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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金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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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书海无涯第一章项目总论第一节项目名称及实施单位一、项目名称城市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二、项目实施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三、项目实施单位简介**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2001年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副县级建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出让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同时也是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中心的成立和市场的组建是本市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中心编制50人,内设“七部一室”,即:财务管理部、储备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市场交易部、项目开发一部、项目开发二部、项目开发三部、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根据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收购计划,对全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各镇区和村委会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  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适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  3.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没收和依法收回的闲置、抛荒及其它无力继续开发的土要实现有效控制成本就要在消化存量储备土地和缩短收储周期上寻求突破。在南通市存量储备土地中,有效收储土地约为储备机构内部

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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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天佑XX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XX土地整理项目2.项目类型:土地整理1平整土地、改良土壤;2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3.项目性质:惠民项目。4.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总面积为XX公顷。5.项目区的位置和范围:项目区位于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XX镇境内XX村、XX村范围内,其四至是东至XXX、西至XXX、南至XXX、北至XXX。6.项目区的地貌类型:项目区位于沂蒙山区,属于丘陵地貌;项目区的形状如XX。7.项目区土地权属状况:项目区土地为临朐县XX镇XX行政村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界线清楚,面积准确。集体所有权已在XXXX年进行了所有权登记发证。8.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区主要建设内容是土地平整、农田水利、道路交通和林网建设三个方面。⑴土地平整:通过对项目区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对零星地类、废弃的坑塘、沟渠、断头路及零星的不毛之地进行整理,使其变为耕地,使土地利用结构趋于合理。土地平整,可提高农业灌溉效率,实现节约用水,提高农作物产量,为此需平整土地面积XX亩,完成土石方工程XXX万立方。⑵农田水利:农田水利工程的完善是确保项目区粮食稳产丰收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旱与涝)的能力。为解决灌溉水源,拟对项目区地下水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根据项目区水资源分布情况和供需水量要求计算结果,分别布置硬化渠道和机井。1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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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晓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名称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项目二、项目性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拆迁安置补偿、安居工程建设、建设用地统征、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三、项目地点本项目建新区位于某市某大同镇凤凰湖片区,拆旧区位于某大同镇同福村、界牌村、青龙村和一心村范围内。四、项目业主五、项目运作方式及建设规模(一)项目运作方式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完成本次土地整理。项目区由拆旧区与新建区组成,建新区位于某市某大同镇凤凰湖片区,拆旧区位于某大同镇同福村、界牌村、青龙村和一心村范围内。本项目通过对拆旧区的拆迁安置、土地集约利用获得建设用地指标,再对建新区进行土地征用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同时在建新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获得新增建设用地交由政府在公开市场上出让,以固定收益模式保障投资的回收。(二)建设规模本项目包括拆旧区及建新区两部分,建新区位于某市某大同镇凤凰湖片区,拆旧区位于某大同镇同福村、界牌村、青龙村和一心村范围内,预计土地整理面积为600亩。六、整理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5、(2)本项目通过对项目区的土地整理,可缓解电二、(52010 (二、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以凤凰湖片区商品房项目凤凰国际社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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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祭先祖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锋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1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1.2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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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属分局职能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辖区内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承办辖区内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建设用地审批;组织办理辖区内居民(村民)土地登记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勘察及权属调查审查的具体工作;组织辖区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负责城区内临街商业门面、住宅房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并以市局名义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承办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耕地保护科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审查和报批;协助或承担调处土地使用权纠纷;协助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职能根据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购储备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城市改造需要利用的存量土地和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需求,组织储备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管理和运作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代征土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筹措、管理、运做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做好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开发工作,为土地公开出让创造条件;编制收购土地方案和土地出让前期开发方案,测算收购、开发成本。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完成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三、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职能在检查全市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和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时行使监督检查权;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工作;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工作;制止市本级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局交办的其他县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市局信访机构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协助做好强制执行工作;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四、开发区分局职能负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负责区内土地动态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区内土地登记材料的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和权属调查及调处权属纠纷的具体工作,负责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接待来信来访,协助市局相关科室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协助市局相关科室对区内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和供地工作;协助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对区内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调整的存量土地和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及商住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并实施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完成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有关土地方面的工作。五、宣城市土地整理中心职能 承担国家、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承办市级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踏勘、验收、复核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对县级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技术指导;审查报市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项目建议书;承担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备项目库、新增耕地储备库管理工作;参与对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的验收工作;整理汇编土地开发整理的文献资料;承担土地开发整理技术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宣传、经验推广、技术指导等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宣城市国土资源发展中心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和测绘方面的技术、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负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法研究、编制、实施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承担全市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承办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编制全市地价指数、发布地价信息,承担全市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区片价标准评估的综合协调事务;负责建设项目征地事务勘测、定界工作,承办土地登记代理事务和各类国土资源证书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承办市区各类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及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及技术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技术交流;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宣城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职能承担全市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为经济建设提供地质环境监测服务;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地质、矿山地质环境、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的调查研究和监测、评价工作;承担与地质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有关培训和技术交流;承担矿产勘查、地质环境项目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承担全市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闭坑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注销报告的评审工作,为各类矿山企业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提供有关地质矿产管理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承办矿业权出让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八、宣城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组织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宣城市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以及金土工程建设总体方案;2、备案、审核县级国土资源信息化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对县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试点示范工作;3、组织推动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代拟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审核金土工程、数字国土工程等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国土资源系息化(数据库、应用系统和网络建设)等有关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实施情况并协调重大问题;4、督促检查并协调推进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执行、指导、协调国土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工作;5、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研讨和经验交流工作、汇总、统计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情况,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对外宣传与联络;6、负责国土资源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及机房维护的日常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勘测-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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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孔祥勇目录一、投标人承诺2二、实施方案3(一)服务方案3(二)人员组织管理方式6(三)质量控制措施9(四)时间安排及保证措施11(五)配备物力组织管理方式12(六)合理化建议16我公司郑重承诺完全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和管理,接受监督考核,完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采购人的委托任务及技术要求进行项目勘测,按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我单位有充足的人员及设备,具有较强本地化服务能力。我们将按照委托方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我单位的技术优势和工程经验,确保本工程的各项投入,做到人员、设备、管理三到位,精心组织施工,创造优质工程。我单位具备标书中要求的各项条件,经慎重研究,就项目承诺如下:(1)我公司承诺在收到入库通知书后,在入库通知书规定的服务质量、技术标准、期限内按照你方要求签订合同;我们承诺在接到贵方的委托后,按照委托要求的期限调遣人员,并开始服务,并在委托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所调遣人员保证与投标文件中人员一致,如不一致,愿接受贵方的处理。(2)质量承诺:我公司所提交的成果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划编制规程以及业主单位的技术要求进行勘测,测绘整体质量一次验收合格,优良率达到90%。(3)工期承诺:我公司将明确落实项目经理制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期下,(4)(5)作业设备准备(3)地形13)⑤负责各阶段的工作汇总,对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和管理;(6)计划统计负责人1.组织措施项目勘测人员在勘测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

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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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政策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依法确定勘查单位,组织实施和审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工作;根据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确定并下达治理项目任务;负责确定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和组织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重大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的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单位,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图设计;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最终验收申请;终验合格后报送最终验收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确定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的治理效果监测;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在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充分依靠当地人民政府,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为主建立强有力的工程指挥机构。第五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承担项目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第六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第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经济审查专家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国土资源项目概(预)算审查专家库”中抽取。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入库第九条 项目的来源主要包括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及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划的项目。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相关文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危害状况、危险程度、已开展的防灾措施、工程投资初步概算等。根据立项申请书或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根据专家现场踏勘核实情况,经初步论证、审核,将符合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属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结合年度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安排开展勘查工作。第十条 对突发性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点,可直接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分为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应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议。勘查成果报告应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务。勘查工作程度应满足开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成果、项目概算进行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组织勘查工作成果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概算审查。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勘查工作成果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结论以及治理工程实施的紧迫程度,结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分轻重缓急,下达治理工程项目任务书。第十五条 由市(州)、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的,可纳入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库,并依照相关程序,直接转入下一阶段工作。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施工图设计单位,并应将施工图设计书及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批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作为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依法确定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报告,接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检查。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报告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由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核单位审核合格后批准。其中,对Ⅰ类变更要按程序经相关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Ⅱ类变更要按程序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见附件。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比选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续作项目除外)。承担项目前期勘查、施工图设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施工、监理等阶段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确定方式参照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方案的核准。招投标(比选)方案未经核准,不得进入招投标(比选)程序。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比选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单位批准。第二十四条 招标(比选)公告应同时在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人(比选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比选)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 招标(比选)过程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邀请县(市、区)级以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到场监督、指导。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施工合同及相关批复文件等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转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项目开工。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监理单位招投标(比选)结果的备案工作。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治理工程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初验,下同),并出具工程初验意见书;初验合格后的15日内,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初验总结报告;经不少于一个汛期的治理效果监测后,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终验,下同),出具工程终验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的30日内,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含工程终验意见书在内的工程终验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技术专家必须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第二十七条 验收依据1、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及其设计、预算变更等有关文件;2、现行国家、省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在工程终验前,治理工程施工单位须根据监测资料,编制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竣工验收申请;2.竣工报告;3.监理报告;4.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核报告;5.终验资料还应包括工程运行效果评估报告。竣工验收资料的格式、清单及编制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终验合格后,工程结余资金必须用于同一项目的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管护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禁私占挪用。第三十一条 终验合格后,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档案资料的汇交。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实施项目弄虚作假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年终目标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项目资格。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5年内不得受理其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类型划分四川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一)技术方案变更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二)工程投资变更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一)Ⅱ-1类设计变更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二)Ⅱ-2类设计变更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这条规定哪个网站有具体说明,谢谢

连翘
有两个:一个是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这个百度上有。一个是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下面部分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八条 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 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60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 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  (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  (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 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管道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  (二)架空、埋设电力线路或者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  第二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事故抢修,可以优先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事故抢修完成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经管道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在管道企业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在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违法运输的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有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涉及管道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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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照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整理,必要时可到当地城建、土管、房产部门查档。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建委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