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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于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

芙蓉传
匠伯不顾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累计已超1000亿美元,中国企业也同时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务压力与风险。如何选择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如何应对起来越庞大的巨额应收账款,是眼下国内企业急待解决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商业催讨、律师函催讨及诉讼催讨构建一个完整的商账催收和处理系统,希望能对正受这一问题困扰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我国海外应收账款现状  2004年12月14日长虹公司在美国向APEX公司提起诉讼,追讨40亿元的应收账款。这对于一向形象健康、颇具美誉的长虹造成几乎致命的打击。2004年末,四川长虹(600839)决定为这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最多约26亿元人民币,并发布2004年的预亏公告,使得投资者纷纷动摇信心,选择用脚投票。实际上长虹并不是第一个深受海外应收账款之害的企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①]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累计已达1000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仅2005年我国企业海外应收欠账率达4%,逾期未收汇金额达200亿美元,其中约1亿美元应收账款将会成为呆帐或坏帐。这些数字令人吃惊。那么,谁该为千亿美元海外欠款的产生承担责任呢?  其实,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这些年,从赫赫有名的家电国企到规模庞大的国有中小出口公司都深受出口应收账款难以追讨之苦。长期以来,外贸主体是国有外贸公司和企业,这些国企承担着国家政策性进出口和创汇任务,为完成出口创汇指标,往往不顾风险大量接受订单,导致大量海外坏账。国企产品在出口过程中,相当于“光膀子”和全副武装的国外企业、商家血拼,自然容易被人戳到痛处。  二、海外应收账款的一般处理方式  这些年,国内出口企业真正因为销售问题(产品质量或违约)和收款问题(买方无力偿还或破产)而形成的呆坏账水平大约在2.5%左右,大部分海外欠款是企业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国企出口坏账率高企的最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很多国企的内部管理中,信用管理环节被分散到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去管,没有形成体系,与整个外贸流程脱节,账款催收的效果不佳。  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账款拖欠问题一部分是恶意欠款,但大多数情况下,国外企业、商家一开始并不是想存心拖欠,而是看到我国国企在管理方面有空子可钻才逐步产生恶意。对于管理严谨、催款及时的我国国企,国外企业、商家会表示出良好的信用;而对于管理不够专业,不施加催款压力的国内供货商,国外企业、商家的信用表现就差。时间长了,国企没有对欠款行为采取有力的措施,国外企业、商家的还款意愿就会越来越低,最后甚至根本就不想还。[②] 可见,在出现逾期应收账款后,及时有效地采取针对性措施,极为必要。  实践中,往往根据应收账款逾期时间的长短及数额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分为商业催讨阶段,律师函催讨阶段和诉讼催讨阶段。  商业催讨往往用于应收账款逾期初期,一般由公司销售或财务负责进行,常以对账、确认付款期限等方式作出,用辞颇为客套恳切。虽然效果有限,但这样做一是显示对对方的尊重,二是如果对方一旦确认了账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将极大的便利于后续催讨。  而在商业催讨效果不佳时,涉外律师函则成了催收的不二之选。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律师函是律师以非诉方法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快捷而且有效。在处理涉外纠纷时,律师函更是首选的方式,信用良好的外国当事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经常会作出积极的反应,这可以为委托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当然,撰写律师函的律师的素质决定了律师函的质量,措辞是否恰当,表达是否得体,论述是否有理有据,都直接决定了律师函的效果。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一定要委托具有扎实专业水平、出众涉外能力以及出色实务操作能力的律师。在撰写涉外律师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涉外律师函应简要叙述确定的有利于己方的争议事实。  涉外律师函的内容应以叙述有利于己方的案情事实为主,而且这些案情事实一定要有确定的证据支持。切忌毫无根据的空谈有利于己方的情况,那样会使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看轻国内律师的执业信誉和业务水平,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撰写律师函时应简明扼要叙述与双方争议有关联的事实。无关联的事实无需写入,言多必失。  2、涉外律师函应尽量避免提及管辖权和适用实体法的内容。  涉外纠纷将来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在管辖权和实体法适用方面通常有很多种选择,当事人都会努力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的实体法。而且,涉外案件涉及的环节往往很复杂,要查询大量的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等内容也很耗时。因此律师函应避免提及关于管辖权和实体法适用的内容。但在案件材料中对于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约定的,也可以引用。如提单中明确约定适用海牙规则,信用证中明确约定适用UCP600等。当然国内律师同时也应考虑到将来法院排除适用约定的实体法的风险。  3、 使用准确并合适的英语表述。  准确并合适的英语表述是律师函的基本要求。在英文律师函中避免出现“我(们)认为”、“我(们)相信”的用语。这些用语虽然在中文律师函中比较常见,但在英文律师函中使用就带有太多的主观色彩,使对方感觉律师函的内容有失客观。另外,在律师函的首尾用语上可以参照英文商务信函。[③]  三、涉外仲裁  一般信用良好的外国当事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经常会作出积极的反应,主动寻求协商解决,为委托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但也有部分信用欠佳、经营不善、存有侥幸心理或恶意欠款外国当事人,对律师函置若罔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通过涉外诉讼或仲裁解决。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解决争,并做出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另外,它们在立法上有密切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专章规定了涉外仲裁部分。  涉外仲裁只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中和海事活动中各类涉及合同案和海事侵权赔偿案件,它以给当事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程序灵活便捷、减轻讼累、费用低廉、可以自选仲裁员、保密性强、一裁终局、法律保障执行等优点,受到世人青睐并被广泛采用。人类进入 20世纪后,仲裁逐步发展到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此同时,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地区规则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虽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但生效的裁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及条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行裁决的重要规范性公约,截止2005年2月28日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35个(包括我国在内)。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大大提升了其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便了生效裁决的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庭及适用的法律。我国涉外仲裁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经两次更改,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还有一个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成立于1959年,专司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在国际仲裁界享有较好的声誉。[④]每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版)》。  仲裁协议按照协议订立的时间可分为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实践中,争议后很难再行达成仲裁协议,故应尽量争取在争议发生前达成,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委员会及适用的法律。如欲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仲裁委员会,则可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⑤]  相对诉讼而言,仲裁由于其意思自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完全中立的第三方作为仲裁机构,因而较易为双方认同。另外,仲裁的裁决可在《纽约公约》的一百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正逐渐成为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首选。  四、涉外诉讼  涉外诉讼同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属于强制管辖,审判人员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其受理范围包括所有除约定有效仲裁条款之外的所有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诉讼。  具体案例的主管与管辖,应根据双方的管辖条款及相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中冲突规范和实体法的规定确定。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制度,各国主要还是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来确定对某一具体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而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要以该法院和国际民事案件之间有某种连接因素为条件。根据连接因素的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实践中主要采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我国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般采用FOB、CIF等境内交货方式,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大多数情况下的争议都可以在国内诉讼。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差别不大,但在证据认证,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其特有的规则。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证据区分为境内形成的证据和境外形成的证据,并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提出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鉴于人民法院对境外形成的证据难以进行调查核实,因而有必要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本身施加若干程序或手续上的限制,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⑥]  在判决后,各国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各不相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只有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才可能提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就意味着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另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某些外国判决来说,只须承认就足够了。  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外国法院判决和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1、经形式上的审查后发执行令的程序。采用这种程序的国家对需要在本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只要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本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就予以承认,发给执行令,由本国法院强制执行。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程序。  2、经实质性的审查后发执行令的程序。采用这种程序的国家对需要在本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发现外国法院判决没有这两方面的毛病,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果发现外国法院判决有这两方面的毛病,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发给执行令,也可以以此为由变更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然后,发给执行令,按变更了的判决执行。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采用这种程序。  3、判例法程序。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这种程序,它们对外国法院判决不直接执行,而是将之作为向执行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根据,经执行地国法院重新审理后,如认为与当地法律并无抵触之处,则由执行地国法院作出一个与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的程序予以执行。因此,从法律形式上讲,被请求执行地国法院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院判决,而是与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本国法院判决。此外,还有一些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登记发执行令的程序。[⑦]  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国有欧盟、美国、日本、东盟、中国香港地区、韩国、中国台湾省、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等。其中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并不承认我国的判决,而大陆法系如法国、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我国的判决。对与不承认我国判决的国家的客户发生争议时,如果双方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时,则极为繁琐和不便。即使能拿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得到该国的承认和执行。在与此类国家的客户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务必事先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方便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与国之间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首先根据条约执行。我国已先后与法国、俄罗斯、古巴、意大利、加拿大等十多个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我国的判决在这些签约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将较有保障。  而如果出现应由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况,则需在国外进行诉讼。由于各国的法律及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从国内聘请律师赴外诉讼即不经济,也不明智。如果企业在管辖法院所在国有分支机构,则可由当地工作人员直接聘请当地律师参与诉讼。如果没有,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直接聘请管辖法院所在国的律师虽然具备一定可操作性,但由于空间、沟通上的问题,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风险。较好的方法是在聘请在管辖法院所在国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律所的律师事务所,这样即可以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又能有效规避相应的风险。实践中此类案件大多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前期只收取基本的运作费用,成功收回后,则按约定的比例收取佣金,根据账龄的长短及回收的难度,一般在收回账款的20%-40%左右。  五、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多地接轨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于此同时也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务压力与风险。可以说,海外应收账款可以控制,但无法避免。在产生逾期应收账款后,不应过于惊慌,应积极应对,有理有力有节有针对性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将呆坏帐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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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内部审计三大发展趋势:一是重新介入内部控制;二是推动更有效的公司治理;三是对内部审计师的期望在改变。 这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这两位IIA的高级官员都提到这三大发展趋势,证明这种提法不是某个人的研究成果,而是IIA认可的对外宣传的统一提法;第二,为什么国际内部审计发展趋势中未列入当前最时髦的风险管理、风险评价或风险评审的内容? 《企业风险管理-一体化框架》规定了必不可少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八个相关组成部分,讨论了关键的企业风险管理原则、概念、效果和局限性等内容,建议用一种企业风险管理的共同语言,为企业风险管理提供方向和指南。《企业风险管理-一体化框架》重要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人们对 “风险是指可能对实现组织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事情或活动”的片面认识。风险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管理层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是决定本企业准备接受多大的风险,因为风险可以经过奋斗而创造价值。”“ 当管理层制定的战略目标能达到增长和利润目标与相关风险之间的最佳平衡,并在追求本企业目标的过程中有效地调度资源时,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国际内部审计三大发展趋势中,前两大趋势-重新介入内部控制和推动更有效的公司治理,重视的是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后一趋势:对内部审计师的期望在改变,强调的是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制度建设加强了,管理漏洞堵塞了,人的素质又相应提高了,自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大大减少,即使出现风险也会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或控制,使之转化为新的发展机遇。这就是IIA提出的国际内部审计三大发展趋势的高明之处。 发展趋势之一:再次介入内部控制 在20世纪80年代,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充分、有效和具有可操作性是内部审计的重要工作。世界许多大公司在兼并、重组和公司治理的过程,企业面临的风险普遍增大。主要原因是:企业实行多样化经营,进入了众多以前未涉及的领域;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控制链大大延长;信息技术在经营管理中广泛应用导致计算机犯罪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开始注重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的重点也从以制度为基础审计或称内部控制评审转向以风险为基础审计,或称风险导向审计。到企业兼并重组改革10年后,许多公司财务丑闻的出现,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形象,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都修改了审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例如,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做审计和咨询业务。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合理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实现特定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构成的有关总体。 美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提出的新概念是:“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员的影响,旨在取得(1)经营效果和效率;(2)财务报告的可靠性;(3)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 内控五要素是: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西方国家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一种方法,是企业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的主要工具,它将运行和维持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赋予企业管理层,同时,使企业员工和内部审计师与管理人员合作评估控制程序有效性,共同承担对内部控制评估的责任。这使以往由内部审计部门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到全新的阶段,即通过设计、规划和运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程序,由企业整体对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它要求从整个业务流程中发现问题,由计算机汇总并反馈问题;审计人员转变成外向型人才,广泛接触各部门人员,采用多种技术方法,促进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简言之,这种方法不再以内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主,而是以管理部门的自我评估为主。 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使内部审计人员不再仅仅是“独立的问题发现者,而成为推动公司改革的使者”,将以前消极的以“发现和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活动向积极“防范和解决方案”的内部审计活动转变,从事后发现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转向事前防范;从单纯强调内部控制转向积极关注利用各种方法来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发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他们可以学到风险管理、控制的知识,熟悉本部门的控制过程,使风险更易于发现和监控,纠正措施更易于落实,业务目标的实现更有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广泛接触各部门人员,和各管理部门建立经营伙伴关系,有利于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的产生 我国内部情况 我国中小企业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已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中小企业举步维艰,失败率较高,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5年,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财务管理工作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发展和盈利就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地进行资本运营,而这一切都需强化财务管理。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一是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无视国家宏观调控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二是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资金结构、建设周期以及资金来源等缺乏科学的筹划与部署,对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将要发生的现金流量缺乏可靠的预测,仓促上马。一旦国家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收紧银行信贷,使得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企业就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几年来许多企业所投资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项目由于资金困难而夭折,或“割肉”卖出或成为永久性“在建工程”,不仅企业自己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也将一些银行拖入泥潭。 (二)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投资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偏低,在融资的过程中遇到许多的困难,为此制约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企业自身的素质,中小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信誉不高、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审批权限过于集中,加上目前不良贷款比重较高,收贷难度大,而国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目前尚不健全,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有效防范,为降低贷款风险,金融机构不得不持谨慎的态度。其次,中小企业没有民间融资渠道,在民间投资较多的地区大多数是采取民间集资的办法来解决资金问题,完全靠个人信用和高利息,融资成本很高,风险相对来说要大得多。由此造成中小企业的资金严重不足,投资能力相对较弱,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管理模式僵化,管理观念陈旧一方面,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中小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个体、私营性质,在这些企业中,企业领导者集权、家族化管理现象严重,并且对于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致使其职责不分,越权行事,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监控不严,会计信息失真等。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素质差,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它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四)管理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严格由于中小企业管理模式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这就使得企业在决策和经营管理方面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一套比较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务控制方法。一是对现金管理不严,造成资金闲置或不足。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缓慢,造成资金回收困难。原因是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收措施,应收账款不能兑现或形成呆账。三是存货控制薄弱,造成资金呆滞。四是重钱不重物,资产流失浪费严重。不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原材料、半成品、固定资产等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职责不明,资产浪费严重。 (五)财会人员素质偏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缺乏,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大多数中小企业财会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知识教育,无证上岗的现象极其严重。财务与会计不分,没有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的职能由会计人员或企业主管人员兼职,导致内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二、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一)面向市场,采用科学投资策略一方面,为了回避投资风险,中小企业应稳健理财,适时扩大规模。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充满风险,中小企业要发展,关键是要稳健理财,科学投资。对风险程度大的项目、决策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方案应主动回避。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应尽可能采取中、短期投资模式,加强投资项目的考察和论证,不断优化投资方案。另外,要抓住有利时机实现发展,扩大规模。其次,是集中优势,专业经营。中小企业实力较弱,往往无法经营多种产品以分散风险,但是可以集中力量通过选择能使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的细分市场来进行专业化经营,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样可以取得经营的成功。再次是拾遗补缺,用自己的产品去填补市场空白,充分利用小企业“船小好掉头”的灵活性特点,按照“人无我有”的原则,寻找市场空白点进行投资,进而可以扩大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投资应以对内投资方式为主。一是新产品试制的投资,中小企业的产品,其市场占有份额有限,企业拳头产品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如果不断有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陈旧的老产品,这样可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二是对技术设备更新改造的投资应当重视,应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策略。三是人力资源的投资,尤其是管理型人才和技术型人才的拥有,是企业制胜的法宝。可以采用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也可以通过对内部现有人员的培训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二)优化企业外部环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1、政府应尽快完善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小企业促进法》,可见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希望政府能加快进程,不断完善政策法规,给中小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中小企业可以成立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如成立中小企业基金,这样就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融资难的困境。2、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是以服务为宗旨的中介组织,担保费的收取不能以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在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过程中要把信用担保制度和其它形式结合起来,为企业的融资担保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提供的融资机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3、金融部门要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推动器。为了更好的发挥金融部门的作用,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突破传统观念和制度的障碍,加快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步伐,适应民营经济发展需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注入极大的活力,金融部门要突破观念,吸纳推出国际国内先进的金融产品,如专利贷款,品牌质押贷款等业务,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要改进贷款决策程序,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机制。要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提高信贷人员的信贷营销积极性。(三)全方位转变企业财务管理观念财务管理观念是指导财务管理实践的价值观,是思考财务管理问题的出发点。面对新的理财环境,若企业不能全方位转变财务管理观念,就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1、树立人本化理财观念。重视人的发展和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基本趋势。企业的每项财务活动都是由人发起、操作和管理的,其成效如何主要取决于人的知识、智慧和努力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扬弃“以物为中心”的观念,要理解人,尊重人,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人们科学理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树立资本多元化理财观念。入世后,资本市场开放,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大批外资银行和外国企业都将进驻中国,大量的外国资本将涌入中国市场。中小企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寻求与外资合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3、树立风险理财观念。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任何一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具有不确定性,存在蒙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面临的风险将会更大。在财务管理中要树立风险观念,善于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进行科学预测,有预见地采取各种防范措施,使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小企业防范风险有两个重要途径:一是制定详实的财务计划,通过计划将不确定因素确定下来,使企业产生应对变化的机制,减少未来风险的影响;二是建立风险预测模型,有预见地、系统地辨认可能出现的风险,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四)强化资金和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财务控制1、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率,形成合理的资金结构,确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使资金应用得到最佳的效果。在改善资金结构的同时要维持一定的付现能力,以保证日常资金运用的周转灵活,预防市场波动和贷款困难的制约,确定最佳的现金持有量。一般来说,流动性强的资产收益低,这就意味着企业应尽可能的减少闲置资金,即使不将其投资于本企业的资产也要将其投资于能产生收益的其他资产,避免资金闲置带来的损失。当企业实际的现金余额大于最佳的现金持有量时,可采用偿还债务、投资有价证券等策略来调节实际现金余额;反之当实际现金余额小于最佳现金持有量时,可以用短期筹资来调节实际现金余额。2、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尽量的按期收回款项,否则会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蒙受损失。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编制账龄分析表,看有多少欠款在信用期内,有多少欠款超过了信用期。对不同时间的欠款,企业应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出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则应提前提取坏账准备,充分估计这一因素对损益的影响。3、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建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对财产的管理与记录必须分开,以期形成内部有力的牵制,决不能把资产管理、记录、检查核对等交由一个人来做。要定期检查盘点,以揭露问题和促进管理的改善及责任的加强。最后,要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保持警戒而不至于疏忽。(五)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全员的管理素质目前,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的假象等等。究其原因,一是企业财务基础薄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又受制于领导,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二是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忽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为解决好上述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养老、医疗等保障制度,以吸引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到中小企业发挥作用。二是企业的财会人员,要加强培训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要学习《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增强财会人员的监督意识,要求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三是企业领导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只有通过企业财务人员和领导人员甚至全员的共同努力,才能改善企业管理状况,提高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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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Nicole20112011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理论包括:信用政策的制定,应收账款成本的核算和应收账款的明细分类会计处理.XX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包括:一信用管理机制不健全和客户的信用状况不完善;二是XX公司债务处理方式比较单一以及处理技巧不够完善;三是的收账政策不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谨;从两方面阐述了成因分析:一是企业自身的现实原因,包括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片面追求数字效应,企业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监管不力;;二是外部环境的原因,包括来自国外同行业的压力和来自国内同行业的压力两方面.解决应收账款管理中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包括:一重视客户的信用调查和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二是多样化债务处理方式和完善处理技巧.三是完善收账政策和强化内部控制。这三方面也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关键词 应收账款,信用调查,信用管理,收账政策。The basic theories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he business enterprise includ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utation policy, assessesing of the account receivable cost and Accountancy's processing of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detail classification.The present condi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management in QQHE first Tool machine factory represents that first: the reputation policy is not sound and the customer's reputation is not perfect. second :the paymen

XX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雷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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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尘埃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理论包括:信用政策的制定,应收账款成本的核算和应收账款的明细分类会计处理.XX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包括:一信用管理机制不健全和客户的信用状况不完善;二是XX公司债务处理方式比较单一以及处理技巧不够完善;三是的收账政策不完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谨;从两方面阐述了成因分析:一是企业自身的现实原因,包括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片面追求数字效应,企业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监管不力;;二是外部环境的原因,包括来自国外同行业的压力和来自国内同行业的压力两方面.解决应收账款管理中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包括:一重视客户的信用调查和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二是多样化债务处理方式和完善处理技巧.三是完善收账政策和强化内部控制。这三方面也正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关键词 应收账款,信用调查,信用管理,收账政策。The basic theories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the business enterprise includ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putation policy, assessesing of the account receivable cost and Accountancy's processing of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detail classification.The present condi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management in QQHE first Tool machine factory represents that first: the reputation policy is not sound and the customer's reputation is not perfect. second :the paymen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国外现状研究

蚂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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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管理的管理现状

禅武门
白恋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hejiahe1.1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将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在政府的指令下完成企业缺乏市场意识政府通过指令指标人事调动打白条等手段来管理应收账款几十年的一贯制使企业逐渐失去活力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围绕市场顾客转使得企业原来隐性的问题开始显性化逐渐暴露出来应收账款就是其中的问题之一另外根据国家经贸委课题组对6省2400余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及512户国家重点企业中的232户企业的调查结果推算到2001年末在全国58136户国有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7886.5亿元中3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约为2000亿元3个月至1年的应收账款约有2000亿元1至2年的应收账款约有1300亿元2至3年的应收账款约有800亿元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约有1700亿元按账龄推算属于拖欠的应收账款约有5500亿元占65%以上因此保守地估计国有工业企业的货款事实上已成为呆账死账的约在1500亿以上占周期应收账款的20%以上1.2研究的现状1.2.1研究的国外现状在国外,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济学界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金融机构,债务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都会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跟踪调查,对应收账款的信用质量按等级进行分类,对小同信用等级的应收账款给予小同市场价格与信贷政策。整体经济环境是可控制的因素,而信贷政策的变量包括交易账户的质量,贷款期限的长短,现金折扣

国外对于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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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哥们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累计已超1000亿美元,中国企业也同时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务压力与风险。如何选择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如何应对起来越庞大的巨额应收账款,是眼下国内企业急待解决的关键。本文试图从商业催讨、律师函催讨及诉讼催讨构建一个完整的商账催收和处理系统,希望能对正受这一问题困扰的企业有所裨益。  一、我国海外应收账款现状  2004年12月14日长虹公司在美国向APEX公司提起诉讼,追讨40亿元的应收账款。这对于一向形象健康、颇具美誉的长虹造成几乎致命的打击。2004年末,四川长虹(600839)决定为这笔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最多约26亿元人民币,并发布2004年的预亏公告,使得投资者纷纷动摇信心,选择用脚投票。实际上长虹并不是第一个深受海外应收账款之害的企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①]  据有关部门统计,到2006年底,我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累计已达1000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仅2005年我国企业海外应收欠账率达4%,逾期未收汇金额达200亿美元,其中约1亿美元应收账款将会成为呆帐或坏帐。这些数字令人吃惊。那么,谁该为千亿美元海外欠款的产生承担责任呢?  其实,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这些年,从赫赫有名的家电国企到规模庞大的国有中小出口公司都深受出口应收账款难以追讨之苦。长期以来,外贸主体是国有外贸公司和企业,这些国企承担着国家政策性进出口和创汇任务,为完成出口创汇指标,往往不顾风险大量接受订单,导致大量海外坏账。国企产品在出口过程中,相当于“光膀子”和全副武装的国外企业、商家血拼,自然容易被人戳到痛处。  二、海外应收账款的一般处理方式  这些年,国内出口企业真正因为销售问题(产品质量或违约)和收款问题(买方无力偿还或破产)而形成的呆坏账水平大约在2.5%左右,大部分海外欠款是企业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的。国企出口坏账率高企的最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很多国企的内部管理中,信用管理环节被分散到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去管,没有形成体系,与整个外贸流程脱节,账款催收的效果不佳。  国际贸易中发生的账款拖欠问题一部分是恶意欠款,但大多数情况下,国外企业、商家一开始并不是想存心拖欠,而是看到我国国企在管理方面有空子可钻才逐步产生恶意。对于管理严谨、催款及时的我国国企,国外企业、商家会表示出良好的信用;而对于管理不够专业,不施加催款压力的国内供货商,国外企业、商家的信用表现就差。时间长了,国企没有对欠款行为采取有力的措施,国外企业、商家的还款意愿就会越来越低,最后甚至根本就不想还。[②] 可见,在出现逾期应收账款后,及时有效地采取针对性措施,极为必要。  实践中,往往根据应收账款逾期时间的长短及数额的大小,采取相应的措施。一般分为商业催讨阶段,律师函催讨阶段和诉讼催讨阶段。  商业催讨往往用于应收账款逾期初期,一般由公司销售或财务负责进行,常以对账、确认付款期限等方式作出,用辞颇为客套恳切。虽然效果有限,但这样做一是显示对对方的尊重,二是如果对方一旦确认了账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将极大的便利于后续催讨。  而在商业催讨效果不佳时,涉外律师函则成了催收的不二之选。向对方当事人发送律师函是律师以非诉方法处理纠纷的方式之一,快捷而且有效。在处理涉外纠纷时,律师函更是首选的方式,信用良好的外国当事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经常会作出积极的反应,这可以为委托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当然,撰写律师函的律师的素质决定了律师函的质量,措辞是否恰当,表达是否得体,论述是否有理有据,都直接决定了律师函的效果。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一定要委托具有扎实专业水平、出众涉外能力以及出色实务操作能力的律师。在撰写涉外律师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涉外律师函应简要叙述确定的有利于己方的争议事实。  涉外律师函的内容应以叙述有利于己方的案情事实为主,而且这些案情事实一定要有确定的证据支持。切忌毫无根据的空谈有利于己方的情况,那样会使对方当事人和律师看轻国内律师的执业信誉和业务水平,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在撰写律师函时应简明扼要叙述与双方争议有关联的事实。无关联的事实无需写入,言多必失。  2、涉外律师函应尽量避免提及管辖权和适用实体法的内容。  涉外纠纷将来如果通过诉讼解决,在管辖权和实体法适用方面通常有很多种选择,当事人都会努力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和适用的实体法。而且,涉外案件涉及的环节往往很复杂,要查询大量的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等内容也很耗时。因此律师函应避免提及关于管辖权和实体法适用的内容。但在案件材料中对于适用的实体法有明确约定的,也可以引用。如提单中明确约定适用海牙规则,信用证中明确约定适用UCP600等。当然国内律师同时也应考虑到将来法院排除适用约定的实体法的风险。  3、 使用准确并合适的英语表述。  准确并合适的英语表述是律师函的基本要求。在英文律师函中避免出现“我(们)认为”、“我(们)相信”的用语。这些用语虽然在中文律师函中比较常见,但在英文律师函中使用就带有太多的主观色彩,使对方感觉律师函的内容有失客观。另外,在律师函的首尾用语上可以参照英文商务信函。[③]  三、涉外仲裁  一般信用良好的外国当事人在收到律师函后经常会作出积极的反应,主动寻求协商解决,为委托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但也有部分信用欠佳、经营不善、存有侥幸心理或恶意欠款外国当事人,对律师函置若罔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只能通过涉外诉讼或仲裁解决。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解决争,并做出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另外,它们在立法上有密切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专章规定了涉外仲裁部分。  涉外仲裁只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中和海事活动中各类涉及合同案和海事侵权赔偿案件,它以给当事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程序灵活便捷、减轻讼累、费用低廉、可以自选仲裁员、保密性强、一裁终局、法律保障执行等优点,受到世人青睐并被广泛采用。人类进入 20世纪后,仲裁逐步发展到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此同时,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地区规则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虽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但生效的裁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及条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行裁决的重要规范性公约,截止2005年2月28日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经达到135个(包括我国在内)。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大大提升了其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便了生效裁决的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庭及适用的法律。我国涉外仲裁始于20世纪50年代。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经两次更改,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还有一个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成立于1959年,专司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在国际仲裁界享有较好的声誉。[④]每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版)》。  仲裁协议按照协议订立的时间可分为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实践中,争议后很难再行达成仲裁协议,故应尽量争取在争议发生前达成,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委员会及适用的法律。如欲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仲裁委员会,则可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⑤]  相对诉讼而言,仲裁由于其意思自治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完全中立的第三方作为仲裁机构,因而较易为双方认同。另外,仲裁的裁决可在《纽约公约》的一百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正逐渐成为处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首选。  四、涉外诉讼  涉外诉讼同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属于强制管辖,审判人员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其受理范围包括所有除约定有效仲裁条款之外的所有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诉讼。  具体案例的主管与管辖,应根据双方的管辖条款及相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中冲突规范和实体法的规定确定。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的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制度,各国主要还是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来确定对某一具体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般而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要以该法院和国际民事案件之间有某种连接因素为条件。根据连接因素的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实践中主要采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专属管辖以及协议管辖。我国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般采用FOB、CIF等境内交货方式,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大多数情况下的争议都可以在国内诉讼。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基本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差别不大,但在证据认证,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其特有的规则。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涉外商事案件中的证据区分为境内形成的证据和境外形成的证据,并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提出了严格的形式要件,即履行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鉴于人民法院对境外形成的证据难以进行调查核实,因而有必要对境外形成的证据本身施加若干程序或手续上的限制,以增强其真实性和合法性。[⑥]  在判决后,各国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各不相同。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只有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才可能提出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问题,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就意味着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另一方面,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对某些外国判决来说,只须承认就足够了。  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外国法院判决和承认和执行的程序:  1、经形式上的审查后发执行令的程序。采用这种程序的国家对需要在本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只要外国法院判决符合本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就予以承认,发给执行令,由本国法院强制执行。德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这种程序。  2、经实质性的审查后发执行令的程序。采用这种程序的国家对需要在本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发现外国法院判决没有这两方面的毛病,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果发现外国法院判决有这两方面的毛病,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发给执行令,也可以以此为由变更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然后,发给执行令,按变更了的判决执行。比利时、卢森堡等国采用这种程序。  3、判例法程序。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这种程序,它们对外国法院判决不直接执行,而是将之作为向执行地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根据,经执行地国法院重新审理后,如认为与当地法律并无抵触之处,则由执行地国法院作出一个与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然后根据一般的程序予以执行。因此,从法律形式上讲,被请求执行地国法院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院判决,而是与外国法院判决内容相同的本国法院判决。此外,还有一些普通法系国家采用登记发执行令的程序。[⑦]  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国有欧盟、美国、日本、东盟、中国香港地区、韩国、中国台湾省、澳大利亚、俄罗斯、印度等。其中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地区等并不承认我国的判决,而大陆法系如法国、意大利等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我国的判决。对与不承认我国判决的国家的客户发生争议时,如果双方没有有效的仲裁条款,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时,则极为繁琐和不便。即使能拿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无法得到该国的承认和执行。在与此类国家的客户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务必事先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方便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与国之间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首先根据条约执行。我国已先后与法国、俄罗斯、古巴、意大利、加拿大等十多个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我国的判决在这些签约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将较有保障。  而如果出现应由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况,则需在国外进行诉讼。由于各国的法律及诉讼程序上的差异,从国内聘请律师赴外诉讼即不经济,也不明智。如果企业在管辖法院所在国有分支机构,则可由当地工作人员直接聘请当地律师参与诉讼。如果没有,通过电话、电邮等方式直接聘请管辖法院所在国的律师虽然具备一定可操作性,但由于空间、沟通上的问题,这种做法存在较大风险。较好的方法是在聘请在管辖法院所在国有分支机构或合作律所的律师事务所,这样即可以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又能有效规避相应的风险。实践中此类案件大多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前期只收取基本的运作费用,成功收回后,则按约定的比例收取佣金,根据账龄的长短及回收的难度,一般在收回账款的20%-40%左右。  五、结束语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正越来越多地接轨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于此同时也承受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商务压力与风险。可以说,海外应收账款可以控制,但无法避免。在产生逾期应收账款后,不应过于惊慌,应积极应对,有理有力有节有针对性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将呆坏帐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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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情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聚考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研究  摘要:应收账款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时,通过赊销等方式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必然产物,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的不断推行,企业应收账款数额也日趋增加,应收账款已经成为阻碍了企业的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完善和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防范坏账损失所产生的财务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时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文章对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财务风险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材料以及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在市场经济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的不断增加是必然的,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加剧,部分产品会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生存,会采取更加激进的使用赊销手段来扩大销售,开发和占领市场。但是由于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差、成本高、风险高的特点,如果应收账款周转缓慢,资金回收困难,会造成资金周转不足,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生存环境与发展速度。因此,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不善  (二)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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