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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课程教学的质量管理,科学评价教师教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测评范围第二条承担本科和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均可为课程教学综合测评对象。第三条接受教学综合测评的课程要能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授课质量,本科课程一般应是选课人数不少于15人的必修课程或限制性选修课程。研究生课程一般应是学位课程。第四条本科课程中“欣赏、鉴赏类”公共选修课程、低于16学时的课程、集中实践教育教学环节课程、重修课程一般不列为综合测评课程。第三章测评模块构成与测评方式第五条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由学生评教、学院(部)评教以及学校评教三个模块构成。其中学生评教的主体为修读所测评课程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学院(部)评教主体为教师所在学院督导和同行,学校评教的主体为学校督导、非教师所在学院督导和教学评估专家库中专家。第六条学生评教有效性须满足参评学生达修读学生数的80%及以上,学院(部)评教人员由不少于3名学院督导及同行教师组成,学校评教人员由不少于3名学校督导、非教师所在学院督导和教学评估专家库中专家组成。第七条本科课程学生评教方式为网络测评,研究生课程学生评教方式为纸质问卷调查或网络测评;学院(部)评教和学校评教为督导(同行)随机随堂听课,课后每位评教人员独立作出评价并给出测评成绩。第四章测评工作程序与要求第八条课程教学综合测评对象包括自愿申请的教师和指定测评的教师。第九条自愿申请课程教学综合测评的教师应在开学第一周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确定综合测评课程,并填写《课程教学综合测评申请表》(含测评课程教学改革相关信息),学院核准后于第二周提交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第十条教师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也可根据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需要指定进行课程教学综合测评的教师。教师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等指定的课程教学综合测评教师名单应在开学第一周提交教师所在学院审查、核准,并于第二周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研究生院可于开学第一周直接委托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进行指定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第十一条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提交的测评申请和指定测评名单向教师所在学院下达本学期需要进行综合测评的教师和课程名单。第十二条受评教师所填课程教学综合测评申请表中的测评课程教学改革相关信息由教师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准。第十三条学生评教和学校评教由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实施,学院(部)评教由学院配合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申请参加综合测评的课程确定测评督导、同行及专家人选,并组织实施测评。第十五条学生评教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十三、四周进行。第十六条督导(同行)评教成绩应在听课结束后及时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并提交评价表原件。第十七条参加评教的学生和督导(同行)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测评教师的课程教学质量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五章评教成绩的处理与使用第十八条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即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学生评教平均*50%+学院(部)评教平均*25%+学校评教平均*25%+附加分。第十九条附加分为测评课程相关的教学改革分,最高附加分为10分,计分依据《南京邮电大学课程教学改革分核定办法》(附件1),改革项目、成果应为教师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项目立项和结题情况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确认。第二十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根据学校、学院督导(同行)评教成绩和学生评教成绩以及经确认的课程教学改革分计算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并提交校教学质量督察监控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一条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优秀≥90分,90分>良好≥80分,80分>中等≥70分,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成绩有效期为测评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内。第二十二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向申请单位反馈教师课程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并由申请单位负责向教师反馈并存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测评成绩可作为教师晋升(转评)专业技术职务中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教学评优等的依据或参考,也可作为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状态资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