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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 64条及处理办法

晨风
将弃而天
  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下: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下文为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后的正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研究生入学后还有考试吗?

大冲撞
扎扎实实
期末考试肯定会有,如果你没过英语六级,你还需要过英语六级,还有其他的课堂小考试,都会有的,但肯定不会跟大学时一样了,研究生还是比较宽松的,只是英语是个大问题。祝你好运!

研究生新生开学以后有入学考试吗

千人斩
独有之人
目前,我国博士研究生教育是控制规模的,形成 10:1 的比例。另外,为了容易理解,可以参照我国全套学历教育的政策分类:中学生包括初中生与高中生,大学生包括专科生与本科生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研究生即指硕士生。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人们日常生活中所称的博士即指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目前我国最高的学历教育,博士后不是学生,是一种工作人员的名称。虽然其名称上带有博士两个字,但与学生无关,实质是工作人员身份。

中国要不要取消研究生入学考试

而困祥邪
淡之至也
主观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客观上不可能不能取消,这是一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否则读研就是有关系,有钱人的事了。

请问我刚刚上班想考研究生,参加全日制正规考试,考上后是不是必须上课,那样工作怎么办呢?

达妮卡
大保镖
上班一年后可以考全日制研究生,考上后必须脱产学习,工作只能辞掉。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扩展资料全日制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的区别1、培养方向不同学硕: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专业型硕士:专业型硕士以培养市场紧缺的应用型人才为主,是为克服学术型硕士的不足新增的一种硕士。非全日制硕士(以下简称非全):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2 、招生条件不同学硕:无需工作经验。专硕(不含非全):招生条件和学硕一样。非全:从2017考研开始应届本科毕业生只有七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不能报考: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具体以各大招生院校的招生要求为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考试都有什么要求啊?急求

钱作怪
恶人湖
没有那些要求,只要能拿到本科学历就可以,在大四那年参加考试,毕业前是否被录取就清楚了,应届生考研报名一般是学校统一组织的,到时候就清楚了。有这个志向很好,但要打好基础,即使没对本科期间分数有要求,若想考研打好基础是很重要的,否则到时候会很吃力。再有就是恒心和毅力了,就怕你真到了大学就渐渐失去斗志了。关于考研可以关注考研网。祝成功!你可以参考下报考时一般要求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的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结合我国的现状,具体的报考要求列举如下,特别提醒您,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以下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现在学历 报考要求 大学本科 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直接报名参加; 大学专科 毕业生 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成人高考 毕业生 成人高校 大专毕业生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两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可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对于2006年的此类考生来说,也就是指必须在2004年9月前拿到专科毕业证。 成人高校应、往届 本科毕业生 成人教育学历是国家承认的,成人教育本科可以直接以本科生的资格报考。而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由于报考时(每年的11月中旬)并没有取得本科学历,所以只能以同等学力的资格报考,不同于全日制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生。 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 毕业生 无论是否已取得学位都能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毕 业生 毕业生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工作两年后才有资格报考,有的学校还在此条件的基础上加上必须通过主干课程的规定,有的学校规定部分专业不招收大专毕业生。具体报考情况,考生应提前向拟报考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 未取得本科毕业证 每年12月份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之前,到本地招考办申请办理“自学考试在读考生成绩单”,以本科在读的同等学力的身份报考研究生,待来年4月研究生录取复审时,再出具正式的本科毕业证,确认考试资格以及是否被录取。 函授 毕业生 函授实际上是党为了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而进行的一种内部培训。相对于(即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教自学考试等)而言,“进口”要宽一些,“出口”要松一些。有关文件规定:“函授毕业生不得享受学历同等待遇”。具体考研规定请与所要报考单位进行确认。 普通高校结业生与 肆业生 从2002年起,高校结业生(没有毕业证,但没有完成所有的指定学业科目,有普通高校书)可以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肆业生(在普通高校学习一段时间,完成部分的指定学业科目学习有普通高校肆业证书)根据不同学校要求执行。 同等学力 1、通过本科段课程;2、英语达到本科毕业水平;3、要求发表论文或有科研成果;4、复试时要加试两门专业课(对于以上问题,第一和第四是各招生单位的共同要求,第二和第三各招生单位则有不同要求)。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 学位 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研究生入学考试提前多长时间发试卷,试卷发下来是不是就可以预先看题目了?

金踊跃曰
不监于心
提前十分钟左右,不过不允许拆封,只能等开考之后才能打开信封。当然具体执行上有的监考严,有的不严,得看监考严不严格了

"研究生入学考试"有没有英文缩写啊??

电气
咲月
gre 是缩写 Research student entrance exam. 不是你说的缩写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场上有什么要注意的

败酱
哥鲁达
基本上全国都有各学校的考场报名的时候,你知道找深圳的考场报名就可以了。当然也在深圳缴费。拍照片。然后1月14、15日在深圳考试即可。试卷会被考场密封邮寄到吉林,然后判卷。你只需要做的就是报名选深圳的考场。但是要注意早点,考位就那么多,迟了你恐怕得去广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