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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现状与展望_祁明亮

兼名
不得复使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孙辉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现状与展望祁明亮1池宏1赵红2孙颖1(1.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0;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80)摘要:当前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已经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现有文献的调研,针对实际需求,总结了应急管理的研究内容,并重点综述了其中的决策辅助模型,提出了应急管理今后发展的方向。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是从实际需求出发,对目前分散在不同领域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初步总结,明确了应急管理研究的主体内容;二是对应急管理中使用的决策辅助模型的研究现状做了综述。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现状与展望;决策辅助模型;研究综述前言“、“2001年美国的9.11事件”2003年的SARS事件”2003年8月的美加大面积停电事故、、2004年的3.11事件”以及2005年初的印度洋海啸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繁爆发,在不断地提醒人类,面对时刻存在的突发公共事件给人类带来的潜在威胁,迫切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和系统的研究和应对工作。概念1、目前,国际上对突发事件有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PublicEmer-(迫在眉睫的危机或“一种特别的、gency)的

全国应急管理专业排名较强的国内高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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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简称“清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211工程”、“985工程”。学校前身清华学堂始建于1911年,校名“清华”源于校址“清华园”地名,是清政府设立的留美预备学校,其建校的资金源于1908年美国退还的部分庚子赔款。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2、同济大学简称“同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海洋局、上海市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高校,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设高校。同济大学前身是1907年德国医生埃里希·宝隆在上海创办的德文医学堂;1908年改名同济德文医学堂;1912年与创办不久的同济德文工学堂合称同济德文医工学堂;1923年正式定名同济大学;1927年成为国立同济大学,是中国最早的七所国立大学之一。3、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是直属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的军队综合性大学,也一直是国家和军队重点建设的院校。是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156项重点建设工程之一,是中共中央1959年确定的全国20所重点大学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计划的院校,是军队唯一进入国家“985工程”建设行列的院校,也是军队唯一纳入国家“双一流”建设支持的院校。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创建于1952年,时名北京航空学院,由当时的清华大学、北洋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等八所院校的航空系合并组建,1988年4月改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5、天津大学坐落于天津市,其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1951年,北洋大学与河北工学院合并定为现名。是享誉海内外的综合性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天津大学是1959年首批确定的16所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教育部、天津市、国家海洋局共建高校,是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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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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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在政府应急管理组织的协调下,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与政府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相匹配的应急体系。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区域合作和部门合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基础作用。5、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动员企业及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依靠公众力量,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合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6、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7、信息公开,引导舆论。在应急管理中,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开,但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不仅如此,还要积极地对社会公众的舆情进行监控,了解社会公众的所思、所想、所愿,对舆情进行正确、有效引导。

如何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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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圩镇人民政府镇长蔡士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我们地方政府提升行政能力的重要课题。我认为应该坚持和加强以下几点:一、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本民生地方政府处理危机事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为人民群众谋取最大的利益。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二、坚持应急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必须统筹研究,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灵活、有效的社会危机管理机制。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在编制预案过程中,应该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事件发生后谁去处理、怎么处理等重点环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地编制预案,提高了预案的可操作性。2、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派出所、医疗卫生等专业队伍在应急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形成了统一高效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3、全面提高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1、建立领导责任体系明确主要领导是对本单位的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领导负分工范围内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2、加强工作值班、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平时应加强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强化办公室值班制度,对发生的危机事件坚持第一时间报告,严禁漏报、迟报或不报等现象。3、建立工作预案主要通过对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的排查、原因分析、预测、演练、调解、处置、善后等建立具体处置预案,尽量按事件的种类、性质进行设计,制定完善专项的应急预案。4、建立了政府应急联动系统处置突发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地方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和共同努力,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到整体联动,不失信、不错位、不越位。在便捷高效的沟通环境中,保障信息的全天候畅通才能有效地处理好应急事件。当一些公共突发事件来临的时候,我们不应该慌张和惧怕,而应该严阵以待,坦然面对,及时启动编制好的预案,积极深入一线,紧张有序地处理好突发事件。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处理得当,就会化危机于无形。

如何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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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点:1、应急预案根据发生和可能要发生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2、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按垂直管理的要求,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不可断层,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现象,防止照搬照套。3、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4、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5、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扩展资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了六项工作原则,即: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是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指导方针。预防在应急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应急管理也是同样的道理,最理想的境界是少发生不发生突发事件,不得已发生了那就要有力有序有效地加以处置。做到平时重预防,事发少损失,坚持和贯彻好这个方针是十分重要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体制的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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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国以来,我国应急管理体制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其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式危机处置逐渐演变为从前期预防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一个依托于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但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指挥部与同级的应急办之间的职责没有划清、关系没有理顺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危机处置和常态工作中都有发生。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国务院应急办)为例:一是在危机处置过程中,按照中编办的批复,国务院应急办“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可见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是明确界定的,即: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其处置权利有限定,须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而防控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有“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危机关头履行着临场指挥处置的职责。防控指挥部的总指挥是国务院副总理,防控指挥部等10个议事协调机构实际上也履行着“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二是在常态工作中,国务院应急办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防控指挥部的任务也包括“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随着应急办在应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这种职责上的冲突可能会日渐显露。2、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一是常态协调的权威性不足。在危机发生期间,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特别是指挥部)的协调能力是强的。但是“指挥部”不是常设机构,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等工作。一些相关研究表明,在没有严重灾情的平常年份,某自然灾害专项指挥部一年只开一两次会议,日常业务由设在某部委的办公室负责。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现行的政府应急体制有在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例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都设在地震局)并存,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即便如此,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有些部门,例如发改委,出现在每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中;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也出现在绝大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中。同级部门协调这些政府强势部门存在相当难度。即使副总理担任专项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协调该副总理分管之外的部门也有难度。现有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设立的,机构之间沟通相对不足,预警信息发布后难以形成统一应对合力。3、一些领导小组和委员会与应急管理关联度低,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责区别较大有一些领导小组、委员会承担的是政府常态工作。例如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部际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政府常态工作的一部分。例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煤矿关闭整顿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并组织落实;协调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标本兼治的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批复,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召集,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其工作规则是定期(大多为每年或者每半年一次,个别为每季度)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指定的有关问题。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落实。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牵头部门报上级决定。但个别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却类似于指挥部。例如境外中国公民的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按照《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启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仅从机构的名称推断其职能。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体制的范围变得越来越大,边界不清晰,增加应急办协调的难度,也容易使应急办与办公厅等政府协调机构产生工作矛盾和职能冲突。4、各地政府应急办机构设置不一,职责规定不同,影响协调、枢纽职能的发挥从现状来看在30个省(区、市)级应急办中,有正厅级机构7个,副厅级13个,正处级10个。在20个正、副厅级应急办中,13个应急办的负责人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兼任,另外7个应急办主任为专职。10个正处级机构的应急办主任全部为专职。除应急办的级别各不相同外,编制员额差距更大。多者45人,少的不到10人。各地应急办的编制、级别不同仍然是表面现象,更大的区别是在机构设置和职能确定上。应急办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大致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依托于政府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多数省(区、市)政府应急办的机构和职能设置与国务院应急办基本保持一致:应急办设在办公厅内;在应急办(或办设处室)上加挂值班室的牌子;应急办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有的让政府办公厅加挂应急办牌子,应急管理工作仍由厅内相关处室承担。有的应急办承担了与应急相关而且力所能及的其他职能。承担这些日常职责有利于接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掌握信息,占有应急资源,强化应急办的协调能力。 二是应急办的职责与日常业务脱离。例如浙江、四川两省的应急办没有值班职能,值班工作分别由省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承担。深圳市应急办完全脱离了办公厅业务工作,与办公厅享有平级的待遇,但对于全面掌握市政府领导工作的情况、信息和动态打了折扣,干部交流和提升也是问题。其工作的难度大,其权威性受影响。三是应急办的职责过宽,影响应急办履行其基本职责。例如北京市应急办将协调和指挥、调度权集于一身,削弱了议事协调机构原有的指挥、调度和处置职能,应急办却忙得不可开交。综上所述,应急办各项工作在短期能迅速走上正轨是值得肯定的,其职能的确定还需进一步摸索和调整。但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协调、枢纽职能的定位出现差距。首先,纵向上存在着信息报告上不够及时、准确和全面,迟报、漏报和瞒报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也难以建立。其次,横向上,应急办限于人手少等原因,往往应付于信息接报、上传下达,与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不够,影响了综合协调能力的发挥。有时政府领导也会将政策上没人管的、部门管不了的应急工作统统交给应急办,使应急办工作往往处于超负荷的溢出状态。

政府应急管理的特点

参验
说不敢当
  应急法制具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调整方法的系统性、调整内容的平衡性等特征;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应急法制建设并提供了许多富有教益的经验教训;国外应急法制建设呈现出七大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值得研究和参考。  [关键词]  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应急法制的基本特征;国外应急法制的特点  一、应急法制的一般特征和平衡精神  突发公共事件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通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非预期性,即事出意外;第二,巨大的危险性;第三,紧迫性;第四,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往往导致公共危机,必须采取应急手段去应对,这称为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应急法制。建立与完善应急法制乃是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大使命。  应急法制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针对突发事件及其引起的公共危机所制定或认可的,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应急法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关系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民众的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基本特征是: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应急法制旨在以法律手段调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其调控的对象是突发事件及其引发的公共危机。众所周知,突发事件的范围非常广泛,种类和形态复杂多样,一般将其分为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上述分类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构,每一类突发事件所包含的具体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应急法制都要对之进行法律调整。  2.调整方法的系统性。即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恢复相结合。应急法制并非单纯针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采取应急举措,而是根据预防与抗御并重的原则,将应急法律规范与突发事件的产生发展与变化过程相对应,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持续性和阶段式的调整。譬如我国《消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都贯彻了以预防为主,预防、应对、恢复相结合的方针,把应对突发事件贯穿于危机管理的全过程,尤其强调危机前管理活动的重要性。  危机管理过程论认为:危机管理可以分解为如下两个层面和两个阶段:危机前对策——预防减灾(mitigation)和事前准备(preparedness);危机后对策——快速应对(response, responsiveness)和恢复平常(recovery)。基于此,应急法制从时间脉络上将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分为预警阶段、准备阶段、应急处置阶段、评估恢复阶段这样四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它们分别对应着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急法制对之提出的合法性要求也有侧重。譬如,在预警和准备阶段,主要的法律关系是政府机关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及与此相应的积极责任,公民享有知情、参与的权利和配合的义务;在应急处置阶段,法律关系的重心在于政府机关享有紧急处置权力并负有依法应急的义务,相对方须履行服从管理、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但有权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在恢复阶段,应急法制主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紧急权力的确认、法律纠纷的解决、私人合法权利的救济等。一个完善的应急法制必须兼顾上述内容,方能将整个公共危机管理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公共应急法治化的目标。  3.调整内容的平衡性。从应急法制的内容看,它对应急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在权利义务配置上是不均衡的。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的优先性和公民权利的受限性。政府权力的优先性有两层含义: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中,政府权力优先于公民权利,也即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特别是紧急状态处置过程中政府可以限制、暂停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政府权力在个别情况下优先于法律,即“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在这种享有优先性的权力格局中,与审议表决式的立法权、被动居中的司法权相比较,积极主动、广泛灵活的行政权力具有某种优越性,因为行政权力本身肩负着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而且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应对过程中拥有人力、资源、技术、信息、体制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公民权利的受限性不仅表现在前面提及的需要接受政府权力的依法限制,而且表现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应急法制的要求负有较常态、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来配合紧急权力的行使,如服从征用、征调、隔离、管制等,并有义务提供各种必要帮助,如科研,宣传、医疗等。法律救济的有限性是公民权利受限性的另一特征,它是指对于公民权利受到的合法侵害,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由突发事件的紧迫性所决定,往往只能对此提供临时性的救济,在事后恢复阶段基于紧急措施的公益性和损害行为及后果的普遍性、巨大性,许多情况下政府往往只可依法提供有限的救济,如相当补偿或适当补偿等等。  政府权力优先性与公民权利受限性是相互对应的,从表面上看,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方与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配置并不对称,体现出应急法制是对行政紧急权力的一种优先保护。这种法律保护上的倾向性并非随意而设,而是源于行政紧急权力所代表的公益性。紧急权力因公益而存在和运行,在出现突发事件特别是导致紧急状态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加以应对之际,公益较之私益往往更具有优先性,较之其他社会主体,政府机关对公益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具有的中立性、公正性,其行政法理基础也出于公共目的论和行政优先权理论,敌对行政紧急权力的优先保护实际上正是为了紧急状态下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  需要指出,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并不意味着法律维护特权和不平等。即使这种倾向性来自于现实的客观需要,也必须维系在一定的合理限度之内,因为法律的精神在于实现公平,宪政和行政法治的基本品格在于控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应急法制同样不能违背这一基本准绳。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和行政法治的理念是应急法制进行权利义务配置时的“平衡阀”。  应急法制的平衡性主要表现在通过一系列应急原则和规范,为前述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设置了一个针锋相对的“矫正机制”。首先,对于政府权力的优先性,应急法制确立了“应急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举措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冲突的行动,事后也必须征得有权机关的追认。政府应急处置行为还必须遵循应急法治对行为程序的基本要求,不管这种应急行为程序属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紧急程序(最低限度程序或者较平常更高更严格的特别程序),一旦法定程序要件缺失,应急处置行为都属于违法。可以说,合法性是政府权力优先性得以成立的关键条件。其次,应急法制还赋予行政相对人一项特别的法律保护,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特别是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虽然世界各国立法都承认人权限制原则,但是一些基本人权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应该保留,不能随便克减,于是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许多国际性公约都确立了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也即克减底线,反对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无限制地滥用紧急权。对于究竟哪些权利属于最低限度的人权,各国突发事件应急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从世界范围看,基本权利的克减底线通常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驱逐出境和流放、公民资格不得取消、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尊重、语言使用权不受侵犯、思想自由、禁止有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等等。这些权利为处于受限地位的公民提供了起码的法律保护,它与“应急法治原则”一道,极大地改善甚至改变了应急法制在权利义务配置上的不均衡,保障公民和政府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使应急法制呈现出与宪政和行政法治精神相吻合的“平衡性”。

全国应急管理专业排名较强的国内高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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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暨南大学第一所开设应急管理专业的高校本科和研究生都有应急管理专业在国内高校该专业的发展较好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