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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的特点

葛藟
江南
1、从研究方法与研究体系的角度看,中国人注重研究“天人之际”的学问,即把天地、宇宙、自然、社会、人生视为一体,政治研究实际上就是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系统)的综合研究。2、就研究内容而言,从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特点似可概括为“伦理政治学”。 3、从具体的研究角度和成果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在以下方面形成了理论要素和理论观点:君权神授说、圣贤政治观、伦理政治与尊君思想、重民养民教民思想、德刑兼重、法、术、势统治术、重农抑商思想、天朝大国理想、忠孝观念,三纲五常、等级制度,即人际关系上的尊卑观念、守旧传统,祖宗法制不可更改、“汤武革命,应天顺人”。

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的主题和特点分别有哪些

草丛中
德治
1、从研究方法与研究体系的角度看,中国人注重研究“天人之际”的学问,即把天地、宇宙、自然、社会、人生视为一体,政治研究实际上就是将社会视为一个整体(系统)的综合研究。2、就研究内容而言,从居于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特点似可概括为“伦理政治学”。 3、从具体的研究角度和成果来看,中国传统政治研究在以下方面形成了理论要素和理论观点:君权神授说、圣贤政治观、伦理政治与尊君思想、重民养民教民思想、德刑兼重、法、术、势统治术、重农抑商思想、天朝大国理想、忠孝观念,三纲五常、等级制度,即人际关系上的尊卑观念、守旧传统,祖宗法制不可更改、“汤武革命,应天顺人”。

统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吐槽
古代社会的治理的核心理念是统治,其模式可称为统治模式,。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政治色彩浓厚; 第二,治理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 第三,政府职能包罗万象; 第四,治理方法单一。扩展资料统治的社会学概念统治是建立在外在的强制力量基础上的控制方式,当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运用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人去遵守既定规范时就表现为统治。在阶级社会中,统治是以普遍的政治压迫为基础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名义制定了许多法律和规则,用以规范被统治者的行为。由于这些法律和规则是不利于被统治者的,所以会引起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而统治阶级则会动用国家机器强制性地推行或实施这些法律和规则,这就是统治,这种统治常常具有不可协调性。在对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学研究中,虽然阶级对立并不那么明显,但是政治社会学家仍然使用统治的概念来分析权力关系。他们倾向于认为,任何权力的强制性的施加都属于统治行为,这样,统治这种社会控制方式就是普遍的。社会分层的政治标准是权力,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权力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即使在遇到反对时也能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很明显,权力是一种强制力。 马克斯·韦伯认为,任何有组织的社会生活都有权力存在,而权力分配反映了政治领域的不平等。他认为,这种权力不仅取决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它也与各层组织中的管理职位有关。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统治

中国思想的基本特点及基本功能

苏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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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从实质上看,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论者有诸多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长期发展的思想基础,可以叫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文化的基本精神是文化发展过程中的精微的内在动力,即是指导民族文化不断前进的基本思想。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就是中华民族在精神形态上的基本特点。因此,(1)钢健有为;(2)和与中;(3)崇德利用;(4)天人协调。"这些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张岱年:《论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的民族精神基本凝结于《周易大传》的两句名言之中,这就是:"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中庸"观念,虽然在过去广泛流传,但是实际上不能起推动文化发展的作用。所以,"不能把'中庸'看做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张岱年:《文化传统与民族精神》,《学术月刊》1986年第12期。)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还表现为以德育代替宗教的优良传统。(张岱年:《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载《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论集,东方出版社出版)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之根本精神为融和与自由"。(许思园:《论中国文化二题》,《中国文化研究集刊》第1辑,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 有的学者认为,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以家族为本位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伦理纲常,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的社会生产活动和生产力、社会生产关系、社会制度、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这五个层面的主要线索、本质和核心,"这就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杨宪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再评价》,载张立文等主编:《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民族精神大致上可以概括为四个相互联系的方面:(1)理性精神。集中表现为:具有悠久的无神论传统,充分肯定人与自然的统一和个体与社会的统一,主张个体的感情、欲望的满足与社会的理性要求相一致。总的来看,否定对超自然的上帝、救世主的宗教崇拜和彼岸世界的存在,强烈主张人与自然、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反对两者的分裂对抗,这就是中国民族的理性精神的根本。(2)自由精神。这首先表现为人民反抗剥削阶级统治的精神。同时,在反对外来民族压迫的斗争中,统治阶级中某些阶层、集团和人物,也积极参加这种斗争。说明在中国统治阶级思想文化传统中,同样有着"酷爱自由"的积极方面。(3)求实精神。先秦儒家主张"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知人论世,反对生而知之;法家反对"前识",注重"参验",强调实行,推崇事功;道家主张"知人"、"自知"、"析万物之理"。这些都是求实精神的表。(4)应变精神。(见刘纲纪:《略论中国民族精神》,《武汉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尚礼仪"。(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此外,中国传统文化还具有发展的观点、自强不息和好学不倦的精神。(见丁守和:《中国传统文化试抡》,《求索》1987年第四期。)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是人文主义。这种人文主义表现为:不把人从人际关系中孤立出来,也不把人同自然对立起来;不追求纯自然的知识体系;在价值论上是反功利主义的;致意于做人。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精神,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辉,也设置了障碍;它向世界传播了智慧之光,也造成了中外沟通的种种隔膜;它是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也是一个不小的文化包袱。(见庞朴:《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光明日报》1986年1月6日。) 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哲学文化,借用了现代科学上的发现,把宇宙的本质、宇宙的形成、发展变化、成熟、衰老与死亡,宇宙的归宿;人的本质,人的过去与未来,人从那里来,到那里去,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应当怎么做人;我是什么?我是谁?我在宇宙中的位置,我在宇宙运动中扮演的角色;人类社会的本质,人类社会的归宿等等都明白的告诉给人类。把以上内容告诉给人类,是让人们明白我们做人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让人们都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 与一般的宗教相比较,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在于它从哲学、科学的角度上揭示宇宙、社会、人生的本质和意义的,既是充分说理的,又可以让人进行实证,这些内容不是一般宗教能随便解释得了的。所以,它与一般的宗教是不同的,它的魅力在于比一般的宗教更具有说服力的。一般的宗教都是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的,只有通过虔诚地相信,才能感到神的存在,不能问、不要问为什么,是什么道理。可是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在各种色象的诱惑下,很多人是经不起引诱的,他们都会对自己的信仰发生动摇的。特别是一些宗教不能正确科学地解释自身,而且往往与科学思想是有抵触的(这不是说科学是正确的,科学也是不能正确的认识自己),而科学的道理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认识的是物质,是事物直观的可见的表象。在科学日益发达的今天,宇宙飞船上天,原子弹爆炸,互联网技术,生物技术上的成就,科学观念是很易被人们接受的。由于以上原因,人们对信仰发生动摇也是很正常的,这也正是这种原因,有些基督教的牧师、天主教的神甫都背判了自己的信仰,成为上帝的罪人。更头甚者,有些神甫和牧师还染上了艾滋病,有媒体报道,他们之所以染上艾滋病是由于不正当的性行为造成的,这说明他们已经远理自己的信仰,沦为上帝的罪人了。但是我们应当承认,天主教、基督教的大部分教徒的人格还是高尚的,但是从发展的趋势看,基督教和天主教、依斯兰教,都没有发展前途,因为它们都不能为科学思想所接受,最终会被人们所抛弃。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理性的文化,越是科学发达,人们的文化水准提高,认识能力增强的情况下,越是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在人们没有文化愚昧的情况下,中国传统文化是不易推广与传播的,因为它不具备传播这种文化的软件与硬化。在中国历史上,无论什么时侯,哪一个封建王朝都没有真正彻底的贯彻中国传统文化,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来都没有象《圣经》文化和《古兰经》文化那样,左右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命运。现在最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贯彻,而这种贯彻是民主的、自由的,人们自觉自愿的接受的,不愿接受马上就可以反对,而不是象欧洲中世纪历史上的《圣经》文化,和现在《古兰经》文,是强迫的。 用现代语言把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表达出来,使人们真正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这并不是我有什么能耐,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本来就包涵的本质。再者,这也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的产物,因为大家都有文化了,语言也表述能力也加强了;第三、科学已经很发达了,我可以借助科学上的发现和科学语言,对其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细致地表述,这样就更有说服力与感染力。以上各点,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优势所在。中国传统文化,还有语言和文字上的优势,这在以前的帖子中都谈到了,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简述中国传统哲学的特点

红灯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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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在世界哲学史上是独立发展的哲学类型之一.与其它类型的哲学相比,有如下特点:①封建时代的哲学有比较充分的发展中国哲学始于先秦,历史悠久,与同时期世界其它地区的哲学相比,属于少数达到较高水平的哲学形态之一进入封建社会后,由于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处于领先地位封建统治秩序相对稳定,故中国哲学在殷周哲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形成了历史久远,具有较高形态的封建社会的哲学.而同时代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哲学处于相对贫困的状态,只是在近代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后,哲学遂逐渐发展.②中国封建社会的哲学主要同经学相结合,而不是同神学相结合在中国封建社会,宗教神学虽比较活跃,但未能占据统治地位.中国哲学一直以儒学为正统儒学虽因袭了传统的天命观念但着眼于现实社会,不注重彼岸世界;强调道德教育而非宗教说教.- -些具有 唯物主义倾向的思想家以“正统”自居,批判宗教神学观点.而在西方,中世纪时神学占据了统治地位,哲学成为神学的婢女,唯物主义思想只能披上宗教外衣或以宗教异端的形式存在.③中国传统哲学与伦理学联系密切,本体论、认识论同.道德论相互渗透,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在先秦时代,诸子百家中儒、道、墨、法等诸家都以天道观为其伦理学说的理论依据秦汉以后儒学被奉为正统,无论是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还是王弼的“名教出于自然"的主张都是通过各自的本体论为.儒家的纲常伦理作出论证在宋明理学中,本体论,认识论与道德论的结合更为显著.张载以气为万物本原,宣扬”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的仁爱精神,二程和朱熹以理为本体,强调天理即是人伦的最高原则.在中国哲学中,认识论也往往和道德认识、道德修养相联系孟子的“思诚”,荀子的“虚壹而静”,程朱的“格物致知",陆王的“发明本心”无不既是求知方法又是道德修养方法.④中国哲学的思维方式倾向于整体性、有机性与连续性.中国哲学具有丰富的朴素辩证法的思维传统,许多哲学家运用不同的术语表达了他们的辩证思想如老子的“反者道之动”,《(易传》提出“一阴一阳之谓道",宋明理学家提出的“一物两体”、"分- 为二,合二以- "”等他们把宇宙的演化视为- -系列生成、转化的过程,把天地、万物、动、静、形、神视为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矛盾统- -体.⑤中国哲学有自己独特的传统概念范畴.中国哲学这些独特的概念范畴如:道、气、理、神、虚、诚、明、体、用、太极、阴阳等凝结着中国思想家

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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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历史悠久、内涵博大精深、传统优良的文化。1、世代相传。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某些短暂的历史时期内有所中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多或少的有所改变,但是大体上没有中断过,总的来说变化不大。2、民族特色。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特有的,与世界上其他民族文化不同。3、历史悠久。有五千年的历史。4、博大精深。“博大”是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广度:丰富多彩,“精深”是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度:高深莫测。扩展资料:中国传统文化举例:1、时节季令:一年四季,一季三个月,常用孟、仲、季来称呼。如:孟春、仲春、季春。2、中国戏剧:京剧、越剧、秦腔、潮剧、昆曲、湘剧、豫剧、曲剧 、徽剧、河北梆子、皮影戏、川剧、黄梅戏、粤剧、花鼓戏、巴陵戏、木偶戏、梨园戏、歌仔戏、庐剧等。3、传统文学:主要是指诗词曲赋。《诗经》、《楚辞》、;先秦诗歌、汉赋、汉乐府、民歌〔南北朝时期〕、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如四大名著(《西游记》《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聊斋志异》等。4、民间工艺:潮绣、剪纸、风筝、中国织绣(刺绣等)、中国结、泥人、面人、面塑、纹样(饕餮纹、如意纹、雷纹、回纹、巴纹、祥云)、千层底等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传统文化 (民族文明、风俗、精神的总称)

中国传统政治思想 哪位学者最有名

活下去
爱智
孔子孔子的思想是“博爱、厚生,公平、正义,诚实、守信,革故、鼎新,文明、和谐、法治等德道思想‘’。它对于我们从传统文化中寻找理论支援以夯实、筑高舆论阵地,对于社会树立核心价值观以寻求长治久安良策,对于我们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国际化,对于我们建设保和太和、万国咸宁的和谐世界都有重大意义。孔子思想核心是“礼”与“仁”,在治国的方略上,他主张“为政以德”,用道德和礼教来治理国家是最高尚的治国之道。这种治国方略也叫“德治”或“礼治”。这种方略把德、礼施之于民,实际上已打破了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信条,打破了贵族和庶民间原有的一条重要界限。 孔子的仁说,体现了人道精神,孔子的礼说,则体现了礼制精神,即现代意义上的秩序和制度。人道主义这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对于任何社会,任何时代,任何一个政府都是适用的,而秩序和制度社会则是建立人类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孔子的这种人道主义和秩序精神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思想的精华。

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特点?

快餐车
飞毛腿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其设计与运行的近60年间逐步发展与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按照结构功能主义观点,社会行为的主观取向是作为建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点,“功能先决条件“,有什么样的功能要求就应建构起相对应的结构。以美国为例,其国会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两院的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非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三类,涉及外交、军事、财经等各个方面,其数量在1885年时只有60个左右,1990年时已发展到300个。而美国的行政部分,包括总统办事机构、政府各部、军事机构等仅有34个。因此,几乎提出的每个议案都可按其主题先提交给一个或几个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审议后再付诸表决。可见,这些委员会真正实现了与政府各部间的一一对应,从而无论是议案提出时的研究审核,还是审核通过后的实施监督都真正实现了国会的功能。相对于中国,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治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第二、1979年中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单位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意味着目前县级以下政府由直接选举产生。而与之相对应,目前县级以上政府的组成则由间接选举产生。这就产生了如何协调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之间的合法性程度问题。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利来自人民,政府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目前无论东西方什么类型的国家,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均采纳这一思想。但由于当时科技、人民民主习惯等原因,在大国主要采用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方式。但是间接民主尽管由人民的代表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并不能达到直接民主的效果,原因有:⑴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尚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反映民意自然也属可质疑的对象。⑵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非此即彼,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正因为此,在当代,随着科技手段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现代民主国家主要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组成政府。就中国目前的选举制度而言,可以设想,按照制度设计的渐进性特点,将来某一天直接选举会逐步扩大到市、省一级,而当时中心行政机关仍由间接选举产生,由于合法性程度与直接选举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一旦中心与地方产生矛盾并激化,中心政府获取的支持将有少于地方政府的可能,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以前苏联1989年8·19事件为例,群众及士兵之所以关键时刻公然违反苏共中心戈尔巴乔夫的命令,反而支持俄罗斯联邦领导人叶利钦,虽然与当时其他国内外复杂因素有关,但苏联本身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内在缺陷也难辞其咎。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尽快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尤其在“是否代表“与“能否代表“两个方面。第三,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39。2%。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统治方法的分歧,并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礼记·中庸》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倡导“人治“,这与其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靠于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制。但是,中国古代尽管选择了“人治“,但同时也有强大的道德文化作为自我约束的工具,即通过反思而熟悉自我、评价自我,如孟子主张“自反“、“内省“来修养自己;荀子提出“治气养心之本“等;经验证实这是自我道德建构必要的过程,“文化规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对那些试图转化为要求的愿望在数量和种类上构成某种外在的限制“,并且“文化规范代代相传,指导并调节着某一种愿望……“。五四运动是这种内省文化发展的转折点。新文化倡导者以民主和科学精神批判中国旧文化,重点是儒学孔道,并认为要革新新社会,“非得创造新的信仰、新的人生观、改革旧制度,打破旧习惯不可“。1949年后,文化大革命则是近现代对文化更大的一次摧残,它用革命形式进行文化运动,将此前刚刚形成的文化体系再一次粉碎,彻底制造了第二次文化断裂。非凡是它以文化的遭受摧残达到政治的控制目的,严重违反文化发展的潮流,从而彻底粉碎了人们的传统与道德观念、精神信仰,为目前的社会道德体系匮乏与严重缺少信仰现象埋下了祸根,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今。既然“内省“文化遭至破坏,那么只有依靠“法制“进行“外求“。1949年后初期,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步,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后来随着政治运动加剧和浮夸风兴起,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中心决定废除和取消此前刚建立起来的人民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相应的律师组织、公证机构。司法活动中的陪审、起诉、诉讼等程序和规定,以及公安、交通治理条理等也不同程度地被否定。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甚至决定撤消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20年。与此同时,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被削弱。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法制遭到空前破坏,中国在国家统治方法上又回到“人治“传统。但由于五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破坏,传统道德文化体系中的内省部分又荡然无存。这样,无论“内省“,还是“外求“都失去了支撑。针对与此,根据绝大多数国外的经验,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宪法至上,而这恰恰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利于带动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早日实现宪政蓝图。第四,在民族制度方面,我们如何既要防止把民族间的差异“虚无化“,又不要走向的另一个极端“绝对化“,使中心与地方的关系达至动态平衡,其中苏联与南联盟的教训值得借鉴。苏联是在沙俄的废墟上以民族为特征建立起联邦制国家,其民族问题由来已久,历史上征服兼并的民族达120多个。为巩固其野蛮统治,历代沙皇均对被征服的民族实行残酷压迫与奴役,极力煽动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情绪,唆使俄罗斯人鄙视、仇恨、欺压非俄罗斯民族。非俄罗斯地区一切重要职务都由俄罗斯人担任,俄语为官方语言,禁止用非俄罗斯语出版书报,学校禁止用非俄罗斯语授课,非俄罗斯民族被迫俄罗斯化。十月革命虽然打坏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在民族与民族问题上没有根本的改变。1936年,中心治理企业的产值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的89%,各加盟共和国治理的企业产值仅占11%。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工业产品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苏联当局不承认当年对少数民族的征服和压迫,而把它说成是“解放“和“自愿归并“,还大力宣扬沙俄时代扩疆有功的统帅,而当少数民族赞扬本民族抗击侵略的英雄人物时,则被谴责为“民族主义“;把民族分为主次,称俄罗斯族是“领导民族“、“最杰出的民族“,而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小兄弟“;以行政手段大力推广俄语,凡是反对者都被认为是“民族主义的表现“而受到批判。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最终激起了其他民族主义的反弹,最终随着国内外政治气候的变化走向分裂。相比于苏联,南联盟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走的是另一个极端。南联盟把民族间的差异绝对化,196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使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两个少数民族组成的自治省享有了准联邦单位的待遇,1974年又使其升格为联邦单位。这样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通过法令时必须征得下属两个自治省的同意,而这两个自治省的议会通过法令时却无需征得上级行政单位的批准。不仅如此,1974年宪法还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的各种机构普遍实行由共和国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一致同意方可生效。南称其为表现民族平等的对等原则,用事实上邦联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以至于中心财政仅占全国财政的30%。同时在国内外重大政策上,各个邦联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这种把民族间差异绝对化,而忽视其共性的做法,一旦面对国外入侵,只要内部邦联单位拒绝支持中心政府,甚至投降,那么国家在战争中的总体失败以及分裂也在所难免。南联盟发展到今天的命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中国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意味着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民族政策从法律上给予了确认。但“反右“与1967年文革的爆发,使民族政策遭受到重大挫折。1976年,随着文革结束,民族政策开始重新迈向健康的发展轨道。但是作为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民族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消失,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各不相同。新中国的成立使以往民族问题中所存在的对抗因素基本消失,但因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落后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非凡是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深化,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又进一步拉大,这些就构成了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同时,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居住着34个跨界民族,再加上最近几年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也影响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如泛突厥主义、大哈萨克主义、大蒙古主义等,这些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借鉴与吸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正确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最后,在军事制度上,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而为了从职务上保证党的绝对领导,在团以上单位设政委,营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共同负责制定部队作战、练习后勤工作等。事实上,由于近代历史上军队在导致我国分裂问题上所发挥的恶劣影响,因此当前党有指挥军队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就出现两种问题:其一,在机构设置上显得臃肿,机关编制上大下小,上粗下细,机构重叠,结构失调;其二,这样在从政治上保证党对部队绝对领导的同时,也存在一旦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两者意见不和,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部队的作战效率,甚至胜败。同时,由于我国正全面进入国际体系,在与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军队“国家化“的现实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官兵思维。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军队、政党与国家三者间的关系,显然非常突出。

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张丽
家长会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