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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选好学校了?哪个专业方向更适合你?人伦虽难

法学考研选好学校了?哪个专业方向更适合你?

法学考研一直是近年来考研热门的专业之一,但法学专业里面的专业方向也有很多细分,读研究生是为了深造自己,更多的培养自身的专业性,因此选择好自己的专业方向就比较重要了,每个法学院下面都有法理、刑法、民商法、国际法、经济法、宪法学与行政法等等,下面主要对这些专业方向进行介绍。一、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刑法学成为热门的研究方向有很多原因,主要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改变,社会一直呼吁刑法改革问题,例如死刑犯的问题。还有随着技术的发展,新型犯罪问题的层出不穷,如何对这种犯罪进行司法决策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民商法民商法学是研究民商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是以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从定义可看出,民商法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因此社会需求非常大,因此该专业的就业前景广阔,其中高校、法院、检察院、大型国企、外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是其就业目标。三、法理学法学理论专业是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之一。法学理论以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法学最基本的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主要侧重法的本质与概念研究、法的形成与运作的研究、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治研究、人权研究、立法学研究等方向。法理学是典型的理论学科,它研究的方向更多是法学的基石,它涉及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就业前景就没有为经济服务的其它专业热门,但对法学感兴趣,想从事学术方面的研究,法理学就必不可少,而且就业去向更多的是公司顾问、法律记者、律师行业等等。四、国际法对于国际法,自从中国逐渐与世界接轨之后,该专业的报考热度就逐年增高,而报考这个专业一般需要足够的外语水平来职称,并且就业也比较吃香,像公务员、高效教师、律师、外企顾问等等都是毕业生就业的方向。五、经济法至于经济法,它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但是它的就业率是在所有法学方向中是最高的,因为法学专业只要跟经济有关都比较吃香,而经济法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所以一直是报考的热门方向。六、宪法学与行政法宪法学与行政法就是比较小众了,但对于从事理论研究同学就不是问题,宪法学与行政学的就业走向一般是律师和公务员。以上都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料,希望对大家选择研究方向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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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最受欢迎的4所法学名校,难度都很大,但考上了就前途无量

近年来,考研的热度居高不下,到法学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也是很多人心中的一个愿望。当然也有不少人表示对法学这种听起来死气沉沉地专业表示不感兴趣,认为学习法学就是死记硬背,并且作为文科专业还不好就业。这种想法实在是大错特错,法学专业的就业面十分广,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在只要你对于国家的法律足够熟悉,找一份好工作简直就是易如反掌。那么在我国的大学里最受欢迎最难考的四所法学名校都是哪些呢?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简称“法大”,位于中国北京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位列中国国家“双一流”、“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法大学还是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全国重点大学。中国政法既拥有985,211这样的名校资源,又有首都北京的区位优势,是法学名校“五院“中最好的学校了。当然,考上该校的难度也是这四所学校里最高的,能考上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想留在北京发展就是一件轻松的事了。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简称“中南财”,位于武汉,是国家“211工程”、“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重点建设院校,入选“2011计划”、“111计划”、“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武汉7所211里比较好一所了,所以考上中南财难度也是不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生遍及湖北省的检察院、法院,所以说如果你能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研究生,真的是不愁找工作,而且前途无量。三、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简称华政,位于上海市,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高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特色重点学科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华东政法本身随谈不是211,但是华中政法大学的分数线却比一些985还要高,这就是因为他自身的学科实力了,但也表明考上的难度也是很大的。同时因为上海的律所数量非常多,所以华东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毕业也是能很容易找到心仪的工作。四、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简称“西政”,位于重庆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政法类高等学府,改革开放后首批全国重点大学,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自主招生试点高校。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确实很牛,被称作法学界的"黄埔军校",所以考上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生也是很难的。西南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毕业生还是很有市场的,如果能考上的话,去政法部门工作的话,你就会发现很多政法界的权威认识和领导干部都是当年的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这里提到的四所名校大概就是法学里最受欢迎的四所了,虽然考上的难度很大,但是如果你能考上这四所大学的研究生,在就业的时候就是前途无量了,你可以选择去律所做一名精英律师,可以去大企业去做公司的法务,也可以公检法部门当公务员,还可以去高校当老师。总之,考上这几所大学的研究生真的是能够在未来有更多更好的职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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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学研究生:西政与中山大学咋选择?前者专业性强,后者有名头

法学是一个需要读研的学科,因为目前基本上大多数院校都开设有法学专业,按理说属于文科专业中的好专业,但由于目前报考人数过多,所以也被列为红牌专业,如果学法学要参加司考,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这是法学中含金量最高的一个证书,就如同当教师需要教师资格证一样,不过司考难度大得多。当然能上985名校的研究生则更好,起码要上五院四系的研究生,在就业上就更有保证,那么作为五院四系的西南政法大学与985中山大学,报考哪所院校的法学研究生更好呢?中山大学中山大学是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知名高校。在1924年孙中山先生亲手将广州地区多所高校整合,创立了国立广东大学。1926年定名为国立中山大学。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中山大学文理院系与岭南大学文理院系组建新的中山大学。在随后的调整中,原中山大学还有一些院系被调整到南京大学、中南矿冶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北京大学等院校。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山大学也堪称华南地区“高校之母”。当前的中山大学,由1952年院系调整后分设的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于2001年10月合并组建。在很多高校排名中,中山大学仅次于清北与华五,经常排在前10名之内。再加上中山大学在华南地区的独特地位和历史背景,中山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的也明显地位很高。西南政法大学位于重庆的西政前身是1950年创建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在1953年合并了原重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法学院、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贵州大学法律系、云南大学法律系,组建了西南政法学院。西政是法学专业的“五院”之一。法学专业水平极高,由于西政不愿意与重大合并,所以被下放为重庆市属高校。西南政法大学也有两次机会被错过。第一次是211工程。当然985工程也是一个机会,但是机会并不明显。第二次是双一流建设。这两次机会西政全都错过,相当于错过了两列发展快车,所以学校在近年来的发展并不快。法学专业的特殊之处法学专业和一些工学、医学类专业不同,工学、医学类专业,专业性极强,不同的领域内研究的内容也不相同,专业水平对院校的影响巨大。法学专业虽然在学术方面各校的水平不同,但是所有学校研究的内容,大致相同。虽然也有不同的研究方向,但都是相同的法律条文。在四轮学科评估中,西政法学评级为A,中山大学法学评级为B+。两者之前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中山大学排名在参评院校的前20%,西南政法大学排名在参评院校的前5%。中山大学的专业水平, 也是高水平。法学专业毕业生,院校背景和知名度作用更大,专业水平的影响相对要弱一些。比如,清华大学的法学专业水平不如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但是清华大学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能更受欢迎。而中山大学与西南政法大学的比较,是同样的道理,中山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更受欢迎。所以能考中山大学法学研究生更好,当然西政也很不错,就业没问题,根据自己的实力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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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哪家强?人大、中国政法法学专业大PK来了!

每个人都追求正义有这么一群人他们寒窗苦读他们勤勉实践不畏长夜漫漫匡扶正义他们是法律人而成为法律人也是许多学子的梦想选自电视剧《沉默的真相》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之学,也是一门治国安邦、经世济民、服务社会的实践之学。目前,中国特色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了符合国情、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法学教育“中国模式”,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呈三足鼎立格局。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学科均被评为A+,那么这两所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有何不同?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呢?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参考。法学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A+)01. 院校背景及师资力量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直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法学院为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法学家的摇篮”。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朝阳大学创办于1912年,当时被誉为“中国最优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上享有“北朝阳,南东吴”、“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美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在职教师131人,包括教授83人,副教授35人。VS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直属于国家教育部。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重镇”。学校是国家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主力军,参与了自建校以来几乎国家的所有立法活动,引领国家法学教育的创新、法学理论的革新和法治思想的更新,代表国家对外进行法学学术和法治文化交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有在职教师75人,民商经济法学院有87人,国际法学院有51人,刑事司法学院有65人,共计278人。02. 招生专业与学位学制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通过高考直接招生,学制四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除法学专业外,人大法学院还与商学院、新闻学院联合开设法学-工商管理实验班、法学-新闻学实验班,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VS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分为三个独立专业进行招生。一为法学专业,学制四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法学专业录取后,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配至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和刑事司法学院等三个学院学习。三个学院的法学专业学生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适用同一培养方案,不区分学习方向。二为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学制六年。第一学年秋季学期至第四学年秋季学期为理论+实务学习阶段,第四学年春季学期至第六学年春季学期为研究生学习阶段。完成理论+实务学习阶段学习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申请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或者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习,完成研究生学习阶段学习的准予毕业,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法律硕士学位。三为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专业,学制四年,毕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从招生专业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相关专业的选择更多,尤其是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可以在六年时间拿到本科硕士两个学位,性价比非常之高。03. 专业特色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以民商法见长,倾向于学术研究。VS中国政法大学的诉讼法非常强势,实务性较强。04. 培养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坚持“宽口径、厚基础、多选择、重创新、国际性”的培养理念,采取因材施教、分类培养模式,培养从事立法、行政、司法、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人才,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以及从事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VS对应三个不同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法学专业培养具有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培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突出的实务能力、开阔的国际视野以及优良的职业伦理的卓越法治人才。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专业旨在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国际化的全球治理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的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国际组织、国际司法机关、外国和涉外律师事务所、跨国公司、国内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以及其他涉外机构。05. 核心课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学科基础课为:法理学I(法学导论)、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理学II(法哲学与法社会学)、宪法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必修课有:刑法分论、民法分论、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物证技术学、证据法、环境法、行政法与行政诉刑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VS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为:法理学导论、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原理一:总论、宪法学、民法学原理二:债法、民法学原理三:物权法、刑法学总论、商法一:商法总论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分论、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法理学原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06. 专业选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开设有57门选修课,其中包括与其他学科联合设置的交叉学科课程,如法学与经济、法学与文学、法学与媒介等。VS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和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开设有132门基本选修课,以及17门研讨课,28门案例课,42门实务技能课供学生选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专业开设有20门国外法类课、25门国际法类课、6门比较法类课、21门语言类课(主要是法语和英语方向)、15门研讨类课、23门案例类课以及38门实务类课供学生选修。从选修课的数量来看,中国政法大学占据绝对优势,在法学的各个领域都开设有丰富的课程供学生选修,而人大开设的选修课则更为精悍。07. 毕业去向据中国人民大学2020年公开的招生信息,近三年人大法学院的一次性就业率在97%以上,主要去向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大型律师事务所、大型国企、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平均每年40%—50%的本科生选择在国内读研,主要就读于本校、北大、清华等顶尖名校;15%—20%的本科生出国留学,多就读于哈佛、牛津、剑桥等世界一流大学。2019年,人大法学院有本科毕业生144人。VS据中国政法大学2019年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有本科毕业生1019人,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有207人,法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有51人。其中,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中,93.64%的毕业生选择就业,4.62%选择出国深造,1.73%选择读博。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试验班中,20%的本科毕业生选择读硕士,20%上二学位,40%出国,20%选择就业。08. 新高考选科与录取标准中国人民大学与中国政法大学所有的法学专业2020年招生均不提科目要求。2020年,在北京市,两校相关科目录取分数线如下。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在京分数线(不限选考科目)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在浙江、山东分数线与位次以上录取分数线仅供参考,具体报考需结合当地录取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业水平居全国高校之首,相比来说,中国政法的法学类专业选择更多一些,开设有性价比非常高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分别适合希望毕业后即工作以及出国的同学。中国人民大学以民商法见长,学士氛围浓,毕业生多去政府机关、国企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的诉讼法很强势,实务性强,有丰富的校友资源。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系列专业都开设有非常丰富的选修课,如果笃定今后要从事法律行业,这里有取之不尽的资源。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专业选修课相对较少,但是人大综合性较强,法学与其他学科联合开设有跨学科的课程,学生也可选修其他院系的课程,有利于全面发展。

林建明

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简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学科的恢复与重建时期,二是专业法律学术的成长时期,三是研究方法多元探索的新世纪。在中国法学从幼稚走向成熟,从一门政策学、价值学走向科学的法学的过程中,研究方法经历了从不科学到科学、从单一走向多元的嬗变。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恢复与重建之初,其还没有完全摆脱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和束缚,“法学是幼稚的”(戴逸语)是学界公认的事实,而这个幼稚就突出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简陋。注释是当时主流(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研究方法,大多数法学论著均停留在注释法学(也有人将其称为“概念法学”“法条主义”或“政法法学”)的阶段,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主要就是解释、宣讲当时刚刚通过的各项新的法律。以刑事诉讼法学为例,当时学者们编写的教材,基本上只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注解,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沿革等作简要介绍后,接着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条文的顺序,对其总则和分则的内容逐条加以释明,学理性的相关探讨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而当时的注释法学之所以被人看成是一种幼稚的法学,就是因为其没有理论,也没有深度,只有直白的语法和空洞的意识形态教条。这个状况令许多有识之士深感担忧,“不摆脱注释法学,就不能有成熟的法学”(江平语)成为当时大多数中国法学人的共识,于是许多有抱负的中国法学者开始试图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在这样的学术思想背景之下,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异军突起,成为当时最流行的研究范式。伴随外语教学的普及,出国留学人员的增加,大量外文文献被翻译过来,使20世纪90年代比较法研究空前繁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成为中国的参照,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而从西方继受过来的自由、民主、人权等话语的广泛流行,使价值法学在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中十分盛行,学者们挥舞这些大词,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展开了猛烈的批判。这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规范研究,一方面,发挥了思想启蒙的作用,使许多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律人中间得到了普及,丰富和完善了中国法学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的改革进行了社会动员,制造了社会舆论,提供了智力支持。比较法学开阔了国人的眼界,丰富了人们建构制度时的想象力;价值法学在思想启蒙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使人们接受了一些普适性的法治理念。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律文本,就是价值法学在立法上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但是它们对于提升中国法学的科学性则有所不足,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试图把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制度简单地照搬到中国来,注定会失败。比较法学和价值法学很难为中国的司法改革和法律修改提供直接有效的建言。特别是价值法学,其所谓法学论文与政论文章区别不大,学者们的发言时常类同政客,其观点(特别是关于司法改革的)就有了激进、保守和折中的分野。由于拿不出科学客观的证据,许多所谓的学术主张缺乏充分而客观的论证,以致大家在许多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达不成共识,其给中国法律的修改和司法的改革带来了诸多的麻烦和混乱。针对这种状况,在21世纪初,中国的法学家们进行了再次突围,在诸如“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类问题的指引下,法学研究范式有了新的突破:一是“社科法学”(大致包括理论社会学、经验社会学、价值法学、法经济学等)兴起,二是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在精进后以法教义学的名义再次登场(虽然注释法学、法解释学和教义法学在内涵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但现在大多数人都喜欢不加区别地使用它们)。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出现了良性竞争、齐头并进的可喜局面,这使得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日渐多元化,法学逐渐变成一门大家公认的主流社会科学。问题决定知识和方法。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学科知识来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使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作为解释与研究问题的工具,学科知识和研究方法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而只存在使用是否恰当与对路的问题。只要恰当、只要对路,能解释和解决问题,那么就是好的知识和好的方法。法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实践的一门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对法律文本而言,采用解释学的方法和比较的研究方法是对路的、恰当的;而对法律实践而言,采用实证(抑或经验)的研究方法则是最为妥当和对路的。所以,注释、比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均是法学研究的常规方法,它们各有优长,均有合适的研究对象和特定的用武之地,不能互相取代、厚此薄彼。步入21世纪,在中国各部门法学研究中最重大的事件就是实证研究(大致属于社科法学中的经验社会学范畴)的兴起,其与原来的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正在共同成为新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三大基本样态。目前中国法学界的各大主流刊物都倾向于优先刊发实证研究的论文,以至于到了文章如果没有详尽的数据和精美的统计图表就几乎不可能发表的地步。实证研究,特别是其中的定量研究,提升了中国部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但也存在诸如碎片化、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类的问题,时常将局部微观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搞得很清楚,但对于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总体理论建构则十分不足,如何使宏观理论和微观经验材料有机地结合起来,克服碎片化的弊端,保存一个时代法制的记忆,正是未来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努力的方向。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日渐缩小了与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学研究的差距。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使全球学术资源实现了共时共享。如今国外学者的重要学术论著基本上是甫一问世就有了中文版,全世界重要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均牵动着中国法学者们的神经,中国法学的发展越来越与世界同步了。今天,国内外双向的学术交流和互动已十分频繁,在越来越多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已可见到中国学者的身影,听到中国学者的声音,中国法学正在走向和融入世界。但长期以来,我们是学习和拿来多于创新和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仍然不足,属于中国自身的东西仍然不多,我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步人后尘、拾人牙慧的历史阶段。如何根据中国自身独特的实践经验,以中国的话语,贡献出原创性的思想和学说,是中国法学学者们面临的历史使命。(作者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何永军欢迎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微信公众号 cssn_cn,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中国最好的11所法学专业大学,北大、武大、人大、吉大,你选谁?

【科学世界博览】教育品质专文:“中国最好的法学专业强校有哪些?以五院四系为法学根基的11所高校(北大、中国人民大学、武大、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是一个代表阵营,但是现在清华、上海交大、浙大、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业实力也十分强劲,同样值得报考的同学重点考虑”。值此文发布之际,林瑜伽老师携手教育部团队,诚挚欢迎同学们点击上方“关注”,触控科学教育的前沿动态,把握高等教育的时代脉搏,着重探知法学综合类传统强校: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的法学专业实力,从而选择适合自己的顶尖专业高校。一、法学四系之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设置于著名的北大法学院,该学院正式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是新中国第一批开设法律专业的单位,是中国“五院四系”之一。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新中国成立以来,北大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刑法学、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北京大学作为拥有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的3所院校之一,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该学院凭借梯队合理的最好的法学师资团队,在教学和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法学四系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于1950年,是创立的第一所正规、新型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法律家的摇篮”,是中国著名的“五院四系”之一。建院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个行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的优秀法律人才。作为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智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老中青三代学者参加了新中国宪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修订工作,为共和国的法治和法学教育发展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为法学研究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卓越贡献。此外,人大法学院还形成了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是全国首批获准在法学一级国家重点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博士点和硕士点覆盖了全部的二级学科。拥有国家级重点一级学科(含所有二级学科)1个(法学)、国家级重点二级学科4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三、法学四系之武汉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校史悠久的法学五院四系之一,在2003年获批国家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拥有11个硕士点、6个博士点,1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7年获批法学“ 双一流”建设学科。经过数十年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武大法学院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一方重镇。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全国各高校法学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研究生就业形势也变得日益严峻,就业竞争日趋激烈。面对压力,武大法学院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主战略,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加强就业指导和拓宽就业途径为工作重点,使该院研究生保持了高就业率,其研究生就业率为97.3%,少数在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同学,也陆续在毕业后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单位,并按照学校政策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予以派遣。四、法学四系之吉林大学吉林大学法学院,建院于194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法学院之一,中国法学著名的“五院四系”成员。吉大法学院的其前身是吉林大学法律系,是“1966年至1976年”期间,我国仅存的未停办的两所大学的法律系之一。其办学历史则始于1948年创建的东北行政学院司法系,现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良好声誉、重要地位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基地。吉大法学院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可在法学10个二级学科自主设立博士点。现已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7个博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有与经济学院联合培养的法经济学博士学位专业,以及与行政学院联合培养的法政治学博士学位专业,有东北地区唯一的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法学理论、刑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地位;民商法学为吉林省省级重点学科,是学院具有多年学术积淀和特色的优势学科,拥有一批发展潜力大、在国内较有影响的专家和中青年学者。法学五院四系之北大、中国人民大学、武大、吉大,心目中理想的大学总是很美好,现实中高考的分数总是很残酷,要想把握理想大学与专业的选择主动权,高分是先决条件。同学,再坚持百天,你将有望踏入理想高校的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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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学,古文注重的研究方法,比较法

大家好,我是小编文莉,今天就让我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古文注重的研究方法。(一)比较法比较法是我国古代学者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班马异同》、《史汉方驾》等,即系运用比较法写成。《文则》的写作中亦大量运用比较法。并且还是多角度、多层次地运用的。这里重点分析两点。1.从比较中看出词语运用的相同点《文则》庚二条指出:大抵经传之文,有相类者,非固出于蹈袭,实理之所在,不约而同也。略条于后,则可推突。下面举了六个“不约而同”的例,这里仅录其三:《诗》曰:“谓予不信,有如毅曰。”《左氏传》载公子重耳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此不约而同,一也。《左氏传》曰:“晋侯疾病,求医于秦,秦伯使医缓为之,医至,曰:“疾不可为也,在育之上,膏之下。”《战国策,曰:“扁鸽见秦武王,武王示之病,扁鸽清除左右,曰。“君之病在耳之前,目之下。”此不约而同。三也。《国语》载观射父曰:“先王之祀也,以一纯、二精、三牲、囚时、五色、六律、七辛、八种、九癸、十曰、十二辰以致之。”《左氏传》载晏子曰:“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作者从语言表达形式上找出了它们的相同点。第一例有相同词语“有如、第二、三例均有相同的句式结构,“在……之上(前),……之下”以及“一x、二x、三x……”。本章论排比时所举韩愈的 《画记》用“者”字构成排比式与《考工记》同,《南山》诗用 “或”字排比式,与《诗,北山》同,也是陈睽经过比较才发现的。陈氏通过“五经”间的互比,也发现其中有些文章中的某些语句有相同之处,显示了“雅语”、“命语”等语言特色。2.从比较中看出语言风格的相异处《文则》戊七条通过对《论语》、《家语》、《左传》、《史记》等某些章节语言运用技巧的比较分析,看出它们的相异:夫《论语》、《家语》,皆夫子与当时公卿大夫及群弟于答问之文。然《家语》颇有浮辞衍说,盖出于群弟子共相 叙述,加之润色,其才或有优劣,故使然也。若《论语,虽亦出于群弟子所记,疑若已经圣人之手。这是先分析不同的原因,然后进行了具体的比较:今略考焉。子曰:“为命摔诺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刃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质之《左氏》,则此文简而整。(《左氏传》曰:“裨堪能谋,谋于野则获,谋于邑则否。郑国将有请侯之事,子产乃问四国之为于子羽,且使多为辞令,与裨诺乘以适野,使谋可否,而告冯简子,使断之,事成,乃投子大叔使行之,以应对宾客。”)子曰:“孟之反不伐,奔而股,将入门,策其马曰:‘非攽后也,马不进也。’”质之《左氏》,则此文缓而周。(《左氏传》曰:“孟子侧后入,以为段,抽矢策其马曰:‘马不进也。’”)“南容三复白圭”,司马迁则曰:“三复三圭之战”。辞虽备,而其意场夹。“在郊必达,在家必达”,司马迁则曰:“在邦及家必达。”辞虽约,而其意疏炎。“简而整”,“缓而周”、“辞虽备,而其意蝎矣,,,“辞虽约,而其意疏矣”,等等,就是陈氏比较这些典籍中某些段落得失后,所作出的评价。虽嫌笼统一些,但却还是从语言形式的角度说的。 相异点还表现在语言风格上,如该书戊四条指出: 《仪礼》周家之制也,奉涉威仪,文苦而难读。《乡党》,孔门之记也,官关训则,文巍而易观,今略摘《仪礼》之文,证以《乡党》,昭然辨矣。“执圭,入门,鞠躬焉,如恐失之。”(《乡党》曰:“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下阶,发气,怡焉,再三举足,又趋。”(《乡党》曰:“出,降一等,逞颧色,怡怡如也,没阶趋,进,奚如也。”)及享,发气焉,盈容。”(《乡党》曰:“享札,有容色。”)由于文章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前者是记载周朝的制度,“事关威仪”,所以“文苦而难读”,后者是描绘孔子的活动,“言关训则”,所以“文婉而易观。”统观《文则》的比较法,如果从纵横两条线来分析可以看出,《文财》既善于将不同时代的著作进行纵比,如比较了《考工记》、《庄子,、韩愈《画记》中修辞手法的运用,也善于将相近时代或同时代的著作进行横比,如比较了《论语》、《书经》及泄冶用悬殊很大的文字和句式来表达相同的意思。如果从比较的本体来看,有的是文章与文章之间的对比,有的是一篇文章前后章节的对比,有的是书与书之间的对比,有的则在交叉运用上述诸法,等等。由于修辞的美丑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进行多角度的比较,可以多侧面地看出修辞手法运用的异同和优劣,进而总结出它的原则和规律。

电哪咤

从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的知产论文中,我发现了这些问题

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原标题: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研究综述文 | 姜丹明 史少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2018年-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在立法方面,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专利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2018年国家知识产局重组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打击非正常申请、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等净化知识产权服务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学者们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结出累累硕果。本文对2018-2019年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与评述,供学界业界参考。本文以中国法学会界定的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CLSCI)[1]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为样本[2]。这16种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发表的知识产权论文基本反映了知识产权研究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整体状况以及实践中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一、总体情况2018年-2019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128篇,占全部CLSCI论文的3.7%。其中25篇涉及知识产权基础理论,36篇涉及著作权领域,24篇涉及专利领域,16篇涉及商标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其他领域27篇。两年来,相较于专利法研究、商标法研究而言,著作权法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显示度更高,一方面反映了著作权领域遇到的问题比较多,另一方面也说明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需要加快进程以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难题。2018年度CLSCI知识产权法论文共有57篇,2019年增至71篇,主要因为基础理论、著作权、专利方面的研究数量增加。图1:2018-2019年CLSCI知识产权论文研究分布图表1:CLSCI知识产权论文数量统计表(单位:篇)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说,能在CLSCI期刊上发表论文,即是对自己研究能力和文章质量的一种肯定。而这两年来在这16类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过知识产权论文的所有作者里,王迁与蒋舸是最多产的学者,各自发表了5篇论文。紧随其后的是孔祥俊和马一德,各自有4篇文章。吴汉东、罗莉和谢晴川各贡献了3篇论文。这些数字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了这几位学者们不俗的研究实力。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是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大厦的基石,支撑着整个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为专利、商标、版权等具体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指导着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实践,帮助知识产权工作者从容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挑战。(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数据分析两年来,学者们从我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实践出发,深耕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为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和事业发展建言献策。2018-2019年度 CLSCI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方面的核心论文共有25篇,其中2018年10篇,2019年15篇。自2017年美国特朗普政府针对我国开展301调查开始,中美贸易战边打边谈,知识产权作为导火索和谈判焦点之一,引发广泛关注。除了应对美方谈判压力,数据时代技术发展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服务的迫切需求,都给学者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2018-2019年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制度正当性、侵权损害赔偿、停止侵权救济、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人工智能(AI)与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新挑战等主题展开。(二)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热点述评01 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四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我国完成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组,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管理,并将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集中、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正式形成。随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我国形成一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的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体系,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改革在这两年内取得了卓越进步。这两年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方面的研究,侧重于经验总结与展望。知识产权事业蒸蒸日上,离不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深刻认识。吴汉东[3]试从思想基础、基本内容、实践意义三个方面研究分析习近平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探索其知识产权法治观与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涵,指出习近平站在创新驱动发展和建构全球治理体系的战略高度,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等重大问题作出的分析和深刻说明,是指导当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和行动指南。马一德4撰文回顾了四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从私权自觉到创新自信,从接轨国际到全球治理,从分散扩展到集约改革,整个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作实际是知识产权法治逐渐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释放的发展过程。对于未来中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将何去何从,吴汉东5提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在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注重本土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逐步从移植、引进走向自立、创新,展现本土化、现代化、一体化的发展基本面向。曹文泽与王迁6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对内要坚持创新发展,完善立法执法,适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引导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对外则要关注国际形势,在WTO和WIPO框架下解决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利用“一带一路”的政策优势,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等手段打造以我国为核心的多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02 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研究通说认为,知识产权是人类为了促进知识扩散传播、激励创新、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者的投资与收益,而赋予创新者的一种法定权利。自产生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切实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充分向世人展现着该制度产生的生命力。然而到了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下,知识产品的复制传播成本低到趋近于零,这对于现行强调通过保护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知识传播与权利保护在促进创新方面孰重孰轻,让学者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从法理层面进行反思。在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解释中,何鹏7认为从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三种理论解释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存在一定合理性,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而从实用主义的视角研究知识产权立法目的,更注重分析知识产权法所反应的真实需求,强调的是规则的社会属性和规则的可操作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当未来知识产权立法将面临更多不确定性的时候,特别是数字化时代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会体现出一种多元主体互动的开放式立法结构,同时体现出更专业化、技术化、精英化的特征,那么采用实用主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态度则更为有利。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研究知识产权法似乎更具有解释力,在对行动主体的“理性”给予重视的同时,将“效率”作为衡量行动、规则的标准,通过比较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作出取舍。周泽夏8认为这种方法背后的法哲学基础是在作法律选择时,需要用科学的方法与实用主义来修正道德论证的不确定性,但是用经济分析法存在着对知识产权其他价值的忽视与量化的局限,其结论应当作为知识产权法律选择时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不应无限扩大。冯晓青和周贺微9认为整个知识产权制度要发挥激励创新的功能,不能仅限于对知识产权这一独占权的保护,还需通过充分保障公共领域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创新这一价值目标。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而现实中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正逐渐压缩公共领域的范围,同时信息数字化与数字网络给公共领域范围扩大提供了工具,降低了知识传播成本,影响到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在当今日益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发展中,尤其要注重公共领域的足够保留,理性处理和对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平衡,以促进创新。知识产权司法判决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善的重要来源。安雪梅10通过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创设知识产权司法规则的案例所占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级更高的法院法官成为实施上的法律续造主体。既然如此,其建议通过不断完善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运用法律续造进行审判的技巧,同时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和指引,统一法律评价,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定法的不足。新兴技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利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虽然,曹博11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现阶段只是数据算法,其本质是计算与模仿而非智力劳动,不具有智力财产属性无法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应当属于公有领域,冒名发表人工智能“作品”等问题可通过法律解释中现有规范体系内加以解决。但是未来呢?有感于此,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12,针对数字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意涵展开了讨论,在新技术背景下知识产权的理论价值、阐发创新战略的历史逻辑、发掘新兴权利的话语体系。03 知识产权保护这两年来,知识产权强保护是主旋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强调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落到实践中,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之一,学者们在侵权赔偿方面的研究颇为丰富,也切实推动了我国侵权赔偿制度的改进。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关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主要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曹新明13通过对2011-2016年知识产权判例样本采集与统计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比率非常高,超过了判例样本总数的90%,判例统计结果证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低与法定赔偿计算标准正相关。这些判例样本同时证明了“举证难”是导致人民法院过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额的关键原因。为此,他建议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适用顺序进行调整,法院应当采取更加有利于原告方的证据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以方便权利人更有效地采集证据支持其索赔诉求。吴汉东14根据市场价值说,认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为基础,计算其收益能力(市场价值)在特定时间的市场条件下的货币表现(市场交易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损害赔偿计算的“三步观察法”,即:市场类型分析法、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及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在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时,应基于权利种类差异,就其不同的损害构成因素进行市场类型分析,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占有份额分析法和市场交易机会分析法计算出非法所得、实际损失或合理使用费的赔偿数额。蒋舸15则指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具有全局性,因此不应将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难以精确计算”的重担全部压在法定赔偿之上,而应当将法定赔偿的相关功能疏导至传统的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与许可费倍数这三种损害赔偿方法中,只有在传统赔偿方式中给予法院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使法官被迫在法定赔偿的框架下寻求裁量空间。如果适用侵权获利的方法计算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那么当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利润时,确定侵权获利的最大困难在于确定侵权行为对侵权人利润的贡献比例或分摊比例。刘晓16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将中国和美国所采用的各种分摊方法从优到劣进行了排序,依次为:替代品比较法、消费者调查法、量化比例法和定性分析法。他建议我国法院在综合采用这四种方法时须满足一定条件,即:是否存在替代品、替代品利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大小是否超过消费者调查成本、是否存在量化比例、侵权内容与其他非侵权要素对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度证据是否可以获得等,同时法院应对分摊方法与适用条件进行解释,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为加大惩罚侵权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王利民17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一般规则,为相关知识产权特别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在特别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时,应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则,但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构成情节严重,并规定赔偿数额限制,来保障该规则的准确适用。事实上,这两年来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商标法推广到专利法修正草案,法定赔偿额上限也显著提高。2019年1月公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确定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并将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商标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1倍以上3倍以下提高到1倍以上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2019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杨涛18认为,停止侵害救济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则,属于财产规则范畴,基于权利界定难度、谈判成本、交易障碍、要挟策略引发的讹诈风险以及社会公共福利减损等诸多因素的考量,若绝对化适用易引发“市场失灵”。因此,他建议当权利人的损害可通过金钱救济予以弥补,或者停止侵害的适用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或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判令侵权方不停止侵害,而以损害赔偿或补偿责任替代之。在侵权责任方面,杨立新19认为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网络侵权责任规则,应该进一步扩大反通知权的范围,不仅平台内经营者享有,还应包含采取必要措施而受到损害的他人,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司晓20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抽象为一个完整公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综合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高低,进而决定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杨鸿21建议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增加相关措施,将过境、临时仓储、加工出口等不进入境内市场的特殊货物,纳入到海关执法的监管范围,并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区分开,采取原则上不扣留的特殊知识产权海关措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自贸区扩大开放两种价值间的平衡。04 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规则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而这几年美国特朗普政府奉行“美国优先”的外交政策,对原有的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猛烈冲击。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深度参与者和受益者,如何去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成为这两年来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之一。WTO多边贸易谈判停滞,催生出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中欧美所形成的自贸协定显著超出WTO水平并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规则。如果我国要构建中国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范式,王衡和肖震宇22建议应以《TRIPS协定》为基础,推进相关规则在优先领域的形成与完善,对于一些超TRIPS规则,则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法律移植与自主规则创新的关系。余成峰23通过分析印度知识产权自相矛盾的法律系统被“全球社会”接受的经验,指出法律全球化不是被动法律移植,而是一个商谈性的政治过程和法律过程,应该让不同的利益群体深度参与到国家法律设定和全球规则解释的博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从贸易领域延伸到投资领域。徐树24指出投资者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通过投资待遇条款和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挑战东道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虽然目前这类案件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调整国际投资条约及改革其仲裁机制,明确投资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维护东道国法律制度自主空间。何艳25则认为对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而言,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和WTO争端机制都不是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最佳路径。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投资利益,建议结合目前ISDS机制所面临的问题,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一带一路”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导致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联结日益密切,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这一交叉领域也愈加受到重视。阮开欣26指出全球化背景下,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而要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法院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且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的概念本身。除了涉外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判决项目”也一度是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重要议题。海牙国际司法会议特别委员会在2017年11月形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草案)(简称为“草案”),其中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外国法院判决纳入了承认与执行的可能范围,作为备选方案供各国进一步讨论。王迁27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我国应力争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参考文献1据统计范围为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创新网”上的16种法学类期刊分别为:《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政治与法律》。2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及各刊物官方网站,统计时间范围为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吴汉东:《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思想纲领与行动指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4马一德:《中国知识产权治理四十年》,载《法学评论》,2019年底6期(总第218期)。5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8期。6曹文泽 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载《法学》,2018年第11期。7何鹏:《知识产权立法的法理解释——从功利主义到实用主义》,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9周泽夏:《知识产权法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基于<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的讨论》,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9冯晓青 周贺微:《公共领域视野下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10安雪梅:《指导性案例的法律续造及其限制——以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11曹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智力财产属性辨析》,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12资琳:《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与新兴权利的法理论证——“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八次例会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5期(总第149期)13曹新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设计》,载《现代法学》,2019年1月第41卷第1期。14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分析:理论、规则与方法》,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总第207期)。15蒋舸:《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向传统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归》,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总第190期)。16刘晓:《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分摊方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17王利民:《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18杨涛:《论知识产权法中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适用——以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为分析视角》,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总第183期)。19杨立新:《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载《现代法学》,2019年3月第41卷第2期。20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21杨鸿:《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特殊问题与制度完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22 王衡 肖震宇:《比较视域下的中美欧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兼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规则的发展》,载《法学》,2019年第2期。23余成峰:《全球化的笼中之鸟:解析印度知识产权悖论》,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1期。24 徐树:《国际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学》,2019年第5期。25何艳:《涉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26 阮开欣:《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载《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27王迁:《<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法象

2020年国内法学各校排名已出,人大占据榜首,清华北大都在其后

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老一辈口中经常说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对于现今文明社会大家都是依法生活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当中。国家颁布的法律现今都已经不知道有多厚的一本书,很少人会去真正地了解法律,或者是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一个懂法善于用法的人来说,他们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工作、处事要得心应手得多。现今法学也是当代大学生报考的热门专业之一,但是法学专业究竟是干什么的、学习什么内容?这是很多报考法学专业学生的疑惑。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对于选择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自己就读的大学很大一部上决定你未来在法学这一道路上能够走多远,具有怎样的成就,我国设有法学专业的大学具有一百多所,学校的实力也是具有不同的差距。第一档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这两所学校在我国第四轮的学科评估中,自己本校的法学专业都是被评上A+类专业,在全国也仅仅只有这两所大学的法学专业是A+,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两所大学就是他们法学的殿堂,很多人都想着自己能够进入其中学习。人大的法学是我国现今建立的“五院四系”之一,同样的法大也在其中占据一席地位,在法学界这两所大学都是极其具有话语权的。同时两所学校的校训也是极为贴切一个学法人士的作人根本,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秉持正义。同法大相比,人大显得更加综合,接触面更加广泛,同时人大的分数也比法大高一点,这是很多学生择校最先会考虑的一个问题。第二档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这五所大学的法学专业都是处于同一个层次,学校的法学专业在学科评估中都是被列为是A类。即便是像清华北大这样的顶尖大学并不是就意味着在每个领域都是顶尖的,同人大以及法大相比,在法学这一块上还是后两者在国内更具话语权。华东政法大学以及西南政法大学都是我国“五院四系”的学校之一,在法学这一块,五院四系当中的学校在国内极具知名度的,也是国内一些律师事务所或者法院比较看好的大学。很多律师以及政法机关的人员都是出身于“五院四系”中。而武汉大学的 法律系便就是四系之一,在国内它们代表着中国法学研究以及法学教育的最高水平。第三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第四轮的学科评估中这七所大学的法学专业都是被评为是A-类别,其中吉林大学的法律系也是出至“五院四系”中的四系之一,但是很可惜的是学校却仅仅是被评为是A-。对于那些不想选择五院四系,而又想留在南方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工作的学生而言,像上海交大、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都是法学生不错的选择,这些大学所处的城市在经济上也是国内较为靠前的发达城市,同时对于法学生而言这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给予的机会也就更多。这国际商务发这一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可谓是独占一枝,很多该领域的名师都在这所学校,同时学校很多的学生都喜欢修双学位,一般都会选择再修一个金融扩宽自己的眼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也是现今的五院四系之一,学校的知识产权以及名商这两块在全国排名还是相当不错的,甚至在过去几年还被评上了是双一流学科。但是学校的地理位置不佳,在武汉,学校实力竞争不过武汉大学的法学系,而对于像要在深圳广州发展的学生而言,却是值得报考。总结我国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一共有着一百多所,对于上面介绍的14所大学都是我国法学学科评估等级在A类的大学,也是国内这一百所学校中法学专业较为知名的大学,当然在A类的后面还有着B类,虽然学科的等级要第一个档次,但是学校该专业的录取分数也会相应的第一部分,对于学法的人而言,考研是绝大部分人都需要面临的,所以不用一开始因为自己学校法学专业弱于一些学校而感到失望。

翦翦风

梁廷楠,曲话,比较研究法

大家好,我是小编李黔津,今天来和大家聊一聊梁廷楠《曲话》的比较研究法。嘉庆年间成书的梁廷楠的《曲话》,以比较方法品评戏曲作品,引人注目。该书共五卷,其中第二、三卷论辞藻、结构,第四、五卷论格律谱法和音韵,不少地方与修辞有关。《曲话》论曲,常常把不同的或相近的剧作拿来比较,从内容到形式考察它们相互之间的优劣得失,颇具特色。《曲话》卷三比较了洪异《长生殿》和白朴《秋夜悟桐雨》的结构及词藻。认为前者虽为“绝大文章”,令“学人、才人,一齐俯首”,其中《定情》、《絮阁》、《密誓》等折,“俱能细针密线”,有些地方“字字倾珠落玉而出”,铁石人也要“为之断肠,为之下泪气但与《梧桐雨》相比“亦互有工拙处”。如《长生殿·惊变》折“于深宫欢燕之时,突作国忠直人,草草数语,便尔启行,事虽急速,断不至是,《梧桐雨》则中间用一李林甫得报、转奏,……层次井然不紊。”且《梧桐雨》中《醉中天》、《普夭乐》等数曲“力重千钧,亦非《长生殿》可及。”《曲话》卷三比较了孔尚任的《桃花扇》和顾夭石改作的《南桃花扇》的结尾。认为,《桃花扇》打破了长期流行于剧坛的团回俗套,以侯方域、李香君的分手作结,有“曲终人杳,江上峰青”之妙,“留有余不尽之意于烟波缥缈间”。而《南桃花扇》则“使生且当场团圆,虽其排场可快一时之耳目,然较之原作,孰劣孰优,识者自能辨之。”《曲话》卷二比较了乔孟符《杨州梦》和张寿卿《红梨花》中的“警句”。如前者《那吁令》云:“天有情,天亦老,春有意,春须瘦,云无心,云也生愁。”后者《一煞》云:“你休愁我表寒、枕剩、人孤另,我则怕你酒醒、灯昏、梦不成。”认为两者“皆一剧中之警句也。”《曲话》卷二比较了多种曲中引用“《四书》语”的情况,认为这样的引用“元人每喜为之”,但却“最难巧切,最难自然。”如“《西厢》‘仁者能仁’等语,固属大谬不伦”,即如马致远;蔫福碑》中的“谁肯学有朋自远方来”,“想吾岂饱瓜也哉”,郑德辉《㑇梅香》中的“留心在九大经,吾日三省”等,也都“几成笨伯矣。”《曲话》卷三比较了万树和吴炳曲作的不同风格。万树虽是吴炳的外甥,曾受到吴炳的教诲,一般人认为“其渊源有自”,但 《曲话》却认为两人的风格是不同的。吴炳的作品“情致有余,而豪岩不足”,万树的作品则“如天马行空,别出机抒”,“于极细极碎处皆能穿插照应,一字不肯虚下”,而且“宫律谐协,字义明晰”,体现了“庄而不腐,奇而不诡,艳而不淫,戏而不虐”的风格。《曲话》卷三还通过对吴炳《疗妒龚》“题曲”一折与汤显祖《牡丹亭》中曲词语言风格的比较,看出吴炳对扬的自觉追随,说明他已成为玉茗堂的嫡派。同样,《曲话》通过将荆石山民吴镐的《红楼梦》散套与汤显祖“四梦”相比,从语言凤格上看出它们的相近处,断定前者“曲倩亦凄婉动人,非深于‘四梦’者不能也”,两者存在着渊源与师承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