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贵病
嘎嘎,你也是在昆明读研究生啊! 你是师大、昆工、民大?有缘,我来帮你解释一下吧:你说的对,根据仍然有效的《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目前,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都沿用了这一规定(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不过现实中,你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事情,是因为你实际上没有进入该单位的事业编制(编制内人员国家是有条例保障的,单位不能随便对待),该单位只是把你当企业合同人员来对待,所以将档案委托北京市人才市场。那是这样的:1. 既然是合同制人员,就没有转正定级一说,应为见习期制度仅对事业行政人员有效,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无效。这点详见百度“见习期”词条。处理也很简单:凡事业编制人员(事业身份)各类劳动关系一律按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人员条例办理 ; 凡与企业、事业单位仅仅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制的人员(企业身份)所有劳动关系一律按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办理,法律对此已经很明确了,如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自第7个月起为正式职工。2. 如果必须办理转正手续,一般而言是要落到北京市人才市场后,要他们为你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其他地方根本没有理由为你办理转正手续的。为了进一步说明,特贴几个热点问题解答1. 《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上网查资料后发现说:见习期是针对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才有的,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对吗? 答:“现在没有分配的问题也就没有见习期了”,这个说法是对的,最少对于企业是对的。原因是:原作为见习期制度设立基础的行政文件(行政规章)已经失效,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委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毕业生就业实行了“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原有规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同时废止,这个十分显而易见的,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都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来实行的,也不可能再按原计划经济时期的规定给你分配工作。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企业要订立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律条文来办事,否则是违法行为。其超越《劳动合同法》私自约定的事项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那么既然作为原见习期制度的规章文件(注意是行政规章)已经失效,那么事业单位为什么又可以实行见习期呢? 答:那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而公务员的工资文件( 国人部发〔 2006 〕 58 号)里是使用“试用期”的称谓)。但必须指出,文件只在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不可能来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在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现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3. ”见习期是对转正定级为国家干部前的考查”,这个说法对吗? 答:这个说法是对的。原因是:见习期制度从来只针对有行政性质的单位(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企也享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目前,见习期只在事业单位中实行。当然期满,事业单位会给毕业生向当地人事局报定行政级别,如办事员(十至十五级)、科员(九至十四级)、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等。4. 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吗? 答:是的。根据仍然有效的《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目前,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都沿用了这一规定。5. 现在的“就业见习制度”是怎么一回事? 答:简单的说此制度非彼制度。根据2006年3月22日,人事部、教育部等联合发出《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就业见习制度”是为了帮助回到原籍的、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而推出的政策,类似实习制度。相关部门每年将组织没有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参加见习,同时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