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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别学科在招生时另有规定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一)除个别学科在招生时另有规定外,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二)2017年及之前录取的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2018年及之后录取的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在职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三)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相同。第三至第五学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自硕士入学时开始计算;第六学期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期间学习年限与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相同。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研究生学习年限满4年,在培养过程中经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可转为硕士学籍。转硕士学籍需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及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学籍予以注销,恢复硕士学籍;本科直博研究生学籍层次直接转为硕士。扩展资料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招生时适用身份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按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研究生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向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第六条 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应按照当年国家招生考试管理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按照申请时间,可分为录取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入学时保留入学资格两类;(二)新生入学时,因身心健康、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身心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导师、所在学院、校医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且不可报考其他院校。因参军入伍、创业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所在学院、导师、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持有关证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创业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时还需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需在应入学学年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入学,经导师、所在学院、校医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返学后,按入学当年新生所在年级管理。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如因个人原因放弃攻读研究生,需书面报告所在学院,经学院核查个人信息、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学校对该生作出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放弃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除重新报考外,不得重新入学。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情况暂缓或不予注册学籍:(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作放弃入学资格;(二)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情况,且不履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作放弃入学资格;(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存在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四)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的,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五)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亦未申请绿色通道的,暂缓学籍注册;(六)超过两周未能向学校提供录取通知书与身份证件,或未能提供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视作放弃入学资格;(七)非定向考生未按要求将个人档案调入学校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研究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校医院审定后,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参考资料来源: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关于印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