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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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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下面小编带大家看一下“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代理权的终止”,考生注意理解且熟记!1、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2、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要。(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3)代理权撤回。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4)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3、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1)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法律硕士考研基础知识点:代理权的终止”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相关推荐: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