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穷恶
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扩展资料:优惠的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一)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