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2019年硕士研究生录取结果陆续公布,滨州学院考研成绩捷报频传,其中有9个宿舍实现了考研“满堂红”,分别是建筑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128宿舍、208宿舍、5号公寓楼232宿舍,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5号公寓楼309宿舍、324宿舍,电气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429宿舍,机电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605宿舍,教师教育学院5号公寓楼127宿舍,信息工程学院4号公寓楼620宿舍。他们都是谁?考取了哪些学校?又有哪些考研秘籍、宝典?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建筑工程学院5号公寓楼232宿舍11号公寓楼208宿舍11号公寓楼128宿舍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5号公寓楼309宿舍5号公寓楼324宿舍电气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429宿舍机电工程学院11号公寓楼605宿舍教师教育学院5号公寓楼127宿舍信息工程学院4号公寓楼620宿舍
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教育厅公示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山东省审核上报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推荐上报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名单已经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名单显示,山东省新增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滨州学院、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78个,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123个。附件: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一、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 二、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 齐鲁工业大学 三、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滨州学院 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 找记者、求报道、求帮助,各大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点情报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体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 我要报料
2020年12月18日,山东省教育厅公示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及《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要求,山东省审核上报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推荐上报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名单已经省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期为2020年12月18日至12月24日。名单显示,山东省新增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青岛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滨州学院、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78个,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123个。附件:山东省2020年学位授权审核推荐名单一、推荐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二、推荐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青岛农业大学齐鲁工业大学三、推荐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滨州学院济宁医学院(备选单位)
2020年11月9日,山东省教育厅公示了2020年山东省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材料,29所高校和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申报了2020年学位授权点审核。其中,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建筑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艺术学院4所高校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山东交通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济宁医学院、滨州学院4所高校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与此前学校公示相比,聊城大学本次不再申请化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曲阜师范大学增加管理科学与工程学术博点申请。申请情况汇总如下:滨州学院:全省普通高校在校研究生数量占在校生总数的5.56%,仅列全国第22位;全省每千人在校研究生仅为1.28人,列全国第16位;山东省亟需增加研究生培养单位,扩大培养规模。鲁北地区尚无研究生培养单位,全省也无航空类学位点。学校开展研究生教育,能够填补区域布局和航空领域空白,对于优化全省研究生教育结构,加快推进新时代山东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实践意义。滨州学院作为黄河三角洲区域唯一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提升人才培养层次,涵养本土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质赋能,对于服务区域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明亮的图书馆里安静的教室里肃静的走廊里……有你们埋头苦读的身影有签字笔划过书本沙沙的声音有时钟滴滴答答 时间流逝的飞速所有的一切都是你们努力的见证此刻的你们是追梦时最美的姿态你所有的汗水与泪水都将会是你奋斗过的最有力的证明考研人滨院为你加油!当初阳微露光芒 整个校园被静谥笼罩着你已带上书本背上行囊开启了追梦的旅程或在树林间大声背诵或在楼道间低头深算又或在聚英湖边一次次锻炼口语你们的身影出现在滨院的每一个角落也更是你们努力追梦的身影激励着一个又一个滨院人清晨的风很冷要熟悉的数学公式很繁琐要背的英语单词很多很多考研的路很苦但一直坚持考研的梦想很甜陪伴你的只有书本但你成功的彼岸是梦想花开你曾经也抓狂过,崩溃过但都咬牙坚持了下来因为你的梦想就在前方因为你坚守初心 为梦想而战考研是一条漫漫长路没有野花 没有青草 没有令人惊艳的风景这路上最美好的事情是有你陪着我一同努力 一起走过陪我反反复复背诵标记的重点给我讲解一道道难杂的高数题一次次给我鼓励 给我勇气与信心让脑海中的考研都变成了你为我努力的模样何其有幸 于此相遇考研之路我们要一起走过走到彼岸花开的对岸洒满阳光的书卓上有各色各样的记号笔有圈圈点点 做好每处标记的日历有一张张不断激励自己的小纸条还有那时不时督促自己的小闹钟然而更多的是排满整张桌子的书本与试卷阳光,闹钟,书本,钢笔还有那俯下身子,低着头默默努力的人儿愿你在这阳光正好,微风不燥的时刻潜心努力,沉淀自我以梦为马,不负韶华昨日种下一粒勤奋种子今日放手一搏必定成功十二月有一份期待期待曾经独守的孤独不被辜负期待曾经拼死的努力不会白费期待着考研考过的消息传过耳边期待着欢呼雀跃属于自己寒窗不负苦读人祝你们成功祝你们考研顺利考研路漫漫这一路走来很不容易也许想过放弃也许听到过质疑的声音但你选择了坚持因为只有你自己清楚你的坚持 无可替代昨天和今天的努力到明天一定会换来最甜的蜜糖希望你们尽力去争取的都能如愿以偿天道酬勤丰硕的果实和成功的喜悦永远属于那些坚持不懈的耕耘者你们曾经的每一份努力都会迎来百分百的回报要相信越努力才越幸运愿你们被幸运眷顾静待花开来源:滨州学院编辑:陈文慧摄影:化骁旭 孟令儒审核:林立华版权说明:本文内容来源于滨州学院。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为公益,未用于营利,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各位考生: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周六)至28日(周一)进行。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报考点(3716)设滨州学院(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开发区一中(滨州市长江三路767号)和滨城区第六中学(黄河十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西)四个考点。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提醒广大考生考试有关事宜和注意事项:一、考试时间及科目二、防疫注意事项(一)加强防疫知识学习,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人员聚集。自12月12日起,应每日进行体温测量、记录及健康状况监测。建议考生自12月12日起无特殊情况不要离鲁;避免去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二)所有考生均需注册山东健康通行码(进入考点时无需出示),保持山东省电子健康通行码为绿色,并如实填写《健康承诺书》,在首场考试进入考点时,将《健康承诺书》交考点工作人员,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考点。(三)新冠肺炎疑似患者、确诊病例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以及考前21天内从高风险等级地区回鲁的、考前14天内从中风险等级地区回考区的、居住社区21天内发生疫情的、考前有发热(体温≥37.3℃)或其他呼吸道疾病症状的考生,务必前往本人考试所在市定点医疗机构作核酸检测。考生入场时主动向考点说明情况,并提供考前7日内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四)所有考生进入考点前必须接受体温测量。体温≥37.3℃的考生,需进行体温复测。体温复测后仍≥37.3℃,经专业评估和综合研判,能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考试。(五)考试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考试过程中,考生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非低风险地区或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六)考生应排队有序入场和离场,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疫情出现反弹地区的考生,要根据当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最新的部署要求,落实好相应防控措施。三、提前熟悉考点做好考试准备考生2020年12月25日(周五)下午16∶00-17∶00可以到所在考点确认考点位置、熟悉周围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可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考试期间适逢冬季,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增添衣物、注意保暖,尽早了解考点周边的交通情况,提前规划路线,进入考点须接受人脸识别身份验证和安检,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需特别注意的是,考试期间每位考生的考点不变,但每科考试一般都要更换考场,不要因走错考场耽误考试。准备好有效居民身份证。考生一律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在考前到公安部门补办或开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四、考点封闭区和二次安检要求考试实施考点封闭区和考场两次安检制度,考生应主动配合按规定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考点在考场建筑物外设置封闭区,在封闭区入口处实施首次安全检查。考生只允许携带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规定的文具、物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严禁考生携带书包、手机等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请考生自行将携带的违规物品、与考试无关物品提前在封闭区外妥善安置。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能参加考试或物品丢失,后果由考生自负。五、切实提高法律意识,遵规守纪,诚信应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附件1)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件2)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惩考试作弊行为。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3)明确规定:考生只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无论是否使用或者其中是否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请考生务必认真学习,避免因不了解考试纪律规定给考试带来损失,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四)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五)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的《考场规则》(附件4)对考试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考生务必提前学习,认真遵守执行,服从监考人员的考场管理。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考生应按照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整个考试过程以考点信号指令为准,考场内的钟表时间仅供参考。(六)为确保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各级招考部门加强考试安全保密、确保考风考纪、严查考试舞弊等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电检测设备和金属探测器、身份证识别设备,同时开通电子监控系统、实施动态人脸识别;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将对考点内及周边进行全方位的监控;检查人员将对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每逢考试,社会上总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忠告极个别企图作弊的团伙和个人,勿心存侥幸。希望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作弊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购买或准备购买作弊器材的考生坚决放弃、打消作弊念头,诚信应考。对发现的涉考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和考生监督举报,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举报电话:0543-3188727。祝广大考生取得优异成绩!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二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第四条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第十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二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三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附件4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具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封闭区、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等。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考生将条形码在试卷上取下后粘贴至答题卡指定位置。凡漏贴条形码、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将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或带出考场。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注意到,滨州学院图书馆的自修室、走廊、楼梯口都变成考研大军的学习场所,有占不到位的备考学生席地而坐,埋头苦读。记者采访了解到,有的学生考研是为了就业、有的是为了深造、也有学生考研是跟风和“刷学历”。>>>考研大军“占领”图书馆10月17日上午,记者在滨州学院图书馆看到,学生们正在埋头学习考研教材,积极备战,偌大的自修室已座无虚席,安静得只能听见“沙沙”的书写声。记者注意到,图书馆内的自修室、走廊、楼梯口都变成考研大军的学习场所,不少来晚的备考学生并没有选择离去,有的席地而坐,以椅为桌;有的倚墙而立,默念书本。楼道内,还有几名学生正在轻声背着笔记。“我原本打算在宿舍复习考研教材,在宿舍学习了几天后发现自控能力实在太差了,根本学不进去,就又到图书馆学习了。”该学校人文学院一名大四学生告诉记者,她的考研目标是厦门大学。她告诉记者,就算是假期,图书馆每天都是如此,从天蒙蒙亮学至深夜的学生有很多。“他们大多一天都在,中午吃完饭就回到图书馆,趴在桌子上休息一小会儿。”同是该校大四学生的张丹也是“考研大军”中的一员。“想要占到图书馆的座位,早上6点就得起床,不然这一天就只能自己带马扎了。”>>>就业压力、深造和拿学历为考研主因“我考研就是为了去北京,在更大的平台尝试更理想的工作。”张丹说,她原本没有考研的打算,改变这个想法是来自一次大三时的实习经历。当时张丹去了一家企业实习,她发现身边多数实习生都是“211”、“985”等名牌学校学校出身,“我自己是普通本科学历,能留下来工作的几率甚小,带我的老师也建议我考研镀一下金”。当时她心里只是有初步打算,回到学校偶然听到学姐也在说找工作遇到的难题,“遍地本科生、收入低”时,她便坚定了自己考研的决定。也有不少大学生表示,考研的目的是想要更进一步的深造,让自己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一名备考研究生考试的学生告诉记者,她最大的梦想就是进入厦门大学深造。“选择考研,仅仅是出于对自己专业的爱好,想更进一步学习更深层次的知识。”对于考研,她很有信心,“我一定能考上,我还会再会继续攻读博士。”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备考大学生并不知道自己为何考研,而选择考研的理由仅仅是,“听说工作不好找,看大家都考研,我也考考试试。”一名备考的大学生告诉记者,“我们班有近一半的人选择考研,所以我也就跟着考了。”记者采访了解到,少部分备考生考研是为了拿到学历这个“敲门砖”。一名刚刚备考三个月左右的大学生告诉记者,他在网上看过招聘信息,好点的单位基本都要求研究生学历,有的单位还要求是重点大学的研究生。“没办法,如果没有学历,就失去了进好企业的敲门砖。”>>>建议:考研应从长远考虑 并根据个人兴趣、能力选择某企业负责人力资源的郭女士告诉记者,学历不同,初始入职工资也是不同的。“我们单位研究生入职基本工资定级标准要比本科生多着200多元,很多人就觉得研究生学历要比本科学历要好。”正在读大三的一名学生告诉记者,她原本没想考研,但看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招聘的要求时发现,“今年要求研究生学历的岗位变多了,不少心仪的岗位,等我本科毕业后可能都没法报考,所以我也在准备考研,继续深造。”随后,记者联系了滨州学院教务处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每年大学毕业生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加之有些企业对高学历另眼相待,这些因素导致“考研热”。“也有学生会把研究生学历当做找工作的敲门砖,当你敲开了门,发现跟不上节奏,也势必会被企业所淘汰。敲门砖只能帮你敲开门,而真正帮你站稳脚跟的仍然是个人能力和素质。”该负责人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把学历作为衡量人才的唯一门槛,大学生势必会选择为了学历而考研,那么,对于研究生学历的需求就会进入循环状态,而考研不应该存在这样的功利色彩。“学历层次不能等同于能力,取得高学历不代表这个人具备职场竞争力,我们在授课同时也会加强实践教学,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他建议,大学生不能盲目考研,应该结合自身情况从长远考虑,并根据个人兴趣、能力来选择是否考研。(鲁北晚报)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8日讯 12月18日,记者从滨州市招生考试服务中心获悉,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进行。本次考试安排在滨州学院(滨城区黄河五路391号)、滨州实验学校(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开发区一中(滨州市长江三路767号)三个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均在视频监控下进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发布提醒。一、考试时间和科目二、遵守考试时间(一)请考生务必提前到达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二)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三、考生应诚信应考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201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特别提醒各位考生:对所有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及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依照《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其他事项及要求(一)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具体座号信息在当科考试考场门口查询。考生应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三)考生可在12月20日下午16∶00以后到所在考点周边熟悉环境,了解考试相关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能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点。 (四)今年我省硕士研究生考试首次实行两次安检制度,即在考试封闭区入口和考场入口进行两次安检。严禁考生携带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封闭区和考场。考生应按《准考证》要求带齐证件和考试用具,并提前妥善安排好本人的其他物品。(五)严禁考生对试卷或答题卡(答卷)等进行拍摄、传出考场或上网,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卷)或草稿纸带离考场。对发现的考试作弊违法行为,将报公安机关处理。(六)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研究生考试中有关计算器使用的说明》要求,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在考试中允许使用科学计算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一律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命题科目是否使用科学计算器见招生单位说明。(七)考试期间适逢寒冬季节,请考生关注天气变化,充分了解考点周边交通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提前赶往考点,避免因天气或交通原因而耽误考试。(八)广大考生应提高警惕,切莫相信社会上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闪电新闻记者 卜新报道
1月21日,滨州学院人文学院与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签约暨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揭牌仪式举行。青岛科技大学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姚锋,滨州学院党委书记刘春华,党委委员、副校长李伟年,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吴昌富出席相关活动。揭牌仪式上,李伟年与姚锋代表两校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揭牌。两校相关负责人签署了《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滨州学院人文学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并分别为两校教师颁发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书和兼职教授聘书。据悉,两校利用各自专业、学科等优势,近年来在社会工作、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等领域开展了广泛合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陈甜田 通讯员 靳雪银努力过金秋,奋斗过寒冬,考研学子迎来了2021年硕士研究生考试,为做好考研期间后勤保障工作,机场学院学生党支部、学生会于近日开展“情系考研生,‘研’途送温暖”志愿服务,以暖心服务助力考研。纸鹤传情送祝福12月21日,机场学院学生会全体成员自发叠数百只千纸鹤,并亲笔写下祝福送给正在全力冲刺考研的学长学姐们。他们利用午休时间,将心中祝福写满考研自习室的黑板,将叠好的纸鹤悄悄放到他们的桌上,将教室的垃圾偷偷清理干净,用自己的小小行动为考研学子助力加油。考前动员鼓士气12月24日,机场学院于工科楼2-212教室组织召开2021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考前动员大会,党总支书记张健、院长韩春艳及毕业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共同为考研学子加油鼓劲。学院为每个考研学子定制了带有机场学院院徽和“考研必胜”标语的笔袋,精心为同学们准备了考试文具,并为每位考生送上包含士力架、牛奶等的“加油能量包”。后勤保障暖人心12月26-27日,机场学院师生党员将兵分四路、在四个考点为考研学子保驾护航。在开发区一中考试的考生由学院统一包车接送,中午有专人负责他们的就餐问题,四个考点均有身着志愿标志服、佩戴党徽的师生党员全程服务,线路引导、物品寄存、热水供应等,贴心的服务让寒冷的冬日倍加温暖。件件贴心的礼物,句句真切的祝福,让紧张迎考的考研学子们深深的感受到了来自学院的关怀与温暖。他们纷纷表示,学院的关爱是对他们最好的鼓励,他们一定会全力以赴,不负自己,不负老师。机场学院全体师生也预祝考研学子,如你所愿,一战成“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