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教育厅公示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山东省审核上报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推荐上报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名单已经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名单显示,山东省新增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滨州学院、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78个,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123个。附件: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一、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二、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三、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滨州学院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
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教育厅公示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山东省审核上报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推荐上报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名单已经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名单显示,山东省新增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滨州学院、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78个,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123个。附件: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一、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 二、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 齐鲁工业大学 三、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滨州学院 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 找记者、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 我要报料
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公示了2020年山东省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材料,29所高校和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申报了202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其中,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建筑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艺术学院4所高校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山东交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济宁医学院、滨州学院4所高校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与此前学校公示相比,聊城大学本次不再申请化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曲阜师范大学增加管理科学与工程学术博点申请。申请情况汇总如下:滨州学院: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研究生数量占在校生总数的5.56%,仅列全国第22位;全省每千人在校研究生仅为1.28人,列全国第16位;山东省亟需增加研究生培养单位,扩大培养规模。鲁北地区尚无研究生培养单位,全省也无航空类学位点。学校开展研究生教育,能够填补区域布局和航空领域空白,对于优化全省研究生教育结构,加快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滨州学院作为黄河三角洲区域唯一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提升人才培养层次,涵养本土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赋能,对于服务区域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近日,随着2019年硕士研究生录取结果陆续公布,滨州学院考研成绩捷报频传,其中有9个宿舍实现了考研“满堂红”,分别是建筑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128宿舍、208宿舍、5号公寓楼232宿舍,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5号公寓楼309宿舍、324宿舍,电气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429宿舍,机电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605宿舍,教师教育学院5号公寓楼127宿舍,信息工程学院4号公寓楼620宿舍。他们都是谁?考取了哪些学校?又有哪些考研秘籍、宝典?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建筑工程学院5号公寓楼232宿舍11号公寓楼208宿舍11号公寓楼128宿舍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5号公寓楼309宿舍5号公寓楼324宿舍电气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429宿舍机电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605宿舍教师教育学院5号公寓楼127宿舍信息工程学院4号公寓楼620宿舍
明亮的图书馆里安静的教室里肃静的走廊里……有你们埋头苦读的身影有签字笔划过书本沙沙的声音有时钟滴滴答答 时间流逝的飞速所有的一切都是你们努力的见证此刻的你们是追梦时最美的姿态你所有的汗水与泪水都将会是你奋斗过的最有力的证明考研人滨院为你加油!当初阳微露光芒 整个校园被静谥笼罩着你已带上书本背上行囊开启了追梦的旅程或在树林间大声背诵或在楼道间低头深算又或在聚英湖边一次次锻炼口语你们的身影出现在滨院的每一个角落也更是你们努力追梦的身影激励着一个又一个滨院人清晨的风很冷要熟悉的数学公式很繁琐要背的英语单词很多很多考研的路很苦但一直坚持考研的梦想很甜陪伴你的只有书本但你成功的彼岸是梦想花开你曾经也抓狂过,崩溃过但都咬牙坚持了下来因为你的梦想就在前方因为你坚守初心 为梦想而战考研是一条漫漫长路没有野花 没有青草 没有令人惊艳的风景这路上最美好的事情是有你陪着我一同努力 一起走过陪我反反复复背诵标记的重点给我讲解一道道难杂的高数题一次次给我鼓励 给我勇气与信心让脑海中的考研都变成了你为我努力的模样何其有幸 于此相遇考研之路我们要一起走过走到彼岸花开的对岸洒满阳光的书卓上有各色各样的记号笔有圈圈点点 做好每处标记的日历有一张张不断激励自己的小纸条还有那时不时督促自己的小闹钟然而更多的是排满整张桌子的书本与试卷阳光,闹钟,书本,钢笔还有那俯下身子,低着头默默努力的人儿愿你在这阳光正好,微风不燥的时刻潜心努力,沉淀自我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昨日种下一粒勤奋种子今日放手一搏必定成功十二月有一份期待期待曾经独守的孤独不被辜负期待曾经拼死的努力不会白费期待着考研考过的消息传过耳边期待着欢呼雀跃属于自己寒窗不负苦读人祝你们成功祝你们考研顺利考研路漫漫这一路走来很不容易也许想过放弃也许听到过质疑的声音但你选择了坚持因为只有你自己清楚你的坚持 无可替代昨天和今天的努力到明天一定会换来最甜的蜜糖希望你们尽力去争取的都能如愿以偿天道酬勤丰硕的果实和成功的喜悦永远属于那些坚持不懈的耕耘者你们曾经的每一份努力都会迎来百分百的回报要相信越努力才越幸运愿你们被幸运眷顾静待花开来源:滨州学院编辑:陈文慧摄影:化骁旭 孟令儒审核:林立华版权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滨州学院。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为公益,未用于营利,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1]1号),滨州学院申报的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和交通工程3个本科专业全部获批招生。同时,安全工程、财务管理、地理信息科学和生物技术4个本科专业获批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新增本科专业名单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本专业面向航空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文化艺术素质、良好形象气质和职业素养,掌握艺术学、航空服务学和管理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了解航空业有关政策和法规,熟悉国内外航空服务业务流程和要求,掌握航空服务和管理的基本技能,具备较高外语水平、沟通协调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在航空业从事航空服务与管理的高端服务应用型人才。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依据国家社会需求、行业产业需要、学校定位及发展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信息技术行业及航空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良好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数据科学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具有扎实的面向大数据核心理论及应用的数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基础理论,能够从事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系统开发和大数据处理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交通工程本专业培养适应现代交通工程领域和民用航空事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良好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交通工程领域的基本理论、 方法和技能,具备交通运输系统分析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施工、交通系统控制与管理的基本能力,特别是民航机场工程领域的地面交通规划与设计、道面设计与施工等方面能力,毕业后可以在机场、 航空公司、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交通规划与设计单位、智能交通系统开发与实施单位一线从事交通工程相关的技术、管理、研究开发和实施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3个新专业的获批,对优化滨州学院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推进以航空为主要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将持续围绕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坚持“顶天立地”(打造行业特色、体现区域特色)的指导思想,以新工科、新文科等“四新”专业建设为牵引,不断深化专业供给侧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专业体系。
各位考生: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周六)至28日(周一)进行。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报考点(3716)设滨州学院(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开发区一中(滨州市长江三路767号)和滨城区第六中学(黄河十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西)四个考点。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提醒广大考生考试有关事宜和注意事项:一、考试时间及科目二、防疫注意事项(一)加强防疫知识学习,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自12月12日起,应每日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建议考生自12月12日起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避免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二)所有考生均需注册山东健康通行码(进入考点时无需出示),保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为绿色,并如实填写《健康承诺书》,在首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三)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确诊病例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以及考前21天内从高风险等级地区回鲁的、考前14天内从中风险等级地区回考区的、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或其他呼吸道疾病症状的考生,务必前往本人考试所在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四)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五)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六)考生应排队有序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疫情出现反弹地区的考生,要根据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最新的部署要求,落实好相应防控措施。三、提前熟悉考点做好考试准备考生2020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16∶00-17∶00可以到所在考点确认考点位置、熟悉周围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可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考试期间适逢冬季,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增添衣物、注意保暖,尽早了解考点周边的交通情况,提前规划路线,进入考点须接受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和安检,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需特别注意的是,考试期间每位考生的考点不变,但每科考试一般都要更换考场,不要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准备好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生一律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四、考点封闭区和二次安检要求考试实施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考生应主动配合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考点在考场建筑物外设置封闭区,在封闭区入口处实施首次安全检查。考生只允许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规定的文具、物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自行将携带的违规物品、与考试无关物品提前在封闭区外妥善安置。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纪,诚信应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附件1)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2)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四)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五)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考场规则》(附件4)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考生务必提前学习,认真遵守执行,服从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考生应按照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整个考试过程以考点信号指令为准,考场内的钟表时间仅供参考。(六)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各级招考部门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设备,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人脸识别;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考点内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查人员将对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每逢考试,社会上总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忠告极个别企图作弊的团伙和个人,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监督举报,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543-3188727。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附件4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考生将条形码在试卷上取下后粘贴至答题卡指定位置。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将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滨州学院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州学院是一所具有航空特色的院校,是全国第一所培养飞行员的地方本科高校。可能很多人没有想到,这样一所地方院校居然开设了飞行技术、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适航技术、航空物流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机场运行与管理、空管与签派、空中乘务等多个面向航空领域培养人才的专业。学校每年向国内多家航空公司输送各类人才。滨州学院2020年面向山东省内招收普通本科生2176人,招收专科生2370人,招收省属公费师范生230人,地方委托培养师范生81人,春季高考本科专业招生300人。滨州学院2020年招生计划(山东普通本科)滨州学院2020年招生计划(山东省属公费师范生)滨州学院2020年招生计划(地方委托培养师范生)滨州学院2020年春季高考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滨州学院滨州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为主,以航空为主要特色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坐落在山东省滨州市,2017年获批山东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A类),2021年1月获批山东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首批支持高校。学校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学校借助全国第一所培养飞行员的地方本科高校的优势,努力做强航空特色,航空学科专业开设飞行技术、民航机务工程、空管与签派、机场运行与管理、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适航技术、航空物流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空中乘务等面向航空领域培养人才的专业(方向),拥有波音737-300飞机科研教学实训平台、飞行模拟实验室、空中交通管理实验室、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中心等教学实验实训平台38个,建有民航飞行人员执照考试点和CCAR66部民航维修人员执照考点。学校设有19个二级学院,61个本科专业、30个专科专业,飞行、化工、计算机、生物技术4个专业群获批立项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专业群,9个专业获批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省级特色专业:物理教育、数学教育、园艺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生态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飞行技术。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8958人。2020年,滨州学院山东省普通类常规批本科共计划招生1402人,分为普通计划(1242人)和校企合作办学(180人)两种类型。下面分别对这两种类型的专业投档分数线进行整理(按照专业投档最低分数线对应的最低位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2020年,滨州学院山东省普通计划类型计划招生39个专业(类),计划招生数量1242人,实际投档数量1242人。普通计划类型投档分数线投档最低分数最高的专业(类)为英语(师范类)专业,最低投档分数为524分,对应最低位次为124751名;投档最低分数线最低的专业是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最低投档分数为485分,对应最低位次为201397名。2020年,滨州学院山东省校企合作办学类型计划招生4个专业(类),计划招生数量180人,实际投档数量180人。选考科目要求参见上表。专业(类)包括的专业及招生要求2020年滨州学院在山东省计划招生的专业(类)中,只有生物科学类实行大类招生,其他招生专业均为按照专业招生。须注意部分专业有特殊的招生要求。生物科学类:包括生物技术、生态学2个专业。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因学校培养需要,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慎报。飞行器适航技术专业,只招男生,要求无色盲色弱等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身体标准条件,因学校培养需要,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慎报。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专业,只招男生,须符合中国民航空管人员有关岗位身体标准要求,肝功正常,双眼视力不低4.0(E字表),无色盲、色弱,无语言、发音或听力障碍,无精神疾病史等,因学校培养需要,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慎报。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专业,只招男生,要求无色盲色弱等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岗位身体标准条件,因学校培养需要,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慎报。交通运输(机场运行与管理方向)专业,因学校培养需要,安排英语教学,其他语种慎报。其他招生特殊要求见下文的招生章程摘要。滨州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摘要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专业录取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山东、北京、天津、浙江、上海、海南等高考改革省(市)按照相关省(市)录取实施方案执行;其他省(市、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空中乘务专业:通过我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按投档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飞行技术专业、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09】84号)规定,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按照民航局规定,舞蹈学(民族舞)和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对相关科目不作特殊要求。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和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交通运输(机场运行与管理方向)、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动力工程、舞蹈学(民族舞)、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空中乘务专业入学后需学习英语语种。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方向)、交通运输(空管与签派方向)、飞行器适航技术、定翼机驾驶技术、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学费及住宿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执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批复的滨州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关于转专业各专业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学生申请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应属同一录取批次;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能跨类转专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在本类内互转,也可以申请转入文理兼招的专业;申请转入外语类专业者,高考外语成绩应不低于百分制的85分。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列专业年级前60%。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转入系(院)按学校要求组织相关科目测试,测试结束后三天内在本系(院)网站上公布成绩。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新生查询当年学校规定。滨州学院2019届毕业生就业数据(来源:滨州学院2019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2019届毕业生总体情况学校2019届毕业生共5384人,涵盖本科 、专科2个学历层次。其中,师范类毕业生1613人,占毕业生总数的29.96%;非师范类毕业生3771人,占70.04%。截至报告期,共有5232名2019届毕业生实现就业,总体就业率97.18%。其中,师范生实现就业1590人,就业率98.57%;非师范生实现就业3642人,就业率96.58%。2019届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情况2019届师范生共计1613人,涵盖本科、专科2个学历层次,涉及15个专业,分布于7个院(系),来自山东、贵州、安徽等全国19个省 (直辖市、自治区)。按学历层次统计,本科889人,占55.11%;专科724人,占44.89%。按性别统计,男生261人,占16.18%;女生1352人,占83.82%。按生源地统计,山东籍师范生1506人,占师范生总数的93.37%,其中滨州、临沂、潍坊等市生源较多;省外师范生共107人,占师范生总数的6.63%。截至报告期,2019届师范生共实现就业1590人,总体就业率98.57%。2019届本科师范生分专业就业率本科11个专业,有9个专业的就业率超过98%,其中,小学教育,历史学、舞蹈学、数与应用数学4个专业就业率达100%。2019届师范生就业方式就业方式包括升学、出国(境、协议就业、基层项目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等多种方式。2019届师范生升学、出国(境)情况2019届师范生升学396人,升学率24.55%。其中,本科升学205人,升学率23.06%;专科升学191人,升学率26.38%。出国(境)2人,均为本科生。2019届师范生的就业地区分布情况根据2019届师范生的就业地区统计,山东省内就业1071人,占就业总人数的近90%。其中,学校所在地滨州接收人数最多,占就业总人数的19.71%;到临沂、潍坊的就业比例也都超过9%。出省就业 共121人,占10.15%。2019届师范生就业单位性质情况2019届师范生的就业单位性质流向显示,企业就业人数最多,占就业总人数的72.32%(其中,国有企业占0.34%,非国有企业占71.98%);另外,机关占0.17%,事业单位占19.80%,其他(包括部队、基层城镇社区等)占7.71%。2019届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情况2019届非师范生共计3771人,涵盖本科、专科(高职)2个学历层次,涉及52个专业,分布于15个院(系),来自山东、贵州、内蒙古、河南等全国28个省 (直辖市、自治区)。非师范生按学历层次统计,本科2394人,占63.48%;专科1377人,占36.52%。按性别统计,男生1975人,占52.37%;女生1796人,占47.63%。按生源地统计, 山东籍非师范生3377人,占非师范生总数的89.55%,其中滨州、济南、潍坊、临沂等市生源较多;省外非师范生共394人,占非师范生总数的10.45%。截至报告期,2019届非师范生共实现就业3642人,总体就业率96.58%。2019届本科非师范生分专业就业情况本科各专业中,有30个专业就业率超过92%,其中,安全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就业率达100%。2019届非师范生就业方式统计2019届非师范生就业方式包括升学、出国(境)、应征入伍、协议就业、劳动合同就业、自主创业、基层项目就业、个体经营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等多种方式。其中,劳动合同就业有1298人,占34.42%;升学1104人,占29.28%;协议就业有1007人,占26.70%。2019届非师范生升学、出国(境)、应征入伍情况2019届非师范生升学1104人,升学率29.28%。其中,本科升学727人,升学率30.37%;专科升学377人,升学率27.38%。非师范生出国(境)10 人,其中本科8人,专科2人。应征入伍8人,其中本科5人,专科3人。2019届非师范生就业地区分布情况根据2019届非师范生的就业地区统计,山东省内就业2042人,占已就业总人数的81.03%,其中滨州接收人数最多,占28.13%;到济南的就业比例也超过15%。出省就业共478人,占18.97%。2019届非师范生就业单位性质情况2019届非师范生的就业单位性质流向显示, 企业就业人数最多,其中非国有企业占72.26%,国有企业占14.68%;机关占1.03%,事业单位占7.38%,其他(包括部队、基层城镇社区等)占4.65%。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公布2020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 经申报、公示、审核等程序,对各地各高校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的专业予以备案;在以上工作基础上,根据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结果,确定了同意设置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 本年度各高校新增备案专业2046个、审批专业177个,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93个,撤销专业518个。山东部分高校本科专业目录更新 我省新增备案本科专业149项,新增审批本科专业18项,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专业8项,撤销本科专业43项。名单如下:37个新专业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一起来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