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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具体怎么实施?

有间
银新
可能各个学校的也不太一样。我只知道厦大的是最低档的奖学金就相当于每个月给的国家补助,学费还是要自己交的,也就类似于给国家补贴的自费生,这个是根据复试成绩定的,其他的奖学金制度跟这个不挂钩的,那些是凭学习成绩评定的。

兰州大学研究生院奖学金制度

许衡
两面争
兰大的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额度为学费全额,覆盖率为50%;二等奖学金额度为学费额度的一半,覆盖率为30%左右。另外,兰大还有研究生助学金,也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为6000年;二等助学金为4000年。每年分10个月发放。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3、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4、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各科必修课成绩合格,外语水平高;学业成绩优异。5、符合上述四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评选:(1)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学术研究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出版学术专著等;(2)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崇高荣誉;(3)研究生学习阶段,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标兵,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有谁知道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乃愤吾心
惚乎若亡
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学校根据教财[1991]98号文件以及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事项如下:一、普通奖学金发放范围1、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博士研究生;2、2006年春季之前入学的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不包括MBA);3、提前攻博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三、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1、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5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生,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7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3)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9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4)在以上基础上,学校另外增加生活补助每生每月340元,每年发放十个月,每年的三月份和十月份不发。2、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12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3)入学前为在职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52 元,每年发放十二个月。3、2006年春季后(包括2006年春季)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四年学制发放普通奖学金,2006年春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按三年学制发放普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按两年学制发放。4、提前攻博研究生在其入学后第一年内以硕士研究生身份享受普通奖学金,在以后的四年内以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普通奖学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提前攻博,必须交清两年培养费,且第一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5、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其入学后的五年内以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普通奖学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必须交清两年培养费。四、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1、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1)各学院(系)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时间内,将新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数据库报研究生院,数据库中应包括学号、姓名、银行帐号、发放金额等字段。(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即可享受普通奖学金,第一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将与第二个月的普通奖学金一起发放,普通奖学金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下发。(3)研究生院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单,及《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情况变动表》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将发放名单及发放金额送交银行,由银行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4)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习、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次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2、其他(1)定向、委培研究生的生活待遇由定向单位和委托单位负责。(2)研究生在超过规定的学制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3)提前攻博研究生或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回硕士研究生培养,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与应享受的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差额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须退还全部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五、本管理办法从2006年9月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同类文件停止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卢沟桥
比利猫
第一年入学凭笔试成绩决定是公费还是自费 之后两年按成绩评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15000 一等奖学金:12000 二等奖学金:9000 三等奖学金:5000

硕士研究生都有什么奖学金?

刘昼
川奈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扩展资料: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3.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4.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各科必修课成绩合格,外语水平高;学业成绩优异。5.符合上述四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评选:(1)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学术研究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出版学术专著等;(2)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崇高荣誉;(3)研究生学习阶段,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标兵,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生奖学金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的奖学金制度

一多
鬼网吧
奖学金每年评的那种:一等不是2000,就是1500.具体数额忘了,二、三等是1000、500、300几个,没多少钱。但要求及其苛刻,必须发表论文的才能评,而且研1,2,3一起评。如果你看中荣誉还值得,若为了钱就不值了。还有每年一次的南粤优秀研究生,也是重在荣誉,奖励没多少。普通奖学金即每月的补助。若想挣money,可以兼职,带家教等其它途径。靠奖学金没戏!

中国药科大学研究生的奖学金制度怎样

大雅
白之恋
我来两年多了,只能跟你说奖学金很低!而且发的比较晚。三等是三百,二等是六百,一等是一千,半年发一次。国家一等是奖学金八千,励志奖学金五千,一年一次。但是励志,国家,和一等奖学金不能并列,只能拿一种。不要被招生简章骗了!

对外奖学金 学习计划书

富哉
夫子言道
我曾经去中国旅游三次了,我对中国的印象一次比一次深刻,每次都恨不得留下来。中国风景美不胜收,社会生活丰富多彩,历史悠久,中国人十分善良好客。在中国旅游的时候,我收到过很多难忘的款待,让我很深刻地体会到中国人的慷慨大方,十分友好的态度。况且在我看来,中文是世界上最美最丰富的语言,表达能力无比强大。这么多成语,俗话,谚语,诗,歇后语等等。我觉得中文,简直是个宝库。如果我能得到在中国上大学的机会,我很想读中医,我无法表达这是多么有意思。 刚刚和中国接触的时候起,我就对中医特别感兴趣。我认为在西方国家,中医还需要的介绍,的宣传,目前西方人对中医的了解还有待提高。我的目的就是学好中医之后进行对西方国家的介绍等 。我很愿意为了改善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关系做出贡献。我认为中国国际性的角色逐步关键,所以去中国就学也很有前途。如果能拿到中国政府的奖学金,我会觉得十分荣幸,而且我保证我会很认真,努力地读书。我在恭候您的决定。敬上

请问学校规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只能获得一种的做法合理吗 ?

道熙呀
红指甲
我感觉~国家助学金学校没有权利没收和克扣~!你们的情况怎么不去上级反应~?还有下面是助学金的条例建议你看看~基本上都是按照财政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各个学校还有一定的细则,你可以到你校的网站上去查找细则,应该有的。不知你要找哪个学校的,你可以在百度搜索出输入:四川高校助学金实施细则,注意下面的相关搜索及相关搜索,你就会看到部分学校的实施细则。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