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天飞
高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和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将如何界定?高校内部管理问题存在着的固有矛盾将如何获得最终的制度性的解决。是教育界和法学界以及政府都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 2004年7月16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开庭审理南京籍女生程某诉复旦大学案件,她在即将拿到毕业证书时,在一次考试中,被第二专业修读学校上海交大认定为代考,取消了她的修读资格,随后,复旦大学据此开除了她的学籍,并扣发了她的毕业证书。该女生将复旦大学告上法庭。 在这样的一个判例中,该案的代理律师刘元峰认为:高校处罚学生所依据《教育法》中授权给普通高校的“奖励或处分”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最高的上限,即,在我国的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分、处罚的分界点一般应以是否涉及到剥夺被处分者的基本权利为标准的。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已经涉及到学生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换句话说,这位律师认为:高等学校没有开除或者是让学生退学的权利,开除学生的学籍这样的决定不该学校做出。学校做出这样的决定是越权行为。 这位律师还认为,既然学校的这种处分决定是越权,那么学校依据法律授权而又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做出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这样的“处分”,理应由行政诉讼受理。从法律实体意义上讲,这样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学生违反刑事法律或者是经济犯罪应有相应的法律进行约束。 但是一个矛盾随之产生,如果依据上述原则,则最终问题会走向一个矛盾的境地。对于学生来说,维权会最终触及到无法避免的雷区;对于高校来说,究竟将如何管理学生? 那么,正像一些教育学者说的那样,即使解决了法律上的冲突,问题的最终解决还要依靠高等教育在体制上的安排,高校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贫困生、女学生卖淫、研究生招生黑幕、高校腐败的学术评价体系已经成为了更为尖锐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 众所周知,中国的高校是行政治校而不是教授治校,现行的《高教法》在教育转轨之后也并未做有效的跟进和改良。一些学者认为:这才是中国的高等教育产生种种问题的根本之源。只有中央政府在制度上更合理的对教育制度进行合理安排,高等教育加速立法进程,可能才是真正杜绝“西华大学事件”的最根本解决之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