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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研调剂是考研考生在第一志愿没有通过自己报考学校考试,但初试成绩符合复试调剂基本分数要求但在原报考单位没有复试资格,可以申请调剂。各大院校2020考研初试成绩查询入口陆续开通,考研成绩查询后考生要为后续复试调剂做准备了解研招院校调剂动向。小编整理“安徽中医药大学2020考研预调剂信息”内容,希望能给备战2020考研考生提供帮助>>智能匹配调剂院校小程序正式上线啦!智能推荐,复试调剂不盲目~安徽中医药大学2020年硕士招生拟接受调剂的专业各位考生: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预计我校部分专业接受研究生调剂。具体分专业计划、分数线、复试方案等将于近期公布,请关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信息。近期咨询,请发邮至研招办邮箱yzb@ahtcm.e.cn拟接受调剂的专业如下: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基础、中医医史文献、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护理学、中医文化学、中医药信息学、中西医结合基础、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临床科硕:中医外科学、中医骨伤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五官科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临床药物化学、生药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中药学、药学专硕(大量)、中药学专硕(大量)护理专硕、全科医学(中医,不授博士学位)以上是为考生整理的“安徽中医药大学2020考研预调剂信息"内容,关注各大研招院校调剂动态及时为考研调剂做好准备!更多考研院校调剂信息尽在调剂信息频道,敬请关注! 更多

  • 首先,当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工程款时,要计提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其次,工程开工后,要登记发生的成本。再次,年底要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毛利。例如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二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于2010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3月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1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账,2010年合同约定发包方的付款日期分别是7月30日1500万元、11月30日1200万元。假设至2010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2010年财税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1)收到预收工程款:借:银行存款300贷:预收账款300(2)计提预收账款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计提合同约定付款日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3)缴纳预收账款营业税: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贷:银行存款9合同约定付款日期所缴纳的营业税同此分录,营业税为81万元。(4)登记发生成本:借:工程施工2700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5)年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成本为4500×60%=2700(万元),毛利为3000-2700=300(万元)。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工程施工——毛利3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这种处理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有一定的益处。如果企业预收账款在年底全部转为收入的情况下,其对应产生的营业税及附加自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年底没有收入或确认的收入小于预收账款,其所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争议(包括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所产生的税费),普遍的观点是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更多

  • 各省市及研招院校2021硕士研究生考试网报公告陆续发布,对各省市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确认安排及注意事项做出明示。研线网小编整理“2021考研院校公告: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京工业大学考点温馨提示告”内容,一起关注一下~【考风考纪公告】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京工业大学考点(1105)考风考纪公告 各位考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0年12月26日至28日进行。 为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良好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现将北京工业大学考点(1105)考风考纪公告如下: 一、考生应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严守考试纪律。 二、不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三、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部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严守纪律、诚信应考,预祝考生取得好成绩! 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原文标题:【考风考纪公告】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北京工业大学考点(1105)考风考纪公告  更多

  • 年份院系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总分政治/科目一外语/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1妇产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02(专业硕士)儿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12(专业硕士)耳鼻咽喉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04神经病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4肿瘤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07(专业硕士)影像医学与核医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17(专业硕士)急诊医学2903838——1142013基础医学院071010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290393959592013检验学院105108(专业硕士)临床检验诊断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0外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01(专业硕士)内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11(专业硕士)眼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02儿科学2903838——1142013药学院100706药理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3耳鼻咽喉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06(专业硕士)皮肤病与性病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16(专业硕士)麻醉学2903838——1142013基础医学院071003生理学290393959592013检验学院100208临床检验诊断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0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8急诊医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10(专业硕士)妇产科学2903838——1142013基础医学院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01内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2眼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04(专业硕士)神经病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13(专业硕士)肿瘤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06皮肤病与性病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0217麻醉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09(专业硕士)外科学2903838——1142013第一临床学院105127(专业硕士)全科医学2903838——1142013基础医学院100103病原生物学2903838——114 更多

  • 快讯,据东南大学研究生院消息,2016年东南大学085212软件工程(专业学位)考研报录比已发布,详情如下:院系代码院系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实考数录取数其中推免生数401软件学院(苏州)085212软件工程(专业学位)2161075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