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星海
云南民族大学研究生部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则 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提高教育、科技人员和干部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和专门技术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到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条向在职人员申请学位,与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授予工作的各项要求和程序,除本工作细则之规定外,其它的按《云南民族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学位申请 第三条申请人具有学士学位和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并在所申请单位专业取得成绩。可到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 1、经培养单位签署同意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交学士学位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一式2份)。 3、最后学历证原件验证(复印件一式2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书(一式2份)。推荐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科研成果、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推荐书应加印密封送交学位办。 5、在职成果(已发表和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以及科研成果,并提交论文、著作、获奖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一式2份。 6、按照培养方案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表(一式两份)。校学位办按照上述条件审核,接受申请。 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四条申请批准后,应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按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及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五条申请人应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 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与审定 第六条我校各培养单位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毕业)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并组织开题论证会。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毕业)论文,并于答辩前至少四个月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并且在答辩前2周向校学位办提交学位(毕业)论文二份,论文软盘一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论文答辩申请费。 第八条申请硕士论文答辩者,应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统一外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考试,提交合格证书原件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存档。 第九条研究生部与各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是否同意进行答辩的决定。 1、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有:申请者的课程考试成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 2、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学位办发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填写,并由学院(所)和研究生部审核盖章。 3、校学位办对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进行最后审定,并就可否进行答辩通知相关院(所)。 学位(毕业)论文的要求、评阅和答辩 第十条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要求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达到对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要求,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结果。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毕业)论文提出申请,并附该项目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一条学位(毕业)论文的评阅 1、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聘请至少二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不是我校也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受聘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毕业)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培养单位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毕业)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全面的、认真细致的评审,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作出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进行答辩的意见等。评阅意见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书(一式两份)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学位(毕业)论文的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学科专业组成,一般为三至五名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各培养单位应在论文答辩二周前,将学位(毕业)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硕士生申请学位的规定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进行审核和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授予硕士学位。证书单独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