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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与行政学论文怎么写

道兼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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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保障与**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 ** 价值 形式主义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保障与**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①]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②]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③]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④]“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⑤]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⑥]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⑦]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⑧]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⑨]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⑩]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11]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12]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13]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 1、对**保障作为宪法价值的一般考察 (1)西方国家一开始就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其经典表述是: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自近代以来,宪法在西方世界一直是一个极具价值意义的概念。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为我们建立起一套关于以**保障为核心的价值体系的学说。同时,为实现**保障价值,他们还绞尽脑汁设计出以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为特征的政制方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7年美国宪法特别是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使这套价值体系及以此为基础的政制方案在北美洲率先实证化。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14]1789年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5]**价值成为宪法存在的前提,法国革命者们情绪化地高喊:“无宪法,毋宁死!”[16]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都将《**宣言》置于篇首作为宪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17]1946年、1958年两部宪法序言虽未将《**宣言》置于篇首,但都确认了1789年《**宣言》所载权利与自由。至此,“**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8]美、法两国宪法极具示范效应,以**价值迅速获得了普遍认同。到上个世纪,亨金宣称:“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19]**保障理所当然地被公认为宪法的首要价值,几乎在当今170个国家的宪法中都被奉为神圣。[20] (2)近代以来中国接受宪法的直接动机是富国强兵,**保障未成为宪法的核心诉求。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对宪法的接受不是基于价值认同,而是别有原因。面对1840年以来西方国家的强烈挑战,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21]先是在器物上感到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于是举办洋务。及至中日甲午一战,洋务运动破产,人们才痛切地认识到,西方国家强大的原因不止于器物,更在于其政治制度的优越,[22]“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23]于是“觉得我们政治法律等等,远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组织形式,一件件搬进来,以为但能够这样,万事都有办法了”,[24]立宪强国成为了那个时代的基本共识。1904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信念:“日本的立宪政治,虽然还不曾得到真正民权自由;但是他施行钦定宪法没有多年,便以区区三岛打败庞大专制的中国,再过十年,又打败一个庞大专任的俄国;于是大家相信‘立宪’两字是确有强国的效力了;仿佛一纸宪法,便可抵百万雄兵”。[25]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26]毛泽东在谈到1954年宪法时也说:“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7]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清末以来的各种政治力量之所以“接受”宪法,其实都是将宪法当作某种政治工具来看待的,[28]保障**未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哈耶克曾:“难道宪法的作用仅仅在于使政府顺利且有效地运转,而不管它们的目的是什么吗?”[29]我们也可以进一步:难道宪法仅仅在于富国强兵或者国家稳定,而不问国家的目的? 不过,1949年后的几部宪法在形式上似乎更关心**,但其理论基础并不是前面提到的**保障的价值哲学。几部宪法在价值上都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始终没有将**保障确立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的主要目标仍然不是保障**,每一次修宪都发生在国家重大政策、方针发生变化之后,每一次对宪法的修正都不过是为新的政策、方针提供“合法性”。第二,即使宪法文本中将“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更为显著的位置,或者把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得特别完善、全面,但由于未规定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制度,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常常停留在纸面上,难以落到实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规定并将这部分内容放在显著的位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不过是一种政治姿态。第三,强调国家或民族的集体权利如发展权、生存权等,忽视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个体权利。一般认为,**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但在笔者看来,**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体,集体或团体仅仅是作为个体的延续、或者被视为一定程度上具有个体人格时,它才享有部分的权利。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针对公民个体才具有实在的意义。过分强调国家目的或集体权利,其代价必然是牺牲公民个体权利。 2、将**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彻底贯彻,仍然是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这一目标意味着:(1)要确立**保障价值相对于秩序、效率等其他价值的优先地位。这意味着**保障价值具有一定程度的终极性,在**价值与其他价值冲突时优先保障**,不能在秩序、效率等的名义下损害乃至牺牲**价值。(2)要将这一价值贯穿整个法律体系,保障**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精神。这就是说,不仅是宪法,而且其他法律规范体系也都要以**保障为其价值目标。(3)价值是制度和规范的灵魂,但价值不会自动实现,它必须化为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即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及其保障制度)并通过制度与规范的执行来实现。这要求**保障制度如宪法诉愿、违宪审查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4)为避免绝对化的理解,我们还必须明确:强调**保障价值对于宪法的重要意义,并不意味着**价值是绝对的。相反,“权利观念承认对权利的一定限制是允许的,但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30]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以下两方面是可以被接受的:一是平等的要求。即人人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为保证每个人都平等拥有权利而产生的限制是可以容忍。二是紧急状态的要求。国家在面临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瘟疫及严重的社会动乱如战争等紧急状态下,为防止因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可依法对公民合法权利进行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限制乃至剥夺。但这种限制或剥夺,其范围和程度必须事先严格限定,而且还应当有一个确定的底线。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下公民权利是不得克减:人的生命权,不得施用酷刑,不得使用奴隶,不得仅仅因无力履行约定而被监禁,不得把追究溯及既往的行为定为犯罪,人格权受尊重,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不可侵犯,等。当然,还必须明确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受侵害时必要的救济手段和途径。[31]在这一底线之下,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其他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就是可以被接受的。 (三)廓清宪法的**价值,实现政治的**化与**的法律化。 1、代议制成为实现**的根本形式。 在十八世纪的英美世界,**是“表示由人民治理的政府”,即“它不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32]这种理解在当时被称为简单**或纯粹**制,也即后来所谓直接**。美国制宪时代的思想家们并不看好甚至反对**,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将**理解为直接**。[33]根据卢梭的教导,由于规模等难题,直接**是不可行的。[34]同时,当时的思想家们还存在另外一个担忧:多数决定原则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35]古希腊时期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法国大革命时期以“**”的名义对**的践踏与忽视,都是“多数的暴政”的显例。由于这样的原因,在美国宪法中通篇找不到“**”的字眼。但是,美国的宪法确实是对**的确认!不过,这种**即美国早期称为“共和”的代议制度,而非直接**。代议制度被认为是“用少数来取代多数”,最早来源于英国。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相信,在下院他们有自己的代表,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自由建立起制度的保障。他们将“**制”(即代议制)一词与君主制和贵族制合在一起使用,都作为其混合政府或者平衡政体的一个核心部分。[36] 2、宪法对**的确认。 现代宪法理论认为,**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对**的确认和保障,是**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7]各国宪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了**: (1)对“人**权”原则的确认。“人**权”原则是**的精髓,[38]它已经成为各国宪法的通则。美国宪法序言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原则。”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的社会合作的联邦国家”,“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39]我国1949年以后的几部宪法也都规定了这一原则。1982年宪法第2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规定代议**的制度构成和程序。**在本质上是一套程序。程序对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宪法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程序确保代表或议员不会偏离选举人的意志行使权力,使他们能始终代表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是一种多数决策的过程,在决策前并不存在预设的实体结果,人们之所以接受这个结果仅仅是因为他们事先接受了形成这个决策的程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是程序决定了实体。在这方面,我国的宪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宪法规范的内容重实体而轻程序。宪法对**的程序规定篇幅很少,残缺不全。[40]二、宪法中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一般认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核心是“正当过程”条款(the e process clause)。[41] (3)规定对代议**的制约和补救。从各国宪法来看,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创制、复决权。这实际上是承认一定条件下公民享有直接立法权,以克服或纠正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的现象。二是规定全民公决。这是通过由全体公民投票来决定某一重大问题的制度,它通过公民以主权者的身份直接行使的决断权。三是规定对代表或议员的监督与罢免。我国宪法未规定公民享有创制、复决权,也未规定全民公决制度。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的规定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3、**应当成为我国宪法现代化的重要价值目标。 当代西方学者对**制度极为推崇。美国弗朗西斯·福山甚至认为,自由**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历史的终结”。[42]因为,自由**制度不存在根本性的内在矛盾,“所有真正的大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于是“构成历史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可能不再进步了”。[43]笔者对所谓“历史终结”抱有谨慎的疑虑,但仍然非常赞同福山的初步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找不出比自由**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44] **原本具有手段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但人们逐渐发现,**早已超越了其手段或技术的意义,而具有独立的价值——对**的程序保障在某种程度上比实体保障更为根本,**的实体保障最终通过程序保障来实现。**本身也成为宪法的价值诉求。 从**的价值出发,我国宪法现代化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化。政治是在共同体中并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作出决策和将付诸实施的活动。[45]权力是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因此,政治**化意味着,所有公共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所有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反映人民的意愿。 (2)**政治法律化。公共权力的获得和运行都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或者都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范。这要求宪法对公共权力的获得与运行要作出完备的规定。**可分为人治**即以人治方法实行的**和法治**即以法治方法实行的**。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用法律来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并按照“服从法律的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的精神与要求来制定法律;法律至上;国家权力受宪法和法律限制;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46]法治**所蕴涵的正是**政治的法律化。 (3)建立以权力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就我国目前而言,最关键、最紧迫的是,尽快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二、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一)形式合理性优先:宪政的法律之维 理性在启蒙运动以来被用以为价值之源和对现存事物批判的标准。启蒙运动的开展及其对宗教的猛烈批判,整个社会表现为一个世俗化的过程,即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过程,这实质上就是一个世界走向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是韦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他对经济、法律、政治和行政管理等社会制度合理化发展的分析工具。在韦伯那里,形式合理性指的是可以准确计算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指由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的、等级的、平均主义的或者某些其他的要求来衡量的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从根本上不具有可精确计算的属性,因为用以判断实质合理与否的价值是无限多的,不仅仅有来自于政治上、伦理上和习俗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矛盾的理论、观念和原则,就是在那些信奉同一种政治和伦理学说的人们中间,也不大可能有两个人的价值标准在一切方面都完全一致。[47]

政治学与行政学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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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快快1234567890政治学与行政学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论文选题不限于参考选题,题目可以自拟,但是一定要与所学专业相关。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的参考选题可互相借鉴)1、儒家政治哲学2、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3、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架构及现代价值4、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和特征5、儒家人性学说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6、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本思想7、墨子思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8、老子政治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9、论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10、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的历史命运11、重新解读柏拉图的《法律篇》的写作目的12、论霍布斯对现代政治思想的贡献13、斯多葛派政治思想对基督教政治思想的影响14、新共和主义新在哪里15、论罗尔斯与诺齐克的分歧16、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公民文化的诠释17、论西方的“自然法”与中国的“天道”18、道家的“无为”与自由主义的自由放任之间的关系19、法国大革命对19世纪政治思想的影响20、法西斯主义现象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的影响21、论公民社会与公民文化的形成22、政府决策中的公民参与23、小城镇行政体制之我见24、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25、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价值取向的基础与特征463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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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思路:可以写政治学改变了我对科学主义问题的看法,中心要明确,语言要通顺连贯,要融入自己的真情实感,避免平铺直叙。正文:19世纪的思想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启蒙运动的思想传统,包括了历史主义者黑格尔、孔德和马克思,以及进化论社会学的斯宾塞、梅因、滕尼斯等。随着政治研究日益成为一门科学,研究者更加注重于对历史事实的归纳和分析来解释政治现象。约翰·密尔、罗伯特·米歇尔斯、马克斯·韦伯等人是其典型代表。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间大卫·伊斯顿、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等倡导行为主义革命,促使学术领域里针对个人和团体的科学研究从原本有系统而严厉地学科里逐渐游离。同时政治学的分析领域也朝向更深层和复杂的部分,也使政治学与其他不同的学科的研究关系更加紧密,尤其是社会学、经济学、历史、人类学、和统计学。政治行为的研究者也越来越依赖以科学的方法做学术研究,如量化研究、方法学等,根基在对政治走向的经验证实和推断的假设前提上,并归纳针对人类与团体的政治行为解释。20世纪,当代西方政治学大体上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政治理论方向,在17、18、19世纪西方政治理论延续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不同的理论和方案;另一个方向是行为主义政治学。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政治学家主张采用社会学、心理学和统计学方法来研究政治,发起了“新政治科学运动”,为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在美国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一度成为西方政治学的主流。政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要求人们以客观政治关系为研究对象,以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从事研究,其研究的科学成果和结论对于人们认识政治现象,掌握政治规律起着巨大的指导作用。政治学是以人类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由于政治活动对于所有人类的其他行为具有最终的组织效果,因而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当代人类是以国家作为最高的组织,对内聚合并拘束成员的行为,对外则以国家的名义相互对待。虽然终结民族国家之说曾经甚嚣尘上,但是在当前和可预见的将来都难以想象其实现。而即使国家式微,取代其地位的恐怕也将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组织,因而也脱不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政治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任何人类活动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律,而规律的制订和维持,最终要倚靠政治上的强制力。任何经济活动或科技活动都必须在这个脉络之下进行,连学术活动也不例外。政治因而是任何人类活动的制高点,不论是在国家之内或国家之外都是如此,因此政治学是社会科学当中极为重要的一支。

政治学是科学吗?

嬴则
或使莫为
这个问题部分在于对科学的界定。科学(science)的最初含义来自法语,仅指“知识”而已,后来,它成了诸如物理、化学等依赖于精确测量和数学运算的自然科学的代名词。现在,大多数人认为科学就是由实验和资料证明的精确性和真实性。有些政治学家事实上就想做的跟自然科学家一样,他们量化资料,经过统计处理去验证他们的假设。但他们总是拘泥于可以量化的领域——公共舆论、选举报告和投票等领域。然而,大量的政治领域是不能量化的,也不能通过精确的可以控制的实验反复进行来证明某项假设的,这和自然科学完全不一样。如关于共产主义的预言,无法进行可以反复的实验来验证……许多政治问题实在是太复杂了而无法被量化。这是否意味着政治学永远也不能像自然科学一样呢?当然不是。政治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经验的科学,既收集定量的也收集定性的资料。运用这些资料我们可以发现持续的模式,就像在生物学里的那样。渐渐地,我们开始归纳,当归纳得到进一步证实时,我们就把它叫做理论。在一些案例中,理论变得很有解释力,我们就会把它称为规律。政治学研究就是积累知识——科学的本义。参考资料:《政治科学》第9版,罗斯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版

北大国际政治学(030206)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政治学概论,具体都包括什么内容?

半边人
洋洋大观
北大的考研经验:(内容搜一下文科考研网把)政治学概论 复习的时候,先把这几本书多看几遍,框架自然就有了。其实即便只翻翻目录,也能看出点门道:这些教材基本都是按系统分析的方法来介绍政治学的,结构大同小异。一般都分为政治学的学科概况与学科发展史;政治的本质——权力论;政治文化(政治体系的运行环境);政治体系的构成(或曰政治行为体)——国家(起源、本质、类型、结构、职能),政党(起源、本质、类型、特点、职能),利益团体,政治家与作为政治参与者的公民;政治制度(主要是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或曰国家内部政府间关系、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政治行为(国家治理、公民参与、改革与革命);政治发展理论这么几部分。建立这个框架,目的是帮助记忆和理解的政治学知识和理论,因为政治学所关注的基本问题你已经知道了,各种概念无非是对这些问题的不同描述方法和最新观察结果;各种学说思想,无非是针对这些问题的不同见解(比如西方近代以来的民主思想、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米歇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都是围绕权力的分配展开的;亚里士多德的三分六类、韦伯的统治三类型直到美国人提出的“失败国家”都在纠结政体分类的问题;而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国古代的儒家政治思想和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关注的都是如何实现理想的政治)。总之这一轮学习后比较理想的效果应该是:你拿过一本书或者一篇论文,一读就能知道他想表达的是对哪个政治问题的关注,知道自己新获得的这些信息应该填充到政治学科体系的哪个部分。 政治学的复习其实还有一个思路,就是从政治思想史入手,通过总结和归纳各种政治思想的异同,把握政治学的基本关切、主要框架和演进过程。这方面唐士其老师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是不错的教材,或者其他的西方政治思想史教材也可以。事实上即使不打算从这条路入门,唐老师的教材也是必读书,因为北大的政治学概论每年都至少有一个思想史相关的名词,简答和论述题也必须有政治思想史作底子,否则拿到个稍微好看的分数都不容易。我是最近才注意到这一点,以前没有系统看思想史方面的东西,结果两年的政治学概论考试都吃亏了。 最后,如果有余力和时间,建议看一些中国史通论、中国思想史方面的著作或文章。因为今年和几位战友讨论试题时,发现北大的老师似乎不太喜欢考生堆砌过多的理论名词,而比较喜欢中西比较的思路。之所以用似乎,是因为这只是根据我们各自的答题思路和最终分数的猜测,并未求证。但不管怎样,对本国历史与现实的关注都是国际政治和比较政治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不少人会因为把重点放在西方理论上而忽视这一点,故此提醒一下。政治学原理,政治科学,比较政治学

地缘政治学的主要流派论文

强力忍垢
故强哭者
分析地缘政治学理论和美国的全球地缘战略地缘政治学又称为地理政治学“地缘政治学”一词最早由政治地理学家哲伦在所著《论国家》一书中提出。中创立较早、影响较大的核心理论。是地理和政治的结合体。它关注地理学对国际政治的特征、历史、结构尤其是与他国关系的影响,把地理因素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对外政治决策的一个基本因素,并依据这些地理因素和政治格局的地域形成,分析预测世界或者地区范围内的战略形势以及有关国家的政治行为。地缘政治学是西方它历经兴衰,至今仍通行于西方世界,成为各国制定国防和外交政策的重要依据。政治地理学家哲伦将地缘政治学定义为“把国家作为地理的有机体或一个空间现象来认识的科学”,着重研究国家形成、发展和衰亡的规律。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由五十个州和一个联邦直辖特区组成的宪政联邦共和制国家。其地处北美洲,东濒大西洋,西临太平洋,北靠加拿大,南接墨西哥。美国地处北美洲,与欧亚大陆板块远隔万里重洋。并且是整个美洲名副其实的超级大国,在美洲处于实际的霸权地位。整个美洲大陆没有任何国家能与之匹敌。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对其政治和军事有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在理论上来说,美国其实是世界的边缘地带,而不是世界的中心。自从美国建国以来就是如此。所以美国建国后就确立了重工业强国的国策。在世界第一工业国家英国,由于金融霸权带来了巨大利益而逐渐荒废重工业的时候。美国、日本、德国,却把重工业当做立国之本来建设,并逐渐赶上并超过了英国。这时,日不落帝国的覆灭只是时间问题了美国地理位置的优势:由于美国远离地球传统的中心——欧亚大陆板块,并且由于其国家规模的巨大,所以在美洲大陆处于绝对统治地位。在美国周围,没有任何国家能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自从美国建国起就是如此。所以美国的国家安全情况要比传统的欧亚强国要稳定的多。“门罗主义”的阶段。第二时期是从1898年美西战争爆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门户开放”阶段。要不你去看看(社会科学前沿)这本刊物上的相关文献吧,汉斯—出版社的

政治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动不为利
高巍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四库网政治学论文题目一、最新政治学论文选题参考1、公共预算研究:中国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亟待加强的研究领域2、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3、网络时代的政治学和网络政治学4、“网络反腐”的政治学分析5、互联网政治学6、党、国家与社会:党实现领导核心作用的政治学思考7、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政治学分析8、文化认同的危机与身份界定的政治学——乡村文化复兴的二律背反9、哲学的政治学转向10、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11、"立案政治学"与行政诉讼率的徘徊——华北两市基层法院的对比研究12、构建公民文化——面向21世纪中国政治学研究的主题13、政治学分析辞典14、超越政治学——对的经济、道德和认知价值的分析15、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启迪与警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政治学思考16、网络政治学:虚拟和真实17、“稳定政治”:中国维稳困境的政治学思考18、高校学生自治的政治学分析19、政治学视野中的政府信用20、互构村庄:权力转换机制与村庄治理结构--一个农村政治学研究的分析性框架二、政治学论文题目大全1、政治学知识的转向:治理理论与公共管理2、主题、类型和规范:国内政治学研究的状况分析——以近十年复印报刊资料《政治学》中的论文为对象1713

政治学系毕业论文选题范围及参考题目

红珊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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