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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0小时完成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吴跃飞律师的创作心得阮咸

花20小时完成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吴跃飞律师的创作心得

副标题:《货物(商品)交易中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及三包实务问题研究》首先说明:本人于2014年已经获得在职硕士学位,不是法学类学位,是工科类硕士学位,但是内心上还是很要想待自己英语水平过关后去读一个博士学位。所以,在本文的标题中的“毕业”二字加上引号。约二十日前,我正在愁去哪里找一个法律类自媒体文章的主题,正巧碰到一个人咨询我商品三包的问题,就无意间接触到了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问题,认为这个主题蛮有意思的,就想试着写几篇系列文章,可是写了前面几篇后,一发不可收拾,至少要写满二十篇才能收手,还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只是,有朋友提醒我:吴律师,您的自媒体文章写如此专业性的文章,阅读量会是一个问题,需要换问题了!——才让我醒悟:不能再写这个主题,感觉自己对这个主题研究也基本够深入了,但是不能再写了,这种专业性文章,没有什么人阅读,自媒体文章如果没有了阅读量,价值不大。有人在后台问我:“吴律师,你怎么写一个这样的小众主题,就可以写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字数要求了,同时看你文章的学术水平,如果将生活语言替换为法言法语,就是一典型的法律硕士论文,甚至是法学硕士论文了!我现在为专业的法硕科班生,正在为自己的学位毕业论文发愁,你考了十多个自考本科,看你的相关文章中说至少答辩了十五个以上本科毕业论文,我在中国知网上查到了你的硕士学位论文,别人的硕士论文只有两万多字三万字不足,可我发现你的硕士论文至少有五万字。你能否写一写如何高效创作学位论文的心得文章?”我掐指算了算:这二十天的“检验期、保修期、质保期及三包”主题文章,每天一篇,每篇字数一般在1500-2200字之间,共计约写了3万字至3万5千字。我白天超级忙,根本不可能有时间写,一般是在晚上写,每一篇的创作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之内写完,共计花了约二十个小时写完,时常刚上传至自己的自媒体矩阵中的最后一个平台时,时间刚好是23点59分。写完后,自己最多校对一遍,就匆匆上传到平台,难免存在有错别字。想到过请他人审校文字,可是发现请别人审时,发现错别字的效率也极低,最终还是只能自编自审就完工。吴跃飞律师创作学位文章的个人心得第一,选题十分重要,在职者适宜于选题为与自己工作、兴趣相关的课题,这样一则可以解决实际问题,二则可以使用原本在工作中可能积累的大量素材;如果是在校的全日制者,在选题上适宜于先根据自己的兴趣,再根据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最后需要征求导师的意见来确定研究主题。第二,确定研究主题后,就需要注意平常搜集相关的参考文献,并将这些参考文献制作成自己需要的文件库,这些参考材料对于创作文章将十分有参考价值。当然,在援引这些参考文献的内容时,不能照抄照搬,适宜于融入自己的观点,甚至可以重新编排内容结构。文科类的学位论文,想提出全新的观点十分困难,但也不能全部人云亦云。第三,需要根据自己的学位性质来选题,如法学类的学位论文,一般需要研究为什么,而法律类的学位论文即可以直接研究怎么做即可,前者要解决的是本源问题,后者要解决的是应用问题,两者的培养目标有差异。如果,法学类学生的毕业论文写成了法律类毕业论文,不是说完全不可以,但一般难得符合学校对专业的毕业要求。第四,写作,我最相信“勤能补拙”这四个字,当代社会的自媒体出现,给每个人展现自己创作的图文创造了条件,每个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的自媒体品牌与平台,每个人都可以握一个喇叭向全世界广播。想提高写作水平,最好的办法是多写,不要担心出错,也不要担心写不好,只要有时间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创作,先写短文开始,坚持下去,肯定就会达到“文思如泉涌”的境界!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2019年5月19日往期文章商品三包,包修等于保修?你也肯定分不清!——系列文章之二十亟待法律完善的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规定——系列文章之十九立法中的检验期、保修期及质保期现状及其不足——系列文章之十八建筑公装是否有三包责任?——系列文章之十七家装服务者及消费者必知:家装质量三包规定——系列文章之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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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LSCI法理学论文发表情况(218篇)

近日,中国法学创新网对2020年22种CL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了统计并根据学科分类。自今日起,本网将陆续推出相应学科发文统计,并向法学法律界同仁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论文分类有异议,请致电或发邮件至中国法学创新网。联系人:侯老师,电话:010-66188522;电邮:zgfxcxw@163.com截至今日,除《中国刑事法杂志》第6期尚未出刊外,2020年22种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论文1931篇。今日推送法理学、宪法学,敬请广大法学法律界同仁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来源:法学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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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王春业教授在法学类顶级期刊《中国法学》上发表论文

未来网高校频道7月3日讯(记者 杨子健 通讯员 张容)近日,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在法学顶级期刊《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上发表论文《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一些较为发达的“特定区域”,这些特定区域对法治建设有更高的需求,却遇到了诸多法律上的瓶颈,也由此影响了这些特定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在《论我国“特定区域”法治先行》一文中,王春业教授认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特定区域经济的超前发展需要法治的先行作为支撑,同时,只有法治的先行才能促进特定区域经济的快速和高质量发展。他提出,要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对特定区域所在地的省、市权力机关直接的精准立法授权方式,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突破或变通上位法,制定适合特定区域发展需要的地方立法。《中国法学》是法学类的顶级期刊,2019年复合影响因子为13.061,是法学类复合影响因子最高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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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一篇法学论文?

法学院的学生是研究、学习法律的。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凡是学习法律和研究法律,都离不开写作论文。尤其是在毕业的时候,每一个法学院的学生都要写作毕业论文,都存在一个怎样写作毕业论文的问题。我做这个题目的报告,就是用我在学习、研究民商法中怎样写作法学论文,以及在做法学院教授的工作中,怎样指导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的经验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得确定你要研究的方向,要写的题目,题目不要太宽泛,也不能太小,不然不太好些。至于研究方向,如果你们没有固定要求,你可以看一些最新的法学杂志,上面有很多研究的问题,你可以选择一个最为有兴趣或觉得好写的题目来写。在确定题目后,你要查这个题目相关的文献,看一些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者一些好大学的博士、硕士论文,大概了解你研究的内容有哪些。然后形成一个提纲来写,我提供一种比较普通的写法,就是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概念、特征之类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写要研究问题的现状,比如说违章建筑的问题,你就可以看看现行规定以及现在法院对于违章建筑是怎么判的,然后对判决作一些评析。第三部分,就可以写现行法律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以及围绕争议的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就可以根据第三部分的争议、漏洞提出相应的建议。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对某一个法律问题有全面的了解,有深入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指望本科生的论文能够创新,提出震惊世界的学术观点。对于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是要求有创新观点的。如果800个硕士研究生一年写作800篇硕士论文,提出了800个创新的观点,那么我国的法律就进步了800次,那我国的法律岂不是日新月异?其实也是做不到的。研究生都做不到的,当然也不能强迫本科生做到。因此,多数本科生的学位论文的选题,可以对一个题目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完整地表述这个制度,最好再有一点点新的见解,那就不错了。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选题的时候可以更多地选择这种方法。选好了这样的题目,进行整体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就行了。

不能

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四海之内

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在《科学》期刊发表文章

海南日报讯(记者陈蔚林 实习生王梦洋)日前,海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亓飞撰写的评论文章《Gene editing policies and laws in China(中国的基因编辑政策和法律)》在线发表于《Science(科学)》期刊的“eLetters(在线简报)”栏目。该篇评论文章以亓飞为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对我国的基因编辑政策与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介绍,并呼吁海外学者和学术机构应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基础上,与中国学者和相关机构展开研究合作。近年来,海南大学法学院着力加强研究生学术能力的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前,亓飞已在SSCI索引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发表于JCR 1区期刊,部分成果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残联等权威国际机构以多种方式转载和引用。此次亓飞撰写的评论文章在《Science》期刊的“eLetters”栏目上发表,是海南大学本土培养的博士研究生首次在此发表文章,代表该校法学院研究生培养取得又一重要成果。【来源:南海网海南新闻】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帆之曲

2020年CLSCI宪法学论文发表情况(94篇)

近日,中国法学创新网对2020年22种CL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了统计并根据学科分类。自今日起,本网将陆续推出相应学科发文统计,并向法学法律界同仁公开征求意见。如对论文分类有异议,请致电或发邮件至中国法学创新网。联系人:侯老师,电话:010-66188522;电邮:zgfxcxw@163.com截至今日,除《中国刑事法杂志》第6期尚未出刊外,2020年22种CLSCI来源期刊共发表论文1931篇。今日推送法理学、宪法学,敬请广大法学法律界同仁关注,并提出宝贵意见。来源:法学创新网

红草滩

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并不是要“为难学生”

▲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截图“研究生发论文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否则无法评奖、评优。”近日,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的这样一条消息引发关注。据报道,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这份文件《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此外,该通知中称,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不得用于评奖、评优、申报各类项目和学位论文成果要求等。从强化导师责任、严格研究生恪守学术诚信、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要求上讲,这是个程序性的正常规定,没什么问题。导师有责任对学生的论文加以审核,学生应该将投稿论文让导师审核。其基本的逻辑是,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一旦被查实,导师负有连带责任甚至重要责任。既然要求导师负有责任,自然就要导师加以审核,不然导师无从知晓学生要发的论文有无学术不端问题。与部分网友的直观感受有所不同的是,审核论文并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吉大研究生院发布的这个文件,所依据的是《吉林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其第六条规定,“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而且,教育部等三部委在9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也要求导师“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也就是说,不管在哪个层级的文件上讲,这都是导师的义务。更何况,普遍而言,导师的学术水平会高于学生,学生在稿件投出前让导师审核,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助于提高论文水平,而不是相反。当然,社会舆论的担忧也有一定的道理。导师的权力是否因此更大了?个别导师会不会要求署名加上自己,或是故意不让学生通过?或者,导师由于自身事务繁忙,会不会因为长时间没有审核过关而延误学生投稿?这些问题,的确有可能出现,相关学校也有必要正视,而不是一味用理想化的状态来制定规则。对于这些实实在在的担忧,吉大有关方面需要在后续执行中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要求,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建立学生的申诉机制,或是对导师的审核期限予以规定。从平衡双方权利的角度上说,这个通知中所述应该只是个程序性规定,即只要学生投稿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导师就应该放行;即使学术水平达不到导师要求,也应该让学生投稿——毕竟,学生的成长需要一个过程,不经历被毙稿,学生对自己的学术水平很难有切身认知。同时,为了避免给学生和导师造成负担,可以考虑信息化管理方式,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上加以执行,让整个流程更顺畅,有据可循,也容易管理。概而言之,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不是导师的权力,而是导师的义务。但学校要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防性规定以及给学生提供必要的申诉机制,打消社会以及部分学生的顾虑。□任孟山(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导、研究生院副院长)编辑 孟然 实习生 潘宇洁 校对 卢茜

天下

猥亵女老板的楚书记原是法硕毕业,发表过多篇法学论文

宾语|文不读欧阳修的《醉翁亭记》,不知道“环滁皆山也”。不读秦少游的《踏莎行·郴州旅舍》,不知道“郴江幸自绕郴山,为谁流下潇湘去。”郴州有郴江。郴江是郴州人的母亲河。至今郴州市还有许多以郴江命名的地名:郴江街道,郴江镇,郴江路。这些以郴江命名的地名,就在如今郴州市的北湖区。【1】北湖区这两天火了。因为这里出了一个会写双语诗的青年才俊,青年才俊在饭局上急吼吼扒下人家女孩子的裤子,事后还留下一首才华横溢的藏头诗:抱朴守拙难学来,歉意只怪醉一回。X书文章春风好,X鲜明媚还照开。Even if it rained yesterday,the sun also rises. (即使昨天下雨,太阳照常升起)。意思是说,我原本是一个自然真纯朴实的人,涉世浅显,也没有什么不良习惯,真的很抱歉,怪只怪我喝多了酒,没有把持住自己,实在是无心之过。这个事情你也不要想太多了,春风十里不如你,仙乐风飘处处闻,昨天下雨了又怎样,今天的太阳还不照常升起?不负春光,不负韶华,面朝大海,春暖花开,让我们把眼光看得长远一点,走进这绽放着美丽花朵的春天里吧。青年才俊的诗,不由得让人想起哪位古人“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的名句来。连续两天,北湖区忙着一大早发通报。昨天凌晨发的通报是:网上出现“湖南一海归女老总实名举报称酒后遭官员猥亵”等贴,对此,北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公安分局加紧调查,调查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天凌晨再发通报:今天的通报明确释放了五层意思:一是违规吃请;二是从区委层面,北湖区委研究决定,免去党内职务,并按程序免去其他职务;三是纪委层面,对其违纪行为,由北湖区纪委予以立案审查;四是法律层面,涉嫌猥亵他人违法行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依法受理案件,正在调查;五是其他公职人员违纪情况,对违规参与吃请的其他公职人员视情节依规依纪给予相应问责处理。【2】这个事情确实很恶劣。事情发生在今年的3月31日。主角是共青团郴州市北湖区委书记楚挺征和十几位青年企业家。当晚,楚挺征书记邀请十几位青年企业家在郴州市帝都海鲜酒楼包厢聚餐。当事人阳娇(化名)带着自己的女同学也去了。饭局从19点左右开始,两个半小时后,大概在21:30分左右,阳娇离开自己的位置到茶水间休息,没想到楚挺征突然就进了阳娇所在的茶水间。接下来,他“一把将我拖拽到隔壁包厢,我还来不及反应,就被他直接按倒在沙发上进行猥亵,还强行脱下我的裤子意图施暴。”阳娇称,当时她明确强烈拒绝楚挺征,并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参与聚餐的一位邓姓老板曾过来查看,楚挺征要他别管,邓老板便离开了。阳娇称,她的同学赶来后,楚挺征立即起身,假借打电话离开。惊心动魄。【3】“这件事发生后我惊恐万分,”阳娇在举报信中称,事发后她在朋友和同学的陪伴下痛哭了许久,精神和身体受到伤害。从受害人出示的照片来看,腿部有多处皮外伤,可见当时楚挺征有多猴急,动作有多粗暴,女企业家的反抗有多强烈。许多人不理解,这个团委书记为什么猴急地扒女企业家的衣服?宾语观世也不理解。北湖新闻网显示,2018年5月,楚挺征才当选为共青团北湖区第四届委员会书记。上任以后,满腔热情,紧跟步伐,走近青年,服务青年,融入青年,为基层共青团改革交出了令人满意的“北湖答卷”。一个把理想、追求、品德、修养、向上、向善挂在嘴上的青年才俊,怎么可能肆无忌惮到这一步。抽丝剥茧,发现几个问题:从晚上7点多喝到9点多,阳娇离开座位到包厢茶水间休息,不排除是喝多了,要不然也不会把一众人撂下自己去休息。楚挺征应该也喝了不少酒。见女企业家喝多了酒,觉得有机可乘。楚挺征把阳娇从包厢茶水间拖拽到隔壁包厢,拖拽的过程,其他在座的“吃货”们应该是看得到的。2019年4月30日,北湖区委召开青年座谈会,共青团员北湖区委书记楚挺征鼓励青年人“放飞青春梦想,书写青春华章。”把女企业家从就餐的包厢一把拖拽到隔壁包厢,说明楚书记对这家酒楼的包厢布局甚是熟悉,老马识途,轻车熟路。到了隔壁包厢,还来不及反应,就被楚挺征以迅雷不及掩铃儿响叮当之势直接按倒在沙发上进行猥亵,还强行脱下裤子意图施暴,说明楚书记不是初犯。阳娇奋力反抗、大声呼救,参与聚餐的邓老板曾过来查看,楚挺征要他别管,那人便离开了。邓老板离开后,既没有拉着大伙过来集体制止,也没有及时报警,不排除“那人”和楚挺征是一伙的,早就见怪不怪了。蹊跷的是,这个饭局最后还是那个邓老板埋的单,这让受害人怀疑,一同前来的人员是否早已知晓楚书记的预谋。楚书记敢这么肆无忌惮地扒女老板的裤子,显然是觉得自己能吼得住女老板,扒了白扒。得手了,多一道“小菜”,得不了手,谅她也不敢鱼死网破,不要面子了?不要事业了?【4】楚书记的如意算盘打得哗啦哗啦的。事发次日的00:58,楚挺征试探性地向阳娇道歉,把几个小时前发生的事情归结为聚餐时“气氛太好,人人都喝高了”,他的过火行为也成了轻描淡写的“误会和不愉快”。找了那么多堂而皇之的理由,“表示深深的歉意,对不起!请给我机会赔罪……”又有多少诚意呢?见阳娇没有回复,楚大才子开始施展自己的才华,试图用横溢的才华让对方因为崇拜而原谅:只可惜,人家女老板是见过世面的人,2017年回国创业,目前是北湖区政协委员。楚书记哄骗小女孩那一套,在阳娇这里,行不通。事发。【5】一位郴州的朋友告诉宾语观世,楚挺征是武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的是经济法学。此前在北湖区检察院工作。检索发现,知网共收录其《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中的运用——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视阈》、《礼法结合之中国伦理化法律》、《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重在务实》等多篇论文和文章。【6】这个事情,我本来不想写。很多合肥的朋友催我为啥不写写郴州这个事。合肥朋友为啥关注郴州这个事?原因是,今年1月27日,合肥市卫健委公布13例确诊病例情况,在公布病例2时,把郴州直接从湖南划到了湖北,于是大家对郴州印象深刻。事实上,安徽与郴州一直有着很深的缘分,宋宣和五年(北宋徽宗第六个年号,公元1123年),朝廷派阮阅赴任郴州知军,在郴三年,走遍郴州名胜古迹,每游一处用七绝记之,共撰一百首,汇集成书,名《郴江百咏》。阮知军就是合肥边上的舒城人。但凡读过书的人,都知道《爱莲说》。写出“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这一千古名句的作者宋代理学家周敦颐,曾三度在郴州为官。他在郴州兴学校,办农桑,关心民间疾苦,洁身自爱,自喻莲花,千百年来为后世乐道,为郴州百姓颂扬。同样是文化人,同样有点小权力,楚书记一下子掉进淤泥池子里,“入淤泥而尽脏”,还试图卖弄自己的文采以抚慰女海归受伤的身心,真是对周敦颐这些先人的亵渎。为官为人,不妨谨记《爱莲说》里的这几句话:“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远益清,亭亭净植,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我唯独喜爱莲花从积存的淤泥中长出却不被污染,经过清水的洗涤却不显得妖艳。(它的茎)中间贯通外形挺直,不生蔓,也不长枝。香气传播更加清香,笔直洁净地竖立在水中。(人们)可以远远地观赏(莲),而不可轻易地玩弄它啊。(作者:宾语)

吉林大学规定:研究生投稿须经导师同意,否则不得用于毕业与评奖

近日,吉林大学法学院转发吉林大学研究生院文件《吉林大学关于加强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等学术成果管理的通知》,因内容涉及校内研究生论文发表要求,受到广泛关注。该文件明确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投寄或申报前均应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并就成果名称、署名人、登记时间等关键内容进行登记。而研究生在学期间未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不得用于评奖、评优、申报各类项目和学位论文成果要求等。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截图此外,据吉林大学法学院要求,该院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流程为:1、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术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并确定拟发表刊物;2、学生填写《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审查表》;3、导师审查;4、研究生培养单位登记备案;5、在评奖、评优、申报各类项目和学位论文成果要求时,审查学术成果是否完成备案。有分析认为,这一规定看似是对研究生提的要求,实则也是在进一步加强导师的监督责任,若论文后续出现学术规范类问题,导师的责任无可推脱。但也有人质疑,这一规定可能会让研究生更“弱势”,加剧导师和研究生的矛盾和冲突。事实上,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如何完善导师制度一直是争议焦点。今年9月,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就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该建议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将充分采纳,下半年将出台《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明确规定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职责。教育部表示,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博士、硕士学位代表着一定的学术水平,应有高要求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要对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写作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进行严格把关,把学位论文的实质性创新作为评价学位论文质量的关键要素。“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