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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者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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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金融市场:由货币资金供需双方以金融工具为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交易市场。(1)特征:交易对象是以货币为载体的金融工具:交易者之间主要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既有有形市场也有无形市场。(2)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3)功能:融通资金;调节资金;资金积累;配置资金;防范风险;反映经济信息。(4)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5)子市场:①同业拆借市场;②商业票据市场;③可转让大额存单市场;④短期国债市场;⑤回购协议市场;⑥股票市场;⑦债券市场;⑧二板市场;⑨衍生金融产品市场。2.货币市场:指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市场。(1)市场包括:短期存贷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贴现市场、短期债券市场以及大额存单等短期融资工具市场。(2)参与者:政府、企业、个人与金融机构。(3)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国库券、银行承兑汇票、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回购协议。3.资本市场:指交易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市场。市场包括:长期存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证券市场又可分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金融工具:股票、公司债券和中长期公债等。4.股票: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人(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1)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在满足所有债券持有者及优先股东的求偿权后享有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求偿权。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并且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2)发行程序:制定新股发行计划;形成董事会决议;选择中介机构;签订承销合同:编制股票发行申请书;呈政管部门批准;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股票交割;向政管部门登记。(3)价格形成:①议价法:由发行者与承销者商议确定价格。②竞价法:发行者公告;承销者投标;价高者中标形成。(4)交易程序:开户——委托——竞价——成交——清算交割——过户。(5)二板市场:上市标准较低,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中小企业服务的股票市场,又称为创业板市场。(6)店头市场:在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形成的场外市场。5.债券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1)要素:期限、面值与利息、税前支付利息、求偿等级、限制性条款、抵押与担保、选择权。(2)债券按发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3)发行程序:决定发行计划;选择中介机构;签订承销合同:申请资信等级:呈政管部门批准:制作申购认购书;发行募集公告;投资者认购;呈报发行情况。6.基金:一种集合证券投资信托制度。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单位,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1)分类:①根据投资方向分: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和期货投资基金。②根据组织方式分:合同型投资基金和公司型投资基金。③根据运作方式分:开放式投资基金和封闭式投资基金。(2)意义:①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②改善投资者结构;③提供新型投资工具;④推动我国所有制体制创新;⑤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 更多

  • >2017考研学习集中营:389812479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D.例外a、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之后,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b、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a、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2、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3、物上请求权(1)概念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A.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a、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b、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c、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B.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C.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A.意思表示方式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B.提起诉讼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专硕的题型复杂多样,内容范围广,想要在专硕考试中突出重围,不仅需要灵活掌握答题技巧,同时,跟平时的积累也是密不可分的,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7考研OL乐学、全年集训、精品网课系列备考专题,所有你不明白的都会一一帮你搞定。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学习!精彩文章推荐2017翻译硕士专业课复习特点2017翻译硕士专业课复习大纲2017会计硕士备考日历2017金融硕士复习,怎么做好笔记?2017考研:法硕专业课复习特点归纳2017会计硕士考研的17条建议2017新闻传播考研复习建议2017法硕寒假复习从两方面入手2017会计硕士考研参考书目更多精彩内容尽在> 更多

  • 姓名:杨金波性别:男行政职务:科研副院长职称:副教授学位:理学博士Email:jbyang@jxnu.e.cn个人简介:杨金波,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北安陆人。1998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应用数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2006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大学数学学院基础数学专业,获理学博士学位。现为江西师范大学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Domain理论和格论的研究工作,已在《ActaMathematicaSinica》,《数学年刊》,《数学进展》等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5篇。如果发现导师信息存在错误或者偏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以便进行更新完善。联系方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