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蘑菇
梧州市司法局关于领取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告根据司法部、自治区司法厅的工作要求,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于近日发放。请梧州市参加2016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审核通过的考生,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到市司法局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证不能代领,如需延期领证可以电话预约留存保管证书。如考生确因出国(境)在外无法亲自领取,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必须同时提交出国(境)在外证明、与申领人为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次证书发放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该部分考生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及发放将在2017年下半年进行。领取时间:2017年3月20日-3月29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4日、25日举行。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实施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5)品行良好。2.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范围。根据司法部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我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均可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3.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政策。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5.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2)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二)报名政策的具体要求1.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2016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的范围: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包括旧专业劳教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包括旧专业劳动改造学)、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法律服务管理、社区矫正、应用法制心理技术、职务犯罪预防与控制、安全技术与文秘和监狱信息技术与应用等37个专业。(《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4.报名人员的学历,凡在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报名人员应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5.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在广西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6.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必须对“是否选择享受(或者放弃)放宽地方政策”选项进行选择。在报名人员考试成绩仅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时,选择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可以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选择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则不得申请授予C类法律职业资格。(三)报名方式、时间和考区设置1.报名方式、时间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广西考区实行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我区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办理的报名事项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在广西报名的应试人员,试卷文字只能选择汉文。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2.考区设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我区共设12个考区: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10个市单独设置考区;梧州市与贺州市合并设置梧州考区;钦州市与防城港市合并设置钦州考区。(四)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持护照报名的,报名时应当承诺本人护照合法有效,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需提供护照申请地或签发地有关部门证明。2.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上传的电子照片为40KB ≤ 文件大小 ≤ 100KB,文件类型为jpg格式,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报名人员可参照报名服务平台 《电子照片制作指南》编辑,但不得对照片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五)考试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桂价费〔2009〕126号),我区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费为240元/人。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须在网上报名交费截止时间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试费,我区不接受现场交费。报名人员网上交费成功才能完成报名。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考试费不予退还。(六)准考证网上报名成功后,在广西报名人员可于9月9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二、考试(一)考试时间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三)考试要求和纪律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防止违纪作弊行为,今年我区各考区将采取多项防范替考和作弊的措施,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请应试人员予以配合。1.广西考区实行“净考”,各考场统一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文具袋、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等)、电子钟和矿泉水,考生除身份证、准考证外,不得携带手机、文具、资料、手表、耳环、发卡和饮料等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考试专用文具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2.广西考区使用考场安全管理系统,将对每一位进入考点的考生进行身份证验证和人脸识别,审核通过方可进入考场。同时,广西考区使用标准化考场,考生进入考场需通过金属探测仪检查。因此,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考场,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遵守秩序,积极配合检查,依次排队入场。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替考、非法提供试题、答案或者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将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居所地基层组织。(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司法部于9月2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9日晚20时至10月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公布后,凡在我区参加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下载打印《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各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另行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