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典
可以的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暂行规定发表时间:2012-5-3 21:39:43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研究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招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 第四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实行学校、学院、学位点三级管理,由分管校领导直接主管,成立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科处全面负责组织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一)执行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学校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当年实施方案。(二)根据教育部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三)负责组织报名、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规范、准确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四)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学习培训,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按照学校的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二)完成本学院硕士研究生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提出拟录取名单。(四)复查本学院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五)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六)接受本学院考生申诉,负责对本学院考生做必要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学位点主要职责:(一)做好学位点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参与优质生源的组织工作。(二)配合本学院做好学位点招生目录的制定工作、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参与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三章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一般按二级学科学位点招生,但条件成熟的一级学科授权点可按一级学科学位点招生。招生学位点的研究方向根据学位点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条 学院制定本学院招生专业目录,学科处按当年教育部要求再统一编制,并进行上报和公布。招生学位点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不得变动。 第十一条 自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进行设置,特殊情况经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尽可能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目录中的预计招生人数,根据预测招生规模数及参照上一年度学位点的录取人数进行编制,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当年招生计划为准。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名额根据学院导师数、科研情况、初试上线考生数、前一年招生人数、学位点数等进行分配计算,各因素所占比例由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实际招生情况确定。学院学位点招生人数,由所在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确定。为鼓励学院招收推荐免试生的积极性,吸引的优秀生源,推荐免试生名额由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工作小组设置权重系数。第四章 硕士报名和初试 第十四条 考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和初试工作按当年教育部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必须提交真实完备的材料信息。凡因考生错报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报考、复试或录取,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学院在复试录取前对考生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录取。第五章 命题和评卷 第十六条 命题原则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序要适当。 硕士研究生命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资格,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十七条 命题组织 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由分管院领导负责,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组成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担任硕士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稳定。命题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学院应加强对命题有关人员的教育。试题保密工作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十八条 评卷工作 二级学院应选送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教师参加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每门课程必须有两人以上评阅。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规则,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在规定地点集中评阅,并按时完成。第六章 复 试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条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以当年教育部公布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科处根据当年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学校复试工作基本要求。 二级学院按学校要求制定本学院学位点具体复试方案,并在复试前事先公布。 学院按当年学校复试工作要求,确定本学院复试考生名单,并组织实施复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可按学科专业总体情况成立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指导老师不少于3人)的若干复试小组具体实施复试工作。复试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等材料不得更改并要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复试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考察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考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英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 复试主要方式为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种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实行百分制。复试成绩不合格或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前提下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七章 体 检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八章 调 剂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当年教育部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能调剂满硕士研究生生源,剩余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名额,由学科处调剂分配到其他学院。第九章 录 取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录取时,二级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名额,依据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提出各学位点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一条 学校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破格录取硕士研究生基本要求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精神执行,程序如下:(一)考生提交书面材料。(二)拟录取学位点、二级学院提出审核意见。(三)学科处资格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参加复试的意见。(四)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五)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六)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扩招指标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为准,使用原则:(一)扩招指标由学科处统一调配。(二)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时按考生入学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三)拟录取结果由学科处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学校、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考生与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之间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后果由考生承担。 第三十五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办法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当年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当年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科技学院学科处。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