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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及批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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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设计的重要文件。可研报告编制出来后,要及时报送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资者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即可上报审批。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又是银行信贷评估和信贷立项的主要依据。四、项目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进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书。技术性项目和技改项目则可直接编制技施设计。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指非生产性工民建项目)也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后,项目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和总概算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确需修改和变更,则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原批准单位的同意,并编制修正概书上报审批。五、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批准后,下阶段要进行以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即:开展四通(水、电、路、通讯)一平工作、资金筹措和落实到位(含资本金的筹措和落实),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接着可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队和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工作。按规定组建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一个或多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全过程或某一单项工程、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理。在资金筹措方面,首先必须按规定筹措和落实项目资本金,然后再争取银行贷款、项目专款和外援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目前,项目资金的筹措可以按以下项目分类进行筹措。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争取以工代赈资金、战恢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发展资金、公路、水利、电力、通讯建设专款等解决。2、财源建设项目:主要可以争取以工代赈资金、战恢资金、省财政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正常银行贷款等解决。3、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可以争取教育专款(包括国家计委扶贫教育希望工程专款)、卫生专款、广播电视专款、战恢资金等解决。此外,还可以抓住上海南汇县对口帮扶的机遇,争取他们的扶持和援助,创造条件争取外资的投入。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办理项目报建注册登记和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有关内容进行审计。六、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批准开工后,则可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批准投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同时需要做好生产性项目生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原材料、动力供应、员工培训等。七、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是全面考核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工程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工程验收要由建设单位向组织验收的机关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然后由验收机关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并组成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要根据验收结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生产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投入生产后还应进行项目后评价。根据项目的大小、评估时间可选择在1年以上,2年以内(或按生产周期计)。一般由项目投资者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批。根据上述几个建设程序,可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程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管理。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主要由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评估和审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2、施工阶段的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理公司进行管理。3、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出生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技改项目由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工民建项目由建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发改委、建委汇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有企业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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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小杨2534 一、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部分调整,但不能缩小上述规模标准。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招标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况的规定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县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局)部门的划分及各部门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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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研究定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下达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2、加强对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管理,正确引导投资方向和消费结构。负责审批、上报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全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指导和协调工作;与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以工代赈项目,争取以工代赈资金。3、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和价格等重要经济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4、贯彻执行国家物价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我县价格政策.5、开展经济信息、经济预测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反馈工作,为领导决策和编制计划提供科学依据。6、研究制定本县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7、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是方案设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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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工程项目,技术要求严格、工艺流程复杂、设计有往往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设计质量,设计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来完成,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技术成熟的中小型工程,为了简化设计步骤,缩短设计时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技术既简单有成熟的小型工程或个别生产车间可以一次完成设计。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是指具有独立的行政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设计任务书,并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的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的建设工程,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的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按国家的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根据以上几个建设程序,可以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程阶段、施工管理阶段、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按照国家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工作阶段的工作要求,确保国家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基本信息是指具有独立的行政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设计任务书,并按一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工的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的建设工程,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立的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的建设工程。按国家的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根据以上几个建设程序,可以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程阶段、施工管理阶段、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按照国家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工作阶段的工作要求,确保国家项目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项目从前期工作阶段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施工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阶段的程序简述如下: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及批准立项阶段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和编制的。我们在编制项目建书时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四大支柱产业、培育县域经济、壮大财源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一主导原则来进行。项目建议书编制出来后,要及时报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查论证后,即可批准该项目立项。批准立项的主要依据是先有法人后有项目,项目要符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要符合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法人是谁;2、为什么要建设这个项目,其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3、建设条件是否成熟;4、建设内容及规模是什么,包括产品方案的设想;5、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6、简单经济评价和分析。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内容是在项目勘察、试验、调查研究及详细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主要阐述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是否合理,反映出投入与产出的关系,一般说产出大于投入则项目可行,反之,则不可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总论。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等:技改项目还要分析说明企业现状和技改的原因等;2、建设条件;3、市场预测;4、建设地址选择方案;5、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和产品方案、技术方案等;6、环境保护;7、劳动定员及培训计划;8、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和构成;9、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10、结论及建议。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及批准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者根据项目的咨询评估情况对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设计的重要文件。可研报告编制出来后,要及时报送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或投资者进行审查和评估论证,论证通过后,即可上报审批。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又是银行信贷评估和信贷立项的主要依据。四、项目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进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书。技术性项目和技改项目则可直接编制技施设计。一般小型基建项目(指非生产性工民建项目)也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后,项目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建设规模、建筑结构和总概算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确需修改和变更,则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原批准单位的同意,并编制修正概书上报审批。五、项目初步设计或技施设计批准后,下阶段要进行以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即:开展四通(水、电、路、通讯)一平工作、资金筹措和落实到位(含资本金的筹措和落实),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接着可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队和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工作。按规定组建工程监理机构或聘请一个或多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全过程或某一单项工程、某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监理。在资金筹措方面,首先必须按规定筹措和落实项目资本金,然后再争取银行贷款、项目专款和外援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目前,项目资金的筹措可以按以下项目分类进行筹措。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争取以工代赈资金、战恢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发展资金、公路、水利、电力、通讯建设专款等解决。2、财源建设项目:主要可以争取以工代赈资金、战恢资金、省财政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正常银行贷款等解决。3、社会发展项目,主要可以争取教育专款(包括国家计委扶贫教育希望工程专款)、卫生专款、广播电视专款、战恢资金等解决。此外,还可以抓住上海南汇县对口帮扶的机遇,争取他们的扶持和援助,创造条件争取外资的投入。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办理项目报建注册登记和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等有关内容进行审计。六、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批准开工后,则可按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批准投资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同时需要做好生产性项目生产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如原材料、动力供应、员工培训等。七、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环节,是全面考核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工程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工程验收要由建设单位向组织验收的机关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然后由验收机关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并组成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要根据验收结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和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生产性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或投入生产后还应进行项目后评价。根据项目的大小、评估时间可选择在1年以上,2年以内(或按生产周期计)。一般由项目投资者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审批。根据上述几个建设程序,可将建设项目分为项目前期工程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管理。1、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主要由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评估和审批。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改部门审批。2、施工阶段的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理公司进行管理。3、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出生产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技改项目由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批;一般工民建项目由建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发改委、建委汇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采用国有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非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是否严禁出现特定品牌以及供参考选择的短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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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货物采购: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  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5.使用财政性投资二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四)特许经营:  1.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2.出让年经营额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3.出让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省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购置设备的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管理等服务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1.建设工程进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设备安装招标,必须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货物及设备采购清单已经项目审批部门认可;  3.勘察、设计、咨询、劳务等服务项目已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特许经营权出让已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1.建设工程必须满足新开工审批要求的到位资金比例,全部资金来源已明确;  2.货物采购资金必须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证资金来源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3.短期服务项目,必须出具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资金证明,一年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落实逐年资金来源方案。  (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  (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  (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  (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  (一) 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  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或者强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与相关项目、单位关系复杂的。  第二十四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其他招标项目是否设标底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标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  第二十五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审批的本省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县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文件。  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应当自招标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自主进行。  第三十一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间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确定。一般项目应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  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专家库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  省级专家库由工业、水利、交通、农业、建筑、文化、教育、卫生医药、科技、信息、环保等行业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员不少于五十人。所有专家应当具备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的经历,并具备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专家资格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  第三十五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服务、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一般性建设工程、货物采购采用最低投标价的办法评标。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招标人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五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  (二)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三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取消投标资格处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参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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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建设现代农业,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扶贫项目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四)社会捐赠扶贫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第三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地方财政收入、农民人均收入、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第四十条 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地方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百分之一点五提取。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账;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国库支付、项目直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第四十二条 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具体考评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扶贫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情况以及财政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第四十三条 财政、扶贫开发和其他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扶贫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受理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咨询。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及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等。第四十五条 贫困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行使知情权、选择权、民主决策权、参与实施权。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的专项工作报告,将农村扶贫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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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组织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加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针对经济社会运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对策和建议。做好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综合协调。 (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生产力布局、重要产业、跨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负责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负责有关发展规划的审核、评估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并协调解决有关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协会发展。 (四)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和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统筹协调市政府各类投资资金的使用,提出资金年度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项目。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资金及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按照权限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审核和转报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引导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牵头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组织重大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新兴产业发展。负责安排重大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管理并监督实施市级服务业发展扶持引导资金。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基础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领域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评估。研究和协调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关工作。 (七)拟订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提出利用外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核准、审批或审核转报外商投资项目、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参与开发区设立审核和政策协调工作。 (八)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按分工编制全市有关重要商品、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牵头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储备。 (九)牵头负责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区域发展的战略和政策,研究、协调区域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城镇(市)化发展、沿江沿河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市长江岸线使用的规划、管理和审批或申报。推进流域治理,参与拟订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十)统筹协调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研究拟订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政策执行情况。负责企业债券的审核、转报和监督工作。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及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督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负责对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工作。 (十一)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约型社会建设,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统筹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我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 (十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我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牵头组织实施石油等重要物资的储备。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负责成品油市场管理。牵头编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业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十三)统筹协调市际间地区经济协作,负责市际间对口支援、援建协调等工作。 (十四)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牵头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监督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十五)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和有关计划、预案,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国防建设之间的重大问题。 (十六)根据市政府委托,归口管理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并按要求对各类发改系统工作信息再次进行

香笺泪
藍鬍子
县发改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组织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我县的实施方案,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预测和监控;负责全县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负责制订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项目评估计划,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前期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上报。 (三)研究自治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分配社会保险的研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自治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对自治县开设的各专项建设基金的计划管理;汇总编制自治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等上级投资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自治县各乡(镇)、各部门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专项基金等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全县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检查和监督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会签。 (五)组织研究自治县重点建设计划管理和资金筹措等问题,制订和下达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限额以上重点项目建议书的审核上报、限额以下重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的组织评估及审批、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的审批和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参与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以及重点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组织编制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易货贸易、外汇收支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利用外资、中方担保对外融资等方面的计划;组织开展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报批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的组织申报。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促进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战略和规划,拟订指导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以工代赈计划和农业利用外资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研究提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市场建设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审核申报企业债券的发行。 (九)研究提出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人口计划、民政事业、社会事业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和协调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旅游、体育、环保等部门的计划编制以及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人才、物资协作和经济联合,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负责全县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制订全县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劳动、工资、生产、流通、外贸等方面经济关系的调控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依法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贯彻执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商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合理安排自治县管理的各种商品的差价和比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依法管理房地产价格。 (十三)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管理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储备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和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检查督促自治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规、规章、政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职工物价监督站的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物价的作用。 (十五)负责全县物价监测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预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预警市场物价形势,反馈市场物价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 (十六)负责组织自治县的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及流通费用、房地产价格的调查分析工作和依法开展赃物鉴证、估价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物价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价格纠纷。 (十七)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比之下,发改局的发展前景要宽阔一些,不过当然要根据你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来定。

怒江一级支流勐梅河概况

适莽苍者
可以尽年
  三岔河水库位于龙陵县镇安镇三岔河,距龙陵县城28km,属于怒江一级支流勐梅河上游支流。坝址海拔高程1829m,坝址以上径流面积33.2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3900万立方米。工程设计总库容1725万立方米,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和综合利用,灌区涉及镇安、腊勐两乡镇,设计灌溉面积4.01万亩。原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投资为12819.57万元(2002年物价水平,需修编概算)。  楚雄州双柏县水库三岔河水库位于楚雄州双柏县鄂嘉镇茶叶村委会,礼社江支流不管河上游,距县城209公里,径流面积27平方公里。该水库属新建小(一)型工程,总库容756.1万立方米,灌溉面积13079亩,工程于1992年5月22日进入勘测设计阶段,省水利厅批准列入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三岔河水库于1995年12月15日开工,到2000年12月31日完工。工程完工后,双柏县水利局于2001年1月21日在工程指挥部主持召开验收会,对整体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时移交给水库管理所运行管理使用。三岔河水库工程经过9年多的运行,情况良好,达到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折叠编辑本段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水库三岔河水库位于黄都镇黄都村,属洪渡江右岸支流木耳溪上游。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以及灌区条件,正常蓄水位选择为935.3m。库区两岸山体雄厚,近岸无深切低邻谷分布,未见大型区域断裂构造切割库盆,库盆封闭条件较好。区内均为寒武系中统高台组灰色薄至中层含泥质白云岩、泥质白云岩的可溶岩分布,未见大型岩溶管道发育,库区存在向库外集中渗漏通道的可能性小,水库基本具备成库条件。下阶段应作进一步论证。库区基岩多裸露,均为硬质岩,边坡整体稳定;区内无低洼地势分布,无大的浸没问题。坝址区两岸为基本对称的"V"型河谷,出露基岩岩性为寒武系中统高台组灰色薄至中层含泥质白云岩、泥质白云岩,岩层倾下游偏左岸,岸坡多以切向坡为主,边坡总体稳定。坝址区为中等至强含水岩组,工程区经适当工程处理,具备建坝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