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罪人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全社会研究开3337383865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力争到2010年达到2%以上,2020年达到2.5%以上,使科技投入水平与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郴州的要求相适应。申报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科技投入一般应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投入一般应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高于5%以上的,优先予以支持。积极通过科技招商等方式引进科技战略投资。鼓励、支持企业及其他组织自发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行投资。鼓励市内外组织、个人依法设立各类科学奖励资金,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技合作与交流以及科技普及。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十一五”期间科技三项经费投入要大幅增加,确保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郴州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重大专项、重点领域项目的实施。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从2008年起设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县(区)产业引导资金应安排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引导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发改委、农业等相关部门在经费安排时,应当向高新技术领域倾斜。力争“十一五”期间,成立郴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财政性资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开展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对政府立项的科技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落实税收激励措施 加大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力度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确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优先予以政府采购。 (二)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10%的,自主创新产品企业优先取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分值比重应当占5%以上。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科技部门认定,政府进行首购。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优先予以安排。 四 、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强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护,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给予一定资助,对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经费进行适当补助。对涉及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诉讼及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主持和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标准颁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三)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由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定资助。对政府依法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对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由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一定资助。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四)市、县(市、区)财政科技资金重点支持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研发,尤其是成功突破国外技术性壁垒的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荣誉称号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建立市、县(市、区)领导联系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制度。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支持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个支持2万元。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给予减免优惠。 五、加强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一)在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鼓励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产业,建设一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开展面向产业的关键技术、瓶颈技术研究。 (二)鼓励本市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难题,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征集合作方,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认定后,由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其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集团(研发)总部,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国(境)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市创办研发机构,实现资源共享,开展专题技术开发,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市科技计划实行择优资助。 (四)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支持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郴州建立的国内外知名大学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给予配套资金扶持,资金从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五)加强科技园区孵化功能建设。引导和支持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 依托项目立园、科技强园,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效应,成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六、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创业 (一)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到本市辖区内创业的,所辖县(市、区)或园区提供创业场所、住所。各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二)鼓励企业对技术创新人才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政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三)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投产后,其受益单位应从实施该项成果销售收入中按0.5-1%的比例提取资金,进入管理费用,奖励给在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实施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等条件的限制,予以破格申报和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科技成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经依法评估作价后,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企业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五)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进步奖的,本市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进行奖励。 (六)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