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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家是否允许开私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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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一般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从银行由谁控制可以看出这个国家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那么在中国可以开私人银行吗?在国外可以开吗?这些问题,笔者都会为各位网友解答。国外是否允许开私人银行?在欧美国家,私人银行已经有百年历史。对许多人来说,瑞士银行业与私人银行几乎被画上等号,其为客户提供量身订制的私人银行解决方案的承诺享誉世界。据统计,全球私人银行业2004年共管理着约4.5万亿美元的资产,分布在日内瓦、苏黎世、伦敦、纽约、迈阿密、新加坡和香港等金融中心。西方私人银行国际化的同时也带动了亚洲本土的私人银行发展。目前,据说已经有80多个私人银行机构在亚洲市场展开激烈竞争,他们在亚洲地区所设的分公司大多集中在香港和新加坡。有数字显示,亚洲本土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资产约在2500亿至3000亿美元之间。在亚洲之外的地方,如瑞士、纽约和伦敦,客户经理们管理的亚洲客户资产额则达到3000亿美元。那么,究竟何为私人银行?一般广泛的解释为:对高端个人财富管理,提供一个高质量的财务咨询;它针对个人提供详尽完善的投资理财服务。境外学者LynBicker于1996年把私人银行定义为:“私人银行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商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私人银行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资产管理,包括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既要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贷款等,还要有丰富的投资基金、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既要综合考虑客户在税务、保险、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又要分析客户的财产结构,为客户提供长期财产组合方案。按照国际通行的私人银行高端客户的标准,私人银行开户金额的底限通常是100万美元以上。同时,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中国是否允许开私人银行?根据金融法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热搜词:国家 允许 私人银行,民生银行私人银行,私人银行,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

国家是否允许开私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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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广泛的解释为:对高端个人财富管理,提供一个高质量的财务咨询;它针对个人提供详尽完善的投资理财服务。境外学者LynBicker于1996年把私人银行定义为:“私人银行提供财富管理、维护的服务,并提供投资服务与商品,以满足个人的需求”。私人银行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资产管理,包括丰富的个人金融产品和服务,既要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贷款等,还要有丰富的投资基金、股票和金融衍生产品;银行既要综合考虑客户在税务、保险、房地产、艺术品投资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又要分析客户的财产结构,为客户提供长期财产组合方案。按照国际通行的私人银行高端客户的标准,私人银行开户金额的底限通常是100万美元以上。同时,私人银行业务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中国是否允许开私人银行,根据金融法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网络热搜词:国家 允许 私人银行,民生银行私人银行,私人银行,招商银行私人银行,私人银行业务 。

开私人银行大概需要多少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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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亿,如果你要是把银行开起来最少得准备25个亿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章程草案;(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经营方针和计划;(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境内可以注册开办私人银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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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银行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信托服务、税务咨询和规划、遗产咨询和规划、房地产咨询等。每位客户都有专门的财富管理团队,包括会计师、律师、理财和保险顾问等。一般来说,私人银行为客户配备一对一的专职客户经理,每个客户经理身后都有一个投资团队做服务支持;通过一个客户经理,客户可以打理分布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基金市场和房地产、大宗商品和私人股本等各类金融资产。用户要开设私人银行服务客户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以上的流动资产,而一般而言客户存入的资金介于200至500万美元之间。许多拥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富豪往往需要使用超过1个私人银行服务。中国私人银行在 2007 年正式起步。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与其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在北京、上海两地设立私人银行部。随后,花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外资银行相继跟进,开设私人银行业务。截至 2010 年年底,国内共有 16 家银行在 22 个城市开设了超过 150 家私人银行网点,客户数超过 2 万,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3 万亿元。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成为国内首家设立私人银行部的中资银行。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的范围内开放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允许建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银监会只给工农交三家银行发过私人银行牌照,且只针对上海设立的私人银行管理总部。上海协进教育集团携手法国蔚蓝海岸大学隆重推出EIPB项目,拥有完整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的课程体系与实践指南。帮助学生应根据自身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实现管理金融资产、提升投资策略等专业能力。同时提高服务意识,降低职业风险,实现与国际领先的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的金融行业的无缝对接。

私人银行能做什么?财富架构 投资理财规划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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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私人银行能提供哪些服务?中国富人希望私人银行做些什么?保险、信托可助力家业传承根据《报告》,近六成的高净值人士自称为私人企业主,超过半数的高净值人士通过创办实业起家,近半数的高净值人士凭借着管理和营销能力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快速创造并积累个人财富。"中国的富裕阶层产生于改革开放以来率先'下海经商'和创办私营企业的人群,中小企业主和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家在富裕人士中的占比较高。"光大银行副行长林立表示,从高净值人群的职业构成来看,私营企业主占比为71.6%,家族继承人比重为1.42%,"这充分表明,目前我国私人银行客户多为'第一代'或'一代半'富人。"如何更好地做好企业传承,使家业常青,是高净值人群普遍关心的问题。境外高净值人群的资产在保险和信托中的比例很高,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并没有单一的理财产品能解决高净值人群退休后所面临的问题。胡润百富和中国银行私人银行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指出:"年金保险产品比较适合做退休规划。未来一旦发生变数,通过保险的方式管理的那笔资金将由保险公司保障其安全。投保人通过指定受益人,可自主决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顺序和金额的比例,这样不但可在生前控制自己的财产,也可在过世后按照当初分配的比例将财产分配给子女。投保人甚至还有权随时替换指定的受益人。"在信托方面,境外银行大多有信托牌照,可以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信托形式的家业传承服务。借助银行的专业能力,制定巨细无遗的信托规划,对家业传承和子女后代的生活都是一种保障。不过,《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指出,国内企业家有一个显著的问题,即他们经常把自己的财产跟企业的财产混同在一起,他们通常会忽视家庭。企业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在一夕之间让家庭陷入困顿;如果企业的债务被追偿,企业家自己也不得不无限地承担责任。该白皮书建议企业家在自己的个人总资产中划出一块自留地,为家庭设立保障。 【延伸阅读】数额不等 年终奖理财不同 再少也得理叶檀:中产受夹击是全球经济衰落之源成都打造主体区域 推动第二圈层"中雁竞飞"2012年 成都别墅低总价小面积将流行 离岸产品需求大根据《报告》,越富有的人对离岸产品的需求越大。在资产规模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中,22%使用过离岸产品和服务。在资产规模达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中,约四分之三预计其对海外投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会逐步增加。"随着国情和消费习惯的变化,未来五年私人财富的分布会由全国发展为全球,高净值人士投资多元化需求在增加,第一代富人子女对移民和留学的需求会不断增加,离岸投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中心和中央财大中国银行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私人银行客户特征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指出。"鉴于中国私人银行客户全球配置资产需求的升级,私人银行业务必然要建立覆盖海内外的业务架构。在部分拥有香港分行和子行的中资银行,私人银行服务中已开展了代理开户见证(如中行与中银香港、中信与信银国际)服务、'内存外贷'甚至具有投资移民倾向的资产转移介绍服务(协助在港注册离岸公司等)。"《中国私人银行客户特征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但目前来看,国内各银行在这方面才刚刚起步,相当部分银行还没有条件(包括海外网点、人才储备等)来拓展。"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时代的要求。"林立表示,光大银行私人银行将通过提供海外投资、海外移民、海外留学等系列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实现价值和财富管理,满足其多元化金融需求。 【延伸阅读】数额不等 年终奖理财不同 再少也得理叶檀:中产受夹击是全球经济衰落之源成都打造主体区域 推动第二圈层"中雁竞飞"2012年 成都别墅低总价小面积将流行 低风险产品走红《报告》指出,绝大多数高净值个人在投资的风险偏好方面倾向保守。约六成人士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约三分之一的人士投资以保值为主,只有8%的人士愿意承受较大的风险。《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也显示,我国高净值人群使用私人银行的主要目的是"资金安全"、"专业理财建议"和"高质量服务"。私人银行客户对"高回报"的期望值不高,他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的最主要目的是确保资金安全,银行资金只是他们分散投资的一部分。《报告》因此指出,虽然高净值人士对储蓄现金类产品仍很偏爱,但在去年,固定收益和信托类投资产品一跃成为最受青睐的产品。不过,信托产品主要是以贷款和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国私人银行客户特征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提醒信托兑付的风险。如房地产信托,随着国家调控力度加大,银行严控信贷融资,信托成为其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整体趋紧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信托显现出不能如期兑付的迹象。 【延伸阅读】数额不等 年终奖理财不同 再少也得理叶檀:中产受夹击是全球经济衰落之源成都打造主体区域 推动第二圈层"中雁竞飞"2012年 成都别墅低总价小面积将流行

成立私人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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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办理。根据金融法规定: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国私人银行需要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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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银行可能代表着商业银行的未来,但目前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甚至可以说正面临着全面的失败。未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的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私人银行——商业银行发展的未来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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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云
灯谜篇
大国倾塌!70年财富瞬间被洗劫一空!当今社会,打败一个国家最有效的方式是什么?是战争吗?二战时德国战败,重振旗鼓只不过数年时间而已。答案是金融。今天,就让我们共同揭开历史迷雾中的真相,看一个超级大国数万亿美元的资产是如何被区区一千万美元洗劫一空的。关于苏联解体的原因,你可能会说它是死于军备竞赛,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背后其实是人类史上一次最为惊心动魄的金融战争——一个超级大国彻底崩塌!积攒了70年之久的财富,在瞬间化为乌有!上兵伐谋、攻心为上。当时的美国,充分采取了各种舆论战术,通过各种媒体和信息渠道将美国的繁荣、美国的强盛及其背后的自由经济体制、美国特有模式向苏联轰炸式宣传,使得苏联掀起了一股“崇美”狂潮,煽动了苏联选择走美国模式道路的意愿,从而为下一轮金融战役的胜负打下基础。同时,美国派出了大量美国专家潜进苏联,与苏联内部腐败势力里应外合,在内外夹攻之下,苏联相信了自由市场、金融开放、才是繁荣的基石,甚至连必要的金融监管都被说成是集权复辟。于是,无序的金融开放就此展开,尤为著名的是那场轰轰烈烈的“五百天计划”——将苏联的国企分解为有价债券发放给全民,彻底完成私有化,从而让苏联一举进入“公平的自由市场”阶段。每个苏联人都收到了这笔有价债券,大约是每人1万到1万5千卢布不等,当时约合3~4万美元。面对这笔飞来的“横财”,他们自然是欢欣鼓舞,然而却丝毫没有想到,他们手中的这笔有价证券,即将成为彻底瓦解自己国家经济的一个致命武器!这时,故事的主角,金融战的主力部队——一批私人银行家闪亮登场。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外资金融机构在苏联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现代经营管理、私人银行服务、国际标准结算、免费的咖啡、高档的营业场所再加上“迷人”的微笑……这些外资银行通过在发达国家市场磨炼出来的一整套的营销手段,使得永远需要排队的苏联国有银行黯然失色,他们通过这些迷人的手段成功收买拉拢了苏联企业和苏联人民的储蓄,苏联的存款发生了大转移。除此之外,这些外资银行家们又通过“灰色的回扣和各种小费等”手段,也向苏联中央银行、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大肆套取、借贷到巨额的卢布款项。弹药已就位,一场真正的金融屠杀正式开始。当苏联人民还在为自己手中免费得到了有价债券、成为“国企的主人”而欢呼雀跃时,大规模唱衰卢布和前苏联国有企业的“研究报告”开始充斥国际金融界——“前苏联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自生能力”,“前苏联国有企业债券被严重高估”,“卢布需要重新定价”,“卢布应该采取更加自由的市场化浮动”。国际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和国际金融媒体的负面报道铺天盖地,苏联国企债券的价格也随之一泻千里,苏联人民慌了,开始疯狂地抛售手中的债权,而债权的价格则进一步暴跌。这时,外资银行家们再度登场,用借来的别人的钱(苏联人民、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钱),以捡白菜一般的价格,收购了这些债券。至此,我们看到曾经是几代苏联人流汗流血牺牲营建起来的强大的国有工业体系,其所有权彻底发生转移。也就是说,苏联的国民经济和国家工业,就这样被苏联人从自己手中全部卖掉了!汪精卫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汪精卫只是一个卖国贼,而蒋介石是一个送国贼……”也就是说,“卖国如果能卖个好价钱,总比打败了仗后土地白送给敌人要好些”。此时的苏联人民才意识到,当初他们在外资银行所品尝的“免费咖啡”,原来都不是免费的。但若是苏联政府能能够及时出手,采取必要的金融监管——紧缩卢布银根、大幅提高卢布利率、取消卢布美元自由汇兑、严厉打击黑市美元交易债券交易和灰色金融市场等等,卖国至少还能卖出个好价钱。非但如此,虽然那些外资银行家们手中拿到了巨额债券,但是并不是现实的金钱,而且他们当初为了揽储和贷款许下了高额的利息,本来根本没有能力清偿!在正常的金融监管之下,没有偿债能力的他们只能宣布破产,甚至连当初从美国空运过来的免费咖啡机都要进行拍卖,而那些刚刚购得的私有化债券,也会奇迹般回到苏联政府的手中。如果一切按照正常的故事脚本运行,历史就会完全改写!可惜,历史上从来没有如果。还记得我们前面提及的“美国专家”吗?在他们的鼓吹下,金融监管已经被视为阻碍苏联强盛的最大绊脚石,任何政府的干预都被视为不可饶恕的“集权式的垄断行为”。同时,他们还渗进高层,利用政治家不关心经济只关心权利的弱点和其他的利益手段,掌握了了引导改革时期的苏联政府金融决策的真正主导权。于是,整个人类金融市场上最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终于发生了:仍然明显有利于苏联的中央银行的情势下,苏联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根据这场伟大的金融战役的总指挥美国的“友好”金融专家小组完全出自“友好目的”的建议——苏联银行决定进一步放宽对卢布和美元自由汇兑的监管,以更加自由和开放的兑换来“对抗”美元和卢布的地下黑市交易!再坚固的堡垒,也抵不过从内部的攻击。完全开放之后,卢布开始了大崩盘——从1卢布兑换2.8个美元,迅速崩盘突破为100卢布兑换1美元。当年,苏联人民争相前往私人银行进行存款,而此刻,却是争相排队以不断贬值的卢布兑换美元。只是现在,这些私人银行家们,不再露出迷人的微笑,不再提供免费的咖啡。最悲哀的一幕发生了——所有人的终生积蓄,瞬间随卢布崩盘而贬值280倍,社会市场价格体系崩溃,苏联的金融体制至此全盘崩溃!那个不可一世的债权国家在一夜间负债累累,强盛的国家瞬间崩塌,由此陷入了一系列深刻和复杂的社会动荡。那个超级大国,彻底消失了!而那些外资银行家们,从苏联人民、企业、金融机构那里高息借来的债务,此时已经变得微不足道了。然而,嗜血的金融家门并没有就此收手,他们还发动了最后的金融清剿。趁着金融监管的空白期,这些私人银行家们除了在主战场——“汇率兑换市场”之外,还开辟了辅战场——“金融黑市”,再加之媒体的大肆渲染,卢布的暴跌更是惨不忍睹。“卖出、卖出、卖出!”苏联人民已经无法理智思考,动用一切他们可以动用的力量,抛出每一张卢布,买进美元。甚至在和平空间站里面的宇航员都焦急地动用秘密军事波段,向在地面的朋友求助兑换自己在银行的卢布!市场则是“暴跌、暴跌、再暴跌!”,卢布从此陷入绝境,再无抬头之日。这时“美国金融专家”立刻“及时地”提出了“新的友好建议”:货币改革——用1000旧卢布更换1个新卢布,然后把汇率定在5个新卢布:1个美元的基础上进行浮动!在这个“有效制止金融动荡”的措施执行后,整个旧卢布实际贬值就达到了14000倍。全面崩盘、惨不忍睹!这些外资银行家们,用世界历史上史无前例的超低价格,“买’“(不如说抢)进了当时以低标价格出手、总计不到十万亿旧卢布标价的全部私有化证券,而这些债券证券所涉及的权益内涵则囊括了整个前苏联国民经济体系中有价值的一切!苏联积攒了70年的财富,就这样被一群疯狂的金融大鳄们,以不到1千万美元的价格,劫掠一空!这是人类史上最惊心动魄的金融战,这是人类史上最惨痛的金融教训!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昔日与美国角力的最大巨头苏联已然轰然倒塌,而现在正与美国并立世界双雄的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这样的悲剧,决不能重蹈覆辙!首先,要警惕那些潜藏的“内鬼”。福尔摩斯有句经典的名言,莫里亚蒂教授之所以是伦敦犯罪界中最伟大的罪犯,是因为他在整个伦敦的罪犯中他毫无名气。再坚固的堡垒也抵不过从内部的进攻,回顾整个金融战争,可以发现,那些潜藏的外国势力与内部的腐败势力里应外合,是导致整个大国崩塌的关键因素!另外,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若是苏联当时有必要的金融监管,若是苏联当时能够有所作为,不但可以力挽狂澜,甚至可能扭转战局、改写历史。然而,在西方势力的有意渲染和肆意诋毁下,金融监管竟被视作阻碍国家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坚决取缔,这才导致了悲剧的无可挽回。必要的金融监管是对金融乱象的有力出清,能够有效管控市场经济中的外部效应。那些鼓吹绝对自由的人,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对经济一窍不通。春节假期已经结束,我们的生活都将步入正轨,经过假期的休整之后,是时候再接再厉、团结一心,为祖国的繁荣昌盛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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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人
反舍于鲁
浅析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摘 要]当前中国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向纵深推进,金融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国际间的合作,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促进当前金融创新。[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风险管理  长期以来,在成熟的市场监管、众多的金融产品的庇护下,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似乎离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遥远。不管是1997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还是1994年开始的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先后经历的“拉美型”危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只是隔岸观火。2008年美国华尔街金融风暴使美国、欧洲、日本等国金融体系纷纷受到重创,冰岛、巴基斯坦几乎国家破产。透过金融危机可以发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对金融创新风险的谨慎管理十分必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金融创新活跃程度不断加深的时代,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是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中国金融行业提出的新挑战,也是大转折时期中国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说金融创新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风险管理则是金融创新的“护身符”,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一、当前中国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当前中国金融业已全面对外开放,金融业加大了金融创新的力度,创新业务发展迅速,金融创新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一)理财业务成创新亮点2007年以来,居民投资意愿持续走强,受市场需求的推动,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方面的竞争趋于白热化,理财创新的速度和频率更是史无前例。根据《上海证券报》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4月末,共有22家中、外资银行取得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中外资银行共推出21期26款代客境外理财产品。2007年5月份,银监会下发通知,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扩大至与银监会签有备忘录的境外股票市场。多家商业银行随即快速反应,在较短时间内研发推出了新一代QDII产品。针对火爆的股票市场,工行、建行、中行、招行等根据客户需求研发了各式各样的“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二)创新业务领域向纵深推进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使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伸展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从过去的存、贷、汇“老三样”,拓展到了个人理财、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电子银行、银行卡等多个领域。当前世界各国金融业普遍呈现出业务多元化的趋势。全球有5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业务,30多个国家允许银行经营保险业务。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组建金融集团、设立基金公司以及探索设立保险公司,尝试着银行资金的跨业流动。2005年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建行研究报告显示,银行理财产品期限结构已从1个月、半年,发展到3年、6年以及更长期限不等;投资领域也从单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到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货币基金、信托计划等;挂钩指数从利率、汇率,发展到股票、石油、黄金等资源类指数;银行理财产品创新视野由国内延伸到国外,由以高端客户为重点到逐步倾斜至普通客户,由以一般金融产品为依托到重点借力于衍生金融产品。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2006年年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有69家中外资银行获得了衍生品的交易资格;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交易规模达122万亿元;银行卡发卡量增加至11.7亿张。在综合经营方面,工行、建行、交行发起设立工银瑞信、建信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这3家基金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已从2005年的300亿元增至2007年的600亿元。(三)金融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7年前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166043亿元,同比增长11.5%,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6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2%,增幅高于上年同期3.2个百分点。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个人财富积累,为商业银行开展财富管理提供了广阔空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开始提供针对特定客户“量身定做”的财务规划、投资分析和私人银行等个性化服务。除了推行面向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外,突出的表现就是小企业贷款的推广。2006年,我国主要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不少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达到50%以上。(四)金融机构同质化由于金融机构在业务形式和组织机构上的不断创新,使得银行与保险、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界限逐渐变得越来越不清楚,各国的金融机构正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方向发展。(五)金融创新还需努力克服同质化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真正自觉性的创新活动仍然很不充分,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存在较大不足,行业内照搬复制式的“创新”占了很大比重,金融创新产品中,超过半数是外资银行的专利注册。二、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的关系金融风险是指在资金的融通和货币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性,它与金融活动相伴相生。金融风险管理则是指公司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过程中,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辨识、度量、预测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和分散金融风险,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一)风险管理与金融创新是相互正向博弈的关系风险管理的需求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又反过来促进金融风险管理更加完善,两者之间是一种正向的博弈关系。金融风险的日益增大,金融风险管理显得越重要,人们对金融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就越迫切。随着人们避险需求的日益扩大,各种新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互换及远期利率协议等。但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逃避监管而进行的,金融创新使原有的监管失效,金融当局便制定出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约束金融业的行为,而约束的结果是更为高级的金融创新形态出现。(二)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创新产品交易是一种零和游戏,不能消除风险,只是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户之间重新分配,一方的收益则是另一方的损失,其盈亏之和为零。金融创新只是在微观上降低了风险,在宏观上却是将风险从风险回避者转移到风险偏好者,以新的方式重新组合,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并未因此而减少。三、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我们知道金融创新无法消除整体风险,而只是分散和转移了个别风险,而且在当前的金融创新活动中还产生了新的金融风险,这对金融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挑战,在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风险将更加复杂,治理或者规避将更加的困难。具体表现如下:(一)金融创新带来的资产证券化加剧了金融风险证券化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促进了金融商品的标准化,也为投资者防范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然而,证券化仍容易产生许多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能够证券化的资产首先是质量良好的资产,尽管它可以利用时间差将不良资产置换出去,但它也必须冒信誉受损的风险。对于货币当局,证券化也为其提出了许多挑战。首先,它使货币当局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直接控制能力减弱,这必然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的效力。其次,证券化所产生的许多证券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常常成为货币的代用品。这就打破了货币当局对货币发行权的垄断,形成一种货币竞争的局面。同时,货币当局难以对货币给出明确的界定,这也削弱了它控制货币的能力。(二)投机市场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破坏性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金融市场的安全提供工具,但与避险相对应的还有大量投机行为的存在。因为如果没有投机者,避险者就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衍生产品市场的出现,为客户提供了进行投机和避险的场所。而衍生产品具有的高流动性和杠杆作用,使得这个市场具有极大的波动性和破坏性。因为一旦投机失败成为大多数进入者的结局,则不仅避险功能无从谈起,而且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冲击和破坏性更是常规的金融业务所无法比拟的。(三)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业的经营风险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银行传统的存贷利差缩小。激烈的竞争迫使各金融机构不得不从事高风险的业务,这又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加,信用等级下降。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和自由化进程加深后,外资可能大量流入,这对一国的汇率及银行的流动性造成影响,此外,一些金融创新工具能把本该属于本国的经营或投资风险,通过风险输出影响全球资本市场,这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美国的次货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之大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基础不完善以及使用不当和监管失控在开放经济中,只要经济、尤其是金融市场价格存在不均衡现象,就可能被国际游资利用。国际游资往往是洞悉并顺应了市场向均衡方向演变的趋势,才投机成功。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果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产品创新过渡,超过了本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遭受国际游资袭击的可能性就会增高。“市场中留有投机的空间是政府的错误”,索罗斯的这句话不无道理。相对而言,欧洲货币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风暴、华尔街金融风暴等一系列风险事件都证明了内因是危机产生的直接根源,而国际游资利用创新金融工具冲击是外因,只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市场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市场基础条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经常检查本国经济是否存在不均衡,并主动调节。四、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当前金融创新从某种角度来看,此次华尔街金融风暴给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的金融创新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重大金融风险事件而畏之如虎、敬而远之。因此,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风险的管理。(一)加强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从监管理念上,引领创新与稳定的协调发展。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创新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是监管当局应鼓励而不是限制的。为促进金融创新,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放松管制,但放松管制决不是放弃监管。在某些方面的金融监管应该是进一步加强,如打击违规行为、完善监管手段等。因此,监管既要维护金融稳定,又要鼓励金融创新,重要的是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区别违规与创新,找准监管切入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创新———监管———创新”的良性互动、螺旋式上升的正常态势。从监管法规上,在完善健全监管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提高法规的前瞻性。金融监管法规的制定要有更大的包容性,制定的程序要有公开性,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要求,也要兼顾被监管对象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尽快推进目前的法规清理工作:一是应尽快修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以适应银行创新业务的实际需要。对银行业竞争中互相攀比打“擦边球”现象,规避法规的创新业务行为,应迅速地完善法规。二是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过时的法规,特别是涉及同业的交叉业务,如个人理财、代理证券、代理保险业务等,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二)加强金融创新主体内部的自我风险管理首先,必须对金融创新利弊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透过此次影响之大的美国次贷危机发现,金融创新中类似衍生产品的创新工具确实存在着事前不为人知的巨大杀伤力。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风险日益增大,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必须确立风险管理的意识与观念。其次,金融机构要统一制定有效的、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预测评估指标体系,对风险进行科学度量。此外,金融机构在创新新产品,推出新业务时首先要遵循谨慎决策的原则,切勿盲目从事,急于求成。(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仅靠本国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已不足以维护经济稳定和对付金融风险,而需要各有关国家在防范、遏制经济、金融风险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比如中国可以与国外政府签订相关合作监管的协议,还可以参与国际监管组织并且参照其标准制定中国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规则,从而达到全面有效监管的目的。(四)在金融创新的路径上设好防火墙金融创新的路径大致有三条,即金融产品、机构和制度创新。由此要防止金融风险向危机的过渡还须做到: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应该以优质资产来衍生出新产品,不良资产始终只能作为补充。同时,处于创新初级阶段的我国,更不能追求过于复杂的金融技术,而先要创新出各种债权和股权类基础产品,避免好高骛远的发展。从金融机构创新来看,核心问题是要关注混业经营的风险。混业经营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我们只能遵循渐近式的改革,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出。作为金融业的微观主体,所追求的依然是成为主营业务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金融服务机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银行。从金融制度创新来看,最重要的就是监管制度和创新激励约束制度。政府对创新的激励约束政策,要关注经济周期性风险。产品创新本质上是对未来前景的看好,如经济背景逆转,则可能出现创新失败,美国房地产市场低迷与次级债危机的关联,就是很好的例子。针对我国来说,就是在需要控制市场流动性时,不要鼓励推出增加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参考文献][1]杨涛.所有金融危机背后都有金融创新影子[N].上海证券报.2007-12-06.[2]楼文龙.金融创新的背景与主要趋势[J].中国金融,2007(1).[3]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6(13).[4]张晓琴,冯莉.论金融风险与金融风险管理[J].商业研究,2005(2).[5]程克群.金融监管如何为金融创新服务[J].商业时代,2005(12).[6]施维书,陈刚.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J].特区经济,2005(3).[7]尹龙.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体制演进[J].金融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