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紧扣我省改革发展所需、人民群众所盼,扎实推进经济、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快了立法步伐,更加重视法规质量,努力做到“立一件成一件”。一、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我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深化“放管服”改革,先后制定了地方金融、循环经济、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和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等法规,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坚持绿色循环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尤其针对产品过度包装、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等作出规范,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意义重大。二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高质量发展。今年7月出台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总结我省行之有效的做法,吸收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优化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路径,建立完善激励科技创新、产教融合机制,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为鼓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构建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山东方案”。三是以小切口立法助推经略海洋战略实施。注重经略海洋是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山东的重大责任、重大使命,也是重大机遇,今年7月出台的《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对生态修复措施、陆海统筹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近海养殖转产转业、陆基养殖设施清理等问题予以科学规范,为打造海洋生态文明长岛样板、助力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二、坚持绿色发展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我省严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围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细化上位法规定,做到先于国家、严于国家,先后制定或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并及时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十八大以来先后立、改、废44件省级生态环保类法规。一是科学加严管控重点难点问题。落实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切实解决困扰群众的黑臭水体等难点问题。2018年修订《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后,据统计截至当年底,全省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166条黑臭水体,已有162条完成整治任务,完成率达到97.6%,济南、青岛2市完成率为100%,还群众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生活环境。二是充分考虑群众生活必需。在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涉及群众生活所需进行科学设计,确保规定接地气、行得通。2018年修订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针对农村养殖污染来源分散问题,避免制度设计“一刀切”,对环境污染影响小、用以维持生计的养殖散户,未作强制性要求,体现了立法的“尺度”和“温度”。三是加强立法决策量化论证。研究清楚法规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加强立法决策的量化论证,科学严密地设计好制度规范,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2018年针对重型柴油运输车占比高等新问题,对2016年制定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修正,作出更加严格的管控规定。据统计,2013年我省重污染天气60天,2017年压减到15天内,2018年不足10天,2018年PM2.5为每立方米49微克,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同时注重对设区市环保立法指导工作,要求他们早意识、快行动。自2015年设区市获得地方立法权至今,我省16个设区市新出台49件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大气环境持续改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中央和省委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始终把惠民生作为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一是围绕民生所需确定立法项目。紧紧围绕省委决策部署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难点和堵点、人民群众关心热点开展立法工作,直面人民群众感到困惑和疑难的问题,将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事项作为立法重点,近年来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全民健身、反家庭暴力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7月初次审议了学前教育条例。今年还将养老服务条例等列入一类项目积极推进。二是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以有温度的法规规定,体现对人民群众的关爱。2017年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根据条例规定,今年济南和青岛市要求全市范围内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等时段为群众健身活动提供服务,弥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不足困境,深受群众欢迎。四、坚持价值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坚持正确价值导向,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地方独特文化资源,在地方性法规中注重保护和宣传好红色文化、红色基因、革命传统、民族精神,使地方性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近年来,省级立法先后出台了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等法规。同时在指导设区的市立法中,要求把推进精准立法和促进社会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以精细化立法促进社会文明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近两年威海、临沂、东营、日照、枣庄、济宁6个设区市分别制定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法律形式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倡导文明新风。五、加强对设区市立法审查指导维护国家法制统一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总结制定“审查较大市报批法规工作法”,被省委省直机关工委评为省直机关先进工作法,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肯定。一是坚持“提前介入,跟踪审查”。“提前介入、跟踪审查”是我省创造和总结的成功经验,与设区市人大立法同步,对设区市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并跟踪其每次修改,将发现的问题解决在法规表决之前。近年来,还通过把握时间节点、认真调查研究和注重上下沟通,同时借鉴法院审判文书中的说理性判决做法,注重审查意见说理性,讲法讲理讲法理,提高审查意见质量,切实把审查工作做稳、做细、做实。二是加强省市立法统筹。为落实省委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协调推进全省海岸带保护立法。目前,7个沿海市海岸带保护立法陆续进入立法程序,将实现我省海岸带保护立法全覆盖。三是为设区市立法留白。针对所有设区市都有立法权这一新情况,与相关厅局研究论证,在城乡管理等方面预留给设区市立法事项,为设区市立法留白,让他们有更大的立法空间对相关事项予以规范。四是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各设区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法规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2017年济南市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加大执行力度,春节期间济南市到处“静悄悄”,除夕当天空气质量在环京“2+26”通廊城市中排名第一,彰显法规效力,赢得群众称赞。今后,我们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解放思想,奋发图强,进一步增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做新时代泰山“挑山工”,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我省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在长举行华声在线12月15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陈奕樊 通讯员 邱显耀)12月14日至15日,由省立法研究会举办的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暨湖南省立法研究会第五次年会在长沙召开,200余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研究地方立法工作。省领导周农、许显辉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全国人大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应邀作专题授课。会上,专家学者们围绕地方立法40周年的回顾与展望、地方立法权、立法质量与公众参与等专题,积极交流研讨,共同探讨如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更好地服务湖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会议指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和强化党领导立法的意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意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必须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地方中远期立法规划,研究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研究改革开放新领域的立法。要争取形成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实务和将立法理论成果运用到立法实务的常态化机制,加强实务界与理论界之间的交流互动,加强对地方立法理论问题的共同研究。
新民晚报讯 (首席记者姚丽萍)法治,要成上海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今天下午,《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发布。法治,作为依法治国的源头,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法治化水平高低、核心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指标,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上海作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开放型城市,不仅是中国经济活力最强、开放度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图说:《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发布 任炫供图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1979年被依法授予地方立法权,追寻40年的发展轨迹,上海地方立法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始终与改革开放相伴,与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同行,与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进程同步。为总结上海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加强地方立法的预测研究,上海市立法研究所编写了这部《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对2019立法年度上海地方立法作了全领域、全景式的梳理研究,以权威、翔实的资料展现该年度上海地方立法的状况。全书由正文和附录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地方立法工作总评述、立法篇、法治综合篇和理论研究篇。其中,地方立法工作总评述部分系统总结、评述了2019年度上海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总体情况;立法篇按照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工作评述的框架结构对11件地方立法的相关情况作了描述;法治综合篇汇集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备案审查、长三角立法协同以及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理论研究篇摘录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相关重要讲话,收录了部分代表专家对立法工作的评价,展示了立法研究所部分立法研究成果。附录收录了2019年度人大代表的立法议案及审议结果报告、2019年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9年度新制定和修改的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文本。本书旨在完整展示2019年度上海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践探索、制度创新及理论研究的状况。编写者希冀该蓝皮书能够成为社会观察、了解上海地方立法的重要窗口,成为专家学者研究上海地方立法的重要数据库,成为上海市法治智库建设最具影响力的品牌。此外,新书《“一网通办”法律规制》同时发布。
1979年12月,山东省召开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地方组织法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至此开始,我省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蹒跚起步到逐渐完善,取得了显著成绩。从1980年到今年8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地方性法规474件,现行有效218件,批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决定617件,现行有效329件,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地方立法工作历程回顾40年立法历程,山东省地方立法经历了初期探索前行、中期发展规范、后期日趋成熟,再到党的十八大后的谱写新篇,走过了艰辛探索前行、不断自我完善的不平凡历程。(一)在探索中前行(1979年至1987年)1980年3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迈出历史性第一步。立法工作在一片空白的基础上起步,本着“急需先立、先易后难、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开展工作,义务植树决议、职工探亲待遇细则等法规陆续出台。1987、1988和1993年青岛、济南和淄博市分别出台首件地方性法规并被批准施行,山东省地方立法体制逐步建立。(二)在发展中规范(1988年至1999年)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室承担地方立法工作,这一时期是稳步发展和逐步规范阶段。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承担法规调研、审议工作,法制工作室承担修改工作,体制得到理顺,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质量有所提高,尤其突出经济领域立法,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需求。这期间有两项开创性举措:一是198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引进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平等竞争,从200多报名人员中择优录用15人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开创了省直机关先例,招录的部分同志成为地方立法领域骨干领军人才。二是1991年2月,法制工作室在济南发起第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湖南、四川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参加,还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参加,交流立法工作经验,为全国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兴起奠定基础。(三)地方立法日趋成熟(2000年至2012年)2000年省九届人大成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统一审议,2003年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立法工作日趋成熟,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原则,逐步健全完善“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常委会集中审议”的审议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的数量和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一是完善制度建设。2001年出台《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还制定了20多项工作规范和制度。二是积极开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创新尝试。为扩大群众参与立法途径,2003年首次就五年地方立法规划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4年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2006年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水平,2004年就《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2005年组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制度》;2010年就《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首次进行网上立法听证。通过各种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更好地遵循和体现客观规律。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稳步开展。2007年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备案审查处,承担对省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08年出台《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经过不断努力,全省16个设区市、所有县级人大常委会逐步设立专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四)地方立法谱新篇(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坚持立法先行,以问题为导向,突出实践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原则,立需要的法、管用的法和办得到的法。一是推动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全面开展。2015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市。二是制定《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7年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将多年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创新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对于推进立法精细化有着重要意义。三是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2013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个评估,把论证评估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了6家基层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为立法联系点,2018年增至8家,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建议,立法工作更“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2015年建立法规情况介绍制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熟悉了解审议法规的有关情况,提高了审议质量;同年还建立法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法规宣传报道。2015年与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济南大学、山东政法学院和烟台大学合作建立5所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2018年又增加山东财经大学研究服务基地,更好地借助“外脑”提升立法能力。今年首次就制定《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进行问卷调查, 向省内110个乡镇政府、100余名群众发放调查问卷,问需于民、问计于民。5月在烟台市长岛县“渔民家门口”就《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深入群众探索良策。今年还创新开展“三题递进”破解难题,即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搜集和论证立法需求中形成有针对性的“课题”,以优秀的、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实现“破题”,助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二、地方立法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做法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实践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有力推动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完成省委立法工作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方向。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二是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和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请示,确保地方立法与省委改革发展决策相一致。三是认真完成省委常委会立法工作要点。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要点中的法规项目,不断强化措施,努力推动高质量如期完成,对于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二)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立法工作,重点加强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立法,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努力实现发展第一要义。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我省紧盯发展这一主题,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企业权益保护、经济开发区条例等法规,有力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努力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目标。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制定或修改了义务教育、就业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通过立法推动大批惠民举措落地实施,努力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努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对于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多年来,我省不断加强这方面法规建设步伐,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规。(三)立足山东省情,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地方立法成效“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我省立足山东实际,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事项,精心设计法规内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一是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对于国家立法条件不成熟而省内条件具备的,坚持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敢于先行先试,开展创制性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撑,也为国家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二是积极推进“三农”法制建设。作为农业大省,我省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建设以及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制定或修改了村务公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法规。三是积极为推进“海上山东”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山东作为海洋大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建设“海上山东”重大发展战略,为配合这一战略实施,制定或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港口条例以及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规。四是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建设,促进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完善地方性法规配套制定工作,对于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多年来我省注重加强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发挥法律体系整体功效,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多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努力做到立良法促善治。一是遵循客观规律,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坚持研究式立法,完善立法论证机制,注重发挥好立法咨询专家“外脑”作用,提升了立法科学化水平。坚持规范立法,严格遵守立法技术规范,确保法规条文的完整性和严谨性,规定的制度和规范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确保其“可执行、易操作、真管用”。二是深化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提升立法民主化水平。坚持实行开门立法、阳光立法,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渠道,通过各种方式“问法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建立并健全完善了公众意见表达、采纳和反馈机制,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深化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实地考察、走访、座谈等形式,认真调查研究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注重立法协商,通过召开立法协商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严格依法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牢固树立依法立法理念,严守立法权限,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配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切实把握地方立法的“红线”。严格做到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随意设置行政许可、强制和处罚,把握住地方立法“底线”。四是努力通过“立改废释”并举,实现清理工作常态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常态化法规清理机制,对于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多次对与行政处罚法、许可法和强制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的法规进行集中修改,维护了法制统一,促进了法律体系和谐一致。三、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启示认真总结地方立法40年的成功经验,对今后工作再上新台阶有着重要启迪作用。(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一要坚定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中心工作谋划开展立法工作,统筹城乡与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各项事业发展。二要坚持立法与省委推进的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将省委提出的立法建议变为立法项目,加强经济建设、环境保护、群众权益保障等重点领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要坚持立法重大事项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要坚持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和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省委报告制度,强化省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省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二)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一要处理好党委领导与人大主导的关系。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的主导作用,越是坚持党的领导,就越能有效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有效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推动立法进程。二要加强在立项、起草、审议、宣传等环节的主导。要抓好项目论证,把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进、社会普遍关注、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法规立项重点。要坚持提前介入,推动提案人按时将法规提请审议,防止部门利益影响立法。要加强宣传主导,为法规的正确适用和自觉遵守创造前提条件与良好环境。三要重视发挥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要发挥政府对部门争议较大的重要法规草案协调决策力度,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要将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四要加强立法干部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强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积极发展壮大立法干部队伍,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以高素质立法队伍保障高质量立法。(三)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通过立法实现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二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要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反映群众意愿、回应人民呼声的巨大优势,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和制定修改法规紧密结合起来。要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立法调研制度,增加列席人数,扩大列席范围。三要不断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依靠人民,问法于民,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立法,重视网络民意表达,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确保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切实处理好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为立法奠定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让人民充分享受到立法带来的法治红利。(四)必须高度重视立法机制建设要始终把立法机制建设作为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一要加强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要发挥好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解决立不立法、能不能立法的问题。要发挥好法制委员会“统”的作用,重点调研、审议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有效性问题,确保维护法制统一。二要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审议工作。要把握好常委会一审和二审的重点,一审要侧重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条款设计合理性,以及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问题的审议研究。二审要侧重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情况,包括意见的吸纳情况、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分歧、各方面协调共识等问题的审议决策。要适时采取“隔次审议”“三次及以上审议”等审次制度,切实提高审议质量。三要加强立法协调机制建设。要密切与“一府一委两院”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联系,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工作。要经常与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意见。(五)必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在于创新。一要循序渐进开展方式方法的创新。要对成熟的经验做法加以保持并及时修改完善,循序渐进地开展创新做法,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解决局部问题和维护全局利益的关系,确保创新落到实处。二要不断探索创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方式方法。要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者、专家学者和法规执行部门三方的优势和积极性,不断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三要做好立法执法紧密结合的创新。要将立法和执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规实施报告制度和立法后评估等方式,更好地发现立法中需要继续完善的不足之处,及时将法规修改完善。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将一如既往解放思想、奋发图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近日,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承担的“山东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研究和制度设计”“山东省沿黄9市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同立法”“就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我省‘厕所革命’的相关问题和制度设计进行研究论证”等3项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得到省人大领导的高度评价,其中田梅副教授等撰写的“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我省‘厕所革命’的相关问题和制度设计—以农村‘厕所革命’为视角的研究报告”,获得省委书记刘家义的肯定批示。这是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服务地方立法工作结出的硕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于晓明来校调研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发展情况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成立以来,设立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研究室、环境保护研究室、历史文化保护研究室、公共政策研究室、社会调查与数据处理中心等5个研究机构和综合办公室,成立了由40余名校内研究人员、11名校外研究人员、8名校外客座教授组成的研究团队。研究院基础设施完备,内部结构完善,研究团队精干,为完成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同时为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和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自成立以来,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多次参加省、市人大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会议;2020年,参加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滨州市电梯安全条例》《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规定》等多个法规的审议工作,研究人员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人大领导的好评;多次参加滨州市人大和滨州市人民政府的立法研讨及政策咨询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担了《滨州市城市供热条例》《滨州市道路安全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目前,评估报告已基本完成,3月底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人员赴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调研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注重普法宣传,加强立法研究。研究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后,发挥专业优势,参与普法宣传,积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宣传民法典。2020年7月,基地接受市人大的委托,组织精干力量编写了民法典线上有奖竞答题库和民法典电视竞赛题库;9月份组织人文学院师生参加了线上民法典知识奖竞答和线下民法典知识竞赛。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起,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法研讨会”,邀请山东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林业大学等高校知名专家参加会议,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论文200余篇,并从中遴选33篇编印了论文集。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研究人员开展调研活动今后,滨州学院地方立法研究院将加强队伍建设,争取引进引进高层次法学人才,继续聘任校内外法学专业人士作为研究员;加强学习交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虚心学习省内其他6个基地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择适当时机,到省外人大、高校学习考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地方立法培训会、研讨会等;加强与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完成好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委托的“就我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立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专题论证和制度设计”“就2020年之前我省制定的未经过全面修订的设计经济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建议”2项研究课题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努力打造新型的地方研究智库,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1月5日,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举行《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一网通办”法律规制》新书发布会。《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是全国首部以一个地区的地方立法为内容的专门的“立法蓝皮书”,《“一网通办”法律规制》则是第一本从法治保障层面对“一网通办”这项重大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系统性研究的著作。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所长丁伟介绍说,《上海地方立法蓝皮书(2019年)》对2019立法年度上海地方立法作了全领域、全景式的梳理研究,以权威、详实的资料展现这个年度上海地方立法的状况。丁伟表示,蓝皮书的编写是为了进一步总结上海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加强地方立法的预测研究。《“一网通办”法律规制》以问题为导向,以实现目标为方向,以上海的实践探索为切入点,从政务服务创新、法治保障需求、法律制度供给三个维度,对“一网通办”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全景式描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指出,这两本书都是紧扣地方立法开展的研究。编写并出版蓝皮书是推进全过程民主的又一重要抓手,是宣传、贯彻和实施地方立法的重要举措。上海市立法研究所作为重要的立法研究机构,在上海地方立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立法研究所要把握上海改革发展的重大命题,理论与实务研究相结合,进一步为地方立法提供支撑。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为地方立法提供智慧和力量。【来源:法治日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12月25日上午,开封市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召开。开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市法学会副会长冯建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玉鹏,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蔡军,中共开封市委党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教授廖海敏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红战主持会议。徐强在致辞中指出,开封市地方立法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开封市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工作专业平台的形成,标志着开封市地方立法理论研究迈上了新高度。对地方立法研究工作,徐强提出三点建议,一要把“立良法、促善治”作为立法理论研究和地方立法的工作方向。二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理论研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落脚点。三要把立法理论研究与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形成良性互动,互相促进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要主动服务大局,重点完善民生领域相关法律制度;要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着力推动立法理论成果和工作成果的相互转化;要加强组织建设,加快地方立法队伍和人才的培养。参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了《开封市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章程》《开封市法学会地方立法研究会选举办法》。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徐强当选名誉会长,王玉鹏为会长,张红战、蔡军、廖海敏为常务副会长。●【动态】开封市法学会刑法应用研究会成立●【动态】新乡市法学会各研究会2019年年会陆续召开●【动态】新乡市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如何切实解决执行难”理论研讨会圆满召开<<向左滑动 浏览河南省法学会简介>>喜欢本文,请点这里
12月12日,由湖南省立法研究会主办的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暨湖南省立法研究会2020年年会在湖南工商大学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周农出席会议。来自政府、高校、企业的专家学者及师生代表170余人参加会议,开幕式由省立法研究会会长王汉连主持。湖南工商大学副校长黎定军、中联重科副总裁孙昌军分别在活动上致欢迎辞。黎定军简要介绍了湖南工商大学的办学历史、办学特色、发展概况,以及法学专业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希望与会代表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言献策,对学校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多提宝贵建议。周农在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时表示,今年是立法法颁布实施20周年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5周年,在这个时间节点召开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具有重要意义。他指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工作,一是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法研究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要坚持立足湖南实际,深入研究我省立法中的重点问题; 三是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共同推动我省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他希望专家学者能共同携手为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作出新的贡献。湖南省社科联党组书记宋智富、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肖迪明也在会上发表讲话,对立法研究会下一步的工作及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提出建议和希望。活动邀请省社科院原院长、现长沙县开慧村第一书记朱有志就乡村振兴主题作了专题辅导报告,对44名获奖论文作者进行了表彰。下午的理论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分别围绕“乡村振兴与地方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地方立法”、“立法实务探讨”三个专题进行研讨,15名获奖论文作者作主题发言,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与不足作了总结,对今后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作了探讨。通讯员龙璞 彭甜甜 记者李柯夫【来源:潇湘晨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红网时刻岳阳6月16日讯(通讯员 尹晓闻) 6月14日,湖南理工学院与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校地合作,举行共建“湖南岳阳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调推进会。双方就“湖南岳阳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共建方案的具体内容、模式和特色、建设目标等开展交流。该研究中心将于今年七月在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挂牌成立。湖南岳阳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是市人大常委会为加强智库建设、提高立法质量,以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为主阵地,开展地方立法研究而设立的学术组织。该研究中心将立足岳阳,系统开展地方立法应用性研究,让岳阳地方立法精确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光荣表示,成立研究中心有助于岳阳地方立法质量的提升,可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这是发展所需、民心所向。希望研究中心能紧扣人民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地方,发挥智库优势,为岳阳地方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下一步,学校将积极整合校内资源,统筹专业力量,以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为契机,与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共同打造具有广阔空间的校地合作平台,为服务岳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努力。”湖南理工学院副校长张国云说。
1月11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剑敏带领法工委、法制委负责人,赴浙江师范大学调研地方立法研究院工作情况。周剑敏一行实地察看了地方立法研究院新办公场所选址情况,听取了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刘梦、理事会秘书长黄中伟、常务副院长邓佑文关于研究院2020年工作开展情况和2021年工作思路的汇报。过去的一年,研究院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协助开展立法知识培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研讨,为金华地方立法提供高质量的咨询、评估和论证工作,助力市人大常委会获得第二届“浙江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奖”的优秀奖。周剑敏充分肯定地方立法研究院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对研究院2021年工作思路和工作安排予以认可,同时就做好新一年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进一步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加快研究院新办公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抓紧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实现研究院办公场所独立化。二要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实现研究院人员相对独立和研究团队的相对固定。通过“引进来、走出去”方式,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研究队伍力量,提高地方立法研究能力。三要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研究院工作的统筹谋划,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在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日常工作之外,要坚持制度化开展金华市地方立法论坛,确保实现定期举行地方立法讲座、地方立法理论研讨活动。全力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义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将其纳入研究院的重要工作范畴。供 稿:金余根编 辑:吕丽徽【来源:金华人大】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