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勿失乎
办理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须知 一、申请成立(一)需向省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应载明:(1)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开办资金和活动经费的来源渠道;(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3.住所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100平方米,研究所应有50平方米);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6个月内有效);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和主要负责人(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在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研究院和研究中心须拥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名,研究所须拥有2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名;8.章程草案(按照《广东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章程范本》制定),凡名称冠以“广东”字样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如自愿在成立后加入省社科联的,需在章程中载明;9.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10.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成立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二)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三)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要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住所。(四)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备案。(七)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二、申办变更(一)需提交下列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事项),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1)变更我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参照《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变更登记程序》;(2)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3)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4)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5)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6)涉及(2)(3)(4)(5)项变更时需同时提交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对其变更申请签署意见的函件。(二)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需亲自前来办理。(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四)变更后,把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相应的变更表格交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和所在地市级社科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