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火线
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3761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27号 1986年2月28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收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竿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己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关于免试 人事部:职称外语拟扩大免考人群 人事部刚刚公布即将于4月份进行的2007年职称外语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延期后,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完善职称外语考试研究课题组针对“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建议”昨天在人事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7日至2月16日,具体信息可以登录人事部网站。 改革拟定的免考人群 具有国家认定的留学经历、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标、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或译著、从事具有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专业、从事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工艺美术等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长期在野外从事农、林、采矿、勘探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职称外语大事记 1981年起职称评定与一定的外语水平有了联系。 1990年相应的外语水平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991年人事部下发通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 1999年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此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改革现状 有些省市部分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四省份已取消职称外语考试 贵州省人事厅2006年10月21日公布《关于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从2007年起取消中级职称必须考外语这一实行了20年的规定,包括新闻在内的22个高级职称也同样取消外语考试。这也是2004年以来山西、福建和江苏南京等地开始主动取消职称英语考试以来,地方人事部门对职称英语取消幅度最大的一次。人们从中不难嗅到职称考试改革的气息。 北京:五类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有5类人员可以免试外语。具体包括: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 审。[全文] 浙江省人事厅:十一类人免考职称外语 新出台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全文] 以上内容的出处:http://e.people.com.cn/GB/5384009.html参考资料: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6122403192.html1\大专以上学历(全日制\5年以上工作经验)可以报中级职称<br>2\本科毕业工作4年,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均可报名<br>3根据规定,职称外语不作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备条件的范围: 1、申报所有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农业、经济、会计、出版、新闻等22个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在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第一条第1、2、5点规定的人员)。 4、省、市(州、地)属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医、中药、护理、技师工作的人员。 5、在县直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6、在企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任现职以来,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地质、采矿、勘探、水电站施工、水文勘测、公路工程施工以及设计等工作的省属事业单位人员。 8、申报社科系列中从事中共党史、地方志、艺术研究工作的人员。 9、1976年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 10、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9月30日前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具备职称外语条件的范围: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研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社会科研系列;卫生系列中,省、市(州、地)属事业单位中从事医疗卫生(药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外语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试外语: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国外进修连续满一年以上者;通过大学外语六级考试和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又取得外语大专以上文凭者。 除免试人员外,对职称外语不做必备条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资格后,用人单位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设定外语条件要求。 另外,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通知书,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取得国家级合格成绩通知书的,在申报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级别限制。 据悉,《暂行规定》只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