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写作的技术要领好论文的过人之处总能归宗于三个最大公约要素,分别为问题意识、知识增量以及其间有效的逻辑衔接。一、通过选题体现问题意识选题的意义常常被低估。从杂志编辑的角度,优秀选题甚至使写作的瑕疵变得可以弥补。如果论文的选题亮眼,投稿后编辑可能令其反复修改直至发表。选题的方法选题犹如万事开头之难,但有破解的办法。首先,作者应当寻找真问题。选择存在于理论层面而非技术层面的问题,后者应当透过皮毛,触及骨肉,形成学术化的问题。同时,学术研究要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不能止步于描述问题与揭示问题。实际上,真实存在的学术性问题通常是能得到正面回应与解决的。其次,观察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学习如何突出问题意识并设计选题,甚至可以进一步阅读文章的参考文献,再次演绎作者的研究过程,既学习如何抓取问题,又能追溯相关领域的新问题。选题常用的三种思维锻炼选题能力要常用三种思维。一是批判思维。段老师将批判思维趣称为“杠精思维”,亦即,一种学术观点形成后,以批判的目光反思并挖掘其对立或关联的其他面向,形成有价值的学术争鸣。二是比较思维。比较思维可称为最简洁有效的选题训练方法,从差异中寻找问题,一般包括历史比较、中外比较以及立法司法间的比较。历史比较能把握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规范动因,纠正偏颇的规范解释。中外比较即将我国与域外的程序、规范或制度进行对比。例如,将法条逐一对比,发现规范内容、功能、作用上的差异,考察其合理性或存在矛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一篇文章就初步形成了。立法司法间的比较可以通过“访谈”实现。例如,与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官交流,能发掘一线实务的重要问题,司法与立法间的差异就此浮现。访谈体现的是实证研究思路,其他如部门法的田野调查,均是发掘选题的直接手段。三是体系化思维。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共通性是一体化的思维。段老师举例道,民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的调整,对整个制度体系的影响可能很小,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任何细微要素、规则的废除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体系性很强。因此,在孤立的视角下,规则与制度的修改可能对症,但更重要的是与体系相配套、相连接。例如,跨法系研究要防止制度移植的水土不服,同一法系的制度影响力与借鉴价值可能更高。制度构成需要回归法系中去评价具体规则的优劣以及如何改革的问题。二、以完整的逻辑衔接全文论文的结构布局好比玩牌,先出什么、后出什么,出牌顺序很重要。从老师指导论文的角度,在论文写作中结构问题重于观点选择。年轻学者在顶级期刊发刊难度大,他们的论文往往有过人之处,同学们应当以他们为学习对象。经长期的学术积累与观察,大家普遍接受的论文结构有六部分。除引言和结尾外,主体内容根据逻辑线索可以分为描述现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质疑与回应四块。整体上,文章结构的形成是反复演练的过程。一篇文章从头至尾,娓娓道来,多归功于好的结构。详述了论文中技术内容和主体内容的写作要领。标题、摘要和引言的“套娃”结构好的标题、摘要和引言就形如俄罗斯套娃,从简到精,引人入胜。对于标题的设计,从形式上,如能阐述清楚,题目尽量不加副标题,一般不超过25个字,避免排版换行;在实质上,标题核心是对研究问题的精准提炼,也可以包含问题的解决方法。标题遣词应极尽考究,讲求对称,一般选择动宾结构句式,体现作者的用心编排。段老师以自己论文为例,介绍了标题从《非约束性自认及其修正》到《自认的非约束性及其修正》的设计调整,体现了一斟一酌的苦心。对于把握不准的用词选择,可以借助大数据文献检索辨析其中细微的差异。摘要是一篇文章最核心的观点。要避免将摘要写成引言。段老师的写作习惯是,在写文章之前,初拟一个三句话的摘要,即文章所讨论的问题、对应的解决方案,以及方案与问题之间的具体关联。如此得以初步形成写作的思路。在文稿完成后,再重新撰写摘要,反复修改。引言可称为扩大版的摘要。引言的第一句话是在描述共同的语境,是必要的前缀。随后提出现存问题、学术观点、个人评价,从而引出作者的独特研究内容,并让读者获得对文章研究进路的预期。主体内容的写作逻辑“一切为了读者”,是论文写作技术层面的一个重要理念。现状描述是提出问题的开始,其与前文选题的要领相通,应挖掘至有深度的理论层次,突出研究的学术性。分析问题与现状描述可以合为一部分,也可以根据篇幅考虑拆分,主要考虑章节间文字体量的协调。随后是问题的解决方案,至此文章部分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论证思路已经形成。段老师以昆汀导演的电影《低俗小说》所运用的环形思维作对比,认为论文应当遵循线性的行文结构。最后一部分是“质疑与回应”,亦即反对意见的预处理。这部分本质上是本文解决方案的充分论证,以增强说服力。另外,通常在解决方案之后,会再论及配套措施,使解决方案具有可行性。这是体系性思维的直观体现。在各段落内部,应当遵循“总—分—总”结构,由论点、论据和论证组成。先抛出观点,并以论据支撑,结合适当的阐述与过渡,即形成论证。其中,过渡指示信息的流向,在句与句、段与段之间起到引领读者思路的重要作用。三、从比较法研究看论文的知识增量整体上,知识增量是评判论文的一个重要指标,达到一定比例才能具备学术深度。但一篇论文的知识增量应当比例适中,不要过于密集。这就如同熬粥,米粒代表了论文的知识量。过于密集的粥太“稠”,甚至熬成干饭,对读者不友好,品起来费力。米粒太少,一眼能望穿,学术价值就很有限了。这其中,比较法研究是提高知识增量的重要途径。段老师提出,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已经转型。研究外国法不能单纯写外国法制度,而要以解决中国的问题为导向。他生动地描绘道,比较研究中,外语是研究的器材,好比一只手枪,比较法知识即手枪所需要的子弹。弹药的指向对象,应当是中国问题。这一比喻巧妙地点出了语言、比较法知识和研究方法所解决的问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比较法素材的运用上,旧的写作方式是按国别等进行整体介绍,而现在应该将比较法知识打碎,穿插地使用到各知识点的论证中。缺乏外语技能可以通过读译注的方式补足,但这与作者亲自阅读原版文件可能存在微妙的差异,原因是译者与研究者就同一内容的研究重心可能不同。段老师提示道,在大陆法系的比较法研究中,日本、德国是学者研究的重要法域,奥地利法也是非常优秀的范本,不可忽视。优秀学术能力的炼就四、完成、完善与完美的写作三阶段段老师感言,写论文可谓三分写,七分改,是不断修改而逐趋完美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完成、完善和完美三个阶段。1.完成“完成”指论文从无到有的起草过程,如果用盖房子作比,这一阶段是建造一个“毛坯房”。在这一阶段,段老师强调动笔的重要性。很多同学对于撰写论文存在一个误区,即一定要把问题想透才会动笔去写。但实际上,一些宝贵的想法是在动笔的过程中经不断思考而走笔涌现的。另外,文章开头的前一千字会很困难,但要坚持写下去,等到后面两三千字时会越写越顺利,这和跑步要经历极点一样,开始跑步会痛苦,会呼吸困难,但坚持下去就很快身轻如燕,越跑越停不下来。2.完善“完善”阶段是对初稿的修改,效果上如同毛坯房的“硬装修”。段老师阐述了“剪辑”的重要性。正如电影是拍摄五、六个小时的素材后按照叙事思路剪辑形成的艺术成果,文章也需要完成撰写后再进行压缩,主要工作是突出主线、去掉不相关信息。一篇精炼为一万八千字的论文,原稿可能有五六万字甚至十万字。尤其在比较法研究中,一些素材的翻译与收集不易,于作者而言删减的痛苦如同割肉。但应当明白有舍才有得的道理。删减同时体现了对自己论证的再提问、再思考和再审核。3.完美“完美”阶段就是对房间的“软装”。如果“硬装”是水电气通的功能完善,“软装”则是挂在你身后的那幅“蒙娜丽莎的微笑”。让文章趋于“完美”是个无止境的过程,几乎没有论文可以让作者在完稿当时和两个月之后都维持百分百满意,建议在自己满意时将稿件投出。如何检验论文的完成效果?法学论文表达准确,观点鲜明,行文朴实,不需要过于文学性的表达。同时关照细节,适量、真实引注,上下文丝丝入扣。段老师也建议大家寻求师友互评论文的方法,以集思广益。其中,跨专业学者的反馈意见最能说明作者阐述的清晰度和术语的专业度。五、学术表达能力的养成学术能力的训练,不怕慢,就怕站。段老师与同学们分享了自我写作习惯养成的经验——“以写促读”。段老师曾经自我要求每天练笔三五千字,以读书笔记的形式为主,也可以撰写不同体裁的文章,哪怕是“编段子”,也能锻炼笔者对于行文编排的设计感。与此同时,阅读他人文献,尤其是外文文献,并尝试以自己的语言表达他人观点,可以达到思维和语言的双重训练效果。段老师认为,如此以写促读更能增益学术底蕴。所谓功不唐捐,反复的积累将潜移默化地扎实学识。而追求过目不忘的“学霸”学习方式不应放到做学问上,因为,写作技巧可以通过训练强化,但知识通过反复积累,才能温故知新,并结成扎实的知识体系。否则,一篇论文完成意味着积累的学识被释放,底蕴不足就会格外空虚。最后,段老师谆谆告诫,学者应当将学术思考当成一种生活常态,不是下课或下班后就抛到脑后,碎片化的时间也有其合理的利用方式。论文不是靠毫无积累的某次蛮力造就的,日常的读书、练笔的积累与正式撰写论文的关系无法割裂。不要熬夜写论文,与不熬夜吃饭是一个道理。
文章 | 王人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政法论坛》主编)来源 | 麦读今天我来这里主要和大家聊一个话题,不是聊法学,而是聊法学期刊。刚才王教授也介绍了,我本人除了教书之外,还兼做法学刊物的编辑。我今天不是以一个教授的身份而是一个编辑的身份来谈谈中国法学期刊的问题。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话题呢?话题选择的动机和初衷非常简单。在座的各位,咱们学法学的,老师是研究法学的,我们做一个研究,研究成果就要发表。很多的论文因为投错了地方,你论文的风格和某些法学杂志的风格不相适应的时候,可能没有被采用。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我把在座的各位都看成我们《政法论坛》这样一个法学学术期刊的潜在作者,从这个角度我想告诉大家,咱们的法学期刊登载的论文有什么样不同的风格和品位。大家如果要发表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这些问题。我们的研究我们要发表,按照法学期刊的编辑角度,和大家提供一点参考的意见。是这样的一个动机和初衷,我想讲这样一个话题。今天的讲演分这么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学期刊的现状,一个是走向。特别是走向很重要。大家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法学老师,要专门地进行法学研究和发表论文,你要知道往哪走,我们有我们的行规和规矩,作为期刊有它的规矩。咱们中国在法律类期刊上应该在全世界来讲是个大国,有600多种。分三个类别,一个是法律文化生活类的,像法制新闻、法制文学,这类我归为法律生活类。大家都知道《民主与法制》这是另外一个期刊,在座年轻的后生和老师、同行一般不可能在这些杂志上发表论文。这是一个消费型的,消费法律文化的刊物,这类刊物在中国比重比较大,大概有400多种,这是非常大类别的期刊。第二类期刊是部门实务为主,大概有100种,《公安大学学报》《检察官学院学报》《中国监狱学刊》《中国版权》《中国公证》等,这些都是部门行业为主的期刊。在座的各位和这些期刊关系也不是很大,我们一般也不会给这类杂志发论文。第三类是以法学学术为主要的期刊,这和我们有关系,我着重讲这类期刊,这在我们国家大约有180多种。法学学术期刊以刊物的主办单位来分,大体上可以分三类:第一是以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社联以及下属单位为主办单位的期刊。这是我们法学学术期刊的主流。主要有: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的《法学研究》和《环球法律评论》,地方社科院和地方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历史比较老的是上海社科院主办的《政治与法律》、北京法学会主办的《法学杂志》、山东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我们的叫《政法论坛》。《法学论坛》是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还有河北省法学会主办的《河北法学》。这类期刊是中国社科院和地方社科院和社联、独立研究机构主办的刊物。这类刊物里最有名的有两个,一个是《法学研究》,一个是《中国法学》。这是法学期刊的大户。我们的老师和同学能够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文章,肯定是一个非常光彩的事情而不是丢人的事情。这类期刊是比较重要的。第二类是政法专业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个就谈到我们了。比如说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政法论坛》,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西北政法大学的《法律科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第三类是高校法学院系所主办的学术期刊。这类期刊也比较多,上面那一类,社会科学院、地方社科院以及独立研究所主办的刊物大概有30多种,政法院校所主办的期刊,这里的类别大约有10来种。第三类高校法学院系的期刊,这些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学法学的人都知道的,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评论》、北京大学的《中外法学》、清华大学的《清华法学》。《清华法学》是新增加的由高校法学院主办的刊物,到目前为止办得还不错。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的《比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研究》、苏州大学法学院的《东吴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办的《金陵法律评论》等等。这包括了以书代刊、季刊等,大约有20来种。这基本上是我们目前的现状,基本上分独立的研究机构的、政法院校的期刊、高等院校法学院主办的期刊。全部加起来是180种,大家要写论文发表论文只能在这180种里选,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现状。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现在法学期刊的格局是什么呢?很简单,最大的一个格局,中国法学学术期刊的重心肯定在北京。在这180种里,北京占的比重应该是一半,六七十种左右,中国法学期刊的重心仍然在北京。以北京为主的这样一个法学期刊的格局,在中国基本上就形成了。在这些刊物里,在北京为核心的法学期刊的格局里,从一个刊物办刊的特色,以及这个刊物采用论文的偏好来分,大家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讲,现在法学学术期刊基本上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以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学术期刊。比如说《法学研究》,法学研究很少登单纯介绍国外的论文,它对这个不感兴趣。同样,我们的《政法论坛》一般也不发表单纯介绍国外某一个法律制度、某一个法律规则、某一个法学流派、某一个法学思想家的法学思想。这些我们肯定不登。这个格局基本形成了。这些是主要登研究中国问题为主的法学期刊。从这个类别来分,《中国法学》也属于研究中国问题的期刊。相反,有些刊物可能是以发表研究国外为比较主要的内容的刊物。像《中外法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比较法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环球法律评论》,这就是登研究国外为主的法学期刊。也就是说,对国外的法律、法学的研究,在这些刊物上占比较大的篇幅。但是法学研究、政法论坛这样的刊物,我们基本上是不做这方面的设计的。但是不是说,我们不登任何涉及国外的文章?我告诉大家,《政法论坛》有这样一个风格,要读一本西方法律著作,这类文章我们登。因为我们为了鼓励读书。因为大家都知道,法学知识是传授过来的,我们是继受的,中国没有法学知识传统。整个的法学体系和知识是来自西方的,我们追根溯源,这方面一点不涉及肯定不行。你要搞国际经济法肯定是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中国的国际经济法不可能是主流化的。法学的话语肯定是以西方为主流,这样的话刊物不涉及西方是没有情理的。我们为了鼓励博士生、硕士生、青年教师去读书,我们专门开了栏目《读书札记》,你可以发表读了某一本书,你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你的札记可以发表,这是纯粹法学知识的话语而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学术问题。我们两个栏目是登有关西方的,一个是《读书札记》,还有一个就是书评。前不久,发表了北京大学一个教授的很长的书评,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如果你写《试论卢梭的社会思想》,我绝对不登。他换了一个角度,每一个大学或者国家的学术期刊肯定有一个栏目书评。我们国家的学术期刊之所以办得不如人意,进不了一流期刊,就是我们的书评不够。因为中国的学者基本上不读书,怎么能写出好的书评呢?而要发表书评,那基本上不是书评,完全是广告。有什么创新,这哪是书评?!这是广告。广告我们也登,海淀工商管理局给我们批了广告的许可证,但是我们不可能给你稿费而是要收你钱的。我们封二封三专门给你登,一版一万元。我们不发这样的书评,要有真正的学术书评。要有两个标准,这本书要是经典,值得评。如果你写《评王人博的书》,对不起,你这是给我做广告呢,不能登。陈端洪教授评卢梭的书确实下了工夫,读出了感觉。在座各位年轻的后生和同行,我想《政法论坛》的大门向各位敞开,其他地方我不敢讲,书评和读书札记是永远向大家敞开的,我们缺少这方面的文章。我们很多人会写论文,但是很少写书评和札记,因为他们不懂书,博士不读书了,教授更不读书。你可以写很长的论文,比如《试论公司法的完善》。这样的论文一天可以写两篇,但是书评不容易。我们是外行,但也不是外到大家认为的那样。一本杂志是登中国的为主,我们也登国外的,在这两个栏目里。我想通过这样的努力,鼓励年轻的法学后生去读书、去思考,养成读书的习惯。你不读书怎么做学问?读书札记是你做论文的前期工作。你连一个札记都写不出来,怎么写论文呢?现在好了,我们从农业社会一步到了社会主义,我们没有写札记而直接写博士论文,那能成什么样的?很多刊物是不登载单纯研究国外的东西的,而有些刊物是专门做对国外研究的选题的。《政法论坛》还有一个例外,我告诉大家,你要登国外的,除了读书札记和书评之外,还有一个可以登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死刑问题,但是必须挂一点。《试论美国的死刑制度》我绝对不登,但是你说《美国死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这就登了,这是中美比较。单纯介绍国外的制度有学术价值吗?既没有学术价值又没有实践意义。你以为中国的立法者都不懂国外?都懂啊。我给他们下了定义,法学的海归有两个价值,在国外读书的时候,以介绍中国法为饭碗。海归了学成回国了,以介绍外国法为职业。这样的文章一般我们不登的。这是以研究问题为根据的刊物。再一个,从法学学术期刊的品格和品位来分类,我认为可以分三类。一类特别注重意识形态,跟形势跟得特别紧的。比如说,登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比如《中国法学》。如果你要发表什么讲话,最好在《中国法学》登,我们不发这样的论文。还有一个是研究和中国社会官方最密切最热的问题,这类刊物有,他不注重学术性而注重前沿性。《中国法学》在这方面是老大,你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往《中国法学》投。还有一类刊物特别注重技术,我称之为“技术法学”,以《法学研究》为代表。《法学研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错,它不登宏大叙述的论文,它不太重视理论和思想,它注重技术。你把一个东西做得很精细,这符合《法学研究》的风格。大家不信打开法学研究看看。当然美国的学者、行业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批评。来自于哈佛大学的,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我顺便说一句,哈佛大学教授过来讲座的时候,说哈佛大学法学院只收了中国三家期刊,一家是《法学研究》,一家是《中国法学》,另一家是《政法论坛》。而按照哈佛大学的教授评论,美国人更喜欢《政法论坛》这样的风格。《法学研究》很精细,但是眼界太窄,它不注重理论和思想,你不注重这样的刊物,上不了这个档次。做这样评价那些同行会有意见,但是我很注重这本杂志,因为它很精细,如同把一个女人做得很有品位。张爱玲笔下的女主人翁就是《法学研究》,小女人味很浓,或者说小资,但是缺少大视野。而《法学研究》是社科院法学所的,做得很精细,很用工,技术性很强,但是理论和思想性不强。第三类刊物偏重理论和思想,这不是《政法论坛》,我想做但不是很成功。相反是我们自己学生办的刊物,像《北大法律评论》做得非常不错。但是它进不了我们的评价系统,大家当教授、当博导、考核,先看发的哪个期刊。但《北大法律评论》,因为是学生刊物,如同哈佛大学法律评论,进不了我们的系统。我们的名家能够写出一流作品的法学家不给北大法律评论,可能给《中国社会科学》等刊物,这是他们遇到的很大的困难。作为办期刊的人,我一直呼吁要把《北大法律评论》纳入到我们的系统中去,那是学生办的刊物。这是在中国的第一次让学生来评价老师的东西。结果,很多老师的稿件被学生否定掉了。他们说,这写的是什么?!退稿!说实话,在座的各位,法学的地位不是以老师和学生来分类的。我说的直白点,我也带博士、硕士。我认为很多硕士、博士的水平是超过了博导的,但是因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不一样,无法衡量真正的学术氛围。而《北大法律评论》偏重这方面。我们《政法论坛》也在努力。一个学术刊物一定要偏重理论和思想。如果你的论文写得比较玄,就往这些杂志上投,写得很扎实、很精细的,往《法学研究》投。配图来自《边走边唱》,王人博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目前法学期刊存在的问题。说实话,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很对,巧妇难做无米之炊。中国法学期刊都遇到了头号的问题,套用红色电影《南征北战》来讲,“不是兄弟无能,是共军太狡猾”。我们办刊物的都想发好文章,但是问题是哪有好文章可发?这是最大的问题。不要误认为我们这些编辑和主编都是吃干饭不识货的。有人说,我这么好的论文都给我退稿?!说实话,真正好论文不可能退稿的。这是中国法学期刊所面临的最尴尬的形势,也是中国法学研究最令人担忧的一个事情。中国法学研究表面化,大家表面化到什么程度,你们并不知道。我们一个编辑一个月要处理三百篇稿件,他们多痛苦,最痛苦的职业就是法学编辑,我称之为“垃圾处理”。这个话可能不恭敬,我用官方的话来讲,按照教育部社科司统计,高校和独立的研究机构每年发表的人文社科的论文有十万篇。按照这个说法,80%以上都是垃圾。所以中国是生产垃圾的大国,环境污染的大国。我在一个讲演中讲过,中国是资源非常贫乏的,这样的浪费,法学生产的浪费,不但造成了垃圾污染,更重要的是掏空了一个民族的精神。让你解读中国,就要有一个视角,不能仅拿着问题去写,必须要有一个视角。我举个例子,我要把中国定义为一个大国,必须要有一个视角。你说你从中国男足进去,你愣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你说从中国乒乓球、跳水、体操来解读中国,说中国是个体育大国,没问题。因为你视角不一样。但是你从中国男足来看,中国是个体育大国,这不笑掉大牙。如果你从法学来定义中国是个法学大国,和男足一样,会被世人笑掉大牙的。各位,我真不夸张。我这样表达大家就听懂了,讲这些话中国人不太有脸面。中国13亿人的大国,五千年历史的文明,能够建成鸟巢、中央电视台,是一个大国,但是法学能够成为大国吗?中国是个法学大国?谁信啊?!在世界法学的主流话语里,你的话语权在哪里?大家都知道,法学的主流话语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现在世界的法学格局里,主流的法学格局是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来自中国法学界的学者怎么能够和来自英语世界和德语世界法学家有一个平等的对话呢?很多中国的学者很牛的:哈佛大学请我去讲过学,耶鲁大学请我讲学。你问他,请你谈的题目是什么?这些中国的学者被西方主流话语请过去讲的都是中国问题,老外很好奇。你到美国哈佛大学聊聊人类的未来,人家说别别,走吧,研究人类的问题是我们的责任而不是你们的责任。在主流法学话语之下,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真正地位?刚才这位同行说了,你们编辑有很大的权力,这个话没错。我们有毙你的权力,把你毙了可以,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学刊物非常不正常的。中国有匿名评审的制度吗?怎么可能?谁不知道谁。匿名评审是美国的期刊发表的制度。美国的匿名评审有一个前提,是洲际的。同样一篇论文,匿名评审必须有三个专家来进行,一个是来自欧洲的,一个来自美洲的,一个来自亚洲的。三个来自不同洲际的同行专家认为这个很牛,那肯定牛。中国的匿名评审大家都知道什么叫匿名。你不知道吗?所以中国的很多刊物说,我们实行匿名评审,人们会笑掉大牙的。中国这个社会怎么能建立起一种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我们的博士论文是不是匿名评审?怎么可能真正用匿名?一看来自经贸大学的写的什么东西,那是王军的学生,我对王军有看法,把他毙掉。我们的学科评审也一样,都用无记名投票而且是保密制度的。我们没散会,那边就知道了,谁得了多少票。中国不是一个保密大国而是一个泄密大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是学术体系、评价体制决定的。只要没有真正的匿名评审,怎么能够真正的做到公正?这是一个问题。我们做刊物的人的责任来总结,没有问题。但是问题是,我们中国在这样一个法学知识生产的机制下,你即便做得像美国那样的匿名评审也没有用,因为你的论文不值得这样去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个论文不能用。我们做的不是研究,这就是我们法学类期刊所遇到的同类问题。没有真正的好稿子,这是最恼火的。其他都是次要的,流于形式,面孔千篇一律,这都是表象。根子就是中国的法学者,特别是成了名的法学者,特别是当了教授的法学者,他不搞知识生产而是知识消费,怎么写论文?我认为,教授的论文可以不好好看,但是副教授的论文要好好看,因为他要评教授。这就是目前中国的法学期刊的现状。可能我说的有点极端和绝对。但是极端可能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这也就是目前期刊的现状。讲到这里,我希望各位来自外经贸大学的同行和年轻的后生们,你们能够把最好的科研成果,不要交给《中国法学》,交给我们《政法论坛》。我最反感的,有些哥们,他认为我们挺傻的,他说把最好的文章交给你了。我说真够意思,给他发了。其实,同一期他还有一篇论文。结果,是把最好的给了《中国法学》,把次的给我们。我们也不是次品处理厂啊!我希望在座的各位支持《政法论坛》,把你们最好的给我们。这是对兄弟的抬举。但是说实话,现在确实法学期刊令人担忧,大家做论文的很少。他们说,我忙,太忙了;今天全国人大又叫我去参加什么论证会;昨天我刚给国务院法制局写了报告,哪有时间读书啊。我在我的小书里写的,这是一个瞎忙的时代,我们忙得没有时间去读书没有时间做学问了。我也是学法史出身的,中国的学问有一个规律,板凳十年冷。不坐冷板凳怎么写好论文。在座的法学后生,你在读书吗?你在应付各种考试,在找工作,很难静下心来思考。最令人反感的是,法大的博士硕士和我讲,我最近写了一篇论文,你给我指正一下,我花了很多心血,我认为有很多创新哦。这样的论文不能看,他说有创新就不能看了,因为肯定没有创新,有创新用你说吗?你认为我没有眼力,你的创新我发现不了?说大点你在欺骗我。在座的各位,我真是在约稿子,而我很少给教授约稿子。我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04级本科生约的稿子我发了,一个叫羽戈的。给法大的一个本科生约过稿子。羽戈是我在西南教过的一个本科生,现在文集都出版了。他是04年毕业的本科生,现在是无业游民。他写了几篇文章,我好多年没有看文章觉得拍案叫绝了。他是写柳如是的。他写了《柳如是暗地妖娆》,我看了题目就觉得很有才学。这样的文章写出来,我们的教授感到很汗颜,但是我很庆幸的是我教过他。在座的各位,特别是博士硕士,论文不一定谈得上。不一定在哪个栏目,真正的论文我们未必能做得出来,我相信你做不出来。现在写了读书札记和书评,既是练笔也是把自己的读书思考整理一下,挺好的。第二,中国法学期刊的走向。有这么三个问题,时间关系我点到为止。中国的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中国法学期刊离开了学术两个字就没有生命了,没有厚重感。学术和政治、学术和实践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学者是做学术的,什么叫学术?行话可以说是黑话,出了这个圈你听不懂。牙医的术语我们不知道,我们给一个医生说什么叫要约?他们也不懂。一个法学期刊必须强调学术性,要增加学术厚重感。这有两个方面的来源,要以西学为原则,不读西书肯定不可能把法学做得很学术。第二以中国古典为原点,邓正来教授一直提倡回到孔子,回到柏拉图。这样的提法可能值得商榷,但是动机我们认同。再有,中国的法学学术期刊一定要形成法学的谱系。我们法学人应该在哪一个谱系上找到我们的角色。我在很多地方做过讲演,就是中国法学的谱系的问题。法学如果没有流派哪称得上法学。法学期刊应该有这样的抱负和影响。比如说,举个例子,《中国法学》所属的流派就是意识形态派,以学习江泽民和胡锦涛同志讲话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流派。以《法学研究》为代表的属于技术派。总之,法学一定要有自己的谱系和流派。还有,中国的法学期刊,包括做研究的人,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这是我自己的一点感想,一个是理论与实践。这话说起来很老套,我们一直强调理论要联系实际,理论如果过于联系实际可能缺乏了学术性,如果理论过于漠视实践,那可能就是玄学。你和实践之间太紧也不行,你仅仅梳理这个事件也不行。我一直提倡说,中国的法学家应该关心政治、关心现实,但是又必须和政治和现实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中国的很多法学者非常热衷关注现实,但是距离感不够,太近了。但是学术又不能不关心现实和实际,我说最好的方式就是要关注现实,但是要保留一个适当的距离,要有距离感,这是一个学人应该做的。法学期刊也要这样做,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政法论坛》不能登社论某一个领导人讲话。甚至我告诉大家,今年五四青年节的时候,温总理视察过中国政法大学,他留下了很多的照片。对于《政法论坛》的封二封三刊要不要登温总理视察政法大学的问题,我说不行,这不是学术活动。如果你说温总理视察了政法大学的某个国际研讨会,那肯定要登的。我们很关注温家宝视察政法大学,但要有距离。我们不是不登温总理的讲话,但是我们级别还不够呢!我们可以转载,但我想也别转了。也要处理好意识形态和学术,在国外这不是个大事,而在中国,引用舒国滢教授的话来讲,不要过分强调法律是一门科学,如果过分强调法学是一门科学的时候,可能不太利于法学的发展。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法学家中有的人,对某些敏感的问题,特别喜欢直白的表达,这是我最不喜欢的。套用解释学的话来讲,不在乎你说什么,只在乎你怎么说。说什么不重要,重要是你怎么说。你说“中国要实现多党制”“要搞三权分立”。这样讲是不行的。我们对三权分立也可以谈,关键在怎么说。一句话,中国的法学不可能脱离意识形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很重要。最后结语一句话,希望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能够支持我们《政法论坛》,讲得不好。谢谢各位!
来源:女教授跟生活的死磕 作者:爬树鱼读博士,得写论文,对吧?天经地义的事儿啊。可是,有的同学——尤其是跨学科考博的同学,写出来的论文就特别像是本科生期末考试最后那道大题似的,中规中矩一点不出错可也一点灵气都没有。比如,让他写个“论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这位同学能把所有跟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搜集起来整理一遍,从上车前环绕车体一周到通过无红绿灯路口前瞭望再到盘山路要鸣笛通过……完了。你问他有啥见解?没有。更可怕的是,还有的同学拿到题目一点思路都没有,比如,让他研究一下国际法上产业政策的合法性(这个题目真的能写,但不容易),这位同学两手一摊:老师,我没思路!我搜过了三国法数据库,里头没这四个字!以上两类同学,如果没遇上个好导师,博士期间的论文很可能要废。不过,咱们还得多问一句:这个现象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为啥有的同学拿到一个题目就文思泉涌下笔千言,而有的同学就想不出来?当然,这可能与个人天赋有关,有的人就是不擅长从事任何创造性劳动。但是,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位同学,很可能心中没有个完整的学科体系,拿到一个题目,没法把这个题目放到适当的位置去总体思考。举个例子,上面那个“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如果你拿着这个题目去问驾校师傅,他能怎么回答?这位师傅估计心中瞬间冒出来无数科目三考点,对吧?那么,如果你拿着题目去问你的刑法老师呢?他会习惯地把题目扔进刑法分则的N个罪名当中去分析,然后告诉你,驾驶员违反了什么义务构成交通肇事罪,违反了什么义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你题目去问你的民法老师呢?你很可能会听到“合理人”标准啊。对,以上三种问题分析方式,其实都是“体系性思考”的方式。即,拿到一个题目,先去跟你头脑当中的学科知识体系套个近乎,看看这个题目究竟属于学科知识树的哪一枝;然后,先从那一枝开始分析,逐渐延伸至相邻的法律关系,比较异同;再延伸至异国同类法律,进行比较法研究。最后,列提纲,写作。这样的论文,才不空洞,也不流于就事论事。而很多博士生,尤其是跨专业考进来的博士生,缺的未必是对那个小问题的了解,而是,对整体知识树的建构。这个知识树,甚至不限于本二级学科的知识。举个例子,哪位研究国际法的敢说自己一点不懂民法呢?因此,对于写不出论文的博士生同学,我给出的建议,往往并不是对“某个小问题”去认真研读,而是找出那个小问题所在的更广阔的的学科背景,建议这位同学先完善整体知识结构。正如某人脚痛,真实原因很可能是尿酸过高引发的痛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无助于这位同学的学术发展。正如眼科医生在本科阶段同样要内外妇儿全学个遍,只有成体系的知识,才能支持持续的学术产出。因此,磨刀不误砍柴工,感觉“提起笔就不知道写啥”的同学,请务必去找你的导师,请他给你推荐些书目,把学科基础打牢喽。以及,某些读了博士却被导师揪去听本科生课程的同学们也请不要认为导师小看你了,没准,这也是你导师在变相帮你种好知识树哦。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日本战前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对德国法教义学的继受,使得日本在较短时间内走过了粗疏立法的时代。战后日本经济快速复兴与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动,为日本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材料与新挑战。这也是促使昭和后期日本法学研究形成多元学风、各种学说纷呈的原因。平成之后,日本的法学家多着力于法教义学体系的重整,日本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平稳发展期。日本的法学期刊多有纯粹介绍外国立法例者,日本的比较法研究因而得以迅速发展。日本早期的法学论文内容在于廓清继受外国法律的误植之处;其后逐渐变化为将外国的法学理论运用于本国案例。日本在学习外国之余,不免自我发明,此为日本法学的贡献所在。然而,日本的法学理论精细过度,偶有治丝益棼的情况。日本法学界重视判例评析。早期的判例评析表现为对欧洲法的继受。其后,东京大学引进美国式的判例评析,试图从日本的判例中归纳出日本特色,期以创造判决先例。平成后期,日本法学界开始对外国的法学理论有更多反思,新的研究范式逐渐出现,不再仅是将外国的法学理论细致无误地介绍到日本。总体来说,日本法学家并不刻意强调创新,其贡献主要从积累中显现。日本法学期刊的生态反映了日本法学研究的特色,主要分以下几大类。第一,大学纪要。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大致有三种,分别是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师生研究成果均可刊登的刊物,以及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日本大学发行的法学期刊不一定冠以大学名称。例如,东京大学的期刊是《法学协会杂志》,京都大学的期刊是《法学论丛》。早稻田大学的期刊名与众不同,用的就是自己的校名《早稻田法学》。专门刊登本校教师近期研究成果的刊物代表学校研究水平,编辑或投稿人均以该校教师为主。凡是编著者注明为“某某大学法学会”时,多属于这一类刊物。师生均能投稿的刊物的编辑,乃由师生共同组成。上述两种刊物的栏目,包括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判决评释、资料介绍。专门刊登大学研究生研究成果的刊物,则由该所大学的研究所编辑,出刊的频率较低。第二,发行志/机关志(学会的定期刊物)。日本的学会组织非常发达,传统法领域如民商法、公法、刑法、诉讼法等,都有学会组织。学会每年召开年会,并将会议论文集结出刊。例如,公法学会的《公法研究》、私法学会的《私法研究》、刑法学会的《刑法杂志》、法哲学学会的《法哲学年报》、法社会学学会的《法社会学》等。日本另有一些特殊的学会组织,通常与某大学的研究室或重量级教授有关。例如,日美法学会编纂的《美国法》,由东京大学法学院的某一个研究室负责。东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会的《国家学会杂志》、神户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会的《经济法学学会年报》等,均属此类。第三,商业性期刊。日本法学界的商业性期刊出刊频率很高,并且与实务界密切结合。商业性杂志可分为两种:一是专业型。例如,有斐阁的《民商法杂志》、商事法务研究会的NBL、日本评论社的《法律时报》等。二是综合型。例如,法曹会的《法曹(时报)》、有斐阁的《法律家》(ジュリスト)。此外,还有学生型月刊,例如,日本评论社的《法学演习》(法学セミナー)、有斐阁的《法学教室》。这两种月刊均设有“最新判决演习”“学习讲座”“问题演习”“基础讲座”等栏目,同时也提供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等最新动态消息。此外,也有学者会利用基础讲座这个栏目连载论文,日后集结成教科书。日本评论社编辑的《法律时报》会在每年12月设定“学界回顾”专栏,出版社会请各专业的学者对其研究领域内的文章做一些总汇与简单的评析,参阅该专栏后,大致对本年度的学术状况就能有所了解。第四,政府定期出版刊物。政府定期的出版物,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最高法院事务总局第一课企画组《家庭裁判所月报》、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立法考查局《外国的立法》、法务省保护局《更生保护》、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法总研志友会民事研修编辑室《民事研修》、法务总合研究所内设日本刑事政策研究会《罪与罚》、法务省民事局《民事月报》、财务省(原大藏省)印刷局《时的法令》等。这一类出版物的主要目的是公布重要判决内容,倡导立法,介绍国外的最新立法等。第五,出版社的分类介绍。日本出版法律类书籍与杂志的出版社不算太多,其中以创立于1877年的株式会社有斐阁最为出名。该出版社出版了许多重要的法学专著与法律工具书籍,其中的《法律家》是很重要的法学期刊。日本评论社在日本法学界亦有相当分量,《法律时报》与《法学演习》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商事法务出版的书籍,均集中在民商法领域;NBL、《数据版/商事法务》《旬刊(商事法务)》等杂志,均由其出版。株式会社立花书房主要出版刑事法领域的刊物,如《警察公论》《警察学论集》等。株式会社ぎょうせい则以出版地方自治行政性质相关杂志为主,如《地方自治》。总之,日本大学的法学类刊物数量虽多,但刊载于大学刊物上的论文质量却未见得都很高;一些在一般大学工作的优秀年轻教授们,虽然也会将自己的论文发表在本校期刊,但多数人更愿意利用学会的刊物来争取能见度。学会的刊物虽然没有大学多,但是因为同一领域的专家们在此平台上一起切磋竞争,通过这种期刊,可以迅速掌握日本相关法律领域的研究情况。一般说来,学会期刊的学术价值是相当高的。商业性的期刊分工细腻,出刊频繁,回应社会需求快速,具有很高的实务价值,也间接体现出了一定学术价值。政府出版的期刊,主要是介绍国内外法令。日本法学界重视本土研究,并侧重比较法研究,因此这一类刊物也有相当学术价值。基本上,日本的法学期刊并不重视统一的引注格式、引用率等。各种刊物的水平都是在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日本法学界与德国法学界近似,更看重的是期刊所能发挥的思想交流与信息提供等功能,对于期刊之评价,则抱持顺其自然的态度,由此可以窥见日本法学研究的平实稳重风格。 (作者系华侨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冠玺精彩推荐:中国古代“说话”流变本科职业教育改革:如何先行先试中小学亟须补上学术诚信这一课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在学术论文写作中,论证是以已知为真的判断去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任何论证都由论点、论据和论证三个要素构成,如果没有论证性,那么就不可能成为学术论文。在赛恩斯编译看来,撰写学术论文,其论证性必须依靠逻辑思维,如果没有科学头脑,就写不出科学论文。所谓科学头脑,也就是逻辑的头脑。运用逻辑思维写作的学术论文,一般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它的理论性体现在概念、判断等组成的推理体系上,也体现在论证过程的各种表达形态上。如果没有深透的论证过程,就不会有理论性;唯有通过渗透的论证,学术论文才有可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运用逻辑思维的学术论文的论证性,有三个突出体现:一是体现为研究论证过程的逻辑性或科学性,研究中的科学性,就是先用归纳,再用演绎,要从大量具体的材料去归纳,从个别到一般,以归纳为基础,再作分析,最后得出结论,而且对结论还要多设疑问,反复思考论证;二是论证推理体现出严密性,推理的严密主要是指论证的严密逻辑性,在论证上要求学术论文作者具有较娴熟的论证能力,论据与论点有机联系而无懈可击,假想推断要有严密的逻辑性;三是结论必须经得起逻辑论证推敲,学术论文除了思维的理论性和结论的理论性外,它还必须对结论展开逻辑的精密的论证,以达到无懈可击、不容置辩的说服力。基于逻辑思维的论证方法,主要有引证法、分析法、例证法和比较法等。所谓引证法是引已被实践证明的科学原理、定义、定律、众人皆知的常理,以及经典作家、名人名言等作论据来直接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引证法常用直接证明、诠释证明、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引申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分析法,是将事物的整体分解为部分,对所包含的事理进行分析,揭示其内在的结构与本质及其逻辑联系,使论点得到证明和深化的论证方法。例证法是以客观事实、实验结果、统计结果、照片图表等作为论据以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例证法属归纳推理的逻辑思维过程,它是由个别(论据)到一般(论点)的逻辑推理过程。比较法就是俗称“货比货”的方法,即运用与论题同类、相似、相近或相对的事物或观点作论据,通过比较说理,以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比较法通常运用的逻辑思维有求异思维、求同思维和推理思维。学术论文的论证也不是语言和材料越繁杂越好,同样存在个度即“论证度”的问题,这也是论证要符合得体性的问题,诚然,论证的得体性离不开论题的正确、论据的客观。学术论文论证的得体与一般实用文书语言的得体性不同。实用文书语言的得体性指的是要适应相应的语言环境,是根据行文目的、内容、对象,恰当地使用语言的策略。而实用文书语言的得体性需做到符合三个要求:一是语言适应文种;二是语言要适应受文对象;三是语言适应特定的场合。学术论文的论证过程总体来说是一个自圆其说已有观点的过程,但不排除在论证过程之中也有新观点催化。不过,在论证过程中催化的新观点,也必须通过相应的论证才有可能成立。值得一提的是,有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提出的科学预测、科学猜想,在论文中只能以数理逻辑、数理推论的方式而证明;有的则需要依据新设计的科学实验或待出现的自然现象而检验,如此的“结论”通常被称为科学预言。
最近,博士硕士开题,博士硕士答辩此起彼伏,导师们的生活也被各种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围绕着。在修改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学生们有很多概念是模糊的,很多术语是偷换替代的,还有很多思路是不清晰的。但是翻到最后看看参考文献还是蛮详实的,于是我就捡了一篇自己特别熟悉的文献跟学生攀谈起来。我问:这篇文章研究什么问题?解决了什么问题?什么思路?具体观点都有什么?这篇文章参考的别的文献都有什么?你认为这篇文章的优点在哪?缺点在哪?你从中获得了哪些启发?学生:…… ……结论是学生要么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要么就是说自己忘了,读的时间太久了没什么印象了。于是我又问了一个问题,你能不能谈一谈什么是阅读?你是怎样阅读的?学生回复给我说,就是看文献,偶尔做笔记,我问他怎么做笔记,他也没有成型的笔记拿出来给我看。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很多学生是用看小说,看闲书的方式来看专业文献的,用陶渊明的话说——不求甚解。这种阅读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阅读,是一种生活式的阅读,这种阅读只强调对内容的知晓,不强调提取和输出。而专业文献的阅读需要细致的,求甚解的,甚至是以输出为目的的阅读。所以不能浮皮潦草地看,翻开文献马冬梅,合上文献马X梅,甚至合上文献什么都没有,这种阅读方式不适合写论文。余秋雨先生曾经给阅读下了一段定义,我觉得挺好的,拿过来跟同学们分享一下。他说,阅读是指读完一段文字能够以逻辑的形式呈现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阅读。反观我们现在的很多所谓阅读,其实就是寻求个心理安慰,大致看一下,到关键的时候根本提取不出来,也不明白作者写作的主旨和要义。这种坐在图书馆里一看看半天,收效甚微的阅读和学习方式,除了能够欺骗自己没有浪费时间,其实也没什么太大的效果。那么说了半天,怎样才能做到真正的阅读?我尝试领着我的学生做了一篇英文文献的阅读,我们逐字逐句阅读完之后,分析每句话,每段文字甚至是整篇文章的要义,并把这篇文章做成一个思维导图。这篇文章是LOUISE ELLEN TEITZ发表在《杜克比较法与国际法杂志》上的《另一项海牙判决公约?不顾过去,为未来做准备》(Another Hague Judgments Convention Bucking the Past to Provide for the Future)。阅读之后,思维导图是这个样子的:在这种思维导图中,你可以清晰地看出作者要研究的问题、思路、以及具体展开的细节和主要观点,并且在最小的一个逻辑层次上(一定要做到最小最小,不能再提取信息的那种层次)还要标明文献的页码,如果涉及文中所引的注释和参考文献,也要一并做上去,这样做的好处很多,容我细细跟大家说明。先放一张细节图,让大家看看页码和段落的标记怎么制作。这样做的好处有:1、这样一份导图需要你深度阅读,并且深度抽象概括和提取文献的信息。浮皮潦草一带而过地翻看,是做不出来这样一个细致的导图的。2、这样一份导图,当你在翻看的时候能够快速地回忆起文章的主要内容,文章的主要思路和作者的主要论据。3、这样一份导图能够特别方便你提取你所需要的信息。大家都知道文科研究靠文献,我们日后写的论文很大程度上素材都来源于各种文献,如果你的文章阅读能够达到这种程度,你在之后援引文章观点,分析总结文章内容,分析现有研究动态的时候能够很容易提取信息,并且别忘了还可以随手把注释做上,因为你在阅读做导图的时候已经把段落,页码和作者的信息都写上了。4、这是一篇文章的导图,当你做了几十篇或者上百篇导图的时候,你就可以对着这些导图梳理你的文献综述了,那时候再教你怎么把几十篇文章整理成一个大矩阵图,然后你就可以轻松地做出文献综述了。5、其实引导学生做这样一份思维导图,不仅能使学生理解什么是真正的阅读,在做阅读的时候学生还体验到了抽象、概括、语言表达、文字使用准确度以及逻辑思维方面的训练,而这些都是学术研究需要的重要能力。说了这么多,就是希望同学们明白这样一个事实,写论文需要的文献阅读是非常扎实的,是需要深耕细作的,不能像看小说那样云淡风轻,一笔带过,那样到用的时候你会提取不出来的。学习有方法,阅读有技巧,希望能帮到同学们。这只是我训练学生的一种方法,可能还会有其他更好的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或论证观点、解说作者主张的内容,这一部分的篇幅一般占去论文三分之二左右。同时也是显示作者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成果的重要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篇论文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本论写得怎么样。如果本论写得不怎么样,无论引论和结论写得如何完美,论文的总体水平是一般一般的。徐融等人认为,本论部分的要求:一是论证充分,说服力强;二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三是观点和材料相统一。(徐融编著,《毕业论文写作(文科类)》,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5月,第98页)这对论文本论的要求是恰当的,初学者一定按照这些要求约束自我,把论文的本论写好。下面分别加以说明。本论的最主要的任务是摆事实、讲道理,周密论证,以理服人。作者要通过各种材料,采取各种论证方式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可信的。通常做法是围绕论文主题思想,紧扣论点,运用论据或材料,展开充分或有力地论证。论证是指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或证明其他论点错误性的方法。论证类型,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种。这两种论证方式,在文章中通常会使用到。在这里不妨简单介绍一下。立论通常是指通过正面阐述作者的观点,证明它的正确性,从而将论题中心思想确立起来,并肯定论点的过程。常用的立论方法有:1.例证法。这是常说的“摆事实,让事实说话”的方法,即是用事实作为论证,通过举例子来阐述论点,证明作者观点正确性的方法。运用例证法进行论证时,要注意举的例子要典型,数据要准确,叙述要简明扼要。比如,“通过举办各种干部训练班,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1年1月,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在中央民族访问团协助下,举办了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有138名干部参加学习;4月,贵州省贸易公司为开展少数民族地区贸易工作,开办了民族贸易工作短训班,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保送的16名学员.包括苗族、彝族、布依族、回族、侗族等民族,经3个星期培训后,保送2人到西南贸易于部学校深造,贵州省贸易公司留用2人,其余12人分到黄平等5个县工作,后来成为民族贸易工作骨干。与此同时,各地也按照省里的模式,如各地专署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每期1-3月举办了各种训练班,主要培养基层工作干部。镕江县1951年3月举办的第二期农民培训班,共有少数民族农民干部224人。其中,侗族124人、苗族76人、彝族24人。该班进行了‘时事教育’、‘阶级教育’,并召开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提高了农民干部的阶级觉悟和工作热情。”(贵州民族工作五十年,第126页至127页)2.引证法。用中外著名学者、权威人士的观点、理论或科学的公理、定律,还有其他格言、谚语、名言、警句等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阐述自己的主张的方法。常称“事理论证法。”采用引证法时,一定注意几点:一是所引用的言论一定要忠于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弄得一知半解。二是引语(包括句或段)一定要准确无误,包括标点符号也不要出现错误,最要要用引号。如果你只是表述被引用者的观点或思想,也要准确表述出来,不能歪曲作者观点或思想。要求在引语后标注出处。三是引语要简洁,避免大量引用,喧宾夺主。四是要对引语作一些理性思考和说明,以达到树立自己的观点之目的,不要引完了即简单下结论。比如,“美国公共行政学大师Mosher(1968)便指出官僚体系成员的行政权力与直接民主有三步之遥:人民将治理权力委托给民选首长与民意代表,也就是由直接民主转为代议政治,是第一次脱离直接民治,再转交政治性任命人员是第二次脱离直接民治,最后再由常任文官来为社会做权威性价值分配,是离直接民主有三步之遥;因而,如何使常任文官的建制与政府民治的原则并行不悖,如何敦促常任文官在执行公务时能以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为考量依据,可说是公共行政的核心问题。针对此一核心问题的诸多学理探讨中,‘代表性文官体系理论’(the theory of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占有一席重要的地位(Kingsley, 1944; Krislov, 1974)。该理论指出文官体系的人力组成结构(如政治、经济、社会等特征)应该具备社会人口的组成特性,即具有“消极代表性”(passive representation),如此才能充分地代表社会上各类人员的利益,反应出各类人员的偏好与意见,也就是具备“积极代表性”(active representation)。举例而言,如果一个政府的文官成员都是具有社会中上阶层的家庭背景,则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上,便可能忽视或漠视中下阶层民众的需求与意见,而一个完全以男性为主的文官体系,其政策制定与执行上便可能欠缺女性观点,忽略或漠视女性的需求与权益。 从许多实证资料上显示,文官体系比起民意机关或政治性任命人员,在组成份子的结构上,如性别、族群、政党属性与社会阶层等变项的分布情形,与一般民众较为相似,因而文官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诸多抉择与裁量,可能与民众的偏好相仿,且比民意代表与政务领导更具有代表性(Rosenbloom &Kravchuk, 1998)”。(《性别差异对公共管理者任用之影响:代表性文官体系的理论省思与实证探索》,载于《国家精英季刊》(台湾)第三卷 第四期 (2007年12月))。3.分析法。它是指将一个较为复杂的事物或理论,分别切割成若干部分,然后一一加以考察和论证,以达到阐述作者观点或解释事物或理论的方法。通过对所论的事物或事理的分析、透视,发掘出其中蕴含的道理和规律来,从而很好地证明论点。不过,分析法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方法,在具体运用中可能会使用其他一些方法作为辅助手段,比如比较法、历史文献法和例证法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分析法应该被看成一种分析思维或思路。这种方法在面对复杂的事物或需要阐述较为复杂的理论时,就能发挥其作用。4.推理论证。推理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推出一个新判断的思维过程。逻辑推理在论文撰写中树立观点,驳斥其他观点方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文章撰写中,作者常常使用的逻辑推理方法是归纳、演绎或类比推理,这些逻辑推理方法无论是在整篇文章中使用,还是在文章各个环节或部分中使用,都是可以的。所以,在论文撰写过程中,作者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来使用何种推理方法或者综合使用逻辑推理方法,以满足研究的需要。此外,还有因果论证、对比论证、比喻论证和追溯论证等。
古人云,文无定法。绝不是说写文章可以不讲究方法。撰写学位论文,尤其如此。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既不复杂,也不难懂。关键在用实例示范。第1则:题选定与题目设计一、引言(一)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1、选题2、资料3、结构4、方法5、见解6、文章7、社会责任二、学位论文的选题(一)选题的意义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二)课题选定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三)题目设计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举例:论抵押权制度其变体形式:“宾语”+“论”举例:抵押权制度论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实例1: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第2则:学位论文的结构三、学位论文的结构答辩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外的专家对硕士、博士论文作鉴定、写评语,有一个内容是就论文结构表态。一篇合格的学位论文,要求结构合理。肯定的评语是:本文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层次清晰。什么叫“结构合理”?结构合理就是指论文的“层次清晰”、“逻辑严密”。这就要求了解论文的一般结构,这里注重讲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结构。学术论文的结构:目录序言导论本论结论参考文献目录后记上述结构中,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论文的本体;目录、序言、参考文献目录和后记,是附属部分。最重要的当然是本体。一篇完整的学位论文,其本体由导论、本论、结论三部分构成。有没有特殊的,有特殊的,所谓特殊,无非是在一般结构基础上省略了其中的某个部分,或者省略结论,或者省略导论,但无论如何不能省略本论。如果以重要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则导论和结论属于组成部分,本论属于本质部分。例如一个人,头和躯干是本质部分,四肢是组成部分。没有手臂,甚至手脚都没有,不影响人这个事物的存在,仍然是人;但没有头和躯干,光有四肢就不成其为人。同理,省略了导论、结论,不影响学术论文的本质,但学术论文的完整性大大受到损害,专家作鉴定会写上一句:结构不完整。当然,学术论文不可能没有本论,假设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学术论文。可见,本论部分特别重要,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结构合理不合理,注重的是本论部分。下面对各部分作简要说明:(一)导论导论起什么作用?导论的作用在于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读者拿到一篇学术论文,通常好多万字、二三十万字,是否值得花费宝贵的时间,光看题目还难以判断,总是首先读导论,希望从导论的内容判断本文是否有阅读价值,是否值得花费时间阅读。导论的内容,通常是交待课题,本文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课题,这个课题的产生背景,说明作者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课题,它有什么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如果是博士论文,通常还要交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交待论文的大体结构。(二)结论学术论文应当有结论,是学术研究的规律性决定的。学术研究是一个过程,有其始端和终端。导论是始端,结论是终端。结论表明一项科学研究的结束。同时,一项研究当有其研究结果。最终得到一个什么研究结果,应当在结论部分作出概括。如果还有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也应在结论部分指出。从学位论文答辩的角度讲,论文要经专家鉴定,写出评语。答辩委员会成员也要审读论文,写出评语。考虑到一篇博士学位论文通常二十多万字,甚至三十多万字,专家教授通常不可能一口气读完。总是读几页,放下了,又读几页,有什么事情又放下了。经过好多次才断续读完,读到末尾,前面的内容已经模糊、记不清了。不可否认,有的评定人因时间关系不可能读完全文,阅读了导论部分,翻阅、选读几个章节,然后就写评语。如果有一个结论,概括本文的研究结果、作者的基本学术见解、本研究结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对于审定人作出总的评价有莫大的帮助。这对于论文最后能否通过答辩,有极重大的意义。切不可掉以轻心!(三)本论本论是一篇学位论文的本质部分,没有本论就不成其为一篇论文。就象没有头和躯干不能成其为人一样。本论的内容是研究过程的反映,应当写什么,自然不用我在这里说。这里只是介绍本论部分的结构安排。评价一篇论文的结构是否合理,主要是针对本论部分的结构是否合理。本论部分的结构——大体上有五种:总分结构三分结构四分结构编章结构章节结构第3则:资料、见解、文章与社会责任关于学位论文的写作方法,前面讲到,一篇学位论文包含以下要素:“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称为学位论文的“七要素”。其中,选题和结构,前两次讲座已经讲过。今天讲另外四个要素:“资料”;“见解”;“文章”和“社会责任”。还有一个要素,即“方法”,留待以后再讲。四、学位论文的资料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主要是文本研究。文本,在这里表现为各种资料,首先是法律文本,即各种立法文件,法律法规;其次是司法文本,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性文件和判例;当然还有法学文本,著作、论文。所谓法学研究,主要就是对这些文本作研究。可见,资料是研究的前提条件,没有资料,资料不足,怎么能够得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怎么能够写出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谈选题时,要求考虑是否有可能获得充足的资料。我们的学位论文在专家审定、写评语时,有一项评审内容就是资料是否丰富、翔实。可见,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一)第一项要求:有充足、翔实的资料、新的资料“充足”是指数量,资料的数量丰富,可以减少研究结果的片面性。“翔实”是指真实性和直接性,资料虽多,但不真实,错误百出,或者都是接间资料,并且翻译、转述不准确,怎么能够保障研究结果的正确性?还有资料的“新旧”问题。现在常见的问题之一:资料贫乏常见问题之二:是资料陈旧常见问题之三: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没有外文资料(二)第二项要求:注明所引用资料的出处这就是注释,可采脚注或尾注。为什么要求注明出处?首先,是为了增强论文的说服力,告诉读者本文不是凭空产生,不是玄想的结果,而是科学研究的结果,是有根有据的、扎扎实实的进行科学研究的成果。使读者产生信任感。没有注解,尽管文中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妙笔生花,但读者不信任。其次,是学风问题。所谓实事求是的学风,所谓严谨的学风,要求在论文中注明所引用前人、别人的理论观点,哪些观点是别人的,哪些观点是你的,哪些理论是前人的成就,哪些问题上你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如果没有注释,似乎全是你自己思考的结果,且不论这种结果是否值得信任,这种做法就有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贪天之功为己有的嫌疑。最后,是法律问题,涉及著作权法,如果不注明出处,将构成侵权行为。现在著作中抄袭的现象很严重,将别人的文章大段大段的抄入,不注明出处,近年在博士学位论文中也严重存在。(三)第三项要求:有参考文献目录五、学术见解(一)学术见解的意义学术论文要素之一的学术见解,指作者自己的思想、主张、观点。答辩委员会或评定人评价一篇学位论文,一个重要内容是,作者是否有创造性的学术见解。学术见解区分为:一般学术见解;基本学术见解。所谓一般学术见解,是指论文中所涉及的各种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学说,作者所作取舍和表态,作者自己所赞同、所采取、所提出的观点、主张、学说。所谓基本学术见解,是指一篇学术论文所表达的作者的基本思想,平常称为主题思想。(二)如何表述一般学术见解?大致有四种方法:第一种:采通说通说、多数说,指多数学者所赞同的观点、主张,自有其相当的真理性和说服力。作者表示赞同通说,在方法上应当先列举不同的学说,指出其中某一种学说是通说,作者赞同之,即可。无须陈述什么理由。第二种:从新说事物有新旧之别,新事物较之旧事物,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学术观点也是如此,新说相对于旧说,一般说来有其合理性和说服力。作者在论文中列举不同学说之后,仅指出何者为新说,何者为旧说,表明作者赞同新说即可。也无须陈述什么理由。第三种:择善而从作者在列举不同学说之后,还须依次列举各说的根据和理由,然后对各种学说进行评说,指出各说的优点与缺点,最后采纳其中最优者。采用这种方式表述自己的学术见解,不仅需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知识,还要具有相当的思辨能力。这种方式表述的学术见解,区别于采通说、从新说的随大流、人云亦云,应当被评价为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第四种:自创新说作者对于已经存在的学说均不采取,而自己提出一种新的学说。不仅要求列举现有的各种学说,列举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对各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进行分析批评,指出各种学说的理由均有不足,各种学说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均不足采,然后提出作者自己的新说。作者提出的新说,要真正属于前人所未曾提出过,否则不能成立新说。还要对自己的新说进行论证,举出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证明其可以成立,并进一步指出自己提出的新说能够兼有现在的各种学说的长处,回避现在各种学说的短处。可见采取这种方式表述学术见解最难。(三)从什么地方找某种学说的根据和理由?从什么地方找它的优点和缺点?某种学说的根据、理由和优点,应当从该种学说的首倡者和赞同者的著作中去找;该学说的不足和缺点,应当从该学说的反对者和批判者的著作中去找。学术的规律性的现象是,提倡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陈述其根据、理由,举出其可能的优点,反对某种观点、主张、学说,总是尽其可能地否定其根据、理由,揭发其缺点。(四)法学研究的难题在将不同的各种学说的根据、理由、缺点都找到、列举出来之后,再由作者进行比较、分析,作出判断:何种学说根据、理由较充分、有说服力,何种学说根据、理由不足,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然后决定采取哪一种学说,也就容易了。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法学研究的困难。(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等等。判断的标准?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例如,近年关于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保险,在新闻媒体上发生激烈争论,有“赞成”与“反对”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先看“赞成派”的主要理由: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律未予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第三,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对受害人有利。其第一项理由和第二项理由,均属于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理由,即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系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再看“反对派”的主要理由:第一项,认为酒醉开车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保险法“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二项,如果酒醉开车可以投保,则杀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亦属于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刚开办这种保险,对于所产生后果并未作调查统计,何以见得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多?显而易见,论者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无须特别说明。而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由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笔者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六)关于基本见解所谓基本见解,即写作学上所谓“主题”。“主题”一词源于德语,原指乐曲中的主旋律,翻译之初,用在文学艺术创作中,用以指各种作品所表现的中心思想。文章的主题,是文章的全部内容所表达的基本思想。记叙文、说明文的主题,人们习惯称之为主题思想或中心思想;议论文的主题,称之为中心论点或基本论点。主题,亦称命题、立意、立论、意旨。对基本见解的第一个要求:要有胆识,要敢于坚持真理对基本见解的第二个要求:要有预见性、超前性等到立法机关已经着手制定该项法律了,你才主张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大声疾呼,有什么用?!对基本见解的第三个要求:你的基本见解要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相通,并合乎法理,顺应法律发展的潮流。小结:必须指出,你的基本见解无论如何新颖,无论如何超前,一定要有起码的根据,亦即能够自圆其说。不能自圆其说的所谓创新,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无任何实益可言,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振动罢了。六、文章答辩委员会成员和专家评审硕士、博士论文时,有一个内容是从文章写得好不好的角度,对论文作评价。有的学校的学位论文鉴定书格式文本上,只要求评价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流畅,这显然不够。从文章写作的角度评价学术论文,应当不限于文字功夫,因此我将学术论文的第六个要素称为“文章”,它的含义是:“文章写得怎么样”?(一)文体在文章这个要素当中,首先一个问题是“文体”,即所要评定的论文是否合乎硕士、博士论文的文体。这里需要对文体稍加说明。什么是文体?文章的文体,又称文章的体别、体裁,一般说来,指对文章所作的分类。文章,因所采标准不同,有各种分类:例如,依作者风格进行分类,有所谓苏体、陶体、韩体、柳体;依是否押韵,有所谓骈体即韵文体,和散体即无韵文;依形式和对象,有所谓骚、赋、颂赞、哀吊、论说诸体;依是否接近口语,有所谓文言与白话;等等。虽说有各种不同分类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文体,指文章的类别。曾国藩将文章区分为三门十一类:第一,著述门。包括论著类、词赋类、序跋类。所谓论著类指著作之无韵者;词赋类指著作之有韵者;序跋类指为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第二,告语门。包括诏令类、奏议类、书牍类、哀祭类。所谓诏令类指上告下者;奏议类指下告上者;书牍类指同辈相告者;哀祭类指人告于鬼神者。第三,记载门。包括传志类、叙记类、典志类、杂记类。所谓传志类指记人者;叙记类指记事者;典志类指记政典者;杂记类指记杂事者。其中第二类论辩文体,中学语文课上称为议论文、论说文。凡是发表自己的主张,阐明某个观点,解释某种理论,批评客观的存在,用自己的思想、观点去说服他人,均属于这一类。论辩文体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体、抒情文体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因此通常简称论文。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即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学术论文,再分为一般学术论文和研究性学术论文。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这是以研究性作为划分标准对学术论文体的再划分。我在前面已经谈到,一般论文下笔之时,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主张已经存在,不须作什么研究,只须予以解释、论说、表达。而学术研究论文下笔之时,并没有这样的思想、观点、主张,只是确定一个研究课题、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经过研究最后才产生、形成思想、观点、主张。这个区别在论文题目上就表现出来:一般论文的题目必须用决断的语气,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即使用了疑问的语气,其实际的意思仍然是肯定的。但学术研究论文,就不能这样,学术论文的题目,不能是论断。例如,“论某法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就是一般学术论文的题目,不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因为作者关于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已经存在,仅须予以解释、说明、表达就够了,无须再作什么研究。“论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不是一个论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尚有待于进行研究。这就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除了题目集中反映文体外,文章中间的标题也要符合文体。一般学术论文,文章中间的标题也应当是一个论断,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学术研究论文中间每个部分的标题则相反,不能够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不应当是一个论断,只能够确定该部分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例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五期第一篇文章《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当然是一篇学术论文,但属于一般学术论文,不是学术研究论文。因为题目采用了肯定的语气,表明作者的基本思想和观点已经存在,本文的任务只是解释、说明和表达,以求说服读者,而不须再作研究。当然,一般学术论文是此前学术研究的成果,自不待言。文中有三个标题:一、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二、司法开放性是司法权威和独立的最终力量源泉三、司法能动性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开放的条件都是采用肯定的语气,分别是三个论断。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要求。再看同期另一篇文章《安全关照义务论》。从题目看,只是表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安全关照义务”。究竟作者有关安全关照义务的观点、主张是什么,是认为很重要,主张我国法律应当规定此项义务,抑或认为所谓安全关照义务没有什么价值,主张我国法律无须引进此项概念?从题目无从判断。这就符合学术研究论文的文体。再看该文中间的标题:一、问题的提起二、比较法上的观察三、对外国学说的评析四、履行辅助者、举证责任都不是论断,不采用肯定、否定语气,符合学术研究论文文体的要求。这是一篇专题研究论文。再举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民商法论丛第10卷王建源的《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我们看第二章“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下分五节,标题:第一节 让与担保的类型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设定第三节 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第四节 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第五节 让与担保的消灭均只确定该节的研究范围,不作论断,不采肯定、否定语气。学术研究论文的思想、观点、主张,产生于研究过程的结尾,基本见解表述在结论部分,关于各章、各节的研究结果,表述在该章、节的结尾,有的在每一章后面设一节小结,在每一节后面设一段小结,这是学术研究论文文体所决定的。(二)文字与学术研究文体相适应,还应当谈到“文字”、“文风”和“文采”。1、学术研究所要求的“文字”当然首先是:准确、流畅,符合语法、文法。别的文体常用的一些修辞手法,不能用,或者一般不能用。例如:抒情、描写、夸张、比喻、拟人等等。科学家在讲解什么是“相对论”时,说:你如果和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孩呆在一起,总觉得时间过得太快,两个小时过去了,总觉得还不到半小时。反之,让你和一位又老又难看的老头或老太婆呆在一起,恐怕半小时你也奈不着,心里尽埋怨,时钟是不是停了。感觉上真是度日如年。这就是相对论。这就是比喻。但爱因斯坦研究、证明相对论,能够这样吗?社会科学研究也是如此。2、学位论文的“文风”所谓“文风”,指文章的风格。(1)第一项要求:要避免美文、译文、欧化的风格学术研究论文,常常引用许多外文资料,容易受外文风格的影响,例如外语多用从句,尤其定语从句、状语从句,甚至主语也是一个从句。中文很少用或者几乎不用从句。还有倒装句,中文也很少用。外语中复合句很多,中文都是单句。如果不是直接引语,应当尽量避免外语句式。否则,读者觉得不象作者的研究成果,象是外文的翻译。(2)第二项要求:要避免口语化学术研究论文如果通篇都采用口头语,一是不经济、难免冗长、拖蹋。二是许多专业概念、学术概念,不能改用口头语。例如“要约”不能写作“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不能写作“关于同意订立合同的答复”。所谓“但书”:“但什么什么除外”、“但什么什么不在此限”。不能写成“但是,什么什么在外”;“但是,什么什么不受此项限制”。三是口头语、白话,看似易懂,实际上含义模糊,难以做到准确。因此,学术研究论文中,总会使用许多有生命力的文言词语(许多法律概念本身就是文言词语),整个风格介于文(言)、白(话)之间。(3)第三项要求:要使用法律观念例如,“阐释学”与“解释学”,可能在一般语义上没有不同。“阐释”与“解释”,在非法律领域,可以说同义。但在法律领域,就只能用“解释”,不能用“阐释”。您查查我国台湾,还有日本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著作,有没有把法院、法官、法学者对某个法律文本、法律条文的“意见”叫“阐释”的?加德默尔等的哲学,中文叫“哲学解释学”、“哲学阐释学”、“哲学释义学”,均无不可,但“法律解释学”,不能叫“法律阐释学”、“法律释义学”。日本50年代的法解释论争,产生一大批著作,没有用“法律阐释学”、“法律释义学”的,都叫“法律解释学”,何故?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解释法律”之职权,而不说“阐释宪法”、“阐释法律”,何故?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司法院置大法官17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不说“阐释宪法及统一阐释法令”,何故?“阐释”、“释义”均非法律概念。“解释”是法律概念,它与裁判、裁判权、解释权、有权解释、无权解释、解释规则、解释文件、解释拘束力等法律概念密切联系。法律和法律学,无论吸收任何“知识”,都要融入、纳入固有的法律概念体系之中,不容许游离于固有法律概念体系之外。必须掌握、运用法律概念体系进行思维,而不是用自己喜欢的别的领域的概念取代法律概念进行思维。“上诉”就是“上诉”,既不能叫“上告”,也不能叫“控诉”!(4)第四项要求:使用特定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例如,“批准”和“认可”(“承认”),从产生的效力结果看,似无不同,但“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认可”(“承认”)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行为,申请人依行政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给予“批准”,因此“批准”总是与“行政权”和“行政程序”相联系。“认可”(“承认”),是“司法权”(“裁判权”)的行使行为,对于涉讼的此前已经存在的当事人的某个行为、某个意思或者某种关系、某一事实,法庭表示肯定的意见,即予以“认可”(“承认”),因此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可”(“承认”)总是与“裁判权”和“民事程序”相联系。你看,日本的法院判决、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判决、我国大陆的法院判决有用“批准”的吗?引自法律思想网的实例: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2.1.40第二句的译文。徐国栋译:事实上,批准自愿的人将其物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这没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样。Maxm翻译:如果一个人想把某物转让给另一个人,有什么比承认这一意图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则的呢?张企泰转译: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陈华彬转译: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作为对照,我们看英国人和美国人的翻译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翻译:Nothing is so consonant to natural equity as to regard the intention of the owner in transfering his property to another.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7)翻译:What could be more in line with natural justice than to give effect to a man’s intention to transfer something of his to another?评论:显而易见,在上述多种表达中,用“承认”一语是适当的,而用“批准”一语是不适当的,因为不符合民事法律的性质。“承认”是民事法律上的概念,“批准”是行政法上的概念。有的教授因为弄不清楚这些个概念的差别,而受到学生和读者的嘲笑。也有人故意使用自己发明的或从别的领域搬来的“词语”,以显示学问高深。须知不同法律学科的法律概念,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可不辨!3、学位论文的“文采”学术研究论文,往往缺乏文采,读来枯燥无味,引不起阅读的兴趣。有人会说,学术研究论文,既然不能使用夸张、比喻等手法,就难以避免枯燥呆板。但是,学术研究论文也确有不枯燥呆板而具有文采的。大致有几个要点:(1)要避免段落过长一个自然段七八百字、上千字,连续两三页,读起来很累,能不枯燥吗?(2)句式要有所变化同一个意思可以用不同的字、词表达,同一个句子可以有不同的写法。只要将字、词位置稍作调整,就可以求得句子的变化。唐弢著《文章修养》举了一个例子: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我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是在昨天。昨天下午到法国公园去散步的是我和两个同学。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去散步的是法国公园。我于昨天下午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我和两个同学于昨天下午到法国公园去散步。法国公园是昨天下午我和两个同学去散步的地方。我是昨天下午和两个同学到法国公园去散步的。这就有八种不同的句式。前引查士丁尼《法学阶梯》I.2.1.40第二句的译文。事实上,批准自愿的人将其物转让给他人,这没有任何不符合自然衡平的,就像这没有任何不符合所有人的意志的一样。如果一个人想把某物转让给另一个人,有什么比承认这一意图的效力更符合自然公正之原则的呢?所有人既然愿意把他的物移转于他人,这种意愿应予承认,这是最符合自然公平的道理的。因为没有什么比尊重想将其物转让给另一个人的所有权人的意志更符合自然的公平。这就有四种不同的句式,如果不考虑原文,则还可以变化出许多种句式。第一次写下的句式,觉得不妥当,稍作调整,换成另一种,仍不妥当,再换一种,直到认为妥当为止。如果一个段落有两个句子的句式一样,就显得呆板,读起来不舒服。请看《文章修养》举的例子:“两人的脾气是不同的。自然,相通之点是有的,但比较起来,差别是显然可见的。”再看中华读书报(2004年2月25日22版)上的例子:“他首先指出我所谓的不公平的税收制度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税收制度是公平的。当然,法律对逃税者的惩罚是很严厉的,严厉到使任何人都觉得为一次逃税而造成终身悔恨是划不来的。”这两个例子,文法上并无毛病,因为连用几个“是……的”句式,就显得非常呆板。如果变化一下,使句子的句式有所不同,就生动了。这就是所谓“单句忌同”。(3)要讲究句子的长短变化平常对于写文章的要求,有惜墨如金的说法。大意是说,一个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绝不用两个句子;一个较短的句子能够表达的意思,就绝不用较长的句子。写文章应当要求简短,但是不能误以为愈简短愈好。这里有一个前提是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冗长而多余的字、词,当然应当删除,因为删除并不影响意思的完整,反而更准确。但不能为追求简短而损害意思的准确和完整。应当在意思明确、完整的前提下,讲究句子长短的变化。一篇文章不能全用长句,也不能全用短句,既有长句,也有短句,长短相间,不仅有了变化,而且产生抑扬顿挫,避免呆板,有了文采。4、关于“文气”究竟什么是文气?一篇文章,句子的构成,或长或短,或张或弛,彼此并不一律,因此读起来的感觉,及读出来的声音,就有高低、强弱、缓急,产生抑扬顿挫,这就是文气。由于标点是传达说话的语气的,因此往往决定文章的气势。大抵用“句号”则声音由高而低,文气也就由扬转抑;用“疑问号”、“感叹号”则尾音上升,文气也就由抑转扬。须注意的要点是:(1)标点符号错杂运用一篇文章,不应当全用句号,也不可能全用疑问号、感叹号,错杂运用,使文章抑扬有度,形成文气的跌宕。(2)句子长短变化“文气”也与句子的长短有关。大抵句短则气势紧凑、急促,句长则气势迂缓、松弛。有了长短变化,就形成文气跌宕,有抑扬、急徐、张弛的变化,有节奏感、有气势、有气魄。注意了这些要点,文章就会有“文采”,避免了枯燥呆板,就是好文章。七、社会责任学术论文最后一个要素是社会责任。社会科学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研究者本人就生活在社会中,属于社会的一个成员。这与自然科学以自然、物质存在为研究对象不同。因此,学术研究没有绝对的客观标准。在法学研究中,曾经有人主张以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作为判断正确与否的标准。问题在于历史的发展不是直线的,是曲折的,有时还是迂回的。处在历史的某个时段,会认为某种学术观点、主张、学说符合历史发展的方向,被断定为真理,但在若干年后将会发现,该学术观点、主张、学说其实是谬误。这与判断“日心说”、“地动说”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真理不同。因为地球终归在转动。因此,学术研究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观性的影响,甚至出现迎合某种需要的所谓媚俗、媚上的现象,出现学术的泡沫化现象。于是产生学者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负责。学术研究要讲社会责任,不是总要追求什么创新、什么自己的见解,我们要对子孙后代负责。你在论文中所得出的基本见解,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修改法律的建议,一定要负责任,须知我们是在讨论国家的立法,你的观点和建议,不仅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权利,不仅仅是关系到我们这一代人的行为准则,而是在为中华民族,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制定行为规则,是在处分我们的子孙后代的权利!在处理如此严肃、重大的事情的时候,怎么能够掺入个人名利的考虑?!怎么能够容许有任何的轻率和随意性?你在论文中表述的见解、提出的立法建议,将成为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参考,一定要慎重,不要轻率地提一个什么立法建议,要有社会责任心,要对学术负责,要对子孙后代负责。对这个问题,在今天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学位论文的写作,是最严肃的学术研究。一定要慎重对待!一定要自觉抵制学术领域的浮躁之风!勿使钻研变成钻营,创作变成炒作,学术变成权术,学术界变成名利场!八、结语据我所知,法学院校并无讲授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不知其他学科是否也如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受王家福先生的委托,协助王先生指导民法博士研究生,将自己摸索的研究写作心得,概括为学术论文写作“七要素”,尝试在第二学期用半天时间讲授。听课的博士研究生反映对他们的学位论文写作颇有帮助。间或也在一些院校对硕士研究生讲授。但一直没有形成讲稿,只是一个提纲,也一直没有公开。因心中存有疑虑,担心是否将研究生引入一种形式主义,或者被指为一种“八股”。2000年春节期间整理成讲稿。2004年2月再次进行补充整理,然后以电子版形式在一些研究生中流传。2004年6月进一步补充整理定稿,并决定在网络公开发表。曾参考唐弢著《文章修养》、徐振宗等编著《汉语写作学》和焦垣生主编《写作学教程》等著作,特此说明。来源:法律出版社作者:梁慧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名誉院长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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