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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学校根据教财[1991]98号文件以及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事项如下:一、普通奖学金发放范围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2、2006年春季之前入学的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3、提前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三、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1、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5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生,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3)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9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4)在以上基础上,学校另外增加生活补助每生每月340元,每年发放十个月,每年的三月份和十月份不发。2、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2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3)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3、2006年春季后(包括2006年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四年学制发放普通奖学金,2006年春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三年学制发放普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按两年学制发放。4、提前攻博研究生在其入学后第一年内以硕士研究生身份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以后的四年内以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普通奖学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提前攻博,必须交清两年培养费,且第一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其入学后的五年内以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普通奖学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必须交清两年培养费。四、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1、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1)各学院(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时间内,将新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数据库报研究生院,数据库中应包括学号、姓名、银行帐号、发放金额等字段。(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即可享受普通奖学金,第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将与第二个月的普通奖学金一起发放,普通奖学金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下发。(3)研究生院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单,及《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情况变动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将发放名单及发放金额送交银行,由银行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4)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习、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2、其他(1)定向、委培研究生的生活待遇由定向单位和委托单位负责。(2)研究生在超过规定的学制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3)提前攻博研究生或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回硕士研究生培养,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与应享受的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差额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须退还全部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五、本管理办法从2006年9月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同类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