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其两见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