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证券专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分析师)》已经考完了,为了大家能够及时进行对答案、估分,整理了该专业部分真题及答案(答案非官方公布,答案仅供参考。时间有限 仅收集一部分试题),供给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一起来完善试题内容转发的同时别忘了点赞收藏评论一下,感谢一、单选题(共 40道,每题 0.5 分)1、根据美国迈克尔·波特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公司的总价值包括()和利润这两部分。A.生产活动B. 辅助性的支持活动C.基本活动D.价值活动答案∶D解析∶企业的总价值包括价值活动和利润两部分.2、在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第二类“受限股”指的是()A. 上市公司再融资产生的受限股B. 内部职工险等历史遗留形成的受限股C. “新老划断”后新的IPO 公司产生的受限股D. 股改直接产生的受限股答案∶C解析∶ 受限股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股权分置改革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二类∶“新老划断”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产生的受限股。第三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受限股。3、现金流贴现模型是运用收入的()方法来决定普通股内在价值A. 资本资产定价(CAPM)B. 市场中性定价C. 资本化定价D. 套利定价答案∶C解析∶现金流贴现模型(DCF)是运用收入的资本化定价方法来决定普通股票内在价值。一种资产的内在价值等于预期现金流的贴现值4、下列关于行业生命周期的说法,错误的是()A.遗传工程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中期B.投资于行业生命周期幼稚期的行业风险很大C.处于成熟期的行业中,仍有一些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D.对于收益型的投资者,分析师可以建议优先选择处于成熟期的行业答案∶A解析∶遗传工程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幼稚期5、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A. 特殊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 B. 特殊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C. 一般性政策工具和强制性政策工具D. 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答案∶D解析∶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一般性政策工具和选择性政策工具6、基本原理是“强者恒强”,投资者买入所谓赢家组合(即历史表现优于大盘的组合),试图获取惯性高收益的策略是()A. 回归策略B. 多-空组合策略C. 动量策略D. 趋势策略答案∶C解析∶动量策略也称惯性策略,其基本原理是“强者恒强”,投资者买入所谓赢家组合即历史表现优于大盘的组合,试图获取惯性高收益7、凯恩斯的需求是指社会上商品总供给价格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假设某年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同时存在失业,那么()A. 国民收入会下降,失业会上升B. 国民收入会下降,失业会下降C. 国民收入会上升,失业会下降D. 国民收入会上升,失业会上升答案∶A解析∶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同时存在着失业,表明有效需求不足,于是失业率就会上升,国民收入水平就会下降。8、在经济周期的四阶段下,大类行业的板块轮动规律基本符合投资时钟的内在逻辑,一般来说,在收缩阶段表现较好的是()。A. 能源、材料、金融B. 工业、日常消费、医疗保健C. 能源、金融、可选消费D. 医疗保健、公共事业、日常消费答案∶D解析∶在收缩阶段,表现较好的是医疗保健、公用事业、日常消费。经济收缩阶段,公司产能过剩,盈利能力下降,在去库存压力下商品的价格下行,表现为低通货膨胀甚至通货紧缩。而医疗保健、公共事业、日常消费是生活必需,受经济形势影响较小。
来源:一财网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 ;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的修订说明为适应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和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推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按照《证券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我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一)修订背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12年制定并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两自律规则发布对规范证券研究机构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券分析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组织开展了执业检查,并对两自律规则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评估。在执业过程中,部分机构反映,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对两自律规则进行了修改,增加或修改相应内容。(二)修订过程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对两自律规则修改,2018年12月份协会将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发送行业和证券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委员会对于行业和监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两自律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大部分意见已吸收采纳。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1、将《执业规范》、《行为准则》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修改为“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2、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3、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4、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一条(修订后第十二条)中增加“重点围绕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行业发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等进行深入分析”。5、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6、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五条(修订后第十六条)第二款“尚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证券从业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修改为“尚未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相关人员,如果已通过证券分析师胜任能力考试并已完成一般证券业务登记”,增加“联系人”。7、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在第三款中增加“质量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查”。8、将《执业规范》原第十七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合规审查程序和合规审查人员职责”修改为“细化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将第二款“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合规人员进行合规审查”修改为“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公司合规部门或者研究部门、研究子公司的专职人员进行合规审查”。9、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二)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3、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拟发布的主要内容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高管人员签批同意,并报合规部门备案。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4、在《执业规范》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工作档案,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要求证券分析师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5、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6、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7、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二条:“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自媒体账号、云共享平台账号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使用记录和发布内容;对其他方式服务客户的,应当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8、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在《行为准则》原第四条(修订后第四条)中增加“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3、将《行为准则》原第十八条(修订后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展业,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索要或接受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4、在《行为准则》原二十二条(修订后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四)加强分析师考核、参加评选管理,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1、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在原第三款中增加“或人员,研究销售人员不得参与对分析师等研究人员的考核”。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五)加强保密管理,规范分析师上市公司调研1、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2、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将原第(二)款“未来一段时间的整体调研计划”修改为“未来一段时间的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计划”。增加第五款“上市公司调研纪要仅供内部存档或撰写研究报告使用,不得对外发布或提供给客户”。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1、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2、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3、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四条:“证券分析师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并对专家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以及宏观经济、产业研究及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发布行为1、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九条(修订后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约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平台应由公司指定,且必须是以公司名义注册或拥有”。2、删除《执业规范》原第二十条(修订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财务顾问”,与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保持一致。3、在《执业规范》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评论意见”。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4、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六条:“经营机构宏观研究报告和产业研究报告的发布应参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执行”。5、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22日消息,为加强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自律管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目前两自律规则修订稿已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6月21日起实施,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日常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05号)同时废止。
财联社(深圳,记者 覃泽俊)讯,5月22日晚,中证协发布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两份行业自律规则。中证协在修订说明中指出,协会自2012年发布两项自律规则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公司业务变化,两自律规则一些规定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同时证券研究业务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分析师使用新媒体工具的规范,分析师考核评价,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等问题。本次修订主要有7大看点。分别对分析师研报质量、新媒体管理、外聘专家、廉洁从业、考评独立性、保密制度及适用规范做出了最新修订。看点一:对研报质量把控要求提高本次《执业规范》修订中,中证协把对研报质量把控的修订放在了首位,本次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合规审查和发言报备机制。在《执业规范》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质量控制、合规审查”,“建立健全证券分析师发表公开言论前的内部报备程序”。二是对研报中的用语进行了规范。在《执业规范》原第十二条(修订后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不得有“低俗”、“煽动性”词语。三是增加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在《执业规范》原第八条(修订后第九条)中增加“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在《行为准则》原第七条(修订后第七条)中增加“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四是明确合规对研报质量的把关责任。将《执业规范》原第十六条(修订后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修改为“细化质量控制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建立清晰的质量审核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避免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并确保审核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同时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配备充足的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人员。五是对重大影响研报预先评估影响。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机制,在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和合规审查环节,对证券研究报告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对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结论和信息,应当提高审核人员层级,加大审核力度”。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同时,《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自媒体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职业规范》认定,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看点四:强化分析师考评独立性《执业规范》对分析师的考评再次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外部考评结果不作为薪酬制定的依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调整:一是本次修订明确将外部考评与薪酬脱钩。将《执业规范》原第二十一条(修订后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与外部媒体评价单一指标直接挂钩”修改为“外部评选结果仅作为对分析师个人社会评价的参考,不得作为证券分析师薪酬激励的依据”,并增加“合规情况”。二是增加了对内服务的信息隔离规定。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因业务需要,安排证券分析师为本公司提供内部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的有关规定,针对保密侧业务、公开侧业务的不同性质,根据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证券分析师提供研究支持服务,应确保所提供的分析意见与已经发布的最新证券研究报告观点一致或不存在冲突”。看点五:着手建立保密、调研制度《职业规范》中对研究所的保密制度和调研规范新增了相关条例。一是在《执业规范》原第九条(修订后第十条)中增加“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是在《执业规范》原第十条(修订后第十一条)中增加“分别针对非客户服务性质的独立调研和带有客户服务性质的联合调研制定相应规范”。看点六:规范外聘专家今年2月初,某券商发生了分析师邀请假专家路演的事件,最终当地证监局对公司及分析师均出具了处罚。这次中证协在《执业规范》中针对外聘专家路演做出了详细修订。一是在公司内增加外聘专家管理制度。在《执业规范》中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外部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具备一定的知识或信息、非经营机构雇用的人员,不包括上市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经营机构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外部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最近两年没有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2)经营机构应当核实专家的身份,并将经核实的专家身份告知投资者,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成份,并应当告知外部专家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3)经营机构邀请的外部专家如果是上市公司人员,必须经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的书面记录应保存五年;(4)经营机构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要求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以及如有专家身份审核不实,要求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和媒体公开道歉的责任”。二是明确了外聘专家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五条:“经营机构邀请第三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咨询服务,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单独列支,并对相关咨询服务的内容归档留存。《执业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外包或与第三方签署业务收入分成协议等类似形式安排没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前述咨询服务”。看点七:规范研究报告发布、转载《执业规范》修订的最后一项主要针对研报转载和规范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一是媒体转载研报不能擅自修改。在原第二十四条(修订后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要求授权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的媒体机构注明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评论意见的发表者和发布时间,提示使用研究报告或评论意见的风险等,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二是明确了《执业规范》的适用范围。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本执业规范执行”。
来源:中国基金报作者:李迪随着券商投研行业的乱象不断突出,行业监管也逐渐趋严。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被监管点名。虽然研报“翻车”整体来看是偶发现象,但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研报的质量确有下降,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多家券商被监管点名随着传播媒介不断更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券商在撰写、发布研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和新问题。近年来,研报被“打脸”、研报与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为整治此类乱象,监管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早在2019年1月,监管层向券商下发《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今年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自6月21日起实施。协会明确,证券公司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监管层在下发文件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来整顿乱象。今年,有多家券商因研报合规问题被点名,其中甚至不乏部分大型券商。11月4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港股06806)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证监局指出,申万宏源子公司申银万国研究所开展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研报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11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指出,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报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甚至四年前发布的研报也被监管关注了。今年7月初,江苏证监局披露对东吴证券时任分析师马浩博、汤玮亮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在201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福成股份的研报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二人合计被罚款20万元。研报“翻车”现象引热议除研报调研不足外,研报被上市公司打脸、研报内容与公司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沪硅产业自今年4月上市以来,被申万宏源、方正证券等6家券商发布研报唱多,部分券商还发布了对该公司的业绩预测。而今年6月3日,沪硅产业公告称,部分券商研报对公司业绩预测与公司历史业绩情况差异较大,对公司股价预计的依据不足,为其单方面预测,未经公司确认,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沪硅产业还指出,自上市以来,沪硅产业没有接受过任何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调研。今年9月,监管部门向券商下发了《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该文件指出,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的表述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深圳证监局还提到,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住热点个股、行业研报发布时机,压减调研、分析、撰写时间,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研报“翻车”现象引发了市场热议,券商研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对此,北京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表示,我国每年的券商研报总数接近17万份,出现问题的研报是极少数。“如果说专业性是研报影响力的基础,那么,真实性、准确性是研报的生命。研报乱象确实体现了部分券商的研报撰写、发布流程存在合规漏洞,各家券商应该做的是及时堵住‘漏洞’,避免研报出现失误。”研报亟需回归研究本源随着投研行业的高速发展,研报数量也进入爆发阶段,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内多数券商的研报同质化较强,部分研究员为了紧跟热点、吸引眼球,导致研报的专业性不足。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曾表示,“卖方研究市场竞争过于激烈,部分研报的确存在研究深度不够深、对投资帮助的价值不大的情况。”申万宏源研究所总经理周海晨认为,“目前行业总佣金下滑,且行业的研究和服务方式较为同质化,机构客户的研究服务竞争过度激烈,分析师受各方需求干扰,研报质量确实存在下滑。分析师还是要回到研究本源上,注重研究的深度、广度和高度,出研究精品,持续提升研究质量。”此外,行业人才流动性过大,也使研报合规管理遇到了许多挑战。由于经验不足、对制度规则不熟悉等原因,部分入行不久的研究员更容易犯合规方面的错误。
来源:券商中国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 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
“央行全面降准,对股市的影响几何?”、“国际油价连续上涨,油气股有没有投资机会?买什么票?”……一则消息可能让投资者手中的股票大涨10%,也可能令其资产大幅缩水。投资者也习惯了拿起手机,刷刷平时关注的分析师公众号或订阅号,或者打开XX分析师、XX金牌投顾的交流群,跟专家聊几句。但未来,信息解读通过新媒体抢先获知的路径将被封堵了。近期,监管对某券商分析师团队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究报告发送在微信群内的行为做出处罚。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有分析师微信推研报被处罚近期,监管层向券商下发了《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其违规过程是这样的:在某证监局辖区内,有券商分析师团队在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公告的当晚撰写了点评文章,并上传至团队共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通报称,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有业内人士表示:被通报处罚的券商分析师团队的行为属于不公平对待投资者,违反了执业规范中的公平性原则。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的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以保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监管要求加强研报发布规范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为了更方便地服务客户,不少分析师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如微信群、QQ群、自媒体等,以及使用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如有道云笔记、简书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等后续服务。此次通报要求各家券商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第一,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通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其次,通报要求严格管理证券分析师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行为。如对于分析师与客户举办的座谈会、路演活动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备查;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等。券商现有管理尺度进度不一证券分析师出于博眼球、抢时效等多重原因的考虑,发布的研报不严谨、不完善甚至有忽悠嫌疑。监管往往是滞后的。《XX报告: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和尚你又在与哪个女人纠缠》和《“亚文化”来袭:粉红当道,宅腐盛行》。。。。。。。这些奇葩研报曾令市场一片哗然。这些现象倒逼监管出手规范,多名证券分析师因此被点名批评,并被采取监管措施。华东某券商分析师表示,监管出手整治之后,研究报告逐渐回归理性,研究报告质量明显提升。但在传播路径上,由于新媒体的不断推陈出新,各家券商管理的尺度和进度尚未统一,仍待监管进一步明确。像订阅号、公众号这类互联网传播渠道,并非所有投资者知晓这一研报发布平台,微信群更是如此。因此,如果分析师先于公开渠道发布,就可能造成一部分投资者先知晓的情况出现,这就是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所以,我们公司早在去年初,便开始严格规范研究报告在新媒体上发布的流程。”他表示。据其介绍,所在公司对于发布研究报告有严格的管控流程,研报在订阅号、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型媒介上发布之前,必须先上传到公司对外发布系统,走完公司质控、合规审核等流程,再经公司研报对外发布系统公开发布之后,才能自行在新媒体上对外发布。同时,对外发布的新媒体也必须提前在公司报备并有合规部门监控。不过,也有券商研究所相对宽松,部分中小券商的分析师依然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对市场热点、突发事件以语音等口头点评,表达自己的观点。证券研究执业规范酝酿修改除了下发通报以规范分析师行为以外,据悉,近期监管层还酝酿修改《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等与分析师相关的规则。某位不愿具名的研究所所长表示,上述两项现存规则都是六年前发布的。在这短短六年里,证券研究业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出现了像微信群、朋友圈这样的新型传播渠道,这在上述规则中都没有体现。此外,分析师参与媒体组织的评选活动也将纳入修改后的分析师执业规范中。“对于通过发红包、送礼等不正当的方式影响评选结果的,都会在此次修改中明文禁止。”上述研究所所长表示。此前,一些分析师为了在媒体评选活动中上榜,通过各种方式拉票,请客、送礼品、拍电影、泳装秀等,拉票手段可谓千奇百怪、花样百出。经历乱象之后,业界也开始反思与规范,监管亦有必要与时俱进。(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来源:上海证券报近期,监管层向券商下发《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 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通报显示,有券商分析师将未经公司审核的研究报告优先提供给自行维护的微信群。上述行为违反了分析师执业规范中的公平原则,同时研报未经公司合规和质量审核,不符合研报发布流程管理。通报要求券商,进一步加强对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及客户服务行为的管理。通报显示,有券商分析师团队在上市公司发布半年报公告的当晚撰写了点评文章,并上传至团队共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通报称,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通报要求各家券商从两个方面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首先,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通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其次,通报要求严格管理证券分析师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行为。如对于分析师与客户举办的座谈会、路演活动等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对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做好客户服务记录,并及时存档备查;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等。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为更方便地服务客户,不少分析师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如微信群、QQ群、自媒体等,以及使用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如有道云笔记、简书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等后续服务。沪上某资深分析师表示,对于像订阅号、公众号这类互联网传播渠道,并非所有投资者都知晓,微信群更是如此。因此,如果分析师先于公开渠道在以上渠道发布,就可能造成一部分投资者先知晓的情况出现,这就是不公平对待投资者。“所以,我们公司早在去年初,便开始严格规范研究报告在新媒体上发布的流程。”据上述分析师介绍,其所在公司对于发布研究报告有严格的管控流程,其研究报告在订阅号、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型媒介上发布之前,必须先上传到公司对外发布系统,走完公司质控、合规审核等流程,再经公司研报对外发布系统公开发布之后,才能在新媒体上对外发布。同时,对外发布的新媒体也必须提前在公司报备并有合规部门监控。不过,也有部分中小券商目前在研报流程的管理上相对宽松,部分分析师为了抢时效,获得更多关注,依然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对市场热点、突发事件以口头点评而非研究报告的形式表达观点。
近日,一则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被监管通报的新闻引起业内关注。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近期监管层向证券公司下发了《机构监管情况通报》,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在未经公司审核的情况下,私自将研报散发在数个微信群,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通报》中提到,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因此,监管要求依法规范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同时,监管还要求券商加强对分析师的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据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监管至少对4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券商分析师提前在微信群转发研报被罚 券商中国记者拿到的一份2018年12月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通报》显示,2018年8月,G证券公司某证券分析师团队撰写了四篇点评文章,上传至团队公用的有道云账户。随后,该团队某证券分析师私自将四篇点评文章以有道云链接形式发送至其自行维护的数个微信群。文章内容涉及具体个股的盈利预测、估值及投资评级,有关数据在前期证券公司发布的对四家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半年报进行了更新和微调。证券分析师所使用的有道云系统账户、微信群未在公司报备,文章内容未经公司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发布行为未在公司内部系统留痕,文章版式、格式、数据质量等均不符合证券研究报告的标准。监管认为,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证券分析师在使用互联网工具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合规意识淡薄,G 证券公司在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相关证监局已对该证券公司采取相应措施,并要求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报告发布关键是否经过审核?如果报告是经过内部审核上传到发布平台,再由发布平台对接到其他线上平台,或者是通过发布平台发布后的报告,转发到其他线上平台应该也是可以的。如果真的像通报所言,未按流程,就是问题。关键是看券商外发报告流程如何规定,以及监管对研报发布渠道是否明确具体。”华中一家券商研究所负责人表示。依法规范互联网工具传播研究报告行为 《通知》中提到,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布研究报告业务服务客户规模逐步扩大,服务模式日益多样:一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用面向公众的即时通信软件、具有内容展示或分享功能的应用软件等互联网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后续服务的做法在行业内日益普遍,在便利证券公司及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同时,也相应扩大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风险边界。另一方面,由于服务频率增加、服务范围扩大、证券分析师服务自主性提高、信息传播途径增多等原因,证券公司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行为的管理难度不断上升,相关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各证券公司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建立与服务模式相匹配的内部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1、加强规范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发布研报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且涉及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行为,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有关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质量审核、合规审查、留痕管理,严格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程序。证券公司应当确保该投资分析意见通过公司规定的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系统平台向发布对象统一发布,确保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公平性,不得将投资分析意见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特定对象。2、五大要求严格管理分析师提供研报服务对于就公司前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进行解读、不提供新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提供不涉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结论的投资分析意见的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控机制,确保发布信息、言论等行为依法合规,专业审慎:一是统一管控;二是内容合规;三是档案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五是持续教育。2018年至少4券商分析师被监管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不完全统计,除了上述情况之外,2018年,监管至少还对3家券商分析师的违规行为下发监管通报或行政罚单,要求券商加强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合规管理。2018年9月,监管对各券商下达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一次性对A和S两家券商工作人员发布缺乏合理依据的研报行为进行点名批评。A 证券公司在2018年 6 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对当时市场股票质押风险及结构特征进行分析,却不负责任地使用未经规范信息源确认的数据,罔顾历史数据任意设定模型参数,得出“平仓线下市值规模约为XX 亿元”的错误分析结论,引发市场中不明真相投资者的恐慌情绪。S 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则于2018年 6 月应媒体约稿公开发表评论文章,对我国宏观经济状况和资本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评论。文章署名冠以公司职务,但公司未对文章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对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监管认为,这两家券商的相关研究违背了数据基础扎实、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客观的基本研究准则,主观推测得出误导性结论。公司对研究报告管理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未对数据来源及模型参数进行核验。相关证监局已分别对两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监管及行业自律机构也公开对分析师发布研报的失当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甚至下达行政罚单。2018年最轰动的券商分析师被罚案例就是民生证券,由于在“保千里”被立案调查之后,该券商分析师还发布了11篇评级为强烈推荐的研报,对“保千里”的研报评级、风险提示审慎性不足,于2018年7月份接到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研究报告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仍在加大 近年来,券商研究所服务客户的规模和形式日益多样,监管对于研究报告的纪律规范要求也更加趋严。实际上,自2017年下半年起,监管就加大了对研究报告的合规管理和处罚力度。上海一家中型券商研究所分析师告诉记者,现在研究所对研究报告的风控抓得特别严。按照他所在的研究所规定,一篇研究报告发出就会经系统敏感词检测,之后还需要经过两级审批和两道合规。先是,分析师在系统提交报告;再是,团队主管进行一级审批;然后,经过合规和质控两道审批通过;最后,由研究所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批。如果是对热点话题及时点评的报告,则不得在报告中出现盈利预测、目标市值估值、持有或买入卖出等字眼。而且,不论是何种报告,在外发之前都需要经过公司审核。比如,即便是热点话题的及时点评,也需要经过这些程序把关之后才能外发。不仅对研报严格管理,不少券商还要求研究员不得外发调研纪要。比如,上述研究员所在单位就认为,调研纪要直接涉及公司信息,可能存在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敏感信息,有些信息是无法甄别是否超出公告披露的范围。基于调研纪要信息的敏感性,所有调研纪要仅作为工作底稿保存,均不得外发。监管对分析师执业提出“八不许” 监管不断加强对分析师的要求,在加强其发表言论行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研报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就在去年2月份,对于即将密集公布的年报研究行为,监管专门下发规范发布研究报告行为,全面划定了分析师执业的红线,以及券商加强监管的措施。监管要求证券分析师要严守合规底线,提出“八不许”:证券分析师应保持足够的专业性、职业审慎和操守,不得使用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和数据;不得不经注明出处即引用他人著作、论文、研究成果及数据信息;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不得基于个别数据夸大或臆测行业或市场整体风险;不得没有合理依据,仅凭个人主观判断推出结论;不能不对研报重要敏感信息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同时,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合规内控薄弱环节,并提出了“七必须”:(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机制,细化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目标、程序和岗位职责;(二)建立清晰的审核、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审核、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三)质量控制应涵盖信息来源、逻辑分析、研究结论、语言表述等内容,确保研究方法、分析逻辑和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专业性和审慎性;(四)合规审查应覆盖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全过程,涵盖人员资质、信息来源、风险提示、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隔离墙制度执行情况、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合规性、市场影响评估等内容;(五)质量审核应由专职人员进行,不得由研报署名证券分析师自行开展;(六)为审核、审查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避免工作流于形式;(七)确保审核、审查意见得到回应和有效落实。(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研报“翻车”现象引发了市场热议,券商研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被监管点名。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研报的质量确有下降,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 随着券商投研行业的乱象不断突出,行业监管也逐渐趋严。今年以来,多家券商因研报问题被监管点名。虽然研报“翻车”整体来看是偶发现象,但多位受访人士表示,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研报的质量确有下降,券商研究亟需回归本源。多家券商被监管点名随着传播媒介不断更新、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券商在撰写、发布研报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新挑战和新问题。近年来,研报被“打脸”、研报与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为整治此类乱象,监管层不断加大监管力度。早在2019年1月,监管层向券商下发《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流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活动》的通报。今年5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自6月21日起实施。协会明确,证券公司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监管层在下发文件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方式来整顿乱象。今年,有多家券商因研报合规问题被点名,其中甚至不乏部分大型券商。11月4日,上海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申万宏源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上海证监局指出,申万宏源子公司申银万国研究所开展发布研究报告业务,但未对研究所署名证券分析师刘洋在冠以公司名称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某篇研报进行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11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北京证监局指出,中信建投发布的某研报存在研究依据不充分、研究方法不够专业谨慎等问题。甚至四年前发布的研报也被监管关注了。今年7月初,江苏证监局披露对东吴证券时任分析师马浩博、汤玮亮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在201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福成股份的研报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二人合计被罚款20万元。研报“翻车”现象引热议除研报调研不足外,研报被上市公司打脸、研报内容与公司公告不符等现象偶有发生。沪硅产业自今年4月上市以来,被申万宏源、方正证券等6家券商发布研报唱多,部分券商还发布了对该公司的业绩预测。而今年6月3日,沪硅产业公告称,部分券商研报对公司业绩预测与公司历史业绩情况差异较大,对公司股价预计的依据不足,为其单方面预测,未经公司确认,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沪硅产业还指出,自上市以来,沪硅产业没有接受过任何证券公司等投资机构调研。今年9月,监管部门向券商下发了《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该文件指出,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证券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对上市公司有关重大交易的表述与该公司此前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深圳证监局还提到,个别证券分析师为了抓住热点个股、行业研报发布时机,压减调研、分析、撰写时间,导致研报内容出现“硬伤”,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损害。研报“翻车”现象引发了市场热议,券商研报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对此,北京一大型券商内部人士表示,我国每年的券商研报总数接近17万份,出现问题的研报是极少数。“如果说专业性是研报影响力的基础,那么,真实性、准确性是研报的生命。研报乱象确实体现了部分券商的研报撰写、发布流程存在合规漏洞,各家券商应该做的是及时堵住‘漏洞’,避免研报出现失误。”研报亟需回归研究本源随着投研行业的高速发展,研报数量也进入爆发阶段,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国内多数券商的研报同质化较强,部分研究员为了紧跟热点、吸引眼球,导致研报的专业性不足。中银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曾表示,“卖方研究市场竞争过于激烈,部分研报的确存在研究深度不够深、对投资帮助的价值不大的情况。”申万宏源研究所总经理周海晨认为,“目前行业总佣金下滑,且行业的研究和服务方式较为同质化,机构客户的研究服务竞争过度激烈,分析师受各方需求干扰,研报质量确实存在下滑。分析师还是要回到研究本源上,注重研究的深度、广度和高度,出研究精品,持续提升研究质量。”此外,行业人才流动性过大,也使研报合规管理遇到了许多挑战。由于经验不足、对制度规则不熟悉等原因,部分入行不久的研究员更容易犯合规方面的错误。(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