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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一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大洪拳

中国政法大学一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

乱之上也

博士发多少论文才有毕业资格?从40所大学的法学博士学位来看

读硕士和博士都需要发表论文来获得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这种论文被称为“资格论文”,但是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学科对于资格论文的要求也各不相同。硕士和博士对于资格论文的要求也不相同,硕士资格论文许多学校要求公开发表省级以上刊物就行,最严格的基本上也只要求发表一篇核心期刊。而博士则要求非常严格,大多数博士都被要求至少发表两篇核心期刊才能达到毕业要求,核心期刊是最低的,还要看发表的是SCI/EI还是国内的CSSSCI期刊,另外CSSCI中又分为来源期刊和扩展版期刊之分。资格论文这一规定在大学惯行了几十年的制度,尽管反对声不断,却愈演愈烈。从十几年前大学一般要求发表1~2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即有资格可能获得学位,到近几年大学普遍要求发表2~3篇CSSCI来源期刊论文才有资格可能获得博士学位。发表资格论文作为学位授予的前置程序制度涉及学生、教师、大学、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四方主体,尽管学生、教师群体反对强烈,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沉默中立态度下,大学作为这一制度的获益者理所当然地大力推行。毕竟从学术系统来说,衡量博士是否有毕业的资格就要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虽然这逐渐变成一个僵化的指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在最新的一期中发表了一篇《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 ——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的文章,这篇文章统计了40所大学法学博士的资格论文要求,具体如下:(注:表中C刊指CSSCI来源期刊,C集指CSSCI集刊,C扩指CSSCI扩展版。权威刊物、重要核心期刊、A级、B级,等等,均由学校具体规定。)从表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大学对论文篇数要求超过2篇,半数以上学校以CSSCI来源期刊等级作为资格论文考核的中心评价因子,40所大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差距巨大,排名第一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高的东南大学与排名末尾的、发表资格论文难度最低的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有很大差距。通过对比各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易程度排行与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18年公布的第四轮法学学科评估结果,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排名倒数的5所院校分别是中国海洋大学、南开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但这4所学校在2018年的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分别为B+、A、A、B+,表现十分突出。可以得出结论: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要求难度高低与学校法学学科实力的强弱、教育质量好坏并不必然存在直接联系。从理性的角度来看,法学学科评估结果应当与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易程度成正相关性,而目前部分院校法学博士生发表资格论文难度畸高,与其大学排名、学位含金量不成正比,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数据来源,部分选自:张颂昀 龚向和,博士学位授予资格论文要求的法理分析 ——以40所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院校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年第8期

回坐忘矣

中国政法大学两篇博士论文被指雷同 校方:已展开调查

新京报讯(记者 潘闻博 张熙廷)昨日,中国政法大学两篇博士学位论文被指雷同引发关注。12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官微声明称,已对此事展开调查。12月20日,有媒体报道称,中国政法大学2005届、2006届两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嫌雷同。新京报记者21日下午检索发现,在国内一知名学术网站,两篇论文仍可搜索到并下载。发表于2005年的论文名为《国家豁免专论》,作者为张露藜;发表于2006年的论文名为《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作者为王海虹。二人专业都为国际法学,指导教师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两篇论文关键词存在重合。张露藜论文关键词为“国家豁免、限制豁免论、国家豁免的主体、国家豁免的例外、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关键词与之相比,仅少了“执行豁免”一词。论文目录亦有相同之处。两篇论文第三章标题都为“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下四个小节标题亦完全一致。王海虹的论文。 论文截图张露藜的论文。 论文截图记者还发现,张露藜论文第15页最后一自然段,与王海虹论文第13页第3自然段的文句表述、标点符号完全一致。针对此事,中国政法大学官方微博今日发布声明称,学校已责成相关部门对该情况展开调查。若相关情况查明属实,学校将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处理。中国政法大学官网显示,周忠海为该校法学教授,亦是国际法学专业、军事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WTO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军事法、国际人道法等。新京报记者今日多次拨打周忠海手机号码,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对于短信问询,其亦未予回复。 新京报记者 潘闻博 张熙廷 编辑 张太凌 校对 张彦君

恐怖屋

法大两同门博士学位论文涉嫌高度雷同,学院:会进一步了解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两年接连报道了多起高校学术不端事件。这样的疑似案例仍在发生。近日,澎湃新闻接获举报,中国政法大学两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高度相似,而完成时间仅相隔一年。此外,两篇论文的作者还是同一导师指导、同一专业毕业的“同门”,前后仅相差一届。澎湃新闻从中国知网下载了这两篇博士学文论文,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5届博士毕业生张露藜的《国家豁免专论》(以下简称“张露藜论文”)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2006届博士毕业生王海虹的《国家豁免问题研究》(以下简称“王海虹论文”)。张露藜论文封面王海虹论文封面张露藜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5年3月,王海虹论文的完成时间是2006年3月,时间上王海虹论文比张露藜论文晚一年。澎湃新闻记者对比两篇论文的目录发现,王海虹论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三章、第四章全部小节的标题,均能在张露藜论文目录中找到内容完全一致的小节标题。此外,张露藜论文的关键词为“国家豁免 限制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主体 国家豁免的例外 执行豁免”,王海虹论文的关键词是张露藜论文关键词的前四个,只不包含“执行豁免”。更值得注意的是,两篇论文的正文、参考书目都存在大面积雷同。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而且那个时间(两篇论文完成时间),我们学院应该还没设立,关于这个事情具体还是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国际法学院“学院简介”显示,中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9年3月12日成立的国际经济法系。2002年,为了适应我国法学教育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决定在原来国际经济法系的基础上设立国际法学院。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正文多个段落近乎无差别两篇论文都是以“国家豁免”为研究对象,题目也相近。张露藜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专论”,王海虹论文标题是“国家豁免问题研究”。比对发现,两篇论文的正文内容有多处高度雷同,很多段落近乎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以第一章为例,张露藜论文的第一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小节是阐述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开头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王海虹论文第一章第二节也论述了“国家豁免的意义与复杂性”。其中在具体论述“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时,王海虹论文写道:“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很难将国家豁免的问题简单地归于国际习惯法、条约法或国内法,事实上,对待国际法问题也不应用简单归类的办法,而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渊源进行综合研究。国家豁免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国家豁免问题的不同法律渊源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习惯法并未形成;不存在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条约;从国家实践中也不可能得出可以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豁免的国际法规则。另一方面,在同一法律渊源中,也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国际习惯法是沿着国家豁免为前提,限制豁免为例外的道路发展,还是相反,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已生效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和有关知名学术团体起草的条约草案也呈现出冲突和不平衡的趋势;各国的立场和实践也呈现出种种冲突和不平衡的迹象。因此,目前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动荡和挑战。”对比发现,以上两段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结尾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一章“国家豁免的复杂性”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国家豁免的复杂性”小节的结尾写道:“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王海虹论文的第一章第二小节的结尾是这样表述的:“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成立的要素,即实践和法律确信来考察,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第二,国际法中没有这样的习惯法,即任何情况下国内法院对涉及一个外国国家的诉讼完全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依然受到豁免保护,但是外国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并不能摆脱所在国法院的司法管辖。第三,虽然目前各国的实践和法律确信都一致否认绝对豁免主义,但由于各国对限制豁免的具体实施(核心问题是怎样区分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存在严重分歧,所以限制豁免主义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总之,传统的国家豁免的习惯法规则与今天正在发展和动荡中的国家豁免规则在诸多方面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就使得国家豁免的主要法律渊源变得模糊不清和更加复杂。”以上两段内容包括小括号里的解释标注都一字不差。再看两篇论文第二章的比对情况。张露藜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二章“重要的国家实践”部分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二章的标题是“国家豁免的历史起源、发展和现状”。其中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一节时,张露藜论文依次以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英国、美国和法国为例,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实践情况。以介绍埃及的实践为例,张露藜论文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张露藜论文还列举了一个具体的案件进行说明:“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王海虹论文第二章在论述“重要的国家实践”小节时也举了几个国家的例子,其中在介绍埃及国家豁免的情况时写道:“埃及对限制豁免原则的形成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有趣的是,埃及的涉外诉讼案件不仅由埃及法官,而且由大量从外国国民中选拔的法官来审判。因此,埃及混合法庭的判决不仅代表了埃及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观点,而且也反映了包括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大量的其它国家法官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这些国家的法院明确地站在支持绝对豁免主义的行列。尽管混合法庭在组成上具有国际性,本质上是一个国内审判机构。但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的观点可以总结出他们对国家法基本原则的一致观点。”然后王海虹论文接下来还写道:“1930年,由法国人为首席法官、一名美国法官和英国法官以及两名埃及法官组成的混合法庭审理了‘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等诉土耳其烟草合营专卖局’一案,土耳其政府作为土耳其烟草垄断公司的接管人是该案的共同被告,它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是土耳其的政府机构,应当享有豁免权。法庭遵循其在此之前的判决,认为经营烟草垄断公司的行为与主权无关,该案的结果导致了对土耳其政府的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组成法庭的三个外国法官所在的国家当时是绝对豁免主义的支持者。”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一节内容截图。张露藜论文第三章论述的是“国家豁免的主体问题”。其中,张露藜论文在该章第二节“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有一段表述是这样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王海虹论文在第三章一节题为“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中写道:“《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将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列为首要的享有豁免权的主体,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国家的组织结构在满足了以下两个条件后又形成了享有豁免权的单个实体:(1)为国家而行为并代表国家的名义;(2)行使主权权力和政府职能。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包括以自己名义或通过政府的各种机关行事的国家本身、主权国家的君主或国家元首、中央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首长、政府部门的机关或下属机关、办公室或局以及代表国家的使团,包括外交使团、领事、长驻代表团和使节等。”以上两段内容,除了开头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处不同,以后王海虹论文多了一句“它是对各国长期实践的肯定”外,其他内容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三章“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一节内容截图。再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三章第三节的标题是“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其中在论述“国家企业与国家豁免主体的关系”时,张露藜论文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和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王海虹论文第三章也有关于“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一段写道:“国家常常通过国家企业与外国从事交易,其原因有时完全是基于商业考虑,有时则是将国家企业作为经济发展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国家企业能否主张国家豁免,理论上对此一直有争议。关于国家企业能否享有国家豁免的主张主要有两种。按照传统的绝对豁免论,只要国家企业具有国家的地位,则当然具有主张和享有国家豁免的资格。但是限制豁免论认为,国家企业能否享有豁免主要是基于该企业是否从事主权行为。通常,以国家企业的法律地位、公司组织、诉讼能力和政府控制程度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考虑因素者,被称为结构主义,而以国家企业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作为判断是否给予豁免的标准者,被称为功能主义。”以上两段,只有一字不同,张露藜论文写的“理论和”,王海虹论文写的是“理论上”。张露藜论文第五章与王海虹论文第四章都是论述“国家豁免的例外”,存在多处雷同。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内容截图。比如,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一节“概说”部分写道:“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一节“概说”也有一段内容的表述是:“在条约实践方面,无论是多边条约还是双边条约,都经常地载有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不得主张管辖豁免的条款。典型的例子有美国、前苏联和其它国家签署的一系列‘通商航海友好条约’和1972年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也会毫不例外地将商业交易作为主要的规范对象。各国的实践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在各国的国内立法方面,美国、英国、新加坡、巴基斯坦、南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国家豁免立法都将外国的商业行为列为限制豁免的主要对象。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判决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德国、法国、荷兰、英国、埃及和巴基斯坦都有判决显示法院否认国家从事商业交易享有管辖豁免。以上的发展足以说明国家在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商业交易而产生的诉讼中不得主张管辖豁免,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以上两段内容一模一样。张露藜论文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部分内容截图。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部分内容截图。此外,张露藜论文在第五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佣合同”的结尾写道:“在雇佣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佣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佣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佣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佣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佣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王海虹论文第四章第四节“国家豁免的例外之三:雇用合同”的结尾则写道:“综上,在雇用合同和国家豁免的关系问题上,国家之间的最大分歧在于,政府的雇员是否有权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有权在法院地国起诉雇用国。上述国家实践和立法的现状显示,尽管不存在关于外国国家雇员地位的国际法原则,但相关的判例经常仅仅将雇用合同视为是商业(私法)合同的特殊类型。此外,对于涉及履行国家主权权力的外交和领事人员的雇用合同,法院一般都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事实上,所有国家都强烈地要求拥有规范其在境外服务的官员的权力。目前,国家似乎并不倾向于同意扩大对雇用合同适用国家豁免例外的限制性条件,即对直接履行政府权力的职能的雇用合同不得适用国家豁免的例外。”对比以上两段发现,王海虹论文除了多了“综上”,以及“雇佣”与“雇用”的差别之外,其他完全一致。结论部分多段落一致除此之外,两篇论文在文末的结论处也存在多个段落一致的情况。张露藜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王海虹论文结论最后两段截图。张露藜论文最后两段写道:“对于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方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己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订立,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王海虹论文的文末最后两段的具体表述是:“对于《豁免公约》的未来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但我国不能坐等其成,在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上应该有所作为。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商贸活动日益频繁,各国不可避免会遭遇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因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为自己的外交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而我国缺乏一部有关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远远落后于我国对外交往的需要,这使我国在面对涉及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事务时无法可依。即使将来公约对大多数国家产生效力,也仍然会有许多问题留待各国国内法处理,因此,我国应当避免在这一领域留下立法上的盲点,借鉴国际立法和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结合已经形成的公约草案,尽快出台一部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总之,国家豁免问题仍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当解决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即既要坚持国家豁免这一国际法原则,推动关于国家豁免的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发展,又要在实际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这个问题上同其它国家及其自然人或法人的利害冲突,从而做到既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保护我国的主权利益,又能促进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顺利发展。”以上两段,除了“公约”和“《豁免公约》”的区别外,一字不差。张露藜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参考文献截图。参考文献大部分相同除了正文、结论之外,两篇论文的参考文献也存在高度一致的情况。具体来看,张露藜论文的参考文献分为5个部分,包括中文著作、译著、中文期刊资料、英文著作以及英文期刊。其中,张露藜论文的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有20条,王海虹论文中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共24条,其中前20条在书名、作者、出版社、版次上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译著类参考文献中,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列了10条,且这10条在作者、译者、出版社、版次上完全一致。中文期刊、资料方面,张露藜论文列出6条文献,王海虹论文则列出9条文献,但王海虹论文所列的前6条文献在作者、出版社、版次方面均与张露藜论文列举的参考文献完全一致。再看引用的英文著作类参考文献,张露藜论文列举了48条,王海虹论文列举了49条。后者除第49条“Hazel Fox.,”The Law of State Immun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以外,其余48条文献与张露藜论文所列举的48条完全一样。张露藜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王海虹论文英文著作参考文献部分截图。另外,张露藜还列出21条英文期刊类参考文献。王海虹论文在这一部分引用了30条,其中的20条又与张露藜论文完全一致。张露藜论文和王海虹论文均附有论文独创性的声明,只不过张露藜论文的独创性声明中未见其本人的签名。王海虹论文在独创性声明中写道:“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国际法学院:暂不掌握情况,会了解12月20日上午,澎湃新闻就上述两篇博士学位论文高度雷同一事致电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的一名老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学院此前并未掌握相关情况,将做进一步了解核实。“另外,我们是二级学院,这个事情具体应该向学校的研究生院反映。”这名女老师说。随后,澎湃新闻多次拨打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专业学位办、综合科等办公室的电话,暂无人接听。12月20日,澎湃新闻就此事联系采访了张露藜和王海虹两人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周忠海。周忠海委托其妻子转告澎湃新闻称,“他已经退休多年,据他了解,没有这回事儿,这个情况也不存在”。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共有四种情形:一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二是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具体表现为: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思路等。三是转引但不予注明。四是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该办法同时规定,已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申请人为在职人员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教师规范对教师师德、师风的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二级培养单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其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给予负责人相应处分。

唯唯否否

湖南大学回应两博士论文涉嫌造假

导读针对网友举报的湖南大学毕业生董某、黎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作假问题,湖南大学回应来了!7月3日晚22时29分,湖南大学官方微博@湖南大学发布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报称,针对网络有关湖南大学毕业生董某、黎某博士学位论文的质疑,湖南大学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同届博士生论文相似度78%先后毕业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实名举报,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董某2007年10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涉嫌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基础理论方向的博士生黎某,2007年3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涉嫌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这位网友写道:董博士的学位论文,13万字中至少有6万多字是抄袭的,而且大段大段毫不掩饰。董岚的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大量抄袭了同一届湖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查询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后,发现也是抄袭约半。第15部分的复制达到75.5%,而第11、12部分复制比多达82%。据荔枝新闻报道,根据网友举报,记者通过知网下载了董岚的论文,上传论文检测平台查询发现,董某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查重率达81%,与同届博士生黎某论文相似度高达78%。此外该报道还发现两人的研究方向均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且两人的导师互为对方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另据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董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大量段落与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中的段落雷同;其博士学位论文还涉嫌抄袭了匡远配的博士学位论文《贫困地区县乡财政体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影响的研究—以农技推广为例》。论文高度雷同部分(图片来源:澎湃新闻)此外,董某、黎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与匡远配、汪三贵撰写的《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 及《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理论综述》有大量雷同或相近部分;匡远配、汪三贵2005年发表的《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则被完整复制在匡、汪二人2006年发表的《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理论综述》一文中。湖大规定:复制比超35%,则论文需评议2015年,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曾发布《关于我校启用万方数据“相似性检测”系统的通知》。通知规定: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员对论文检测重复部分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组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评议和分析。如专家组不同意该论文送审,学位申请人员3个月后方可申请进行第二次检测;如专家组同意该论文送审,论文检测报告、说明及专家组意见将作为博士学位申请材料附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大会讨论。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学术不端行为将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知截图据了解到,董某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于任职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黎某现任湖南省益阳市委副书记,曾于任职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目前,湖南大学尚未发布调查结果。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荔枝新闻、澎湃新闻、@湖南大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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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博士论文涉嫌造假 湖南大学回应了!

针对网友举报的湖南大学毕业生董某、黎某博士学位论文涉嫌作假问题,湖南大学回应来了!7月3日晚22时29分,湖南大学官方微博@湖南大学发布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报称,针对网络有关湖南大学毕业生董某、黎某博士学位论文的质疑,湖南大学已成立专门工作组,正在开展调查核实。同届博士生论文相似度78%先后毕业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实名举报,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董某2007年10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涉嫌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经济法基础理论方向的博士生黎某,2007年3月发表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涉嫌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这位网友写道:董博士的学位论文,13万字中至少有6万多字是抄袭的,而且大段大段毫不掩饰。董岚的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大量抄袭了同一届湖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查询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后,发现也是抄袭约半。第15部分的复制达到75.5%,而第11、12部分复制比多达82%。据报道,根据网友举报,记者通过知网下载了董岚的论文,上传论文检测平台查询发现,董某博士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法问题研究》查重率达81%,与同届博士生黎某论文相似度高达78%。此外该报道还发现两人的研究方向均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且两人的导师互为对方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另据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董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中大量段落与黎石秋的博士学位论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问题研究》中的段落雷同;其博士学位论文还涉嫌抄袭了匡远配的博士学位论文《贫困地区县乡财政体制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影响的研究—以农技推广为例》。论文高度雷同部分(图片来源:澎湃新闻)此外,董某、黎某的博士学位论文与匡远配、汪三贵撰写的《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 及《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理论综述》有大量雷同或相近部分;匡远配、汪三贵2005年发表的《中国农村公共产品研究综述》则被完整复制在匡、汪二人2006年发表的《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求理论综述》一文中。湖大规定:复制比超35%,则论文需评议2015年,湖南大学研究生院曾发布《关于我校启用万方数据“相似性检测”系统的通知》。通知规定:文字复制比超过35%的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员对论文检测重复部分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将组织专家组对论文检测结果进行评议和分析。如专家组不同意该论文送审,学位申请人员3个月后方可申请进行第二次检测;如专家组同意该论文送审,论文检测报告、说明及专家组意见将作为博士学位申请材料附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大会讨论。如该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学术不端行为将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湖南大学研究生院通知截图据了解到,董某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于任职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黎某现任湖南省益阳市委副书记,曾于任职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在湖南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目前,湖南大学尚未发布调查结果。来源:中国青年报

某一天

又现抄袭?中国政法大学一博士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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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

闻礼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仕春学位论文被指涉嫌抄袭多篇他人论文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近日有网友在网上举报,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毕业的博士生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多处抄袭他人论文成果。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下载了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该论文显示,李仕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其2002年5月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 共有十二章。网友反映,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分别抄袭了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作者为笪恺;发表于1995年6月《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作者为张鸿午;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作者为程宗璋。经澎湃新闻记者仔细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部分,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而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内容,多处涉嫌抄袭了《简论对物诉讼》一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一文。但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程宗璋这篇论文涉嫌全文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澎湃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质量监督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认真对待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这一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节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他人论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上找到了笪恺发表于1995年第4期《法学评论》上的《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经过比对发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民事保全程序研究》中第十一章“仲裁中的保全”里的第七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几乎完整涉嫌抄袭了笪凯的论文。例如,李仕春论文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共有两部分论述内容,分别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笪凯的论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分为“外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部分。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涉嫌抄袭笪凯论文的部分,左为笪凯论文此外,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节中写道,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这一段内容和笪恺《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一文开篇第一段完全一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只是民间性组织,因此,在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的保全措施时,常需要求助于法院的支持和协助。这关系到如何处理法院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问题和作出保全决定的机关问题。再往下看,李仕春论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这一节写道,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而笪凯论文中这一部分为:关于先行裁决在财产保全中的运用。两个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新颁布的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上述两段仅有一处不同,李仕春在2002年撰写其博士学位论文时,对《仲裁法》发布时间的相关表述做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几个字删去。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在2002年时的确已不适用于“新颁布”这一表述。李仕春博士学位论文中多处涉嫌抄袭《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知网找到了张鸿午的《简论对物诉讼》一文。比对后发现,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第十二章“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第四节“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中,涉嫌抄袭了张鸿午于1995年6月发表在《中国海商法年刊》上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中的多处内容。《简论对物诉讼》一文开篇第一段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存在多年。罗马法即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 aciton in personam)和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以及补充性的“ 混合诉讼” (action mixta )。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而介于两者之间,兼有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性质的则为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与英国法皆有对物诉讼制度,对物诉讼并非为英国法所独享,但却以英国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而这其中又以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经常普遍,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则又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 针对” 船舶的海事诉讼。李仕春在其论文“海事请求保全与对物诉讼”这一部分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写道:对物诉讼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已有很长的历史。罗马法曾按起诉书的内容,将诉讼分成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对物诉讼和补充性的混合诉讼。对人诉讼为涉及合同的诉讼,对物诉讼为涉及所有权的诉讼,介乎两者之间的是兼有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性质的混合诉讼。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都有对物诉讼,但以英美法的对物诉讼制度发展得最为完善,影响最为广泛,其中又以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最为普遍。英国海事案件的对物诉讼大多是针对船舶的诉讼。正因为如此,当今对物诉讼的外延已很有限。一般说来,它特指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上述两段内容几乎完全一致。李仕春论文中设计抄袭张鸿午论文的部分,左为张鸿午论文再比如,张鸿午在《简论对物诉讼》的第一部分“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 ”中的倒数第二段写道:综合上述,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是人而不是船。抛开形式、称谓,就其内容和本质而言,对物诉讼实际上是对人诉讼,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其特殊之处在于,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而船舶扣押,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 Roscoe) 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 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 (Marsden) 和罗斯可( Roscoe)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而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对物诉讼制度概述”中的最后一段写道:综合上述,在一定的意义上讲,对物诉讼也是对人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对人诉讼。与普通对人诉讼相比,这种诉讼程序总是同船舶扣押联系在一起。正如英国著名海商法学者马斯登和罗斯可在论及对物诉讼时所言,扣押船舶是说服被告到案的武器。也如马斯登和罗斯可所说,船舶扣押亦是取得担保的一种手段。上述两段论文内容,李仕春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仅稍作改动、大体一致。而经过完整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张鸿午论文中的多处段落被李仕春完整涉嫌抄袭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另一篇网友指出被抄袭的论文,实为涉嫌抄袭他人论文除此之外,有网友指出李仕春的博士学位论文还抄袭了程宗璋发表于1997年第2期《青岛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的文章《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但经过仔细比对,澎湃新闻记者发现《简论对物诉讼——兼与我国海事诉前保全制度相比较》全文涉嫌抄袭张鸿午的论文《简论对物诉讼》。程宗璋论文抄袭张鸿午论文截图。左为程宗璋论文。例如,程宗璋在其论文的开篇便写道: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 , 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对物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本文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这段内容正是张鸿午在其《简论对物诉讼》一文中开篇第一段的其中一部分,原文为:正因为如此,在当今,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外延已十分有限,一般来说,它特指英国“针对”船舶的海事诉讼。本文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对物诉讼”这一概念的。因此除本段的特别说明外,文中的对物诉讼仅指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对物诉讼,无论所“对”何物,我国理论界向来持一种排斥态度,认为它有悖学理、不合逻辑。本文试图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英国以船舶为“对象”的海事对物诉讼作进一步探讨。此外,程宗璋这篇论文的结构与张鸿午的论文结构也完全一致。如程宗璋论文共有三部分,分别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而张鸿午的论文也分为:对物诉讼的真正目标及其本质属性、对物诉讼产生的客观根据及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对物诉讼与海事诉前保全三部分。程宗璋论文的主要参考书目也与张鸿午论文的参考文献篇目完全一致,连排列顺序都没有变。张鸿午论文发表时间为1995年6月,比程宗璋1997年发表的这一论文早近2年。此外,程宗璋的上述论文还涉嫌一稿多投,标题完全一致、论文和结构高度雷同的论文还发表于1997年12月份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上。

铿尔

浅谈博士论文写作方法

一、关于博士论文的选题 选一个好的题目,是写好学位论文的第一步,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要选择自己特别关注、最感兴趣的问题,觉得有感悟、有体会,有新意,有话要说,有话可说,非说不可,围绕一个专题展开全面、系统的论述,才有可能写出一篇较好的博士论文。 博士论文的题目,一般可以叫做《××××论》或者《××××研究》,比如《刑事第二审程序研究》或《死刑程序控制论》等。 博士生撰写学位论文,一般说来我不主张由老师命题。因为老师给出的命题,也许并不是你们想写的问题,平时对它思考的不多,硬要去写不一定能写好。选题最好 是经过了自己的思考,有感而发,有话想说,才能写好。但不是绝对的,如果博士生自己实在找不到一个好的选题,请老师帮助,老师也可以根据该生的具体情况, 推荐一个较为合适的选题,但也要经过学生的仔细思考,认为适合自己,才可以确定。 博士论文的题目不宜过小。太小的题目无法展开,也不像一篇博士论文。二、关于收集资料 确定了选题后,就要立即着手去收集资料,收集资料是个逐渐积累的过程,要尽量多浏览有关的专著、论文和报刊文章。从中吸取营养,或者找到灵感。建议每人都 买一个扫描笔,携带方便且效率很高,非常有用。你所需要的资料,常常是散见于各种书籍中,一本书中也许只有一小段或者几句话是你将来要引用的,可以用扫描 笔把它输入电脑中,记下它的出处,以后可随时调用,那就很方便了。 资料的收集要随时留意,有时也许在偶然间会遇到很好的材料,就要留心把它记下来。比如,有一次我在太原市双塔寺烈士陵园看到一个倒塌的残旧石碑,上面刻有 明朝万历年间驻太原按察使写给后代子孙的遗训,题为《近溪隐君家训》,上面写有“干公道事,做老成人,说实在话”等内容,使我眼前一亮,惊叹:这不正是我 们宣传的“大庆精神”吗?这可是一个极其难得又极有价值的资料,遂赶紧把它记了下来。回京后,不久在《北京晚报》上看到介绍《近溪隐君家训》的报道,还刊 登了那块残旧石碑的照片。可见那位记者也很识货,他也认为这是一个极好的资料。后来,我在论述法律的社会性和继承性时,就引用了这个资料,说明即使是工人 阶级的道德观念,与某些正直清廉的封建官吏的道德观念也有某种相通之处。这个资料就派上了用场,而且极有说服力。撰写博士论文,还要特别要注重对外文资料 的收集。要收集最新的资料,新的立法、新的观点、新的见解、新的数据。 关于外文资料的收集,要注意区分是新的资料还是旧的。比如外国人要引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如果引用的是1979年的法条,那显然就是过时了的,已被修改过 的陈旧的法条,作为论据,其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今年我审阅西南政法大学某学生的一篇博士论文,是论述陪审制的,他在这方面就做得非常好。作者在法国留 学,查阅了外国的许多最新资料,校正了国内一些学者的不准确解释,这篇论文就很有价值。收集外文资料,要尽可能看外文版的原文,因为翻译过来的资料总会或 多或少地失真。当然,一个人很难懂得许多国家的语言,因此,当遇到有些问题自己无法解决时,可借助其他专家的帮助。比如,前些年我在评述有关法的定义时, 发现《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译文不准确,造成对法的定义很48难理解。这句话的中译文是:“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在汉 语中,“法”与“法律”本来就是同义词,因而从语法或逻辑上来讲,这句中译文就成了同义反复,由此使我对这句话的翻译产生了疑问。但我不懂德文,便去请教 德语专家石立坚教授,请他查对一下《共产党宣言》的德文版和俄文版在此处是用的什么词语。查对的结果,发现在中文译为“法”和“法律”的两处,在俄文和德 文中都是对应地使用了两个不同的词语,前者表示权利、权力、法权等等,后者则表示规律、定律、法、法则、法律等等的意思,更为确切的表述是“写进了法律 中”。这样,问题便清楚了。这一句话,中文应该译为“正像你们的权利不过是被写进了法律中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或“正像你们的权利不过用法律形式 表现出来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就使人们容易理解了。据此,我写了一篇《对〈共产党宣言〉中一段译文和法的定义的商榷》,发表在《中国法制报》 上,由此撼动了以往对“法”的定义。但必须说明,此文中涉及外语的内容,是请教了德语专家石立坚教授才弄通的。如果你们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应向有关专 家请教。任何人都不可能全知全能,要不耻下问。 三、围绕学位论文的选题,要争取陆续撰写和发表几篇文章 确定好选题后,按照选题的内容,逐步展开研究,一部分一部分地搞明白。成熟一章,就可以把它写出来,先把它作为一篇论文送出去发表,力争在撰写学位论文的 过程中逐步形成几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思考不断成熟、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随着占有的资料越来越充分,自己的思路也渐渐 清晰,就要把已经梳理清楚,思考比较成熟的这部分形成书面的文字,进一步整理成可以发表的文章。这样既完成了博士论文的写作,又形成了在研期间的科研成 果。 特别应该提醒大家:切忌只是一味地堆积资料而不去梳理、运用。否则,资料收集了一大堆却迟迟不动手写作,到最后才去动手时,“灵感”早就消失了,那就很难写出一篇有灵性、有创见又能引人入胜的好文章。 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一篇好的博士论文,一定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反过来说,切忌搞成华而不实、“空对空”的抽象概念演绎。为此,需要强调几点:1.博士论文中一定要有一些实际的案例引用的案例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自己杜撰或编造案例。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因此,撰写博士 论文,不应脱离现实只凭“想当然”去任意发挥,而要针对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最近在2007年第3期《中国法学》上看到一篇文章,作者是北京 大学法学院陈永生副教授,他的文章提到50个冤假错案,都是他多年来留意收集的实际案例,他从中抽取出20个典型案例,分析冤案形成的原因,就很有说服 力。对于引用的案例,可以是已经判决生效的,也可以是一审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也可以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收集案例有多 种渠道,但不管是从哪里得到的,都应是真实的,不得虚构或增减任何情节。分析真实的案例,才能对健全诉讼法制起到有益的作用。 近几年我评阅了不少博士论文,发现有一些论文竟没有引用一个案例,尽是说一些想当然的空泛的议论,这样的论文就不大好,至少可以说它对立法、司法都没有多大益处。这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2.博士论文中,应当引用一些必要的数据,作为对重要观点的支撑 引用的数据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局部的。比如,《中国法律年鉴》每年都刊登公检法机关发布的比较全面的数据,政府某些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也会发布若干 数据;某些学者或课题组的调查报告也可能提供许多重要数据。你们到基层单位实习或者搞专题调研,更要留心收集各种数据,或许会很有用处。总之,数据的来源 是广泛的,问题是自己要多留心收集这些数据。 在引用数据时还应注意:必须对若干数据进行比对,有时可能会发现几个数据彼此有冲突,或者有较大的差异,甚至有的部门在不同时间发布的若干数据也许对不上茬口。遇到此类情况就要认真核对,去伪存真,不可再引用的几个数据之间发生明显的矛盾。3.论文中要注意选择恰当的量化词 论文在涉及对某些问题的判断时,往往需要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量化词,例如“许多”、“很多”、“绝大部分”、“大部分”、“多数”、“少数”、“个别”、“极少”等等,要注意选择恰当的量化词,尽可能把握好分寸,避免用词不当而造成一些不应有的失误。 五、关于对引文、脚注的要求 我在评阅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时,经常发现在引文和脚注中出现种种不应该发生的问题。为此,有必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引文务必准确,不能有错漏,并且应当尽量引用原著和第一手资料 比如论文中引用马克思、毛泽东、邓小平领袖人物或权威学者的话,就一定要从原著中摘引。引用其他文章中的论点也要尽量来自第一手资料。有时发现某篇论文引 用毛主席的话,下面的脚注却注明是转引自某刊物发表的一篇论文,读者一看就知道他根本没有看过原著,表明其治学态度不严谨。如果别人所引的话不准确甚至断 章取义,他也只会是以讹传讹,那就很不严肃了。2.引文要忠实于原著,不能断章取义 如果引述的内容文字太长,中间可以用省略号删节,但不能更改原文,更不能断章取义。曾发现有的论文引述他人的论述很不准确,与原文核对,人家根本没有讲过他所引述的话,这叫做“强加于人”。假如人家知道了这种情况,甚至可以把他告上法庭。 3.引用外国法律的条文,必须与原文核对准确无误 我曾发现有的论文引用外国法律很不准确,拿原文一对照,在他标注引用的某一条中,根本找不到他所引述的文字,有的引文竟与原文的意思大相径庭,这岂不闹出了笑话!这些都是文章的“硬伤”。4.论文中涉及的外国人名,要参照统一的规范化译名。例如,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很容易误写为“贝卡利亚”,但正确的译名是“贝卡里亚”。此类错误所在多有,要注意校正过来。 5.论文写好后要认真校对(包括正文和引注)。谁也不可能保证在一篇论文中一个错别字也没有,但错漏不可太多。可以让同学帮助互相校对,校改几遍再交给老 师。还要注意引文与文章主体的契合程度,即引文是否能够恰当地、有力地支撑你的观点,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如果引文与论文所要论述的内容关系不大,宁可删除 引文,不必画蛇添足。六、关于论文的开篇和结尾 论文的开头非常重要,古人就将文章的开头称为“凤头”,可见开头在文章结构中所占的份量。一篇博士论文,一般不宜开头就直接写第一章,通常要有绪论,写明 选题的意义、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有什么创见,还存在哪些疑难问题等等。论文的开篇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亮明自己的观点,并且要争取能够吸引读者愿意看 下去。 一篇博士论文,自然要分为若干章节,全面、系统地逐层阐述作者的观点。但是在最后一章写完之后,一般不宜直接打住。要注意首尾呼应,通常在最后一章之后, 应有一段结束语与开篇呼应,对前面提出的问题,在文尾要有个交代,用总结性的文字将全文收场。也就是说,话不能只说一半。一篇论文不仅要提出问题、分析问 题,还要最终解决问题。 如同文章的开头一样,结尾在全文结构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小觑。结尾要言尽意止,不要拖泥带水。七、关于对博士论文中语言文字的要求 写文章不同于口头的陈述,它是以书面语言来表达作者想要说明的问题。书面语言一般要比口语化的表述更为洗练,因而书面语言运用的好坏,是评价论文优劣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要素。在此强调以下几点: 1.博士论文文字应清爽、通畅,切忌病句连篇,并且要善于运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例如,《红楼梦》中塑造了无数光辉鲜亮的人物形象,就是从正面、反面、侧面等多种角度去写,有时是直接写某件事、有时就写得隐晦曲折,有时又一语双关。同 样的话,从不同人的口里说出来,所用的语言就完全不同。这样,文字的表述就显得灵活多变而不死板。文字功夫是一种硬功夫,需要长期的磨炼,但博士生的书面 语言一定要能够基本上过关,否则很难写出一篇好论文来。 2.要尽量避免使用长句子 我所带过的学生中,有人习惯于使用长句子,一句话往往长达数十个字,中间的意思又转了好几道湾,读起来让人颇感费力,想半天也很难理解作者究竟想要表达什 么意思。我曾多次指出这个毛病,硬是把它校正了过来。须知,汉语的优势就在书面语言极为洗练,通常是使用短句子。像《史记》一类的古书就不用说了,你们看 鲁迅、毛泽东和邓小平等人的著作,很少使用长句子。短句子生动活泼,读起来铿锵有力。学会使用短句子,这也是一种硬功夫,值得我们去体会和磨炼。3.在表达某些问题时,还要注意选择恰当的词汇 比如,今年我评阅了十多篇博士论文,其中有三篇涉及秘密侦查或技术侦查手段,作者强调“秘密侦查手段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欺骗性”。我就给他们提出,这样的提 法似有不妥,应当避开“欺骗性”这种提法。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为了对付严重的刑事犯罪,各国都在运用秘密侦查或技术侦查手段。如果你把这些手段都说成具有“欺骗性”,那还怎能允许使用?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 要使秘密侦查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就不宜把这种手段界定为具有“欺骗性”。可以改用“隐蔽性”、“隐秘性”或者改用其他的表述方式。所以,在撰写博士论 文时,对于书面语言要反复斟酌,选择适当的词语来表述。 八、关于博士论文的写作方法 一般来说,论文有两种写法:一为“立论式”,二为“驳论式”。博士论文通常应采用立论式,即以我为主,全面、系统地论述某一专题。但是,要想讲透一些问 题,还要注意在立中有驳,既要对某些不同的观点展开有理有据的辩驳。论文中要有一些争议的东西,而不能只是平铺直叙。从学术发展的客观规律看,真理只有在 不同观点的争鸣中才能愈辩愈明。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即“费尔巴哈论”)中强调指出:要想跟上时代的步伐去探索真理,只有在“同和 他才智相当的人们的友好或敌对的接触中”才能得出自己的思想。因此,在论文写作中要勇于争论,有争论才能使文章生动活泼。当然,争论必须遵守论战的规则,关键是要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可搞成人身攻击。要准确地引用别人 的观点,绝对不可歪曲人家的原意,更不能随意扣帽子、打棍子,那样只会反过来损伤自己。一定要充分地摆事实,讲道理。所谓“有理不在言高,言高未必有 理”,重在以理服人。其实,“立”和“驳”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使用,会起到殊途同归的效果。反驳对立的观点,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观点更鲜明地树立起来。这样才能使问题越说越透,道理越说越明,文章才更有看头。九、关于博士论文的文体 博士论文,是就一个专门问题进行的议论、评论,其重点在于议论。要求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充分地讲清道理,切忌写成文学性或者艺 术性的文章。比如,曾有个硕士研究生想以《刑事诉讼美》作为学位论文题目,我就说这个题目不好,它似乎成了一篇美学论文,而不是法学论文。有的论文开头就 写“镜头一”、“镜头二”好像是写电视剧本,看起来相当怪异。这样的文体也不行。总之,对待博士论文的写作,必须要抱有严谨的态度,还要有严谨的文风。一 定要以严肃、洗练、平实的笔触来阐释法律问题。十、博士论文的字数 一篇博士论文,要严格控制论文的字数。最少要有15万字,一般不宜超过20万字。今年我评阅的几篇博士论文,有的写到40多万字,还有一篇长达60万字, 这就太长了,老师批阅的难度也大大增加。最好是将博士论文精炼到15万至20万字,如果还有许多话要说,可在学位论文通过之后,再适当增加内容,或可成为 一部专著出版。 当然,博士论文的字数也不能太少,我曾见到一篇博士论文只写了8万字,内容甚是单薄,好比只是开列了一个简单的提纲,可见作者没有用心去深入钻研,在预答辩时就被老师们给否定了。这个教训也应该记取。 十一、关于论文的写作进度 如同对待任何事情一样,一旦接受了任务,就要提前动手,赶前不赶后,免得以后突然遇到什么特殊情况,冲击了既定的计划。博士论文选好题目后,就要及时进入 “临战状态”,早思考,早动手,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进度,一步一步地安排好论文的写作,切忌到了火烧眉毛的时候才开始动笔。 对于刚入学的一年级博士生来说,一进校就应当开始规划三年的学习,以学位论文作为三年学习的主线。早作规划更主动,要围绕自己的兴奋点,选择一个专题作为 主攻方向,在三年学习中不断扩充知识,围绕这个专题,一篇一篇地写若干文章,作为在研期间的科研成果。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还可检验这个题目有没有写成毕 业论文的意义。当然,在研期间发表的文章,不限于学位论文的选题,作为练笔,可以撰写无数的小论文,但作为主线,还是要围绕学位论文的选题来深入钻研。所 以,一入学就要有个规划,先开始考虑,用一年的时间反复掂量,第二学年开学后敲定。 据我这些年接触到的许多博士生反映,撰写学位论文是一件苦差事,写好一篇博士论文很不容易。但是正如古人所说:“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我的体会是: 做学问,一方面要靠自身的努力,另一方面,还要看他的悟性高低和学习是否得法。至于评价一篇文章的好坏,则是要看它能不能达到五个“度”———要有广度、 深度、高度、厚度和力度。这是我多年治学的经验总结,也是对博士学位论文提出的目标,希望你们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随时 与老师交流,老师给予必要的指导自是责无旁贷。大家完成论文之后可以提前去知网论文查重网进行知网论文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