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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本土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苑论衡)四端

立足本土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学苑论衡)

中国历史悠久,传统法律思想也比较丰富。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一些学人开始用新视角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出版中国法律思想史专著。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学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律院系陆续开设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此后不断有新的学人涌现、新的作品推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研究发展日益蓬勃,取得显著成绩。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体现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文化特色。开设这门课程的主要意义在于,首先,有助于了解中国法治的现实情况。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已经解体,但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有必要加以了解。其次,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制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对国家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进步作出了特有贡献。中华民族对法律现象的思考独具特色、自成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法治文化。再次,可以让人充分认识到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在古今中外法律思想的对比中形成开阔视野和开放心态,加深对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法治运行规律的把握。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所发挥的作用与我们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这部分是由于现代法学理论起初来自西方法学家的构建,是为了解决和阐释西方社会面临的问题。这门课程在知识体系上也采用了不少西方法学的概念、视角。当前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或是按照历史顺序进行编排,或是按照学派进行编写。这两类体例都一定程度地聚焦不少西方法学所关心的问题。与之相对应,一些研究者在传统文献中寻找与西方法学类似的文字和观点进行取舍并展开立论。这种做法难免存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维和逻辑考虑不充分的问题,乃至有一些牵强附会的地方。中国古人对法律现象的认知立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时空特点,是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形成的。按照西方法学知识体系取舍传统文献,再按照西方法学的问题意识去阐发,并不利于从整体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征,难以充分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独特性。例如,中国古人对许多法律现象的思考是在“礼”的范畴下进行的,但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中缺乏与“礼”对应的概念。中国古人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有其自身规律和哲学、史学方法,表达的方式也具有独特性,从而使中国法律思想史成为一门涉及法学、哲学、史学等多学科的交叉学科,复合性较强。综合运用这些学术思想进行阐释,才能使人真正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精髓。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存在价值层面上的差异,简单以西方法学知识体系为研究参照系,也不容易厘清这些法律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对此,可以考虑适当调整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和阐述方法。传统思想家、政治家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点有不少相似之处。在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和研究中,可以以介绍和阐释中华民族自有的法律思想为目的,突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文化特色。具体而言,可以从传统文献中精选若干荟萃思想成果的代表性文献进行研究和教学。这些文献可以是议论性文章,也可以是诗歌、历史典故、寓言、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乃至具体案例等。文献种类应尽可能多样、典型、系统,按照一定规律进行编排,以完整地再现中华民族特有的法律观,并尽可能凸显其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阐释这些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原因和文化因素,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学术评述,如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发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等。这有助于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精华,更好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学术发展服务。(作者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 人民日报 》( 2019年10月28日 09 版)

斗地主

2019年中国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19年,我们面对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促动它们与法学研究相交融的一股势力;在这一年里,我们拔除芥蒂、冲破壁垒,越来越多的交叉法学研究得以涌现;在这一年里,我们正本清源、探索形上,那些试图回归元问题、元概念、元理论的研究已不再局限于理论法学领域,更多的人有勇气甚或能力开启建构一体化知识框架的尝试。在这一年里,我们目睹法典编纂时代的盛景,却又身处各类知识混杂的聒噪中:当我们渐趋突破哲思的重围,真正的教义学回归还会远吗?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人工智能”与“区块链”是2019年法学学术研究最具热度的两个主题词。总的来看,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大致在三个路向上展开,分别是哲学取向的研究、教义学取向的研究与“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哲学取向的议论聚焦于人工智能对法律“人格体”的重构,它围绕着“人工智能是不是人或类人”的本体论问题展开。人工智能对法教义学的挑战必然缘于它的“是人”或“类人”化处置,否则,依靠普常的解释操作即可圆融。“制度—技术”取向的研究热度最劲,它不仅吸引了一大批实务观察者、从业者投身其中,更被借为法学通约至自然科学的一座桥梁,可从“计算法学”的兴起中窥得玄机。当然,批评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如刘艳红教授曾作出关于当下“人工智能法学研究反智化”的论断,大多数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讨论也充溢着悲观情绪,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去,还有待时间的澄清、拷问。至于“区块链”,它更像是一个“问题集”。它似乎不具有如同“人工智能”一般改变法学知识生产方式、自我构造方式的强大能力,只不过在社会事实层面为当下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一些新思路、制造了一些新困境、供给了一些新资源。我们同时应当敏锐地知觉到,这些新兴知识体式的“爆炸”必然附带大量新兴权利的回应;或者说,这些新兴权利的功能和使命本就是为上述新兴知识体式的实证化“正名”或“背书”。于是,我们也能够发现,新兴(型)权利及其相关研究主题,在2019年的法学知识生产活动中,同样显要;涉及的脉向大致包括社会事实层面的新兴权利回顾与描述、新兴权利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实证化的正当性证成、新兴权利的谱系勾勒与制度安排等。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在惯常的观念中,“交叉学科”研究属于“边缘法学”范畴,从知识论上讲或许如此;可是,若从2019年乃至近三年来的中国法学研究景况看去,得出的结论恐恰相反。无论是“领域法学”的自然勃兴,还是源于某种“零度化”的知识追求(如前文提到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抑或是自有理念的学派竞合,都能够为这种背离于普常认知规律的“显学”作解一二。不过,当中自然存在值得鼓励的元素和片段。譬如,当下风头正盛的“社会理论法学”研究,其以“系统论法学”为基底,客观上起到了引入除教义学外的欧陆另一重要知识传统的补偿、衡平作用,更加在某种程度上将国内法理学界、理论法社会学界、宪法学界的青年研究主力整合起来,甚至将知识影响渗透、扩展至立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领域和部门。之所以说它值得鼓励,却也不仅仅是其在知识传播、移植上的能效,更重要的是,它引导当下的青年学者找到了某种植基于共同体的“方法论自觉”。虽然从大的路向上判断,这种努力无法为中国原本法学知识的建构作出核心贡献,但能够对那些漫无目的的功利性议论起到阻却作用,继而接引至中国法学研究的“整体性提升”与“理性回归”。除此之外,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在于,交叉学科研究的涌现到底是法学知识“中心建构”完备后转向边缘的规律性结果,还是缘于我们对于法学知识生产类型的某种根基性错误认知?如果是后者,那么,接下来的道路将会是漫长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回归近年来,不少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开始关注法学的元理论领域的研究。这种对元理论领域的充分关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宣誓了理论法学“可用性”。这并不是什么卑微的说辞,而是长期萦绕或深埋于理论法学从业者心头的一阵“隐痛”。张文显教授领衔的“法理行动计划”于2019年4月召开节点例会,基于前九次的积累(贯穿于各个部门法学,更涉及许多热点法学研究领域),讨论“法理的概念”这一元问题并形成“青岛共识”;而后于11月,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辨析“法理”与“法教义”的范畴界限,以澄清学界积久的、对于“法教义学”的误解。兴起于沪上、亦充分反映青年学者活力的自然法学研究共同体持续将这一影响放大,他们怀着“自然法研究复兴”于中国的雄心壮志,寻求来自哲学界、史学界、社会学界的资源扶助,与“古典之思”隔空对话,是为更加根本的元理论探索。至于部门法学,怀有精致教义学技术的民法学、刑法学界,也不再耽于发展更为细致却“末梢”的实践学问,而有志于回溯基础性概念。譬如,陈兴良教授著称“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实际厘清了刑法哲学与刑法教义学间的概念关系。再如,赵宏教授对“主观公权利”这一行政法基础范畴的历史追溯,彭诚信教授对权利冲突本质的探讨,房绍坤教授对个人信息的属性探源,施天涛、朱慈蕴教授等对公司社会责任性质的厘定等,这种之于部门法——不仅涉及公法,更涉及私法——研究的后设议论比比皆是。上述通达于理论法与部门法的“元”理论取向回归,或许源于相关学术运动的感召力,又或许是法学知识共同体臻于成熟的自为表现。但无论怎样,令人可喜的始终是思维的进阶:学人们不再沉迷于那些“急就章”式的研究中,也愿意进行更加富有挑战性和艰深的思考和知识作业,这必将导向中国法学学科在大历史框架中的良性发展与理性回归。未来研究的展望在2019年中,我们有面对新兴体式的茫然与欣喜,也有偏离正常轨道的惶惑与不安,更有身入艰深却郑重之领域的自省与自决;我们能够从中观察到那些有助于法学知识成长的可喜因素,却也不得不直面教义学在“法学知识总论”中的缺憾。如今,民法典编纂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当民法教义学者为之激昂时,冷静地思考如何在民法典编纂之中、之后安放由此促生的、新的“教义学循环”,或许更有意义。正如前文提到的,我们一贯主张的原本法学(或称正宗法学)研究,到底是因为已在中国的学术土壤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而无需看顾、暂时被搁置了,还是因为我们自始便未揭开它的面纱,而根本不晓其为何物?答案多半可能是后者。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被用以佐证法学之科学性的现象便不难发现,研究者们既未通识科学品格,也不知晓此问题论域,更不了解“法学”本身是个什么样子;而总是转圜、受惑于各种具有审美吸引力的表象或“他者”之中,停不下脚步、抽不出身法,最终可能溺死其中。正确的做法,或者说,解决大家真正关切的“法学科学性”“摆脱法学幼稚病”等问题的做法是帮助中国法学研究重新走入教义学轨道;质言之,建构起关于法教义学的科学认知,树立起(狭义)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同一观念,抛弃将法教义学辖制于某一理论流派或思想阵营的偏隘观点,迎来其真正意涵,即其是对法学学科性质与知识品格的本体书写。尤其是对理论法学而言,既不要将法理学与法教义学相混淆,认为法教义学就是法理学或法教义学,或是法理学的某一支派;更不要简单地将法教义学等同于法解释学(法诠释学、法释义)、概念法学、规范法学等,继而将其“矮化”。要客观认识法哲学、法政治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律与文学等“关于法学的研究”(study about law)的价值,并以此巩固持守作为“法学的研究”(study of law)的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这才是法学学者的立身之本、法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之道!(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舒国滢 王夏昊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消防犬

国内首家“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在京成立

图为揭牌仪式  图为出席会议代表近日,北京“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在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教授许传玺当选为第一届会长。大会听取了许传玺关于研究会筹备情况的说明,通过了研究会《章程》,在随后的第一届理事会会议上,许传玺教授当选为第一届会长,北京大学潘剑锋、清华大学车丕照、中国人民大学丁相顺、中国政法大学霍政欣教授等当选为副会长,中巴经济走廊委员会联席主席闫立金、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等被推举为特邀顾问。据悉,研究会系在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法律供给机制研究》课题组的基础上,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机构共同发起设立。2016年12月向北京市法学会提出成立申请,2017年5月获得北京市法学会批复同意,2017年11月在北京市民政局完成预登记。研究会旨在通过开展高质量的学术研究和交流,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研究、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成立伊始,研究会即与中国法制出版社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将在“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开发建设、“一带一路”法律丛书出版等方面开展长期、密切的战略合作。在随后进行的学术研讨会上,闫立金、许传玺、马一德、丁相顺、霍政欣等专家学者就“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与挑战、“一带一路”法律研究的思路与框架、“一带一路”建设的知识产权战略协同、“一带一路”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带一路”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应对等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深入的交流。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致信成立大会,表示热烈祝贺。北京市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研究员杜石平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院长许传玺共同为研究会揭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法学会、中巴经济走廊委员会、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等多家机构的6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重磅!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

中国法学会一年一度的重磅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来啦!速看!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招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学理论和对策支持。二、实施方式今年中国法学会对年度招标课题的实施方式进行改革。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合并进行,公布课题指南,申请人确定选题后即自行开展研究,以研究成果申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意向,8月31日前提交完整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立法建议稿、专著、论文。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根据专家评分、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同时设立部分自选课题,经费自筹。三、课题选题《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研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征求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申请人应从《课题指南》中选定题目开展研究,可以根据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对选题文字做适当修改。四、申请人资格1.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2.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具有法学博士学位(如系非法学专业博士学位,本科或硕士应为法学专业)。3.申请人可以组成课题组申报,但申请人本人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足以单独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也可单独申报。4.申请人作为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同时可作为另一个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单纯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可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组。超过的,按不合格申请处理。5.不得以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中央部门批准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课题成果申请,不得以已结项的中国法学会课题申请,不得以已出版、发表的成果申请。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课题尚未结项的,不得申请。立项后发现主持人存在以上情况的,撤销立项。6.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以兼职人员身份申报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身份的真实性。五、评审程序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双向匿名通讯评审,主要对成果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创新性、规范性、可转化性进行评价。全部申请根据学科分类,由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每一学科按照专家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总分在前1-3名的,结合选题价值,分别作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基础研究重点激励项目、西部扶持项目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其余总分在前20%的,作为自选课题立项,经费自筹。在分管会领导主持下召开定评会,以专家评分为基础,综合考虑选题的重要性,确定拟立项名单,报学会党组会议审议确定。评审过程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六、成果转化课题立项后,主持人应在1个月内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成果要报,每份3500字左右,选取成果中最具有决策咨询性的部分,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从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强调思想性战略性,突出问题意识,侧重对策建议,不需要对整个课题成果进行凝练;文风朴实,语言精炼。具有重要价值的,将作为中国法学会《要报》报中央有关部门。七、申请办法1.课题申请人下载并填写《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2020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意向表电子版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申请意向: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020年8月31日前,将纸质版申请书1份,评审活页、研究成果各4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中国法学会研究部1317办公室收,邮编100081,联系电话:010-66173342。将全部申请材料电子版打包发至邮箱clskt2020@126.com,邮件名称为“姓名+学科+课题名称”。2.评审采取匿名评审,在研究成果和评审活页中不得出现任何透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文字,如所发表论文的名称、刊物,否则将作为不合格申请处理。3.为了方便申请人申报,申请时暂不需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经评审拟立项的,由拟立项课题的申请人按照我会的要求,提供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八、其他事项1.申请人应遵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请资格,如获准立项则撤销立项。3.获准立项的课题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本,本申报公告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系人:曹菲 姚国艳联系电话:(010)66173342Email:clskt2020@126.com以下附件可登录中国法学会官网下载:1.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指南2.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意向表3.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请书4.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评审活页5.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法学会2020年4月10日

北冥有鱼

构建中国特色法律理论研究的尝试——《民间法哲学论》简评

周俊光习近平总书记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中国当如何弘扬现代法治价值,充分发挥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或民间规范在当代法治建设中作用?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湖南省社科院姚选民研究员著的《民间法哲学论:一种中国特色法哲学建构论纲》一书,或许能为我们理解该问题提供一定思路。——着眼于民间法哲学理论话语之构建。就当下法学研究而言,基本的法学理论或法哲学理念,大多以国家法作为研究的核心或基准。在这一理念或范式支配下,排除在国家法范畴之外的民间法往往被有意或无意疏忽。纠偏当前这种“选择性失明”的法学理论或法哲学理念,仅具体例举国家法的“种种不足”是不够的,需要从法的本体论层面构建起一种足以和国家法哲学观相对应的民间法哲学观或广义法哲学观,确立起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的理论主体地位。基于这种理论自觉,该书作者努力重构或建构“民间法”“场域公共秩序”等核心概念,并将其作为理论基础,勾勒出民间法的基石法益、基石法理及国内国际维度边界,搭建起民间法相较于国家法而言相对独立的法哲学理论话语体系。——着力提升民间法研究理论格调。一方面,力图实现民间法研究范式转换。作者所秉持的“法之二元论”,不再仅将目光聚焦在“国法”上,凡是社会生活中切实存在、发挥作用的规范类型,均视之为“法”的涵射对象而展开具体分析。作者将“法之二元论”运用到民间法哲学体系的构建中来,不仅突出民间法本身之为“法”的正当属性,更是将之上升到与国家法相对位的理论高度。另一方面,力图实现民间法理论体系重构。长期以来,大量研究者醉心于对民间法原始资料的搜集、整理,却忽视了一般化理论提升,“讲故事”有余而又“说理”不足。“形而下者谓之器,形而上者谓之道。”该书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之对民间法一般问题、一般理论进行“形而上”系统思考的专门著作。——为法治建设解决“路和桥的问题”。一方面,深化了关于法治主题的学理认识。法治价值具有一定普遍性,但作为文明秩序的法治形态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谓普世模式。该书于目前法治理论研究有诸多有益尝试:一者从民间法哲学视角或广义上法的视角、而非国家法的单一视角来综合审视和研究法治问题;另者从民间法哲学视角看,法治具有“场域层次性”,一个国家的法治格局,至少中国的法治格局,不仅包括国家法法治,同时也包括民间法法治。另一方面,拓宽了对于法治建设的实践认知。法治实践要重视民间法的自在作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状况,并不完全是由国家法的制定或实施状况所决定,在国家法产生以前,民间法就已经对特定社会关系社会事实做出了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即便在国家法产生以后,社会生活当中同样存在某些国家法不便介入、甚或不应介入的事项内容,如顾及起来“不经济”的社会纠纷类型。(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责编:姚茜琼][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辨合

趋势:智能化的法律检索将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的方式

如果追溯起来,人工智能与法律的结合,已经有30年历史了。始于1987年在美国波士顿的东北大学举办的首届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会议(ICAIL),并最终促成了国际人工智能与法律协会(IAAIL)在1991年的成立。该协会旨在推动人工智能与法律这一跨学科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包括十大主要议题:(1)法律推理的形式模型;(2)论证和决策的计算模型;(3)证据推理的计算模型;(4)多智能体系统中的法律推理;(5)自动化的法律文本分类和概括;(6)从法律数据库和文本中自动提取信息;(7)针对电子取证和其他法律应用的机器学习和数据挖掘;(8)概念上的或者基于模型的法律信息检索;(9)自动化次要、重复性的法律任务的法律机器人;(10)立法的可执行模型。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前,法律科技(LawTech)正在持续兴起。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科技更是有望给法律行业带来更深、更彻底的变革。《文明2030:不久将来的律所》称,“经过长期的孵化和实验,突然可以以惊人的速度向前行进了;在15年内,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将会主导法律实践,也许将给律所带来‘结构性坍塌’,法律服务市场的面貌将大为改观。”研究科技与法律长达30多年的英国学者Susskind在其著作《明天的律师:预见你的未来》中持类似观点,认为法律行业过去200年之变化,不及未来20年之变化。法律人需要做好迎接未来的准备。一言以蔽之,从最早的基于规则的(Rule-Based)的专家法律系统(将法律专家的法律知识、经验等以规则的形式转变成为计算机语言),到以深度学习、机器学习、大数据等为支撑的自主系统,人工智能对法律以及法律行业更深更广的影响才刚刚开始。可以说,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在开始改造整个法律行业。人工智能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和影响呈现出以下十大趋势:第一,智能化、自动化的法律检索将深刻影响法律人进行法律研究(检索)的方式。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研究(检索)正向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对于法律人的价值不言而喻,无论你是法学院学生,还是从业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抑或司法人员,甚至普通民众有时候也需要进行法律检索。其实,信息化已经对法律检索进行过一次改造,法律文本、裁判文书等法律资料的数字化,支撑起了市场规模巨大的法律数据库市场。但Westlaw、北大法宝等法律数据库服务一般基于传统的关键词检索,利用这些数据库进行法律检索,是一件费时费力的苦差事。然而,基于自然语言处理(NLP)和深度学习的语义检索和法律问答已经在开始改造传统的法律检索服务。比如,号称世界首个机器人律师的ROSS就是基于IBM的Watson系统的智能检索工具,利用强大的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技术向律师呈现最相关、最有价值的法律回答,而非像传统法律数据库那样,仅仅呈现一大堆检索结果。此外,语义技术、文本分析和自然语言处理,以及图像和视频技术已经为商标和专利检索及版权监测等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自动化提供了可能性,比如TrademarkNow。新形式的、基于语音交互的智能法律检索将经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智能化。在这个阶段,依然需要人类律师明确需要解决或者回答的法律问题是什么,法律搜索引擎识别相关案例并评估其价值,形成专业回答。ROSS是这一阶段智能法律检索的典型代表。第二是法律问题是什么,法律搜索引擎识别相关案例并评估其价值,形成专业回答。ROSS是这一阶段智能法律检索的典型代表。第二个阶段是自动化,意味着不需要人类律师指明法律问题是什么,系统自身可以理解一段事实陈述并自动识别其中的法律问题,然后完成检索并提供最佳法律信息,整个过程几乎不需要人类律师的深度参与。这几乎是将人类律师从繁琐的法律检索工作中解脱了出来。

孔雀眼

考法律研究生的同学必读

普通本科招生分为文史类,理工类。这几年文史类的招生计划比较少,而且在专业选择上也比较范围小。普遍看好的有:经济金融类,法学类,英语,教育类,新闻传播类等,中医学类喜欢的人并不多。特别是到了考研的时候基本就剩下:1金融类2法学类3英语类4教育类由于前几年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法学类大学,师范类大学等都开设有法学专业,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多,而且国家的司法联考难度较大,所以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不是很理想。已经被亮为红牌,这样考研的人就越来越多。其他专业的考生,特别是女同学,不喜欢理工科的同学跨考法学研究生的人也是非常之多。那么考生如果要考法学方面的研究生应该如何选择?你首先要知晓法学专业的排名,考研的分类要求。1法学专业,以前人们常说的“五院四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这几所高校的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重要地位,可以首先考虑。其次:法学专业第四轮学科评估:参考这两个数据根据自己的实力合理选择,建议由高到低全部筛选一遍,再做决定。2法学专业考研有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两个大类。法学硕士是一个偏重理论研究,在某一领域有专长,细分专业方向。本科必须是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才可以报考,是学硕研究生。一般是各高校自主命题。法律硕士又分为: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两种。是专业硕士。本科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可以考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不是法学专业的考生只能考法律硕士(非法学),这两者在考研试题难度,培养时间上也不一样。法学的二年的多,非法学的三年的多。考试试题都是教育部统一出题,但难易成度不一样。以上内容供各位想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同学参考,欢迎交流补存!

时生

科学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学苑论衡)

当今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强调法学研究要有问题意识。那么,如何确立问题意识?有人认为,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主要是指法学研究应当注重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强调法学研究对法治实践的对策回应。这种理解突出了法学研究实践性强的特点,因而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涵盖法学研究学术性、理论性强的另一面。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建立在对问题、话题和命题这三个概念的区分和把握上,依照学术规律来展现法学的实践品格。具体而言,就是将现实中的某个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纳入法学的学术语境中去理解,将法律问题或现象概括、提升为一个有学术意义的话题,然后就这一话题提出新的学术命题并使用学术语言加以论证,从而增加知识总量和理论含量。通过这种方式确立法学研究的问题意识,有助于区分学术“科研”和“科普”,有效推动法学知识创新。我国法学界每年发表的法学论文数以万计,但其中不少论文的知识创见并不多。在某些所谓热点问题的跟风讨论中,文章数量持续增长,但知识总量未见明显增加。许多文章只是以文献引证的方式对已有知识进行普及和重述。向社会大众作学术知识的普及,自然是学者的重要使命,但通过自己的研究工作提出新命题、推动知识创新也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项研究是否有问题意识、一个问题在学术上是否重要,并不取决于讨论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对这个问题能否形成新的学术创见。这样确立问题意识,有助于消除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发论文比快、拼多的浮躁风气,鼓励更多研究者沉下心来从事真正有知识增量的学术研究。“有问题意识”不同于“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做到有明确的研究对象不难,但很多研究对象明确的法学论文,实际上是对其研究对象方方面面的介绍和说明,缺乏一个将文章各部分贯穿在一起的新话题、新命题。一些作者只是为写而写,将“某某制度研究”变成“某某制度介绍”。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把研究对象放到真正的学术讨论中观察,关注前人对这一研究对象已做出哪些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学术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从而减少学术重复生产,推动法学知识积累。确立问题意识,还应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当今国际学术交流日益深入广泛,很多国外法学研究成果甫一问世便能得到中国学者的关注,国内法学研究者去国外学习交流的人数也不断增长。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的法学问题意识也受到国外学术的束缚。如果研究者以他国的制度背景、法律案例和法学理论作为评判标准和主要论据,对中国某个问题发表看法、展开论证,就容易提出偏颇结论。比如,西方的一些机构和学者致力于以其所设计的“法治指数”来评价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状况。如果将这些指数作为评价中国法治的标准,则显然不妥,因为这些指数的设计主要是基于西方国家法治背景,无法充分反映中国法治运行的一些重要特点。例如,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各种调解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西方法治评价中很少涉及。其实,法学知识生产受到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现实情况等的深刻影响,唯有从中国的法律问题出发,回到中国的实际语境中去概括话题、提出命题,才能打造具有自主性的中国法学,增强中国法学在知识和理论生产上的竞争力。(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玄谈

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棫樸

想考法律相关专业的研究生?这几个信息你必须要知道!

目前法学这个学科的热度一直在上升,特别是在相关方面提出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实践之后,法学的就业前景一下子明朗起来。很多人希望能够在研究生阶段考一个与法有关的专业。不过,由于法学专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同大学培养模式与学科设置也大不相同。首先我们要知道,法学相关专业(包含法律)的研究生,是对所有学科开放的。不管在本科是什么专业,都可以通过考试考取研究生。这个领域内的研究生包括法硕与学硕。法硕指的是法律硕士,偏向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法硕本身又分为法本硕士与非法本硕士,所谓法本,指的就是本科专业为法学的大学生。法本硕士的培养期间为两年,非法本硕士的培养时间长一些,为三年左右。培养要求为:(1)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2)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3)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4)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5)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学硕则指的是法学硕士。它的研究方向比较深入,一般分为经济法、民商法、国际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领域。学习深度较高。一般就业方向为律师等相关职业。还有一些名额会由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一般来说,法学硕士比较难考,但是法律硕士同样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兴趣报考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应该尽量提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