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正值高招录取阶段,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国家都有哪些资助政策?小编和大家念叨一下,咱们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请注意查收↓↓↓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学前教育资助政策。01政府资助资助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0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03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实施“两免一补”和营养改善计划。01免学杂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0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0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按照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的50%核定。04营养改善计划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地方因地制宜实施营养餐地方试点。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以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地方政府资助项目为主,学校资助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01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0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03地方政府资助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免费等政策。04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05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以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顶岗实习、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为补充。01国家奖学金国家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技能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年奖励2万名学生,奖学金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02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03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04顶岗实习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05学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06社会资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本专科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0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8000元。0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在校生,每生每年5000元。0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在校生。04国家助学贷款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贴付。05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对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06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就读的高校学生(含新生),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07师范生公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不用缴纳学费、住宿费,还可获得生活费补助。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两年内,可按规定转入师范专业,高校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其他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向所在院校咨询相关政策。08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中西部生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申请入学资助项目,解决入校报到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就读本省院校的新生每人500元,就读省外院校的新生每人1000元。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09勤工助学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10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学费减免。公办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获得减免学费资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全面享受本专科生政策,奖助学金标准更高。0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02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标准不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03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04“三助”岗位津贴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05其他资助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国家资助、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申请条件、程序等有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市委市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8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人组发〔2019〕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人才补助、平台载体补助申请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市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及大学生实训补助、企业实训用工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范围●(一)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018年12月11日以来,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首次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在滨落户首次购房(已缴纳契税),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二)大学生实训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到滨州市企业开展实训并完成实训活动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和校方带教人员。(三)企业实训用工补助:自2019年6月11日起,我市企业接收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参加实训,在大学生实训结束并毕业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至2020年6月30日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二、发放标准●(一)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凡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到位。其中:博士第一年发10万元、第二年发5万元、第三年发5万元;硕士第一年发2万元、第二年发2万元、第三年发1万元。(二)大学生实训补助、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参照《关于印发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滨人社发〔2019〕16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三、申报流程●(一)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需提供如下纸质材料:1.《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补助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3.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首次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缴纳契税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到企业就业的,提供附件1至4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自主创办企业的,提供附件1至4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个人持股证明。(二)大学生实训补助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领企业登录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下方“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板块,通过“实训补助系统”(http://rs.binzhou.gov.cn/gcrc/class/index.php)申报。●四、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和大学生实训补助申报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并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咨询、解读和申请补助的答疑工作,确保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通过各自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政策和补助申请工作。于11月6日前汇总各辖区内企业的《2020年硕博士购房补助申请汇总表》、《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来滨实训生活补助申领汇总表》和《2020年度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申领汇总表》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由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申请的补助资金将由市财政直接拨至相应县市区。联系电话:市 直:0543-8173786滨城区:0543-8330092沾化区:0543-7810179邹平市:0543-2182001惠民县:0543-8197098阳信县:0543-8260598无棣县:0543-6325583博兴县:0543-2399021经济技术开发区:0543-318361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543-3160397北海经济开发区:0543-2258097附件:1.《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补助申请表》2.《2020年硕博士购房补助申请汇总表》3.《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来滨实训生活补助申领汇总表》4.《2020年度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申领汇总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0月2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人组发〔2019〕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人才补助、平台载体补助申请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上半年滨州市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发放范围2017年1月1日起,首次在我市各类企业(含中央和省属驻滨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就业,或自主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我市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大学本科生。二、补助标准(一)2020年1月1日起,首次来滨就业创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租房补助,经考核认定发放3年。(二)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来滨就业创业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生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租房补助,经考核认定共发放3年。(三)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已申领过本补贴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按照《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有关人才补助规定继续申领。补助金额计算方法:2020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补助标准。三、申报方式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领人登录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下方“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板块,通过“生活租房补助系统”申报(http://rs.binzhou.gov.cn/gcrc/class/index.php)。此次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四、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申报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并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咨询、解读和申请补助的答疑工作,确保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由企业负责通知到符合申领条件的大学生。同时通过各自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政策和补助申请工作。于11月6日前汇总各辖区内企业的《2020年上半年大学生生活租房补助统计表》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由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申请的补助资金将由市财政直接拨至相应县市区。联系电话:市 直:0543-8173786滨城区:0543-8330092沾化区:0543-7810179阳信县:0543-8260598惠民县:0543-8197098博兴县:0543-2399021无棣县:0543-6325583邹平市:0543-2182001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0543-318361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543-3160397北海经济开发区:0543-2258097
来信标题 现在研究生学历还有补贴吗? >来信时间 2020-11-22 21:53:09 --> 来信内容研究生学历在滨州工作没有生活补贴吗?之前说有,单位上怎么没有人告诉啊来信时间2020-11-22 21:53:09回复时间 2020-11-24 18:27:14 办件编号 202011220029056 信件状态 已办结 提交对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信件分类 求助 信件主题 其他 信件来源 网上问答(部门信箱) 是否公开 公开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内容 您好,市人社局12333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电话解答上述问题。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与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21日讯12月21日,记者从滨州市教育局获悉,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周六)至28日(周一)进行。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报考点(3716)设滨州学院(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开发区一中(滨州市长江三路767号)和滨城区第六中学(黄河十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西)四个考点。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提醒广大考生考试有关事宜和注意事项。考生应该加强防疫知识学习,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自12月12日起,应每日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建议考生自12月12日起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避免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所有考生均需注册山东健康通行码(进入考点时无需出示),保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为绿色,并如实填写《健康承诺书》,在首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确诊病例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以及考前21天内从高风险等级地区回鲁的、考前14天内从中风险等级地区回考区的、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或其他呼吸道疾病症状的考生,务必前往本人考试所在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应排队有序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疫情出现反弹地区的考生,要根据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最新的部署要求,落实好相应防控措施。考生2020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16∶00-17∶00可以到所在考点确认考点位置、熟悉周围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可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考试期间适逢冬季,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增添衣物、注意保暖,尽早了解考点周边的交通情况,提前规划路线,进入考点须接受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和安检,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需特别注意的是,考试期间每位考生的考点不变,但每科考试一般都要更换考场,不要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准备好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生一律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考试实施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考生应主动配合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考点在考场建筑物外设置封闭区,在封闭区入口处实施首次安全检查。考生只允许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规定的文具、物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自行将携带的违规物品、与考试无关物品提前在封闭区外妥善安置。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纪,诚信应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四)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五)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考场规则》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考生务必提前学习,认真遵守执行,服从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考生应按照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整个考试过程以考点信号指令为准,考场内的钟表时间仅供参考。(六)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各级招考部门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设备,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人脸识别;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考点内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查人员将对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每逢考试,社会上总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忠告极个别企图作弊的团伙和个人,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监督举报,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543-3188727。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8日讯 12月18日,记者从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获悉,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进行。本次考试安排在滨州学院(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开发区一中(滨州市长江三路767号)三个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均在视频监控下进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发布提醒。一、考试时间和科目二、遵守考试时间(一)请考生务必提前到达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二)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三、考生应诚信应考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特别提醒各位考生:对所有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及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事项及要求(一)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具体座号信息在当科考试考场门口查询。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三)考生可在12月20日下午16∶00以后到所在考点周边熟悉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能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 (四)今年我省硕士研究生考试首次实行两次安检制度,即在考试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进行两次安检。严禁考生携带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考生应按《准考证》要求带齐证件和考试用具,并提前妥善安排好本人的其他物品。(五)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对发现的考试作弊违法行为,将报公安机关处理。(六)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研究生考试中有关计算器使用的说明》要求,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在考试中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七)考试期间适逢寒冬季节,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充分了解考点周边交通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提前赶往考点,避免因天气或交通原因而耽误考试。(八)广大考生应提高警惕,切莫相信社会上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闪电新闻记者 卜新报道
8月1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2020年“滨州人才节”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市人才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就目前我市人才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解读。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将“双招双引”作为“一号工程”,举全市之力推进。2019年,启动实施“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双进”工程),2020年,进一步升级为“百名高端专家、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三进”工程),坚持高端人才和青年人才两手抓,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集聚优秀人才来滨创新创业。2019年,全市引进本科以上大学生近11000人,其中硕博士接近1500人,分别约是2018年的1.9倍、2.8倍,实现人才流入流出的基本平衡。今年截至7月底,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引进省级及以上高端专家62人,本科以上大学生6544人,其中博士41人、硕士697人。工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不断创新政策。先后制定出台《高质量“双招双引”二十条》、“双进”工程《意见》、“三进”工程《意见》和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生活租房补助、购房补助、人才公寓建设等近20个政策文件,贯穿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服务全过程,构筑起了系统完备的政策体系。二是不断拓展路径。设立“滨州人才节”,以制度形式打造引才品牌。每年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高校行、“赢在滨州”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等系列招引活动。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基础上,实施“硕博优选计划”、选调滨籍在外工作人员、选聘“双一流”高校毕业生等,不断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三是不断创建平台。与山东大学、四川大学、江南大学、东华大学等20多所高校合作,设立“引才工作站”,建立引才长效机制。设立驻京人才联络服务站,联系对接驻京人才400多人,正在筹建驻沪人才联络服务站。完善人才培育机制,每年评选“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以及“渤海工匠”、青年学术带头人、突出贡献技师等,构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实用人才、基础人才等合理分布的梯次结构。开发建设“人才滨州”信息化工作平台,集宣传推介、政策申请、线上对接、项目申报、人才服务、人才库等功能与一体,提高工作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正在上线试运行。四是不断优化服务。印发《高层次人才全周期服务流程再造实施办法》,围绕编制保障、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障、科研配套、创业支持、补助发放等11个方面,加快流程再造,能“网上办”的全部“网上办”。全市筹建人才公寓1万套左右,以“现货”供应,同步建设青鸟驿站、工会E家,公寓内书吧、咖啡吧、超市、健身房、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截至目前,全市人才公寓达到拎包入住条件的1248套,已入住583人,本科及以上的第一年免费,这是我市相对其他地市引才工作的比较优势之一。五是不断完善机制。每年印发《人才工作要点》,按照“三化”要求,建立《分工落实台账》,定期调度,年底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设立“书记项目”制度,建立《县市区委书记人才工作项目台账》,推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对照“三进”任务目标,建立每月调度、抽查、通报制度,直接通报给县市区委书记,传导压力,推进落实。【来源:滨州日报】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
各位考生: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周六)至28日(周一)进行。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报考点(3716)设滨州学院(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开发区一中(滨州市长江三路767号)和滨城区第六中学(黄河十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西)四个考点。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提醒广大考生考试有关事宜和注意事项:一、考试时间及科目二、防疫注意事项(一)加强防疫知识学习,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自12月12日起,应每日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建议考生自12月12日起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避免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二)所有考生均需注册山东健康通行码(进入考点时无需出示),保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为绿色,并如实填写《健康承诺书》,在首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三)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确诊病例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以及考前21天内从高风险等级地区回鲁的、考前14天内从中风险等级地区回考区的、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或其他呼吸道疾病症状的考生,务必前往本人考试所在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四)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五)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六)考生应排队有序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疫情出现反弹地区的考生,要根据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最新的部署要求,落实好相应防控措施。三、提前熟悉考点做好考试准备考生2020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16∶00-17∶00可以到所在考点确认考点位置、熟悉周围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可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考试期间适逢冬季,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增添衣物、注意保暖,尽早了解考点周边的交通情况,提前规划路线,进入考点须接受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和安检,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需特别注意的是,考试期间每位考生的考点不变,但每科考试一般都要更换考场,不要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准备好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生一律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四、考点封闭区和二次安检要求考试实施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考生应主动配合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考点在考场建筑物外设置封闭区,在封闭区入口处实施首次安全检查。考生只允许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规定的文具、物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自行将携带的违规物品、与考试无关物品提前在封闭区外妥善安置。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纪,诚信应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附件1)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2)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四)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五)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考场规则》(附件4)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考生务必提前学习,认真遵守执行,服从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考生应按照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整个考试过程以考点信号指令为准,考场内的钟表时间仅供参考。(六)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各级招考部门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设备,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人脸识别;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考点内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查人员将对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每逢考试,社会上总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忠告极个别企图作弊的团伙和个人,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监督举报,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543-3188727。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附件4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考生将条形码在试卷上取下后粘贴至答题卡指定位置。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将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12月24日讯(记者 孙佃潇)12月24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滨州市教育局获悉,滨州市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于12月21日至22日举行。本次考试,全市共设3个考点,动用了278个标准化考场,报考考生达到8312人。12月21日,滨州市副市长潘青到滨州实验学校、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中考点巡视并指导工作,详细查看和了解巡查指挥、考务管理、试卷保密、安全保卫和考生服务等情况。滨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兵,滨州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滨州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春国,滨州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李梅生等陪同巡视。山东省派检查组对滨州市考试组织工作进行了检查,并对相关考务工作给予肯定。考试期间,滨州市各考点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考务工作要求,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工信局、滨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防联控,确保了全市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顺利完成。本次考试中,滨州市查处违纪作弊5人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市委市府印发##_FORMAT_LT_##关于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的实施意见##_FORMAT_GT_##、##_FORMAT_LT_##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实施意见##_FORMAT_GT_##的通知》(滨办发〔2018〕28号)、《关于印发##_FORMAT_LT_##关于开展“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_FORMAT_GT_##的通知》(滨人组发〔2019〕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人才补助、平台载体补助申请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市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及大学生实训补助、企业实训用工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范围●(一)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2018年12月11日以来,到我市企业就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首次到我市自主创办企业,在滨落户首次购房(已缴纳契税),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二)大学生实训补助:自2020年1月1日起到6月30日止到滨州市企业开展实训并完成实训活动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和校方带教人员。(三)企业实训用工补助:自2019年6月11日起,我市企业接收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参加实训,在大学生实训结束并毕业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至2020年6月30日工作满3个月及以上的。●二、发放标准●(一)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凡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到位。其中:博士第一年发10万元、第二年发5万元、第三年发5万元;硕士第一年发2万元、第二年发2万元、第三年发1万元。(二)大学生实训补助、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参照《关于印发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滨人社发〔2019〕16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三、申报流程●(一)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需提供如下纸质材料:1.《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补助申请表》;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3.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首次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缴纳契税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到企业就业的,提供附件1至4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自主创办企业的,提供附件1至4规定资料的基础上,还需要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证明、个人持股证明。(二)大学生实训补助和企业实训用工补助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领企业登录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首页左下方“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板块,通过“实训补助系统”(http://rs.binzhou.gov.cn/gcrc/class/index.php)申报。●四、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博士、硕士研究生购房补助和大学生实训补助申报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并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咨询、解读和申请补助的答疑工作,确保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通过各自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政策和补助申请工作。于11月6日前汇总各辖区内企业的《2020年硕博士购房补助申请汇总表》、《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来滨实训生活补助申领汇总表》和《2020年度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申领汇总表》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后由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申请的补助资金将由市财政直接拨至相应县市区。联系电话:市 直:0543-8173786滨城区:0543-8330092沾化区:0543-7810179邹平市:0543-2182001惠民县:0543-8197098阳信县:0543-8260598无棣县:0543-6325583博兴县:0543-2399021经济技术开发区:0543-3183619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543-3160397北海经济开发区:0543-2258097附件:1.《滨州市博士、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购房补助申请表》2.《2020年硕博士购房补助申请汇总表》3.《大学生(本科及以上)来滨实训生活补助申领汇总表》4.《2020年度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申领汇总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