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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第二章 勤工助学机构与职能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并履行以下职能:(一)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组织与落实;(二)开发校外单位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提供中介服务;(三)代表学校与学生、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四)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核发勤工助学报酬;(五)统计、整理全校勤工助学的数据和资料等;(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八)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九)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第三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与原则第七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网络信息系统,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在网上注册并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在网上申请岗位,申请同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学习认真;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