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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拥有司法部唯一直属高校,学校被誉为“司法警官的摇篮”有之

保定拥有司法部唯一直属高校,学校被誉为“司法警官的摇篮”

保定市作为河北省曾经的省会,境内高教资源堪称省内之最,建有河北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河北农业大学等众多本科院校,这其中有一所是司法部唯一直属高校,它就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被誉为我国“司法警官的摇篮”,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校简况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警察院校。学校始建于1956年,原名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1995年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2002年正式建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作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最高学府和刑事司法领军院校,学校是司法行政系统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和高级警官培训基地,被誉为我国“司法警官的摇篮”。办学层次不断提升,办学职能不断拓展2011年10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建设试点单位,成功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2年8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成为全国政法系统和河北省高校第一家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2012年11月中央编委批复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加挂国家律师学院牌子,建成全国唯一国家律师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招生计划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20年普高本科招生章程”,2020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1300人,名额分配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招生对象和条件小编点评1、学校管理严格,师资力量一流,老师乐于奉献,专业水平较高。2、司法部唯一直属的警察类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面向全国的监狱系统,公安系统,也可以从事律师行业,毕业后司法系统就业率很高,总体来说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学校。 3、对于有志于以后在司法系统工作的考生,该校可以说是非常不错的选择,只是该校一直在提前批录取,对各项条件要求较高,这一点需要考生注意。

毁绝钩绳

河北省10所法律硕士招生院校录取最低分汇总,华北理工TOP 1

目前,河北省有10所法律硕士招生院校,分别是:华北电力大学(保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燕山大学、河北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工程大学、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经贸大学。其中,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是211工程高校,中央司法警察学院为司法部直属院校,燕山大学是双一流高校。1.华北电力大学(保定)(211)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是教育部直属国家“双一流”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111计划”、“特色985工程”,是教育部与国家电网公司等七家特大型电力企业集团组成的校理事会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有“电力黄埔”之称。法政系以“循法尚德,创新人文”为理念,以弘扬人文精神、营造人文氛围、提高人文素质为使命,以对学生开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为重要职责,以建设人文与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培养法学、公共事业管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2020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6人,录取最低分340,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6人,录取最低分325,复试分数线325。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8人,非全日制考生18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4人,非全日制考生5人。2.中央司法警察学院(司法部直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院校。学校是中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司法行政系统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和高级警官培训基地、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创新基地,被誉为“司法警官的摇篮”。2020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56人,录取最低分325,录取平均分349,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59人,录取最低分325,录取平均分336,复试分数线325。2020年中央司法警察学员拟录取名单(部分):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60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60人。3.燕山大学(双一流)燕山大学,坐落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是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的燕山大学社会科学部。社会科学部——人文社会科学系——文法学院。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现有7个本科专业和22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2020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15人,录取最低分327,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10人,录取最低分335,复试分数线325。2020年燕上大学拟录取名单: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14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15人。4.河北大学河北大学,是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高校,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研究生院和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高校。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47人,录取最低分325,录取平均分352.7,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72人,录取最低分329,录取平均分346.8,复试分数线325。2020年河北大学拟录取名单(部分):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39人,非全日制考生8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64人,非全日制考生8人。5.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位于河北省会石家庄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属重点大学,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高校,是中国较早成立、规模较大的高等师范院校之一。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27人,录取最低分325,录取平均分337,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23人,录取最低分329,录取平均分360,复试分数线325。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21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21人。6.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工程大学座落于河北省邯郸市,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是河北省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二层次高校、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27人,录取最低分325,录取平均分337;法律(法学)专业录取23人,录取最低分329,录取平均分360。复试分数线325。2020年河北工程大学拟录取名单(部分):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14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16人。7.华北理工大学华北理工大学,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是一所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13人,录取最低分353,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13人,录取最低分333,复试分数线325。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11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生全日制考生11人。8.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农业大学,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共建的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是教育部100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河北农业大学为今年新增招生院校。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6人,非全日制考生7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6人,非全日制考生7人。9.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坐落于河北省会石家庄市,学校为教育部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省部共建大学。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16人,录取最低分332,录取平均分343,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16人,录取最低分330,录取平均分337,复试分数线325。2020年河北科技大学拟录取名单: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16人;法律(法学)专业,拟招收全日制考生15人。10.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经贸大学是河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兼有文学、理学、工学和艺术学的多学科财经类大学。2021年,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50人,录取最低分325,复试分数线325;法律(法学)专业录取61人,录取最低分325,复试分数线325。注:文中所统计数据均为2020年陕西省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数据,未计算“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及“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数据。

众目睽睽

「研招网」河北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一变化不小

如河北大学学长之前预测的时间那样,2020年9月16日,河北大学在研招网公布河北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学长预测的是9月16日左右公布,结果9月16日当天,河北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如期而至。今天,学长带大家提前速览河北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究竟传递了哪些重要信息,希望大家能认真研读,原文如下:河北大学是教育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一层次高校。河北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办学实力雄厚。建有一批以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代表的重要学科平台。拥有一支由两院院士、教育部社科委员、国家杰青、“万人计划”、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优秀导师队伍。学校设有1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4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0种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涵盖了除军事学之外的十二大学科门类,形成了一套学科门类齐全、学位类型多样、管理体制健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一、考试形式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含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全国统一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单独考试考生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我校单独命题或选用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推荐免试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考生,经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学校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二、研究生的类型(一)按学习方式: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类型。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考试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报考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通过报名信息中的“学习方式”选择。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二)按就业方式:硕士研究生按其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选择定向就业的考生报名前须征得定向就业单位的同意,并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应加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读研期间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留存定向就业单位。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全日制非定向的研究生在入学时,须将个人档案调入我校。考生须准确选择报考类别(非定向、定向),选择定向的考生须准确填报定向单位名称,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三、招生计划2021年拟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3364人左右,各专业所列人数包含拟接收推荐免试生人数,实际招生规模以教育部正式下达为准。我校2021年研究生单独考试计划共计8人;拟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共计15人,不限制报考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拟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专项计划硕士研究生共计20人,不限制报考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录取时将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等对各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四、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2021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21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二)报名参加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2.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定向就业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四)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五)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六)报考我校临床医学、中医、护理学硕士学位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的要求。2.临床医学学术学位硕士各专业(专业代码以1002开头)招生对象为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麻醉学专业应届和往届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的考生;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麻醉学专业考生只能报考对应的专业或专业研究方向。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各专业(专业代码以1051开头)招生对象为5年制全日制统招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专业应届和往届本科毕业,获得医学学士学位的考生;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专业考生只能报考对应的专业或专业研究方向。4.中医专业学位硕士(专业代码105700)招生对象为5年制全日制统招或3年制全日制普通专接本(要求专科阶段与本科阶段专业相同)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应届和往届本科毕业,获得医学学士学位的考生。5.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考生,不得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专业代码以1051开头)和中医专业学位硕士(专业代码105700)。6.护理学学术学位硕士(专业代码101100)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和往届本科毕业生。五、网上报名和网上(现场)确认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网上确认(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报考点进行。(一)网上报名要求1.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2.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s://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报考招生单位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3.考生报名时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4.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5.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6.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再次核实本人报名信息并进行修改。仍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在2021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复试前提交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7.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8.“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9.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应当事先认真阅读了解学校有关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当事先与学校联系。10.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11.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二)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要求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或到报考点指定地点现场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2.考生网上确认(现场确认)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3.所有考生均应当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5.考生应当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6.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六、初试1.考生应当在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2.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12月26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6日下午外国语12月27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7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8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初试阶段河北大学不提供答题纸,初试答案一律答在考点提供的统一答题纸上,答在试卷纸及其他纸上无效。3.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方式均为笔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临床医学、中医、公共卫生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金融、应用统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课一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考试科目,满分为150分。七、学制和学费(一)学制: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或3年,其中法律硕士(非法学)、艺术硕士、文物与博物馆硕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电子信息硕士、材料与化工硕士、资源与环境硕士、土木水利硕士、生物与医药硕士、农业硕士、药学硕士、公共卫生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中医硕士学制为3年,其他专业硕士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3年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5年,2年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二)学费八、奖助学金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获奖学生每生每年2万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设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8000元/生、年,二等奖6000元/生、年,三等奖4000元/生、年。非全日制研究生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九、其他考生网报时,下列项目必须确保准确无误。1.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一定确保准确、有效,从报名到录取结束(即从2020年10月—2021年7月)。2.“学历证书编号”应为毕业证书“姓名”一侧下方的学校编号,可登陆本人学信网查询,证书编号连续输入,无空格。3.填写数字必须用“半角”字符。4.“出生日期”必须与身份证一致。5.“毕业年月”必须与毕业证书上的日期一致。6.考生报名时只需填写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录取后再确定指导教师。本简章内容与教育部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教育部文件为准,解释权在河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欢迎广大考生报考河北大学!学校名称:河北大学单位代码:10075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河北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071002联系电话:0312-5079489河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2020年9月8日如果你想知道今年河北大学的招生政策、考试科目有什么变化。如果想知道更多河北大学内部消息,联系我,免费解答。本人为河北大学研究生,对河北大学考研情况比较了解,如有考研问题可以私聊我,我会给你们解答,更多内部消息群内分享或私下解答,同行和非21年考生禁止加入。如果想了解河北大学考研信息或考研经验,可以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河大最新考研资讯

七美人

河北最“低调”的1所大学,冠名中央却二本招生,毕业就是公务员

虽然河北省是我国的高考大省,不过省内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不是很丰富,甚至可以说是很匮乏,比较有名的高校并不是很多。不过河北省有不少性价比很高的大学,这些大学虽然并不是211或者是985大学,但是实力并不差,而且就业率也比较高。下面要介绍的是河北性价比很高的一所大学,校名当中有中央二字,是二本招生。如果能够考上这所大学,毕业之后可以成为公务员。这所大学就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目前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院校,校址就在河北省保定市。该校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有司法警官摇篮的美称。虽然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目前只是一所二本院校,不过国家和河北省政府对于这所高校的发展就十分重视,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和精力。2011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建设试点单位,2016年成为河北省省级硕士立项建设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一所司法类的高校,大部分的专业都是涉警专业。2019年,学校取消了一些非涉警专业,并且扩大了司法行政类人才的招生规模,而且还特别增加了一些司法类的专业,比如说政治工作方向的监狱学专业、矫正教育方向的监狱学专业以及劳动改造方向的监狱学专业。这些专业的对口讯都比较强,学生毕业之后基本上都能够进入国家司法部门,这可是名副其实的铁饭碗。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目前是二本招生,不过录取分数线比一般的二本院校要高一些。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学生愿意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竟这所学校的就业前景非常好。很多人做梦都想考上公务员,可是现在公务员是非常难考的,不过如果能够考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毕业之后考公务员是非常容易的,大部分的学生都能够被录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中央直属大学,学校的招生比较严格。想要进入这所学校就读,不仅要考出理想的分数,而且还得通过多项审核,比如说政治审查、面试以及体检,任何一个条件过不了关都不能被录取。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学生毕业之后基本上都会进入国家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在入学之前进行严格的审核也是理所当然的。

孰纲维是

这5所神秘的“部属”学校,一般人考不上,一旦考上前途无量!

1、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本科院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与教育部共建。学校前身是1949年在天津成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由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李立三担任第一任校长。1954年,学校从天津迁到北京,为中国工会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培养了建国后最早一批劳动经济管理专业人才。198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干部学校改建为中国工运学院,成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直属、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院校。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中国工运学院转制升格为普通高等院校,并更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校有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北京市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门北京市市级精品课程。学校有硕士专业学位点1个。硕士专业学位点:公共管理(劳动关系方向、工会工作方向)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劳动关系、法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北京市特色专业建设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劳动关系协调与发展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市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劳动关系协调与发展实验教学中心、文化传播实验教学中心北京市市级精品课程:劳动法(姜颖)2、防灾科技学院防灾科技学院隶属于中国地震局,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单位;被教育部批准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工作单位。是中国仅有的以防灾减灾高等教育为主、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始建于1975年,其前身是国家地震局天水地震学校,1985年升格更名为“地震技术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2月升格更名为“防灾科技学院”。学校专业涵盖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和经济学等五大学科门类。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单位。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地球物理学、勘查技术与工程省级防灾减灾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高地:防震减灾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高地(地球物理学、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公共事业管理)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地球物理学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防灾科技学院——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3、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院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河北省保定市。学校创建于1956年,原名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3年划归司法部领导。2002年4月正式建成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1年10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建设试点单位,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有教育部、财政部批准为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精品课程5门,部级精品课程6门,39个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学校有司法部重点学科1个,司法部部级重点建设学科1个,河北省重点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1个。学校有7个研究机构,有司法部重点实验室1个。司法部重点实验室:现代矫正技术司法部重点实验室(中央司法警官学院)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坐落于首都北京,是共青团中央直属、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共建的唯一一所重点高等院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重点建设高校,中国共青团组织的最高学府,首都特色行业院校, 以共青团工作和政法为特色及优势,涵盖文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门类,被誉为“卓越青年人才的摇篮”。学校有教育部特色专业4个、北京市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北京市级精品课程2门。学校有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硕士专业学位点5个,学术型硕士学位点19个,专业型硕士学位点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哲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学、社会学、新闻传播学、应用经济学。专业型硕士学位点(5个):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教育管理、学科教学(思政)、社会工作。教育部特色专业(4个):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5、外交学院外交学院是以服务中国外交事业为宗旨,培养一流外交外事人才的小规模、高层次、特色鲜明的外交部唯一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财政部6所"小规模试点高校"之一,入选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设有研究生院,被誉为"中国外交官的摇篮"。外交学院创建于1955年9月,是周恩来总理亲自倡议,经党中央、毛主席批准,在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的基础上成立的。周总理为学院亲笔题写校名,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陈毅元帅担任外交学院首任院长。学院有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北京市市级特色专业2个,全国首批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个,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北京市市级精品课程5门,北京市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北京市市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1个。学院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2个,北京市重点学科2个;拥有博士后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及3个专业学位授予权。国家重点学科(2个):外交学、国际关系北京市市级重点学科(2个):政治学、英语语言文学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法学二级学科博士点(3个):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一级学科硕士点(2个):法学、政治学二级学科硕士点(11个):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世界经济、英语语言文学、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国际法专业学位点(3个):翻译(口译方向)、法语、日语

不亦知乎

张华出任张家口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曾在保定任职多年

张家口市委领导班子近日迎来一位“新成员”。1月19日,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张家口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李雪春宣读省委、市委关于张华同志的任职决定,2020年1月8日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张华同志任张家口市委常委;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张华同志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张华此前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开简历显示,现年57岁的张华是天津人,1988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早年间,张华曾任唐县科委干部,保定市原北市区政府办公室秘书,保定市原北市区体改委副主任、主任,保定市原北市区政府办副主任,保定市原北市区经济合作局局长等职务。2000年5月,张华进入检察系统工作,出任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4年4月后,张华调到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反贪污贿赂局局长,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等职务。2017年2月,张华由保入张,出任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党组书记。此后,“去代转正”。2020年1月18日,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张家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接受张华请求辞去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时代封面秉持新闻理想,坚守职业道德,忠实记录历史,弘扬时代精神!版权声明:时代封面(微信ID:shidaifengmian)在推介传播过程中难免出现部分文章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的情况。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谢谢!邮箱:shidaifengmian@163.com

博士携女友逃票40次行拘10日,高材生犯罪频发,应如何反思

6月6日,宁波一对情侣乘高铁逃票被民警堵个正着。车票信息显示,他们行程为杭州东到绍兴北,然而在宁波下车,从绍兴北到宁波这一区间并未补票。经查2人还是惯犯,伪造购票短信,前后逃票多达40次,而且该男子还是名博士。民警称,经调查从2018年12月1日到2019年6月9日,男子霍某,买动车短途票2次,约逃票款80元;高铁短途票27次,约逃票款1350元。其女友,逃票11次,约逃票款530元。最终,霍某行政拘留10日,女友被行政拘留5日。据了解,霍某,33岁、博士学历是一名医生,与其26岁的女友,均在杭州工作。两人在得知因逃票要被拘留后,均向民警承认错误。逃票可刑拘,并纳入限乘黑名单北京铁路公安局5月29日发布消息称,在北京工作的张某因长期乘坐京津城际列车往返于天津和北京间,为了贪图小利,自去年5月份以来,他通过买短乘长、退成人票冒用儿童票的方式,恶意逃票400余次,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铁路票款被天津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被纳入铁路征信系统并限乘火车180天。剖析犯罪原因,反思高等教育5月31日晚,在西单大悦城怀疑身后的陌生男子在偷拍自己,随机让男友将其制服。孙女士提供的两段视频显示,该男子被抓获后,孙女士的男朋友质问男子:“为什么偷怕?为什么手机贴得那么近?”男子称自己只是在上楼,真的没有偷拍,可以调监控。随后,商场的工作人员赶来,报了警。孙女士称,在西单大悦城附近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区分局二龙路派出所,民警对自己做了笔录。民警查看了该男子手机里面确实有偷拍的视频。根据孙女士从派出所获取的涉案男子身份信息,该男子王某,其认证信息显示为“北京法律工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清华大学法律硕士”。2012年5月8日,杨某因论文毫无头绪,便到保定市找写论文的灵感。当晚8时许,他在保定某学院女生浴室外借助木凳等一些废旧物,从浴池的外窗户上手持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偷拍女生洗澡。5月10日凌晨,民警对辖区保定某学院进行巡逻时,接到学生反映:在该学院某教室内有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民警迅速赶到该教室,对该男子进行盘问,发现该男子支支吾吾、答非所问,同时发现男子携带的摄像机上有大量偷拍偷录的女学生洗澡睡觉的视频,遂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因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及偷窃行为,杨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人们一般认为,学历高,品德、素质也会高。其实,学历的高低,与道德情操、法律修养的高低,没有直接关联。高学历犯罪人员文化 层次高,犯罪手段复杂多样,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不论学历高低,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普及都要一视同仁,选人用人更要“德、能、勤、绩”并重,这样才能 使高学历人员真正学有所用。

成极

重磅,新检察官法、新法官法发布,期待新人民警察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检察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六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九条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十二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检察官。除应当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第十七条初任检察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检察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检察院遴选的检察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作为派出机构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第十九条检察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二十条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第二十一条对于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批准。第二十二条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第二十三条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第二十四条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第二十五条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检察官所任职人民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七条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检察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检察官、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二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第二十九条检察官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检察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三十条检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二条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检察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三条检察官培训情况,作为检察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四条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第三十五条检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六条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检察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七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八条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第四十一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二条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第四十三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检察官等级、工资以及检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四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官本人。检察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五条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六条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检察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检察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解决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检察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检察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检察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检察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检察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五十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检察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一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检察官。当事检察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二条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第五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检察官调离检察业务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检察业务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任何干涉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第五十六条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五十七条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五十八条检察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第五十九条检察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检察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检察官的工资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六十条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第六十一条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六十二条检察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检察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六十三条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六十四条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第六十五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第六十六条对检察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第六十九条有关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条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8号】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53号】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76号】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第六条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第九条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履行法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四)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 法官的条件和遴选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其中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或者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别放宽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第十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第十七条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第四章 法官的任免第十八条法官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任免。第十九条法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二十条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法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法官职务经批准的;(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第二十一条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任命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任命机关撤销该项任命。第二十二条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第二十三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第二十四条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第五章 法官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法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第二十八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法官等级晋升采取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以特别选升。第二十九条法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三十条初任法官实行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第三十一条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应当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第三十二条 法官培训情况,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三条 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第三十四条法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经批准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辞退法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法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第三十六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三十七条法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章 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院法官的考核工作。第三十九条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第四十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四十一条 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四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法官等级、工资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本人。法官对考核结果如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第四十四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第四十五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公正司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四)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五)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治宣传、指导调解组织调解各类纠纷,效果显著的;(六)有其他功绩的。法官的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法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侦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第四十九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当事法官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第五十条法官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惩戒委员会提出,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第五十一条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的具体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法官调离审判岗位:(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二)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四)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任何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予以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有违纪违法情形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为人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法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法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五十六条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五十七条法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等必要保护措施。第五十八条法官实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按照法官等级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并建立与公务员工资同步调整机制。法官的工资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第六十条 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六十一条法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法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第六十二条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六十三条 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第六十四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第六十五条 对法官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第六十八条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六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来源:警察说警事编辑:网警小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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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唯一一所司法部直属的大学,以“中央”开头,考上就是公务员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所大学以“中央”开头,那么这样的大学一定是实力非凡,比如中央美术学院,中央民族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等,无一例外是顶级学府;但是在中国有一所二本院校却让人感到意外,因为它也用了“中央”二字。在中国大陆,司法警校里只有一所本科院校,就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隶属于司法部直属的二本高校;其他都是各省司法厅直属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属于专科,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就已经是一所相当突出的学校了。另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有便捷入警机制,可以参加单独的公安联考,入警率很高,所以建议想报考警校的同学,优先考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无疑,选择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今后当警察或者公务员的极佳途径。我们今天就来详细说一下这所中国唯一以中央命名的司法警校吧。基本信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院校,创建于1956年,其前身是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河北省保定市。学校是中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主要为国家培养监狱劳教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高级警官,被誉为中国"中高级警官的摇篮"。办学水平2002年4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被认同拥有普通本科教育水平;2011年10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建设试点单位,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学院正式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2016年12月,学校被河北省学位办批准为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和法律硕士、警务硕士授权立项建设单位。该学校有司法部重点学科:监狱学、司法部部级重点建设学科:矫正教育学、河北省重点学科:刑法学 、硕士学位授权:法学。此外,学校与美国、俄罗斯、英国、乌克兰、澳大利亚、荷兰等国家的同类院校和矫正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在这些国家都有进行讲学和访问交流。专科合作办学2015年2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与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合作举办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并以项目形式实施,2015年起开始招生。每年面向全疆招收应届普通高考考生,考生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录取后在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就读三年;毕业后颁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招生专业有司法警务、法律事务、行政执行等,新疆的学生们可以考虑一下这个发展方向哦!入学条件除了要参加高考外,还有体能测试和身体素质的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左右眼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就业方向以及就业率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年总就业率为97%,其中有50%的人直接进入了监狱做狱警,受环境影响,还有考50%的人考取了其他方向的公务员,大部分都分布在监狱,戒毒,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等系统。现在省级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只有十几所,不是每个省都有,而且这些省份都是司法类高职大专警校,由于是专科,考取公务员的比率都很低,一般都在10-20%以下。所以就目前来看,考不上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那就优先考虑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即可。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

寸心草

这5所“二本”大学,只要学好了,毕业生照样受到企业的欢迎!

说到二本大学的时候,总有一种比不上人家一本大学的感觉。甚至有些同学在发现自己的分数线只能够的上二本大学的分数线的时候,心里多多少少还是会失望的。可能是受名校效应的影响,很多的同学都认为二本学出来基本上都没有太大的作用,甚至还会有人觉得干脆不学了。但其实就算是二本大学,只要你选对了专业,认真学了。毕业之后同样也是很受到欢迎的。尤其是现在这个社会,虽然学历是敲门砖,但更重要的是能力,只要你的能力够强,即便是二本大学毕业的也能闯出一片天地天津师范大学简称"天师大"。坐落于中国五大国家中心城市之一--天津市。为省部级重点大学,"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入选"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位列"中国知名大学"榜。学校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0个天津市重点一级学科,4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学科:政治学理论、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天津市重点一级学科: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世界史、物理学、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政治学、心理学、世界史、化学2、山东建筑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是一所以建筑土木类专业为特色,并兼有文、管等学科专业门类省属高等院校。山东建筑大学始建于1956年,其前身是山东建筑工程学院。学校座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临港开发区。学校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是首批山东特色名校工程单位之一。学校设有9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57个本科专业,涵盖工学、理学、文学、农学、法学、管理学、艺术学七大学科门类22个一级学科;拥有建筑学、土木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等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53个硕士学位二级学科授权点,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并具有工程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有2个山东省“泰山学者”设岗学科,其中城市规划与设计和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2个学科被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泰山学者”岗位,并被确定为“十一五”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3、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农业大学位于河北保定,是一所省部共建的农林类综合性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创建于1902年(清光绪28年),是我国最早实施高等农业教育的院校,河北省建立最早的高等院校。学校有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门,农业部重点学科1门,国家林业局重点学科1门,河北省重点学科16门,省强势特色学科4门。4、东华理工大学东华理工大学简称“东华理工(ECUT)”,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土资源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共建高校,先后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学校拥有江西省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学校拥有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4个博士学位二级学科),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学校有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其中1个国防紧缺学科、14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江西省高水平学科(一级学科)、2个江西省示范性硕士点(一级学科),并具有工程硕士(10个领域)、教育硕士(11个领域)、法律硕士、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授予权 。当然东华理工大学在部分的省份招生是属于一批次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本线!5、广东财经大学广东财经大学1983年建立,原名广东财经学院,1985年改名为广东商学院,2013年6月19日,经教育部批准,广东商学院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现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司法部共同建设,是一所以法律和商科为教学特色的高等学府,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是国家教育部《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定点高校之一。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经、管、法、文、理、工、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本科院校。省属重点大学,华南第一家财经大学,广东和华南地区重要的经、管、法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是中国大陆第一所以商科与法律为教学特色的高等学府。学校有3个一级学科是省级优势重点学科。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覆盖了32 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有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经济学、管理学连续5年进入全国高校前20%优势学科行列,2011年法学进入全国高校前20%优势学科行列。省级优势重点学科(3个):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学。以上的这5所二本大学,只要你学好了,照样有好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