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中信
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学金的设置和管理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使研究生奖 学金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对津大校研〔2007〕7 号文件《天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本办法旨在建立以科学研 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与之配套的导师资助制,完善评选和奖励机制,优化培养过 程和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条 适用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生活费等方面的 开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学校投入的培养经费和导 师科研项目中配套的资助经费三个部分构成。研究生奖学金不包括由企业或个人设立 的专项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各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有关配套措施 第五条 对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校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学金体系。申请硕博连读的 研究生,在被确定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后,可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 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硕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2~3年(由各学院及专业的 学制决定),延期不享受奖学金。 第六条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 复试成绩来确定(推荐保送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根据各学院制定的实施办法评 定,保返生按当年各学院推免生的规定执行);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1所示。 表1:硕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等级 比例(四等奖人数除外) 奖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一等奖 <=20% 14800 同时需满足一等+二等 80% 二等奖 <=80% 11600 三等奖 8400 四等奖 / 4000 四等奖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招生情况下达 对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由其所在学院或学科负责,主要依 据其入学后一年来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七条 为进一步强化硕士生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招 收和培养研究生,需根据具体招生情况向学校缴纳相应的配套资助经费。硕士生导师 的招生基数为6名,在此基数内招生,导师无需向学校缴纳配套经费;从招收第7名硕 士生开始,每多招收1名,需向学校一次性缴纳一定比例的硕士生培养费,具体标准 如表2所示。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包括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援藏计划、硕士生单独考 试招生计划、MBA招生计划)不含在招生计划基数之中。招收应用型硕士研究生的导 师,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的名额分配见表2。 表2:硕士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标准与招生名额分配比例 招生名额 配套金额(单位:元/人) 应用型名额 第1~4名 0 无要求 第5名 0 至少1名应用型 第6名 0 至少2名应用型 第7名 硕士生培养费的50% 第8名 硕士生培养费的75% 第9名及以上 硕士生培养费的100% 第三章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及配套措施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可根据学院或学科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评定 。 第九条 学校对所有在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但须与导师所支 持的配套生活费同时支付发放(若导师不支付相应生活费,则学校也停发500元生活 费)。 第十条 学校设立三个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 年奖学金评定,在依据其入学的初试和复试成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导师意见,各等 级人数比例不做硬性规定,但第一、二等级不得低于表3中的比例。奖学金等级设定 ,首先由导师提出申请,依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细则)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定,报 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即可。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二、三学年,根据博士研究生在 学期间的综合表现(可从思想品德、课业成绩、学术表现、社会集体活动四方面考核 ,权重由学院自订)。具体奖学金体系设置如表3所示。 表3:博士研究生各学年奖学金体系 等级 比例 奖学金(单位:元/年) 备注 培养费 生活费 总额 一等奖 ≥10% 12000 1200*12=14400 26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 校出500元/月,导师出700元/月 二等奖 ≥50% 12000 900*12=10800 228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 校出500元/月,导师出400元/月 三等奖 12000 700*12=8400 20400 培养费由学校资助,生活费由学 校出500元/月,导师出200元/月 其中硕博连读生在正式取得博士学籍之前,享受博士生三等奖学金,即700元/月定额 补助(其中学校出300元/月,导师配套400元/月);取得入学资格后参照上表博士研 究生奖学金体系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三年,对于由于论文或课题原因确有 必要延长毕业时间的博士研究生,需向研究生院申请,审批后可再发放一年奖学金, 等级标准亦参照上表执行。超出四年后的相关费用则完全由导师和学生沟通协商解决 。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强化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导师 招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需根据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标准,提供学生在学期间的部 分生活费。此外,对于超基数招生的导师,根据学科门类、招生人数不同,需向学校 每年缴纳一定比例的博士研究生培养配套费。具体标准如表4所示。 表4:博士生导师超基数招生配套培养费标准 工学门类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 管理学、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和建筑学一级学科 的博士生导师招生名额 配套金额(单位:元/人·年) 第1名 第1~2名 0 第2名 第3名 1200(博士生培养费的10%) 第3名 第4名 3600(博士生培养费的30%) 第4名及以上 第5名及以上 6000(博士生培养费的50%) 对于招收委培博士生的导师,委培生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招生总数的50%,且委 培生计入其招生基数。如有特殊原因可参照附件1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创新基金 第十三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 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科学和人文社科学科发展基金; (二)高水平导师资助基金; (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培育基金; (四)优秀研究生出国学术交流资助基金; (五)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奖励基金; (六)重大科研项目资助基金。 (七)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基金 研究生创新基金的具体设置和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根据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各学院招生学科的特点、科研状 况和导师人数,结合各学院往年招生指标,确定每学年各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指标以及 奖学金名额。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等级的确定采取导师申请制。博士生导师在每年招生之 前,需向其招生所在学院提出关于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及等级设定的申请。学院综合考 虑后对导师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由学院根据学生 的学业情况,在充分听取导师意见基础上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十七条 获得研究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二)学习成绩优秀,并能够按照导师和学校的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 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订,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八条 为体现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并实行动态管理 。 (一)每学年结束前,导师需对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所 在学院提出关于每名研究生下一学年奖学金等级的申请,学院在导师的奖学金名额内 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到研究生院综合办奖学金科。以便于下一年度及时将奖学金发 给学生。 (二)学校对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只设立各等级奖学金的导师资助额度最低 标准,导师可通过学校依然保留的助学金体系(学工部负责发放)给予学生的资 助,还可根据研究生的学习及科研表现,该助学金体系按月份对研究生的奖学金等级 进行动态调整。 (三)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工作等综合表现,认为需要进行奖学金等级调整 ,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研究生本人,并报经学院同意,于当月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 从下个月开始调整。 (四)对于公派出国、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相应奖学金变动的具体管理办 法参照附件2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学校或导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降档 、暂停或终止其奖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者; (三)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四)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 (五)本学年存在课程不合格者; (六)学籍异动者; (七)导师经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在研究生正式录取时, 须由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学院和学校四方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益 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中用于支付培养费部分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代缴;研究生奖 学金中生活费部分由财务处按月拨至研究生个人账户上。 未获得全额培养费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在办理入学手续时须将第一学年个人需支付 的培养费存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中;其他学年的学费,须在每学年开始前存入学校指定 的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导师需缴纳的博士研究生生活费部分(如有超基数招生的导师还需交纳 超基数配套经费),须在每学年研究生入学前,由学院一并收齐后,存入学院专用奖 学金帐户中。 第二十三条 如因个人原因退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需向学校退还其在学期间所 获得的全部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在通过中期考核、正式转入博士生学籍后, 重新评定博士生奖学金等级,并重新签订四方协议书,原协议书自动废止。硕博连读 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奖学金中的生活费和硕 博培养费的差额部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管理文件之一,各有关单位应 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公开 、公正和公平地进行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定向和委托培养类型的研究生,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其在学期间 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2009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附件:1. 天津大学2009博士学位研究生配套经费一览表 2. 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奖学金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