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
① 这一分类在内很大程度上源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家吉尔伯特·赖尔于1949年在“Knowing-How”与“Knowing-That”之间所作的著名区分。这一区分旨在纠正试图基于对命题性真理的把握来界定“理智(intelligence)”、基于认识的概念来界定所有其他心理活动的概念、以“理论活动”来引导规范“实践行为”的“主智主义学说(intellectualist doctrine)”。赖尔认为,当我们说某人“灵敏”或“愚钝”、“慎明”或“鲁莽”时,我们所指的不是他知道或不知道这条或那条真理(knowing-that),而是有能力或没有能力做某些事物(knowing-how);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关注后者(即“knowing-how”意义上的技能性知识)而非前者(“knowing-that”意义上的命题性知识)。② 其实,早在赖尔之前,德国古典学家布鲁诺·斯奈儿已经明确指出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知识”概念所具有的独特的“knowing-how”含义:“代表knowledge的阿提卡语词episteme部分地解释了苏格拉底为何要选择工匠的技术作为其模型。和伊奥尼亚代表knowledge与understanding的语词仅指称理论认识不同,这个阿提卡术语还包含了实践的含义。它既意指knowledge又意指ability,并特指手工艺经验。苏格拉底思想的方向因此从一开始就由其语言所给定了。他的词汇的性质加强了知识与实践旨趣、知识与伦理思想之间的密切关系;而这事实上就是苏格拉底在希腊哲学史上的特殊成就。”③ 斯奈儿认为苏格拉底的知识概念所效仿的工匠的技术活动就包含了一种通过专门训练而习得从而心领神会的“实践的knowing-how”:“现在,苏格拉底要求任何行为的实施都应该相似地由一种关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质的知识所规定。目的,亦即好或美德,并非仅仅一种客观被给予的理想,而是行为者的‘内在固有的’潜能的实现。Telos(目的)不再是一个可以被‘直觉’到的不变的普遍标准,而是一种方法性地获得的知识的产品,这种知识提供所需的理解,而让它具体成形的唯一方式是借助于行动。”④ 在斯奈儿和赖尔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考察苏格拉底的知识理论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道德哲学成为二十世纪后半页英美苏格拉底研究的核心课题。 对于苏格拉底的伦理学命题——美德(arete)是知识(episteme),无人有意作恶、恶行是无知的结果,正义、勇敢、自制等只是美德的诸方面,具有统一性——的正统解释,受制于“arete”与“episteme”这两个概念的英文对应词“virtue”和“knowledge”所包含的现代人“主智主义”的先入之见。这种“主智主义”观点认为,伦理美德的获得仅借助于对宇宙诸道德真理的理解或对好坏对错的知性洞察,道德事实的知识包含着正确的行为;反之,对道德事实知识的无知则导致错误的行为,美德相当于正确实践所要求的先在理论设备。“episteme”指称“道德理论活动过程的成功结论,必然先在于道德上可接受的行为”,因此其意义是认识性的或某种形式的knowing-that。这是20世纪上半叶诸如Taylor、Leon Robin和Cornford等希腊哲学研究专家解释苏格拉底哲学的基本理论前提。 古尔德接受赖尔的区分并将“episteme”等同于knowing-how,指出:“在提出‘arete’只通过‘episteme’而被获得时,苏格拉底并非断言‘arete’必然来自对善与恶的性质的个人把握,而是认为‘arete’的获得所要求的乃是一种道德能力,在某些方面可以与陶工、鞋匠等的制造能力相比较;苏格拉底所展示的‘episteme’是一种knowing-how, knowing how to be moral。”“既然‘episteme’并不意味对一个对象的沉思,而意味一种行动能力意义上的理解,因此它始终是一种纯粹主观的‘信仰’。”⑤ 古尔德认为,苏格拉底创造了“episteme”与“techne”之间的类比,把工匠的制造能力视为普通人在面临日常道德问题时所应该追求的理想。由于古尔德著作的出现,在柏拉图伦理学研究中,对知识问题的认识产生了一种有趣的转向。尽管如此,古尔德的观点还是招致了法拉斯托斯的批评。尽管法拉斯托斯不否认技能性知识或“techne”类比的意义,但他指责古尔德过于低估knowing-that义的“episteme”对于苏格拉底的重要性。在法拉斯托斯看来,这一knowing-that义的“episteme”才使得苏格拉底的言语变得有意义。苏格拉底的方法无非是两种,即审查知识(a)和劝导美德(b),“在(a)中诘问法(elenchus)检验的是命题而非行为。一个人声称有知识(道德的或任何其他的知识,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全都一样),当他说了P,然后又说(隐含)Q——Q被表明为与P矛盾,或者,当他提供P中的一个术语的定义——这定义被表明为是错误的,他的主张就被驳斥了。在此过程中,苏格拉底丝毫没觉得有必要去检查说话者的行为或以任何方式涉及它们,他也从未在柏拉图对话中为了证伪假冒的知识而这么做。在(b)中,使同伴成为好人乃是苏格拉底生活的伟大目标。除非苏格拉底不相信做诘问法可能希望完成的唯一事情——纠正错误的信念、混淆的观念和错误的思想方式——本身就是制造好的道德行为的一种必要条件,否则诘问法的日常实践会与这一目标毫不相干。”⑥ 严格的诘问既要进行定义,也要进行推论并以演绎证明和知识的确定性为其旨归。由此,法拉斯托斯作出了一个为20世纪后半叶英美苏格拉底研究定调的结论:“苏格拉底的知识对于事实太无兴趣。这是它的主要麻烦。苏格拉底的知识模型乃是我们现在所谓的演绎性知识(dective knowledge)。他孜孜以求并获得如此显著的成功的那种知识,就在于安排人们以明白清晰的方式具有的任何信息,以至于人们一眼就能看见鲜明的推论理路与幽暗的矛盾。但对于另一种认识方式,经验的方式,苏格拉底鲜有领会,从而由于他对知识的成见他为他的无知付出了代价,亦即,一般看不到他关于事实之知识的各种局限,特别是关于知识的事实。假如他曾深刻领会到必须把知识本身作为一个人性中的事实来研究、严格规定当一个人有或没有知识时作为一个事实在他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那么苏格拉底本可以看到,甚至他本人面临死亡的无畏勇气,也不应归于知识,而应归于某种更近似于宗教信仰的东西。”⑦ 但当苏格拉底的知识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在苏格拉底的“无知”声明的难题中显露出来时,法拉斯托斯不得不对苏格拉底的知识概念再作区分。他认为,苏格拉底对知识作了双重定义:“当他声称他绝对一无所知时他指的是那种哲学家们使用了很久且还会长久使用的极强意义上的知识——仅当人们宣称具有确定性时人们才说他知道。这会使他有很大的余地承认他在一种根本上较弱的意义上具有道德的知识——通过他本人的神奇的哲学探究方法——诘问法——所获得的那种知识。”⑧ 法拉斯托斯把前一种具有不可错的确定性的知识标为“knowledge C”,而把后一种可由诘问法来证成的命题性知识称为“elenctic knowledge”或“knowledge E”。苏格拉底自认为他具有后一种知识而不承认具有前一种知识。 无论是古尔德还是法拉斯托斯的观点,都是基于各自的知识概念而作出的过于简单化从而极端化的判断。大量证据表明,希腊人的“episteme”可以同时包含“Knowing-How”与“Knowing-That”,严格的区分只是现代人的偏见。当法拉斯托斯在说明“knowledge C”与“knowledge E”的差异时,为“knowledge C”所举的例子恰恰是具有“Knowing-How”的“医生”的知识。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现代人所谓的知识与技术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要素何以能够在“episteme”的观念中共存?它们是如何彼此相关呢?辛提卡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指出,“问题不在于规定‘episteme’概念的外延,而在于规定其内涵”。⑨ 在与“伎俩(empeiria)”的对比中,辛提卡发现,希腊哲学家的“episteme”一词预设了对人们所做东西的觉识以及给出说明的能力。古尔德看到,苏格拉底的道德性知识是“技术(techne)”,但当时并非所有的“技术(techne)”都是“知识(episteme)”,严格意义上的“技术(techne)”是一种“知识性技术”,而“伎俩(empeiria)”则是“信念性技术”。严格意义上的“技术(techne)”、“知识(episteme)”或“知识性技术”要求回答“觉识什么”、“说明什么”。就工匠而言,他们在实际操作时必然有觉识且能够说明产品及其性质。制造性技术以及任何理性技术的本质就在于对其目的和性质的觉识,这构成“知识性技术”的精髓,也使“Knowing-How”与“Knowing-That”在“episteme”一词中密切关联起来。辛提卡指出,“在任何工匠的活动中,知道如何制造(或产生)x和知道x是什么是彼此不可分离地关联着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episteme’所具有的‘Knowing-That’的一面是非常特殊的:它是关于本质和定义的知识,与其说是knowing-That不如说是knowing-What。”⑩ 根据这一逻辑,“技术(techne)”及其所蕴涵的“Knowing-What”,不仅可以解释法拉斯托斯所强调的苏格拉底富有主智主义色彩的诘问,也可以解释诘问所要获得的美德之定义,以及关于美德的“What-Knowledge”事实上被等同于一种能够在个人中产生美德的技艺:在一种能够践行美德的意义上拥有一种美德,与认识这一美德的性质与定义不可分离地粘结在一起,美德从而成为知识;反之,知识亦即美德。辛提卡并不反对法拉斯托斯对苏格拉底“知识”的命题性规定,但为它添加了一个“目的(telos)”要素:“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一种活动的目的或终点(telos)的概念在主宰这一活动的‘episteme’的概念中扮演了核心角色……无论讨论知识还是几乎任何现象,他们都要有意无意地拽入活动的目的(telos)。仿佛不把它涵摄到一个带有目的(telos)的过程的概念之下,他们就不能概念性地把握一种处境。因此,我们可以将此倾向称为‘概念的目的论’和‘目的性的’思维方式(telic way of thinking)。……而工匠的典范性之所以凸显是因为,在一切人类活动中,工匠的活动具有最具体的和可明确界定的产品。”(11) 在这个意义上,“产品”或“成果”体现了“力量(namis)”,因此,如果“知识”要有力量,就必须也有“产品”或“成果”;“object”既是“对象”又是“目标”。 尽管命题性知识和技能性知识曾随柏拉图思想的发展而得到过不同的强调,但是“知识”与“技术”的相互规定、相互提升从而达到“知识性技术”与“技术性知识”的相互融合却是柏拉图哲学的基本主题。现代人所强调的“Knowing-How”与“Knowing-That”之区分的重要性,在古代是让位于严格意义上的“知识”或“技术”、“知识性技术”或“技术性知识”与“信念”或非严格意义上的“信念性技术”之间的对立,柏拉图在此对立中不仅塑造着“知识”,同时也塑造着“哲学”。 二、“知识”与“信念” 柏拉图十分清楚,没有“技术”保障的“知识”——单纯的命题性知识或“Knowing-That”——极易沦为“信念”或“意见”,恰如没有“知识”保障的“技术”同样极易沦为奇技淫巧。“知识”与“信念”的关系问题,是柏拉图研究中最旷日持久的论题,柏拉图本人对此最为详细、系统的区分是在《理想国》第五卷,其要点是:(1)知识(Knowledge)关乎“what is”(epi men to onti gnosis en);(2)无知(Ignorance)关乎“what is not”(agnosia epi me onti);(3)信念(Belief)关乎“what is and is not”(epi de to metaxu)。显然,柏拉图对巴门尼德关于知识与信念的区分全盘接受,并和巴门尼德一样认为“第二条道路”(关于“what is not”)根本不可能而彻底摒弃。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与阐释涉及being的多重含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界大致确认了being的三种用法:(a)存在;(b)述谓;(c)表真。据此,关于“知识”可以有三种意谓:(1a)知识(Knowledge)关乎“what exists”;(1b)知识(Knowledge)关乎“what is F”;(1c)知识(Knowledge)关乎“what is true”。关于“信念”同样可以有三种意谓:(2a)信念(Belief)关乎“what exists and does not exist”;(2b)信念(Belief)关乎“what is F and not-F”;(2c)信念(Belief)关乎“what is true and not true”。(12) 按照(a)的理解,我们只能认识存在着的东西,而对于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东西,我们只能抱有信念;所谓存在着的东西就是作为可知者的理念,所谓既存在又不存在的东西则是作为可感者的感性现象。按照(b)的理解,(1b)宣称,我们只能识知那些是F的对象,(2b)则宣称,关于那些既是F又非F的对象,我们只能具有信念,换言之,信念的对象本身都既是F又非F。按照(c)的理解,(1c)宣称,我们只能识知真的命题;知识蕴涵真(真理);而(2c)或者宣称每个能够被相信的命题都是既真又假的,或者宣称能够被相信的一系列命题既包含某些真信念又包含某些假信念;信念既不蕴涵真也不蕴涵假,有既真又假的信念。尽管我们能够从p被识知这一事实中得出P是真的,但是我们不能从P被相信这一事实中得出P是真的或P是假的。(13) (a)和(b)指涉“知识”和“信念”的“对象”,因此(a)和(b)这两种解读又被称为“对象分析”;(c)所指涉的命题是“知识”和“信念”的“内容”,所以这种解读被称为“内容分析”。(14) 西方学者关于柏拉图的“知识”与“信念”之差异的争论,基本上没有超出这里所列举的基于being的三种用法所进行的“对象分析”和“内容分析”。由于无论“对象”还是“内容”都属于“所知”,因此我们仍无法知道,当我们说某个人有所“识知”或“相信”时,在这个人身上或心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如果说对于“所知”的“对象分析”和“内容分析”属于“客观性分析”,那么我们能否在柏拉图那里发现他对“知识”与“信念”之所以“能知”进行“心理状态分析”的蛛丝马迹?众所周知,“知识”与“信念”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理状态。尽管“对象分析”和“内容分析”的解读对柏拉图中期认识论甚至存在论来说似乎是充分的,但是对柏拉图早期思想中某些关键论题的澄清仍嫌不足:如作为“信念性技术”的修辞术,只有通过心理状态分析,才能揭示出其内在矛盾;因为苏格拉底的基本关切是基于“知”的“言”和“行”或作为“知”的自然延伸的“言”和“行”,所以其诘问法与其说是一种认识论或伦理学探索,不如说是一种统合了“知”“言”“行”的“生存论分析”。 《理想国》第五卷的论述和学者们所进行的“对象分析”和“内容分析”显示出这里所说的“心理状态分析”的端倪。我们知道,“知识”的“不可错性(infallibility)”被公认为“知识”与“信念”的根本区别(15),它可以形式化为: a knows that p→p它源于巴门尼德,因此辛提卡称之为“巴门尼德定则”。它表明,在早期希腊思想中,思想与其对象之间的同一性,或“知识(knowledge)”(能知)与“所知(the known)”的同一性。对柏拉图关于“episteme”的心理状态分析可以从巴门尼德的“noein”概念中获得提示。冯·弗里兹认为:“noos的首要功能在于直接触及终极实在。它不只是在终点作为逻辑过程的结果达到这终极实在,而是从一开始就触及它,因为,正如巴门尼德反复指出的,没有eon——它在其中展开其自身——就没有任何nous”(16)。斯奈儿称“noein”为“神圣知识”,是“用来把握纯粹存在的纯粹思想”,是“对Being本身的直觉性识认(intuitive recognition)”(17)。卡恩甚至认为,being不仅开显真理(aleitheia),它本身就是真理,而巴门尼德贯通命题之真与事实之真的“表真结构”为柏拉图的存在论提供了思想资源。(18) 由于柏拉图的“episteme”蕴含了“能知”与“所知”的直接混合,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内心的看或触”,甚至是“亲知(knowledge as acquaintance)”(19)。需要严格区别的是,当代知识论所谓的“亲知”是一种“感性直观”,而柏拉图的“亲知”则是不折不扣的“理智直观”(20)。在这里,“能知”与“所知”直接合一,完全贯通无隔,达到一种纯然“透明”的心理状态。就命题性知识而言,一个有知识的人所知的命题肯定是真命题而且他也肯定知道所知的是真命题;就技能性知识而言,一个有知识或有技术的人所作为的肯定是完善的目标,而且他肯定能实现他所做所为的目标。因此,对于一个具有“知识”或“技术”的人来说,无论是命题还是行为,都是不可错的。“episteme”与“永恒存在”、“真命题”、“正确行为”的整合贯通之圆满状态就是Being——具有最高度确定性的终极实在。 需要注意的是,“doxa”是心理学术语,而“episteme”或“noein”则是知识论术语。柏拉图的“episteme”概念所蕴含的“心理状态分析”之所以不易领会,原因在于这一概念本身所包含的实在论或客观性意味更适合于“对象分析”或“内容分析”。近代以来,对“知识”主观取向的反思虽然已很深入,但都不得希腊人的“episteme”概念之要领。过于重视对“信念”(doxa/pistis)的“对象”、“内容”和“所信”的分析也必南辕北辙,因为“信念”首先表达的是主观的倾向和态度,“对象”、“内容”和“所信”反而无关紧要。休谟深刻地洞察到,“信”与“不信”的差别不在于所相信的内容,而在于理解的方式,是观念所具有的附加力和生动性;信念给观念以的影响并使它表现出更大的重要性;把观念嵌入到心灵里,并使它们成为我们一切行为的支配原则。(21) 休谟关于信念发生主义和行为主义的理论倒是离希腊人不远。我们甚至可以断言,在绝对的意义上,“知识”与“信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两者的差异不只是“being”与“being+not-being”的区别,而就是Being与Not-being的区别,是既非单纯对象或内容的差异,也非单纯心理状态的差异,其不可公度性(不可通约性)不亚于“科学”与“宗教”。 关于“doxa”的翻译历来有分歧,有人主张“appearance/seeming”,还有人主张“belief/opinion”。此分歧源于“doxa”的动词形式“dokeo”同时意谓着“epect/think/suppose/imagine”和“seem”,前者是主观取向的,后者是客观取向的。“dok-”在词形学上等同于“dekomai”或“dechomai”的词根“dek-”,意为“I accept”;这里的“accept”不是物理性的拿取(physical taking),而是合意的接受/容纳/承认(agreeable reception)。“doxa”的动词不定式“dokein”的基本义是“选择某人认为最适合于某一既定处境的行为过程”,它在印欧语言中有很多对应词,如英语的“I take it that”、“I take it for”,拉丁语的“sumere(assume, presume)”、“capere(perceive, conceive)”,德语中以nehmen-为词根的“annehmen/vernehmen/wahrnebmen”等。而与“dokei moi”的基本义最切近的英语动词还包括“to sanction/to approve/to endorse/to accredit/to ratify/to certify/to esteem/to acknowledge”。更为重要的是,“dokein-einai”对立的其实是“to be considered/to be taken as/to pass for…”与“to be”的对立,而非“to appear”与“to be”的对立。(22) “dok-”的“接受”含义使得这些语词切近于“peithein”(劝说)及其同源词“pistis”(信念)的逻辑结构。莫瑞拉脱斯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具体化为以下对话: A:我劝你(paraiphasis,主动义的peitho的实行)B:给我某个我能够接受的东西(dokime, dokimazein, dokimasia)A:我给你一个保证(pistis didomi)B:我发现它可以接受(dokei moi, doxa的一种情形)。我接受(dechomai)。你说服了我(peitheis)。我服从(peithomai,被动义的peitho的实行)。A和B:我们相互信任(pistin echomen)。(23) 由于“契约”可能会作废、“信任”可能会瓦解,这使得“dok-”语词在希腊哲学史上逐渐具有“贬义”的性质。我们可以设想,“doxai broton”(常人的信念或多数人的意见)之所以被贬抑,是因为它们随时可能作废或涣散,因为它源于人和人之间表面的苟同,缺乏超越人类性的深度契合。在此,作为中介的语言,不仅没有透镜,反而是充当了隔绝“信”与“所信”的幕布。因此,在“信念”的结构中,“所信”的“可错性”——被视为与不可错的知识的最根本区别——是次要的,关键是“信”与“所信”背后不可靠的、无确定性的常人和同样不可靠、无确定性的常人之间的关系,而它显然过于依赖一种不可靠的、无确定性的语言。“信念”无论是作为一种认识活动还是作为认识结构和认识结果,都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对希腊人来说无异于“apeiros”(无限)和“ouk einai”(not to be),截然对立于“知识”之为“peiras”(有限)和“einai”(to be)。三、解读《高尔吉亚篇》的基本预设 论述至此,我们大致能够明白为什么在柏拉图的早期对话中,医术、航海、制鞋、铸铁、建筑、铸币、驯马、角斗、算术、几何等被归在“技术(techne)”之下,甚至作为“技艺/知识”的典范,用以证成“哲学”的合法性;而把游吟诗人吟诵传释荷马史诗(《伊翁篇》)以及修辞术、烹饪、美容等(《高尔吉亚篇》)严格排除在“技术(techne)”外。因为修辞术、烹饪、美容甚至吟诵传释荷马史诗等都是奇技淫巧,都以一种重要的方式包含“信念”为其主题事物但绝不关心这些信念是真的还是假的,它们都是所谓的“信念性技术”或潘纳所说的“相关乎信念的科学”(24)。 就修辞术和医术来说。修辞术旨在让人们接受这样一个信念,即某一行为过程将是好的或这么做会有利于你;至于这种信念是真还是假,或者说这么做是否真的有利,对于修辞术来说无关紧要,甚至劝说者本人也不一定知道这个信念是真还是假。这是“信念性技术”。医术则相反。医术是关于健康的“技术”,也可以说是关于健康诸信念的“技术”,在这里,医术之为“技术”,它绝对不会对有关健康诸信念之真理性漠不关心。医术作为关于健康的“技术”,并不会给予你有关健康诸信念的中立性的“知识”——对那些信念是真还是假的问题保持中立的“知识”,而只会给予你关于那种使任何有关健康的信念成为真信念或假信念的东西的知识。这是“知识性技术”。 所以严格说来,游吟诗人伊翁有信念而无知识,因为他声称能够解释荷马关于医术的言说却不知道荷马关于医术的言说是否正确。烹饪术与美容术也一样,前者是要让你以为你所吃的东西味美有营养而不管你所吃的东西是否真的对你有好处,后者让你以为你是美丽的而不管你是否真的美丽。 由此可以说,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有一个基本预设,即不存在诸如“信念性技术”或“关于信念的科学”那样的东西。换言之,不可能存在诸如“有关人的信念P却不管P是否为真的技术”那样的东西。(25) 显然,就“技术”而言,严格意义上的技术只能是“知识性技术”,即任何技术(包括语言艺术)都必须指向实在(产品或成果)。假如一门有关信念、欲望和其他类似心理状态的“技术”,自认为是真正“技术”的话,就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透明”的,即它必定能够透过这些心理状态看到这些心理状态所指向的实在(产品或成果);也就是说,在“技术”、“信念或欲望等心理状态”与“心理状态所指之实在”三者之间具有高度的统一性。(26) 这一原则反过来则表明,在不关心“心理状态所指之实在”是什么的地方,也就不存在关于这些心理状态的“技术”;关于“信念或欲望等心理状态”要想有“技术”,也必须对“心理状态所指之实在”具有“技术”。 那么,为什么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会认为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有关这些心理状态而又不管这些心理状态所指向之实在是什么”的“技术/知识/科学”?潘纳认为,这显示出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与现代思想存在着某种深刻的差异,因为他们根本不承认这种心理状态——它们是其所是而又无关乎它们所指向的实在是什么——真实存在或有任何确定性可言,遑论把握它;潘纳将“它们是其所是而又无关乎它们所指向的实在是什么”称为“弗雷格式心理状态(Fregean Psychological States)”(27)。因为弗雷格承认这种心理状态的存在,他举例说:“当威灵顿在滑铁卢战役即将结束之际振奋于普鲁士军队之到来时,他高兴的基础是一种信念;即使其实他受骗了,只要这种信念持续下去,他的愉悦就不会有丝毫的减损;而在他有如此这般的信念之前,他绝不可能振奋于普鲁士军队之到来——即使他们其实可能已经到来。”(28) 弗雷格认为,在“说”、“听说”、“认为”、“相信”等类似语词连接的主从句中,“对于整体的真来说,从句是真的还是假的,无关紧要”。所以现代人一般不会否认“信念性技术”或“和信念相关的技艺/知识/科学”。例如有关“修辞”的中立的科学,有关“文学批评”的中立的科学,有关“语义”的科学和有关“传达”(传播)的科学:在传达中被传达者是其所是而不管被传达者是真还是假。于是,所谓的“知识”大多只是“信息(information)”;而按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标准衡量,这些“信息”无非都是些“信念”或“意见”。 众所周知,这些弗雷格式的现代观点是以一种所谓的“命题(proposition)”观念作为基础。“命题”就是一个句子的意义而不管这句子是真还是假。所以,在劝说、文学以及日常谈话中,被传达者——命题或句子的意义——是其之所是,但无关乎这句子是真的还是假的。换言之,只要是命题或句子就有意义,而不论这命题或句子本身是真还是假、是否指向实在。这和高尔吉亚切断语词与指称之间的联系有共同之处。 然而很显然,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并没有这样的“命题”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