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康|为了过去一周年里难以忘怀的抗疫对策研究与合作友谊华中大国研院 今天编者按:2021年1月28日,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举行“疫情防控与当前国内外形势”研讨会暨《国家治理参考》作者代表座谈会,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公共卫生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经济学院、教育科学研究院、大学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等单位的6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在研讨会上,近20位专家就议题发表讲话。本文系国家治理研究院院长欧阳康在开幕式上的致辞。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以视频方式和大家来见面!也特别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尤其是在大学已经放假的情况下,抽出时间来参加今天的会议。今天这个会议有一个特别的时间意义,那就是在去年的1月28号我们以国家治理研究院的名义正式的启动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研究。2020年初新冠疫情在武汉爆发,急剧传播,1月23日武汉封城,封城以后的抗疫形势非常之紧迫,也感觉到有很多问题需要做深度的研究。那么这种研究我们如何来参与呢?经过认认真真的琢磨,还是觉得我们国家治理研究院应该作为一个智库群体主动自觉地参与到其中。所以我用了两三天的时间仔细琢磨了10个问题,提出了合作研究计划,于1月28号正式发出。当时在我的朋友圈、国家治理研究院的网站等向大家发出,得到了大家的热烈响应。很快学校也给予了大力的关心支持,得到各方面的积极相应和热情参与。这就有了《国家治理参考》(抗疫新冠疫情专辑)这122篇抗疫对策建议案。在这个过程中也还有一些其他问题的研究,但是抗疫对策研究是我们本次活动的主题。也正是由于有了过去一年里大家的积极参与和对策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才能够在今天的周年之际,与大家一道来做一个回顾,同时也是希望能够对当下形势和未来发展做些研判与前瞻。 由此,我们这次会议至少有三种特别的意义。第一,我们要记载一段特殊的历史。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的智慧与热情,我们的合作与友谊,集中地投向了一个特殊的事件,那就是震撼人类、震撼中国、震撼湖北、震撼武汉的新冠疫情及其应对研究。当时新冠疫情突如其来,气势汹汹,全世界都极度紧张,中国尤其是我们湖北武汉市更是全面地进入到了一种危机状态。在这种危机状态下,由于习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领导,湖北省委省政府、武汉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举国体制与万众一心相结合,全国以致世界人民的大力支援和全力投入,我们较快地取得了抗击新冠疫情的决定性成果。但是由于当时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对病毒的认识,对病源的认识,对于防控的认识,对于治疗的认识、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都是一个未知领域,是一个盲区。开初的抗疫阻击战非常艰难。我们的抗疫无论从宏观战略还是微观指导,都很像一种闭卷考试,是黑暗中的摸索,亟需智慧,亟需群策群力。在这种艰难背景下,大家能够自愿地积极地参与到抗疫对策研究,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展示了大家的强烈责任感和很高的专业水平,要特别感谢大家!这一段历史之所以值得我们特别记载,还在于到目前为止,国际疫情仍然很严重,国内疫情也在不断散发,超出了我们原来的想象。坦率地讲,原来我们以为艰巨抗疫搞上三个来月,到4月8日武汉开城,整个社会就可以回归正常。尤其是去年的国庆节期间大家都已经基本敞开活动了,疫情好像已经远离我们而去,中国好像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开放的、非常安全的社会。没有想到到了秋季,尤其是冬季以来,不仅国际上大流行还在加速进行,国内也不断地出现了很多回流性的、输入性的新冠确诊病例,要求我们保持高度警惕,同时,近来本土疫情又突然在国内一些地方泛起,有的地区的局部疫情还非常严重,不得不再度采取了封城措施。本土病例与国际疫情的这样一种交织情况,让我们现在的抗疫形势又变得非常严峻,要求我们保持一种特殊的警觉。大家可能也都注意到,今年的春节可能要倡导大家就地过年了。原来想着去年的春节没有过好,今年能够做一个弥补,既是对于去年的一种补偿,也是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对经济的积极拉动和提升。现在看来,当下的疫情实际上是在警示我们,新冠疫情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对于人类文明的影响到底还有多大多重多深多久,都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在这样背景下,还是有必要来对其开展更加深度的研究,尤其是面向未来的探讨。这也是我们这次会议所具有的特殊意义。第二,特别感谢大家对于抗疫对策研究所做的工作和贡献。我们这一次会议的副标题就是《国家治理参考》(抗击新冠疫情专辑)的部分作者代表座谈会。《国家治理参考》从国家治理研究院2014年2月成立以后我们就创办了,并且一直在做,不断地在刊发。我们内部对它的质量控制还是非常之严格的,要求刊发的稿子确实能够达到“国家治理参考”这样一个标准。这一次仅“抗击新冠疫情专辑”刊发的对策建议稿就达122篇,应该说是来之不易的,这里汇聚了大家的智慧。在抗疫过程中,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教师、学者或者干部,如何来参与,可能会有很多的途径,很多人走到了一线。尤其是我们的医疗工作者,他们在抗疫病人救治的第一线。而与此同时还有一个第一线,那就是对疫情防控的第一线。对病员的救治主要是医院和医生在做,而疫情防控则需要全社会来做。我们的对策研究主要集中在疫情防控这个方面。去年秋季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些主流媒体总结抗疫经验,我和陈孝平院士一道接受了采访,后来我又应邀作为主持人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的王伟院长和协和医院的胡豫院长等进行了专题采访。当时他们主要是谈病员救治,我主要谈疫情防控。我当时还觉得两个第一线之间有天作之合之感。我们这122篇对策建议案基本上都是关于疫情防控方面的,今天参加会议的作者来自各个方面,也有同济医学院的公共卫生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实际上我能够体会到在这个过程中写出一篇篇对策建议案,确实是非常不容易的。我自己作为《国家治理参考》的主编,对每一篇稿子都是认真看了如有必要也都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有的稿子做了多次修改,希望它确实能够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也还有一些作者写出的稿子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没有能够采用,要向这些作者表示歉意。我们也是希望能够把《国家治理参考》品牌确实做好,同时也要力求我们提出的对策建议是有科学根据的和可以付诸实施的。这也是我们的建议稿能够得到50多个多篇内参采用、领导批示和能够转化为政策的关键所在。所以要特别感谢大家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场景中,结合到自己的专业,以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根据疫情的发展和抗疫的需要而不断地进行探讨和提出对策建议。同时今天我们的会议也是希望不局限于已有的工作,更多的是希望面向未来。刚才志章比较全面的报告了国家治理研究院2020年工作,这也好像是国家治理研究院首次系统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这里的工作有的和我们在座的诸位直接相关,有的不一定直接相关,向大家简要汇报,欢迎大家以后更多地来参与和指导。这里报告的工作还是有限的,尤其是统计可能是不全面的,还有很多老师在各个方面也做了很好的工作。我们当时也曾经在院里征集,如有不全面不准确的,希望后续的还能够加以补充和完善。第三,关于今天会议的主题,新冠疫情和国内外形势。设置这个主题是希望通过分析新冠疫情和总结抗疫对策研究的经验,进一步分析国际国内的抗疫形势和未来趋势,进一步探讨国家治理研究院的未来发展,进一步探讨我们的学科建设、学术建设、学人建设,进一步探讨如何将抗疫对策研究与我们的博士生培养结合起来,进一步探讨我们如何继续把自己的发展聚焦到国家重大需求和当下最为紧迫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我自己体会,当下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非常紧迫。一是疫情、国情和世情之间的内在相关性和互动性,它们仍在不断地急速地演变。当前来看,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华诞即将到来,中国百年未有之小康社会全面建成,而世界百年未有之疫情仍在大流行,世界百年未有之动荡变革期正在延续。中国如何在保持疫情防控力度的前提下做好我们的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尤其是在春节即将来临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让全国人民过一个安全稳定而又快乐祥和丰富多彩的春节?在更高的意义上,如何更好地开启“十四五”和“第二个百年”的新征程?这对我们的政党和政府、我们的干部和群众、以致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都是很大的考验。其实这对我们学者也是很大的考验。我们的学术研究如何真正的与社会重大需求相结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二是关于社会发展中的常态逻辑与异态逻辑之间的互动问题。回顾抗疫经验,探讨国家治理研究和学术发展走势,我有一个突出的感受,就是不仅要关注社会发展中的常态逻辑和发展规律,也要关注社会发展中的异态逻辑和灾变规律。一般说来,平时我们大家都生活在社会发展的常规性进程中,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也是按照常态的逻辑来设定的,这是我们比较熟悉而且比较易于掌控的。而新冠疫情袭来,打破了社会生活的常规进程和常态逻辑,异态逻辑占据主导地位,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严峻威胁,社会生活秩序乱了,社会进程的节奏变了,不仅我们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跟不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不适应了,这就需要加强应急管理和城市安全运行的预研和预构。党十九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要统筹安全与发展,这对于我们的智库研究和学术研究都开拓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三是我们作为学人的社会责任问题。我们每个人实际上都有双重的责任,一重责任是如何在常态的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能够积极地投入产出,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也还有一重责任,就是如何根据时代的特殊需要,在异态的条件下,抓住一些机会,让我们的智慧和热情更加爆发式地展示出来,发挥更大的作用。所有的机会都是窗口期,不是始终存在的。有时候一些机会如果不能及时抓住,往往是一闪而过,稍纵即逝。本次参与抗疫对策研究,既是责任也是机会。很高兴大家能够积极地参与进来,与我们团队共同努力,尤通过抗疫对策研究而形成一个新的团队。一年抗疫过去,我们可以有一种问心无愧的感觉。尽管我们做的工作还非常之有限,但是我们实际上已经看到,只要我们全心全意地去思考去探索,既立足于学科,又跨越学科,超越学科,真正地开展一种跨学科合作和综合性的对策性研究,那么不仅仅是我们学术方面可以得到拓展,我们的实践应用能力方面,也会找到它有助于施展的场所,发挥出我们应有的作用。最后我想再次衷心地感谢大家!感谢大家多年的关心支持!感谢大家在一年里边的积极的投入!感谢大家来参加这个会议!相信大家今天奉献的智慧将会为我们未来的进一步的发展与合作奠定更好的基础!衷心祝愿大家新春快乐!祝愿我们本次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大家!END关于我们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2月,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成立的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由华中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中国著名哲学家欧阳康教授担任院长。设有国家治理理论与比较研究中心、国家治理体系与政策研究中心、国家治理调控与评价体系研究中心、治理信息采集与大数据处理中心、政府决策支持系统研究中心、湖北区域治理与中部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等机构。现有专兼职人员35名,客座研究员46人,外籍客座研究员18人。2014年11月,被评为湖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5年初被纳入湖北省“十大改革智库”;2016年初被纳入“湖北省十大新型智库”,命名为“湖北地方治理研究院”;2016年3月建成国家治理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2016年12月入选中国智库索引(CTTI);2017年11月入选中国智库综合评价AMI中国核心智库;2018年1月进入中国大学智库机构百强榜位居第18位。2018年12月进入“中国大学智库百强榜”高校A类智库。来源:华中大国研院
精准扶贫是指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1]。这一思想最早是在2013年11月习近平在湖南湘西考察时提出的,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这一思想政策刚提出来的时候,并没有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的研究文献仅18篇(以中国知网数据为主),后来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入发展,以及扶贫过程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学术界的热情度、关注度持续上升,2014年 篇1014篇,2015年9261篇,2016年19135篇,2017年19468篇,今年目前5040篇,2015年和2016年两个阶段都出现猛增,2017年之后增幅减小。学术界对精准扶贫的研究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占主体地位的问题-对策研究,这一研究主要是针对精准扶贫工作展开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扶贫模式。第二个比较多的研究是主体研究,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以及扶贫对象,学者通过分析主体的特征、结构以及根据他们在扶贫工作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来给出这三大主体不同的建议,其实本质上,这也是一种问题-对策研究。研究相对较少的是思想意识的研究,比如说扶贫之后贫困地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习近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等。最少的是成果-意义的研究,可能这方面的研究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意义不大,所以没有研究的必要。在所有研究模式中,问题-对策研究始终占据着主体地位,而且在问题与对策两方面,学者们往往更注重精准扶贫对策的探讨。目前学者主要提出的有关精准扶贫的问题有贫困户识别困难、贫困帮扶机制滞后、资金利用率不高、监察力度不够、透明度不高、帮扶门坎过高、贫困户发展动力不足、地方政府的扶贫工作出现“数字竞赛”运动倾向、上级政府的压力型体制、经济至上忽视道义、贫困户的特殊资格被强势群体占用、扶贫部门职责界定不够清晰等。他们提出的主要对策有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扶贫对象的文化素质,改变他们”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完善干部帮扶机制,完善遴选机制和考核机制,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提高资金利用率,加大产业扶贫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科学合理地测算贫困人口规模,自下而上进行识别,而不是自上而下;对贫困农户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第三方的监督力度;增强信息化建设,鼓励大数据扶贫;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略道德;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的干预等。根据以上的问题、对策陈述可知,很多中国学者们能够根据精准扶贫的问题及时提出自己的对策,为国家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从中可以体会到他们对国家以及广大人民福祉的关心。但问题-对策研究能够成为精准扶贫研究领域的主流,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我们的精准扶贫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不但很多新问题每年都在产生,而且很多旧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在前几年的研究文献中提出来的问题,现在依然有人提出,比如2014年就有学者提出了识别排斥的问题,即在识别贫困户过程中,有些识别人员故意私利优亲厚友,而有些识别人员由于操作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对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2]。今年仍然有不少学者围绕精准识别这一问题进行探析,比如有些学者提出建立识别方法修正机制,提高精准识别的精准度[3]。虽然很多贫困地区都成功脱贫,但其实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有待观察的,它们只是暂时的停留在表面上的脱贫,并没有得到根本上改变贫困局面,所以后续反而会有很多问题暴露出来。很多旧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可能是因为解决效率不高,或者是解决方法不科学,再或者是解决方法是科学的,但由于不具有普适性,所以只能解决个别贫困地区的问题。无论是新问题的产生还是旧问题的顽固存在,都反映了我们的蛋糕做得还是没有足够大,还需要更加努力。学术界在精准扶贫领域的研究以问题-对策为主,并不是一个巧合,而是有着较多原因的,下面本文就要对这些原因进行分析。其一,不少学者做研究都是为了个人利益的获得,所以这种为国家建言献策的文章能够及时响应国家的政策,从而使自己的研究以及自己能够等到学界、社会甚至国家的快速认可。这种利益既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物质上他们能够以此生存,精神上他们能够获得荣誉和地位,这应该是很多学者所追求的。国家在实行一个计划或开展某项重大工作时,需要大量科学的对策,需要人才对整体进行布局,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人才来解决,所以双方的需求刚好能够对接。其二,受学术界研究趋势的影响。学术界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问题对策的研究一旦增多,就会吸引更多的学者来研究这个方面,因为学术界研究得比较多,所以自己关注得也比较多,在这方面的思考自然就比较多。久而久之研究这方面的学者又有增多,从而使学术界的研究主流与学者个人的研究陷入一个循环中。其三,问题-对策研究更具有实际意义。发展的根本动力是事物的矛盾运动,无论是什么工作,只有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之后才能够得到发展。像成果-意义这类没有问题性的研究,对工作的发展是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的。其四,问题-对策研究更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有利于集中社会的力量投入到精准扶贫这项工作中来。精准扶贫是关系到全国人民福祉、关系到社会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国家整体实力的重大工作,具有长期性和广泛性,自然需要社会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其五,受中国传统文人兼济天下的爱国情怀的影响。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任何一项改革措施或重大政策的落实,都离不开一定的人才基础。今天也一样,很多学者由于具有这样一种情怀,能够热衷于国家的发展事业,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国家更快更完满地达到目标,造福人民,真正做到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但是这种学者还是比较少的,所以说这一影响并不是很大。其六,辩证思维能力的要求。几乎所有的学者都学习过甚至研究过马克思主义,并在自己的研究之路上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指导。马克思主义中的辩证思维能力要求人们在看待事物或实践中要有问题意识,要以重大问题为导向。只有善于发现、及时发现精准扶贫中已出现的问题或将会出现的问题,才能在问题变严重之前得到解决,才能防患于未然。有利于精准扶贫的步伐加快,尽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很多学者对于精准扶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剖析非常深刻,既有对全国扶贫工作的整体性或宏观性问题的揭示,也有对个别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的特殊性或微观性问题的揭示。比如贫困户识别难这样的问题就是一个整体性或宏观性的问题,而广西的精准扶贫就有异地搬迁难落实这样特殊性或微惯性的问题。但是学者们往往更关注整体性或宏观性的问题,而且很多问题都是学术界已经写了又写的问题,并没有什么新发现。可能这是因为整体性或宏观性的问题更容易被套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实地调研或考察。这种研究很轻松,只要从别人的研究里了解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进行实地考察,但是对于精准扶贫工作却一点意义都没有。在对策研究方面,很多学者能够提出科学有效的对策,并且能够与时俱进,非常具有科学性,比如有些学者提出的电子商务扶贫模式、文化产业扶贫模式、媒体扶贫模式等。但是一些研究依旧存在一个问题,做不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些学者往往以普适性作为底色去勾画他们的蓝图,但这些措施落实到具体某个贫困地区时,一点作用也没有。而且很多对策都忽略了现实阻力因素,只是理想化地去解决现实问题,而且给出的对策也比较笼统,并没有细化的措施。比如加强贫困户的文化和思想素养,很多学者都是到此为止,并没有进一步的细化的措施,而且也没有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可能会遇到的阻力。学者门做研究应尽量避免谈一些空洞东西,要更切合实际一些,从细微的角度着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根本。
案例:有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子,与小伙伴之间一言不合,便挥拳相向。有的孩子打架出了名,在同伴中以“小霸王”著称。我们班有个小朋友名字叫赵奕赫,这个孩子聪明活泼,但就有打人的习惯,把小朋友打坏气哭是经常发生的事,我们本班的几位教师对他批评又教育,可是一转身的功夫,他就又忘了,遇到不合意的事上手就打,这真让我们头痛。这一天,在美术课上,他故意用铅笔去扎旁边的小朋友,我发现后赶快制止,并大声训斥了他,他仰着头很不服气,我真生气他影响了正在的教学,我决定这件事告诉他的家长,请求家长来对他进行教育。离园时,他的家长来接他,我不容分说很气愤的向他家长说了此事,本想和他一起找出办法,可谁知平时挺和蔼的家长突然上前对着孩子就一耳光。我赶紧把孩子拉到一边,看着孩子惊恐的样子,又看到他家长的举动,我真后悔向他家长“告状”。家长在老师面前大打出手,看着孩子挨打,我心里真不是滋味,责怪自己没把孩子照看好,也想到做好家长工作,家园共育方法一致对幼儿教育是多么的重要。我们在与人相处时,经常会被一些先人为主的成见所左右,一不小心就会以偏概全。很多时候,在遇到调皮的孩子时,我们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到他的问题和缺点上,习惯于用批评和责备去纠正孩子的过错行为,而忽视了情感上的交流。我简单地把宇翔的打人行为认定为不守纪律、欺负小朋友,在教育方式方法上生硬,没有给予他充分表达的机会,没有给他更耐心地讲明道理。幼儿年龄小,我对奕赫的批评已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这不仅对宇翔自己而言,还包括周围小伙伴们对他的看法。久而久之,在伙伴们的排挤下,奕赫会失去在集体生活中的信心,这对他将来的人格发展会产生不良影响。案例:幼儿之所以会屡教屡犯,除了自我控制能力差这个原因之外,还与他们的认知特点有关。幼儿的长时记忆尚处于发展中。他们的记忆容量小、信息加工效率低、回忆速度慢,而且在不同情境中迁移概念的能力差。如果教师跟幼儿长篇大论地讲道理,幼儿可能听不懂,或者记不住。另外,幼儿不一定能够把在一个情境中学到的概念应用到另一个情境中去,他们不知道老师昨天讲过的道理今天也应该继续遵守。幼儿园是一个集体场所,在这个场所中,影响幼儿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规则。规则不仅指导、规范着幼儿行为,也是教师评价幼儿的―个依据。一般来说,教师眼中的好孩子是那些能遵守各种规则、听话的孩子,而宇翔是未被这些规则所“驯服”的幼儿。在规则下,他总是不断出现问题,成为一个特殊人物。但同时,也是一个很普通的幼儿,他的种种“问题行为"集中反映了当前许多幼儿所具有的特征。首先,在宇翔调皮行为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四五岁孩子跳动的童心:活泼好动,不愿安静地呆在室内,不时要站起来走动一下;好奇心强,什么都要亲自尝试,动手摸摸;自我意识开始萌芽,希望独立,不愿受约束……这些特点在很多幼儿身上被众多的规则所压制和掩盖,而在宇翔身上却肆意地、“不合时宜”地表现出来。其次,宇翔也有一些独生子女的特点:任性,以自我为中心,不会与人分享、合作……此外,、宇翔还有自己的一些个性特征:好强、攻击性强;敏感,自尊心强;自制力差,易分心……其实,这些表现,在很多幼儿身上或多或少都能看到,只不过在孩子身上表现得比较明显和激烈而已。教育应建立在“可信”和“可行”的基础上,态度应是诚实、诚恳和尊重他人的,不要轻易对幼儿用否定性话语。没有一个幼儿是有意识地要做错,有意识地要与老师和家长“作对”的。他们之所以做得不合要求,往往是因为还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做得更好。很显然,教师的责任不应止于告诉幼儿怎么不对或不好,而是要教幼儿应该怎样做才符合要求,要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防患于未然。每个幼儿都有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就像学习走路时要经历无数次的跌倒和爬起、无数次的摇摇晃晃一样,他们是在不断的错误和问题中学习与成长的。更何况,幼儿的发展水平不一致,个体差异很大,不可能全班幼儿都整齐划一地达到教师的要求。有时候,教师的宽容与耐心更能成为激励幼儿进步的动力。用真心去感染家长,讲明暴力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家长用暴力解决事情,无形中告诉孩子:打架是很平常的,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在家庭教育中,摆正孩子在家中的位置,不给孩子高高在上的特殊地位,去掉孩子的自我中心意识。许多独生子女,他们有很多优点:性格开朗、礼貌好客、友爱大方、知识面宽、身体素质较好、聪明、有创造力。家长和教师应坚信,“没有不好的孩子,只有不好的教育方法。”家长和教师要善于扬长避短,避免幼儿的侵犯行为产生。
秋风送爽、丹桂飘香。第三十二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在江城武汉召开。来自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的200余名法学法律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参加会议。论坛认真贯彻国家领导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全民抗疫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为主题。大连市西岗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双和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共同撰写的论文《关于建立大连市涉军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对策研究》荣获优秀奖。今年年初,一场在全球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战争”,国家依法实施严格联防联控措施积极应对。部队官兵遇到法律问题怎么办?在疫情防控中如何及时做好涉军矛盾化解工作牵动着西岗律师普法讲师团的心。在大连西岗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党员律师通过“线上”普法的方式,及时向部队官兵宣传政府联防联控的法律依据,引导官兵依法科学防控疫情,有效解答官兵的法律困惑,简化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审批手续,让官兵免除后顾之忧,安心部队服役。为全力支援武汉雷神山医院救治工作,大连市先后两次派出医护人员奔赴抗疫前线。为了感谢白衣逆行勇士,给他们加油鼓劲,当时西岗区律师普法讲师团团长、大连最美退役军人、盈科大连的王金海律师协助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微信组织联络了大连全市686名自主择业退役军官,为大连赴武汉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捐款151900元。此笔捐款通过大连市慈善总会,定向用于大连驰援武汉医护人员的生活补贴。为解决疫情防控期间无法“面对面”为官兵进行公益普法的问题,今年4月末,大连西岗区司法局带领西岗区律师普法讲师团的王金海、梁照强、任毅、张艳华四位律师,通过微信视频向辖区4个团建制部队的官兵开展线上公益普法。他们向官兵分享了侵犯军事设施、泄密等典型案例的小视频,紧密结合新冠疫情防控任务,深入宣传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充分体现党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理念立场。突出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等宣传教育内容,引导居民和驻军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官兵,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抗疫全过程,履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义务,提升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5月29日,西岗区司法局组织王晓阳、王金海、任毅律师来到驻地海军某部,向水兵们宣传前一天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在军舰上,水兵们纷纷围拢着三位律师,一起交流《民法典》。部队官兵们纷纷表示,西岗区律师普法讲师团来得太及时了,让我们在第一时间了解《民法典》的基本内容。今年1至9月份,西岗律师普法讲师团通过“线上”先后为6个团建制部队进行了《国家安全法》、《民法典》宣讲,通过“线下”为2个团建制部队宣讲《民法典》,提高了官兵的法律意识和学习《民法典》的热情,官兵们表示,以后要加强学习,带头知法、诚信守法、科学用法,用手中武器捍卫祖国尊严。疫情期间,西岗律师普法讲师团十分关心驻地官兵的学习和工作,采取电话和微信等方式走访慰问部队,全面摸排战士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梳理官兵法律援助需求清单,及时安排律师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一名士官因感情问题夫妻发生矛盾,党员律师王金海主动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两人和好如初。还有一名战士因老家房屋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任毅律师通过电话方式指导这名战士进行维权,顺利解决的战士的后顾之忧。老兵曲班长常年在舰上值勤,无暇顾及家里大事小情。楼上邻居私自改装下水管导致家里漏水,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党员律师王金海、梁照强听闻后,主动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助他依法维权,最终两家和解,妥善解决了这起涉军矛盾纠纷。海军某部军官金勇的妹妹,因单位拖欠工资27000元,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党员律师梁照强、任毅无偿伸出援手,帮他妹妹依法维权。金勇激动地说,我只有这么一个妹妹,自己在部队顾不上,但心里非常挂念,这下我在部队就可以安心工作了。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为中国法学会七大区域法治论坛之一,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武汉、杭州、广州、南京、厦门、深圳、成都、济南、宁波、青岛、哈尔滨、大连、西安、沈阳、长春等15个副省级法学会共同主办。今年的论坛举办,重点研究和破解大城市市域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中的难题,从法治层面对全民抗疫与推进大城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城市应急管理中的社会协同与法治保障等提出解决方案。大连西岗区司法局副局长刘双、西岗律师普法讲师团团长王金海律师经过调查研究认为把西岗律师普法讲师团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军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建设方面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及存在问题总结一下,写一篇论文,通过论坛让专家再提提意见,有利于今后拥军工作,也有利于更好地为驻军官兵服务。该篇论文将具体做法和心得体会相结合,不回避问题,可操作性强,深受论坛专家的好评。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通过此次论坛,西岗律师普法讲师团将进一步传承弘扬在抗疫斗争中凝聚形成的伟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用法治巩固疫情防控的成果,通过电话回访、公益普法、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解决涉军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平台建设,更好为大连双拥模范城市建设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大连在线信息编辑部张藤泷)
近日,刘洋研究员作为课题负责人之一承担的甘肃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2020年度课题《甘肃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对策研究》,通过甘肃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评审组由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杨泽军,西北师范大学副校长田澍教授,兰州财经大学校长、教授蔡文浩,甘肃省委党校宋圭武教授,以及省发改委、省政府研究室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验收会上,课题组回顾了课题调研、研究、论证等相关工作,介绍了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特色,提出了乡村治理基本范畴和历史沿革,介绍了有关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国家、甘肃相关政策框架,分析了对甘肃有借鉴价值的国内外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比较了乡村良治、善治的主要模式及对甘肃的启示。基于决战决胜精准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后小康时代高质量发展四重视角,总结了甘肃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和突出矛盾,提出了甘肃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七大重点任务、四项保障措施。专家组评审认为,课题研究报告通过材料分析和调研座谈等研究方式,总结了甘肃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突出问题及挑战,分析国内外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提出了完善甘肃乡村治理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资料详实、层次清晰、内容全面。课题组将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向委托单位提供定稿的研究成果,为甘肃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对策建议。编辑:李翀智库资讯:近来,课题组陆续为贵州省、贵阳市、晋城市、毕节市、南明区、云岩区等地开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和相关培训活动,并在新华社、中国证券报、经济观察报、澎湃新闻、乡镇论坛等多家媒体对当下经济社会热点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建议。详见本微信公众号和有关媒体报道和转载。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2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会上陈一新强调,要深刻把握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根本任务、根本动力、根本基础,组织开展战略性、全局性、引领性的十大问题对策研究,努力提高推进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政策策略水平和工作能力水平。十大问题包括哪些?它们是习近平政法思想研究、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形式研究、总结提炼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政策策略研究、推行领导干部每月下基层大接访制度等。为什么说对他们的对策研究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引领性?习近平政法思想研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通过开展习近平政法思想研究,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阐明习近平政法思想的时代背景、历史地位、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使之成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形式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一切根本原则下的治国理政系统思路,既继承了党的光荣传统,发挥了党的传统优势,又符合党情、国情实际,并最终将用实践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最大的优势。有了党的领导才能处变不惊、化险为夷;有了党的领导,才能攻坚克难、创造奇迹;有了党的领导,才能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通过开展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形式研究,明确如何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充分体现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使之成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本遵循。 总结提炼新时代“枫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在新时代发展创新“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对社会矛盾化解意义重大。通过总结提炼新时代“枫桥经验”,阐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和时代价值,大力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出要求: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通过开展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探索建立以基层党建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体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政策策略研究近年来,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多发,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通过开展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政策策略研究,建立完善前期介入机制,强化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测预警,引导投资人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推行领导干部每月下基层大接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提升政治站位、提高工作能力,在真心实意向人民学习中拓展工作视野、丰富工作经验、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水平,在倾听人民呼声、虚心接受人民监督中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评、自我教育,在服务人民中不断完善自己,持之以恒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久久为功祛除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通过推行领导干部每月下基层大接访制度,推动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压实责任,以消除存量问题和管控增量问题为着力点,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会议中,陈一新同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讲政治、敢担当、抓改革、强队伍,推进二季度各项工作落实见效,启动战略性、全局性、引领性的十大问题对策研究,推动重点工作有成效、难点问题有突破,为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作出新贡献。陈一新强调,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彻底肃清周永康流毒,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把确保党执政安全作为维护政治安全的根本任务,切实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不移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陈一新要求,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继续抓好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措施落实,积极协调推进政法口机构改革,扎实抓好中央政法委机关的机构改革,推动政法改革迈上新台阶。要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作风建设为抓手,以推动工作落实为着力点,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过硬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要求落到实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训秋、景汉朝、白少康、雷东生出席会议。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干部参加会议。来源:长安剑
我国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对策研究 ,每年都会有大量的优秀毕业生涌入市场,随之而来的就是就业问题。现如今市场基本饱和,除非高端人才,否则也会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此事来谈一谈。一、不确定性。大部分大学生都很迷茫,不知道将来要干什么,对未来有什么规划,大部分都是走一步看一步,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性。这里就需要老师或者学校进行引导了。二、高不成低不就。还是会出现这种问题,辛苦四年学业出来还不如辍学挣得钱多,人人都会有心理落差,陷入自我怀疑的状态。所以高薪资的工作特别抢手。多开展就业问题解疑等活动,及时疏通大学生的心理活动。三、创业。认清现实,看清困难,抓住机会,所有人都有一颗当老板的心,但这不是一时冲动就行的,还需要在这之前做大量的准备。最后祝你成功
网络配图[摘 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反悔提出上诉,是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从当前司法现状出发,指出认罪认罚后对待上诉的观点分歧和实务差异,分析“以抗诉对上诉”现象存在的理论障碍和实践困境,提出认罪认罚后上诉问题的应对策略。一、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司法现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来,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反悔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实务界的关注,特别是被告人在自愿认罪认罚享受实实在在的量刑优惠后提出上诉,不仅降低审判效率,也损害司法权威。据统计,2019年,全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至法院的案件中,法院审结672700人,上诉率达3.5%,抗诉率为0.30%[[1]]。2020年2月,全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率高达6.16%[[2]]。以笔者所在的莆田为例,莆田市两级检察机关2019年办结各类刑事案件4084件,上诉531件,上诉率为13.0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各类刑事案件1321件,其中被告人提出上诉85件,上诉率为6.43%。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存在以下特征:从上诉理由来看,上诉的权利救济作用不足。经统计分析31份书面上诉状发现,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26份,占比83.8%;上诉人认为具有立功情节的2份,占比6.45%。从裁判结果来看,上诉的纠错功能不明显。经统计,2019年审结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二审不开庭审理后判决50件,占比58.8%;二审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可见,多数认罪认罚案件并未因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实质审查阶段。从二审周期来看,上诉的主观动机存在偏差。根据逐案分析,已结案件二审最长耗时86天,最短耗时10天,二审平均办案周期(判决日期-上诉日期)为46.78天。而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案件67件,占78.83%。可见大部分认罪认罚上诉人为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轻刑犯,其上诉的真正目的在于通过上诉拖延案件生效时间,最终可以留在当地看守所服刑。二、认罪认罚后上诉的观点分歧和实务差异针对司法实践中自愿认罪认罚后上诉产生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以检察官和法官为代表的具有不同实务背景的观点产生明显的分歧。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既不能随意抗诉,也不能一律不抗,该抗就得抗。首先,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其次,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提出上诉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再次,现阶段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原则上应当抗诉。对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院在幅度中线或者上线量刑后,被告人上诉的,则不宜抗诉。当然,至于被告人出于“留所服刑”目的而策略性上诉的,我们认为抗诉需要慎重,由法院依照二审程序依法作出裁判为宜 [[3]]。在此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就实践中存在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并通过制定或会签规范性文件,对被告人上诉提出抗诉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检察机关内部主张通过抗诉应对上诉的呼声越来越高。如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而上诉的;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属于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已经采纳,被告人仍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虽然属于幅度刑量刑建议,但人民法院已经在幅度刑最低档量刑,被告人仍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案件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之一,或者被告人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或者被告人属于累犯或再犯,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幅度刑量刑建议且在接近幅度刑最低档量刑,被告人仍以量刑不当为由上诉的等四种情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4]]。又如四川省眉山市检察院与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二审案件的规定》,建议由中院在15日内书面审结,尽快驳回上诉。对被告人骗取认罪认罚从宽刑期优惠而一审认定情节错误的案件,则以抗诉的方式督促纠正。与此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则认为,如何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个别办案机关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做法,有的以“抗诉”对抗“上诉”,即在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还有的以“抗诉”代替“上诉”,即在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未上诉的情况下,提起抗诉。前者反映出个别办案机关不能容忍被告人反悔的心态;后者反映出不能正确对待法院依法判决的心态。无论是哪一种心态,都应当调整,要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上诉权和法院的依法裁判权,切不能以“乱抗诉”对待被告人的“乱上诉” [[5]]。司法机关存在的观点分歧,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方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存在着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特别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不服上诉、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提出抗诉的案件,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加重上诉人刑罚,引起实务界和法学界的大讨论 [[6]]。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裁判情形:一是二审法院直接改判加重刑罚。如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精准量刑建议,获得一审法院采纳。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随后巨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案经审理,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7]]。二是二审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重审后加重被告人刑罚。如许某入室盗窃案,一审以其盗窃罪获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许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淳安县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8]]。三是二审法院不采纳抗诉理由,裁定驳回抗诉。如在程某开设赌场一案中,一审法院以程某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随后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原判对程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9]]。三、“以抗诉对抗上诉”的制度障碍和实践困境(一)削弱了刑事诉讼两审终审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审级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和试点期间,有观点认为“一次审理完全可以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刑事速裁一审终审制有助于回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初衷,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多元化诉讼体系” [[10]]。也有观点认为,基于契约精神,应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级制度进行重构,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实行上诉许可制 [[11]]。最终,上述意见均未获采纳,也未对认罪认罚适用案件范围作出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坚持二审终审的立法本意。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价值。在公正与效率出现冲突时,司法活动要优先保障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含程序公正。而认罪认罚从宽,实质上是让渡权利与量刑优惠、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相博弈的过程。在个案办理时,既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自愿性和程序选择权。在此情形下,如对被告人的上诉一律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进行应对,造成二审审理一审化,难免有违反二审审级制度之嫌,进而影响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之虞。(二)降低了刑事上诉制度的价值功用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不可剥夺的基本诉讼权利。保障刑事上诉权,对保证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审判活动是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再完美的制度设计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一审判决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无法完全避免,通过上诉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一审裁判错误。其次,从认识论的角度,人对事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会随着其知识积累、动机变化而有所反复,如果不赋予其诉讼全过程的反悔权利,难免会削弱其对认罪认罚结果的接受程度。再次,提起上诉还具有满足当事人程序性需求的功能,即便二审程序不能满足其实体性司法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契合当事人的程序性需求,吸纳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情绪。否定认罪认罚上诉权的观点,是建立在被告人一审判决准确适当、认罪认罚态度始终不变的理想状态。通过分析上诉理由发现,认罪认罚上诉主要有量刑过重的“认罪不认罚”型上诉、否认犯罪事实的“不认罪不认罚”型上诉和为了留所服刑的“技术性”上诉。如不允许对“认罪不认罚”和“不认罪不认罚”的被告人提起上诉,难免有强迫自证其罪之虞,削弱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妨碍被告人实现与国家和解以及争取被害人谅解,最终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功用。(三)脱离了我国刑事抗诉制度架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通过法定的抗诉程序依法对一审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法律监督,抗诉对象、抗诉事由和抗诉程序构成了我国刑事抗诉制度的基本架构。架构一:刑事抗诉对象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按照第二审程序的抗诉,还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的对象是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在认罪认罚一审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帮助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根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具结情况,基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作出的判决,即使被告人事后反悔,也不能属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从裁判者的视角,既要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又要在被告人反悔后被认定为错误的判决、裁定,实属强人所难。架构二:刑事抗诉事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事由是“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抗诉的六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对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程序违法作了具体的细化。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通常以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或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但并未契合法定的抗诉事由。首先,在“不认罪不认罚”上诉案件中,一审判决系基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确认的事实作出的,即便被告人反悔,该变化既不属于“新的事实”,也不存在“新的证据”。在“认罪不认罚”上诉案件中,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显然也不符合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抗诉事由。其次,一审判决的量刑系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即便被告人事后反悔并提出上诉,但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其的法定权利,以适用刑罚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显然过于牵强。再次,“行为与责任同在”是现代法治国家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被告人认罪认罚动机是其对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主观心态的反映,可能随着其主观认识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认罪认罚动机不属于案件事实,因被告人事后反悔而推定其认罪认罚动机不纯,进而认为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势必陷入主观定罪的泥潭。如被告人签署具结书时真心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判决后反悔提出上诉,推定其签署具结书时动机不纯显然不妥。架构三:刑事抗诉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均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均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上诉权和抗诉权相冲突,导致抗诉权无法及时启动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检察机关比被告人较早收到一审判决书,则抗诉期限比被告人更早到期,那么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抗诉期限到期后提出上诉,则检察机关无法依法提出抗诉。第二种情形,虽然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同一天收到一审判决书,但被告人在第十天下午决定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检察机关显然也不能及时针对被告人上诉提出抗诉。第三种情形,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被告人又自愿认罪认罚并撤回上诉。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撤回抗诉。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抗诉权也应当独立行使,并在案件数量和抗诉质量上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审慎把握。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一律进行抗诉,从程序启动上势必陷入“上诉主导抗诉”的实践怪圈,造成抗诉权被动行使、抗诉疲于应对的局面,不仅有损法律监督权威,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四、认罪认罚上诉问题的应对策略(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性质认罪认罚具结书,彰显被告人程序选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体现控辩双方的协商与合意,并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准确定位认罪认罪具结书的性质和功能,特别是区分认罪认罚具结书与其他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有利于正确处理认罪认罚反悔上诉问题。首先,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同于具结悔过书。具结是我国法制传统沿革至今的一项制度。法律意义上的具结悔过书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内心自白和承诺表态,既对具结人的行为进行惩戒,亦是具结人自我谴责、自我忏悔,并承诺不再犯的文书[[12]]。作为非刑罚处罚方式,具结悔过书具有终局性。而认罪认罚具结书则是一种程序性文书,代表被告人为获得实体上的从轻处理而对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的认可,其文书性质和法律功能与具结悔过书有明显区别。其次,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民事合同、行政协议均体现了契约精神,但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就认罪认罚事宜协商达成的合意,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协议。此外,民事合同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合同一方反悔问题,签订行政协议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的,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具有单方解除权。为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方面赋予了被告人诉讼全过程的反悔权,另一方面也对司法机关推翻认罪认罚进行严格限制,除非基于错误认识或出现错误引导等法定情形,司法机关一般不得单方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再次,域外国家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辩诉交易制度、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认罪协商程序和以英格兰为代表的放弃正式审判制度。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辩诉交易协议、认罪协商协议在协商基础、认罪内容和审查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区别。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认罪认罚必须是在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完全认罪的情况下进行,而辩诉交易很多时候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证据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适用。其二,我国的认罪认罚必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从宽处罚;而辩诉交易的协商范围包括罪名、罪数和量刑,不仅可能变更罪名,也可以由多罪变成单罪,甚至美国的一些州可以以辩诉交易换取不适用死刑[[13]]。其三,在辩诉交易中,法官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仅形式审查辩诉协议内容,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不仅要审查被告人程序选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要依法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通过与具结悔过书、民事合同、行政协议及域外的诉辩协议比较分析,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基于契约精神达成的司法协商结果。按照诉讼诚信原则,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均要信守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按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司法机关应该对被告人的反悔给予必要的容忍,赋予其诉讼全过程的反悔权。(二)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应对策略波斯纳教授认为,“法律是功能性的” [[14]]。司法判决不仅具有解决个案争端的功能,而且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的动机不同,上诉理由亦存在多种情形。因此,基于法律的指引功能,有必要针对不同的上诉理由和上诉情形进行区分应对:1.被告人不认罪不认罚,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判决以外的罪名,进而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失当。在此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采信、审判程序和定罪量刑进行实质性审查,充分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同时,二审法院还要对上诉人在一审期间程序选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基于错误认识和基于错误引导认罪认罚的情形。在实质性审查的基础上,鉴于被告人行使反悔权,单方推翻一审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一审判决基于其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情形,二审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观点认为,重新审判耗费额外的司法资源,有损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 [[15]]。笔者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让渡其部分程序权利的基础上,当自愿基础因其反悔而不复存在时,应及时转换程序,回归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我国刑事判决定罪量刑的标准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认罪认罚上诉案件发回重审,不仅可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排除案件的合理怀疑,也可以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被告人正确对待认罪认罚从宽,杜绝被告人存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态。2.被告人认罪不认罚,应当不开庭审理,加快审结效率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单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认罪不认罚的上诉人内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抱着侥幸心理进行尝试。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认罪不认罚的被告人在上诉后主观心态仍然模棱两可,个别被告人在上诉后撤回上诉。因此,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司法实践做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的上诉,由法院对上诉理由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的,直接书面审理,在较短时间内裁定驳回上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不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的前提下,可以由二审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采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加快二审审结效率。通过简审速裁,引导被告人谨慎行使上诉权,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被告人以判后具有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提起上诉。对此,应由检察机关对量刑情节进行核实后,由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后改判。3.一审判决存在法定抗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防范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就刑事诉讼而言,任何刑事判决都不是完美无暇的,都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也不例外,出现新的案件事实完全可能推翻原有的认罪认罚事实,如同案犯的出现,可能推翻原审判决认定认罪认罚被告人为主犯的事实。因此,在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量刑明显不当,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等法律规定的抗诉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此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是“自愿”和“真实”,任何形式的“非自愿”认罪和“自愿虚假认罪”都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新端口,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对一审判决中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等错误引导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非自愿认罪”情形,利用从宽激励和信息不对称利诱、欺骗的“自愿虚假认罪”情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4.探索轻罪认罪认罚案件一审终审制度据统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占42.2%,不起诉处理的占4.5%;免予刑事处罚的占0.3%,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96.2% [[16]]。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大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基于此,笔者认为在轻罪案件中实行一审终审具有可行性。首先,实行一审终审具有可以借鉴的范例。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严格限制,原则上不得上诉,德国对处罚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亦规定,除法定的六种情形外,依据“协商程序”所作的“科刑判决”不得上诉 [[17]]。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在开展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支付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其次,在轻罪案件中出现大量的上诉、抗诉及发回重审情形,造成被告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且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案情进行重复审理,导致陷入程序空转,不仅不利于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紧张。再次,被告人在值班律师见证帮助的前提下自愿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且在案件判决前可以反悔。那么从逻辑上来看,如果实行一审终审,实体正确和程序权利受影响的案件数量不会太多。最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即便出现案件事实错误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逐步探索建立轻罪认罪认罚案件一审终审制度。一方面,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二审终审制度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实践,通过认罪认罚协商方式,附条件地要求被告人自愿放弃上诉权,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前提下,基于诉讼诚信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无谓的上诉案件。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程序简繁分流改革中,探索对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轻刑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不得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的,依法通过刑事申诉、刑事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5.完善短期余刑执行制度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可以由看守所监管。随着打击犯罪形势的变化,各地看守所普遍不堪重负,为此,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在此背景下,一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为了避免不被转到异地监狱服刑,加之存在留所服刑的劳动强度、管理程度、亲属探望和食宿标准等各方面条件优于监狱的错误认识,造成短期自由刑犯为了留所执行进行“技术性上诉”的情形大量出现,看守所关押压力依然巨大。此外,留所服刑还带来新的问题,已决的轻刑自由刑犯和未决的犯罪嫌疑人混合关押,很容易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对留所执行的轻刑自由刑犯适用减刑、假释等激励措施也较为困难。因此,针对现行短期余刑执行制度带来的“技术性上诉”等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加大对轻刑犯罚金刑和缓刑的适用力度,从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出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尽量以适用缓刑方式进行刑法制裁,从根本上减少短期自由刑上诉案件。另一方面,完善刑罚交付执行制度,取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制度,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原则上在当地监狱就近服刑,不再转至外地监狱服刑,既解决留所执行存在的混同关押、交叉感染问题,也能消除被告人“技术性上诉”的趋利避害动因,从制度上杜绝“技术性上诉”现象。结语认罪认罚后上诉问题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合力进行破解。当前,既要防范“抗诉万能论”,杜绝以抗诉对抗上诉、随意抗诉的不理性做法,也要摒弃“抗诉无用论”,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该抗还得抗。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科学设置程序、完善配套制度和依法作出判决,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引导刑事诉讼各方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真正的制度功用,最终实现公正基础上的效率优先。蔡福华(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范志鸿(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
“幽灵抗辩”之对策研究一、何为“幽灵抗辩”“幽灵抗辩”是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控告,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幽灵抗辩”所产生的证据法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被告人提出“幽灵抗辩”的情形下,被告人是否应当同时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被告人对自己提出的有利于己的主张是否有义务举证予以证明?第二,检、法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抗辩是否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何种举证责任?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检、法机关应当如何应对?二、实务中常见的3种"幽灵抗辩"及对策第一种,被告人针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等要素,抗辩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不明知”。这类抗辩多发生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等犯罪类型中,因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如果从某个人身边或住处或特定部位发现毒品,该人必须“明知”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如果该人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查获毒品犯罪时,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都会辩称“我不知道”,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并且双方都是自愿交易,不会出现特定的被害人,因此要证明被告主观上是“明知”也十分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经常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又无罪释放,既起诉不了,也判不下去。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往往造成对贩毒分子的放纵。例如,在云南省某边境城市火车站,公安人员在站台上发现刚刚下车的某甲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检查,结果发现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藏有三包毒品,毒品外面还包裹了一层用来逃避缉毒犬嗅觉检查用的辣椒和胡椒粉。然而某甲却对此辩称:“有朋友让我帮他带几包茶叶,我不知道是毒品”。但他对所谓的“朋友”既不提供具体的住址,也不提供真实的身份。对策:针对被告人提出的“以为是朋友所带茶叶”的抗辩,检察官应当针对下列事实积极进行补充举证:如被告人将毒品用辣椒和胡椒粉包裹,明显是为了躲避缉毒犬的嗅觉检查;被告人将毒品深藏于其随身携带的皮包中间,周围用多层衣物有规则地予以缠绕,查明其知道毒品的价值;被告人下车时不从自己所在的3号车厢下车,因为3号车厢下车处有公安人员重点检查,反而绕到后面的9号车厢下车,也间接表明其知道自己携带的是违禁物品;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对其皮包中的毒品是“明知”的。第二种:被告人针对检察官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或收购赃物罪,抗辩自己持有的物品系“善意取得”。在盗窃罪以及收购赃物犯罪中,除非侦查人员抓获现行犯罪;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都会辩称其所持有的物品系购买得来的,但是,对于卖主的详细情况,往往以不知情为由予以搪塞,其目的旨在利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为自己脱罪。例如,某甲骑着自己的电瓶车至市区购物,暂时将电瓶车停于路旁,待购物出来,却发现其电瓶车已失去踪迹,于是立刻在附近找寻,不久发现某乙所骑的电瓶车正是其所遗失的电瓶车,且车身已刷上其他颜色的新漆,某甲跟踪某乙回到其住处后,立即报案将某乙查获,但是某乙称:“我没有盗窃也没有收购赃物,该电瓶车是我在旁边的农贸市场向某丙以正常市价买得的,我并不知道是偷来的”。而对于卖主某丙的具体情况,某甲则辩称此前没见过,此后也没见过。对策: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赃车系合法所得”的抗辩,检察官可根据下列间接事实进行举证,如被告人取得或持有赃车的时间、地点与该车被盗窃的时间、地点相当接近;失窃地附近10公里之内并没有被告人所声称的农贸市场;被告人有掩饰该车的迹象,如给车喷上了其他颜色的新漆;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电瓶车的前科;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不可能是合法拥有该车。司法解释(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是赃车,但有证据证实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2、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法规定的。3、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4、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第三种,被告人针对检察官指控其犯有贪污受贿罪,抗辩钱财已“用于公务支出”。被告人针对“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提出“幽灵抗辩”,检、法机关又该如何应对?这又是一个现实的难题!例如,某甲系A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2008年5月,A公司总经理发现某甲在采购一批原材料时,增设了进货环节,从中侵吞了单位钱款74万余元,由此报案。到案后,某甲对获取了上述款项没有异议,但是提出,已向A公司总经理汇报,上述款项均用于公司公关活动,即用于向公司所在地的区领导、市领导以及各个部门领导赠送礼券等物品,并提供了具体的名单,该公司所在地的区主要领导、部分市领导赫然在名单之中。但是,某甲无法说明具体公关的事项,对于具体的钱款数目、时间、地点等,某甲则声称因为时间过长,又没有作账,已经记不清了。对策: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抗辩,检察官可以根据下列间接事实进行举证,如甲所在的A公司董事长否认甲曾向其汇报过公关的事项,甲也始终无法说明具体公关的事项;甲供述的单位同行人员否认与其一同进行过上述公关活动;对甲的个人账户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甲在生活中一直喜欢挥霍,其消费能力和记录远远超出其合法收入,等等。通过上述间接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被告人所主张的“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抗辩事由实际上并不存在。三、被告人幽灵抗辩的后果对于检察官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事实推定,被告人当然可以举出证据予以反驳,但这样一来,他显然就不可能简单地试图通过提出一个“幽灵抗辩”即逃脱制裁。当然,被告人也可以保持沉默,但如此一来则法官形成有罪心证的可能性会大增,而他被判有罪的风险也大为增加。如何应对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一、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如果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幽灵抗辩”是指刑事被迫诉人针对检察机关的有罪控诉而提出的自己无罪或罪轻的难以查证的辩解。“幽灵抗辩”又被称为“海盗抗辩”,这一称谓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士林地检署所经办的一起海上走私案件。我国台湾地区士林地检署控诉一起海上走私案,在法庭上被告人声称其不是走私,而是在海上遇上了海盗,海盗将其鱼货抢走,并丢到自己船上1000盒香烟,并非走私香烟,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不存在,因此判被告人无罪。但自此案判决后,许多走私犯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由于让检方去证明是否存在海盗抗辩情形如同寻找“幽灵”一般困难,故常称其为“幽灵抗辩”。“幽灵抗辩”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该辩解属于被告人提出的积极抗辩,是被追诉人针对检察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提出的与被控罪行无直接相关的积极主张,并以此间接地否认被指控的罪行,其本质是被告人对控方所作出的犯罪事实推定的否认,但又是一种肯定性辩护主张,属于典型的积极抗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简单否定的消极否定具有明显区别。二是该辩解属于难以查证的诉讼主张,由于被告人提出的此种抗辩理由虚无缥缈,再加上有时会涉及国家秘密等,使得这种理由很难被证实,因而被告人的此种主张难以查证。三是其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系法定的证据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八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幽灵抗辩”是一种积极抗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形式之一,如果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可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幽灵抗辩”是被告人提出的一种积极抗辩,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检察机关负有查明辩解是否成立或提出反证的义务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说明责任。被告人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符合诉讼理性主义,易于激发潜在被告人的投机意识,在此情况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制度现状,被告人应承担“幽灵抗辩”下的“说明”责任,即不一定非要举出证据证明该抗辩主张(否则也就不称之为“幽灵抗辩”了),但至少应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进行具体说明。如被告声称之所以杀死受害人完全是在受害人的请求下进行的,因受害人已死,该抗辩无法证伪,此抗辩属“幽灵抗辩”。如果被告人仅提出该主张,但对该主张不再作出任何说明或解释,则显然无法让人信服。但如果此时被告人声称由于受害人身患绝症,实在痛苦不堪,才应其所求杀死受害人,并且查明被告人的确身患绝症,并向人流露过欲结束生命的想法,则可以认为被告人尽了说明责任。因而,检察机关查证的情况如果不能排除该抗辩,审判机关就不得判处被告人有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被告人可能提出的无罪辩解均要进行查证核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而,在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之后,并不需要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不要求其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而检察机关承担全面收集证据的责任,并要对全案负举证责任,即说服责任,如果因为被告人的“幽灵抗辩”而致使法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产生合理怀疑,那么检察机关将可能承受不利判决。前文已论述,“幽灵抗辩”具有不易查清的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穷尽查证途径,以尽可能推翻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一是查清其辩解是否有悖于常情常理,是否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严重矛盾或不符之处。诈骗类案件中,被告人多次辩解自己也被他人所骗,我们要充分重视对其辩解的查证,对案件细节进行核实,查清第三人是否真实存在,款项的流向是否与其辩解相符。二是进一步查证被害人陈述或相关证人证言,就被告人提出的抗辩是否有佐证予以证实,如本案中被告人所称的杨某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证人足以证明其真实存在、杨某是否具备马某某所说的职务等。三是全面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通过客观证据来进一步核实“幽灵抗辩”是否可以真实成立。如本案中到国务院调取杨某的身份证明、调取储蓄对账单、历史明细、个人业务凭证等书证、调取通话记录证明等,对被告人所述的杨某的身份、双方联系情况、款项去向等进行核实。三、检察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积极合理地运用推论及推定的证明方法,对被告方的抗辩事由进行反驳所谓推论,也被称为“事实上的推定”,是指运用经验法则,通过间接事实来推断主要事实的一种证明方法。推定,也被称为“法律上的推定”,是一种根据已知事实得出推定事实的法律机制与规则。前者主要是直接运用经验与逻辑法则,通过具体证明方式,发挥自由心证制度,从相关的全部事实中进行推理得出结论;后者主要依赖既有的法律制度,通过具体证明内容,利用证明责任转移的方式,从一个具体事实推定出结果。无论是通过哪种方法来推出结论,这两种事实证明方法都应成为检察官对抗“幽灵抗辩”的有效方法。其中推论是对抗“幽灵抗辩”,使之无法成为逃避惩罚的主要手段,而推定则是在排除“幽灵抗辩”后,把现有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依据。
11月6日,“未来教育关键问题与对策研究”课题中期评审会在中国科技会堂召开。中国老科协会长、原国务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中国老科协常务副会长、中国科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齐让,中国老科协副会长、科技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陈小娅,上海交通大学原党委书记马德秀,中国科学院原党组副书记、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方新,国务院参事、科技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燕华,武汉大学原党委书记李健等作为评审专家出席评审会。会议由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副院长、老科协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立新主持。会上,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石中英教授代表课题组作成果汇报,重点围绕“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教育提出的挑战和对策”“信息技术革命对教育提出的挑战和对策”和“建立现代经济体系对教育的需求和推动”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了交流,并探讨了下一步研究重点。与会专家认为,本课题面向国家教育发展的重大需求,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战略意义;课题组开展了大量扎实的研究工作,产生多项中间成果,通过了本次中期评审。经过讨论,与会专家建议课题进一步聚焦面向2035-2050的前瞻性问题,围绕当前教育的痛点、中国教育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人工智能对教育观念的冲击等几个方面开展深入研究。陈至立在总结中提出,首先,课题研究要勾勒出总体框架,进一步明确“未来教育”的愿景;第二,要在框架基础上突出重点,聚焦关键问题;第三,要解放思想,突破固有思路,着眼未来;第四,关注未来需求,把人才培养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课题组成员,以及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和老科协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源:中国科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