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对鲨
********************补充回答***************************看了你的问题补充我有以下几点想法:你这样理解是可以的1,有限和无限的辨证关系知识点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一般多见于选择题,主观题中对于此的设计历年都不常见,因为有限和无限的辨证关系知识点与现实相关联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出主观题的话,单背知识点已经不能达到考察考生是否理解的考试目的的,也就是说这个问题重在理解;2,命题组的成员在选择出什么题目的时候为了保证命题的效度与区分度,首先要保证阅卷过程中的公正,并不是所有的老师对于辩证法理解的都非常的深入,或者说真正理解其精华的还在少数,有的考生写的出来,阅卷的不一定能看的明白;3,无论是唯物主义的经典哲学家还是唯心主义的经典哲学家,黑格尔的辩证法得到各方的认同都是无庸质疑的,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马克思对于哲学的贡献绝对不是辩证法,他是继承是唯物的继承;4,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中的表述是可以拿来用之的,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应用于政治意识形态中的唯物主义或者社会主义的东西,仅仅是使用了辩证法的很小一部分内容,并不冲突,这样打个比方吧,如果你将来研究辩证法,等多年以后你对于辩证法的精华理解的深度在95%以上,那么如果你从事国家政治理论的研究,那么可能连50%也用不上就已经够用的了。5,这其中存在一种平衡的原则,考试的内容从内容本身上讲,博大精深,考试的目的从个人上讲,非常明确,继续攻读,考试的目的从教育来讲,需要选拔对考试内容有所理解,但是又能够承受题目和现实并不太尽如人意之处,这不是考试政策的愚民政策反而是现实生活中更高层次的一种融会贯通与宽容。说的有点多了......********************补充回答结束***************************以下引用的有限和无限的辨证关系中,前几段的论述即说明了有限和无限的关系,后面多数都是哲学之外尤其是数学或者其他领域的有限和无限的关系问题!考研哲学中的很多概念都存在不太容易理解的问题,不是我们的理解能力有限,多数是因为译者翻译失实、自我词汇与社会词汇的先天差别、断章取义 造成的,只要你能大胆的去想,往往都会发现原来是字面的意思束缚了自己的思维......有心人,祝你考试成功!无限与有限,这是哲学中经常应用的一对范畴。有限,很好理解,这是具体的存在。每一个具体存在都是有限的,都处在从存在向非存在的转化过程中。什么是无限呢?数学上的无限指的是有限的无穷无尽的延伸,例如,偶数2、4、6、8、10……,无限延伸下去,形成了无限多个偶数,无限大的偶数。这种以无限延伸形式得到的无限,黑格尔将它称作恶无限性。因为这样的无限与有限处在同等程度上,二者之间是平起平坐的关系。这种恶无限性不是真实存在的无限,它只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真实存在的无限是以有限为依托表现出来的,它是与有限不可分开的,本身就是有限。它与有限的区别体现在一个是具体存在,一个是它的本质。本质之所以是本质,就因为存在本身的不断运动。具体存在是变换不定的,是不断走向自己的反面,从存在走向非存在。本质则是相对稳定的,是变中的不变。例如,现实中每一个腐败分子都时时刻刻面临着被清除的危险,因此,腐败分子存在的特点是忽隐忽现的,忽多忽少的。但是,作为它们的本质——官僚者、走资派、资产阶级,却是相对稳定的。这样说来,具体的腐败分子人员构成是不断发生变化的,但它们的本质却是相对稳定的,没有质的变化,依然存在着。这种本质就是从有限的具体的腐败分子身上体现出来的。具体存在属于变换不定的现象,因此是有限的表现形式,现象中同一的东西,即保持稳定的东西,则是本质,这种本质直接反映了无限,它把握了无限。由于现象和本质是连在一起的,所以有限与无限也是一体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于辩证法来说,不是在有限之外还存在一个无限,而是在有限中就包含着无限。有限与无限二者统一在具体存在物中。这样的认识就是唯物辩证法对有限与无限关系的理解。知性辩证法将有限与无限割裂开来,将无限看作是独立于有限之外的产物。这种认识是荒谬的。因为这样的无限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它只存在于抽象思维中,属于主观认识的产物,本身没有现实性。因此,这样的无限是不真的,它是没有现实性的无限。具有客观现实性的无限,只能通过有限表现出来,它与有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有限的本质。当作为有限存在的个体不存在之后,它的本质通过其他的具体存在延续下来,成为无限延伸的存在,这样的存在就是无限具有的特点,它并不随着个体的消失而消失。作为本质,它会无限延续下去。当然,在知性领域内,本质是无限延伸的,是通过有限表露出来的。在理性领域内,我们看到事物的本质也同样在不断变化,由存在向非存在转化。人类社会从没有物质利益对立的社会形态发展过渡到阶级社会,又从阶级社会逐渐过渡到无阶级存在的共产主义社会。这就是本质自身在发生质的变化。可见,不仅现象是变化的,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现象变化与本质变化具有同样的特点,都是从存在走向非存在。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却处在认识过程中不同的层次上。作为现象,它处在可以直接感知的层面上,作为本质,则上升到间接性的层面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感知的现象与理性的本质,这是认识论中两个层次的反映。属于从外到内,由表及里的不断深化过程。因此在哲学中人们一定要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开,不能将它们并列起来、等同起来。原因就在于,这是发生在认识中不同层次上的变化。事实上,只要人们将现象与本质平列起来,将它们等同看待的话,就会滑向唯心主义的二元论泥坑中。现象与本质是两个层次的产物,现象属于感知层次上的东西,或者属于初级本质上的产物。本质则是理性认识的产物,反映二级本质的认识。有限与无限这两个范畴之间也是不同层次的产物。有限表明具体存在,无限反映它的本质。因此,有限与无限不是数量关系的反映,而是质的关系的表现。有限即无限,这就是说,有限中包含着无限。无限即有限,言外之意,无限只能通过有限表露出来。无限自身没有独立存在的特性,它只能依附在有限身上,通过有限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以哥德巴赫猜想为例,人们就会看到:偶数为两个素数之和,这个关系式反映了偶数本质具有的特点,偶数本身具有无限多个,要将无限多个偶数每一个的分解情况都表述出来的话,这是绝对办不到的。因此,只能通过逻辑的力量将无限多个偶数具有的特性表示出来。哲学上怎样将无限多个偶数具有的特点把握住呢?通过使用概念这种形式,将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把握住。具体做法是将偶数、奇数、素数、积数通过相应的概念表示出来。在哲学证明中我们将它们分别表示如下:2 1 1 1 × 1 1偶 奇 素 素 素 特定这里的特定数代表辩证运算式中抽象的运算量。从这些概念中我们看到,除了偶数用数目2表示外,其他各种数都用数目1来表示。奇数和素数的表示方法完全一致。这样的表示与数学上的规定明显不符。我们知道,数学在区分素数与合数时,将数目1单独作为一类看待。因此,在数学上最小素数是从数目2开始的,依次是2、3、5、7、11、13等等,合数是4、6、8、9、10、12、14、15、16、18、21等等。从这种划分方法中人们看到,素数中既有偶数又有奇数;合数中同样既有偶数又有奇数。这种划分方法与奇数偶数的分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联系。这就是数学分类的特点,从量的角度、量的特点进行分类,根本不考虑相互之间具有的质的规定。哲学是从质的角度分析问题的,因此在对整数进行分类时,首先依据能否被数目2整除这一特性,将整数分为奇数与偶数两大类。然后在这样分类的基础上区分素数与合数。这样分类的结果,数目2由于在初次分类中已经被归入偶数的行列,由此,在二次分类中,它就从素数中分离出去了。用图示法表示: ┌偶素数:只有一个数目2 ┌偶数┤整数┤ └偶合数:除2以外所有的偶数 │ ┌素数:3、5、7、11、13等不能再分解的奇数。 └奇数┤(注意:数学上将奇数1排除在素数队伍之外) └积数:9、15、21、25、27等等还能分解成素因子之积的奇合数我们把这种分类形式简化一下,人们就会清楚地看到这里包含两个层次的“一分为二”关系。具体图示为: 第一层次: 有序性 ┌偶数:2、4、6、8、10等等整数┤ 第二层次:无序性 │ ┌素数:3、5、7、11、13等不能再分解的奇数。 └奇数:1、3、5、7、9等┤ └积数:9、15、21等等还能分解成素因子之积的奇合数由此看出,这里的素数与积数属于奇数内部的划分,是从奇数的表现形式上进行的二次划分。这种划分具有的特点是无序性,它不能通过数学表达式反映出来。有序性的分类特点是呈线性增长关系,因此,人们可以通过数学表达式反映出奇数与偶数,通常我们将偶数表示为2N,奇数则表示为2N-1。这样随着N的取值不同,就把偶数或奇数一一表示出来了。由于数学上的无限属于恶无限性,而偶数、奇数、素数、积数本身都具有无限多个,因此要从数量关系角度把握偶数具有的特点,显然是不容易的。当偶数和奇数处在第一层次即有序性分类中时,人们把握偶数与奇数之间的关系还很容易,因为这种关系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到。什么关系呢?很简单,一个偶数等于两个奇数之和。关系式为:偶数=奇数+奇数。这个关系式用数论定理很容易就可以给出证明。现在的问题是,从偶数分解为两个奇数之和入手,再深入一步,达到偶数为两个素数之和的程度。此时,论证的难度出现了。由于素数与积数无法用数学表达式描述出来,所以,直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无法给出“偶=素+素”的证明。具有恶无限性特点的偶数与素数之间的关系,人们从数量角度上很难把握住。这一事实告诉人们,数学方法有它的局限性,它无法真正把握住无限。哲学怎样把握无限呢?就是利用个别与一般之间在质上同一,量上矛盾这个特点,从质上同一入手,将量上的对立扬弃了。也就是说,无论偶数如何变化,大到什么程度,也不会改变偶数具有的特点和性质。哲学上将偶数具有的特点、性质称作本质。本质,即质的规定性,它与量的变化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它不会随着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属于变中的不变。因此从本质出发,就能够把握全部偶数。这样就突破了数学方法难以逾越的障碍,即如何把握一切偶数这个难题。个别与一般的关系是有限与无限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使用的概念不同,但是,表达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具体与本质关系的反映。在这里,具体就是个别、就是有限,一般就是本质,就是无限。在逻辑推导中,个别与一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不同哲学派别之间争论最激烈的一对范畴。如何从个别中抽象出一般,从个别中抽象出来的一般为什么是正确的。对此,不同思维方式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数学思维认为,个别只是一个或一部分,用一部分实践的结论不能说明全部。显然,这是从量的角度分析问题时得出的结论。在数学家看来,无论人们将哥德巴赫猜想验算到何种程度,都是停留在一部分偶数的验算结果之中,事实上,人们不可能将验算扩展到无限大的偶数中,只有逻辑推论才能将全部偶数包含进去。这种说法正确与否呢?逻辑、理论是否能够把握无限呢?回答是肯定的。只有逻辑、理论才能把握无限、把握本质。于是,哲学采用概念将偶数与奇数之间的本质关系把握住。从实践中人们发现,偶数与奇数之间的本质关系具有多样性,偶数值越大,能够表现出来的关系式就越多。这一事实说明,偶数与奇数之间的本质关系不是只有一种形式,而是随着偶数值的增大,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由于这种不断增多的关系式都是从大偶数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对于那些小偶数来说,这些复杂的关系式在小偶数中并不存在。于是,哲学分析就改变了数学分析的思路,它不从大偶数出发,而是从小偶数出发,因为只有小偶数身上具有的特点,才是偶数基本的性质。这样一来,哲学思维走上了与数学思维完全相反的道路。从小偶数出发,并不等于从具体的偶数出发,而是从偶数的本质出发。偶数分解为两奇数之和在本质上具有什么特点呢?人们从实际分解中发现,偶数在本质上具有两种不同的分解式:连续性的分解形式和非连续性的分解形式。所谓连续性分解形式,指的是随着偶数值的递增,这种分解形式始终以不间断的形式存在。所谓非连续性分解形式,指的是这种分解形式不能随着偶数值的增大,依次表现出来,它具有间断性,断断续续表现出来的形式,换句话说,在偶数的增大过程中,以间断形式出现的那些关系式其特点就是非连续性。具体例子如下:偶=积+积,它最早出现在偶数18中,然后在20、22 中不存在了,在24中又出现了,26、28中又不存在了。连续性的分解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素+素”形式,一种是“素+积”形式。在“素+积”形式中,只有数学上的1+2具有连续性,其他如1+3,1+4、1+5等等,这些“素+积”形式都不具有连续性。因此,我们的哲学证明就从1+1与1+2的关系出发,分析它们之间具有的对立统一关系,从而得到了偶数分解为两奇数之和的规律,通过辩证运算这种形式可以使那些没有分解成1+1形式的偶数转化为1+1的形式。作为从个别中抽象出来的一般,各种本质式之间都具有同样的逻辑关系,都是一般的反映,因此,人们的认识如果停留在纯粹理论和逻辑推理之中,就会无法区分1+1与1+2、或1+2、2+3等这些关系式之间究竟那一个是基本的关系式,或者说,这个关系式在大偶数中始终存在着。所以,当理论和逻辑都无法比较这些本质式之间的关系时,人们只好求助于实践的帮助。通过各种本质式之间具有的起始值大小来分析它们各自的适用范围,结果人们发现1+1形式的起始值最小,从偶数6开始就可以分解出来,其次是1+2,它从偶数12开始就能够分解出来了,接下来是2+2,1+3,它们的起始值分别是18和30。由于2+2和1+3等这些分解式不具有连续性,所以,我们在论证哥德巴赫猜想时就不用考虑它们了。因为这些关系式与哥德巴赫猜想提出的条件不符。我们的理论分析只局限在具有连续性分解特点的1+1与1+2之间。通过起始值的比较,人们得到1+1的适用范围比1+2要广泛,因此,1+1是偶数分解为两奇数之和的基本形式。分析到这里,我们得到了1+1成立的依据。概括说来,1+1成立的依据是:一、1+1与1+2都是偶数本质上具有的连续可分解的形式;二、1+1的适用范围比1+2要广泛,从偶数6开始就能够分解出来。三、当大偶数没有表现出1+1形式时,人们可以通过辩证运算使它表现为1+1的形式。四、上述结论的正确性已经由分解验算证实了,因此,它不是人们主观上推断出来的产物。通过以上四点我们将1+1成立的根据充分展示出来了,这样就从理论上通过逻辑推理得到了1+1成立的证明。从哲学证明中我们看到,要正确把握住个别与一般之间的辩证关系,必须把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引入进来,如果单纯停留在逻辑推论中,人们将无法说明个别与一般之间存在的一致性,只有将实践作为重要的理论根据引入进来,才能说明个别与一般之间是能够取得一致的。这种一致是在相互对立统一中保持的一致,是由实践不断纠正其偏差之后得到的一致。从纯粹逻辑推论中人们无法直接证实个别就是一般具有的真理性。因为个别与一般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有对立性同时又有同一性,它们之间能够保持一致的条件是经受实践的检验,根据实践的结果修正二者之间出现的对立。以上是我们对有限与无限、个别与一般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分析。它告诉人们,有限与无限、个别与一般这些范畴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人们不应该将它们作为平列的概念看待起来,否则就会偏离唯物辩证法,滑向唯心主义的二元论。参考资料:转引自http://gdbh.vip.sina.com/uupy/upsb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