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岳阳6月16日讯(通讯员 尹晓闻) 6月14日,湖南理工学院与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校地合作,举行共建“湖南岳阳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调推进会。双方就“湖南岳阳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共建方案的具体内容、模式和特色、建设目标等开展交流。该研究中心将于今年七月在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挂牌成立。湖南岳阳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是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智库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以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为主阵地,开展地方立法研究而设立的学术组织。该研究中心将立足岳阳,系统开展地方立法应用性研究,让岳阳地方立法精确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荣表示,成立研究中心有助于岳阳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可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这是发展所需、民心所向。希望研究中心能紧扣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地方,发挥智库优势,为岳阳地方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下一步,学校将积极整合校内资源,统筹专业力量,以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为契机,与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同打造具有广阔空间的校地合作平台,为服务岳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努力。”湖南理工学院副校长张国云说。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我省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在长举行华声在线12月15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陈奕樊 通讯员 邱显耀)12月14日至15日,由省立法研究会举办的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暨湖南省立法研究会第五次年会在长沙召开,200余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研究地方立法工作。省领导周农、许显辉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应邀作专题授课。会上,专家学者们围绕地方立法40周年的回顾与展望、地方立法权、立法质量与公众参与等专题,积极交流研讨,共同探讨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更好地服务湖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会议指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和强化党领导立法的意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意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必须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地方中远期立法规划,研究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研究改革开放新领域的立法。要争取形成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实务和将立法理论成果运用到立法实务的常态化机制,加强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的交流互动,加强对地方立法理论问题的共同研究。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9日讯 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与山东大学共建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和人大预算监督研究中心在济南成立。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于晓明出席成立仪式并讲话,山东大学校长樊丽明致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孙建功、法工委主任姚潜迅等参加。于晓明指出,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新时代人大立法工作及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与山东大学共建两个研究中心,将为我省地方立法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对加强地方立法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理论研究,提升地方立法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质量和水平,增强人大立法的可操作性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于晓明强调,两个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全力服务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紧扣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紧扣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好相关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做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文章,就地方立法、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确保形成的研究成果“上接天线、下接地气”。要坚持高起点定位和高质量发展,省人大相关部门出题目、交任务,两个研究中心发挥优势、服务山东,在双方共同努力下,把两个研究中心建设成为山东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高端智库。樊丽明表示,山东大学正在努力实现人文社科科学“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转变,这次与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建两个研究中心,对于山东大学相关学科发展、智库建设和服务社会,必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学校将积极整合校内资源,统筹专业力量,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需求,与省人大常委会一道,共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成立仪式上,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人大预算监督研究中心负责人分别就研究中心的前期工作、组织架构、专家团队、工作计划、发展目标等事项作了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工委相关负责同志,山东大学有关负责同志,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和人大预算监督研究中心有关同志参加了活动。
1月11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带领法工委、法制委负责人,赴浙江师范大学调研地方立法研究院工作情况。周剑敏一行实地察看了地方立法研究院新办公场所选址情况,听取了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刘梦、理事会秘书长黄中伟、常务副院长邓佑文关于研究院2020年工作开展情况和2021年工作思路的汇报。过去的一年,研究院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协助开展立法知识培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研讨,为金华地方立法提供高质量的咨询、评估和论证工作,助力市人大常委会获得第二届“浙江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奖”的优秀奖。周剑敏充分肯定地方立法研究院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对研究院2021年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予以认可,同时就做好新一年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加快研究院新办公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抓紧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实现研究院办公场所独立化。二要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研究院人员相对独立和研究团队的相对固定。通过“引进来、走出去”方式,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研究队伍力量,提高地方立法研究能力。三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研究院工作的统筹谋划,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在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日常工作之外,要坚持制度化开展金华市地方立法论坛,确保实现定期举行地方立法讲座、地方立法理论研讨活动。全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义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将其纳入研究院的重要工作范畴。供 稿:金余根编 辑:吕丽徽【来源:金华人大】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摄影/ 本刊记者 杜洋民法典出台之路本刊记者/周群峰发于2020.5.18总第947期《中国新闻周刊》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民法学家的夙愿。从上世纪50年代首次起草至今,历经60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正式出台。民法典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其地位仅次于《宪法》。2019年12月16日,全文共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这是2014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以来,立法机关首次以连续条文编号的形式,公布民法典(草案)。同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议决定将已经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之一。审议通过后,中国将进入民法典时代。届时,这部民法典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立法集大成的一部法典。因此,它也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在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中,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人身伤亡、夫妻离婚,小到缴纳物业费、出门坐车、邻里纠纷等,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根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都将同时废止。从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到 “一波四折”后即将正式出台,中国民法典在60余年的时间中经历了什么?2017年4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徐家坊街道联合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宣传学习进社区活动。图/新华计划经济年代:两次因政治运动搁浅多位受访的资深民法专家、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共十八大前,中国立法机关曾四次推动民法典的制定,但皆因历史原因未果。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其中多个条文涉及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比如:在第一章“总纲”中,规定了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生产资料保护、对继承权、劳动权的保护等;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具体规定了对公民个人的平等权、人身权、劳动权、休息权、婚姻自主权、文选艺术创作权、科学技术创造权等等私权利的保护。同年,中国的民事立法工作也开始展开。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起草民法典,最早要追溯到1954年下半年。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班,开始起草民法典,1956年12月,完成民法典(草案)。著名民法专家、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平称,这次集中了包括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在内的全国法律院校的部分民法教师、业务部门以及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在地集会,开始起草民法典。但该草案内容上体现了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其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把亲属法排斥于民法之外,婚姻家庭也被认为不属于民法范畴,没有规定物权而只规定了所有权。“这部草案的立法体例借鉴了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编、债编、继承编,共四编525条。但赶上了1957年反右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致使民法的起草工作被迫中断。就没法再朝前推了,立法活动被迫终止。”孟强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宪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得不到法律承认,而所有权在民法中是个核心问题。政治运动也使得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停止。上世纪60年代后,中国逐渐认识到忽视自然规律和法律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开始对政策进行调整,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此背景下,民事立法工作有了新进展。1962年,中共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毛泽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根据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再次组成专班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民法典草案(试拟稿)完成,仅包括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三编,共24章262条。江平曾撰文称,这个草案,有几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首先是几乎把所有的法律名词都搞没了。法则里面用的是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没有了;物权、债权、法律行为、合同都没有了。买卖合同叫作买卖关系,基本建设合同叫作基本建设关系,运输合同叫作运输关系,当时创造了很多这样的“关系”。其次是结构体例上,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拿掉了,不再作为民法的部分。这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仍不顺利。当时适值“四清运动”,不久又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导致起草工作再次搁浅。孙宪忠称,这一草案充斥着阶级斗争之类的语言,过分强调人民必须爱国家、集体。要知道,民法典应是权利立法,这种立法观点,就变成义务立法了。多位民法学家认为,起草工作接连两次失败,都说明民法典的出台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撰文表示,前两次起草民法典失败与当时的历史条件有关。从表面上看,是历次政治运动使民法典起草工作中断,但深层次、关键的原因是中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该体制主要依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缺乏民法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比如,在经济活动中使用各种指令、票证等,并不需要民法来规范,更不需要民法典。所以说,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是前两次民法典起草没有成功的根本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会会长王利明,曾担任过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先后参与经济合同法、合同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物权法等多部重要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他表示,民法典前几次起草未果的原因主要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缺失。当时,百姓没多少财产,农村家家户户门都是开着的,因此像继承法等没多大用处,民法典的制定也缺少现实意义。改革开放后:“批发”改为“零售”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开始活跃,为民事立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在此背景下,再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呼声不断出现。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江平称,这次起草工作,采用的是大兵团作战方式,当时在彭真同志(编者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领导下,第一批就调集了36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了起草小组。多位民法专家称,当时处在经济转型期,对“公”与“私”的争议声不断,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很多重大问题,比如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所有权问题等,没能形成一致意见。因为分歧太大,所以做出了多个版本的草案。1982年5月1日民法典起草完成第4稿后,争议声还是挺大,起草工作只得被迫停止。“当时,改革开放不久,中国处在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期,全球社会主义国家里,也没有先例。再就是受到传统‘左’的思想影响太深,每走一步都很艰难。当时提商品经济都需要很大勇气。”孟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江平称,彭真同志提出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发”(民法典)改为“零售”(单行法),即先行制定单行法,再制定民法典。理由是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不可能在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中预先确定规则,只有待改革大体告一段落后才有把握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在此思路下,《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陆续颁布实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开始启动制定工作。1986年4月12日,这部被称为“准法典”的民法通则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民法通则制定时,江平、王家福、佟柔、魏振瀛四位泰斗级的民法专家,一同组成起草专家咨询小组参与其中,他们也被誉为中国的“民法四老”。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年过八旬的著名语言学家、《现代汉语词典》主编吕叔湘亲自对民法通则进行语言文字上的把关。孙宪忠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有积极意义。他称,1986年的民法通则,几乎把民事活动的基本规范都包括了。体现的最大特点是,思想进步和改革开放精神,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比如,改革开放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搞活企业。而民法通则中也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行了改进,其中规定的法人制度、法人自主权、知识产权等都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以知识产权为例,当时很多人思想还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前。他们当时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不了解,甚至有人称,自己的生命都是党的,怎么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后来,这个概念对人的思想转换影响深远。”孙宪忠说。1998年1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江平、王家福、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等九名民法专家组成“九人民法典研究小组”,一起座谈民法典起草事宜,一致认为当时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了,多个单行法也大体上都有了,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江平称,“当时大家一致认为民法典的起草,应继续采取分步单行立法,然后汇总为民法典的做法。具体步骤是1999年完成合同法;从1998年开始到2003年的四五年间,争取通过物权法;到2010年完成民法典。”2002年初,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提出,要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通过民法典。这也标志着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开始。同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该草案共计1200多个条文,10万多字。但是,该草案在法学界颇受争议。多位民法专家认为,该草案不过是把《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既有的几部法拼凑一下,不具有实际意义。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次起草主要阻力来自于一些法理问题。当时很多人不理解民法典概念,甚至有些立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把民法典说成“民典法”。孙宪忠称,制定民法典至少要修改相关单行法的错误、弥补漏洞、做一些补充,但当时这些工作都没有做。2002年民法典草案只是把当时生效的一些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汇编在一起。里面的错误、矛盾、漏洞非常多,甚至保留了一些落后的规则。当时作为立法专家的孙宪忠对这个方案提出了批评。“比如,我们从1988年开始施行土地制度改革,当时房地产市场已经建立起来了。可是,2001年8月,提交给我们审议的这个方案中,还保留了1986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不能买卖或进入市场’的规定。”2002年,这份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一次,之后就不了了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单行法,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江平称,当时及时提交民法典草案的好处就是“开弓没有回头箭”,既然已经提交了,那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审议、完善,直到民法典最终可以通过。后来各方的批评比较大,不满意这样一部草案。况且民法典本身卷帙浩繁,很难一口气制定出一部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民法典,于是又搁浅了。孙宪忠称,这四次民法典起草未能修成正果,概括起来,有经济体制、政治条件和法理研究,这三方面不成熟的原因。“前三次起草的不顺利,前两个原因多一些,第四次未成行,主要是法理研究不成熟。”至此,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典编纂经历了“一波四折”。暂停12年后,分两步走思路重启2002年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长时间沉寂。其间很多民法学者很着急,时不时组织联合上书,提醒中央领导不要忘记这项工作。这期间,单行法律中大量涉及民商事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中国先后制定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构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民事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经验,理论研究也达到较高水平。民法学家广泛认为,这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和理论基础。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并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这意味着,沉寂12年后,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面整合民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各个分编。然后再将这两部分内容提请审议,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王利明称,编纂民法典,既要“编”又要“纂”。“编”就是要将现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系统整理、统合,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要结合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确立新的制度。因此,民法典编纂不是对现行法的简单汇编,而是要在总结现行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完善、设计和创新。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编撰民法典的第一步已经完成,为民法典的编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2015年4月,中国法学会决定成立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王利明担任副组长。针对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区别,他说,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行为的一般规定,不是民法典,其内容大部分涉及民法总则内容。民法典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民法通则施行至今,已有三十多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生态环境保护等。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根据规定,民法典审议通过后,现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及民法总则都将被废止。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岳仲明介绍民法典的编纂进展情况。他透露,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后,将民法典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9年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12月28日上午,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孙宪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今年两会审议通过民法典草案,符合社会各界期待,也符合立法规划。立足国情、开门立法民法典(草案)对外公布后,民众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民事单行法基本齐全的背景下,出台民法典的意义是什么?孙宪忠介绍,中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只是由一些单行法拼接而成的集合体,欠缺科学化体系需要的分工与配合这些最基本的因素,也缺乏板块之间的逻辑,导致民法立法的“碎片化”。他表示,现行的民事单行法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有些是改革开放初制定的,有些是近年制定的,改革开放初制定的法律跟近年制定的法律,涉及同一个事情的时候规则往往不一样,甚至可能还是矛盾的。在参加最高法或者地方法院召开的案件研讨会上,孙宪忠发现,一些在法理上分析起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常常会在学者中间产生多种分析和裁判意见,而这些意见多有法律依据。所以,依据现有法律,法院判案有时也会遇到困难。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单行法进行一个系统化的编撰,整合现有的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民事单行法,看哪些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则,是符合人民权利的,哪些是不符合的,哪些有漏洞,哪些是多余的。王利明举例解释了民法典缺失造成的尴尬:“比如,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他称,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法官所用的法条形形色色,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王利明称,法典化就是体系化,制定民法典的首要意义是,让民事立法体系化、系统化。消除单行法之间相互的冲突与矛盾。法典的另一优势在于“资讯集中”,以后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多位民法专家称,在我国民事单行法和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重视国情和开门立法的特点。王利明199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承有“中国民法之父”之称的佟柔。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的恩师佟柔也反复教导他做法律一定要结合联系中国国情,不能脱离中国现实,不能照搬照抄国外。“佟老师也是有感而发,他曾给苏联专家做过助手,他说学术照搬苏联是不成功的。”王利明表示,目前看,我们民法典有1300条左右,已经非常细化了,而很多欧洲国家的民法典条文有2000多条。王利明称,凡是法律中能够最广泛反映老百姓声音的规则,在制定之后都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以物权法为例,历时十三年,经过八次审议,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参与,这一开门立法的过程保障了物权法的立法质量。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共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11543件。当时,起草小组收到了一封用盲文写的来信让王利明非常感动。“写信人是一个名为孙东的视障患者。他称他在亲友的帮助下,全文阅读了草案,认为有需修改之处,便致信提出。”王利明表示,民法典整个起草过程也是适应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需要,现在制定,可谓正当其时。
来源:新京报网原标题:地方金融立法|重庆调研、广东起草,将与国家立法衔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7月1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官网披露“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据介绍,重庆已启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调研工作,2020年内重庆将组织起草立法草案,争取年底前送审。同时,重庆表示,加强了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沟通,已组织有关市区县金融工作部门研究提出对国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做好重庆市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无独有偶,作为国内另一金融“重镇”,广东也于近期官宣了本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工作“节奏”。5月21日,广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其中,明确提出年内“起草《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重庆方面,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市金融监管局表示,该局已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成立调研工作组,收集学习了四川、天津、河北等地已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积极借鉴经验做法。实地走访市内主要地方金融机构,了解各类地方金融机构对制定地方金融条例意见建议。重庆市金融监管局透露,在2020年年内主要工作计划中,该局将继续开展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立法调研。拟赴四川、上海等外省市考察借鉴地方金融立法中的先进经验,组织起草立法草案,争取年底前送审。而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口中”提到的“国家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事实上今年1月19日以来被市场、机构持续关注中。人民银行1月19日发布的消息称,日前召开了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会议强调,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金融法治工作至关重要。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人民银行中心工作,不断强化法治意识,完善金融立法,严格执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更早些的时候,即2019年7月15日,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16号(财税金融类092号)提案的答复中,亦有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立法相关内容的提及。银保监会表示,为保障融资租赁等转隶地方日常监管的业态健康发展、防范风险,银保监会已提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对融资租赁公司等设定行政许可,并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准入管理。今年两会期间,据中国金融杂志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发出关于制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建言。王玉玲主要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家立法的必要性及监管手段等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据记者统计,全国除山东、河北两地是在2018年前出台本省的地方金融条例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外,2019年以来已有四川、天津、上海、厦门及浙江等多地发布了本地区的金融监管法规。特别是进入2020年以后,上海及浙江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相继落地,各省市均加快了立法工作的节奏。6月8日,共计55条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开放了征求意见的通道。北京金融监管局表示,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集有效期至7月7日。同时,记者注意到,当前各地加快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越来越具有本地特色。例如,关于立法目的,上海版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提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浙江版强调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虽然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北京版则明确“服务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责。此外,仍以浙江版为例,众所周知江浙地区向来是中国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民间金融借贷活动也比较活跃。不同于其他省市已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浙江版《条例》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中,单独提起了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问题。浙江版要求,“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相关机构备案。对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建言,有统一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的需要。王玉玲认为,尽管部分省份已经或即将出台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但其覆盖面相对较窄,无法满足跨区监管、监管协调等方面需要。由中央统一对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有助于厘清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处置等方面的职责边界,避免出现监管标准不一、地域分割等问题,实现中央与地方、各省份之间的有序监管协调。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本网讯: 今天(7月27日)出版的2020年第27期《民主与法制》周刊,以《投诉到重审: 褚中喜律师为孙瑞杰案仗义执言》为题,用4个版的篇幅,,用一个经典个案的模式,对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的经历予以了深度关注剖析。 记者认为,“孙瑞杰无疑是幸运的,其遇到了敢于仗义执言的律师,才最终避免了这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据了解,《民主与法制》杂志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 是集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新闻周刊,也是全国法制类报刊中创办最早、影响较大的中央级知名媒体。《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弘扬正义、关注民生、宣传法制、服务百姓为宗旨。 《民主与法制》杂志关注社会热点、难点,注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倡导社会主义道德新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反腐倡廉、针砭时弊、匡扶正义,努力解决执法犯法、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民主与法制》杂志为配合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专家研讨,策划系列讨论,引起有关部门、法律界人士和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民主与法制》杂志面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答疑解惑、指点迷津.通过资料查询发现,《民主与法制》杂志先后荣获中政委、中宣部、司法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领导机关授予的“首届国家期刊奖”、“全国十佳读物”、“中国法律核心期刊”、“法制好期刊”、“全国普法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等奖项。 今年,该刊将组织《为民营企业家辩护》系列报道,《投诉到重审: 褚中喜律师为孙瑞杰案仗义执言》为该系列报道第三篇。 至于关注孙瑞杰案件的意义何在?《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李蒙认为,孙瑞杰案告诉我们,欺骗利用公权力解决经济纠纷、谋求不当利益的做法必须得到遏制。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进行诬告,因合同纠纷举报对方诈骗、因竞争关系举报职务侵占等情形,目前屡见不鲜。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审慎考察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才能真正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尊严,切实维护人民的基本利益。李蒙记者表示,孙瑞杰无疑是幸运的,其遇到了敢于仗义执言的律师,也遇到有法治思维和良知的原一审第一次作出无罪判决和二审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正是有这些法律人的坚守与努力,才最终避免了这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以下为报道原文:2019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对于孙瑞杰和他的家人来说,在被关押了907天后,终于重获自由,实在是悲喜交加。对于孙瑞杰的辩护人、北京万博律师事务所褚中喜律师来说,这个无罪的结果真的是来之不易!2018年5月25日,回民区法院在审理孙瑞杰案时,本来作出的就是无罪判决。但宣判后,回民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支持抗诉。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回民区法院重审时,在原有证据几无变化的情况下,却判处孙瑞杰有期徒刑三年。孙瑞杰不服上诉,2019年7月23日,呼和浩特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孙瑞杰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孙瑞杰是湖北省安陆市人,曾担任过某行政机关党委书记,后辞去公职下海,在朋友和地方政府的帮助下,经商获得了成功。朋友向他提议,国家对边疆地区有政策倾斜,在那里创业可能有一些税收优惠。孙瑞杰经实地考察后觉得确实可行,2013年8月,决定投资呼和浩特市绿蒙啤酒厂地块这一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内蒙古绿蒙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蒙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股东为谭某、刘某。8月,孙瑞杰与绿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孙瑞杰负责筹集绿蒙啤酒厂地块项目改造所需资金1.2亿元,占绿蒙公司股权52%,孙瑞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期投资5000万元在新法人依法注册后5日内到账,剩余款在土地摘牌时全额到账。公司法人变更后,2013年8月19日至10月17日间,孙瑞杰及其控制的公司分四笔陆续打入绿蒙公司账户5150万元,其中的5000万元缴付给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2014年3月,绿蒙公司与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签订协议,蓝天公司承建绿蒙西部建材城项目的毛坯工程,支付4000万元保证金,邹天(化名)系蓝天公司副总经理。4月21日,邹天的儿子向绿蒙公司转账2400万元。5月,孙瑞杰与邹天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一个月,用绿蒙公司股权作质押。后绿蒙公司转出500万元到孙瑞杰妻子张建英个人账户。6月,孙瑞杰与邹天签订了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邹天与孙瑞杰合作经营绿蒙开发项目,孙瑞杰将其持有的绿蒙公司股权中的20.8%、股本金624万元转让给邹天,邹天受聘为公司总经理,承担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后,从2014年6月开始,到2015年6月,孙瑞杰与邹天发生了一系列的资金往来,基本都是通过绿蒙公司账户转进转出。孙瑞杰一方接受账款的有其妻子和公司会计人员的个人账户,也有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后来由于股东间发生矛盾,孙瑞杰也和邹天产生分歧,在内蒙古当地生活的公司股东举报孙瑞杰,引发此案。孙瑞杰一案的焦点是,即后来孙瑞杰是被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提起公诉。但最开始,2015年12月,孙瑞杰是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并采取网上追逃等措施,后对孙瑞杰跨省抓捕。当时,有农民工因拿不到劳动报酬到回民区政府门前要说法,公安局就对孙瑞杰立案侦查并抓捕。但是,绿蒙公司是发包方,不是施工方,不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孙瑞杰作为绿蒙公司的法人代表,不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2016年7月1日,回民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但释放当天,孙瑞杰没有走出看守所,而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的新罪名被继续刑事拘留。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最终以孙瑞杰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罪,向回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回民区检察院于2017年4月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8至9年的量刑建议。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孙瑞杰被抓后,先聘请了内蒙古的当地律师,但律师劝孙瑞杰“识时务者为俊杰”,认罪认罚。但在某中级法院工作的孙瑞杰的儿子,认为其父不构成犯罪,在法官同事的建议之下,找到了同样为湖北人的褚中喜律师,希望能为其父作无罪辩护,同时委托褚中喜就其家人在呼和浩特被绑架一案提供法律服务。褚中喜律师认真研究完案情后,认为孙瑞杰既不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同意为孙瑞杰作无罪辩护。在公安侦查阶段,褚中喜律师向办案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意见书,指出,孙瑞杰为法人代表的绿蒙公司不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绿蒙公司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尚不成就,孙瑞杰不可能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与涉嫌违规办案的当地劳动部门打起了行政官司。公安机关觉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确实不能成立,只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但旋即又以涉嫌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继续羁押孙瑞杰。在回民区法院一审开庭时,针对职务侵占罪的辩护逻辑,褚中喜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孙瑞杰只有投资目的,并无侵占故意,起诉书指控其职务侵占一辆价值6万元五菱小汽车,但孙瑞杰在绿蒙公司的实际投资达到5000余万元,两相比较,差距太大,明显有违常理。2015年8月23日,绿蒙公司购置了一辆五菱牌轻型客车,并登记在公司名下,11月份孙瑞杰自行决定将该车给公司会计孙某军,作为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补偿。孙某军又将该车抵顶给王某,抵偿孙某军所欠王某的工程款11万元,该车于2016年5月办理了过户手续。褚中喜律师认为,对五菱小汽车的处理,是正当的资产保护行为,且关于五菱小汽车的鉴定存在重大疑问。公司确实拖欠会计孙某军的多个月工资未发,在这辆车的实际用途已经不大的情况下,以车抵工资有何不妥?揪住这么一个几万元的小汽车,就指控孙瑞杰犯有职务侵占罪,构陷意图明显。针对挪用资金罪的辩护逻辑,褚中喜律师指出,孙瑞杰缺乏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双控账户资金所有权不属于绿蒙公司。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公司资金使用权,如果不属于公司资金,则无所谓挪用的问题,而是与资金所有权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检察院指控孙瑞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绿蒙公司资金人民币385.5万元,其中100万元已退还,其余285.5万元未退还,属数额较大不退还。在案银行流水显示,绿蒙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期间,分五笔转入孙瑞杰弟弟孙某军任负责人的楚雄内蒙古分公司账户239.5万元,该款进入楚雄内蒙古分公司之后立即被取现,其中有140万元存入绿蒙公司出纳孙某兰的个人账户,之后该款项部分被取现,部分转账给他人,有一笔转账经调查核实用于绿蒙公司支付拆迁费用,另外孙某兰的该个人账户有绿蒙公司账户转入的大量钱款并用于支付绿蒙公司相关费用的情形,故既无证据证实上述转款行为的指使人是孙瑞杰,亦无证据证实上述款项系孙瑞杰个人使用,所以,原判认定孙瑞杰挪用绿蒙公司239.5万元的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孙瑞杰通过湖北浩瑞公司账户挪用绿蒙公司资金146万元,事实上,2014年7月16日、7月22日,绿蒙公司账户向孙瑞杰妻子任法人代表的湖北浩瑞公司账户分两次转款146万元,其中有70万元进入了孙某兰账户后被取现,取现后用途不明,故认定该70万元系孙瑞杰使用的证据不足。孙瑞杰与绿蒙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经营合同书中约定“首期5000万元在新法人依法注册产生后五个工作日到位,剩余款在土地摘牌时全额到位”,现土地未摘牌,而绿蒙公司银行流水显示孙瑞杰实际转入绿蒙公司账户款为5150万元,绿蒙公司未给孙瑞杰出具相关收款凭证,亦未进行过结算,故孙瑞杰转入绿蒙公司5000万元以外资金的性质不明确。另有财务总监陈某2014年7月16日书写的说明称,“公司还孙瑞杰款126万元,同时公司向孙瑞杰借款50万元(现金),本次实际还孙瑞杰76万元”,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该76万元是公司偿还孙瑞杰款的可能性,故认定孙瑞杰挪用绿蒙公司146万元的证据不足。褚中喜律师分笔分析了所谓挪用资金的性质,提出,有充足的客观书证证明指控的第一笔挪用500万元属借款性质,第二笔20万元和第三笔126万元属还款性质,而第四笔到第八笔都发生在邹某实际控制公司之后,此时孙瑞杰并无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二审撤销重审有罪判决宣告无罪庭审结束后,褚中喜律师又十余次奔波于北京和法院之间,不厌其烦地同案件承办人、庭长、该院院长沟通联系,进一步陈述无罪辩护意见。为了减轻合议庭作出公正判决的压力,无保留地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辩护词》,希望检察机关能听到律师的意见。根据在看守所会见孙瑞杰获得的线索,褚中喜律师向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机关对违法办案行为进行了反映。无数次奔波在呼市中级法院和呼市检察院之间,希望能够催促本案尽快作出判决,让错案得以及时纠正。这期间,接到某人打来的威胁电话:“你必须退出本案的辩护,如果由于你的‘强词夺理’最终让孙瑞杰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你就是死路一条!”此前,也曾发来威胁邮件,褚中喜律师没有理会,但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承办法官作了案情通报。对方可谓故伎重演,在一审中,也曾用这种办法威胁过孙瑞杰家属原聘请的律师。但比这一次更严重的是,对方派人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及原辩护律师远在农村的父母家闹事,逼迫辩护律师退出此案。为了家人安全,也为了不给律师事务所添加不必要的麻烦,原律师最终选择了退出此案的辩护。褚中喜告诉本社记者,律师如同消防队员,一旦接受委托,依法为被告人辩护,是律师天职,非法定事由,绝对不能退却,这是律师责任使然。消防官兵即便面临牺牲的可能,也得冲进火海救人灭火。2018年5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在审理孙瑞杰案后,一审作出了无罪判决。褚中喜律师当时就预感到回民区检察院会建议上级检察院抗诉,但他认为,上级检察院应该会撤回抗诉,即使抗诉了,二审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也会维持一审无罪判决。没有想到的是,抗诉之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呼和浩特中级法院以“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进一步查证”为由,裁定撤销原无罪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8月23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一则“呼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发回重审”的新闻。更没有想到,重审时原来作无罪判决的回民区法院会改判有罪。但是,正义的脚步虽然迟缓,最终还是抵达了终点。经过二审开庭,褚中喜律师与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官进行了异常激烈的辩论,法庭上可谓唇枪舌剑,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一直关注本案进展的孙瑞杰老家湖北省安陆市的相关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远千里,前来旁听。旁听人员告诉褚中喜律师,孙瑞杰在安陆市体制内是德高望重、与人为善的领导干部,他们之所以远道而来,是因为内心的一份敬重。褚中喜律师向法院出示了多份书面证据,证明在案发时邹天为绿蒙公司的负责人,掌管着公司的财务大权,孙瑞杰对绿蒙公司的现金支出没有支配权,根本就没有挪用资金的便利条件。即便存在使用绿蒙公司资金的事实,也是邹天的批准和同意的,只是正常的拆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资金。同时,褚中喜律师大量使用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为己所用,以其之矛击其之盾,充分论证本案是一起报案人假借刑事报案为名、意图利用司法公权力侵占孙瑞杰股权的冤错案,如不及时纠正,可能影响地方的招商引资,挫伤外地客商投资边疆的热情和信心。为减轻二审法官的工作压力,褚中喜律师又频繁奔波在内蒙古及呼和浩特的人大、监察委、纪委、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机关,随后又申请主审法官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申请参加审判委员会对该案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在确定案件即将上审判委员会后,褚中喜律师又将案件材料和辩护意见邮寄给每一位审判委员会委员。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最终接受了褚中喜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有罪判决,宣告孙瑞杰无罪。从一审无罪到检察院抗诉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一审有罪,上诉后最终到二审无罪,过程可谓艰难曲折。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得到支持二审宣判无罪之后,孙瑞杰向一审回民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2019年11月7日,回民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向孙瑞杰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907天的赔偿金28.655758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接到赔偿决定,孙瑞杰认为回民区法院既没有公开赔礼道歉,也没有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赔偿过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6月1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了回民区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与此同时,孙瑞杰也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前期因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错误羁押19天的国家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公安机关认为,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是一审法院,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驳回赔偿申请。孙瑞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也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了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赔偿申请决定。孙瑞杰当然不服,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一次,回民区公安分局还提出了不予赔偿的新理由,其认为孙瑞杰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超过了二年国家赔偿时效。2020年6月9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撤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回民区分局作出的驳回决定,责令回民区分局赔偿孙瑞杰被羁押19天的赔偿金6588.25元和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至此,孙瑞杰的国家赔偿部分告一段落。孙瑞杰说:“这点赔偿,根本弥补不了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并不特别在意。但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不然以后这样践踏民营企业家权利的案件还有可能会发生。”孙瑞杰案件的意义何在孙瑞杰案是在中央密集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关乎就业、税收、地方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而民营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不规范行为有其历史原因,不应轻易动用刑法一刀切地解决,对于已经出现的冤错案更要及时纠正,降低损失。孙瑞杰案告诉我们,欺骗利用公权力解决经济纠纷、谋求不当利益的做法必须得到遏制。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进行诬告,因合同纠纷举报对方诈骗、因竞争关系举报职务侵占等情形,目前屡见不鲜。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审慎考察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才能真正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尊严,切实维护人民的基本利益。孙瑞杰无疑是幸运的,其遇到了敢于仗义执言的律师,也遇到有法治思维和良知的原一审第一次作出无罪判决和二审作出无罪判决的法官,正是有这些法律人的坚守与努力,才最终避免了这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冤错案。民营企业解决了社会的主要就业压力,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善待民营企业家,让他们没有顾虑,披挂上阵,安心经营自己的企业,既给社会创造财富,也解决了社会就业,更给国家带来源源不断的税收。而我们只需给他们法律上的保障,除非切实涉嫌犯罪,不要轻易动用司法公权力。 原文:民主与法制杂志电子版-民主与法制网http://e.mzyfz.com/mag/paper_38328_19663.html
“当有人拧熄未来技术的灯塔,我们该如何航行?”华为创始人任正非自问自答道,“我们需要创新,找到一个又一个的机会点。如果我们把英国工业革命的指数定为100的话,美国今天是150,我国是70,中国缺的30是原创。”在全球科技壁垒高墙日趋明显的背景下,原始创新力或许成为各国最终比拼的“内力”,和每一个国家和城市的基本功。《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正如诞生它的城市深圳一样,“生逢其时”,也“身肩重任”。这部特区法规,目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今天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立法,运用特区立法权这一中央赋予深圳的立法“尚方宝剑”,制造了许多前所未见的“燃点”,它终究能否点燃深圳原始创新力的“灯塔”呢?燃点1:30%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源头,是科学体系、技术体系、产业体系的“活水”,回顾现代化历程,基础研究对工业革命和技术革命产生了巨大推动力。基础研究的累积性进步和突破性发展往往能够引领带动科学、技术和创新,发生整体性、格局性的深刻变化,进而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产生基础性、决定性和长期性影响。但它们也遵循着一条最基本的发展规律:厚积薄发。越是“源头技术”,基础研究的不确定性越高,越需要长期的专注和研究,也就是长期坐“冷板凳”。怎么让冷板凳热起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30%如果看起来还有些抽象,那么我们看一下深圳2019年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是多少?129亿元,这一数字是与2015年相比,五年间增长了5倍。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投入逾45亿元,占比超过36%。另一个数字更震撼,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公开“账本”,全市科学技术支出548.4亿元,重点用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创新。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所长刘国宏表示,此次深圳通过法定化财政资金的一个投入方向,来解决源头创新、原始创新薄弱的环节,补齐真正的短板,有利于深圳快速把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全链条创新生态构架起来。燃点2:IP证券化刚起步的科技企业,虽然有技术在手,但没有不动产等质押物,融资难难难。要想破局,让小火苗“自燃”起来,推动知识产权(IP)证券化和质押融资是一条道路。因此,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坏账补偿和贴息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贴息贴保。为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条例提出,推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企业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图源:南方+)燃点3:同股不同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但在立法调研中,有科技企业反映,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之后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阿里巴巴、京东、新浪微博等中国企业选择在美国上市,很大程度就是冲着“同股不同权”去的。2018年港交所修订上市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后,次年阿里就回到了香港上市。深圳此次变通国家《公司法》,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这类公司上市交易。条例规定:在深圳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刘国宏认为,这一制度创新是一个重大突破,为创新创业者,尤其是创始人,在多轮的融资之后,在股权稀释的情形下,依然不会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有利于企业创始人整个创新的战略和意图一脉相承地持续下去。燃点4:中国的“拜杜法案”有专家形容,科技创新是“最烧钱”的,所以以上三个燃点都是集中在“钱”上。下面再来看看人才方面的“燃点”。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大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是什么?让历史来说。1980年,由参议员博区·拜(BirchBayh)和罗伯特·杜尔(RobertDole)的联合提交的提案被美国国会通过,这就是今天所说的《拜杜法案》。此法案,让大学、研究机构能够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这极大地带动了技术发明人将成果转化的热情。1978年,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是5%,《拜杜法案》出台后这个数字短期内翻了十倍。美国在十年之内重塑了世界科技的领导地位,《拜杜法案》功不可没。它被《经济学家》杂志评为美国过去50年最具激励性的一个立法,是美国从“制造经济”转向“知识经济”的标志。深圳此次立法学习借鉴美国“拜杜法案”立法精神,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所有权,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归于科研机构。条例提出,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不低于70%)或者长期使用权(不少于10年)。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其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吕建成认为,这调动了作为生产力要素最重要的劳动者,也就是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能极大的推动科研院所或者大学等研究机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人的积极性中蕴含着无限可能”,他说。燃点5:重大技术攻关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更燃的“燃点”。条例总结此次新冠疫情科技攻关经验,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这是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作出明确法律规定,这将为解决在关键领域和技术被“卡脖子”问题方面,提供了一条解局的路径。吕建成表示,这次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最大程度地营造了一种有利于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原创性成果产生的“生态环境”。他说,深圳之所以发展快,主要是营商环境好,这次政策的出台,最重要的是营造了一种鼓励基础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来深圳从事相关工作,保障城市的创新驱动战略能得到源源不断的动能,这个作用是巨大的。来源: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问:如何才能每天都收到这样的社会和民生资讯?答:只需点击右上角关注即可。ps:您的每一次关注和点赞都是小编继续努力下去的动力!谢谢!4月9日,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揭牌仪式在陇东学院举行。庆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董建镇,庆阳市委副书记张懿笃,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洪涛,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岳中峰,陇东学院党委书记曹复兴、院长辛刚国、党委副书记田雁青、副院长孙立峰、白生君、马悦宁、刘万锋等出席揭牌仪式。仪式由张懿笃主持。仪式上,董建镇和曹复兴共同为“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揭牌。刘洪涛与刘万锋授接了研究基地开办费。董建镇在讲话中指出,陇东学院是庆阳市唯一一所综合性本科高等院校,学校云集着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的法学教学科研人才,之前有两名教授被庆阳市人大常委会聘请为立法顾问。近年来,陇东学院在普法宣传、立法研究评估、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法规审议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研究咨询与支撑作用。他希望陇东学院以基地建设为契机,把地方立法研究的着眼点放在突出法规地方特色上,进一步强化反映地域特征、人文历史和依法管理地方事务的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升地方依法治理水平。同时,还要加强法规政策性、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和协调性的研究,维护法制有效统一,促进地方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助力法治庆阳建设,要把研究基地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地方立法研究的示范基地、样板基地,为不断推进庆阳市地方立法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作出更大贡献。辛刚国在致辞中对庆阳市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多年来给予陇东学院各项工作的关心、指导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简要介绍了陇东学院近年来的办学定位和发展思路,同时对庆阳市立法研究基地在陇东学院成立表示衷心祝贺。他指出,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建立标志着庆阳市与陇东学院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学校将牢固树立依法立法、科学立法、立法为民的理念,不断重视聚集法律方面高层次人才和研究力量,全力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积极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他强调,庆阳市立法研究基地的建立为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广阔空间。陇东学院将积极履行立法研究基地的工作职责,竭心尽力积极主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立好法、立良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着力将研究基地打造成高水平的地方立法研究新型智库,为推动庆阳市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庆阳提供智力支撑。最后,张懿笃充分肯定了立法研究基地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对庆阳市立法工作的推动作用,并对研究基地建设工作提出了三点希望和要求:一是要高度认识建立基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要充分依托高校研究基地高层次专业人才力量,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三是要加强学科建设,深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他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地方立法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希望地方立法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一致,携手共进,充分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扎实做好立法研究与立法实践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为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庆阳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来源:甘肃省教育厅 陇东学院 丁意馨说明:尊重原创并注明来源,本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将会立即删除甘肃援鄂护士向省卫健委“领导信箱”留言,望解决编制问题引争议天水市教育局检查指导甘谷县开学工作,8590名学生高三生到校学习甘肃省白银市调研检查高三年级开学复课和学校疫情防控,确保开学兰州文理学院举行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返校疫情防控模拟演练活动
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线。1980年4月10日,北京航空食品公司获批成立,1980年5月1日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这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家合资企业。图/视觉中国《外商投资法》呼之欲出本刊记者/贺斌本文首发于总第888期《中国新闻周刊》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湖南、北京、江苏等省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已经忙碌起来,或集中研读,或赴企业调研,目的都是为一部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法案——《外商投资法》草案做准备。短短一个月时间,这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已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的迫切性可见一斑。实际上,这部被定位为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法律草案,早在2011年就开展了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当时法案名称为《外国投资法》,全文18211字。 该法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18年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在介绍2018年立法项目时,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将原来的“外资三法”整合,制定一部新的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9个月后,这部法律草案更名为《外商投资法》公开亮相,2018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同一天,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4日。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在双月下旬举行,有时延至下月上旬。专门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足见议题的重要性。据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商投资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后,决定在即将召开的2019年全国两会上,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关节点上,全国人代会上审议《外商投资法》,除立法加速的动因外,更为重要的是展示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将改革进行到底的决心。三法合一改革开放以后,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被称为“三资企业”。对外开放离不开完善的法治环境,法治的保障也是对外开放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央高层就意识到这个问题。1979年,中国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和1988年又相继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被统称为“外资三法”。可以说“外资三法”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在利用外资和扩大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四十年来,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中国加入WTO等重大历史节点,“外资三法”都曾进行过微调。虽经修改,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外资三法”已经难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外资三法”已经与开放型的经济体制很难相适应。于是,“三法合一”的呼声开始出现。在长期参与外商投资法研究和起草的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所所长马宇看来,一方面,国内和国际规则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另一方面,90年代以后,中国出台了《公司法》《合同法》等专项法规,与“外资三法”的部分内容难以衔接。“逼着我们必须要对原来的法律进行一种颠覆性的纠正”。2011年,马宇受命开始修法研究工作。2012年,作为主要撰写人,马宇提交了一份对“外资三法”的修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此后,修法工作正式提上日程。“原来的‘外资三法’尽管都叫‘企业法’,但实际上规定的内容很杂,既涉及外商投资准入问题,也涉及企业组织问题,还涉及合同章程问题,无论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全都囊括在内。”马宇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说。正因为如此,虽然说是“三法合一”,却并不是简单的合并。在后来起草《外国投资法》的时候,将原来“外资三法”中企业组织形式、合同章程管理等内容都归到专门法里面,属于《公司法》的由《公司法》管;属于《合同法》的就由《合同法》管;其他的专项法律规定的,由专项法律规定管。除此之外,针对外资区别于内资的独特属性,专门设立一个投资法来统一管理。该法案的起草工作由商务部条法司和外资司具体负责,马宇所在的商务部研究院协助工作。据马宇介绍,起草过程中曾在内部征求过专家意见,也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拟定了初稿。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案共11章,170条法规,除总则和附则外,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详细阐述。“其中设置了大量有关监管外资的规定,除了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还包括被称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大量规则,如登记、信息报告等,内容不厌其烦,极其详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说。如此面面俱到,马宇表示无奈,“当时各相关职能部门都希望保留对外资管理的权力,很多细枝末节的内容都被纳入到草案中。” 从商务部网站曾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内,仅商务部网站就收到62条政策建议,提交建议者,除来自内外资企业、商会、法律界和学界之外,不乏一些地方的工商、税务、经贸部门工作人员,他们对某些条款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孔庆江认为,体制内外对这部作为外资基础性法律的应有内容、甚至是法案名称都有不同意见,反过来也说明当时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的时机尚未成熟。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稿中,废除了“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拟对投资开放进行压力测试。次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18个行业门类,此后,“外资三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暂停实施三年。一个多月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目标要求,这些内容,后来都在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进一步将“外资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行政审批要求修改为适用备案管理。据此,外商投资领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原来“外资三法”规定的全面逐案审批制转变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 立法“瘦身”《外国投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的三年时间里,“三法合一”的修订工作并没有实质性进展。据一位接近该法案修订工作的人士透露,公开征求意见后,国务院各部门在内部又展开多次讨论,对于一些问题争持不下,有的部门甚至直接投了否决票,法案的出台因此一拖再拖。直到2018年年末,国内外形势使得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了《外商投资法》草案。摄影/本刊记者 杜洋这一次,各相关部门无一反对意见。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的中央某单位相关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即使遇到涉及争议的部分,会直接建议删除,不再纠缠于细节。“相较2015年稿,这次基本内容没有变,大的思路也没有变,只是剔除了一些琐碎的内容,仅从外商投资区别于国民投资的独特属性角度进行宏观管理,这也正体现了《外商投资法》的基础性地位。”马宇说。与2015年相比,一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瘦身”明显,共6章,39条内容,字数仅为原来的1/5不到。在保持“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一核心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和投资管理分列三章。马宇对此作了解释:草案将促进、保护外商投资放在优先地位,规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同时,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构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此外,对投资管理方式也进行根本改变,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减少准入限制,提高透明度和管理效率。孔庆江则认为,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置于投资管理之前,是从外商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角度考虑的,体现了中国对待外资的政策走向。而且从传统上,投资促进和保护总是连在一起的——一般双边投资协定的正式名称都是《甲国与乙国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促进,意味着我们将继续坚持利用外资的政策,而且将扩大外资准入范围。对外资保护,则是另一种促进。”孔庆江进一步分析认为,将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置于投资管理之前,体现了投资的自由化,一定程度也体现了三者之间的主从性质。相对于促进和保护,管理虽然是必不可少的,但也是补充的,从属的。“与2015年那稿相比,此次在外商投资管理上非常简洁,只保留仅限于外资监管的部分规则,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的要求。这样设置简洁明了,而且保留了将来内、外资统一立法的空间。” 值得关注的是,一审稿提交审议的草案不但“瘦身”,还“改名换姓”,从“外国投资法”改为“外商投资法”,而就在2018年10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法案名称的表述还是“外国投资法”。在马宇看来,这一字之差的关键在于“外商”包括港澳台企业和投资者,而“外国”则不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在对外开放初期,港澳台企业和投资者作为外商进入内地,享有外资的优惠待遇。随着2007年内外资所得税合并,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寥寥,还要受负面清单的限制。马宇表示,很多港澳台企业更期待和内资企业一样,公平享受国民待遇。立法提速背后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外商投资法》如同安装了加速器一般,加快了进程。按照计划,在两个多月时间里,不但要完成意见征集工作,还将结合这些意见建议和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交3月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孔庆江看来,《外商投资法》立法进程加速,既表明体制内外对这样一部法的强烈期待,也表明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士对主要问题已达成或基本达成共识,更体现了领导和决策层对目前草案大致肯定。但他同时强调,这一切应该跟对外开放的大环境有关,特别是中美旨在解决贸易摩擦的谈判处于关键阶段。“毕竟,一部高水平的《外商投资法》本来就体现了对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的承诺,也是高水平的体制改革和市场开放的标志。”在孔庆江看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贸易摩擦的爆发,在外资领域里进一步开放并以法律形式将改革开放的方向固定下来,已成为迫切需要。马宇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在他看来,此次立法进程加快也是出于一些现实关切问题的需要。比如贸易谈判时涉及一些贸易和投资的路径,实际上是跟投资问题联系在一起。再如知识产权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实际上也是贸易的公平竞争问题。此外,WTO改革中也牵涉到很多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如竞争规则、政府采购、具体的信息产品、服务贸易等问题都跟投资挂钩。除了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类似TPP等区域贸易体制,以及一些新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国要加入进去,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即使现在不修法,今后要想加入更高层次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也必须进行修法。”马宇说。与上次不同,此次《外商投资法》草案直接通过全国人大名义征求意见,并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这也使得《外商投资法》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为此,《外商投资法》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曾向媒体作过解释,《外商投资法》属于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有关规范、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内容将纳入《外商投资法》。按照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外商投资法》,需要废止“外资三法”。此外,由于“外资三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需要废止的,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因此,《外商投资法》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在孔庆江看来,《外商投资法》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利机关制定《外商投资法》,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体现对外开放和外资立法的严肃性”。争议犹存今年1月30日,《外商投资法》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草案二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做出了多处修改,对准入前国民待遇、征收征用等内容作出完善,并明确将同步废止“外资三法”,在规定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此外,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了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广东省东莞市一家合资工厂的工人 图/视觉中国尽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较多修改内容,但实际上,并没有修改一审中的所有争议性问题。比如,在草案一审过程中,针对草案第18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江小涓、郑功成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提出了异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会上表示,这一条款的本意是好的,但从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角度来看,外商投资政策宜统一,地方可以采取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等措施,却不宜赋予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促进政策的权力。会后,郑功成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他之所以提出这一条建议,主要是基于法制的公平原则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法规。一方面,外商对中国的投资只有建立在公平对待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确立投资者明确的、稳定的预期,如果各地出台五花八门的促进政策,就可能造成各地政策不一,导致法制在实践中的不完整,并影响公正。另一方面,从以往各地的实践来看,对外商投资确实存在着两种不良倾向,有的从严,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有的提供财政税收、土地等过度的优惠,甚至对损害环境与劳工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比如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参加时减免社保缴费等,这同样是对公平法则的损害。“因此,我主张在《外商投资法》制定中应当维护法制的统一,它不应当变成地方可以自主决定的制度安排。”郑功成强调,特别是要在招商引资中注意依法维护劳工权益,保护好生态环境。在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绝对不能以减免社保费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手段。“当然,我国的社保缴费偏高是事实,国家需要大幅度降低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率,但这种降费应当对所有内资与外商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缴费是国际惯例”。对于这条建议是否得到相关立法机构的反馈,郑功成表示不便透露。但从最终呈现的二审稿来看,对地方政府制定投资促进政策的权限并未作任何修正和明确。郑功成认为,在《外商投资法》制定后,地方政府的着力点应当是在改进行政效率、提供公共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多下功夫,税收、社保乃至土地政策应当由国家统一的法制或政策规范。此前,有的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出台了一些税收减免或返还等优惠政策,后被财政部明令禁止,这次草案赋予地方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的权限,是否会重蹈覆辙? 对此,财政部一位不具姓名人士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从立法技术而言,通过法律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衔接,不会单独为外商投资开小灶。“我国已从资本缺乏(引进来)走向资本输出(走出去),现在更注重国民待遇,内外资公平对待,保护产权”。在孔庆江看来,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应遵循一个“度”,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法无明文规定者皆可为” 的原则相反,对特定的外资促进措施,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地方政府就不能制定外资促进政策;只有当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形,地方政府才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条件和范围制定这方面的政策。马宇认为,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管理是国家权力,只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地方政府不应有市场准入审批权,而只能进行投资促进和服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营。只要把握这个大前提,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投资促进政策无可厚非。技术性解决方案近些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强化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但收到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这也影响到更为复杂的外资知识产权保护。对此,一审稿有相关的针对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蔡昉看来,行政手段的涵义不清晰,建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的条件或者限制”,这样的针对性更强,同时也避免自我限制过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郝明金则建议将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转让技术”。因为实践当中既存在强制转让技术,也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技术,两种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违背立法精神的。孔庆江此前参与了多场《外商投资法》草案的专家咨询会,在他看来,绝大部分争议主要还是技术性的,比如对投资的定义,对《外商投资法》与投资协定的关系,对于《外商投资法》通过后,现有三资企业在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过渡期安排等,就在接受采访前两天,他还接到一个来自最高法的电话,向他咨询草案第四条的争议问题。“绝大多数人对目前草案还是持赞成态度,但目前的草案作为外资基础型法律,非常简洁,很多问题留待其他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具体行政法规处理,相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之后,很多技术性的问题就有了技术性的解决方案。”孔庆江说。“《外商投资法》只是一个外资基础性法律,一个完整的外资制度体系有待其他法律法规来增强,如国务院定期或不定期制定发布的负面清单,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等。”尚需扩大市场准入坦诚而言,目前中国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程度依然偏低,其根本原因在开放的门槛过高,改革的力度不强。更为值得关注的是,改革开放40年来,对于是否需要外商投资以及如何利用外资方面,社会上依然存在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甚至是争议。比如,有些人认为,目前中国已不缺少资本,外资的进入不过是来争夺市场和抢占资源;还有消极舆论认为,当下中国企业资本在扩展国际化业务,外商的投资是否引进已无足轻重。此外,还有舆论议论的焦点集中在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在《外商投资法》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外商投资立法要充分考虑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需要,体现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建议对草案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为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二是将“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规定,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优惠措施”。此外,二审时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对此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充分,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二审稿修改完善后分为以下四款表述:“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对于草案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目前也存在较大争议。马宇对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提法不太赞同,认为有不全面、不严谨、不准确之嫌。马宇表示,“准入前国民待遇”,是从有关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中的“Pre-establishment national treatment”翻译而来,指的是在外商投资“进入”环节,“原则上”也实行国民待遇。“只是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实行区别于内资的准入审批,其他前置审批和履行行政手续与内资同等待遇,并非准入‘前’,准入‘前’就是国际资本,是日资、美资等,和中国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可能实现国民待遇?” 2月1日,就在《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之后的第三天,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在该目录中都会有限制类、禁止类,也就是负面清单。自2018年6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后,此次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再设立限制类、禁止类。两部门在此时间节点,公开“正面清单”而非“负面清单”,似在呼应《外商投资法》草案对于负面清单的规定。根据草案,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孔庆江对此理解为,负面清单有可能依然由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也有可能由国务院制定,但一定是由国务院进行发布。考虑到可操作性,孔庆江认为,负面清单不适宜直接规定在《外商投资法》中,而是需要授权国务院,随时可以按照中国已对外作出的承诺和当时的开放局面制定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本身将是一个越来越短的过程。需要说明的是,清单越短,表明我们对外资越开放。”去年,中国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取消银行等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将内外资一视同仁,受到外界一致好评。这些不仅是因为对等的需要,也表明了中国对国际经贸规则的认同和接受。无论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还是“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对外资开放的尺度。可以确定的是,目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和改善经济发展方式以及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在某种程度上是离不开外来的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的。如何看待外商的投资,需要执政者和立法者立足于更长远的思想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