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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医学研究生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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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4、身体健康。  5、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一般应有学士学位);  (3)报考攻读临床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只限参加全国高考录取为本科全日制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将被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考生。报考专业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当年9月1日)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可以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但不能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①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并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  ②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的专业相同;  ③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要求一等奖排序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  ④如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加试业务课,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但学校不提供奖学金。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除专业目录备注中注明可招收跨门类的专业外,其余专业均招收本科毕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考生。

医学院研究生报考要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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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4、身体健康。5、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一般应有学士学位);(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报考攻读临床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只限参加全国高考录取为本科全日制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将被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考生。报考专业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4)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学位研究生当年9月1日)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可以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但不能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①修完本专业大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并提交进修学校提供的学习证明及成绩单;②报考专业与所学专业及目前从事的专业相同;③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要求一等奖排序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④如取得复试资格,复试时需加试业务课,加试科目在复试前通知。(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但学校不提供奖学金。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6)除专业目录备注中注明可招收跨门类的专业外,其余专业均招收本科毕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考生。

医学检验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是不是有毕业年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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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职研究生医学检验专业招生条件  1、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并获得学士学位。  2、大专学历者,可参加学习,但不能申请硕士学位。  3、不申请学位的学员,入学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在职研究生医学检验专业培养要求:  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及医学检验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接受医学检验操作技能的系统训练,具有临床医学检验及卫生检验的基本能力。  三、在职研究生医学检验专业主干学科和主要课程: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主要课程:生物化学、分析化学、生理学、病理学、微生物学及检验、寄生虫学及检验、免疫学及检验、血液学检验、临床生物化学及检验、诊断学、内科学、药理学、计算机基础。  四、修业年限及授予学位: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重医临床检验诊断学考研的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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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重医研究生院网站查招生简章/目录啊,如果看不懂就打电话问他们,问网友我们也说不准

医学检验技术考研可以报考哪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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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类考研科目有:  1.公共课考研科目:政治、英语一。  2.专业课考研科目:306西医综合或307中医综合  考306西医综合的专业:  1、基础医学专业。包括100101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100102免疫学、100103病原生物学、100104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100105法医学、100106放射医学。  2、临床医学专业。包括100201内科学、100202儿科学、100203老年医学、100204神经病学、100205神经病与神经卫生学、100206皮肤病与性病学、100207影像医学与核医学、100208临床检验诊断学、100210外科学、10211妇产科学、100212眼科学、100213耳鼻咽喉科学、100214肿瘤学、100215康复医学与理疗学、100216运动医学、100217麻醉学、100218急诊医学。  3、中西医结合专业。包括中西医结合基础和中西医结合临床。  考307中医综合的专业:  中医学专业。包括100501中医基础理论、100502中医临床基础、100503中医医史文献、100504方剂学、100505中医诊断学、100506中医内科学、100507中医外科学、100508中医骨伤科学、100509中医妇科学、100510中医儿科学、100511中医五官科学、100512针灸推拿学、100513民族医学。加群交流群内答疑更及时点击入群关注有礼关注提问专人解答点击关注线上学习免费公开课等你来点击听课在线题库各类考试模拟练习点击做题查看更多官方电话官方服务官方网站

考研 我的条件可以考医学类研究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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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定论,要看各个学校的要求,你现在有工作经验了,应该能考,你现在可以去那些医学院校的研究生招生网上看看最近几年的招生简章就清楚了,如果不能考也别急,先考个自考本科,那个很容易的。

医学检验硕士17年下初级证,哪年可以报考中级,是19年末可以参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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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例如报名参加2019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该是可以的,建议咨询下当地卫生部门,以当地要求为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1、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7年;2、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6年;3、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4年;4、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临床医学检验技师职务满2年;5、取得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博士学位。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例如报名参加2019年度检验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21一级建造师-精品备考资料包助你高效通关一建考试¥9元2021年二级建造师-通关锦囊备考提速2大王牌¥1元【特价9元】2021新手试学体验课9元学懂造价第一章¥9元2021一消名师100节精品课超值体验,轻松取证¥0元2021年中级经济师入门必备新手快速入门攻略¥3元2021高级经济师-精讲班开班直播考纲讲解 习题演练¥1元2021健康管理师超值教程大礼包教程课题一站式配齐¥9元四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备考指导轻松入门人力资源师¥0元查看更多在线客服官方服务官方网站精华资料免费直播课免费领课领优惠券考试日历

考研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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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的资格并不一定得是当年的本科毕业生,还有其他的身份可以参加考研,不过需要相对应的条件。考研需要什么条件?

五年制医学检验本科毕业,为什么不能报考执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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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报考,因为有明确规定: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跨专业报考因为不能报专业型硕士,仍然不能报考执业医师。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3-20 国卫医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为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第一条 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三条 试用期考核证明(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第四条 报名有效身份证件(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第五条 报考类别(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第六条 学历审核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一)研究生学历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方向)、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3.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二)本科学历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5.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三)高职(专科)学历1. 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 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四)中职(中专)学历1. 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 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4.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5. 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7年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五)成人教育学历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八)其他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同时废止。国家卫生计生委 教育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