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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入学并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学费标准第三条学费标准如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8000元/生·学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000元/生·学年。学校原有或另行规定并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研究生教育收费项目,按照原有或另行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第四条学费的收缴年限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的学制计算。第五条直接攻博生、硕博连读生、本硕连读生、本博连读生根据当年培养层次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研究生学费。第六条外国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根据物价变动、培养成本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学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八条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春季入学研究生,缴纳当学年春夏学期学费。其中尚在硕士学制内的硕博连读生,补缴春夏学期硕博学费的差额,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秋季入学研究生,自秋冬学期起按正常学年缴费。第九条缴费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研究生缴纳学费的凭据。第十条学籍异动的研究生学费缴纳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保留入学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保留资格期内不缴纳学费,自正式入学后按学制规定年限缴费。学费标准按照正式入学当学年标准执行。(二)因公出境因公出境研究生,正常缴纳学费。(三)休学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的,自复学后按学制年限足额缴纳学费,学费按入学时标准执行。(四)博转硕博转硕或经中期考核分流为硕士研究生者,按同级入学的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已经缴纳的博士生标准的学费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处理。第十一条学费退费的规定:(一)秋冬学期终止学籍的研究生,该学期入读不超过1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该学年全部学费;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秋冬学期二分之一学费和春夏学期学费;超过2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学费。春夏学期终止学籍的研究生,该学期入读不超过1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学费;超过1个月但不超过2个月者,退还已缴纳的春夏学期二分之一学费;超过2个月者,不退还已缴纳的学费。(二)新入学研究生,因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入学资格者,退还已缴纳的全部学费。第十二条研究生学费的退还由研究生本人填写《浙江大学研究生学费退还申请书》,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后至计划财务处办理。第十三条对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的研究生,可通过申请“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第十四条“绿色通道”流程:(一)开学一周之内,研究生递交《浙江大学经济困难研究生学费缓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相应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低保证明;(二)学院(系)对研究生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三)由研究生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费的缓交及代偿工作。有关浙江大学奖助学金具体规定及注意事项请见研究生院网站(网址:http://grs.zju.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