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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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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乔金宁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介绍:  浙江秘书网是一家融资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营销策划方案和融资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  浙江秘书网全面引入世界商务策划师联合会的商务策划理念与模式,是一家专业务实的商务咨询、策划、实施机构。核心成员全部来自相关投资咨询企业,具有多年商务策划实战经验;团队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法律、证券、财务、投资、营销等全方位的经济领域。全面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保证我们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行之有效。公司发展战略:打造全新的投融资战略平台,营造资金供求与项目资源自由流动的无障碍平台,树立投融资服务第一提供商的品牌地位,同时建立公司自身的资本链与实业链。以资金为纽带,实施三大层次的合作:项目方与资金方的合作;金融行业的内部合作;项目方的内部合作;培育引进大企业大财团进入,形成企业群、产业链、资金链;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商务组织与中介组织;争取政府支持,围绕畅通与高效作文章,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提升中国投融资的综合功能。公司业务介绍:投资融资服务投资项目策划与商业计划服务:包括以中外投资合作、融资贷款、政府立项建议书、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其他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申报等项目的投资分析、策划包装、商业计划书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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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见:

进口设备可行性报告有范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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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经累计完成100多个进口设备免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出具如下行业工程咨询甲级证书,为企业快速推动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  1) 石油天然气  2) 化工、医药  3) 机械  4) 轻工  5) 纺织  6) 农业  7) 建筑材料  8) 电子  9) 建筑  10) 农业  11) 林业  12) 市政公用工程(给排水)  13) 水文地质  14) 工程测量  15) 岩土工程  相关政府文件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106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7、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1020号)  报送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一:外商投资项目进口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申请材料: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2.增资项目应提交原核准项目的有关材料;  3.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4.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5.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3.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4.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5.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申请材料: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一式5份;  2.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4.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5.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申请材料:  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区县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5份;  3.原《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  5.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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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规。二、办理程序:3000万美元以下非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连合同、章程报外经贸局审核;3000万美元以上或限制类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报计划局会外经贸局审批,增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外资企业制定章程和申请表)报外经贸局审批。三、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的申报文件(原件,2份);2、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1份);4、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的修改合同、修改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修改章程)(原件,1份);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6、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四、审核时间:所提交材料齐备后批复或上报。

外商独资企业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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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步骤一:外商独资企业成立的必备文件:  1 申请书原件(申请方签字、盖章)  2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  3 投资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投资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资信证明。  4 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涉及环保问题要出具环保证明。  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6 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董事人员委派书原件(委派方签字)、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无董事会则需总经理委派书(注明: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7 章程正式文本原件  步骤二:  准备好以上(步骤一)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外经贸委审批。  步骤三: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及批准证书备案表到区外经贸委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步骤四:  领取批准证书后,持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及其他手续。  作为外国企业或个人,需要在中国有合法的公司身份,在中国有如下几种对应的方式:  一、注册外商独资企业  二、注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三、驻中国代表机构  四、注册中国内资企业(外籍人员未放开)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寻找合作伙伴—>签定合作意向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名称预先核准—>审批合同、章程—>申请企业代码—>领取批准证书—>统计登记—>工商注册登记  工商注册登记  公安局审核印章 企业代码证书 外汇管理登记 银行开户 税务登记 财政登记  统计登记 劳动局备案 办理用地手续 注册会计师验资 海关登记 工商分局报到  经营场地要求:  1. 楼宇性质属办公楼、商办楼;或专辟办公层或楼的商住楼或综合楼;或专辟办公层或楼的三星级以上宾馆,且在其营业执照中具有"办公房出租"的经营范围;  2. 楼宇的办公区域建筑面积必须在5000M2以上;  3. 具有独立的进出电梯/通道;  4. 有必需的安全及消防保障设施;  5. 有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  6. 有必需的规章制度。  应附的其它文件  1. 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申报表;  2. 物业管理条例(附治安管理框架图及人员名单);  3. 大楼可供出租、出售的房号一览表;  4. 大楼全景图;  审批时效  在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工作流程:1. 文件准备阶段;客户对准备好的文件签章;2. 递交文件;3. 贸工局批准证书;4.工商局发放执照;5.外汇入境并结汇;6.办理外汇登记证、国税地税登记证;7.海关商检办理;二、注意事项:1. 外商独资公司的营业范围,必须满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凡是禁止外资进入的产业,不得设立;2. 境外的资料必须做好完善的公证和使领馆认证工作;3. 外国公司汇入外币,必须从外国公司国外的银行汇出、且自该外国公司的名下的银行账户汇出。

审批外商投资项目需要哪些程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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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则提供以下文件。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原件)。 2.项目建议书(原件),主要内容: (1)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3)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合资、合作年限; (5)拟引进技术的内容、条件; (6)主要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 (7)注册地址及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8)职工人数和来源; (9)外汇收支预测; (10)经济效益预测。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①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②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③外方投资者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件以及资信证明(原件); ④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原件); ⑤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 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1.中方投资者或有资格的代理机构报送的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公司的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原件)。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外资企业(通常称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 1.现阶段需委托具有涉外咨询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的申请书(原件); (2)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的决议(原件); (4)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5)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6)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 (7)股份公司章程(原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9)发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10)股份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五)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设立 1.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原件); 2.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人代表证明; 3.外国投资者已在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投资方近三年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5.母公司担保函(原件); 6.房屋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9.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10.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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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二、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三、基础产业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五、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六、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七、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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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1、签订合作意向书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3、审批项目建议书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2)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3)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设立的意见(部分行业)(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4、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4)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5)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业务部门的意见(6)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5、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3)中外双方签定的合同、章程(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董事会组成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6、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准后,向外经贸局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3)中方营业执照(4)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6)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7)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8)名称登记(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7、统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8、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经外经贸局批准投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一式3份)(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9、办理用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11、银行开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12、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13、海关手续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3)企业合同、章程(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5)企业验资报告(6)商务部门批复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2)货物发票(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2)货物发票(3)装箱单(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5)运(提)单(6)进出口许可证件14、财政管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4)企业的合同、章程。想要注册什么类型的外在公司啊?可以找助创业

外资企业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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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下载网址:武汉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whhd.gov.cn/或武汉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网站http://www.servicenter.gov.cn/whws/index.do)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  10、公司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执照复印件。房屋的使用权证明不是房产证的,应提交以下房屋使用权证明:房屋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的原件;租用军队房屋,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住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住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住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住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当地政府文件等;如果住所的房屋系租赁使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名称与房屋产权证明上名称不一致的,应要求提交出租方名称改变或延变的证明文件;如果租赁合同为转租合同,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给公司作为住所使用的证明。企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此项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此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公司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原件办理名称核准(当天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按要求备齐资料——工商受理人员初审——工商审核人员核准——核发营业执照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标准  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