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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主编: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聚则为生

《政法论坛》主编: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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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名师公开课第1讲 文科数学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到来。虽然说高考“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场景早已淡化许多,然而经历了十多年的寒窗苦读之后,在最后的“决战”时刻,许多考生和家长仍然难免激动、紧张。为了与考生们共同迎接挑战,为考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从今日起,本报邀来省实、广大附中等广州名校名师,为考生讲述考试策略、重点题型答题技巧,传递高考制胜的重要技巧。我们想对考生说,在您迎接高考挑战的重要时刻,我们与您在一起!我们想对考生说,只要有付出,就一定会有收获!必胜,高考!专题统筹: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陶开河、刘晓星基础题——反复训练保对率基础题主要包括五种基本题型,基本概念的识记;基本性质的理解;基本定理的应用;基本图形的辨析;基本数式的计算。基础题常考点:集合的基本运算、子集;复数的运算、纯虚数、模;古典概型、几何概型;平面向量的数量积及坐标运算;简单的线性规划问题;程序框图;三视图;样本估计总体;点线面位置关系。基础题应试策略:基础题每日练,反复练,练反复,不能出现知识点和题型的遗漏,每次练习和考试要做到全对。确保基础题一分不失。中档题——精打细算显功底中档题可以以客观题或解答题形式出现,主要有五类:图表类、计算类、推证类、应用类、综合类。其主要考点:三角恒等变换,三角函数图像性质,解三角形;数列通项与求和;概率统计;立体几何中平行垂直的证明,面积体积距离的求法,外接球内切球问题;圆锥曲线的方程和性质,直线与圆、圆锥曲线的位置关系;函数的性质和图像,导数的几何意义,导数在研究函数性质中的简单应用。中档题应试策略:通过每日常规题型训练,完善知识网络,熟练通性通法,严谨答题规范;通过总结反思,优化解题思想,形成答题模式。克服会而不对,对而不全的问题,尽量少失分。选考题——把握套路调顺序选考题是参数方程极坐标和不等式二选一,是考生们必须拿下的一道题。大多数人会选择参数方程极坐标。参数方程极坐标第一问题一般以参普互化,极直互化,写点的极坐标为主,属于送分;第二问题一般是以下几种类型:利用直线参数方程的几何意义求解有关长度或弦长问题;利用圆或椭圆的参数方程求有关距离最值或范围问题;利用极角和极径的几何意义求有关长度和面积问题;也可能出现求轨迹问题。不等式选讲的命题一般三个方向:不等式基本性质的应用,含有绝对值的不等式的解法与证明;基本不等式及其应用,以及利用不等式恒成立求参数的问题,经常与分段函数、集合等相交汇;运用比较法、综合法、分析法证明简单的不等式等。选考题应试策略:每种类型复习时弄通弄懂,形成自己的答题套路,考试时虽然是最后一道题,但一定是在解答题前两道或前三道完成时就必须先行答题。文化题——认真阅读明意义增加对数学文化的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使考生深刻认识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和源远流长。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数学文化,应是2018年高考数学命题的新的“增长点”。数学文化题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来自教材的统计案例:如更相减损术、秦九韶算法、割圆术等;二是常见的数学图案:如弦图、太极图;三是著名的数学或物理原理:如祖暅原理、杨辉三角、行星运行等;四是摘自《九章算术》的一些简单的数学问题。数学文化题应试策略:认真阅读题材背景,寻找相应高中知识模块,一般与数列、立体几何、算法、概率统计知识相关,然后将题材转化为现代数学问题,利用相关知识求解。应用题——合理建模求真理高中数学应用题主要类型:对诸如成本最低、利润最大、效益最好等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应用题,常常可以归纳为函数的最值问题;对若干个量之间的相等或某种不等关系,如投资决策、人口控制、资源保护、生产规划、商品销售、交通运输等涉及有关社会热点中的问题,常常归纳到解方程或解不等式或线性规划来解决;对诸如增长率、降低率、复利、分期付款等到与年份有关的经济活动以及与次数顺序有关的操作活动等实际问题,常常归纳为数列问题;对诸如航行、建桥、测量,人造卫星运行等涉及一定图形属性的应用问题,常常需要应用图形特性,建立相应的几何模型,综合运用有关数学知识来解决。数学应用问题应试策略:克服畏难情绪,耐心读题,明确求解目标,确定问题相关因素,抓住关键的数量关系,然后建立合适的数学模型,并利用数学的基本方法进行求解和对结果的合理进行分析检验。创新题——细心揣摩现真迹近年高考试题中,出现一些立意新、情境新、设问新的试题。创新试题打破了固定的模式和解题套路,通过设计新问题、新背景来考查考生运用现有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查考生的数学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创新题具体表现形式有:设计开放型的数学问题,考查考生的探索能力;拓展常规题,考查发散思维能力;设计非常规的应用题,强化数学应用意识;创设新颖的情境,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创新题应试策略:此类试题新颖、灵活, 广泛而又有科学尺度,所以难度不是很大,同学们只要细心揣摩,一定能理解新定义想表达的问题,然后准确地转化成已学知识即可求解。压轴题——步步为营巧智取目前高考呈现解析几何和导数双压轴情况。解析几何是数形结合的典范,是高中数学评分知识板块,是高考考查的重点,其热点题型有:直线与圆锥曲线的位置关系的判断;圆锥曲线中定点、定值、最值及范围的求解;轨迹方程及探索性问题的求解。导数日益成为解决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压轴题中主要是和函数、方程、不等式、数列等交汇命题,其热点题型有:利用导数研究函数的单调性、极值、最值、零点;利用导数证明不等式或探讨方程的根;利用导数求解参数范围。李勇老师简介李勇老师,数学高级教师,曾是湖北省宜昌市数学专家组成员,现任广州大学附属中学高三年级数学教师。任教二十三年,有十六年带高三毕业班经验,多次获得市级高考教学质量一等奖及高考突出贡献奖。曾辅导学生参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获全国一、二等奖。指导多名学生考入清华、北大、中科大、人大、上海交大、复旦、武大、中大等全国名牌重点大学。李勇老师在高中数学教学方面,拥有一套自己独到的教学方法,学生乐学,效果显著。在2015年及2018年广州市一模考试中,其所在文科数学组排全广州市第一名。在市级优质课及说课竞赛中均获一等奖。多篇论文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杂志发表,曾在全国新课标教学研究论文大赛中荣获一等奖。李勇老师给同学们的寄语有关专家曾对高考落榜生和高考佼佼者特别是一些地区的高考状元进行过研究和调查,结果发现,他们的最大区别不是智力,而是应试中的心理状态。所以,在最后的训练中,我们要心无旁骛地潜心做题,细心琢磨,认真归纳,较好地运筹时间,按照自己最适合的节奏去进行考前练习,不骄不躁。把最后几次模拟当成高考实战,而真正到了高考,我们只需把它当成平时练习,认真完成就可以考出正常水平。希望同学们在高考中勇创佳绩!十二年的读书生涯,同学们从懵懂的小孩长成了俊男美女,十二载的书山题海,转眼到了收获的季节。如何在高考最后的冲刺阶段,做到精准备考,颗粒归仓。老师就文科数学最后的备考,给同学们一些建议,希望高考前同学们走过的每一步,都是你们迈向成功的基石。预祝各位梦想之花艳丽绽放!高考小故事:纠结一题花20分钟,他慌了难题暂放弃回头再做,他笑了文科高考数学是第二场考试,同学们发挥得好不好,影响着文科考生在整个高考过程中的心态,因此数学考试策略运用恰当与否至关重要! 以两名学生为例,2017年高考中,某学生数学基础好,在高考中做到统计题时,觉得该题不难,自己可以搞定,于是潜心运算,花了二十多分钟才完成了这道题,等自己觉察自己做后面两道压轴题的时间好像不够,于是紧张起来,心态发生变化,最后导致压轴题完成得不好。而另一名平时成绩不太好的同学,做完统计题第一问后,感觉第二问题难做,果断暂时放弃,待做完后面压轴题会做的部分后,再回头尽力去做了统计题,最后的结果是第二名同学的成绩比第一名高考成绩还要好。原因是什么,第二名同学在整个考试中果断舍弃,用充足的时间答完了自己能够完成的所有题。所以老师要告诉同学们,高考的成功不是一定要完成所有题,而是做对你会的题,抢到你能抢到的分,要整体把握,必要时要果断舍弃,有舍才有得!

明鬼

拟任职干部公示(公示期:4月23日—4月28日)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为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现将拟任职的干部进行任前公示(按姓氏笔画为序),公示期限为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8日(5个工作日)。王冰,男,汉族,1971年4月生,48岁,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入党,哈尔滨工业大学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运行调节处处长,拟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提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王希忠,男,汉族,1968年4月生,51岁,1991年12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入党,哈尔滨理工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现任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总工程师,拟任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石剑飞,男,汉族,1968年11月生,50岁,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入党,哈尔滨师范大学化学教育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拟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提名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田林,男,汉族,1971年1月生,48岁,1992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入党,哈尔滨工业大学道路与铁道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现任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处长,拟任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提名为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曲立新,女,汉族,1970年7月生,48岁,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5月入党,黑龙江大学经济法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拟任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党组书记,推荐为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检察长人选。伍跃辉,女,汉族,1965年2月生,54岁,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入党,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拟任省科学院党组成员,提名为省科学院副院长。闫成璞,男,汉族,1964年11月生,54岁,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9月入党,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处长,拟提名为省三江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关集双,男,满族,1972年5月生,46岁,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入党,中央党校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现任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拟任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副厅长级)。孙天文,女,汉族,1970年2月生,49岁,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7年3月入党,英国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现任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拟任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副厅长级)。李红兵,男,汉族,1966年11月生,52岁,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0月入党,东北农学院农业经济及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现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拟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提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李明焕,男,朝鲜族,1967年2月生,52岁,1989年3月参加工作,1995年12月入党,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拟提名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沈立国,男,汉族,1965年9月生,53岁,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6月入党,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现任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拟推荐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厅长级)人选。宋恩,男,汉族,1963年3月生,56岁,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入党,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拟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提名为省公安厅政治部主任。张波,男,汉族,1962年4月生,57岁,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入党,吉林大学外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任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拟任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副书记,提名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郑君桥,男,汉族,1963年4月生,56岁,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入党,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现任牡丹江市副市长,拟任牡丹江市委常委。单伟红,女,汉族,1969年11月生,49岁,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入党,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专毕业,现任望奎县委书记,拟推荐为绥化市副市长人选。姜晓安,男,汉族,1965年8月生,53岁,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4月入党,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现任省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拟任省委奋斗杂志社副社长兼副总编辑。徐成伟,男,汉族,1967年3月生,52岁,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6月入党,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哈尔滨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拟任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提名为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徐峰,男,汉族,1970年1月生,49岁,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3年3月入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方剂学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医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任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拟任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提名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黄锦秋,女,满族,1967年9月生,51岁,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12月入党,黑龙江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拟任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主席、党组成员。焦唳学,男,汉族,1963年12月生,55岁,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6年12月入党,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大学毕业,现任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拟任省水利厅党组成员,提名为省水利厅副厅长。对上述拟任职人选如有情况和问题,可在公示期内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间不予受理。受理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举报中心电 话:0451—12380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7号邮政编码:150001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2019年4月22日来源:“龙江先锋”微信公众号编辑:刘晓萌 王雪梅

鬼琵琶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普通被许可人的诉权研究

作者 | 钟磊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本文13004字,阅读约需26分钟)知识产权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不同情形下的被许可人的诉权有所差异,明确被许可人诉权性质在知识产权许可纠纷中具有重要意义,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两类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无异议。但普通许可情形下,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还存有较大的争议,这种争议也造成司法审判中,各方将精力集中在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论中,引起司法资源浪费,亦影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探讨具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调和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在法理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以解决普通被许可人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一、本文写作思路及问题的由来本文将论述的依据尽量限定在生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具有司法效力的实在法范围内,不再分析与该议题有关的学术观点。就本文写作思路而言,首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依据权利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授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多起案件中,被告对普通被许可人诉讼主体资格均明确提出异议,但为什么多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却回避该异议,未对该焦点问题进行论证分理,而是直接使用“结论性论断”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官的难题是什么?其次,在试图回答“法官的难题”基础上,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寻找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依据及立法理由;再次,分析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理障碍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最后,探讨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及改进建议。二、司法实践中对普通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的认定01 关于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1.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6)沪73民终214号上诉人上海图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上诉人认为权利方主体不适格,法院直接认定著作权普通许可人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0304民初115-11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美(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著作权使用人能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者。如果法律允许以普通许可使用人名义去起诉侵权人,必然会引起重复起诉及重复赔偿。但法院未对该答辩进行回应,直接认定原告具有主体资格。3.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浙01民终288号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院认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若原告以作品被许可人名义提起诉讼,应当举证证明其属独占性专有使用权人,或属排他性使用权人但著作权人不起诉,或属著作权人已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三种情形之一。否则,该作品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之诉,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普通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4.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津03知民终23号上诉人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根据授权取得涉案作品非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诉讼维权的权利,其主体适格,在这过程中,法院并未对普通许可人为什么可以享有诉讼维权权利,为什么主体适格进行论证。5.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16)粤73民终373号上诉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案件,该案件中,上诉人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不是著作权人,只是作品普通被许可人,不是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经图片展示网站署名人,也就是图片著作权人授权,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在该份判决书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显然未区分著作权人与许可使用人的区别,回避了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未进行释法说理,缺乏判定“被上诉人是著作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闽民终322号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金牡丹茶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只是普通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均未规定普通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且诉讼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不可转让。二审法院未对上述意见进行回应,直接认为上诉人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7.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5号上诉人上海《上海百货》杂志社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认为,即使被上诉人是图片著作权的普通被许可人,但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具有涉案作品展示、销售以及再许可的权利,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有实体权利基础,并不构成纯粹的诉权转让。以上为随机提取的几起有关普通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当然,上述案例也不能证明,司法实践中对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已达成共识,可惜截止目前,囿于资料的限制,本文未找到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授权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的判决,也有可能在普通被许可人在案件中往往以原告身份出现,如若法官暗示不支持普通被许可人作为适格原告,则普通被许可人可能会选择撤诉,以避免此类判决出现,以影响此后的维权行动。02 案例中缺少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及理由200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裁判文书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可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通过上诉几个案例可以看出,除(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5号案件进行了一个不充分的论证外,其他裁判文书在诉讼方对普通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上提出明确异议情况下,均未对上述异议进行分析论证,甚至直接回避,不予理睬,直接使用结论性论断,以“法院认为”为方式,直接认定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这种未经分析,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认为”,很难得到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认可,也致使同类案件不断出现,被告亦往往还以同样理由作为抗辩,主张诉讼主体不适格,甚至提起上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亦不能体现裁判文书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那么,上述裁判文书为什么不“释明法理”呢,是法官认为“理所当然”享有权利,还是知道这里面的问题,但是因为“说难”而放弃论证分析呢,本文不得而知。事实上,针对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问题,本文查阅了众多裁判文书,没有一份对该问题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的,对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而大多数裁判文书均选择“视而不见”,这足够成为一个问题。三、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权的法律依据分析01 著作权领域,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上述规定,仅赋予专有许可使用权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而非专有许可使用权人则无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7月20日 法[1998]65号)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在该纪要中,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被排除在起诉人之列,仅独占和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后者第1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上述规定,仅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独占被许可人及排他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未谈及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02 根据司法解释制定者的解释,商标法的规定是基于特殊的考虑,不能类推适用于著作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简称:《商标案件解释》)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该规定涉及到普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问题,该规定是否可类推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则应查找该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立法理由。司法解释制者定称:“情况特殊的是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人的诉权问题,起草中就其能否单独提起诉讼,争议较大。根据商标主管部门以及商标法专家学者、律师和商标代理人的意见,《商标案件解释》第四条采纳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要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的意见。这主要是考虑,一些商标注册人特别是国外的一些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权人,在国内一般只授权普通许可,遇到侵权行为,国外的商标权人采取法律措施会有比较多的手续,会发生某种延误,这样就可能损害这些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为他们提供司法救济手段。《商标案件解释》第4条规定在注册商标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普通使用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这已经与专利法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规定不同,无疑对注册商标权和相关的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加大了保护,便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但是实行中还会有许多实际问题有待解决。[1]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司法解释赋予商标权普通被许可人以诉权,并非基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特事特办。在该解释中,明确表示商标权与专利权起诉规定的不同,意在说明普通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仅限于商标权领域。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样观点“虽然商标法和专利法同属知识产权领域,但鉴于两种权利类型的区别,本院并不当然的认为可以直接类推适用该司法解释(商标案件解释)[2]”。这也就否定了商标权普通被许可人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专利权、著作权领域。03 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否类推出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根据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简称:《行为保全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司法解释制定者解释认为,《行为保全规定》规定的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既包括已经起诉的当事人,也包括尚未起诉的潜在当事人。只要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即有权就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申请行为保全。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行为保全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其在起诉后成为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避免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相混淆,《行为保全规定》未使用“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行为保全规定》第2条第2款是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条件的规定。两个诉前停止侵权司法解释第1条分别规定了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可以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商标案件解释》4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已经认定专利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在此基础上,《行为保全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3]。通过解读《行为保全案件解释》立法理由,可知该规定中赋予普通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与《商标案件解释》是一脉相承的,并进一步在肯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将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授权享有诉权的规定扩大适用于专利权领域,但是否扩大适用于著作权领域,立法理由虽然没明确说明,但在该规定中选用“知识产权”一词,而不区分使用“商标权”、“专利权”这些概念,显然表示该项规定适用于著作权领域。故此,《行为保全案件解释》虽然仅就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作为规定,但实际上已明确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享有诉权,而不仅仅是仅享有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权利。原因在于,其一,诉前行为保全是一种临时措施,申请人必须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30天内起诉,如普通被许可人没有诉权而权利人亦不起诉,则该诉前行为保全将失去意义;其二,该规定明确授权的内容是“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前行为保全”,显然,该规定内在的逻辑是认可权利人可以将诉权授权普通被许可人行使,普通被许可人在享有诉权的基础上,有权提出诉前行为保全。该规定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权可转让给普通被许可人行使。通过追溯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授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最初的理由来自于一个特别考虑,是基于国外的商标权人维权的不便,而且仅限于商标权领域,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展开,该项规定类推扩大适用在专利权领域,且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认定,具有指导参考性,《行为保全案件解释》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上述规定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所有领域。从客观来看,从便于国外商标权利人维权的角度允许经明确授权的普通被许可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法理上是存在障碍的,而且客观上是否能够达到“减少较多的手续”、“避免某种延误”也是值得推敲的。因为国外商标权利人签署许可合同、签署授权普通被许可人有权起诉的文件,与其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起诉文件并无本质的不同,同样需要公证认证翻译,授权文件上的签名是否有效同样需要核实。可见,司法解释制定者所特别考虑的便于国外商标权人进行维权的这一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本文认为,法理上的障碍及与现有法律体系不相融,也导致了涉及到普通被许可人是起诉讼的相关案例中,针对被告关于普通被许可人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非难,法院很难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四、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的理论与实践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适格的标准。一般而言,“直接利害关系”包括对请求法院审理的法律关系拥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和诉讼担当两类情形。因此,要判定普通被许可人的诉权即应分析其诉权基础是在于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还是为诉讼担当人。01 普通被许可人不属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该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的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即原告是否具有应当受到实体法保护的可能性。如果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原告不具有可保护的利益,应该以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主体资格的适格性”。该直接利害关系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诉权保障,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防止诉权滥用[4]。本文从普通被许可人的排他性、受损可能性及因果关系等维度来分析普通被许可人是否具有实体法保护的可能性及可保护的利益。1.普通被许可人的排他性普通许可通常是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或享有转授权的独占许可人在约定期限、地域和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被许可人使用知识产权,并不影响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或享有转授权的独占许可人以相同方式自行或授权第三人使用知识产权。普通许可使用情况下,被许可人仅依据授权的范围以非专有的形式使用知识产权,无权禁止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或享有转授权的独占许可人自行使用该知识产权或进行再许可,亦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鉴于此,普通被许可人并不能对抗对其造成侵害的第三人,故其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2.普通被许可人的受损可能性及因果关系考量普通被许可人的受损程度,不能考量侵权者实施侵权行为对该普通被许可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为该实际损失属于权利人的预期收益,换句话说,与其说该实际损失表面上看属于普通被可人的,而实际上应是该著作权专用权与普通使用权之间的市场价差。原因有两点,其一、侵权者实施该侵权行为对普通被许可人的影响,与著作权人将权利授权给该侵权者合法使用,对该普通被许可人造成的影响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形下,侵权者造成的不是普通被许可人的损失,而是著作权专有权人的损失。其二,从商业交易角度讲,普通许可相比专有许可来讲,许可费用相差很大,价格悬殊的原因就在于排他性,普通被许可人亦考虑过两种许可权利范围及许可费的差异,之所以选择普通许可,对未来有可能面对市场上其他被许可人(或侵权者)的市场竞争,是有心理预期的,侵权实施者与合法许可使用者对其影响并无二致。故侵权实施侵权不会造成普通被许可人的损失。由于权利人都可能将权利许可于任何第三方(包括现实侵权人),因此,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明确的可期待利益,侵权行为与普通被许可人的“损失”之间也不具有必然联系,普通被许可人也无法证明其减损的利益与他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上文提到,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排他性,亦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著作权。即使基于权利人明确授权“针对侵权者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即使认可该类授权的合法性,也仅指有权对已发生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而无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即使《行为保全案件解释》规定了普通被许可人可以提起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但这种规定缺乏法理基础。02 诉权授权或让与缺乏法理基础普通被许可人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但通过权利人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的授权,使普通被许可人由无权起诉变成有权起诉,这实质上是权利人人将其享有的诉权授权给了普通被许可人行使。“诉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是与债权相结合,不能与债权分开的权能”[5],从本质上来说,诉权只是表示一种行动的能力,即权利主体具备请求救济的能力,它本身并不具有利益的属性,而仅仅代表着一种资格能力,只有在通过与其他权利相连接的情形下才可能产生利益[6]。普通被许可人并不享有实体民事权益,当然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则行使程序法上的诉权不但存在法学理论的障碍,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出现法律体系的混乱,如损害赔偿额度的计算等。因此,即使著作权人或专有许可人将诉权授予普通被许可人,因其不享有与诉权相对应的实体权利,其仍不能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权利人以保护其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为目的从而向国家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基于实体权利而被公法赋予的对实体权利救济的权利,即然是公法拟制[7]的权利,则应遵循“法无授权即不允“的规则。许可使用合同是许可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行为,民事权益具有法定性,所享有和获取利益的范围和限度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诉权显然不属于民事权益,许可使用合同关于诉权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故关于诉权处分的许可合同对任何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诉权从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而不能进行约定。(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5号中,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具有涉案作品展示、销售以及再许可的权利,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具有实体权利基础,并不构成纯粹的诉权转让。”这样的说理混淆了“实体权利”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这两个概念,普通许可上的非专有使用固然是一个实体权利,但这种实体权利不具有禁止他们使用的权利,这种“有权禁止”的权利,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03 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有权提起诉讼不属于诉讼担当民法任意诉讼担当理论认为诉权的权利主体可以独立于实体请求权主体而存在,在一定的条件下,经实体请求权权利主体的授权,权利义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权。该理论实际是突破了民诉法当事人适格的理论,扩大了诉讼主体的范围。其意义在于使本来没有诉权的人能够起诉或应诉,使本来不适格的当事人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从比较法研究的视角考虑,为了诉讼担当人利益而设定的任意诉讼担当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司法实务应予认可:一、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并与权利人共同起诉;二、案件审理的结果对该被授权人会产生影响[8]。就第一个条件而言,普通被许可人是单独提起诉讼,故不符合;就第二个条件而言,权利人对普通被许可人的授权,仅是“普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种授权,不涉及到实体权利的授予,甚至即使是出具了该类授权,亦不能说明权利人放弃了以自己的名义重新提起诉讼的可能,权利人仍然可以再就该侵权行为进行起诉,故该种授权,对权利人不产生丝毫的影响。故普通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有权提起诉讼不属于任意诉讼担当。因不具有明确法律规定,则更不属于法定诉讼担当。五、普通被许可人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上的难题01 当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同时受到侵害时,普通被许可人仅可对财产权部分进行起诉因著作人身权不能授予或转让,普通被许可人起诉后,著作权人仍需另行提起诉讼,这脱离维权的意义,不符合民事诉讼实效性原则。02 普通被许可人主张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依专有权人的损失计算,还是依该普通被许可人的损失进行计算诉讼利益来自于实体权利,诉权本身并不会产生利益,因普通被许可人不具有排他性,其不应享有诉讼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诉讼的赔偿额是以专有权人的损失而不是普通被许可人的损失来计算的,那么这种损失只能是专有权人的损失,而不应是案件原告的损失,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原告可以针对第三人的损失的诉讼请求,这种由普通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而判决赔偿的额度却是专有权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行不通。那么如果依普通被许可人的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如上文分析,普通被许可人并没有损失。这种情况下,将陷入两难困境,造成法理上的矛盾。即使忽略损害数额,仅由法院酌定适用法定赔偿,以解决上述法理的矛盾,又将产生权利人与普通被许可人如何分配的问题。03 普通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其他普通被许可人是否可主张分配利益如果普通被许可人通过诉讼,获得了诉讼利益,该利益必然不是基于诉权,而只能是基于其享有的普通许可使用权,那么作为同样享有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其他普通许可人,基于同样的权利,提出就该项诉讼利益进行分配,则将产生新的纠纷。04 普通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其他权利人是否还有权提起诉讼如普通许可人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则知识产权原始权利人、独占许可人、其他普通许可人均未放弃自身的实体权利,即使权利人出具过授权,授权普通被许可人有权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但该项授权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放弃,那么基于自身专有权再对侵权者的同一侵权行为,提起一个诉讼,这将将如何处理?也容易发生裁判矛盾。05 关于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侵权行为地还应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据此,普通被许可人还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普通被许可人的不具有专有性,“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样的授权也不具有专有性,权利人完全可以授权每一个普通被许可人针对侵权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也意味着一个作品有可能存在不确定多数的普通被许可人,也就可能存在多个住所地,如此一来,就管辖来讲,就存在诸多的不确认性。06 普通被许可人与专有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形如果普通被许可人与专有权人同时起诉,根据管辖来讲,有可能存在两个法院管辖,该类案件如何确认管辖,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即使解决上述问题,在判决结果上,诉讼利益如何分配?07 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失去价值《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了专有使用权,享有实体专有排他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享有《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诉权的。如果普通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享有诉权,那么作品传播平台更容易借签署普通许可合同之便,加一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进行起诉”这样一条对作者利益没有任何损害的条款,而实际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职能。经上文分析,本文认为,诉讼的目的在于使纠纷获得解决,如果此纠纷的解决带来一系列新的纠纷,则达不到诉讼的目的,亦不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赋予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初衷并非是存在法律救剂上的障碍或立法的漏洞,而只是为了便于国外商标注册人维权“便利”,如果这样的便利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本文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该条款的必要性,或赋予新的解释。六、“普通被许可人经明确授权,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不具有必要性01 “便利”并不足以成为赋予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的依据上文提到,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首先始于商标权领域,其目的在于“便利”,而实质上,开具对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授权文件,与出具起诉书等授权文件并无差别,唯一的区别可能是,前者文件在一定期限内开一次即可,但起诉书因为被告主体不同,需要多次开具。但这种量上的便利并不足以证明其必要性。而且即使量上的不便,亦可通过“律师代理”解决,如国外商标权人可以出具授权书,授权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侵权行为,有权代为在起诉书上签字,有权代为缴纳诉讼费用,有权代为和解,有权代为接收赔偿款等代理权限,这样一张授权文件在便利上与授权普通被许可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授权文件是一致的,而且与现有法律体系不存在矛盾和冲突。02 商标普通被许可人的权利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普通被许可人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实为不当竞争之诉,我国普通被许可人商标侵权诉权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予以完善,可参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受损的商标普通被许可人可以提起不当竞争之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03 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所保护法益有天然区别,商标权普通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反法保护,而专利权与著作权普通被许可人无保护必要《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看,商标侵权的动机不是侵害注册商标的注册行为,而是侵害商标的商业利益的行为,商标侵权损害是企业商誉和消费者的利益,这点与著作权和专利截然不同。著作权、专利的智力投入是一次性的,因此虽然和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但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著作权的价值在于作品的传播,专利的价值在于发明创造的应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是以有限保护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的方式,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及发明创造的应用,所以商标可以通过续展的方式进行永久独占,但著作权和专利是有时间限制的。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授权国会“通过保护作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这一规定更明确将商标与著作权、专利权属性截然分开,而且点明了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目的在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也就是作品的传播和发明的应用,是以保护作者和发明人一定期间排他性权利为手段,来达到作品的传播和发明的应用。因此可以说,在著作权人和发明权人或其专有权人放任作品和专利侵权发生时,客观上更能促进作品传播和发明的应用,更符合公共利益,著作权人和发明权人或其专有权人不主动维权的情况下,法律不应该另行找一个在法理上很难站得住脚的普通被许可人越俎代庖代为诉讼。七、本文建议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然不能朝令夕改,建议通过对“明确授权”的内容重新进行界定,以解决普通被许可人诉权的规定带来的法理上的缺陷,不能仅仅以“授权普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实际上无实体权利授予或放弃的所谓“明确授权”,就使普通被许可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该“明确授权”必须涉及到实体权利的让与或放弃,建议将授权内容可描述为“针对在双方约定期限及地域已经发生或潜在发生的侵权行为,授权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该侵权行为所体现的侵权使用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该专有使用权授权开始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结束期限限定在该侵权行为停止侵权止。”这样的授权内容,解决了本文提及的所有问题,如下所述:1.此类授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授权的内容是实体权利,也就是可涵括该侵权行为的专有使用权,基于该专有使用权,普通被许可人享有诉权并可主张损害赔偿。2.解决了多个权利人共同起诉的问题,权利人将该侵权行为所体现的使用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普被许可人,则权利人丧失了对该侵权行为起诉的权利,如此,可解决多个诉讼主体均有权起诉的难题。唯一的权利人得一确认,则管辖方面亦不再存在问题。[1]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主编陶凯元,副主编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4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5[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3] 宋晓明、王闯、夏君丽、郞贵梅《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9(07)[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该观点被随后50多起案件中被采纳。[5]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第264页。[6] 转引自周永坤:诉讼法理研究论纲,《中国法学》2004(5)[7] 李汉昌、刘田玉.《权利保护机制与程序的最佳选择》.《政法论坛》2000(3)在该文中,作者认为诉权理论是一种制度分析的学说,解决的是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诉权也是拟制的,争议事实的发生使它变为现实中的权利。诉权说到底是国家赋予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救济的一种制度性权利。[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书

灭度

公示公告!这77篇论文拟获奖

第26次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名单公示公告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展示近年来山东省法学法律研究丰硕成果,激励更多优秀法学法律工作者脱颖而出,近日,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法学会组织开展第26次全省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经由山东政法智库、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等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匿名严格公正评选、认真研究,共评选出获奖优秀成果77项。其中,一等奖15项,二等奖24项,三等奖38项。现将拟获奖的名单予以公示。一、一等奖(15项)1.论宪法与国际法的互动作者单位:王德志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法学》2019年第1期2.广义抑或狭义:身份犯中身份概念的再界定——以身份的本质为中心作者单位:周啸天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人大法律评论》2017年卷第3辑3.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作者单位: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4.论司法过程中的案件事实论证作者单位:武飞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家》2019年第6期5.《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评注作者单位:郝丽燕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家》2019年第5期6.终身监禁之立法解读、法律性质及溯及力作者单位:吴玉萍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2017年第10期7.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的路径作者单位:苗红培 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发表期刊:《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8.构成要件保护目的与过失犯结果不法的规范限缩作者单位:李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家》2017年第5期9.公司法民事责任的解释方法——以公司股东、内部法律责任分析为视角作者单位:杨志壮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律科学》2019年第6期10.中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演进趋势与改革走向——基于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研究作者单位:管金平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11.从私法范畴到政策维度——当代物权变动制度的哲学反思作者单位:刘经靖 烟台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光明日报出版社2019年6月出版12.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作者单位:李克杰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13.日本宗教法人制度作者单位:黄晓林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出版单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1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单位:徐丽枝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9年3月出版15.比较法视角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作者单位:王维芳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结项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019年10月结项二、二等奖(24项)1.警察即时强制权的规范化行使——以公民权利保护为线索作者单位:刘军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东方法学》2019年第6期2.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虚无陷阱及其化解——兼评法释〔2017〕20号第12条作者单位:满洪杰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2018年第7期3.犯罪学视角下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理作者单位:侯艳芳(第一作者)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5期4.法律漏洞补充行为的失范与规制作者单位:曹磊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5.立法解释的学理解构与制度重建——以刑法为视角作者单位:马凤春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6.专断医疗行为的刑法规制作者单位:张爱艳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陈 灿 山东郓城法院法官助理发表期刊:《刑法论丛》2019年第1卷7.污染环境罪异质性的法教义学分析作者单位:安 然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8.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基本模式构建作者单位:王占启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9.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与表达思路作者单位:管洪彦(第一作者)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发表期刊:《江汉论坛》(CSSCI)2017年第4期10.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作者单位:郭传凯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6期11.论法律解释的目标作者单位:解永照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发表期刊:《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12.我国绝对确定法定刑立法模式的历史考证及其现代意蕴作者单位:黄春燕《政法论丛》编辑部发表期刊:《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13.更换二维码取财行为的刑法评价作者单位:孙 杰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丛》2018年第2期14.继承人有无不明时的继承法完善作者单位:于 晓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丛》2017年第6期15.自动驾驶汽车风险的立法规制研究作者单位:侯郭垒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16.论作为新兴权利的代际权利—从人类基因编辑事件切入作者单位:钱继磊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政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5期17.检察机关检察权制度研究作者单位:李 震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马建华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实证研究—以S省H市两级法院为例作者单位:王 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19.英国普通法权利保护研究作者单位:刘吉涛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20.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限制及其正当性作者单位:罗亚海 临沂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10月出版21.明代监察御史巡按职责研究作者单位:陶道强 枣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22.乡村振兴战略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单位:王淑华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结项课题:山东省法学会2018年度“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十大课题”2019年7月结项23.国有企业类型化改革与监管的法律体系重构作者单位:封延会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2019年12月结项 24.法治中国视域下中国共产党法治能力建设研究作者单位:韩 慧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结项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2019年9月结项三、三等奖(38项)1.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作者单位:李秀芬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2.“立法”和“行政”概念的宪法解释作者单位:门中敬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坛》2019年第5期3.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的困境与对策作者单位:范冠峰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发表期刊:《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4.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裂隙与衔接作者单位:张栋祥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5.Standing of Environmental Public-interest Litigants in China: Evolution, Obstacles and Solutions(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演进、困境及应对)作者单位:翟甜甜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晏瑲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SSCI一区,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年第3期6.两汉经律融合视域下“比”的法律意义作者单位:林 丛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7.论澳大利亚家庭法审查中的儿童程序参与作者单位:齐凯悦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民商法论丛》2019年第2期8.论新时代公安组织文化的再塑造作者单位:石 嵩(第一作者)青岛市市南区委政法委发表期刊:《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9.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作者单位:姜爱丽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江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10.终止追究并不等同免予追究作者单位:祖丙山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发表期刊:《检察日报》2019年5月26日第三版11.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探析作者单位:冷 帅(第一作者)山东管理学院经贸学院发表期刊:《中国律师》2017年第5期、第6期12.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替代性解决方法研究作者单位:刘万啸 山东政法学院经贸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7年第10期13.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交通法学教材建设的问题与举措作者单位:张志文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发表期刊:《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14.论“三权分置”下农村承包地上的权利体系配置作者单位:肖立梅 山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处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9年第4期15.法国破产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问题研究(译文)作者单位:种 林(第一作者)山东政法学院经贸法学院发表期刊:《政法论丛》2019年第1期1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问题研究—基于 s 省试点实践调查作者单位:伊庆山 山东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发表期刊:《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17.中国近代遗产税立法及司法实践研究作者单位:郑显文 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王 蕾(第二作者)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发表期刊:《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1期18.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作者单位:张亚丽(第一作者)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19.专利权的所有权构造方式及其功能作者单位:郭雪军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发表期刊:《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20.亲属法价值取向中的人性根基作者单位:李 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杂志》2017年第9期21.广播组织权客体研究作者单位:崔立红(第一作者)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论坛》2019年第3期22.“认罪认罚从宽”内涵再辨析作者单位:赵 恒 山东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评论》2019年第4期23.行政救济考核指标如何设计—以地权保护为例的分析作者单位:章彦英(第一作者)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社会科学战线》2017年第4期 24.经济刑法机能的重塑:从管制主义迈向自治主义作者单位:张小宁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发表期刊:《法学评论》2019年第1期25.Growth and Innovation of Land Trust System in China(中国土地信托制度的成长路径与创新实践)作者单位:于朝印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26.乡村法治社会建设研究的四重哲学维度作者单位:张 强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1月27日27.当代新法家研究及其主要价值作者单位:赵玉增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社会科学战线》2019年第4期28.二审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理性逻辑与进路探索作者单位:荣明潇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期刊:《法律适用》2017年第9期29.论正犯与共犯区分之中国选择作者单位:马 聪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发表期刊:《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30.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的特殊性作者单位:董金鑫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系发表期刊:《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31.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中的六大关系研究作者单位:窦衍瑞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32.个人金融信息管理:隐私保护与金融交易作者单位:朱宝丽(第一作者)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5月出版33.预防犯罪与矫正罪犯—基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作者单位:王立军(主编)山东省监狱学会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9年11月出版34.山东省地理标志保护发展作者单位:杨 永 菏泽学院政法学院出版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35.要素式审判权运行机制研究作者单位:胡发胜(主编)莒南县人民法院出版单位: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36.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作者单位:李会勋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12月出版37.多维视角下的诉权保障研究作者单位:王岩云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出版单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38.美国私人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作者单位:周 煜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对上述名单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反映(信函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函应告知真实姓名、地址。对线索不清的匿名电话和匿名信函,公示期间不予受理。公示期限至3月10日。受理单位:山东省法学会研究部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受理电话:0531-82923349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邮政编码:250014来源: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员会,山东省法学会

其大千里

「新书推荐」长安街读书会第20190508期干部学习新书书单

长安街读书会干部学习新书书单第20190508期No.1《英烈初心》作者:吕其庆 著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本书通过寻访李大钊之孙李建生、何叔衡之孙何霞飞、陈望道之子陈振新、周恩来侄女周秉德、罗炳辉之子罗新安、杨得志之子杨建华、韩伟之子韩京京、徐海东之女徐文慧、焦裕禄之女焦守云等,还原老一辈革命家、革命烈士的初心和使命。正如中央组织部原部长张全景在为本书所作的序中所说,“这本书是在为初心画像”。作为《英烈门风》的同系列作品,本书重温和回望英烈初心,激励我们在新时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No.2《治疗密码》作者:[美]历克斯·洛伊德;班·琼森 著出版社:中信出版社遇到《治疗密码》是拍戏间歇的瑜伽时刻,读完后我重新认识了免疫系统,原来它可以强大到治愈你的任何问题。喜欢里面的一句话:你要谨守你的心,胜过谨守一切。我想,能治疗自己的始终只有自己,希望你们也能爱上自己的身、心、灵!拥有属于自己的平静。每天深呼吸,养好能量频率。相信你可以拥有你想要的一切!加油!No.3《房奴》作者:[美]戴维·戴恩 著,叶硕 译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很少有人从数百万普通美国民众的角度来讲述2008年的金融危机,然而正是这些人,最大程度地承受着经济崩盘带来的苦痛。因为在这样的体系下,人们所得到的对待,取决于他们的财富和权力。自2009年起,三个普通的美国人,决定揭开这个谜团,厘清华尔街的罪行,并探究个中原因。他们分别是癌症护理护士、汽车销售员和保险欺诈方面的专家。他们都是止赎受害者,他们通常被称为“老赖”或房奴。他们发现,整个抵押贷款行业从根本上破坏了有着几百年历史的美国不动产法律体系;那些使人们失去房屋赎回权的几百万份文件,统统都是假的;所有办理了抵押贷款的美国人,都在进行一场豪赌,他们极有可能被一无所有地赶出家门,即使他们遵规守法,每次都如期还款。这是公共政策的重大失败。我们不知道有多少家庭在止赎危机中失去了住房,估计最少接近600万。大量研究表明,居住在止赎地区的人们遭受了更多的身体和心理疾病。2014年《美国公共卫生杂志》的一份报告认为,止赎率与自杀人数相关。止赎危机是近一个世纪来对美国中产家庭财富伤害最大的一次危机。No.4《红色的起点: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实》作者:叶永烈 著出版社:天地出版社中国共产党从最初只有50多名党员,发展到如今拥有8000多万党员的世界最大执政党,深度影响了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国共产党当初是怎样诞生的,成为一个众所关注的话题。本书作者叶永烈以“地利优势”,在上海作了长时间细致的采访,又专程赴北京及嘉兴南湖访问,历经十余年考证,以客观的文字,创新的“T”字型叙事结构,娓娓讲述中国共产党诞生的艰辛与辉煌……No.5《中国法制史大辞典》作者:蒲坚 著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蒲坚教授以一人之力,用60年时间完成400万字规模的《中国法制史大辞典》。本书涉猎广泛,体系严整。纵向上,此书涵盖了中国历史自夏、商周、秦、汉、隋唐,至宋元明清、民国、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发展变化,以揭示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原则、体系、特点、本质,及其立法、司法的实际作用与运行规律。同时记载了相关社会组织机构的因袭变迁。横向上,这部辞书包括了中国古代各个不同时期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立法内容,也同时包括了各个时期司法、监察制度及活动。近代以后,则以部门法体系为参照系,涉及法理、宪政、经济、军事、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与监察等各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内容。同时也包含了历代律令典籍、法学名家名著。更多精彩请点击「新书推荐」长安街读书会第20190507期干部学习新书书单No.6《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研究》作者:黄恒学 著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黄恒学教授的《北京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研究》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研究对象,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案例。通过规划指标对比和现状剖析的方式,分析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指标和实际规划建设中的不足。成果首次系统揭示了“北京模式”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征,提出社区服务“三分”理论和社区公共服务二元结构理论,提出全方位、智慧型社区居民服务需求-回应机制基本框架,揭示了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的内在机制。在全面总结北京社区服务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对北京社区非基本公共服务创新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总结和提升,从明确项目、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等方面提出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建议。No.7《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研究》作者:陈保亚 著出版社:商务出版社陈保亚教授的《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研究》以对方法论的研究和论证为重点,立足大量的语料调查、分析和整理。对20世纪各国学者研究中国境内语言(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主要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型,包括结构语言学、汉藏语言发生学、字本位论、语义句法、非线性论、词汇扩散论、叠置式音变论、自组织论、语言接触的无界有阶论、历史比较法等,展开了充分的研究。归纳的中国语言学家对普通语言学的主要贡献,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进一步解决方案。No.8《五四的另一面》作者:杨念群 著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本书引入了五四的社会改造面相,指出当时涌现出的各种“社会改造”构想是五四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作者将五四看作一场具有多维试验角度的社会文化运动,同时,通过把五四发生及延续的时段拉长至20世纪40年代,深度考察了五四一代成长起来的“新青年”面对各种时势变迁做出的反应和抉择。No.9《保守主义思想:从伯克到艾略特》作者:[美] 拉塞尔·柯克 著 张大军 译出版社: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拉塞尔·柯克所著的《保守主义思想》可以称得上是对20世纪美国保守主义伟大的贡献之一。从立意构思,到对保守主义思想史上重要人物的选取,它在每一方面都做得极为出色,并借此开启了美国现代保守主义运动。这本书着力清理保守主义思想谱系,其内容可以概述为:以保守主义思想脉络的缕析为轴心,前以保守主义思想核心的凝练概括为导引,后以保守主义面对衰颓的当代复兴为支援,从而为保守主义绘制了一幅由史及论的完整图景。作者柯克亦被人恰如其分地称之为“赋予保守派以身份”的思想家。它并不是党派行动指南,而是试图界定“保守”和“保守主义”,梳理保守主义者们关于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原则。或者更具体一些,是想探讨英国和美国保守主义的精神何在;英格兰和美国具有什么样的共同观念体系,让那些有着保守天性之人能够持续抵制法国大革命肇始的激进理论和社会变革。简言之,这是一本有着历史叙事面目,但旨在凸显保守主义思想实质的作品。探讨了保守主义的各种观念,并查验它们在当时及后来混乱和剧变时代的有效性。No.10《协调发展研究》作者:孙代尧 著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孙代尧教授的《协调发展研究》一书,紧紧围绕新发展理念中的协调发展这一重大问题,系统梳理我国发展战略的历史演变与理论脉络,深入剖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表现与原因。从马克思主义协调发展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协调发展的价值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思想观点。理论根基更为扎实,视角新颖、思维开拓,对于深入把握协调发展理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注:授权发布,转载须统一注明来自长安街读书会公众平台:changanjie-read。本期责编:黄淀一

野兰花

华中师大优秀硕士毕业生:发表论文4篇,连续3年专业第1,获国奖

编者按:从桂元路到广埠屯,从博雅园到沁园春,华师人在这里生活,学习和工作。参天的梧桐树下,是苍老耄耋和热血青春的错身。那些擦肩而过的“陌生人”,也许平凡无奇,也许声名赫赫,他们交织在细碎的光影里,共同谱写着华师的精神。校园里的人物是暖色的,本栏目将用访谈的方式,走进华师人的生活。人物简介:蒋润,男,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2017级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连续三年专业排名第一,曾获硕士国家奖学金、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连续三年),获2018年“聂绀弩杯”大学生中华诗词邀请赛华中师范大学赛区一等奖、第二届“长江翰墨”大学生书法临帖大赛毛笔组二等奖、第九届“黄鹤楼”诗词大赛一等奖。硕士期间,曾担任华中师范大学长江书法研究院秘书助理,参与公号“博雅人文”的运营工作。硕士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1篇发表在C刊,2020年5月完成撰稿的硕士毕业论文获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华大研究生:读研期间,学长不仅连续两年专业排名第一,更是拿到了硕士国家奖学金,请问学长有什么学习秘诀可以和大家分享一下吗?蒋润:作为一名文科生,尤其是中文专业的学生,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多读书。首先,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每个人可支配的时间有限,每天坚持留出一定的时间用于阅读十分重要。其次,提高阅读书籍、文献的效率,做笔记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办法。我自己习惯在阅读时做一些摘录和批注:摘录是把书中觉得重要的句子记下来,以便以后翻阅笔记回忆书籍内容;批注则是在书上通过划线、写想法、贴便利签等形式突出书籍的重点,以便日后翻阅与回忆。此外,读完一本书或文献后,可以用自己的逻辑回顾并复述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其实这些都是目录学上所谓的写提要的方法,它有助于我们把握一本书的重点,对此书留下更深刻的印象。最后,当下的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电子文献资料,学会利用好丰富的网络学习资源至关重要。学长的读书批注华大研究生:学长硕士期间发表了4篇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C刊,可以分享一下你的论文写作及投稿经验吗?蒋润:个人觉得论文写作最重要的是在广泛阅读、深入阅读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可以运用两种方法,首先是“纵横比较法”,以我所学专业古典文献学为例:如果两本文献记载的同一事件有差异时,这里或许就存在一个记录的漏洞和待填补的空白,值得继续深挖,寻找差异背后的原因,利用其他文献来佐证哪一种文献记录的内容是正确的。其次是所谓的“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法”,它指的是,阅读一部著作时着重学习这部著作的研究方法、视角和论证过程,再用这套方法重新审视这部著作的论证是否有疏漏的地方,进而拓展到其他的著作。关于学术论文写作的方法,张岩泉老师在学术论文写作课上讲到,论文写作应该“扎硬寨,打死仗”,即在一个问题上不断深挖。通过不断挖掘一个问题,可以牵涉出一系列相关的问题,进而在某一学术问题上不断积淀,有所成就。此外,对于论文中所引的材料,一定要抱着严谨的学术态度,仔细考查论文所引材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论文引文不可靠会直接导致整篇论文缺乏可信度。关于论文投稿的经验。首先,投稿可以选择海投,但切忌一稿多投。一篇论文投递出去需要耐心等待回复,若半个月到一个月还没有得到回复,可以考虑换一家期刊进行投稿。其次,关于刊物的选择,一是要选择与自己学科相关的刊物;二是可以通过知网查阅电子期刊,观察心仪期刊是否曾发过硕士的文章或者与你论文风格相似的文章,以此来判断期刊的风格和投稿录用的可能性。最后,投稿前要注意按照期刊要求的格式,对你的论文进行修改。其实,论文投稿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选择期刊的同时,也可以下载一些相关的优秀论文,学习其立论方式、逻辑与格式。总而言之,论文投稿最重要的还是努力提升论文的质量,可以请求导师和同学帮忙批阅论文,认真听取他人意见,不断打磨,精益求精,这样投稿成功的几率自然会大大提升。华大研究生:本硕期间,学长参与了非常多的学术活动,这些活动对你有哪些影响呢?蒋润:我觉得参与这些学术活动对我的影响,首先是对我的学术能力的提升。在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我收获了很多做学术的方法,也学到很多新知识。例如我之前参加过一些古籍点校的活动,这些活动提高了我阅读古籍的能力。我们平时阅读的古籍,一般是已经校点过的整理本,但自己去点校一部白文古籍的时候,会发现,里面没有标点,且很多字存在讹误的情况,这样的点校训练,能够提高我阅读古籍的能力,同时也让我对整理版古籍保持一种怀疑态度,当阅读整理版古籍出现理解不畅时,我会有意识地去查找更原始的文献,来考证整理版古籍是否存在标点错误、字词讹误的情况。其次,参加学术活动我学到了一些做学问的方法。例如项目是如何开展的?如何切入一个研究角度?研究成果又如何呈现?这些做学问的方法,都需要亲自参与学术活动才能有所体悟。最后,我体会到做学术活动不仅需要扎实的学术功底,还需要学习很多读书之外的技能。例如如何安排项目的进程、如何分配活动人员、如何进行团队合作、怎样才能更好地呈现研究成果等等,这些可能都是亲自参与后才能学到的技能。华大研究生:学长多次参加诗词大赛获得一等奖,诗作还入选《诗刊》杂志社编选的《90后诗词选》,可以分享下你在诗词创作上的心得和感悟吗?蒋润:我从高中开始诗词创作,前期只是单凭兴趣,后来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影响了我,使我开始认真对待诗词创作这件事。一个方面阅读量的积累让我的赏鉴能力有所提升,后来就开始认真学习优秀的诗词创作作品了;另一个方面是参加了一些诗社,认识了很多优秀的诗词创作爱好者。与他们的交流是很好的学习过程,在与不同的人的交流中,我了解了不同的人对诗词的不同关注点,对某一家诗词的解读的不同点,其实这也在无形中提升了自我的诗词鉴赏力。我之前参加过中山大学举办的暑期诗词学校,另外加入了“翠微吟社”“珠江月青年诗词学会”等团体,这些团体把诗词爱好者聚集在了一起,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交流的平台。有的社团还定期写“社课”,这提供了练笔的机会,利于提高自我创作能力。其实咱们学校的诗词创作氛围不错,比如说有寒梅诗社,另外在我下一级的古代文学专业李昊宸同学,水平也非常高。我觉得如果喜欢诗词的话,多多交流是很有帮助的。关于古典诗词创作,我个人认为,古典诗词创作需要效仿优秀的古典诗词作品。如何效仿优秀的古典诗词呢?个人觉得首先要有一个基点,即在深入研读作品的基础上效仿某一个流派的诗词创作。如果你喜欢黄景仁一路的诗,那么就需要去读黄景仁的所有诗作,以及和黄景仁相似的不同作品。学写唐诗,那么李白、杜甫、王维各有千秋,想学哪一家就必须熟读哪一家的作品。其次,要有开阔的视野。想效仿杜甫的诗风,那么不仅需要熟读杜甫的诗,还需要了解李商隐是怎么学杜甫的,黄庭坚是怎么学杜甫的,通过看后人的诗就能了解前人的诗的潜力可以发挥到什么程度。打个比方,杜甫的诗是一个富矿,自己扛着锄头去挖可能无法挖得很深,而前人中极具天赋的人已经挖得挺深了,顺着前人的路就可以窥见这座富矿有多深、有多广,才能更深刻地体悟杜甫诗作的魅力。此外,要尽可能地阅读不同风格的诗作,探索诗词国度的无限可能性。最后,诗词创作最重要的是情感的体悟力。诗词创作不是机械化的写作,它是情感冲击下表达欲望的释放,因此诗词创作要提升自己的情感体悟力。其实,不仅对于诗词写作,对于学习文学而言,这种诗情,或者说冯友兰先生所谓的“妙赏、深情”也是至关重要的。学长的古典诗词创作作品华大研究生:学长参与、组织过各类书法比赛,本人也曾在书法大赛中获奖,请问学长为什么会对书法情有独钟?书法对于你有什么独特的意义吗?蒋润:我从高二开始学习书法,一位我非常敬爱的老师开启了我的书法之旅。慢慢地,我发现练习书法不只是单纯追求字体的美感,书法实则是一个非常广阔的世界。有时我会将书法与诗词做类比,书法其实也是一种承载着感情与经验的表达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我产生了了解不同书体的欲望,在这种欲望的推动下不断地去发掘不同书体的魅力。起初,我练习的是楷书,后来开始接触隶书、篆书、行书。高考完的那个暑假我搬到了老师的办公室,每天唯一的事情就是练习书法,白天出门吃两顿饭,晚上就在办公室睡一觉,第二天醒来继续练习。我觉得那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在学习了一种书体之后就能慢慢体悟这种书体的美感,以前我不是很能欣赏像魏碑、汉隶这样稍显笨重的字体,后来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这样的书体自有一种厚重感,这在无形中也扩展了我的审美广度,我学会了欣赏别样的异量之美。此外,书法可以磨练性子。书法比诗词更讲究“死中求活”,刚开始学习书法是隐藏起自己的个性来临摹他人的作品,追求最大限度地贴近古代经典碑帖的形神,而这个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消磨躁气的过程。当积淀到一定程度,自己创作出一幅作品时,那种喜悦之情是无以言表的。学长的书法作品华大研究生:临近毕业,有什么想对学弟学妹们说的呢?蒋润:今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毕业季,但我一直相信我们所经历的一切都是值得的,所以不用害怕挫折和变化。俗话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希望学弟学妹们保持开阔的心胸和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努力找到自己的方向,坚定不移地朝着目标前进。采访手记:在采访的过程中,学长侃侃而谈,一言一词中尽显文院才子的儒雅气质。学长笃学好古,对所观之书熟读精思,孜孜不倦中不乏批判质疑的精神;爱好诗词,以诗会友觅知音,在诗词中体悟人生;勤学书法,朴实无华间书写坚毅与从容。“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学长用自己的行动印证着这句诗。长途漫漫,毕业不过是下一段征程的起点,祝愿学长以及所有毕业学长学姐们能心怀热火,手持明灯,不断追寻生命之光!来源: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报》1983 华大研究生被采访者:蒋润 采访:朱家琪 文案:朱家琪 责任编辑:曾晨 吴莹排版:于妍泓 图片来源:蒋润 审校:曹宇 蒋润 袁婉婉

武汉大学成功举办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

人民日报人民周刊讯(统筹:秦前松):2019年9月28日,正值金秋时节,桂子飘香,“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系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40周年纪念学术活动之一,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法学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法学家》副主编尤陈俊、《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法学论坛》副主编吴岩、《法学家》编辑高圣平、《中外法学》编辑杨明、《法律科学》编辑焦和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郑怀宇等各大法学期刊报社的主编和编辑拨冗莅临珞珈山,同时参会的还有校内外师生代表四十余人。开幕式由《法学评论》秦前红主编主持。武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夏义堃副院长和武大法学院冯果院长分别致辞。夏义堃副院长介绍了武汉大学文科期刊的办刊历史和现状,对如何办好专业期刊提出了建议和期冀。她认为,学术期刊承载着促进学术交流、提升学术传播以及进行学术品鉴的重要功能,高校期刊的办刊水平反映了高校的学术面貌和学术发展态势。冯果院长介绍了武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情况。他提到:今年正是武大法科重建40周年,我们院里也在总结历史,展望未来,40年风雨历程,我们一代代珞珈法律人不断进行耕耘,逐步形成了具有武大特色的学术风格和学术流派。武大法学院的成绩取得不容易,学术成果的传递、学术群体的形成、学术风格的养成都有赖于各大期刊的栽培与支持,借此机会向大家通报一下法学院目前的状况,更想表达的是对大家的敬意和谢意。《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周汉华主编首先回忆了自己在武大求学的美好经历,表达了对母校法科建设如此出色的骄傲自豪之感。随后他谈到,近几年C刊的发文量都在缩减,因为好文章少之又少,而《环球法律评论》的高标准高要求也从未放低,始终坚持学术的创新性,推崇文章理论观点要创新,方法要创新。同时他还表达了对年轻学者的关怀,要重视对年轻学者的培养和发掘,但不能拔苗助长,要尊重学术规律。马长山主编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1.期刊偏好与成果发表。期刊和作者要保持沟通对话。2.办刊的动力和压力。严格控制学术底线。3.办刊方向与学术研究。办刊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又要保持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自主性。李建华主编对办好期刊需要把握的几对关系做了解读。在法学期刊与法学创新的关系上,二者相辅相成,法学创新的发展为法学期刊提供素材,法学期刊推动法学的创新发展。在法学期刊与期刊办刊单位的关系上,好的法学期刊离不开办刊单位的支持,办刊单位也通过期刊展示科研实力、学科特色,对此应公正评价。因此有关于自发率问题,只要控制在合适比例,应当予以理解。在法学期刊的办刊特色与交流合作问题上,既追求自己的办刊特色,也重视法学期刊间的交流互动。袁芳主编向大家分享了中法评办刊的一些心得体会。她指出,受益于法律出版社的品牌资源、资金支持和放权管理,中法评在办刊方面没有太多负担,能够专心做学术。在办刊理念上,一是把刊物当产品来做,注重内容的思想性、评论性和策略性,突出问题意识、担当意识、传播意识和政治意识;二是注重品牌的推广和维护,通过主办、协办、参加各种学术活动,通过利用好新媒体平台,提升刊物的影响力,并以最好的服务回馈作者的支持。此次研讨会上,与会期刊编辑与作者进行了精彩的学术对话。与谈编辑听取作者的论文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从选题、标题、研究方法、结构安排、文献引用、投稿策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作者的一些质疑和求教,编辑们也耐心地予以解释和指导。现场时而剑拔弩张,时而欢声笑语,各方代表精彩的发言与踊跃的讨论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热烈的气氛、高昂的情绪,令这次编辑作者对话交流会几度延时。在法学院大楼走廊回响的讨论声中,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圆满落幕。编辑:法评媒

庚桑子曰

从日本法学期刊生态探索日本法学研究特色

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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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法学期刊生态探索日本法学研究特色

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