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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长汉关于PPP政策研究及我行授信策略的报告提纲一、PPP模式及主要政策(一)PPP概念(二)PPP适用范围(三)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四)PPP项目的运作模式二、PPP模式推进现状及存在问题(一)储备项目情况及类型(二)存在问题三、焦点问题的思考(一)对BT模式的思考及样本(二)对土地出让收入还款的思考及样本(三)可行性与风险分析四、授信策略建议(一)整体授信策略(二)区域授信策略(三)产品发展策略(四)项目授信策略一、PPP模式及主要政策(一)PPP概念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特许经营权”、“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根据收费机制不同,PPP项目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三类项目。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财政补贴等支出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并在中长期财政规划中予以统筹考虑。还款能力方面,优先支持项目自身现金流能覆盖授信本息的项目;择优支持项目自身有现金流、还款缺口部分已纳入财政预算的项目;审慎支持项目自身没有现金

ppp项目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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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管理(合同有法律效应)行政监管(政府部门)和公众监督等。 1、政府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 为了能够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始运营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政府方往往希望对项目建设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介入,但是政府方的参与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过度的干预不仅会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以及项目的建设和投运,而且还可能将本已交由项目公司承担的风险和管理角色又揽回政府身上,从而违背PPP项目的初衷。 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权利主要包括: 1、定期获取有关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在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条件下进场检查和测试; 3、对建设承包商的选择进行有限的监控; 4、在特定的情形下,介入项目的建设工作。 2、政府方对项目运营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运营同样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运营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运营方案并提出意见;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5、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运营工作。 9.3政府方对项目维护的监督和介入 政府方对项目维护享有一定的监督和介入权,通常包括: 1、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和维护的情况下入场检查; 2、定期获得有关项目维护情况的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审阅项目公司拟定的维护方案并提出意见; 4、在特定情形下,介入项目的维护工作。 4、公众监督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PPP项目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约定项目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开的范围,一般的原则是,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的信息均可依据项目公司和政府方的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披露。实践中,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产出标准、收费价格、运营绩效等。

新建ppp项目需要出具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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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建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初步实施方案。这些资料都是在项目识别期由项目发起方出具的,想了解更多ppp相关的问题可以去中国融投网了解,有行业专家专门为您解答

时下ppp模式正当红,该怎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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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下的中国经济,一边是房地产投资增速的逐月回落、传统行业产能的严重过剩,另一边又是确保“7%”这个增长率的严峻任务。传统增长极的严重乏力已无法为目标的达成贡献太多力量,市场需要新渠道、新模式来实现救赎,2014年孕育突破并在今年成为舆论中心的“PPP模式”无疑是当下最引人瞩目的行业明星。  PPP模式到底是什么?有哪些领域的进入机会?可以怎么玩?  今天我们仔细梳理了市场上的几种主要PPP投资类型,并详细举例了一个项目和企业的操作模式,以此来看一下PPP市场的投资机会到底在哪里?  一、“公私合作+公共产品”的双要素构成PPP模式核心以提升公共品供给效率为目的  PPP模式:公私合作+公共产品  PPP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的缩写,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种模式,大致流程为私营企业通过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并完成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PPP 是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建立的合作关系,可以分为特许经营、外包租赁和私有化三类;大家熟知的BT(建造、移交)、BOT(建造、运营、移交)、PFI(民间主动融资)都属广义PPP的范畴;  狭义PPP类似特许经营类项目,不过其更加强调公司部门的全过程合作,典型做法是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去运作项目,实质为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现在我国大力推行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多属广义PPP 范畴。  PPP模式的核心功能是提升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PPP概念中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公私合作,二是公共产品。PPP 模式的核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公共品通常具有排他性特征,政府独立提供公共品时,由于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会导致公共品提供效率低下的问题。引入私人部门后,可充分利用私人部门的专业优势,提升公共品的供给效率。同时,政府也必须承担对于公共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管职责。  PPP项目运行的理想目标应该是:  私人部门:通过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提高项目运行效率,从而获得长期、稳定、低风险的投资回报;  政府部门:通过让渡全部或部分经营及收益权,达到减少财政支出、降低债务负担、聚焦公共事务管理的效果;  用户:基于私人部门的专业化运营及政府的有效监管,用户将享受到性价比更高的有效服务。  二、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融资模式与对冲宏观经济下滑风险的三重需求开启中国PPP浪潮  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PPP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其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冲宏观经济下滑风险的需要  2014年我国GDP 增长7.4%,创下24 年来的新低。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2014 年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48.6%、51.2%、0.2%。从投资、消费和出口来看,出口增速在放缓,消费相对平稳,而投资则回落明显。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将2015 年经济增长目标下调到7.0%左右。受制于供求关系的失衡以及全球经济萎缩,依靠消费和出口来稳增长并不现实,因此,投资仍是现阶段我国稳增长的主要手段。  从构成投资的三大主要板块来看,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的持续回落表明其短期内难以呈现明显反弹,而制造业投资由于需求疲软造成产能过剩,短期内出现投资回暖的概率也很小。所以,目前要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就只能依靠政府可以带动的基建投资。在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下降、举债弹性受限的情况下,PPP模式有望带动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基础投资,从而对冲宏观经济下滑风险。  创新融资模式  PPP模式下引入的巨量民间财富可在化解地方存量债务并助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进入新阶段、破解城镇化融资困局两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解决不断累积的地方债务问题,一直是政府近年的工作重点。若在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中引入PPP 模式,不但可化解交通运输等项目,其短期现金流难以偿付银行到期巨额贷款的困境,还可积极促进存量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对政府来说可谓一举两得。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 年,城镇化率有望达到60%,相关的融资需求近42 万亿元,原先依赖财政、土地的投融资体制将难以支持如此庞大的融资金额。若在城镇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引入PPP 模式,将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政策密集出台政府推动PPP态度坚决  自2014年9月财务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伊始,国务院、发改委、国开行、环保部、交通部等多部委相继出台近20项针对PPP领域的政策措施,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  在海绵城市和地下管廊试点城市优惠政策中,财政部就提出对采用PPP模式的试点城市给予10%的财政支持。财政部后续还将设立预计规模达千亿级别的中国PPP引导基金、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准备PPP立法等,可谓大动作频频,政府推动PPP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三、当下PPP模式适用领域在不断拓宽,不同类型项目采用模式各不相同  PPP 模式适用领域被不断拓宽  PPP模式适用的领域从开始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到最新“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已被明显拓宽。  2014年12月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清单中,行业分布情况为污水治理项目9个、轨道交通8个、供水3个、供暖3个、环境综合治理2个、新能源汽车1个、地下综合管廊1个、医疗1个、教育1个、垃圾处理1个。  政府部门推荐的主要运作模式: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模式各不相同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中,则区分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分别建议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  其中经营性项目,指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建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  准经营性项目,即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建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则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我国PPP项目推广现状:三四线城市打头炮,交通领域最火热  至2015年5月底,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后的PPP项目合计1041个,总投资额达1.97 万亿元。在1041 个项目中,安徽省以127 个项目位居项目数量之首。在各省区的项目中,近87%的项目来自三四线城市,另13%的项目来自一二线城市。其中,投资金额最大的在交通领域,占总金额的64%,且一二线城市以轨道交通项目为主,三四线城市则以公路交通项目占优。在项目的运作模式上,仍以BOT模式为主,合计442 个BOT 项目,约占项目总数的42.46%。  四、PPP模式下几个典型的细分领域应用  铁路:铁路发展基金每年新增2000-3000 亿民资投资铁路  目前国内铁路投资资金来源主要靠铁总贷款和发债,这占据了全部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国家还设立了铁路建设基金并安排了财政预算,两项加起来约600 亿元每年,对每年8000 亿元的铁路投资而言作用较小。  2014年我国铁路发展基金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该基金由铁总联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共同设立。铁路发展基金旨在顺应国家政策号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铁路用地资源,其中心思想与PPP 模式不谋而合。  据相关方案显示,2014-2015 年,该基金将吸引4000 亿元社会资金进入铁路领域。铁路发展基金采用公司型基金形式,存续期15-20 年,由铁总作为主发起人,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铁路发展基金的创立为我国铁路投资领域的公私合营模式打开了新的成长空间,以此为契机,预计民间资本进入铁路领域的步伐将继续加快,铁路PPP 项目亦将有所推进。  地铁:PPP 项目已开始复制成功案例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是我国首例地铁PPP 项目,,该项目B 部分从融资至建设全权由香港地铁、首都创业与京投公司共设立的京港地铁公司负责。项目公司通过租赁A 部分设施,负责四号线的运营维护获取收益。运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政府。  此后,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项目亦采用了PPP 模式。2014年底,京港地铁公司与北京市政府签订地铁14 号线特许经营协议,同时还将签订16 号线意向合作协议。地铁14 号线和16 号线将复制地铁4 号线PPP 模式,民资投入将从四号线的46 亿元上升至150 亿元,两条线路共300 亿元。由此可预见,地铁PPP 项目有望逐步复制,由点到面,持续推进。  污水处理:PPP 运用空间极为广阔  随着可催生万亿市场的“水十条”于2015年4月正式出台,提高水污染防治标准将成为重点,污水处理项目的相关投资额将大幅增长,相应水处理PPP 市场空间已被打开。  五、设计咨询类公司及设备供应与工程施工公司将在PPP盛宴中获益  PPP领域2015上半年的整体趋势是国家各类政策的密集出台,各级政府及企业进行团队组建、项目储备,因此造成了在谈项目多、落地项目少,总体进度慢于市场预期。可以期待企业层面下半年PPP项目招投标、签约落地呈现加速趋势。  前期工作是决定PPP 项目运行成败的关键核心之一,也是整个项目中技术性最强,最耗时耗力的环节。工程设计处于工程建设产业链的前端,是连接投资至工程成品实现的重要环节,对工程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设计咨询公司在承揽项目的设计业务同时,可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环节一并给出咨询方案,引入后端各环节的合作方,从而主导PPP 项目筹划和实施,因此其或将成为PPP模式中先行发力并获益的公司。同时受益于项目启动,在设备供应及工程施工领域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企业也能够与设计咨询类公司一道率先参与到这场改革盛宴之中。  六、PPP风口下的典型案例与崛起公司  1、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北京地铁四号线  日均客流突破百万的黄金线路  北京地铁 4 号线是北京市轨道交通路网中的主干线之一,南起丰台区南四环公益西桥,途经西城区,北至海淀区安河桥北,线路全长 28.2 公里,车站总数 24 座。4 号线工程概算总投资 153亿元,于 2004 年 8 月正式开工,2009 年 9 月 28 日通车试运营,目前日均客流量已超过 100 万人次。  以特许经营为核心的公私合作范本  4号线工程投资建设分为 A、B 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A 部分为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投资额约为 107 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70%,由北京市政府国有独资企业京投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四号线公司负责;B 部分为车辆、信号等设备部分,投资额约为 46 亿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 30%,由 PPP 项目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京港地铁”)负责。京港地铁是由京投公司、香港地铁公司和首创集团按 2:49:49 的出资比例组建。  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京港地铁通过租赁取得四号线公司的 A 部分资产的使用权。京港地铁负责 4 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 A 和 B 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  30年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将 B 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 A 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公司。  政策保障与利益风险分担“双保险”共筑项目成功的坚实基础  建立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  北京地铁 4 号线 PPP 项目能够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方的积极协调,为项目推进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由以往的领导者转变成了全程参与者和全力保障者,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的招商领导小组;发改委主导完成了四号线 PPP 项目实施方案;交通委主导谈判;京投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负责具体操作和研究。  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  北京地铁 4 号线 PPP 项目中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的顺畅合作,得益于项目具有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以及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该项目通过票价机制和客流机制的巧妙设计,在社会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和政府方的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有效平衡点,在为社会投资人带来合理预期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北京市轨道交通领域的管理和服务效率。  票价机制  假使4 号线运营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无法完全反映地铁线路本身的运行成本和合理收益等财务特征。因此,项目采用“测算票价”作为确定投资方运营收入的依据,同时建立了测算票价的调整机制。  以测算票价为基础,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票价差额补偿和收益分享机制,构建了票价风险的分担机制。如果实际票价收入水平低于测算票价收入水平,市政府需就其差额给予特许经营公司补偿。如果实际票价收入水平高于测算票价收入水平,特许经营公司应将其差额的 70%返还给市政府。  客流机制  票款是 4 号线实现盈利的主要收入来源,由于采用政府定价,客流量成为影响项目收益的主要因素。客流量既受特许公司服务质量的影响,也受市政府城市规划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建立一种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客流机制。  4 号线项目的客流机制为:当客流量连续三年低于预测客流的80%,特许经营公司可申请补偿,或者放弃项目;当客流量超过预测客流时,政府分享超出预测客流量 10%以内票款收入的50%、超出客流量 10%以上的票款收入的 60%。  2、龙元建设:“中国版麦格理”的兴起之路  以土建施工为营收绝对重心的长三角最大民营施工企业龙元建设于去年就开始布局公司向PPP模式转型,欲打造PPP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其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动作显露出成为“中国版麦格理”的勃勃野心。(麦格理集团是世界最大的专项投资、财务顾问和金融服务的供应商之一,包含基础设施及有形资产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和专业投资解决方案三大部门)  组建国内权威PPP团队  公司PPP 团队成员原任职于浦东建设等公司从事BOT 等投资项目,对PPP 模式认知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对资本市场亦有深刻认识。现阶段公司已将转型PPP模式理念由上至下全面培训推广,未来计划打造国内PPP 项目管理平台,以此保障业务的承接,同时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更胜央企,这同样有利于项目承接和投资合作。  储备充裕的资金提升项目承接能力  龙元建设于2014年底进行定向增发,金额达到16亿元,多数募集资金将用作PPP项目资本金,有望作为劣后级募集基建投资基金,配套银行借款,借助杠杆撬动充足现金,公司项目投资与业务承接能力将如虎添翼。随着增发资金到位和公司PPP 品牌实力逐渐凸显,未来公司有望发展PPP 模式自融资至运营管理全流程业务体系。  有的放矢多领域布局  PPP 项目开拓早期,龙元建设将以主要从事的房建业务为基础,向园林/交通/市政等领域延伸,并有望通过合作与收购获取城轨等领域建设资质和技术实力。除专业性较强、竞争激烈的环保业务外,公司将逐步实现PPP 项目的全面布局。  设立子公司拟募集100 亿元基金从事PPP 业务  龙元建设于2014 年12 月完成公司全资子公司龙元明城的设立登记,注册资本3 亿元,首期出资5000 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公共设施、公路、桥梁、轨道交通、水利港口设施投资,环境治理投资,卫生设施投资,文化、体育、娱乐设施等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龙元明城拟与各种类型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出资设立基础设施项目产业投资基金,筹备募集100 亿元投资PPP 项目。  公司从施工型企业进化为PPP项目综合管理平台企业的好处显而易见,收益渠道得以大大拓宽:  项目运营收益,约7-9%,通过与财政收入总量大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获得诚信度高且有稳定现金流和较强担保措施。收益稳定、低风险的特征使得公司可以把项目运营收益打包为标准化产品,还可以仿效麦格理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发行上市。  项目管理收益,合同造价与公司经过良好规划而降低的实际造价之间的差额。  施工利润与资金沉淀的收益。  龙元建设近两月分别成为了晋江市国际会展中心PPP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以及莒县人民政府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中标候选人,并与象山县人民政府签署了目标规模为50亿元的象山PPP投资基金。不难看出,公司在PPP领域春耕秋收的行情或将很快到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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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第九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  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进行项目准备。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基本情况主要明确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内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经济技术指标主要明确项目区位、占地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主要明确是否要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公司股权结构。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项目投融资结构主要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五)合同体系。  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边界。  权利义务边界主要明确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  交易条件边界主要明确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机制和产出说明等。  履约保障边界主要明确强制保险方案以及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的履约保函体系。  调整衔接边界主要明确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展期、项目新增改扩建需求等应对措施。  (六)监管架构。  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  (七)采购方式选择。  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调整实施方案选择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应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  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的售价、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  (二)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采购文件售价,应按照弥补采购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依据。采购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社会资本;不足5日的,项目实施机构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四)响应文件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  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列明对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强制担保要求。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一条 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  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二十四条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在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约定期限内,重大风险已解除的,债权人应停止介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以从其应获终止补偿中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一)合同修订。  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待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违约责任。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  (三)争议解决。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就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披露项目产出的数量和质量、项目经营状况等信息。政府应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三十二条 项目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采用有偿移交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补偿方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三十四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七条 本操作指南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PPP与政府采购有何关联

尽馆爱
其弟子曰
PPP模式与政府采购的关系究竟如何?1、PPP、政府采购与财政资金关于PPP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现在较受国内学界认可的概念是:所谓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洁认为,PPP是一种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比如BOT、BT、BOO等。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财政不可能负担如此巨大的投资量,而应该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PPP就是一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的形式。那么,PPP模式如何促进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呢?孙洁从PPP运行的三个特征作了解释:一是民营部门与政府公共部门是伙伴关系,存在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在合作项目中,以最少的资源实现最多的产品或服务,民营部门的利润追求和公共部门的公共福利追求在实现共同目标中共同实现;二是利益共享,即共享 PPP的社会成果,以及共享私人部门、民营企业或机构取得的投资回报;三是风险分担,PPP 模式以承担能力来划分风险,从而能使项目总体风险最小化。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认为,PPP模式可以说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共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公共财政的角度看,PPP模式将私人资本引入公共财政领域,通过促进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这也就意味着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公共资本领域,使私人资本与公共资本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展开良性竞争,从而促使公共资本使用效率提高。2、区别于传统政府采购形式据记者了解,美国交通部于2007年在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就已经开宗明义地指出“PPP 本质上是一种采购形式 ”。除美国外,其他国家也将PPP定义为一种采购形式,比如,澳大利亚政府于2008 年发布的《国家公私合作指南》,在政策框架卷中,对 PPP的描述是“作为采购方法的 PPP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就生产资产或交付服务而签订的合同关系广泛谱系的一部分”;欧盟则将PPP分类图命名为“项目采购选择”。既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都认为PPP是一种政府采购形式,为何在国内,政府采购已经发展了十几个年头,PPP模式一直都很少被提及,实践中的应用也非常有限?接受采访的专家对此表达了一致的看法:更确切地说,PPP是公共采购形式,而且PPP项目采购区别于传统的政府采购形式。所谓公共采购,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公共组织以及非营利的国有企业,用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包括买断、承包、租赁、许可权的转让等,主体和对象范围、采购形式等都比国内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更宽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李明哲,在《PPP的认识误区与公共服务改革》中对这种区别做了具体解释:“在 PPP 模式下,政府不再是公共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和生产者,而是向私营企业采购大宗产品(服务)的机构。传统的政府采购一般 是‘付现’,即付出现金、即刻提货,而 PPP政府采购的重要特征是:政府‘描述产出要求’,与私营企业签订20-30年的长期采购合同,私营企业按合同生产本该由政府生产、提供的产品(服务),企业主要承担财务与市场风险,而政府则将短期投资变成长期向企业购买服务。”另外,PPP采购是项目采购,可能涉及生产产品(服务)的资产归属问题。例如,BOT 类合同可能包括资产的权属与转移条款,资产在合同期满前属于私人部门,在合同到期后一般被无偿交给公共部门。3、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多次被提及,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年来,PPP模式也从公共基础设施领域逐渐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扩展,如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职业培训、囚犯改造等经济服务领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环境规划、基础教育等社会服务领域。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认为,作为一个服务型政府,通过PPP模式来实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的多元化和高效化,无疑将是我国未来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绝不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应该充分借鉴公私伙伴关系模式下的不同购买方式,如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凭单、法令委托、出售、无偿赠与、清算、撤出、放松管制等,通过多种多样的民营化渠道实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多样性、效益性、节约性和效率性。孙洁也进一步补充道:在公共服务方面,为最大限度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理想的模式是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来提供。其要点是,政府公共部门确定所需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具体服务由私人部门提供,提供价格可通过公开招标价格听证会或双方议价等方式形成。

智慧城市顶层设计规划研究报告 是哪个阶段的文件

孤女泪
其知情信
  伴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互联网+”双引擎驱动而来的,是全国范围内的智慧城市建设热潮。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有超过500个城市在进行智慧城市试点,计划投资规模超过万亿元。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升城镇规划建设水平,发展智慧城市。可以预见,智慧城市在我国必将迎来日益广阔的发展前景。  实际上,从引入智慧城市的理念,到今天遍布全国各地的试点城市,前后不过5年时间。5年来,我国各地的智慧城市建设在探索中成长,逐步从理念走向实践、从无序变为有序、从注重形式到追求实效、从封闭单一走向合作共赢。具体来看,我国智慧城市建设日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趋势:一、提供整体性的解决方案  早期的智慧城市建设普遍存在设计分散、各自运营的特点,比如公安部门负责建设智能监控系统,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优化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卫生部门负责智慧医疗等等,系统与系统之间由于标准、技术、体制机制等一系列问题,很难成为协同高效的整体,这就让智慧城市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大打折扣,从而降低了运营效率。一些新试点的智慧城市在建设时开始注意规避这类问题,从顶层架构设计、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建设,到咨询规划、运营服务等各个环节交由专业化机构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统一进行建设、布局和维护。比如郑州的智慧城市建设走到了全国前列,就是采用了金鹏信息公司提供的整体解决方案,从顶层设计入手,结合银川的区域优势,全面规划了10大系统13个模块,不像其他项目只做交通或政务等一个或两个模块,从而实现了城市整体而不仅仅是单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大幅度提高了智慧城市的运营效率。二、采用多元化的运营模式  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主体究竟应该是谁,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很多试点城市走过一段弯路。建设初期,由于盲目跟风,很多城市没有经过认真论证,全部由政府主导、地方财政出钱,这就造成一些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智慧交通等投入资金量比较大的领域,由于地方财政资金难以持续地承担项目建设和后续运维费用而中途搁置或者不能正常发挥功效。实践证明,在资金、技术、人才、服务、基础设施等诸多要素都受到制约的前提下,要想确保智慧城市的建设运营具有可持续性,就必须摒弃政府部门大包大揽的传统观念,引进的社会力量一起参与、共同推进,采用联合建设运营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观念的转变带来的是模式创新,其中比较典型的是PPP商业运营模式,由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委托专业公司运营,可以有效地解决建设和运营维护中的一系列难题。三、建设开放式的信息平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和数据在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智慧城市在运营过程中,数据量会呈现爆发式增长,比如城市交通数据、环境监测数据、行业数据、人口数据等等,这些数据的应用和分析水平,直接决定了智慧城市的运营效率。但是,目前我们很多城市的数据都是相对孤立和封闭的,往往不向外界开放,这一现象也被称之为“信息孤岛”。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城市本身管理体制的问题。大数据是智慧城市运营的基础,没有开放共享的数据支撑就谈不上真正的智慧城市。目前,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数据开放计划,不断扩大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对我国的智慧城市建设来讲,运用开放式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四、注重实用性的建设理念  不管智慧城市的建设和运营涉及多少领域和部门、由谁来参与完成,它最终的目标还是要方便城市管理,为老百姓提供更为便捷的生活。因此,新一轮智慧城市建设越来越注重以民生为导向,重点关注老百姓急需的智慧民生领域,比如智慧医疗、智慧社保、智慧交通、智慧防灾、智慧社区、智慧校园等。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七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务实推进”的基本原则,强调智慧城市建设要突出为民、便民、惠民。实用性的要求决定了在智慧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充分考虑城市的实际需求,发挥城市的优势资源和个性特点,避免由于照搬照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推进融合化的发展路径  智慧城市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促进产业升级,一方面建设智慧城市可以有效带动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智慧园区”“智慧企业”的建设可以有效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运行效率。当前,越来越多的智慧城市建设商和运营商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将其作为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金鹏信息公司提出的“智慧城市2.0”,就强调与城市整体的产业规划结合起来,比如推进国家重大战略政策落地,建设跨境电商、电子口岸的园区,推进产业升级,以大数据运营的思路来落实信息惠民、拉动信息消费等等。未来的智慧城市建设一定是走一条与城市产业融合发展的道路,以智慧城市建设带动产业升级,通过产业升级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金鹏信息智慧城市解决方案

ppp 与融资代建相同点和不同点

其死可葬
高山青
代建制的实质就是由于政府缺乏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能力,而委托一个专业的代建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事宜。通俗点 就是政府用自己的钱请人帮忙去建设,这个钱可能是政府自有的也可能是政府向银行借的。PPP简称公私合营,其实质就是将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公共服务,以特许经营权等方式提供给社会资本方去建设或者提供服务。通俗点 就是政府以支付服务费的形式让社会资本方帮忙建设,如果钱不够由社会资本方去借,这个钱由社会资本方去还,不关政府的事了。

优质PPP项目主要看哪些标准

无辩
小云雀
2016年6月8日,财政部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项目评审标准。该标准一共15条,前九条是定性的否定标准,后六条是定量的肯定标准。扣除材料规范、示范价值等纯形式标准及主观标准,删除几乎没有异议的社会资本认定标准,提取实施方案及报告实质规则,合并规划立项及其他准备工作,统一了口径。经过梳理此前发布的PPP相关文件规定,得出认定我国PPP项目的十项标准,大体如下:主体:实施机构只能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PPP中的政府方一般由三方组成:授权机构、实施机构及出资代表。其中,实施机构指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政府方。无论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特许经营方式,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评审标准》第1条规定“政府方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作为备选项目,否定了发改投资[2014]2724号“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做法。尽管如此,行业运营公司可以作为PPP项目中政府方的出资代表。而授权机构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特许经营中才是必须的有,政府购买服务中未强制要求,但从融资角度来说,这也是必要的。对象:PPP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 PPP项目可以包括商业项目吗?PPP项目用地可以是经营性用地吗?《评审标准》“不属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备选项目。这与此前规定是一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按照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报通知财金[2015]57号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因此PPP项目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不宜作为PPP项目用地。商业项目不宜直接打包到PPP项目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解决商业项目补贴 PPP项目问题。期限:不低于10年,必须带运营 ,BT不是PPP PPP合作期多长?BT是PPP吗?如不是,为什么不是?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合作期多长,其他文件并没有规定。只有征集第二批及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规定: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10年的 ,不作为备选项目。PPP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个基建或公共服务项目,设计寿命通常在50年到100年。但考虑金融机构融资期限的可行性,规定最低10年是适当的。目前,除非政策性银行,能够做到10年贷款的银行也寥寥无几。BT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期间也就2年左右,根本未包括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生命周期强调的是运营。只有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运营,才能提高项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来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当然L(租赁)、M(管理)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运营。因此,不带运营的BT不是PPP。融资:不得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 PPP模式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那么以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进行融资的项目是PPP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财金[2015]57号及《评审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将不被列入备选项目。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政府借债融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采购: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PPP项目社会资本如何确定?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采购?对于PPP项目,无论采用特许经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进一步规定: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司法实践,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因此《评审标准》规定:“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列为备选项目。绩效:按照绩效标准支付服务费 政府补贴是固定回报吗?政府补贴PPP项目的条件是什么?政府补贴条件是绩效评价合格。根据财金[2014]113号第26条规定:“政府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评审标准》将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作为评审重点。从而使得社会资本获得的补贴及其他收入因为绩效不同而不同,从而避免出现固定回报情况。合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回报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是什么关系?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类似合伙的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财金[2014]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评审标准》将“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作为重要评审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可以承担最低流量、最低供应等风险,保证社会资本不至于因不可预见原因明显亏损。但与之对应,PPP项目应限制社会资本的高额收益作为对冲。经济:定性定量评价,物有所值 政府为什么要推行PPP模式,政府合算吗?物有所值评估是PPP的基本条件。财金[2014]113号第八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现阶段以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作为补充。而在《评审标准》规定既要定性评价的也要定量评价。”从现行政府及国外经验来看,政府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政府要合算。目前一线城市推行PPP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觉得PPP物不所值。由于基础数据缺乏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还有难度,但长远的看,这是必须的。补贴:通过论证、财政能支付 目前地方债务水平较高,政府是否有能力支付PPP项目的补贴?PPP项目的政府补贴已被严格限制。财金[2015]57号规定:示范项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该规定明确了政府支出责任占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上限,保证了政府财政支付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支持到位和项目的长期安全运行。只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政府有支付能力时,才作为PPP项目。《评审标准》规定:“未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作为备选项目。前期:纳入规划、审批完成 尽管国家推行力度大,但PPP项目落地较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准备不充分。《评审标准》特别强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工作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完备,社会资本积极响应,一年内可落地。我认为,融资落实也是PPP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的。以上10项标准是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客观标准。但这并不是最高的标准,而是符合PPP政策文件的最低标准。PPP模式正在赶往规范操作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