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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不枉不纵

12岁!不枉不纵

2020年安徽12岁男孩杀害10岁堂妹后抛尸灌木丛2019年辽宁13岁男孩残忍杀害10岁女孩后抛尸2018年湖北13岁男孩用剪刀抢劫并刺伤女孩……一个个案件让人触目惊心更让人出离愤怒那些犯下重罪的“小恶魔”们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因为他们持有“免罪金牌”:未满14周岁不过从今年3月份开始这块“金牌”就不好使了(图片来自视觉中国)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犯故意杀人等犯罪的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刑法为什么要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这主要和刑事责任能力有关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7—16岁范围之间如何应对低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图片来自视觉中国)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有何现实意义?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如何更加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连线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时延安听听他怎么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时延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应该是自1979年以来第一次向下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在整个立法过程当中有比较广泛的民意基础从比较法来看包括我们参考一些国际性文件如此规定不违反目前国际社会所认可的一些基本原则从意义上来讲会形成一定威慑同时,对整个社会也会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图片来自视觉中国)具体实施中第一要慎用这个规定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便这个年龄段人实施犯罪在追究的时候也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进行追诉应该说设计了一个比较高的程序上的门槛(图片来自视觉中国)第二在具体的处理当中还是要看这个年龄段人是不是有刑事责任能力12岁到14周岁的人我们可以看到他(她)的辨认能力也好或者控制能力也好与成年人比较还是会有一些不同在追究的时候在具体案件处理当中还是要考虑他(她)是不是有这样的能力第三要配套措施我们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尤其在刑罚执行的时候可能要考虑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比如羁押场所是不是更多适用缓刑等等关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新华社记者梁建强也有自己的一些看法新华社记者梁建强对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进行调整是一次鲜明体现问题导向积极回应公众关切的调整从调整的具体内容来看这同样也是体现了审慎原则的一次重要调整尽管范围有所变化但明确了多个方面的条件及要求有效避免了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扩大化问题(图片来自视觉中国)低龄未成年人刑责范围调整是彰显法治理念的重要举措对广大未成年人而言也是一种保护不枉不纵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当然,法治社会之中刑罚从来都不是目的所在预防和减少可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形成合力以法治给未成年人的成长点亮“引路明灯”(图片来自视觉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牵动太多人心要让犯下重罪者服法也要建立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让更多未成年人认识法律守住底线茁壮成长来源:新华网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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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法院入选最高法院改革案例选编(二),哪家创新最服人?【斑斓 · 司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法改组〔2017〕2号)。该选编汇集20家法院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全国法院将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提供了示范参照的样本。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打造的一项“样板间”工程,旨在深度挖掘各地法院改革特色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做法,并以案例形式予以推广,为各地改革实践提供参考。2017年7月5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一)》印发,各地法院积极学习借鉴,反响良好,为司法改革案例工作的持续推进打下了良好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改革部署,囊括了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法院在破解改革难题、推动改革发展方面的探索与创新。此次入选案例选编的法院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此次入选的案例涵盖领域广泛、主题鲜明、亮点突出,既包括如何盘活用足人力资源,改革创新审判团队,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等深化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做法;也包括如何完善司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推进矛盾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积极争取地方支持,妥善推进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配套改革的内容;还包括如何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经验。案例典型性强、可复制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示范意义。如果您认为自己所在法院的改革创新也有可圈可点之处,欢迎通过四级法院内网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处投稿自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目录【案例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案例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打造“孵化器”式团队“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案例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支持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案例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案例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案例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初任法官遴选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案例7】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案例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足信息化建设新阶段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案例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多层次监督闭环确保责任制有序运行【案例10】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好改革创新组合拳实现案件提质增效【案例1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托低保高妥善推进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案例1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案例1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繁简分流助推改革效能【案例1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管理强化激励推进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案例1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院领导办案团队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案例16】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二审案件速裁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案例17】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做到“放权不放任”【案例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类判”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案例19】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特色诉讼服务机制【案例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精准化考核法官业绩助推提升办案质效案例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围、操作规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协同机制,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力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改革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158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2人次,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识,协同推动。该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就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建立协同推动机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共同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明确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击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侦查笔录存有争议需要警察陈述侦查过程”“量刑情节需要警察陈述被告人到案过程及有关情况”“鉴定意见存有争议需要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依据”“涉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讯问警察说明情况”等情形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共同明确了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协调、流程、保护等一系列程序性规范,为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细化规范,严格操作。该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对审判实践形成规范指引。首先,细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及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第二,明确申请和审核主体。申请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应由控辩双方按规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决定。第三,明确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协助落实。如果警察证人、鉴定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第四,明确出庭规则,法院、检察院可在庭审前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庭审中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必须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发问。  三是尊重权利,强化保障。该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尊重和保护各项合法权利。第一,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对庭审所需的数字化大法庭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需的隔离区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音视频信息的高清采集与实时传输。另一方面,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关键证人、鉴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关键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第二,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对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申请或检察院提出保护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增强协作,长效运行。为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长效机制,提升公检法三方司法协同的能力和水平,该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工作规范,创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多项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第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定期就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类型性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联合教育培训。第二,针对个案中存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取证问题,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接收、调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辩审三方互评工作机制。制定并发放《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对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互评工作,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关键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水平。案例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打造“孵化器”式团队“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  审判团队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一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紧扣基层队伍实际,创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优秀法官”为指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构建了“孵化器”式审判团队模式,将培育优秀法官与激发团队效能有效融合,确保司法责任制扎实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孵化”团队。在院庭长行权模式改变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额法官“U型”年龄结构、司法能力不均衡、带团队抓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根据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管理能力等特点,按照人案匹配原则,组建了19个“孵化器”式审判团队。即由1名资深法官带领1-2名审判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官,与若干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通过团队内常态化、组织化、自觉化的协作配合与业务交流,切实发挥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团队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发团队效能。  二是以“平权”“引领”为基点,设计“孵化”规则。团队内员额法官权责平等,团队负责人重点发挥在团队管理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负责协调办案进度、召集法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统筹辅助性工作等,确保团队整体提质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随机分案为主”,案件从立案庭直接分到员额法官,搭建公平公开竞争平台;在结案管理方面,团队负责人把控结案总量和进度,灵活调度个体“变量”,实现团队内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团队作战优势;在绩效考核方面,以团队为单位,法官评价与团队工作完成直接挂钩,增强法官的团队使命感、责任感。  三是以机制为保障,激发“孵化”功能。以“人”为本,建立裁判文书互评、重大复杂案件评议、长期未结案件均衡调配机制,通过集体研讨、互相评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案”为基,明确团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由团队负责人直接负责,实质参与案件的“审、议、决、责”,充分发挥其审判业务过硬的优势特长;以“权”为准,改变庭长行权方式,监督所有案件程序运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团队内有实体争议的问题通过法官会议解决,做到放权不放任;以“表”为鉴,制定案件指标类、团队事务类和审判管理类三类表格供团队成员对照实施,团队负责人定期提醒、检查,作为考核评价基础,督促团队成员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为牵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动团队“专业化”,通过相对固定的审判资源配置、案由相对接近的案件审理,实现法官“审有所专,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审、精品案件、精品文书,培育专家型法官。第二,实行类案审理“规范化”,通过团队内部的研讨交流,规范文书制作、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类案的统一审理思路和要点,保障案件质量。第三,促进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过对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团队法官之间的合理调配,实行“总量包干、基数保底、类型兼顾”,系统性提升团队法官的办案能力。第四,实施审判事务“集约化”,通过灵活调度人力资源,集约团队内部送达、保全、证据交换等辅助工作,促进法官专注审判核心事务。  该院团队组建当月,在人员总量不变、不加班的情况下,19个“孵化器”团队均超额完成既定结案任务,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5.2%,做到了当月组队、当月下任务、当月见成效。团队运行三个月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7.2%。整体上,团队运行稳健、态势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释放,实现了“1+1>2”的效果。案例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支持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  加强司法职业保障、释放改革红利、稳定干警队伍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的目标要求和重要内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争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确保法院人心齐、队伍稳,有效保障了队伍稳定,激发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两年以来,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额,增补审判辅助人员105名,审判力量进一步增强,审判质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关”,筑牢队伍稳定基础  为确保司法改革平稳推进,该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造稳定和谐的改革内外部环境。  一是预先研判,把好人员分析“基础关”。设立“在线问卷系统”和“全院人员信息库”两大电子平台,对全院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主动介入,筑牢稳定队伍“责任关”。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院长、主管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庭长“四级稳控责任体系”,开展多层次、递进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谈”,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主管领导与中层干部必谈、支部书记与部门干警必谈,谈心谈话495人次。三是多方协调,夯实改革政策“保障关”。为创造有利于改革推进的外部环境,房山法院主动向区党委、人大报告改革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区改革办报告改革进展,沟通反馈信息。在区党委统筹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解决了部分人员分流安置、职级职务晋升、信息化建设及社会服务购买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稳妥安置未入额人员  该院在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晋升等方式,细化全员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岗,实现多渠道分流和稳妥过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体需求,打通职业发展通道。针对73名未入额法官主要集中在“哑铃型”队伍结构的两端、年龄差距大、职业发展需求差异大的情况,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转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决未入额老法官职级待遇问题。对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老法官,转入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综合行政部门等岗位,并在晋级晋职中予以优先考虑,先后为16名50岁以上的未入额法官解决了副处级待遇;在区委、区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设立正处级专职工会主席一名,增加了处级领导职数。其次,规划路径,健全青年法官“梯队化”养成机制。针对未入额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规划成长路径,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岗位,制定《法官助理进阶培养方案》,根据业绩考核和能力测评结果逐级晋升,建立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遴选入额法官的机制,明确法官养成路径,稳定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养力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一方面,调动内部活力,积极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以来,分别择优任命10名中层正职干部,启动中层副职竞争上岗,选拔了13名中层副职干部,其中11人为综合部门未入额法官,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调动了未入额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畅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高校双向交流机制,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拓宽干部成长平台。改革以来,一名未入额院领导当选房山区副区长,一名中层干部经市委组织部选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名干部先后调任区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辖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畅通了干部交流培养渠道。  三、全程统筹,推动晋职晋级工作  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展,房山法院畅通区党委、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四条主渠道,积极酝酿、严格考察、全程跟进、紧密配合,推动建立常态化、梯次化、规范化的人员晋升机制。近两年来,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工作,其中晋升法律职务70人,行政领导职务52人,行政非领导职务24人,正处级7人,副处级26人,正科级38人,副科级6人。  一是整体谋划,压茬推进。结合人员队伍动态情况制定年度晋升工作计划,建立覆盖领导与非领导、副科至正处岗位的全方位晋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晋升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梯次推进、循序渐进的晋升工作模式,增强了干警干事创业信心。二是抓住节点,畅通渠道。把握干部晋升的审批流程和环节,抓好关键节点,主动积极作为,加强同党委、人大的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特别是在组织部门的酝酿、考察阶段做到精准配合,配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争取绿色审批通道,形成良性沟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环境,在严格遵守干部选任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实现审批流程提速。三是精准核算,动态管理。干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职级职数核算基础性工作,根据每月的人员变动情况实现职数动态管理,对职数空间进行合理配置并确定晋升额度,在晋升工作安排上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双重需求,避免出现“突击提拔”和职数用尽的现象,通过精准化的职数管理提升了晋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案例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动以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繁简分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探索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尝试辅助事务外包等综合配套机制改革,盘活用足现有力量,实现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常态化运行、科学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释放团队潜能的同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以差异管理为指导,推进审判团队组建运行科学化  一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对各业务庭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结构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现有部门和人员为基础,以审判效率和专业为主要考量要素,组建差异化审判团队40个。其中,在立案庭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审”;在刑事审判庭组建“1+2+1”审判团队、在家事审判庭组建“1+1+1”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同时,组建“1+1+”团队,将书记员同时编入N个团队,在简单辅助性事务上共享书记员资源。在团队人员配备上,根据办案时间和数量将法官助理分为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根据员额法官资历和承办案件类型,进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弱化审判庭对团队的影响。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将原22个内设机构减至13个,将民一、民二、执一、执二等一些业务类型相近、人员匹配性高、紧密协同性好、存在业绩竞争的部门合并。审判庭设置更多地侧重流程监管督促,审判团队的人员由院里统筹调整,审判案件的种类、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为现实。  三是以院庭长办案为推动,强化审判团队主体地位。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省高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基础上提高正、副庭长办案指标,要求庭长个人承办(而非参审)案件数量达到本庭平均收案数60%,副庭长达到90%。2017年以来,院庭长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个性化的业绩考评,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积极性。将审判团队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以近三年的办案数量为基础设定目标值,综合考虑团队人数、审判职务等因素,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分别设定对应系数。系数设定充分体现差异化,如员额法官办案系数设定为1,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分别为0.6、0.3,在编和聘任制书记员分别为0.2、0.1,兼职内勤的系数减半,服务多个团队的系数均分,能够承办执行实施事项的书记员为0.8。部门上一年度结案数除以部门人员系数总和,再乘以团队人员系数之和,即为该审判团队年度结案数量目标值。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标准化落实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在绩效奖金发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况将刑事、传统民商事、速裁、家事、执行团队作为一线审判部门,将立案、审判监督、审判综合部门办案团队作为二线审判部门,差异化设定考核满分值和加减分项,适当拉开档次,使考核标准向一线团队倾斜,激发工作热情。  二、以要素式审判为探索,推进审判团队办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炼去冗。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炼表格式审判要素。比如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房屋情况、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变更解除情况等方面提炼要素43个;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合同形式、费用给付、装修装饰、转租约定等方面提炼要素24个。让法官助理通过运用《要素表》,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方向。  二是审理过程减负。法官在庭审时对照《要素表》提炼争议焦点,围绕要素展开审理,有效节省开庭时间,减轻工作量。此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识别要素填写,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减轻团队工作负担。  三是类案审理加速。加大刑事认罪认罚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时间10分钟,平均审限7天,最快仅2天,且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行政简易案件平均审限19天,与往年同类型案件相比减少72天。此外,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相对固定、特色鲜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等审判团队,做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  三、以辅助事务外包为依托,推进审判团队办案专业化  一是创新电话送达举措。率先启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系统,通过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自动保存在公证机关存储平台,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该系统启用以来,一次性送达成功率达77%,审判团队工作量减少30%,送达成本下降55%,让数据多跑路、法官及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初步实现。  二是探索诉前约定送达。制定《送达地址约定协议(条款)》模板,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金融机构采用该协议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业务开展中进行送达地址诉前约定,解决了大量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  三是辅助事项集中办理。针对案件类型化突出,审判团队外出调查的对象、内容、路线等相对集中和重合的特点,将辅助性事务实行专门组织、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劳动,实现“1+1>2”。通过辅助性事务科学分流再集中,调查团队“一趟车,多办事”,缩短了总体调查时间,进一步为团队减负。  四是服务外包扩大应用。在实行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的录入扫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础上,尝试将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摄影、录像、影像留存归档,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内部控制建设等事项进行市场化外包,进一步释放人力资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  沧州中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推行以“四类”案件为切入点的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新模式,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台,推行阳光监督。将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要求以在工作平台上公开为前提,不进行公开标注的,不得进行个案监督,承办法官可以拒绝监督。该院利用多媒体平台,将2017年以来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滚动播出,立案庭在审查立案阶段甄别出需要院庭长监督的案件,通过在案件信息中标注、公示,提醒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甄别,对属于需要院庭长进行监督的案件,报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标注、公示,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没有主动甄别出所办案件属于需要提请监督的,或甄别出未积极报请院庭长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要求在法院工作平台上标注、公示,承办法官须按办案节点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该院立案庭提请标注监督6件,承办法官提请标注监督11件,院庭长提请标注监督37件,在提请监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执行11件。  二是明确案件类型,严控监管范围。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形,明确并限定了院庭长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方式。该院着力解决司法改革后院庭长不愿监督和管理弱化的问题,要求院庭长对于被标注、公示提请监督的案件,必须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实时监督。因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或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了防止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滥用,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长对于提请监督的案件,如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必须在案卷中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并经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公示,实现阳光监督。案例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范初任法官遴选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官遴选工作关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关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上海高院积极建立常态化的法官遴选机制,确立了“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开展遴选考核,首次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工作有序开展。  一、以三个坚持为导向,抓好遴选工作顶层设计  上海高院狠抓遴选工作顶层设计,以三个坚持为导向,自上而下有序推进。一是坚持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在遴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试程序,考察法官岗位应当具备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庭审驾驭等基本能力,确保选拔出来的法官能够胜任法官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初任法官遴选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采用业绩考核和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层层筛选,竞争择优,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为法官。三是坚持向基层倾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应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实为基层法院补充审判力量,为建立新型办案机制、应对人案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规划科学的员额使用路径,实现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  上海法院对员额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全市统筹,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一是确立“新老统筹”的规划,为新法官遴选预留员额空间。改革初,通过对现有编制和未来空编的合理规划,改革前已有的8993个编制产生的员额主要用于法官入额,改革后新拨付的编制产生的员额和每年员额法官退休空出员额,主要用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实现“新老统筹”,从制度上为新法官遴选“预留空间”。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选,确保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在员额使用上,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和员额空缺,兼顾历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2017年遴选完成后,员额法官预计达到总编制的31%,2018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2%,2019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3%。按此计划,每年至少有150个左右员额用于法官遴选,保证逐年初任法官遴选入额率基本稳定,确保队伍不断档,发展有后劲。  三、构建初任法官选拔制度,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确立“党管干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全市统筹”四项遴选原则,构建了初任法官选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竞争择优、全市统筹的遴选方案。全市员额统筹安排,遴选工作在统一平台上、以统一标准进行。对所有参加选拔的法官助理通过业绩考核、笔试、庭审面试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遴选标准严于审判员、助审员入额。二是确定了初任法官遴选程序步骤。初任法官遴选程序与法官入额遴选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虑到现有法官入额程序已有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衔接,具体包括本人申请与承诺、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遴选考试、遴选委遴选、高院党组审议等环节。每个环节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三是明确了初任法官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参加初任法官遴选,应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规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根据不同学历分别满足5-7年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规定了四类不能参加遴选和一类暂缓参加遴选的情形。在本次遴选中,上海三级法院符合基本条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过基本条件审核。  四、开创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创建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业绩考核方式。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为工作评价和业务考核。工作评价包括指导法官评价和部门评价,这是主观考核。业务考核重点考察与法官岗位相匹配的工作业绩,这是客观考核。根据前期摸底情况,2017年度法官助理业绩考核标准定为参与办理案件数量达到同期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的30%,撰写调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试方式。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法学理论考试、文书撰写考试、庭审面试三部分。法学理论考试,采用书面、闭卷、集中考试的形式,重点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文书撰写考试,试题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写一篇完整判决书,重点考察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和熟练度;面试采用模拟开庭面试,重点考察对审判程序的熟练度、规范性以及驾驭能力。三是在全国首创庭审面试方式。上海高院首创庭审面试,用于检验法官助理是否具备一定的庭审能力。庭审面试分模拟庭审和现场问答两个环节,重点考察法官助理庭审程序掌握、争议焦点归纳、突发情况应对等能力,真实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选拔要求。案例7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改革试点一年来,该院创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惯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转呈现“上诉率低、申诉率低、信访投诉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态势,行政诉讼生态不断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机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组建了一支由律师、专家学者、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依法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自2016年10月底诉前调解机制运作一年来,经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行政纠纷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数的46.4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撤诉或不再起诉75件,诉前纠纷化解率11.28%,平均调解天数约22天,无当事人投诉。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将不服交通违章处罚等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纳入简案快审范围,明确办案流程节点,推进诉调对接等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功能的拓展和衔接,努力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  第二,探索构建与跨区划管辖相适应的便利诉讼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针对集中管辖案件当事人跨区诉讼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诉讼便利机制,如研发便携式巡回审判装备,开展巡回审判。二是积极探索手机APP“e调解”等信息平台构建,优化升级诉讼便民服务。以“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工程为依托,远程实现人民调解员与异地当事人的视频连线、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三是探索推进网上立案以及“随机分案、排期开庭”。推进网上立案、送达、阅卷等智能化便民诉讼服务,探索随机分案机制,由立案庭直接确定承办法官,并尝试在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确定开庭时间,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设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库,专项研发行政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跨区划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提供类案推送、检索查询等大数据支持,提升审判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探索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统一的跨区划良性联动机制。针对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的实际,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联动工作组织、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风险防范等统一工作联动平台,强化各方配合协作,形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确保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案例8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足信息化建设新阶段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  上海市闵行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设的新阶段,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并将之作为推动司法责任“落地生根”、员额管理“能进能出”、职业保障“权责对等”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新型业绩评价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激活审判资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载体。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搭建3+1+1考核基本架框。以“三个办法”“一个平台”“一项例会”的3+1+1机制,做实绩效考核制度的运行载体。一是制定《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法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明确考核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将考核要求压实到人。二是推进绩效考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自动采集、交互评价、动态跟踪、结果反馈等功能。同时依托业绩信息平台的开发,为法院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挖掘、深度分析、可视化管理的工具。三是创设季度考核讲评例会,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同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全院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管理任务目标和瓶颈问题等进行分析讲评。通过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的运行为管人、管案、管事提供有力抓手与科学依据,带动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下,法官人均办案效率较改革前(2013年)增长48%,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瑕疵率持续下降。  第二,以人本为理念设计评价内容。按照考核重心下沉的基本思路,建立“以人为本”的评价内容体系,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和专业属性,而非单纯地将上级法院对本院的考核要求、本院对部门的考核要求平行下移,分解转化为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一是突出重点,避免指标过于繁复导致失焦。办案业绩部分设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负荷四个一级项目,但二级项目由部门业绩考核的18个缩减为法官业绩评价的6个。删繁就简、突出重点,对法官给予清晰、明确的引导。此外,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评价。二是深入个案,避免指标过于抽象导致失真。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评价,采用案件质量差错数、有责长期未结案件数等个案评鉴指标。依托案件质量差错责任认定追究机制、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定责机制等,深入个案分析法官绩效真实水平。不再使用部门业绩考核中使用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平均审理天数等纯粹数量指标,避免抽象量化指标用于法官个体业绩评价时失真。三是考虑全面,避免指标过于绝对导致失准。在以法官主审案件为核心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将法官在审判团队中承担的其他办案任务作为增益指标,将法官助理分担的辅助工作作为制约指标。法官考核和团队考核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制约,努力推动审判团队发挥1+1>2的总体效能。  第三,以大数据为依托确立评价方法。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深度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法官业绩评价方法,在全局数据的基础上精准定位法官业绩目标。一是评价方法采取区间管理。在法官个体业绩评价中,统计数据只在区间范围内具有考核上的意义。因此,法官业绩评价方法上,为各项考核内容设置“四向区间”,即合理区间、正向区间、负向区间和否定区间。法官总体业绩表现以各项考核指标所处区间加权计算。二是评价标准实行动态取样。确定法官业绩评价标准时,不再以经验判断为主,而是利用真实的、动态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反复实测。利用散点分布和正态分布等可视化模型,以大多数法官可以达到的水平为基础设定合理区间,再结合工作目标要求,对合理区间进行微调。三是评价参数应用权重系数。将上海法院首创的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智能评价的案件权重体系应用于考核,在办案负荷、办案质量评价中,均考虑权重因素的影响。  第四,以激励为导向体现评价效果。考核结果最终形成两头小(最优与最劣)、中间大(良好与一般)的橄榄型结构,慎用“末位淘汰”“办案排名”等相对机械化的考核结果运用模式,淡化过于细密的等次和过于精确的对比,避免将法官过度裹挟于业绩考核的压力。法官业绩评价结果实现“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员额管理、等级晋升挂钩,发挥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加强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及时反馈,不仅使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性功能,更重要的是使之发挥服务性功能,帮助法官改善个体行为。案例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多层次监督闭环确保责任制有序运行  南京中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科学监督相统一,努力避免法官裁判独立性增强后,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质量下滑等风险隐患。该院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作用,推进司法权行使的微观指引,辅以质效数据的中观诊断,再通过大数据及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初步实现法官不能滥权、不敢滥权、不愿滥权。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7年1-11月南京中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68.2%,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9.6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上升14.06个百分点,案访比下降58.3%,审判质效更趋良好,社会公信力上升。  一、微观层面,依托司法人工智能,变人工监督为智能指引  一是运用关联案件查询系统,防范恶意诉讼。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关联案件”自动查询软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分别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和提示,系统由立案和辅助人员以当事人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查询到该当事人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涉诉涉执情况,推送给办案人员分析研判与本案之间的牵连关系,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是运用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统一裁判尺度。将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认识有分歧、较为复杂的案件,根据法官的指令,自动对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进行搜索、分析、比对,全面、精准查找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帮助法官避免裁判结果冲突。  三是运用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纠正裁判偏差。通过案件法律要素特征,推荐全省范围内相似案例数据,自动分析相似案例中地区判决差异、案由适用、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和证据引用情况,对裁判结果自动进行监控,实行裁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提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类案类判”。  四是运用文书自动纠错系统,实现文书智能校对服务。将法律文书自动校对软件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中观层面,依托信息化平台,变事后监督为程序管理。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全员全程案件质效监管。该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将审判流程划分为24种标准流程,其中最复杂的案件有67个节点,最简单的案件也有8个节点。从立案分案到结案归档的每个环节和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实现实时监控、动态跟踪、及时提醒。  二是运用数字法庭庭审核查系统,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庭审核查系统将自动识别法官、书记员在庭审的迟到、早退、非正常离席、着装不规范、接打电话、使用不文明用语等行为的,并通过短信发送给法官、纪律检查人员进行提醒,同时记录存档,作为法官、书记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是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坚持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运用信息化平台对审判案件从送达手续、事项变更、笔录制作、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智能评估,大幅节约管理成本。改革以来,共评查案件2262件,与改革前对比,个案存在问题的占比大幅下降。  三、宏观层面,依托司法大数据,变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  一是改革审委会监督机制,完善数字化审委会系统。将审委会职能重心由审理讨论个案向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问题转变。开发数字化审委会管理系统,对接案件审理、审判管理、质效评估、督察督办、绩效考评系统,实现审委会事项的讨论、督办、回复、落实等全程办理、全程留痕。将典型案例的发掘、遴选和发布作为审委会的重要功能,定期对新类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加以研究,对某些共性问题或审判规律性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并发布,以指导法官的裁判活动。改革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同比减少49.79%,审议通过指导性意见18件。  二是运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研判规律性问题。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体系,设置各类数据自动生成功能,加强对多年积累的海量审判质效信息的分析研判,实时准确掌握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对一段时期内一个法院、部门、法官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包括发回、改判、信访投诉等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需要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通报给有关法院和法官,并提醒其注意整改纠正,保障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三是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系统,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研发审判工作量评估软件,建立案件权重系数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测算,实现对辖区内各法院、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检索、分析、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办案工作量,用大数据考核质量、效率、效果,用比较法分配奖金、调配人员、评先选优,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办案活力。  四是运用督查督办、信访投诉系统,督促责任落实。先后研发案件督办管理、涉诉信访管理、纪检监察管理等系统,规范案件督办、督查及整改。通过有序监督,警示法官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严谨认真地完成好审判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信访投诉办理及结论等数据同样归入法官档案,进行定期通报。案例10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好改革创新组合拳实现案件提质增效  台州中院坚持问题为导向,采取多元矛盾化解、分类审判、集约化办理、科技减负等措施多管齐下,打好繁简分流“组合拳”。2016年,台州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74969件,办结172654件,分别上升26%和29.4%,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2.4件,上升35%。  一、再造审判流程,打造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新模式  一是创建“1+N+X”诉调衔接模式。整合乡镇街道综治调解、行业特色调解以及特殊主体特邀调解等调解组织资源,对接全市6000余家调解组织和20000多名调解员,构建“1+N+X”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简单矛盾纠纷通过诉调衔接分流化解,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审判压力。  二是创建调审衔接模式。建立调审衔接工作机制,选派未入额法官担任调解法官,组建“调解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的调解团队派驻诉讼服务中心。适宜调解的案件先交给调解团队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判,为司改后法院人力资源科学配置和案件合理分流疏通了渠道。  三是推进民商事案件分类审判。在全市范围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简审”。严控程序转换,简化庭审程序,充分运用庭审录音录像改革成果,对简单案件无需人工记录,推行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全市法院2016年累计“快审”简案42558件,平均审限22.2天,“简审”繁案6714件,平均审限54.5天,制作简式裁判文书28290件,占50.7%,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7%,当庭宣判率达68.78%。  四是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将17种适用简易程序且刑期一年以下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建立集中诉审模式,加快案件流转,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效率;简化庭前送达、诉讼权利告知、庭审等程序,加快办案节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开展远程视频开庭提审、出台简化审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办法等四项配套改革举措,对多数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分流。自2016年6月份试点以来,全市基层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59件,适用简易程序分流4949件,占70.1%,适用简易程序中判处三年以下平均审限为5.69天;其中适用速裁程序1165件,占23.54%,平均审限为3.3天,极大提速审判效率。  二、科学分类审辅事务,创新集约化模式  一是类型化案件集约化审理。推行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对速裁案件尤其同原告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集中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简易案件连续审理。每次集中诉审案件5-8件,庭审时间由30分钟压缩到10分钟。  二是民事送达集约化管理。探索新型送达模式,设立两级法院集中送达管理中心,实现全市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信息化、集约化管理。温岭法院送达管理中心2016年共送达42200件,平均时间4.8天;电话与微信送达13849件,占32.8%,平均时间1.1天;日均有效送达量从改革前的54.3件提升至161.7件,而公告适用率从22%降至15.3%。  三是诉讼服务事项集约化办理。建设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功能互通,从原先单一的立案信访功能升级到现在的42项功能、100余项服务内容,并引入调解员、志愿者、邮政、银行人员入驻集约化办理,让群众“一站式”办理庭审之外的一切诉讼事宜。  三、借助科技手段,促进案件办理的提速增效  一是开展庭审记录改革。探索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面记录改革,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运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开庭审理案件62223件,占可适用简单案件的81.98%,其中,70.18%的案件以无书记员模式开庭,让书记员更多投入到辅助性事务,有效缓解了司法辅助人员紧缺问。  二是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远程视频庭审、提审,有效缩短了庭审平均用时,缓解了人案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是推动“互联网+”司法服务建设。推进网上立案、阅卷、送达、信访及收退费,着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办理全部的诉讼事务。黄岩区法院成功受理远在福建泉州的当事人提起的全国首例跨省网上立案,并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法律文书网上送达软件向被告同步送达。案例1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托低保高妥善推进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湖北高院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注重多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省级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财物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妥善化解了法院基建债务,经费保障水平保持稳定增长。  一、规范资产整理,完善资产信息  一是开展资产清查。全省各级法院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周密部署、全面盘点。通过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摸清“家底”,形成了专项审计报告,并依托内网建立了法院系统资产管理群,宣传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讨论资产上划工作中难点和热点问题,为资产上划做好准备。  二是组织调研自查。组织全省法院资产管理工作调研,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实地走访考察等形式,全面摸查资产上划省级统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资产数据上划至省直资产管理系统后,积极帮助中基层法院收集佐证材料,先后协调财政厅对65家中级、基层法院的上划资产数据进行了修正,为资产上划夯实了基础。  三是严格资产核实。资产上划统管后,针对部分法院资产上划期间出现的问题,先后对122家中基层法院的资产信息进行核对和纠错,并对40家中基层法院上报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损溢证据进行甄别确认。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处置要求的资产核实事项进行批复,督促上报资产核实申请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法院对资产核实的批复,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并同步进行财务处理,做到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问责  一是研究建立运行机制。主动协调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探索依托各中院建立三级管理体系,形成湖北高院统一组织领导,中院分级负责辖区法院、基层法院资产管理定人定岗的运行模式,资产管理效率得到较大提高。  二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依据省财政厅修订出台的《湖北省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结合省直资产管理系统和法院工作实际,细化资产预算配置、使用、处置、决算的具体流程,完善资产登记、更新、处置、移交、出租、出借、盘盈、盘亏等情况下的审批程序,形成《全省法院资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使资产管理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立足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形成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严格日常管理监督;依托年度资产管理考评工作,进行资产绩效考核,促使问责常态化;通过绩效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创新管理手段,动态监管资产  资产上划后,针对系统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繁重、地理范围广的问题,借助法院内网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全省法院资产管理群,通过资产管理群平台及时发布消息、交流信息、答疑解惑和共享资料。针对时限强的工作,及时进行网上工作进展通报,有力促进了下级法院完成工作的主动性。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业务性的申报文件还可通过资产管理群发送扫描件,实现公文流转网络化,提高公文运转速度,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资产管理精细化  针对部分法院没有及时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和设置资产管理岗位,一些非财务人员临时兼职,严重影响了资产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状况。湖北高院每年举办一期全省三级法院资产业务培训班,组织资产管理人员互相学习交流,并同时通过制定文件汇编、开办司法行政工作简报等形式,加强财务业务指导,总结推广资产管理较好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资产管理意识和资产管理水平。  五、借助科技助力,促进财物统管  组织研发湖北高院财务集中监管系统,主要包括10大功能模块:基础数据管理、账务管理、电子报表、出纳管理、财务查询与分析、网上报销、案款管理、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监督评价、领导决策支持。目前,基础数据、账务管理、账务查询、网上报销等模块已基本具备试点上线要求,并将在襄阳中院、荆州中院、汉江中院进行试点运行。财务集中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了全省法院内控机制建设,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财务指导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质效。案例1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广州中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统筹开展各项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改革制度体系,有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一是实施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探索有限资源最优配置。为解决简单案件消耗过多优质审判资源的问题,该院构建以“立案初次甄别、速裁团队审前排查、复杂案件谨慎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二次繁简分流机制,创新“示范诉讼”“门诊式”庭审模式,全面建立远程视频开庭、提讯系统,探索网上协同办案模式,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建立起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的多层次案件繁简分流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7年1-9月,广州中院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分流案件9457件,占案件总量的29.3%,全市法院共分流案件65919件,占案件总量的22.8%。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权责统一、监督到位。为解决放权与监督的矛盾关系问题,落实对法官主体责任的监督,该院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和风险防控,研发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突出抓好审限内结案,探索实行超审限系统自动“锁死”机制,实现了“零超期”目标。建立民事、刑事长期未结案专业调查委员会,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实现调查监督常态化。2016年以来,调查委员会共调查案件4020件,长期未结案逐年下降。建立发改、涉访案件质量监督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改、涉访案件的讨论评析,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案件质量倒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衔接。  三是建立案件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分散、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该院建立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二是建立“判前文书检索机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内部智能查阅系统,在全市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范围内主动向审判人员推送关联案件。三是制定类型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2017年以来已制定包括《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在内的8个审判参考。四是加强改判案件的分析点评工作,对上级法院发改的全部案件进行分析点评,2014-2016年共点评发改案件340件。五是进一步完善两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专业审判工作会议、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业务沟通和指导,确保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统一。  四是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让法官回归案件裁判核心工作。自2013年起,为解决案件审理中法官花费大量时间从事辅助性事务进而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让法官专注于“审”与“判”,压茬推进一系列关于审判辅助人员改革的举措。一是积极争取市委支持,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全市法院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从2013年的1:0.23:0.62提高到2016年的1:1:1,并根据审判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二是细化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8个配套实施细则,将办案流程细分为60多个工作环节,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官助理负面权力清单制度。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将辅助人员薪酬与等级挂钩。三是突出薪酬保障,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2016年1月起,该院聘任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资水平分别达到广州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119%和80%。  五是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为更好地遵循刑事审判规律,完善人权司法保障,2017年初,该院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案》及五个配套实施规程,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一是深入推进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创新“轻刑快审”“刑拘直诉”等快速办案模式,大幅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探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探索后置式全流程量刑协商机制和分级量刑激励,落实全面律师帮助制度。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压缩至不到二十天。三是全面落实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试点工作,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四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利。在全国率先落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六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支撑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该院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三通一平”智能诉讼服务体系。律师通过“律师通”、当事人通过“审务通”办理事务,查询信息,联系法官。法官通过“法官通”回应上述需求。诉讼群众还可通过12368平台提出需求并及时得到反馈,全面增强诉讼便利。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法官人人有直播、法院天天有直播、案件件件可直播”,司法公开成效显著。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法官工作的科学评价,建成司法数据公众服务中心,通过可视化的审判质效量化评估模型、工作绩效量化评估模型,实时构建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运行图表,推进通过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分流案件,对法官个人绩效进行运算、统计、排名,全面展开精细化管理,为提高整体办案质效提供科技支撑。案例1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繁简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2016年6月以来,深圳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以繁简分流改革为抓手,重整案件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全口径覆盖、系统性分流、标准化速裁的全新工作体系,取得了“两增两升”的效果:2016年,深圳法院结案277631件,同比增长23.7%;法官人均结案283件,同比增长30.4%;一审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各基层法院在收案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上诉案件不断减少,2017年上半年,深圳中院新收二审案件同比下降8.83%;办案效率明显提升,速裁案件综合结案周期平均42.5天。  一是全口径全层级分流。在全市两级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业务领域,在一审、二审各层级,区分简单、普通、复杂案件,分别交由速裁法官、业务庭普通法官、院庭长审理,实行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  二是一二审程序衔接贯通。为避免简单案件一审快二审慢的问题,开发速裁案件管理系统,速裁案件电子档案自动生成,上诉案件通过系统自动流转并进行特殊标识,全部交由市中院速裁庭审理,确保简单案件在不同审级都能进入快车道。  三是执行案件纵向分流。依托该院“鹰眼查控网”和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对执行案件进行“漏斗式”过滤,立案时全部交由快执团队先行“五查”,进行首次分流,再根据财产变现周期长短和难易程度,进行二次分流。改革推行一年来,全市法院快执结案46163件,占同期执行结案的46.59%。  四是专业化团队集中办理。深圳中院和福田、罗湖等4个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其他法院成立速裁中心,配齐配强速裁快执团队。目前全市法院共设速裁快执团队67个,配备法官136人,占全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并按不低于1:2的比例为速裁法官配备辅助人员。截至2017年7月,两级法院通过速裁快执程序办结了同期50%的案件,其中南山法院刑事案件、宝安法院执行案件、盐田法院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快执结案占比分别达78.63%、78.53%和70.16%。  五是全流程标准化。制定《简单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识别模式,使案件分流标准化,市中院案件智能识别准确率达到90%。制定《简案快办标准化流程指引》,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庭审,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推行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达到办理流程标准化。制定43个涵盖主要案件类型的裁判指引,确保类案同判,实现裁判尺度标准化。案例1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管理强化激励推进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  佛山中院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和管理制度。2017年9月底,该院通过政府雇员转任和社会公开招录的双轨并举方式,完成171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工作,并全部配备至办案一线,整体上实现员额法官和书记员1:1配置。同时,建立等级晋升机制,完善薪酬保障,健全绩效考核,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初步建立。  一、积极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积极向市委请示报告,多方面积极沟通,得到了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8月,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项研究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和保障问题。会议明确,按照1:1足额配备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不低于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核定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人均核拨标准,并落实经费保障,纳入市法院年度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二、统一身份,规范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管理  佛山法院原有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由事业编、工勤编、政府雇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多种身份人员组成,身份多元带来内部矛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风险隐患提升等问题。佛山中院严格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非中央政法编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实行并轨,建立身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佛山市政府核定市中院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数额202个,其中新招录75人,从现有的政府雇员中转任127人。审判辅助人员身份的统一,促进了人员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为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奠定了基础。  三、严格选任,确保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素质  一是公开招录和内部转任双轨并行。按照《暂行规定》的选任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进行。内部转任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引入虚拟审判案卷的考试新形式,综合考察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学历层次、工作实绩等,择优转任。  二是内部转任不搞“普惠制”。坚持人岗匹配原则,严格转任标准。只将原有政府雇员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同时保留部分政府雇员编制用于综合后勤部门,既确保审判工作平稳开展,又避免改革在实践中走形变样。  三是外部招录宁缺毋滥。根据报考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情况,及时调整招录名额,分批使用75个名额,确保招录人员的整体素质。招录过程引入心理测试环节,注重报考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将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四是择优产生法官助理。全面考虑新选任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整体情况,根据考试、业务考核和组织考察结果,从中择优产生46名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并分配至办案团队。  四、有序晋升,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保障  一是建立三级九等分级管理机制。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同时,建立与现有政府雇员等级转换套改的具体衔接机制,完成对原有政府雇员转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等级套改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按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逐级晋升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空间,较好地解决了非政法专项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问题。  二是建立与等级、考核挂钩的薪酬晋升机制。审判辅助人员按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工资待遇,按照制度设计,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接近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90%,最低等级达到近60%,目前已有部分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达到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其中,约20%的薪酬作为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档次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实现绩效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三是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待遇双轨动态调整:一方面随等级晋升而调整,直至达到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随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而调整,确保其整体收入不滞后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五、注重考核,激发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运行程序,发挥团队优势,提升审判质效。形成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明晰、协作共进的工作局面。  二是完善绩效考核。针对审判辅助岗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较多的特点,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围绕工作业绩、纪律作风、审判管理三大项目,合理设置权重比例,细化考核内容、标准与程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励、评先评优、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辅助人员队伍精准考核、科学评价。  三是岗位动态调整。以业务考核为主要依据,建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将一定时期内未达到要求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调整至书记员岗位,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增强队伍激励,减少队伍惰性。案例15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院领导办案团队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切实落实院庭长办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惠州市两级法院以院领导办案团队建设为抓手,积极完善院领导办案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一是以“第一审判团队”的形式组建院领导办案团队。该院积极探索组建专门的院领导办案团队,明确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副处级审判员等组成固定审判团队,序号编为“第一审判团队”,形成由院领导组成的固定化办案组织,强化院领导法官职业身份,增强院领导办案责任意识。院领导亲自承办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在第一审判团队内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合议庭,不能挂靠其他办案团队,影响其他团队的正常办案;对院领导办案团队的法官配备固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独立运作、独立管理,与其他审判团队一同公布办案绩效和司法统计数据。  二是以“一线法官人均办案任务数”为基数,确定院领导办案任务量。该院专门出台《关于规范入额院庭领导办案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要求,细化院领导办案任务,明确院领导办案任务指标,要求院长承办案件不少于一线入额法官办案基数的10%,副院长不少于25%,专职委员不少于30%。  三是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明确对院庭领导的分案规则。该院强调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推进院领导办案,专门出台关于院领导的分案管理规定,规范对院领导审理案件类型。院领导办案由审管办商立案庭统一分案,担任审判长参审参议的必须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自承办的,应当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兼顾部分普通难度案件,原则上不能承办简易案件。同时制定《关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的规范指引》,便于立案庭分案操作。  四是统筹院领导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院领导办案时间。该院制定出台《关于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压缩院庭领导管理职责;拟定45项标准化办案指引规则,改变监督管理方式;明确有关会务制度,凡院庭领导开庭办案与有关会议相冲突时,坚持办案优先原则;建立完善政务助理制度,分流部分政务管理工作,让院庭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办案中去。  经过一年多探索实践,惠州法院推进落实院庭领导办案已基本上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成效初显。2016年5月份推行新的工作机制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17226件,占全市法院总结案数的27.6%;2017年以来(截至11月6日),全市法院院庭长受理案件43732件,占总受理数57.25%;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4683件,同比增长96.60%。截至2017年10月,市中院“第一审判团队”中院长办结案件28件,副院长人均办结案件43.5件,专职委员人均办结案件54件,均超过所规定的办案指标。案例16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二审案件速裁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健全完善民事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机制为抓手,规范二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对二审速裁案件的甄别和管理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序推进。该机制运行一年来实践收效良好。2017年1-9月,利用该程序审结案件5730件,占民事二审案件结案总数(8509件)的67.34%,平均结案天数仅26天,全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由去年同期0.57下降至0.49,全院民事二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8.72%。  第一,明确划分标准促精细。立足案件类型、社会关注度、一审适用程序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梳理影响案件审理速度的各类因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合理界定适用速裁审理机制的条件。实体层面,明确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涉及人格权、婚姻家庭、无因管理纠纷等特定案由的,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等相对简单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程序层面,明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上诉案件应当适用。同时规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再审或重审后上诉的,一审判决系审委会讨论决定等情况相对复杂的案件不能适用。  第二,设置甄别机制促落实。注重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分工合作,在不同流程环节均对案件进行细致甄别,确保速裁机制得到准确适用。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借助案件管理系统快速识别一审程序,对于一审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其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民商事审判条线,并在纸质卷宗上作出“S”标识。在审判环节,由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工作日内针对案件类型进行二次甄别,并将结果上报庭领导审核,符合条件的,正式作为速裁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实行科学管理促规范。实行“清单式”管理模式,由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建立部门案件台账,原则上每年办理的速裁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部门全年二审案件数的50%。明确案件审限,要求速裁案件原则上应于45日内办结,督促承办法官科学分配和合理调控送达、调查、开庭等各个环节时间。严格程序转化,速裁案件具备特殊情况,可在报请庭领导审批后转为普通案件。为确保二审速裁机制能够落实到位,还在审管系统中为速裁案件开辟了专门端口,速裁案件特有的流程、期限提示和程序转换等事项在审管系统中均有相应体现。在综合考虑、全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将速裁案件办理情况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业绩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  第四,创新工作方法促实效。在明确承办法官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逐步简化和提速部分程序性举措,不断提升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效率。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灵活采取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等,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询问)的间隔周期。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和探索使用庭审电子记录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由业务部门牵头建立标准化办案模板,归纳标准化审理要素,采取质辩合一的形式促进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定了《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关于抚养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等多个模板。在明确案件评议的发言顺序和内容,规范评议行为的基础上,利用内网办公软件开展网上评议,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让审判人员能用零碎时间完成评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大力推进诉讼文书简化,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通过简化文书缩短办案周期,为速裁提速。案例17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做到“放权不放任”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机制,针对“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努力实现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责任的“四个转变”,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一、认定标准具体化,实现监管范围从抽象到具体转变  一是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虽不足五人但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  二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采信存在疑问、法律适用困难等方面进行界定。行政案件则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县级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等方面来认定。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长期无法执结等类案件。同时,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等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四是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审限、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2017年1-5月,筠连法院无一名法官主动申报“四类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但自6月实施监管办法以来,已发现、申报135件,经审定后有126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占全院案件总数的4%。其中,群体性案件97件,疑难、复杂案件14件,类案10件,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5件。  二、明确四类主体和三个环节,实现监管程序从无序化到有序化转变  一是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规定立案庭、承办法官、其他部门、院庭长四类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群体性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重点识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其他部门(如纪检组、监察科、信访窗口)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二是明确“三个环节”的审定程序。分别规定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查权限,业务庭庭长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直接决定进入监管程序;认为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业务庭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决定由自己行使监管权,或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  该院通过明确发现主体及审定程序,基本解决“四类案件”由谁来发现、谁来认定、谁来启动监管的问题。在126件监管案件中,立案庭发现74件,办案法官申报29件,信访、监察部门发现5件;院庭长决定18件。  三、规范三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扁平化转变  一是规范静默化监管方式。对可能产生类案冲突的案件,院庭长可以向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推送类案判决;对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可以向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推送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群体性案件,院庭长可以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  二是规范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院庭长通过签发督办单进行监管,承办法官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对于当事人信访举报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官需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目前,筠连法院已签发督办单17份,重点解决群体性案件、信访举报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把握办案节奏、确保办案效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提交讨论的范围和时限。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目前筠连法院已有20件“四类案件”提交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纳讨论意见19件,有5件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提交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有效确保了“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实现监管责任从虚无化到有形化转变  一是自动化识别。按照“电脑+人工”的方式,首先由系统对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不同门类进行区别筛查,自动提示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再由人工进行二次甄别,确保得到准确认定。  二是标签推送。对于已经认定的“四类案件”,系统进行标签化处理,并自动推送给相关院庭长、审管部门和承办法官。  三是节点控制。对于法官应该报告没有报告、应该提交讨论而没有提交讨论的,系统会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审批流程,法官无法签发文书和报结案件。  四是全程留痕。无论是静默化监管、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还是提交讨论,系统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过程和痕迹,随案永久保存。案例1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类案类判”机制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高院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为抓手,以智能化、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探索构建“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统一。  一、强化“类案”研判和指导,建立“类案类判”梳理常态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类案”研判功能。贵州各级法院均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重点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上级法院不予核准、发回改判、申诉上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等,提出咨询意见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对所研讨“类案”进行总结提炼,研究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等,强化对“类案”甄别与研究。  二是发挥审委会“类案”指导作用。审委会一方面通过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个案实体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强化中高级法院审委会审判指导职能。贵州高院审委会转变工作方式,主动建立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甄别梳理机制,定期讨论研究形成全省法院类案裁判指引规范,发布类案参考案例,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促进类案类判。  二、运用标准化管理和司法大数据,构建“同案不同判”防范预警机制  贵州法院利用大数据对案件关键要素建立标准数据库,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对偏离度高的案件进行预警或自动进入复查程序,将审判监督贯穿审判权运行全过程。  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类案类判。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场景,通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对比分析等大数据方法避免类案非类判现象。刑事审判方面,针对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盗窃几类常见案件的证据要求加以规范,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归类,根据破案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通过要素化、结构化形成证据指引,在立案时对相关证据进行筛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刑事基本证据要求的案件,充分发挥“筛子”作用;民事审判方面,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内容审查-争议焦点”构建智能分析模型(挖掘案、人、事的本体特征及彼此关联),自动分类形成证据链(包含所有类型案件的基本特征、关键情节、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财产情况等等),采用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采集案件要素进行基础分析,在审查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确认后的审判要素初步得出裁判结果;行政审判方面,以行政征收案件作为突破口,对是否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要素进行梳理,提炼出影响行政征收案件合法性的13个实体要素、14个程序要素及程序合法时间轴,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类案判前甄别发现和判后比对结果异常预警机制。办案系统以标准值为对比指标,对于偏离标准值过大的案件予以警示,提醒独任法官、合议庭及时进行自查,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也可进行审查。自系统运行以来,已对93558件有电子裁判文书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偏离度分析,其中偏离度大的案件有3078件。  三、聚焦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建立三级审委会类案研判沟通机制  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建立研判沟通机制,各中级法院定期汇总本辖区基层法院形成的裁判指引、裁判标准、类案参考,上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合议庭经对发回或改判的理由认真研究后,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讨论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报告向本院审委会进行汇报。  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审法院相关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后,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提出的反馈意见,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判后,以会议决议形式向原审法院反馈。案例19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完善特色诉讼服务机制  云南省法院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深化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机制改革,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区域特点,立足当地群众司法需求,因势利导,多措并举,突出特色,打造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多样纷呈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诉讼服务便民利民的优化升级。  一、“三化”引领,打造特色诉讼服务  一是平台建设信息化。云南三级法院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从省会城市的诉讼服务中心到偏远乡镇的诉讼服务站点,全面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站点联通、数据导入、人才建库”平台建设格局,实现了诉讼服务平台的跨越升级,促进诉讼服务提质增效。  二是功能定位多元化。在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结构上,实现安全检查、司法服务、信访接待三大功能的相对分离、独立运转。以中心为平台,承载诉调对接机制引入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导诉分流和案件甄别,推动案件诉前繁简分流。  三是服务方式本土化。云南法院将本土文化资源和诉讼服务深度融合,探索符合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的诉讼服务方式。如大理法院喜洲法庭基于当地独具特色的民风民俗,聘用多名熟悉法律政策、白族语言、当地民风的白族女性作为调解员,成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的“金花调解室”,增强司法亲和力和亲近性。“金花调解室”成立以来,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立足审判,诉讼服务助力“三难”破解  云南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着力破解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立案难、调卷难、送达难问题,有效提升司法便民利民程度,提升司法效率。  一是完善立案机制,破解“立案难”。建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推进登记立案在线办理,边远地区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办理立案相关事项,获取立案信息,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  二是实行卷宗电子化,破解“调卷难”。云南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电子卷宗扫描窗口,从立案环节开始即对电子卷宗同步录入,诉讼流程实现电子卷宗同步流转,至2016年底,云南各中院向高院上报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实现同步移送电子卷宗,从根本上解决了调卷难的问题。  三是创新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云南高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送达工作的意见》,鼓励各级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行法律文书网格化送达模式。楚雄州大姚县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确定了128人作为首批网格化送达员,有效提高送达效率。昆明中院与邮政合作建立“法院专递”,昆明官渡区法院与公证处建立“公证调解服务中心”,发挥邮政、公证的行业优势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三、纵向到底,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云南法院结合结合省内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种类众多、习俗各异、诉讼服务需求差异的民族文化特点,因地制宜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建立起了“院、庭、站、点、员”五位一体便民诉讼模式,把诉讼服务推进到最基层的村委会。选聘人民陪审员、诉讼信息联络员、执行联络员和司法调解员,配合法官充分发挥“四员合一”诉调对接联动机制的作用,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民服务。  四、横向到边,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做好诉讼服务  针对云南与周边省市各类跨区域纠纷不断攀升的现状,云南法院通过与周边法院协商,逐步建立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例如“文红曲两州一市”法院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滇黔桂三省(区)两州一市”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和川滇藏青四省(区)六中院司法协作机制等。更好地为周边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减少群众奔波劳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案例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精准化考核法官业绩助推提升办案质效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院位于南疆偏远地区,在尚不具备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结合该院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以工作量科学测算为基础,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构建科学的业绩考评管理体系,推动办案质效有效提升。  一是打牢考评基础,精准测算司法工作量。该院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案件数累加测算的方式,从每类案件共性的流程节点和差异化的实体难点出发,确定了以办案要点为基础的工作量测算思路。通过对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及实体审理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以民事二审案件作为核算标准件,即基础工作量“1”,然后将办理其他案件所要花费的工作时间与之对比,与基础工作量换算后分别赋予权重系数,核算出各类案件工作量,再折算成标准件。  二是完善计分方式,合理构建考核指标体系。首先,以“量”为基础,就是加大“量”的分值权重,以“量”为考评基本标杆,形成案件办理在数量上均衡推进。其次,合理设置质效指标,将指标分值与标准件进行对比后,折算形成相应标准件,然后直接与工作量标准件相加减。同时将参加开庭、案件合议、调解结案等情况折算相应的标准件正向取值;把案件被发改、文书差错评查等折算相应标准件负向取值,形成简单易行,内容完备的评价体系。第三,科学考核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业绩,明确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科学划分办案要点,合理确定考评要点,参照法官业绩考核方式实施量化考核。  三是强化民主公开,增强考核结果认同度。在考核指标设置上,由一线审判业务骨干和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考核指标,在反复征求全体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意见建议后,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确保办案要点的指标分值设计能够准确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实际。在考核方式上,形成了“两下两上”考核评价运行机制,由院考核领导小组以各庭室为单位提取并核算指标数据,并经由庭室下发至个人,经确认后再返回院考核领导小组,完成第一个“一上一下”;再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将经确认后的指标数据转化为绩效考评结果,再次经庭室下发至个人确认,最终返回领导小组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完成第二个“一上一下”闭合程序,确保考核工作在广泛的监督之下运行。在考核程序上,注重吸纳被考核人员参与考核过程,动态轮流抽调被考评部门负责人、被考核法官、辅助人员等参与考核数据的提取、测算和考核结果的复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是发挥导向作用,促进办案质效有效提升。该院采取的“量、质、效”统一折算标准件的考核方式,评价标准简单明了,一方面有助于审执人员随时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况,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和进度,对解决忙闲不均,促进均衡结案和案件质效提升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额的进入退出、法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奖金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例如,针对员额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业绩考评的80%作为考核的红线,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标准任务的法官,将不能按照员额法官标准分配绩效奖金,对于考核评价标准件过低者,将视情况启动退出机制。

而本无形

《政法论坛》主编: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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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登高不栗

武汉大学成功举办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

人民日报人民周刊讯(统筹:秦前松):2019年9月28日,正值金秋时节,桂子飘香,“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系武汉大学恢复法科教育40周年纪念学术活动之一,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法学评论》编辑部共同主办。《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法学》副主编于改之、《法学家》副主编尤陈俊、《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法学论坛》副主编吴岩、《法学家》编辑高圣平、《中外法学》编辑杨明、《法律科学》编辑焦和平、《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郑怀宇等各大法学期刊报社的主编和编辑拨冗莅临珞珈山,同时参会的还有校内外师生代表四十余人。开幕式由《法学评论》秦前红主编主持。武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夏义堃副院长和武大法学院冯果院长分别致辞。夏义堃副院长介绍了武汉大学文科期刊的办刊历史和现状,对如何办好专业期刊提出了建议和期冀。她认为,学术期刊承载着促进学术交流、提升学术传播以及进行学术品鉴的重要功能,高校期刊的办刊水平反映了高校的学术面貌和学术发展态势。冯果院长介绍了武大法学院的学科建设情况。他提到:今年正是武大法科重建40周年,我们院里也在总结历史,展望未来,40年风雨历程,我们一代代珞珈法律人不断进行耕耘,逐步形成了具有武大特色的学术风格和学术流派。武大法学院的成绩取得不容易,学术成果的传递、学术群体的形成、学术风格的养成都有赖于各大期刊的栽培与支持,借此机会向大家通报一下法学院目前的状况,更想表达的是对大家的敬意和谢意。《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周汉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当代法学》主编李建华、《中国法律评论》主编袁芳分别进行了主旨发言。周汉华主编首先回忆了自己在武大求学的美好经历,表达了对母校法科建设如此出色的骄傲自豪之感。随后他谈到,近几年C刊的发文量都在缩减,因为好文章少之又少,而《环球法律评论》的高标准高要求也从未放低,始终坚持学术的创新性,推崇文章理论观点要创新,方法要创新。同时他还表达了对年轻学者的关怀,要重视对年轻学者的培养和发掘,但不能拔苗助长,要尊重学术规律。马长山主编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1.期刊偏好与成果发表。期刊和作者要保持沟通对话。2.办刊的动力和压力。严格控制学术底线。3.办刊方向与学术研究。办刊既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又要保持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自主性。李建华主编对办好期刊需要把握的几对关系做了解读。在法学期刊与法学创新的关系上,二者相辅相成,法学创新的发展为法学期刊提供素材,法学期刊推动法学的创新发展。在法学期刊与期刊办刊单位的关系上,好的法学期刊离不开办刊单位的支持,办刊单位也通过期刊展示科研实力、学科特色,对此应公正评价。因此有关于自发率问题,只要控制在合适比例,应当予以理解。在法学期刊的办刊特色与交流合作问题上,既追求自己的办刊特色,也重视法学期刊间的交流互动。袁芳主编向大家分享了中法评办刊的一些心得体会。她指出,受益于法律出版社的品牌资源、资金支持和放权管理,中法评在办刊方面没有太多负担,能够专心做学术。在办刊理念上,一是把刊物当产品来做,注重内容的思想性、评论性和策略性,突出问题意识、担当意识、传播意识和政治意识;二是注重品牌的推广和维护,通过主办、协办、参加各种学术活动,通过利用好新媒体平台,提升刊物的影响力,并以最好的服务回馈作者的支持。此次研讨会上,与会期刊编辑与作者进行了精彩的学术对话。与谈编辑听取作者的论文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从选题、标题、研究方法、结构安排、文献引用、投稿策略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各项建设性修改意见和建议,对于作者的一些质疑和求教,编辑们也耐心地予以解释和指导。现场时而剑拔弩张,时而欢声笑语,各方代表精彩的发言与踊跃的讨论掀起了一个又一个高潮。热烈的气氛、高昂的情绪,令这次编辑作者对话交流会几度延时。在法学院大楼走廊回响的讨论声中,法学期刊与新时代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研讨会圆满落幕。编辑:法评媒

法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一审、二审稿比对与解读

2017年6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草案)”)。2020年6月28日,《出口管制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本文将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的条款比较、差异性分析为视角,就二审稿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并部分结合司法实践的观点,就出口管制相关的问题作出分析。本文以《出口管制法》(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的条款比较、差异性分析为视角,通过表格的形式对一审稿和二审稿的条文进行直观对比,明晰立法趋势。对于出口管制物项经营者来说,需及时关注《出口管制法》的立法趋势变化,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的相关法律规范,做好企业内部合规管理、尽职调查以及商务合同的管理工作,将企业整体贸易供应链体系纳入合法有序的轨道上。作者简介:谭家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政法学院东盟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专业领域:谭家才律师专注于跨境投资与贸易、证券与公司融资、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等业务领域。客户涵盖工业互联制造、金融、能源、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含 PPP)以及酒店管理等行业电子邮箱:jiacai.tan@dentons.cn张景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实习成员。

此独无有

No. 161 熊易寒|中国社会科学的国际化与母语写作

【作者简介】熊易寒,政治学博士,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熊易寒【内容提要】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的国际化取得了一定进步,国际影响力有所提升。但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化”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本文批评了抵制国际化的“学术民族主义”和丧失本土意识的“殖民地学术”。社会科学的国际化不仅仅意味着英文论文、国际会议和国际期刊,更重要的是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积极参与国际学术对话和竞争,提出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范式,与国际同行共同设置研究议程。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需要处理好经验与理论、“在中国”与“为中国”、英文写作与中文写作的关系。国际化并不意味着丧失本土问题意识,对西方学术界亦步亦趋,也不意味着母语写作的自我矮化。高水准的中文学术写作也是国际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关键词】国际化/学术民族主义/殖民地学术/母语写作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的国际化作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根据《2011年度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来看,2010年《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了中国学者的论文5287篇,占收录论文总数的2.41%;2011年SSCI数据库收录论文24.18万篇,中国学者的论文为6380篇,占收录论文总数的2.6%,其中以中国机构为第一署名机构的论文为2954篇,占中国学者的论文总数的46.3%。尤其令人惊喜的是,中国大陆学者的名字也开始出现在《美国经济评论》、《美国政治学评论》、《美国社会学评论》和《世界政治》等顶级期刊上。①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英文论文,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看,较之过去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为这些成就感到欣喜的同时,笔者也发现,国内相当一部分学者对于“国际化”的认识存在偏差。第一种态度是抵制和排斥国际化,持这种态度的学者认为,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不需要走国际化的道路,在英文期刊上发表论文就意味着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西方学术界的文化霸权,丧失了中国本位的问题意识;第二种态度是将国际化简单地等同于SSCI论文,认为中文论文不值一提,只有SSCI收录的文章才是真正科学的研究。笔者将前一种立场称为“学术民族主义”,后一种立场则是“殖民地学术”取向。在国内的学术会议和非正式交流中,我们不难发现,持这两种态度的学者并非少数,并且互不认同,若不能及时加以矫正,不仅不利于学术共同体的构建,也会妨碍中国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一、双重陷阱:“学术民族主义”与“殖民地学术”“学术民族主义”往往以反对西方中心主义为借口,抵制国际化。持这一立场的学者认为,学术的背后总是隐藏着特定的意识形态,如果加入西方主导的学术生产体系,将不得不接受西方的学术霸权。中国学术应该有“中国特色”,没必要与国际接轨。不可否认,社会科学确实与特定意识形态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既然是“科学”,就有其超越国界、超越政治的普世性。“殖民地学术”则以SSCI为最高学术标准,以期刊的排名和影响因子作为学术成就的象征。持这一立场的一些学者甚至拒绝用中文进行学术写作,不屑于在中文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而事实上严格来说,SSCI并不是一个学术评价系统,而是美国信息科学研究所为了方便学者开展研究而开发的文献检索系统。有学者指出:“SSCI的首要作用,是开辟了一种新型的以互引用关系为途径的检索系统,并由此引申出了评价功能。不能将其评价功能绝对化,引文影响力不能等同于学术影响力,用我国学者在SSCI、A&HCI的发文情况及引文状况,来判断和评价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是不全面、不充分的。”笔者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时候,偶尔有一些期刊编辑会向与会学者约稿,国内同行的第一句话往往是:“贵刊被SSCI收录了么?”相比之下,西方学者反而没有那么在意所投期刊是否被SSCI收录。笔者询问一位知名美国政治学家对于SSCI期刊的看法,她表示自己不太注意期刊是否被SSCI收录,更加看重的是期刊的学术声誉。一些SSCI期刊的学术水准并不高,而一些非SSCI期刊或者文集反而有很好的口碑,所以,她既给本专业的所谓权威期刊投稿,也会给一些非SSCI期刊甚至非匿名评审的同仁刊物投稿。她不太理解为什么中国学者如此看重SSCI期刊。一位频繁在英文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学者曾善意地告诫笔者:如果想要在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首先,一定要重新包装你的研究问题,必须是西方人感兴趣的;其次,尽量不要引用中文学术作品,不得已的时候也要作为资料(data)来引用,不要引用他们的观点或理论。这位学者的经验之谈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方学术期刊的“潜规则”。如果将SSCI期刊作为学术评价标准,很可能会诱导学者曲意迎合西方学术偏好。不论是“学术民族主义”,还是“殖民地学术”,本质上都不是一种学术立场,而是一种隐蔽的政治立场。学术民族主义是妄自尊大和盲目排外,而殖民地学术则是丧失主体意识的自我矮化,两者都不是开放、平等的姿态,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不可能产生伟大的学术作品。以刊物的级别(譬如SSCI期刊、中文权威期刊、CSSCI期刊)来衡量论文的水平、学术的优劣,无异于买椟还珠。好的论文当然更有机会发表在一流期刊上,但这只是概率性的,不代表所有高等级刊物上的文章都是好文章,也不代表普通刊物上就没有好文章。回到学术本身,用作品说话,这才是真正公允的学术态度。一方面,汉语学术界需要奋起直追,中文学术刊物尤其需要建立与健全匿名评审制度,提高学术品味和学术公信力;另一方面,汉语学术界也不可妄自菲薄,一味贬低中文学术写作的价值和影响。实际上,国内的一些高水平期刊,如《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学(季刊)》也不乏精品力作,部分优秀论文至少不输于SSCI中等期刊的发表水平。衡量学术作品究竟好不好,不应该看它发表在什么刊物上,而是作品本身能否引发共鸣或争议。所谓共鸣是价值观和情感上的,即对选题重要性的认同。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一种智力游戏,而必须服务于人类的福祉。如果没有对人类命运的深切关照和反思,就很难产生真正具有影响力和生命力的学术作品。所谓争议是理论意义上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往往具有颠覆性,会对既有理论体系构成巨大挑战,因而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伟大的作品要么是范式开创者,开启一种新的学术传统和研究取向;要么是范式终结者,作为一种研究传统的集大成者,为后来的研究转向提供动力和契机。没有争议,就没有创新。二、不平等的对话:“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长期以来,不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常常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中国等同于经验,西方等同于理论,似乎中国只能贡献“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而西方则负责生产普遍化理论。中国学者在撰写论文的时候,也总是宣称要用独特的“中国经验”去与“西方主流理论”进行对话。大家在潜意识里已经默认了这样一种学术分工:中国学者为西方的知识生产体系提供“数据”、“案例”等原材料,西方学者则负责将这些来自第三世界(包括中国)的原材料进行深加工,使之上升到抽象和理论的高度,反过来再去指导中国学者的学术生产,挖掘更为丰富的数据与个案,如此循环反复。一个让中国研究的学者们(包括中国学者和海外中国学的研究者)尴尬的现实是:中国研究一直没有做出多少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贡献,更多的是作为理论的消费者,而不是理论的生产者。的确,我们现在所使用的研究框架和分析概念基本上是舶来品:“现代化”、“政治系统”、“政治过程”、“利益集团”、“理性选择”、“社会资本”来自美国,“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法团主义”、“国家建构”、“场域”、“惯习”来自西欧,“市场转型”、“政党—国家”、“软预算约束”来自东欧研究,“内卷化”、“地方性知识”、“道义经济学”、“弱者的武器”来自东南亚研究,“权威主义”、“大传统”、“小传统”来自拉美研究,“发展型国家”来自日本研究。中国研究只拥有“差序格局”(费孝通)、“全能主义”(邹谠)、“新传统主义”(华尔德)、“第三领域”(黄宗智)、“行政吸纳政治”(金耀基)等为数不多的拥有“自主产权”的概念,而且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国研究,无法像前面的那些概念一样漂洋过海,获得“普适性”的学术地位。换言之,作为区域研究的中国研究(不论是海外中国学还是本土研究),在理论建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这绝不是一个民族自尊心或自信心的问题,因为海外中国学也面临同样的困境。我们之所以不满于现状,不应是基于反西方中心主义的逻辑——“因为这个理论是西方人提出来的,所以不适用于中国,我们不能用”,这种“学术民族主义”无异于因人废言,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立场,而不是一种学术批评,也许可以聊以自慰,但削弱不了西方理论分毫,对我们的学术研究更是有害无益。笔者更愿意将理论建构理解为学术研究的内在需求,而不是为了与蓝眼睛、白皮肤的西方人较劲。如何摆脱这一困境?一个替代的研究策略就是将西方视为“经验”上的他者,而不是一种终极“理论”范式或标准。如果把西方视为国家形态或社会发展的“标准”,那就往往会下意识地将中国社会视为一种“病态”或者“残缺”形态,而如果将西方的历史和现实“降格”为与中国经验同等的经验,而不是普遍主义的象征,那就不容易被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思维俘获。譬如,费孝通“差序格局”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基于对中西方社会的观察和比较,他将西方的模式称为“团体格局”,将中国的模式称为“差序格局”。西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是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们不妨称之为团体格局。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是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正如阎云翔所评述的那样,“为了更有效地说明中国社会的特点,费孝通采用了人类学的基本方法——比较法。他先描述出一个‘他者’,即西方的社会结构(团体格局),然后再以这个‘他者’为鉴,反照中国社会结构的镜像。‘差序格局’的概念必须放在这种中西方对比、比较的框架下才能呈现其全部意义”。在费孝通这里,中西社会是存在差异的,但差异的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高下之分,更不存在“正常”或“病态”之分。我们是需要“野性的思维”,还是需要进入一个既定的学术传统?如何处理本土经验与西方理论的问题?这曾经是国内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方批评对方是朴素的经验主义,拒绝学术传统和学术规范,具有“反理论”倾向;另一方则主张“少一些文明的规范,多一些野性的创见”,强调中国的主体性,拒绝做西方理论的“应声虫”。听上去双方都义正词严,理直气壮。事实上,这场论争也确实不是一个简单的孰是孰非的问题,而更多地是一个学术取向与研究风格的差异问题。但是,论战的双方都存在一个本质化的倾向,即本土=经验,西方=理论,从而陷入了一个糟糕的二元预设,似乎本土所能贡献的就是经验,而西方所能提供的则是理论。正如邓正来所言:中国社会科学要发展,就必须以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为前提。而就建构或捍卫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而言,我们则不仅必须关注知识研究本身的问题,而且还必须对中国既有的“知识生产机器”进行反思和批判。西方的学术霸权固然是一个事实,中国学术的主体性也仍然值得追求。但是,对于学术而言,比“主体性”更为重要的是“主体间性”。这是因为自我的发现往往是在与他者进行比较的过程之中得到的。就好比鱼儿只有上了岸,才能发现水对于自身的意义,“习以为常”往往会钝化我们的理论触觉。在实证研究过程中,与现有的理论进行对话,是产生新理论的一条重要途径,甚至是必由之路。譬如斯科特在与葛兰西霸权理论的对话中提出了“弱者的武器”,在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对话中提出了“道义经济学”;查特吉在与公民社会理论的对话中提出了“政治社会”;费孝通在与西方团体格局的对比中提出了“差序格局”。因此,笔者不同意吕德文所说的:“中国研究的起点和归宿都不会是以理论对话为取向的,而是以认识和理解中国为取向的。”他认为要彰显“中国主位”,就必须坚持问题取向、经验取向。这无疑是将田野调查与理论对话相对立,人为地割裂了经验与理论,将理论对话排斥在学术生产的过程之外,而事实上,田野调查与理论对话是不可分割的,二者都是实证研究的基本环节。理论必然是在对话中产生的。翻一下学术杂志,我们会发现,自创概念很容易(学术界每天都在生产空洞无物的虚假概念),但有生命力、解释力的概念通常不仅仅是植根于经验,而是在与“他者”(外部经验和相关理论)的比较中产生的。没有比较,就很难分清楚特性与共性、个别与一般,就很难将重要的信息从原始状态中剥离出来,也就无法实现对具象的抽象。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中国社会到底有多特殊,以至于与西方理论进行对话都会遮蔽其特性?中国当然有其特殊性,哪个社会不是如此?但如果没有比较、对照,我们能够分辨特性与共性吗?削足适履地用西方理论裁减中国经验固然不妥,一味地以中国主位来拒绝理论对话也未免矫枉过正。研究中国问题,既要关注中国的特性,也要关注中国的一般性。更何况,在现时代,我们已经很难分清楚哪些是“中国的”,哪些是“西方的”,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观念世界,更多的是中西互动的产物。对于研究者而言,重要的是于独特处探寻意义,从一般处发现通则。如果一个现象是中国特有的,那么我们要思考这种现象有什么特定的意义?这个意义可能是特殊的,也可能是普遍的,只不过其他社会存在一种替代性的价值载体。如果一个现象是中西皆然的,西方的理论是如何解释的,是否能够充分地解释中国经验?相同现象的背后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发生机制和文化内涵。同与异、特性与一般,可能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包含的关系。笔者强调的理论导向绝不是要实证研究成为既有理论的注脚,而是说,我们在进行实证研究的时候,一定要进入一个学术传统,可以反传统(这也是进入传统的一种方式),但不可以无视传统。进入学术传统的脉络,才能有的放矢地提出理论性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术研究必须有论敌,否则容易失之空泛),让自己获得一个更高的研究起点,使自己的研究构成一种学术增量,成为学术史和学术传统的一部分。反之,无视前人的研究成果,直接诉诸田野,则好比从零开始,事倍而功半。回避与孤立并不能确立真正的主体性,在对话与交流中所形成的不可替代性(即独到的贡献)才是真正的主体性。以理论为导向,即便不能建构理论,至少有望修正和补充理论,而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以周雪光为例,他发现当代中国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资源索取行为与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的“软预算约束”(科尔奈)有相似之处,只不过后者是下属企业向上级政府索取资源以弥补亏空,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逆向软预算约束”,用以解释当代中国的地方政府间关系和政企关系。如果说“软预算约束”概念的运用体现了理论导向,那么“逆向软预算约束”则意味着在前人基础上的理论建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理论对话不仅没有伤害所谓的中国主体性,而且通过中国经验与他者的对照,帮助其确立了主体性。如果说田野调查是看自己,那么理论对话则是看别人以及看别人眼中的自己(所谓“镜中我”),正是在相互的参照、对比当中,新的理论灵感和学术想象力得以迸发,从而为理论建构铺平了道路。三、“在中国”与“为中国”:中国社会科学的双重使命所谓“在中国”,用英文来表述就是social science in China,是指“在中国”做社会科学研究,不存在中国特色的社会科学,中国只是一个田野(美国或欧洲也一样),中国的经验现象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受到普遍规律的支配,因此研究者必须通过对经验材料和数据的分析,通过理论与事实的互动、中西经验的对话,发现具有普遍意义的通则和理论。唐世平指出: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不断拓展理论的疆界,贡献新的理论。社会科学学者不应该只关注地方性知识,而应该研究大一点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更广阔的视野,产生强有力的理论,从而造福人类。人类在很多根本性的问题上是一致的。追求能够覆盖全世界某些共同问题的知识,永远都是学术的最高境界。唐世平这就意味着中国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阐释中国经验,而应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研究中国,着重于描述和解释中国现象;二是“在中国”做研究,我们的理论不局限于解释中国,还具有更高的学术抱负,即上升为超地域的一般性理论。更重要的是,中国学者不能仅仅关注和研究中国问题,还必须研究全世界关注的问题。前者是地区研究的范畴,后者是学科研究的范畴。如果我们承认中国社会不仅有其特性,也具有人类社会的共性,那么,这两个层次都应该被视为中国研究的组成部分,都应该成为中国学人的自觉追求。这就要求选题的多元化,不要局限于中国问题,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学者发表在国际顶级期刊的论文,既有基于中国经验或“中国悖论”的,也有研究域外经验或全球性问题的。这是一个可喜的趋势。所谓“为中国”,用英文来表述就是social science for national interest,社会科学必须关注社会的福祉和人类的命运,作为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还有义务为中国的社会发展与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唐世平认为:社会科学的根本任务是通过提供解决社会问题的知识来改善人类的福利。从这个层面上讲,社会科学不是“玩学术”,而是要解决基本问题。所谓“现实关怀”既包括解决某个现代社会的具体问题,也包括关注现实社会的某个根本性问题。对实证类的社会科学学者来说,冲突与合作、政体或组织的兴衰就是两个根本性问题。从“为中国”的立场出发,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不能为发表而发表,不能满足于知识圈内部的“自娱自乐”,在解释世界的同时也力求改变世界,为国家的繁荣发展、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如果单独以论文发表为评价标准,近年来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的表现可谓风光无限,在一些排行榜上甚至比东京大学、巴黎高师、慕尼黑大学、曼海姆大学等传统名校更为抢眼,因为这些高校的很多研究成果(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不是以英文发表的,而香港高校与英文学术界接轨程度更高。但东京大学对于世界科技发展和日本政治经济的影响、巴黎高师对世界哲学的贡献,远远超过了大学排名的意义。这绝不是说香港高校不够优秀,而是说英文论文的多寡并非是衡量学术贡献的最高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为什么在一个国际化的时代,母语写作依然重要?首先,这是因为语言系统同时也是一个意义系统。每一种语言的背后都有某种独特的文化体系、价值体系和思维方式。虽然笔者相信,大多数中国问题都可以转化为一般化的知识,但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或文化的差异,仍然有一些问题(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中国社会特别重要,而对西方学术界来说则不那么值得关注。其次,中文写作可以促进中文学术共同体的建设。笔者熟悉的一些优秀学者,既有能力在国际一流刊物上发表论文,同时也非常重视中文论文的写作。在他们看来,中文写作不只可以提升自己在国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更重要的是,通过发表高水平的中文论文,可以促进中文学术界整体水平的提高。试想,如果有一天中国的优秀学者都只撰写英文论文,以至于中文期刊上的论文多是平庸之作,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评价中国学者的学术水平?四、走向世界的中国学术拒绝国际化的学术民族主义论者常常以费孝通先生作为社会科学本土化的典范,却忽视了费孝通先生是在英国接受了系统的人类学学术训练,“差序格局”的概念化也正是基于费孝通对中西社会的比较;主张SSCI本位的“殖民地学术”论者往往轻视中文写作的价值,却无视这样一个事实,陈寅恪、瞿同祖、萧公权、张培刚、费孝通、张仲礼等被西方学术界广泛接受和引用的中国学者,不仅有良好的英文能力和开放的国际视野,更有对中国社会和中国历史的深刻把握。那么,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该如何提出既有中国立场又被国际学术界关注的研究问题呢?费孝通  一是事实观察。通过对社会事实的观察,发现有趣的和重要的现象,进而寻找其背后的缘由。譬如,为什么美国没有社会主义?为什么意大利的南部和北部实行的是同一套政治制度,民主的绩效却大相径庭?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往往伴随着比此前的贫困时期更多的社会动荡?宋铮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文章就属于这一类型,该文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的角度解释了中国为何会出现巨额外汇储备,论证了中国政府并没有通过操纵汇率来实现国际收支顺差。二是寻找理论与社会事实之间的不吻合,即所谓的“迷思”(puzzle)。通过在理论文献与经验世界的反复穿梭,发现理论与事实相悖反的情况。譬如,一部分新制度经济学学者认为只要把价格搞清楚,就会有良好运行的市场。而事实并不见得如此。这背后的缘由是什么?三是理论对话。通过文献阅读,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寻找现有理论的软肋,在理论争辩中找到自己的学术立场,或将原本对立的或不相关的理论范式整合起来,譬如,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取向与文化研究取向、结构主义与建构主义、冲突范式与和谐范式、多元主义与精英主义,这些看似针锋相对的理论传统是否可以调和乃至于整合成一个新的理论范式?譬如唐世平发表在《世界政治》上的综述长文,关注的是冲突之后的和解(reconciliation)。通过对关于“和解”的三本专著和三本编著的建设性批判,文章着重讨论了四个大的问题:群体感情和群体政治的相互作用、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相互作用,记忆的制度化,以及研究和解时可能需要注意的方法论问题。事实上,好的学术研究往往起源于意外。真正的研究不是一马平川,而是骑手(研究者)驯服烈马(待解释的理论问题)的过程,最终会达到哪里,骑手事先并不知道,路线和终点实际上是骑手与烈马磨合的结果。经典研究往往是非预期的意外后果,研究者在研究过程发现了更重要、更具理论挑战性的问题。在中国社会科学迈向国际化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处理好以下三组关系:一是学术补课与理论原创的关系。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指出:“我并不认为政治方面已经没有问题需要研究,政治学、法学、社会学以及世界政治的研究,我们过去多年忽视了,现在也需要赶快补课……我们已经承认自然科学比外国落后了,现在也应该承认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就可比的方面说)比外国落后了。我们的水平很低,好多年连统计数字都没有,这样的状况当然使认真的社会科学的研究遇到极大的困难。”从那时开始,中国的社会科学界开始了向西方学习的“补课”进程,逐步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基本实现了学术规范化。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学术界在研究方法领域仍然相对落后,从这个意义上讲,“补课”仍未完成。但“补课”并不意味着放弃理论创新。中国学者应当有理论创造的志向和勇气,不仅要回答国际学术界的“热门问题”,更要主动提出让国际学术界瞩目的研究议题。二是宏大叙事与微观证据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刚刚从“文革”的严冬中走出来的中国学术界迎来一股“文化热”,思想市场空前繁荣,学术作品层出不穷,但大多热衷于宏大主题,缺乏充分的证据和严谨的推理。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学术界开始厌倦了大而不当的宏大叙事,逐步走向微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都开始转向微观层次的实证研究,关注企业改革、经济增长、乡村选举、社会抗争、官员晋升、区域竞争等具体议题,在研究方法上也趋于科学严谨,大大提升了中国社会科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但时至今日,微观化也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譬如,近年来对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可谓是学术界的一大热点,如果仅仅看这些研究(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大样本的定量研究),似乎中国社会已经陷入严重的不稳定状态;然而,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却保持了基本的稳定,政权的社会基础是比较稳固的。这就昭示我们:当前中国迫切需要“具有微观基础的宏大叙事”。从宏大叙事到微观研究,再到具有微观基础的宏大叙事,这是一个正反合的辩证过程。没有微观基础,宏大叙事就会失之笼统,流于空泛;没有宏大视野,微观研究就会走向琐碎,失之偏颇。三是中国本位与国际视野的关系。中国学者需要超越中国、着眼世界的大视野,不能仅仅研究中国问题,不能仅仅向世界讲述中国故事,还必须研究美国问题、欧洲问题、非洲问题、中东问题、拉美问题。对于境外问题,以往中国学者虽不乏研究,但存在两大局限:首先是大而化之。譬如研究美国,大多停留在联邦层面的研究主题,没有具体的研究问题,而是就某一个话题泛泛而谈,大量转述二手经验材料,既没有跟主流理论进行对话,也没有一手的、系统的数据支撑,笔者称之为“蹩脚教科书式的博而不精”。其次是政策需求主导学术研究。譬如,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中美关系构成了中国最为重要的外交关系,这一方面大大促进了中国的美国研究,另一方面也使得“中美关系”成为美国研究的主导框架,从而大大限制了美国研究的理论思维,使之成为国际关系学科的一个分支。事实上,我们更需要将美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加以研究。美国研究的对象不仅仅是中美关系,还包括地方政府、移民政策、国会游说、社会运动、公共服务、公民参与、族群冲突等等。同样的问题在非洲研究、欧洲研究等领域也存在。当前非洲问题是国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中国学者研究非洲就不能仅仅着眼于中国在非洲的投资和利益保护,还必须关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对非洲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影响,以及那些看似与中国无关,却关乎非洲社会发展的“大问题”。五、结论社会科学的国际化不仅仅意味着英文论文、国际会议和国际期刊,更重要的是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积极参与国际学术对话和竞争,提出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范式,与国际同行共同设置研究议程。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需要处理好经验与理论、“在中国”与“为中国”、英文写作与中文写作的关系。国际化绝不意味着丧失本土问题意识,对西方学术界亦步亦趋,更不意味着母语写作的自我矮化。高水准的中文学术写作也是国际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国际化并不是单单指向语言。如果一篇中文论文不仅符合国际学术规范,而且研究议题和研究方法是前沿的,研究水平是一流的,那么它无疑是一件国际化的作品,值得被世界各国的学者阅读,甚至被翻译为他国的文字。在迈向国际化的进程中,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方法和技巧,更需要理论自信和文化自觉。本文原载于2014年第4期《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Political理论志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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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教师如何平衡教学和研究 ——关于教学和研究

教育科研是教师岗位的主要职能,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教师如何在做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开展科研工作,实现教学与科研的相互促进和提升,是广大教师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教师在工作中,如何做到二者的权衡呢?中国教育学会优秀会员,一线青年教师董强在中国教育学会沙龙课程中如是说:关于教学。教师在课堂中的角色定位教师在课堂中既是引导者、策划者,也是课堂的组织者、参与者和评价者。教师要引导学生、帮助学生在探索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学会知识,在创设情境中、归纳类别的过程中学会总结知识。在整个课堂中,教师要充当好一个导演的角色,在具体的情境中实施策划。作为组织者,课堂各个环节的展开都离不开教师的组织。同时,教师还是课堂的参与者与课堂的自评者。学生在课堂中的角色定位首先,学生是求知者。学生是带着求知的眼神、求知的欲望到课堂中进行学习的,这是学生进行课堂学习的主要目的。学生还是课堂的参与者,课堂教学的有效开展,离不开每一位学生的积极参与。学生还是课堂的聆听着,在学习过程中,学生首先要学会聆听,在聆听的过程中产生问题,有了问题再参与到课堂学习过程中,这样的学习才更有效。最后,学生还是课堂教学的评价者。学生可以对教师的教学情况作出他评,帮助教师改进教学。课堂教学中学生和教师的关系授受关系教师在讲授知识的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互助关系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是互相配合的,交流沟通中相互促进的。只有教师唱独角戏的课堂不是好课堂。平等关系在课堂教学中要保持教师和学生的平等关系,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人格平等的。课堂教学的方方面面都是相互促进的。师徒关系从传统的角度看,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师生之间还具有师徒关系。教学中如何转化“学困生”首先“学困生”这个标签不能轻易给学生打,这样对于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加了引号。“学困生”是如何产生的呢?通常有以下几个原因:1、 教师对学生的冷落2、 同学对“学困生”的排斥3、 校园文化对“学困生”的影响4、 家庭因素的影响5、 社会对“学困生”的影响6、 “学困生”的个人因素了解了“学困生”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困生”进行引导:1、 情感教育2、 人文关怀3、 课外辅导4、 小组合作交流5、 个人努力教学内容的选择1、 当前教材内容2、 不同版本同课题内容3、 课外相关链接资源4、 网络资源5、 其他资源教学方法的选用1、 讲练结合法:讲课与练习结合,讲完就练2、 讲授法3、 探究法4、 问题串教学法:以问题为教学的主线,通过设问、反问等来构成教学的主题,通过问题引导学生一步一步走向我们的课题5、 其他教学法:互动类比教学法等教学前备课需要注意的问题1、 对教材版本的解读要准确、到位2、 对相关内容的挖掘要进行扩充3、 对学生学情的分析与挖掘:可以通过前测进行了解4、 对课程标准相关要求的解读5、 对课堂中可能会发生情况的预估教学中需要处理的各类不可预测事件。1、 关于文本的问题:基于课本的推荐,我们应该如何处理2、 关于学生的问题(纪律、学习差异等)3、 关于课时的问题4、 关于师生关系的问题教学后教师和学生需要做的事情。1、 教学反思2、 课后作业3、 课后达标自测4、 必要的调查问卷与个别访谈5、 对个别“学困生”的课后辅导关于研究研究不等同于论文写作研究题材的选取——选题1、 找准“落点”2、 清理“地基”3、 蓄养“底气”4、 着力“行走”5、 经营“理论”6、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选题的过程中,课题宜小不宜大,不能假大空。有人说,选的题目太大了不好把握,选的题目太小了又不具有研究价值。其实不然,只要题目选对了,研究透了,那就是很好的选题。研究方法选择。1、 文献法2、 比较法3、 问卷调查法4、 访谈法5、 实验研究法6、 行动研究关于文献查阅。1、 报刊、书籍的选择2、 一级文献与二级文献(一手文献和二手文献)3、 知网文献4、 外文文献5、 未公开发表的史料文献、报告等文献综述的撰写。1、 国内文献综述2、 国外文献综述3、 文献小结与述评4、 当前文献研究的重点5、 拟创新点:文献综述不能光看别人,还要有自己的一些看法、设想、创新点,打算要在哪个方面进行开发。一般论文的写作要求。研究不等同于论文的写作,但是论文往往是研究的一种体现。论学的写作包括以下一个方面:1、 标题2、 摘要(中文、英文)3、 关键词4、 正文5、 参考文献6、 图表、附录等7、 作者简介、课题基金信息等参考文献和图表一定要规范。研究成果的发表一般流程如下:1、 期刊杂志选择(主流杂志):要在投稿前了解杂志的特点和符合程度2、 投稿:投稿后要和编辑部积极联系,掌握进程,根据编辑部的意见进行修改3、 修改后投稿4、 发表研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1、 提升教师专业素养2、 增加教师知识储备3、 开阔教师视野研究的类型。1、 探索性研究2、 叙述性研究3、 因果性研究

王道

湘大刘友华教授团队在SSCI期刊《玛丽女王知识产权》发表长篇论文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7日讯(通讯员 黄玉屏)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刘友华教授团队在英国《玛丽女王知识产权》杂志(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9年第2期发表论文《中国多主体专利侵权诉讼问题》(Multi-party patent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in China),全文2万字。该期刊是全球知识产权研究著名刊物、SSCI期刊,这是湘大知识产权团队继2017年后第二次在该刊发表研究成果,团队国际化和特色化建设取得新进展。 论文从全面覆盖原则(All-Elements Rule)适用、共同侵权(Joint Infringement)与间接侵权(Indirect Infringement)混同等方面,指出了目前中国多主体专利侵权认定的突出问题与实践困境,分析相关立法变迁,从比较法视角提出构建多主体专利(Multi-party patent)共同侵权和专利间接侵权规则。 近年来,湘大知识产权团队持续关注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问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项(团队带头人肖冬梅教授主持3项,其中,重点项目2项),获得研究经费800余万元,在SSCI、CLSCI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发表CSSCI源刊论文100余篇,出版云计算专利领域全国第一部专著,所培养研究生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4篇、国家奖学金25次、研究生校长奖12次(其中,特等奖2次)。 [责编:胡孟婷]

初登场

吉首大学教师论文荣获教育部主题征文二等奖

新湖南客户端11月14日讯(通讯员 王江生)近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消息,在刚闭幕的全国第四届“助学·筑梦· 铸人”主题宣传暨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十周年主题征文颁奖典礼上,吉首大学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教师唐业喜论文《基于AHP和CM模型的贫困生精准认定与实证分析》荣获国家级二等奖,同时也是湖南省高校唯一获此奖作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副主任马建斌宣读获奖名单 转自中青在线第四届“助学·筑梦·铸人”主题征文暨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实施十周年主题征文活动,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中国青年报社、《教育财会研究》杂志社共同主办。征文活动以“迎接十九大,资助看变化”为主题,从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截止,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投稿5075篇,最终评选出专业优秀论文28 篇,其中一等奖4篇、二等奖8篇、优秀奖 16篇。《基于AHP和CM模型的贫困生精准认定与实证分析》一文运用层次分析法(AHP)和比较法(CM)相结合的模型,设计了家庭、个人、学校、社会和特殊情况的“五维”高校贫困生精准认知指标体系,并运用实例分析贫困生认定模型的精准度。[责编:向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