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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诊断学学硕研究生毕业,是不是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年轻人
玄远
据了解,如果临床检验诊断学学硕研究生毕业,是可以被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根据国家最新政策,从16年招生简章的学校的新规定可知,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学位)和报考临床检验诊断学(学术学位)的研究生,在毕业后是可以获得院校医学硕士学位。不过如果是选择高级研修招生方式的话,只能获得结业证。

本科临床,硕士是临床检验诊断学专业学位,想考博士的话可以考哪些专

鼓腹而游
鸷曼
可以考临床的博士的。但是专硕科研薄弱,可能会有所影响!我也是和你相同遭遇,可以聊聊

我是学医学检验的,硕士,我身边的同学都是学临床的,他们都好有前途啊,检验的学出来是不是很没前途啊

刘向
泛然而辞
鬼扯吧。检验也挺好的。又轻松又不用值班又无压力。薪水还不低可以。。女生搞那个就很好,男生的话就别吧,毕竟要养家糊口,买房买车买奶粉。。。貌似重庆医科大学的检验专业是全国检验最好的。总之,前途挺好,就像公务员一样。关键要进一个好医院,你读了硕士应该进大城市的大医院没问题啊。

4年制的医学检验技术可以考专业型的临床检验诊断学研究生吗?

森子
货财弗争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考研方向考研方向1:临床检验诊断学在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阶段,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的名称是临床检验诊断学属于临床医学下属的二级学科。包括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检验基础、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寄生虫检验、分子生物学检验,主要为临床疾病的诊断提供依据。比较有名的学校有:重庆医科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期中重庆医科大学是全国惟一一所具有培养检验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资格的高等学校。考研方向2:相关专业(病原生物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病原生物学:属于医学大类,基础学科。病原生物学是研究与疾病有关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立克次体、衣原体等)和寄生虫(包括原虫、蠕虫、医学节肢动物)的生物学规律、致病机理及其与宿主之间相互作用的科学,是基础医学中极为重要的学科。

医学检验的考研方向

盗马贼
四象
医学检验考研方向有:理学:微生物,医学:临床生化、血液、微生物、免疫、分子五个方向。注意:各校临床检验诊断学研究方向不尽相同,考前需要查询报考院系的招生简章具体说明。医学检验是对取自人体的材料进行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遗传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方面的检验,从而为预防、诊断、治疗人体疾病和评估人体健康提供信息的一门科学。扩展资料:医学检验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1、本专业培养具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能力,能在各级医院、血站及防疫等部门从事医学检验及医学类实验室工作的医学高级专门人才。2、学生应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实验诊断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验操作能力,同时比较全面的掌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毕业后能够从事临床各科医学检验、医学检验教学与科研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检验专业

请问哪里临床检验诊断学的硕士可以报考执业医师呢

天钧
火箭手
执业医师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不受理执业医师考试。临床检验诊断属于辅助医疗类。 转专业到临床医学即可以报考执业医师。

考临床检验诊断学研究生应该复习哪些课程?

大富翁
暗恋
考临检的研究生不就是西医综合306、英语一201和政治101么这年头那有什么公费,基本上都是自费,能公费的人,怕也用不着来百度问吧

临床检验技师报考条件

不师知虑
刑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 [2001]164号 2001年6月13日) 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 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看到了吗?不知道你是哪个省的?我是吉林省的,今年报名医学检验技术师(初级)吉林省的要求是大专毕业满三年且拿到检验士证两年,两个条件必须都满足。但有的省是只要求大专毕业三年就行,最好打电话给本省的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

医学检验专业的考研需要考试哪几门科目?

测谎仪
神童
医学检验技术考研科目主要有政治、外语、西医综合。西医综合考研科目复习时要重视课本知识。西医综合是研究生入学考试(西医)的一门必考科目,考试范围为基础医学中的生理学、生物化学和病理学,临床医学中的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难度系数是所有学科门类的研究生考试中最大的一科。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初试一般在1、2月份春节前的1、2个星期。考试要持续2天,进行3-4门考试,每门考试3个小时,考试地点一般在地市一级教委高招办设立的考点,或者招生的高校,考生在报名时可以选择这两种考点。(是3-4门考试,不同高校的不同专业是有区别的)复试一般在5.1前,过去一般是等额面试,现在基本上都已改成差额面试。每年都有一部分考生在复试中折戟,因此竞争非常残酷。这就要求考生朋友们要精心准备面试,在面试中要有一个自信,从容的心态,这样才能果决、流畅地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临床检验诊断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检验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学考研