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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201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考博真题考博生们在进行考博专业课复习的时候研究生院历年的考博专业课真题是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料,考博频道整理了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201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考博真题给大家,希望考博生们考博成功。请点击下载附件查看: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201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考博真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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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复习进入冲刺阶段,下面小编为同学们整理总结了法硕民法学相关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2019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分类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各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各方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7、本权与占有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分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考试!相关推荐:2019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2019法律硕士考研报考要求法硕刑法学简答题备考策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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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学习交流群:57364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为了帮助宪法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分享给各位考生的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简答题专项练习。1、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参考答案】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分析题1、2009年底,五位法学教授认为国务院2001年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这一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启动《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召开专家研讨会,公布草案征求民意,于2011年1月颁布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法学教授对《拆迁条例》提出审查建议的宪法和立法依据是什么?(2)针对该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何种处理?(3)国务院在制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的宪法和立法依据又是什么?此举反映了立法的何种原则?【答案要点】(1)依据是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2)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该条例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3)a立法依据是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为民,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b反映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已经进入10月份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了。正处于考研复习的关键时刻,考生们保持良好的心态,全身心的投入到考研复习中去。特为广大学子推出2016考研秋季集训、专业课一对一、精品网课、vip1对1、系列备考专题,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进行深入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推荐阅读>>>>2016年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单项选择题专项练习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